第1篇 法律、法規識別與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定公司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確認、培訓、傳達和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及時宣貫、遵守與本部門、車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
4 內容與要求
4.1 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a 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
b 山東省、青島市的地方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規章、規程;國家、行業、山東省、青島市有關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則、標準及其他要求等;
c 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d 上級機關、執法機關的通知、公報等其他要求;
e 國家公約等。
4.2 獲取方法
a 上級發文、轉文;
b 報刊、雜志登載;
c 會議獲??;
d 從法律、法規、標準、其他要求發行處獲??;
e 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等獲??;
f 上網查詢;
g 其他渠道。
4.3 識別和確認
4.3.1 安全環保部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及相關部門、單位收集的信息,編制公司通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作為各部門、單位進行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4.3.2 各部門、車間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車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內容(部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識別到適用的相關部分),編制本部門、車間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4.4 貫徹執行
4.4.1 安全環保部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向各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4.4.2 各部門、車間將本部門、車間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采取會議、宣貫、培訓等形式,落實到相應層次或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4.4.3 各部門、車間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4 公司通過管理評審、內審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5 公司安全環保部至少每半年一次通過各種方式獲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5 相關記錄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會議記錄》
第2篇 安全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控制規定
1.目的
為建立獲取使用的法律法規的有效渠道,及時向公司從業人員傳達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2.1安??曝撠熓占瞳@取各部門使用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對其進行適用性評價。
2.2技術部門負責編制工藝安全操作規程。
2.3設備科負責編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2.4分析中心負責編制質量檢測操作規程。
2.5各部門負責落實法律法規、標準、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要求。
3.控制程序
3.1法律法規
3.1.1安保科每月對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文件搜集、管理存檔,并建立《各部門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清單》和安全法律法規文本庫。
3.1.2獲取渠道和方式
1).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布
2).國家、行業協會
3).網絡媒體、報紙、電視廣播
4).公司傳遞文件
3.1.3安??泼磕赀M行1次符合性評審,將評價情況如重點關注條款、執行情況、不滿足原因等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審表》。
3.1.4對于識別和獲取的法律法規及時對企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對承包商、供應商及其他人員進行傳達。
3.1.5在制定方針、目標、編制管理制度、設備改造、新改擴建項目時,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2.1安??瓢凑瞻踩珮藴驶笾朴喗∪踩a規章制度。
3.2.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時發放到有關部門工作崗位,登記《文件發放記錄》
3.3安全操作規程
3.3.1各職能部門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進行發放。
3.3.2安??茖Ω鞑块T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備案。
3.3.3新建項目投產前必需編制新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進行培訓。
3.4修訂更新
3.4.1公司每年由安??平M織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其有效性和實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有效版本。
3.4.2但發生事故,工藝、技術、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對管理制度進行修訂,確保管理制度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3.4.3安??泼吭聦m用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進行整理更新,對近期或作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收回,作廢處理。
4.相關記錄
《各部門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清單》
《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審表》
《文件發放記錄》
第3篇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確定公司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和相關方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內容與要求
3.1.識別和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范圍:
1. 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 市政府制定的法規、標準及規定;
3. 國內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
3.2.收集途徑
1. 公司各部門可通過與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部門保持聯系,通過走訪、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主動獲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2. 公司各部門可通過政府機構、報紙雜志、互聯網等渠道獲取國家、地方對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3. 運營部也可以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以及公安、消防、社會和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獲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
3.3 程序
1. 公司各部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并將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等專業技術規范、規定等名單上報運營部匯總。
2. 運營部按匯總明細將收集到的最新版本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匯總,并上交至總經理批準后下發相關部門執行。
3. 各職能部門負責將公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傳達和培訓員工,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 運營部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使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規范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3.4.更新
1. 運營部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門及相關方根據以下條件確認獲得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適用性:
(1)是否與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消防有關。
(2)是否為最新的版本。
2. 各部門負責保存與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3. 當上述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更新時,應及時修正清單,將新的內容補發到相關部門,并對舊的文件做相應的處理。
四、附件
《適用性法律法規清單》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審記錄表》
第4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識別、獲取與公司儲存活動、產品和服務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實現對遵守法律、法規所作的承諾。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職責
1、生產管理部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門,負責與本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更新和符合性評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2、 各單位負責與本單位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并傳達給員工,遵照執行。
四、程序
1、識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的范圍:
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部委規章;
行業規范、規章、標準;
地方法規、規章、標準。
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途徑:
a) 政府機關職能部門;
b) 報刊、雜志出版社或發行機構;
c) 專業咨詢機構、認證公司;
d) 互聯網專業法律法規網站。
與主管安全、環保、健康衛生的政府部門保持聯系,并通過網絡、圖書館、咨詢機構、認證機構等補充渠道,及時了解國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發布、更新情況,并及時獲取適合本單位的法律法規。
