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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辦法模版(1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4-12 10:18:17 查看人數:77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辦法模版

      第1篇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辦法模版

      一、考評對象:

      各村(居)委會、鎮屬部門單位。

      二、考評分值:

      綜治民調50分,社會治安30分,基層基礎20分。

      三、考評細則:

      (一)綜治民調(50分)

      綜治民調按照上半年占40%、下半年占60%的分值折算全年總得分,民調成績進入全鎮前5位的村加5分,進入前2位的鎮屬部門單位加5分;民調排名全鎮后10位且得分在80分以下的村、排名后3位且得分在85分以下的鎮屬部門單位實行黃牌警告;民調排名最后3位且得分在80分以下的村、排名后1位且得分在85分以下的鎮屬部門單位和一年內2次“黃牌警告”的取消年終評先評優資格。

      (二)社會治安(30分)

      1、維護穩定(5分):發生特大、重大、較大、一般群體性事件,分別每起扣2分、1.5分、1分、0.5分;發生群體性事情,村主要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妥善處理,確保不發生堵路、堵橋、沖擊政府機關等違法行為,工作不到位的視情減分;每發生一起進京非正常*的扣1.5分;每發生一起赴省非正常*的扣1分;每發生一起到市、縣非正常*的扣0.5分;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時,村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暴力抗法事件的視情減分。凡發生以下行為或事件的,取消綜治工作評先評優資格:赴省進京集體非訪的;發生聚眾堵路、堵橋、堵門和醫鬧等群體性事件,處理不及時,造成重大影響的;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2、治安防控(5分):組建專業巡邏隊開展治安巡邏,有治安巡邏情況登記,工作不到位的視情減分。

      3、矛盾化解(5分):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小組。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力爭無民轉刑案件,工作不到位的視情減分。

      4、重點人群(5分):建立流動人口協管員隊伍,做到臺賬資料齊全,工作不到位的視情減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加強對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吸販毒人群和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掌控,加大對吸販毒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社會大局穩定,工作不到位的視情減分。

      5、暗訪督查(10分):鎮政法組組織專題暗訪督查和專門工作評查,發現工作落實到位、群眾滿意度高的每次加1分;發現問題比較嚴重給予通報督辦的每次扣1分;發現問題十分嚴重給予掛牌警示的每次扣5分;督辦或掛牌警示整改不力的每次扣10分。

      (三)基層基礎(20分)

      1、陣地建設:建立村(居委會)綜治工作站,完善專業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求做到有機構、有場地、有牌子、有網絡、有規章制度、有資料臺賬。

      2、宣傳工作:嚴格按照鎮政法綜治宣傳工作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定期向鎮綜治辦報送綜治工作典型情況和工作小結。在中央綜治委《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動態》發表文章,每篇加5分;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經驗在全國、全省和全市推廣(省市以上會議經驗發言,省市縣政法委綜治動態推介經驗),或者被中央領導和省、市、縣委領導(以領導講話或領導批示為準)充分肯定,分別加3分。

      第2篇 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衛生局

      關于印發《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發〔2003〕82號

      為規范我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的就醫行為,根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就醫行為,防止醫療保險基金流失,根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參保人就醫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憑《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就醫,并作為參保人就醫記帳、報銷的憑證。

      《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制發。

      第四條參保人在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下月一日起享受《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和生育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或其單位停止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交月的下月一日起,參保人停止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有余額的,可繼續使用直至用完為止。

      第五條參保人在市內變動工作單位時,由原用人單位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該職工的注銷手續,由現用人單位辦理新增參保手續,繼續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其

      《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可繼續使用,個人帳戶金額可累計,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連續計算。

      第六條參保人憑《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參保人或其委托人應持住院通知書、《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門診病歷記錄辦理醫療保險住院登記手續。

      第七條參保人憑《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由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生育醫療保險基金和現金支付。

      第八條個人帳戶積累額達到2個月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其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

      第九條就醫時發現《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損壞、定點醫療機構停電或電腦系統出故障時所發生的急診、門診醫療費,參保人可按有關規定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報銷。

      第十條市社會保險機構通過日常管理、電腦監測和接受舉報對參保人的就醫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就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進行調查:

      (一)月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15次以上;

      (二)連續3個月內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30次以上;

      (三)月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累計6000元以上;

      (四)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累計20000元以上;

      (五)個人帳戶用完進入“自費段”和需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六)經舉報有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十二條調查期間的參保人仍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門診就醫時,停止社會醫療保險記帳,改為現金結算。參保人可在停止社會醫療保險記帳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攜帶《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身份證以及門診病歷、醫療費用收費收據等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說明情況。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停止社會醫療保險記帳的同時,書面通知參保人。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停止社會醫療保險記帳起90日內完成核實工作。

