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摴潭ǘ鵯鴶。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動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進行或在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撚沒鷸,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
火點附近備查。
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1、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2、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3、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十一、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撋璞改謐饕敵砜芍。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2篇 拋光車間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為了實行電焊、氣割、切割等產生明火和加熱的動火作業中的安全動火,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拋光車間實行動火作業前,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必須停止拋光作業;
② 必將現場的粉塵清掃干凈;
③ 如果涉及除塵裝置或收塵設施的動火作業,除將動火的部位全部清掃干凈,還必須加插盲板動火部位與系統隔開,或將動火部位拆開移到安全地帶再進行動火作業;
④ 將現場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車間;
⑤ 現場配置干粉滅火器;
⑥ 設專人監護。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員簽發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4、 動火結束,將現場焊渣清掃干凈,并移到安全地帶。
5、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① 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③ 不進行清先,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
⑤ 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⑥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第3篇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 、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 、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 動火人
7.3.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 監火人
7.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4.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5、 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 《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 《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 《動火證》的審批
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4篇 禁火區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動火作業票管理制度
凡是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
按動火作業的危險程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動火作業分為二個級別:危險動火作業、一般動火作業。
危險動火作業:包括在倉庫(含易燃易爆倉庫)內,油庫內,油罐上,油管上,油變壓器上,sf6斷路器上,機組各軸承上,發電機風洞內,蓄電池室內,危險的電纜溝、暗井內的動火等。其動火作業票由公司安全負責人批準,維護隊負責人、安全員在場監護。
一般動火作業:除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其動火作業票由維護隊負責人批準,維護隊安全員在場監護。
1、動火作業票的使用:動火作業票有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有效使用期,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作業票。
2、拆下動火:凡不是必須在現在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固定動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
3、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作業前,必須清除動火區周圍的可燃物質,用足夠的不燃材料與周圍設備、管道、孔洞等隔離;在高處動火時,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動火手續: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前,填好動火作業票,經批準后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執行人員要見到批準的動火作業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開工。
5、動火監護:動火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及人數規定見上述。
第5篇 動火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搞好安全生產,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動火作業按計劃順利實施,做到安全作業,按時恢復供氣,對于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違反安全制度進行處罰。
1、所有動火作業,均應落實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堅決做到無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的動火作業一律不得實施,并應對此做好記錄。
2、在施工動火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燈和照明設備,保證行人和過往車輛安全。
3、施工動火作業前,施工負責人對操作坑、電器設備和焊接設備按規定進行檢查,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4、現場負責人應準時到達現場,對參與動火作業的施工班組進行全面檢查,即“六有六查”,達到要求后進行停氣安排,當確認管線壓力回零后方可通知管道施工人員開始操作。
5、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由現場負責人通知有關人員切斷放散閥,緩慢開啟閥門,恢復供氣。
6、如出現設備問題、氣停不死的情況,應由現場負責人將情況通知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擴大停氣面積。
7、如因情況緊急,現場負責人可一邊采取緊急措施,一面向主管領導匯報,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8、參與現場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一定要按計劃安排,準時到達施工現場,如無故推遲動火作業進行,造成推遲時間恢復供氣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9、現場參加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開關閥門和實施動火,一律要服從現場負責人指揮,不得私自啟動和操作,否則,造成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一切責任。
10、現場負責人在現場要帶頭執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嚴格執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章指揮,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11、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所調度室匯報。因故不能按時恢復供氣,現場負責人應提前半小時向所調度室匯報。
12、因故不能實施的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要查明原因,耐心地給用戶作解釋,并將情況及時向調度中心和所在部門匯報。
第6篇 危險作業場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 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 動火作業包括:
①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 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 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 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 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 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 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 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 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 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 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 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 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 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 “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 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 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 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
⑵ 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 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第7篇 某某企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作業。
(二)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1、 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生產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10)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11)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2) 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①生產不穩定。
②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安全生產部部長、經理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其他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降低時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四)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藏、陰井等部位及其他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至動火結束。
4、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0min,否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應由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五)《動火作業審批表》的管理
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表》為一式三份,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作業審批表分別以區分。
2、《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 《動火作業審批表》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審批表》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審批表》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審批表》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審批表》交給動火人。
3) 一份《動火作業審批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審批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
4) 《動火作業審批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動火作業審批表》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的有限期為12小時。
4、《動火作業審批表》的審批。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生產部門復檢簽字后,報經理終審批準。
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生產部門終審批準。
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領導終審批準。