3、分發、保管
a)當內容更新或增加時,應及時將新的內容補發至相關部門。
b)生產管理部負責保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原件,各單位可到生產管理部檢索查閱相關信息,必要時生產管理部分發單行本。
4、更新
a)公司識別、獲取到新發布、變更的法律、法規后要及時補充、更新《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一覽表》;
b)及時識別、修正和補充本部門《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一覽表》并傳達到相關員工。
5、培訓及溝通
a)培訓對象:法律、法規及外來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的員工。
b)培訓方式;采取自學、集中授課、專家講座等形式。
c)宣傳渠道: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畫、黑板報等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6、執行、監督與考核
a)各單位在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條款的規定。
b)生產安全科對車間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糾正不符合內容。
7、符合性審核、評審
生產管理部組織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符合性評審報告進行驗證,編制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審報告。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識別和獲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獲取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和獲取本企業活動、服務過程中所適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據《安全生產法》、公司《安健環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廠站、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承擔項目管理任務的各廠站、項目、各部門負責識別和獲取環保、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條? 承擔項目管理任務的廠站、項目、部門、項目部負責組織對本部人員進行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全體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行為。
第五條? 項目部及其他涉及相關方的管理部門負責將適用的安健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工程承包商),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或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獲取
第六條 獲取的內容
(一) 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
(二) 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法規;
(三) 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和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規章制度;
(四) 標準:國家、地方和行業頒布的標準;
(五) 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規范性的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行業有關的要求,非規范性文件和通知、技術標準規范等。
第七條 獲取渠道
(一) 各級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及其他要求的獲取渠道是全國人大公報、國務院公報、國務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二) 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獲取渠道是國務院各部、委或標準化組織等;
(三) 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取渠道是各上級主管部門;
(四) 還可以通過咨詢機構等部門聯系;
(五) 通過報刊、書店、互聯網等渠道。
第八條 獲取方式和時機
(一) 各單位通過前述渠道以網絡、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
(二) 各單位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建立適用法律法規清單列入適用清單。
(三) 各廠站、項目、安全監察部應及時整理更新本單位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處于最新狀態。
第四章 適用性識別、傳達和更新
第九條 適用性識別判定依據:
(一) 工程建設活動、服務要求;
(二) 所屬行業要求;
(三) 上級主管部門要求;
(四) 相關方有關要求。
第十條 各單位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登記形成《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紙質版目錄清單正式文件形式下發,附件一般可以電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關單位自行網絡下載或購買。
第十一條 傳達
(一)各單位將審批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或電子版)傳遞到各職能部門、各項目部。
(二)安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制(或發送電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發放到有關部門。
(三)各廠站、項目、各職能部門、各項目部將適用于本單位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行宣貫傳達,力求職工知曉現行有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體使用時查閱。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隨時掌握與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傳遞。
第十三條 為使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單位每年確認、登記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填寫《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清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提供給各項目管理部門,由項目部按職責分工發放給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作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確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或服務中適用的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識別、獲取這些法律法規及要求的渠道,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最新版本,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適用于對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的安全質量標準、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保部負責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確認、培訓、傳達和監督執行??偨涋k負責及時宣傳、遵守與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
四、內容與要求
1、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1)、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
(2)、地方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章、規程;
(3)、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4)、上級機關、執法機關的通報、公報等其它要求。
2、獲取方法
(1)、上級發文、轉文;
(2)、報刊、雜志登載;
(3)、會議獲??;
(4)、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發行處獲??;
(5)、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等獲取;
(6)、網絡查詢;
(7)、其它渠道。
3、識別和確認
(1)、安保部、總經辦根據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要求在熟讀部門、單位收集到的信息,編制清單,作為酒店各部門識別和執行的基本依據。
(2)、各部門要結合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識別,確認適用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目錄、內容。編制清單。
4、貫徹執行
(1)、安保部、總經辦將確認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向相關部門進行培訓、傳達、分解。
(2)、各部門將本部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采取會議、宣傳、培訓等多種形式,落實到相應的崗位,并傳達到相關方。
(3)、各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各項活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公司通過管理評審、內核或日常監督檢查等形式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7篇 環保法律法規控制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識別、評審的管理。
2.與tdi公司生產活動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包括:
⑴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部委規章;
⑵地方法律、規章、標準;
⑶行業法律、規章、標準;
⑷相關執法部門的通知、公告等其他要求;
⑸中國化工、農化公司、大化集團公司的環保規章制度及其他要求。
3.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
3.1安全環保部為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的主責單位,其他單位如獲取到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及時傳遞到安全環保部。
3.2安全環保部要經常與上級環保主管部門保持聯系,獲取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3安全環保部可以通過報紙、雜志、互聯網等其他渠道獲取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選擇、確認和分發
4.1 安全環保部根據tdi公司的特點,對所獲取的各類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適用性進行確認,對于適用于tdi公司的,列入《tdi公司適用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4.2安全環保部保存《清單》中所列文件的書面版或電子版,負責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文本復印件按文件發放相關程序發放到各相關單位,或將電子版在公司局域網上及時公布。