      第十三條調查核實后,市社會保險機構將針對不同情形進行相應處理:

      (一)未違*醫療保險規定的,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社會醫療保險記帳。

      (二)有違*醫療保險規定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參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參保人停止社會醫療保險記帳后,參保人現金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憑其《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身份證以及門診病歷、醫療費用收費收據等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因工作調動、身份變化、死亡和《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遺失、損壞等原因,需更換、補發、注銷《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提供有效證明,并及時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

      參保人發現本人的《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遺失或被竊時,應及時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在未掛失期間造成的個人帳戶或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損失,由本人負責。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3篇 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范本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充分發揮學校的資源優勢和社會服務功能,建設國家示范性職業技術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建設,不斷提高學校辦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

      以17大精神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示范、創特色、樹品牌、謀發展”的戰略任務,面向社會,充分調動各教學院部開展社會培訓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開展開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同時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 原則

      (一)服務區域社會經濟建設的原則。為區域社會經濟建設服務是開展社會培訓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決定著社會培訓工作的成敗。學校要主動深入行業和企業調查研究,了解行業和企業的培訓需求,協助行業和企業制訂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認真組織培訓。

      (二)統一管理原則。學校的社會培訓工作關系到學校的辦學定位,關系到學校的示范建設,必須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實施,統一檢查考評。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原則。各單位在開展社會培訓工作中,要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努力適應“十一五”中后期高中階段教育生源大幅減少的狀況,擴大以短期培訓為主的非學歷教育規模,使之成為學校可持續發展重要的經濟增長點。

      (四)各教學院部為主體的原則。學校開展社會培訓工作以各教學院部為主體,結合專業、人才等資源優勢,主動為區域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機構

      為使社會培訓工作真真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學校成立社會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社會培訓工作的校領導、各教學院部的負責人組成學校“社會服務指導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社會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方式及步驟;

      (二)領導、組織社會培訓工作的實施,審批重大社會培訓項目;

      (三)建立完善社會培訓工作的相關制度、機制,加大宣傳力度。

      學校設培訓學院,既負責全校社會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歸口管理,又要組織承擔社會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社會培訓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統籌協調全校社會培訓工作。

      (二)加強學校與企業、行業的聯系,拓寬辦學渠道與途徑,架通為區域經濟服務的橋梁,逐步建成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培訓與推廣、勞動力轉移和扶貧開發服務的基地。

      (三)審核各二級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報審表以及相關協議、招生簡章、宣傳資料、媒體廣告;檢查和監督培訓過程;審核和頒發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明;會同學校其它職能部門處理社會培訓項目中所涉及的相關業務。

      (四)獨立承擔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

      (五)負責社會培訓的檢查考核。定期進行檢查督促,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終有考核。

      各教學院部成立社會培訓工作小組,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會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充分發揮專業、學科和人才優勢,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拓寬培訓渠道,拓展培訓項目。

      (二)深入需要培訓的行業企業,開展調查研究,結合行業企業實際,制定培訓計劃。

      (三)按照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工作。

      第五條 適用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對行業企業開展的各種非學歷教育和培訓。

      二、 管理

      第六條 開展各類社會培訓的有關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并按規定程序辦事。

      (二)必須遵守學院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保證學院正常教學的前提下,鼓勵開辦相關社會培訓項目。

      (三)社會培訓項目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報告,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并報培訓學院,由培訓學院與學校其他相關部門協商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歸口管理

      根據原國家教委教成[1990]第023號及有關文件規定“學校的非學歷教育工作由學校成人教育部門或專門機構統一歸口管理”的精神,我校社會培訓工作由培訓學院全面負責。

      第八條 社會培訓辦學資格

      (1)具備基本教學條件(含實踐)。

      (2)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

      (3)列入學院編制的中層單位。

      嚴禁以個人名義在校內辦學,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批準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或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單位”名義在校內外辦學,嚴禁外單位未經批準在校內辦學。

      第九條 社會培訓辦學程序及學生管理

      (一)申請

      社會培訓主辦單位須向培訓學院提出辦學申請,內容包括:(1)社會培訓名稱、類型、形式(脫產,半脫產,業余)、起止時間、上課地點及學員食宿安排。(2)培訓的目的、培訓對象、招生規模。(3)培訓班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教材(培訓資料)及師資情況。(4)各項收費標準及成本預算。

      (二)填表

      社會培訓辦學單位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據實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一式三份(培訓學院、財務處和培訓單位各一份),經辦學單位主要負責人核準簽字蓋章后報培訓學院審定、審查(或同學校有關部門會簽)通過后,由培訓學院將辦學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協助學院財務處向當地物價部門報批,學院財務處單獨立賬。

      (三)簽訂《培訓協議書》

      各社會培訓單位需與校外單位合作舉辦社會培訓的,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須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四)檢查督導