(六) 動火項目負責人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審批表》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監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為動火部門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審批表》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利。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在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8篇 某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1)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 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 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 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2、 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3、 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4、 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第9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10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以及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3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環保處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工作申請單》。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設備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生產區管廊上的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4.1.3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1.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20%。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4.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4.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4.1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2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3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相關單位的安技員、安全防火處室人員、安全環保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4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車間,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4.2.5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所在單位的安技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5.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5.4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監測設備必須經被監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6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
6 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處室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第11篇 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第12篇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制度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第13篇 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防爆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消防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 生產車間、油庫、危險化學物品儲存點、機物料倉庫等各消防重點部位以及所有設在這些部位的間、室均為禁火區域,嚴禁煙火。
2 凡在上述部位確因生產需要動火的,須經審查批準。動火分為一級、二級、 三級。
3 一級動火,須由要求動火的部門(車間)向行政部申請,行政部接到申請后派員到實地進行審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請人填寫動火審批單報行政部審批,并由公司負責人簽字后,開具動火許可證。
4 二級動火,由要求動火的部門(車間)向行政部申請,行政部亦應派員到實地審查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請人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行政部批準后,開具動火許可證。
5 三級動火,由車間或部門批準后行政部開具動火許可證。
6 行政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的職能部門,負責確定動火的等級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7 電工必須在固定的范圍內操作,如確因生產需要到其他場地操作的,必須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操作,但對一級動火(油庫、機物料倉庫、危險化學物品儲存點等區域)。必須當防火管理人員到現場經同意后方能點火、動火。
8 一級、二級動火,行政部必須派員到現場監控,現場所有人員務必聽從安全監督人員的指揮。
9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強令電工無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對沒有動火許可證的,電工有權拒絕操作和施工。
10 對未經批準擅自動火、明火的,將按國家有關的消防法規和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處理。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其員工必須自覺遵守本制度。如違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應根據情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14篇 天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
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 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 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第15篇 消防與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保證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動火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在ck工程施工中,電焊作業、氣焊(割)作業、工具產生火花、火苗的作業。
2.語詞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塑料管熱熔機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項目經理為第一防火責任人。
4.2.建立項目部消防組織,并明確職責分工。
4.3.實行消防動火審批許可制度。
4.4.經常檢查消防設施完好情況。
4.5.項目部所有員工都有參加義務消防的責任。
4.6.學習消防應急預案,適宜地進行演練,保持其有效。
重點消防部位
4.6.1.各現場油漆等化學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現場電氣焊作業地點。
4.6.3.各現場保溫粘膠作業現場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區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4.8.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4.9.定期組織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現場根據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對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數量與質量。
4.10.2.購置管理機構指定安全標志及合格證的產品。
4.10.3.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在有效期內,否則及時換藥。
4.10.4.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它用。
4.11.消防義務
4.11.1.發現火災任何人都有立即報警和組織自救。
4.11.2.火災現場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題下有責任和義務參加救火。
4.11.3.當火災失控時應及時向119報警,報警時沉重、冷靜,口齒清晰,用普通話說明地點、火勢、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災最近或容易走錯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時引導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
5.動火作業分類:
5.1.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儲存場所(包括各單位、各部門的儲存點)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將凈化廠房及上下技術夾層、空調系統、送風系統、成品庫也定義為特級。
5.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規定的區域外,在廠房的上下技術夾層內、空調系統及送排風管道、成品庫,變電所、室外重點防火部位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內的動火定義為一級動火。
5.3.二級動火作業:本項目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它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一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
5.4.在節假日與20:00到次日8:00的動火在原來的基礎上升一級。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等動火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2.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6.3.動火作業單位必須明確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對于無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須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進行覆蓋,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并保存記錄。
6.5.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6.6.凡在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7.在空調及送排風管道上施工,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如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在管道合適部位采取斷開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
6.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等,應檢查識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9.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作業的申請與審批
7.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申請。
7.2.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的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漏項。
7.3.特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后,報業主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4.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項目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5.二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由項目工段班組填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現場管理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作業的管理
8.1.動火申辦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8.2.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3.對審核批準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8.4.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要召開收工會,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清理,確保無殘留火種,并在《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8.5.動火證格式以批準單位格式為準,批準單位無定制格式的以批準的申請表代證,動火作業有效期以動火證批準期限為準。