4.3對于重要的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安全環保部要組織公司各單位進行培訓、學習。
4.4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特點,有選擇地就本單位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培訓學習。
5.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適用性和合規性評審
5.1評審時機
5.1.1隨時評審:安全環保部在接收到或獲取到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后,要對其適用性、合規性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記入《tdi公司適用的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審表》。
5.1.2年度總評審:每年年初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公司相關單位對公司上年度所識別、收集到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適用性和符合性進行一次年度綜合評審,需要時修改完善《tdi公司適用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評審表》。
5.2評審內容
5.2.1適用性評審:所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是否適用于公司的生產。重點關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主要內容、時效性、頒布單位、文件號等。
5.2.2合規性評審:評審tdi公司的各項生產活動是否符合所獲取的各項環保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要求。重點評審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對企業及員工所做的相關要求方面的條款,及公司生產活動中所對應的條款的遵守、執行情況,確認是否符合條款的要求。
5.2.3年度綜合評審:剔除已經作廢的和其他不再適用于tdi公司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補充增加和或更新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5.3評審人員
5.3.1初評:獲取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安全環保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首先進行初評,確認其適用性后,傳遞到安全環保部。
5.3.2復評:安全環保部直接負責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環保技術員,對各單位傳遞的或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復評,確認其適用性和合規性。
5.3.3人員要求:參加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人員,應接受過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培訓、體系標準的培訓,具備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審的能力。
5.4對于不能滿足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規定的,tdi公司要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積極實施,直至滿足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求。
6.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執行與監督
各部室、車間按照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述的內容進行各項生產活動,由安全環保部對各單位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相關記錄
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評審表
tdi公司適用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第8篇 簡論無因管理法律制度
無因管理中的損害賠償,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害的賠償理由,也包括本人因管理事務受到來自管理人或第三人的損害如何處理的理由,同時也可能涉及到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由誰來賠償以及如何賠償的理由。目前無因管理制度對這方面理由的規定非常簡單,尚未形成制度體系。
考察無因管理制度,從最初羅馬法上的準契約允許類推適用有關契約的規定,到德國、日本等諸國或規定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或視為債之發生理由之一,各國立法均設立專門章節對其進行規定,明確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無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已經趨于成熟。相比較而言,我國的無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在對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現實作用的理論研究上都顯得比較模糊。立法上,《民法通則》及其《意見》的規定比較簡略,很難完全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對當事人的利益做出進一步的衡量和協調;理論研究上,尚未形成深入、系統、全面的符合我國法律調整目的和道德判斷的理論體系。
一、我國目前被認為明確規定無因管理制度的只有《民法通則》第9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理由的意見》第132條,而且這兩個法條只涉及了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求償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其他內容,諸如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未能做出全面規定。這對于一項法律制度的建設來說遠遠不夠。其中,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求償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屬于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理由,涉及到了無因管理的損害賠償。但條文雖然對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作出了直接的規定,但過于簡單的立法不能滿足現實司法的需要,大量的立法空白只能依賴于理論界的學理解釋及觀點,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據,給司法適用帶來了許多的困難和爭議。
二、關于無因管理制度體系之建立,必須明確區別兩個基本概念:一為事務管理之承擔;二為事務管理之實施。前者是指開始管理事務之行為,后者指承擔事務管理后,管理事務所采取的措施和策略。關于事務管理之承擔,又應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是管理事務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二是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民法上之無因管理體系,系建立在這兩個基本類型的基礎之上,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這兩個基本類型,代表了兩種不同的利益狀態,也表現了立法者的利益衡量原則。現代大陸法系許多國家如德國、瑞士、日本的無因管理制度,為保護本人利益,防止第三人不正當干涉他人事務,規定了管理人應以符合本人意思的方式進行管理,是為本人利益計而對管理行為所作的方向性要求。而我國目前的無因管理制度沒有將合理干預他人事務的行為與不合理干預他人事務的行為加以區別對待,因此,影響了對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由此產生了違反本人意愿、不利于本人等行為造成損害時,是按照無因管理進行賠償還是直接認定為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理由。而這個理由,直接影響到了無因管理損害賠償制度的整個體系理由。
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假借為本人謀利益的幌子,違背本人的意愿進行行為,故意或過失的侵害了本人的利益,此種情形如何對待,我國法律也未能做出規定,理論界也存在很大的爭論。德國民法典第678條規定,事務管理人若未能站在本人的立場考慮本人對該事務是否會做同樣的處理,就是違反了本人明示或可得而推知的意思,構成不正當干預,即為侵權。此條是就管理事務的承擔而言的。
三、無因管理法律效果制度需要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管理人的義務體系。我國無因管理制度中沒有規定管理人的繼續管理義務、注作用務、通知計算義務以及管理人違反這些義務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而無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就負有了一系列的債務履行義務,其他國家立法規定管理人負有通知的義務、繼續管理的義務、適當管理的義務、報告與計算的義務。而我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作規定,甚屬缺漏,可資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加以完善。
四、是關于管理人責任規定的缺漏。管理人的責任,是指管理人違反了上述適當管理的義務,因而應當承擔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我國目前法律中沒有關于管理人責任的法律適用規范,當出現管理人應承擔責任的情況時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用以調整。對于管理人,如果其管理行為如前所述的符合本人的管理意思和管理要求,但在管理過程中其管理策略或管理措施不當,給本人造成損失時,管理人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我國法律也未作規定。對此,大陸法系一般認為,于此場合,管理人應就各種過失負責任。同時,各國立法普遍有急迫情形下管理人賠償責任的減輕規定,我國法律將來對此理由也應該予以修改完善。管理人在管理開始后,對本人就應履行上述所負義務,若未履行其中一項或幾項義務而致本人利益受損者,以其故意或過失為限,負其責任。此種責任應與一般債務不履行責任同性質,亦適用民法關于債務不履行的一般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就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他義務就包括無因管理人的義務,因此,管理人于管理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第9篇 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識別和獲取管理制度
為認識和了解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達全體員工和相關方,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企業負責人負責批準確定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清單。
2.綜合辦公室負責識別、獲取和評價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建立清單并保存。
二、獲取途徑
1.從政府有關部門、上級工會、圖書館等獲取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從公共出版物、專業報刊雜志及計算機網絡上收集獲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三、傳達和培訓
1.綜合辦公室將適用公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傳達到全體員工,并將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告之相關方。
2.綜合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知識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
四、符合性評價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主要查找公司和員工違法現象和行為,并及時消除(每年12 月進行)。由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10篇 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與相關制度
一)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監理工程師在從事安全監理工作中,應熟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在審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時,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專項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頒布單位 名稱 實施時間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11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8.3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8.1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004.1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1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6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勞動法 1997.10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05.4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6.10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法 1984.1
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第167號公約) 2001.10
國務院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1989.3
國務院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1991.5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4
國務院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察條例 2003.6
國務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1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2.8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1987.10
交通部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2005.3
交通部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
交通部 水運工程重大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
交通部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交通部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2000.1
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 1999.11
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 1993.2
交通部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2006.8
交通部 港口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2004.10
建設部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2000
建設部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9
建設部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2001
建設部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 2004
建設部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992
建設部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
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制度
1.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同時,《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上述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上述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企業對企業中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任的制度。其內容應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建立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安全生產責任制應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施工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責任。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指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安全生產技能的培訓,并將這種教育和培訓制度化、規范化,以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減少、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各種措施。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四個方面,其中對新職工的三級安全教育,使安全生產基本教育制度。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定期培訓,特別是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對作業人員的培訓。
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為保障安全施工確定的費用,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工程概算中要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并全部、及時地將這筆費用劃轉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即為專職人員。管理機構職責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內部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及時整改各種安全事散隱患以及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施工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在本單位實施的具體執行者,其職責是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6.特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殊崗位作業的人員,不同于一般的施工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崗位,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7.安全技術措施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為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措施。在工程施工中,具體針對工程項目特點、環境條件、勞動組織、作業方法、施工機械、供電設施等制定確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也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或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溜車、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8.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
對于結構復雜、危險性較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如深基坑,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指不擾動上部覆蓋層面修建地下工程的一種施工方法;高大模板工程,指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者跨度超過18m,或者施工總荷載大于l0kn/m2,或者集中線荷載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撐系統等,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經審查同意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詳細說明制度
施工前詳細說明制度,即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指在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作業工長、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地講解和說明。
施工前詳細說明制度主要內容是:本項目的施工作業特點和危險點;
針對危險點的具體預防措施;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的避難和急救措施等。
10.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是指施工單位確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設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臵明顯標志。
11.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
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是指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現場前進行查驗。同時必做好防護用品和設備的維修、保養、報廢和資料檔案管理。
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驗收登記制度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單位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短胤N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