8.5.1.特級/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24 小時;
8.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120 小時;
8.5.3.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8.6.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動火作業申請。
8.6.1.《特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5天;
8.6.2.《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3天;
8.6.3.《二 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12小時。
8.7.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保存三年備查,項目結束后由安全員整理歸類后交工程部資料管理員。
8.8.附件
8.8.1.動火作業申請表
8.8.2.動火作業審批表
8.8.3.氣焊作業檢查表
8.8.4.電焊作業檢查表
第16篇 消防、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保證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動火 管理 制度
1.2.?適用范圍:在ck工程施工中,電焊作業、氣焊(割)作業、工具產生火花、火苗的作業。
2.?語詞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塑料管熱熔機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項目經理為第一防火責任人。
4.2.?建立項目部消防組織,并明確職責分工。
4.3.?實行消防動火審批許可制度。
4.4.?經常檢查消防設施完好情況。
4.5.?項目部所有員工都有參加義務消防的責任。
4.6.?學習消防應急預案,適宜地進行演練,保持其有效。
重點消防部位
4.6.1.?各現場油漆等化學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現場電氣焊作業地點。
4.6.3.?各現場保溫粘膠作業現場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區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4.8.?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4.9.?定期組織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現場根據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對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數量與質量。
4.10.2.?購置管理機構指定安全標志及合格證的產品。
4.10.3.?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在有效期內,否則及時換藥。
4.10.4.?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它用。
4.11.?消防義務
4.11.1.?發現火災任何人都有立即報警和組織自救。
4.11.2.?火災現場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題下有責任和義務參加救火。
4.11.3.?當火災失控時應及時向119報警,報警時沉重、冷靜,口齒清晰,用普通話說明地點、火勢、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災最近或容易走錯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時引導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
5.?動火作業分類:
5.1.?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凡在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儲存場所(包括各單位、各部門的儲存點)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將凈化廠房及上下技術夾層、空調系統、送風系統、成品庫也定義為特級。
5.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規定的區域外,在廠房的上下技術夾層內、空調系統及送排風管道、成品庫,變電所、室外重點防火部位等部位進行的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內的動火定義為一級動火。
5.3.?二級動火作業:本項目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它動火作業。
在電子元器件生產企業中,特級、一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
5.4.?在節假日與20:00到次日8:00的動火在原來的基礎上升一級。
6.?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6.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等動火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2.?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6.3.?動火作業單位必須明確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對于無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須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進行覆蓋,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并保存記錄。
6.5.?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6.6.?凡在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上動火,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7.?在空調及送排風管道上施工,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如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在管道合適部位采取斷開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
6.8.?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等,應檢查識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9.?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作業的申請與審批
7.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申請。
7.2.?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的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漏項。
7.3.?特級動火作業,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安委會審定后,報業主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4.?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項目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7.5.?二級動火作業申請表由由項目工段班組填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主管審定,報業主現場管理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作業的管理
8.1.?動火申辦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8.2.?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3.?對審核批準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8.4.?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要召開收工會,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清理,確保無殘留火種,并在《動火作業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8.5.?動火證格式以批準單位格式為準,批準單位無定制格式的以批準的申請表代證,動火作業有效期以動火證批準期限為準。
8.5.1.?特級/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24 小時;
8.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規范有效期為 120 小時;
8.5.3.?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8.6.?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動火作業申請。
8.6.1.?《特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5天;
8.6.2.?《一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3天;
8.6.3.?《二 級動火作業申請表》應提前12小時。
8.7.? 動火作業申請表應保存三年備查,項目結束后由安全員整理歸類后交工程部資料管理員。
8.8.?附件
8.8.1.?動火作業申請表
8.8.2.?動火作業審批表
8.8.3.?氣焊作業檢查表
8.8.4.?電焊作業檢查表
第17篇 煤氣站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產需要,必須在煤氣站電焊及其它用火作業時,必須由煤氣站負責人批準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業。
二、在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申請批準后,必須做好相應的消防、急救等準備措施,同時有煤氣防護人員在現場監護。
三、動火作業時,站內壓力必須是正壓,煤氣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動火作業只能用電焊,動火部分必須可靠接地,嚴禁在煤氣管道上氣焊、氣割。
五、動火作業時,現場必須有2人以上工作人員,其中機修班長必須在場。
六、煤氣設備、管道焊接時,零線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邊,嚴禁在煤氣設備管道上亂搭焊接零線。
七、在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前,必須準備濕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黃泥等相關物品準備急用。
八、動火點周圍40m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側,無關人員不得靠近動火作業點。
第18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xx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xx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動火作業在不安全情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情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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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的液體;
b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d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f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g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b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d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 助燃氣體;
f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60℃的液體;
b 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a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 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環保部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反動火規定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第20篇 防火防爆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的液體;
b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d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f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g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b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d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 助燃氣體;
f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60℃的液體;
b 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a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 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環保部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反動火規定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