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13.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三類人員是指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包的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類人員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本單位、
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從事交通建設工程的三類人員必須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14.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由施工單位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付保險費,以本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在施工作業人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該項保險是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的,以維護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利益。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同時,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會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16.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 ,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11篇 法律法規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獲取、識別、更新適用于本我廠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廠對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和符合性評價的控制。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獲取、識別、更新我廠適用的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并負責匯總登記更新,并將最新適用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3.2管理層代表負責組織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進行符合性評價
4.管理要求
4.1獲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與政府相關安全部門進行溝通,獲取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還可以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出版機構、專業性報刊雜志、網絡信息、咨詢機構等渠道補充,以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為最新有效版本。
4.2識別、確認
安全科獲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后,針對我廠的經營活動、服務狀況進行識別和確認。識別其有效性,確認其適用性,確認的依據為我廠實際情況、我廠的風險清單、化工行業特點、相關要求等,并填寫《法律、法規符合性調查表》,并報綜合科備案。
4.2登記更新
安全科負責將確認后的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納入我廠《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并及時對其進行更新,并經管理者代表審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調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執行。
4.2傳達、培訓
安全科負責將最新適用的《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下發至相關的使用場所,并組織培訓工作,具體按《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執行。
安全科負責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員工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守法意識,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并負責將本我廠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4.5信息、反饋
各部門負責將最新從外部獲取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通過信息交流的方式反饋到安全科,經過識別其有效性,確認其適用后,報綜合科進行登記更新。
4.6保存、查閱
安全科負責保存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文本,需要時各部門可到安全科查閱。
4.3符合性評價
4.3.1我廠每年由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員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進行一次評價,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12個月,正常情況下,在企業自評前進行,特殊情況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可適時增加評審的次數。
4.3.2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一般情況下每半年進行一次。
4.3.3對在評價出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不符合情況,管理者代表、安全環保科應明確責任部門。
4.3.4責成責任部門針對不符合進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安全科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確保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
4.3.5本我廠定期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我廠進行安全評價,以實現方針中所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承諾,避免潛在的法律責任。
第12篇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獲取、識別、更新適用于公司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為體系的運行提供依據,
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臺帳。
3.職責
3.1 安檢辦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收集、識別及更新并建立臺帳,并對執
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 安檢辦負責向各部門單位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
3.3 安檢辦負責組織技術、制造、管理相關部門對收集、識別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符
合性評價。
3.4 安檢辦指導、督促各部門對適用與公司運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3.5 相關部門對日常獲取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及時傳遞到環境保安部。
3.6 安檢辦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7 各部門負責編寫本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
3.8 安檢辦負責對收集的、適合公司運營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向員工進行傳遞和教育。
4 工作程序
4.1 獲取途徑
4.1.1由安檢辦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管理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環境保安部,以便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 識別和評審
4.2.1由安檢辦負責、協同技術、制造、管理部共同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識別依據:
① 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
② 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
③ 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 安檢辦組織技術、制造、管理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進行評審確認,對確認結果編制《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報總經理審核批準。
4.3更 新
4.3.1 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
4.3.2 安檢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
4.4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 安檢辦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通過下發或組織教育方式及時傳遞到部門員工中間。
4.4.2 關聯部門要經常性的通過部門會議、班組會議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
4.4.3 安檢辦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類似執行情況的檢查、符合性評價、整改過程,須保存相應的記錄。
4.5 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4.5.1 安檢辦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的規章制度經總經理審核確認后,下發到各部門班組,以便與員工執行。
4.5.2 生產部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主管部門責任者審核確認后,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 評審和修訂
4.6.1安檢辦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對頒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
4.6.2當發生事故和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以確保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 修訂時應通過《文件更改申請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修訂。
4.6.4 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得到總經理和部門責任者的審核批準。
4.6.5 修訂部分應及時發放到崗位,必要時組織員工學習掌握。
4.6.6 為了確保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需對原文件收回作廢。
5.相關記錄
5.1 《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5.2 《文件更新登記表》
5.3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