      培訓學院有責任對各單位開展的社會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社會培訓的教學管理、教學計劃實施情況和教學質量、考核情況、收費等。學員在培訓結束時填寫的《教學評估表》應作今后社會培訓資格管理的依據。

      (五)頒發結業證

      在社會培訓班結束時,結業學生的檔案與結業證書由培訓學院統一核發,并存檔。

      (六)培訓學院材料存檔

      (1)《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

      (2)《社會培訓協議書》

      (3)社會培訓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及師資情況,學員填寫的《社會培訓教學評估表》。

      (4)社會培訓管理方案,治安措施及責任人名單。

      (5)社會培訓班小結、學員名冊(或照片)、學員成績。

      第十條 經費管理及分成比例

      (一)經費管理

      1、各辦學單位遵守財經紀律,嚴格財務管理。

      2、辦學單位在招生過程中,為方便工作,可在收費前持《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到財務處領取收費收據,按學校規定辦理領用、使用、核銷等手續。

      3、所有培訓收入一律上繳學校財務處,辦班單位不得隱瞞、截留收入。

      4、學校財務處對各類辦班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建帳、獨立核算”的經費管理模式。

      (二)經費分成比例

      1、學校組織的各類非學歷教育,按培養費的毛收入20%交學校,80%給辦班單位。

      2、辦學單位自已組織的各類非學歷教育,由學校提供住宿和教學設備的,按培養費的毛收入10%交學校,90%給辦學單位;不占用學校校舍和設備,在外舉辦的培訓班,按培養費的毛收入5%交學校,95%給辦學單位。

      3、上級組織作為任務要求學校完成的各類培訓項目,其教師課酬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紀律與獎懲

      各教學院部應有一位領導分管培訓工作,要堅持依法依規辦學,既要以社會需求為原則,又不能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要保證教學質量,維護學校聲譽,爭取兩個“效益”。每年年底學校對社會培訓工作進行評比,對社會培訓工作開展得好的單位,給予獎勵。

      社會培訓辦學單位不能以聯合辦班的名義放棄主辦責任,禁止開展不組織教學只發證書的所謂合作。各辦班單位未經培訓學院登記許可不得以各自名義與校外單位簽署辦學協議,更不得以辦學單位的名義頒發學歷證明、單科證明或結業證明等。辦學單位對參加學習的人員要嚴格管理,嚴明校紀校規,教育學員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如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須責成有關單位負責人立即進行糾正;對于嚴重違規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培訓學院負責解釋。

      第4篇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和程序,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財務審計、工程咨詢、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以下簡稱委托審計),是指審計處在專業力量不足或者缺乏專業資質的情況下,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將財務收支、經濟責任、建設工程等審計業務委托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執業資格人員實施的行為。

      第四條 校內各單位委托審計業務,由審計處統一歸口管理。上級主管部門指定中介機構的,校內相關單位須向審計處備案說明。審計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以及審計力量等情況,確定是否對外委托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五條 委托審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審計項目建議、審核中介機構資質、監督委托過程、檢查審計質量、協調處理問題、審核審計費用等。

      第六條 委托審計程序

      (一)審計處將擬委托審計項目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審計處按規定以招標或其他方式確定中介機構;

      (三)學校與中介機構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四)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并向審計處提交審計報告;

      (五)向中介機構支付審計費用。

      第二章 委托審計招標

      第七條 委托審計遵守《蘭州大學采購和招標管理與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因各種原因不能實行招標的審計項目,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機構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標活動。

      第八條 委托審計招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選擇社會信譽好、業務質量高、收費價格合理的中介機構。

      第九條 委托審計招標一般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等方式:

      (一)項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中介機構中選擇;

      (二)項目具有時限性,按公開招標程序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條 根據項目的審計金額或審計費用確定招標方式

      工程類、財務類審計的項目招標起點分別為投資總額3000萬元、審計費用5萬元。起點及以上的按照項目單獨招標;起點以下的按照年度整體招標,確定中介機構及費率,分類集中實施零星委托審計項目。

      第十一條 委托審計的招標程序

      確定招標方式、編制招標文件、報送學校審批、發布招標公告、資格資質審查、開標評標、確定中標單位并公示、發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初選3家以上的中介機構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在報名時須提供有關資質和業績證明文件,由審計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中介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應的執業資質,連續正常執業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注冊地一般應在蘭州,在外地注冊的機構應在蘭州設有正式的分支機構;

      (三)注冊會計師10人以上或者注冊造價工程師6人以上;工程咨詢機構具有乙級以上資質,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具有甲級資質;

      (四)具有良好的執業記錄和社會信譽,近5年內未被國家機關或行業協會處罰或通報,未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和不良記錄;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擔審計風險的能力,能夠依法維護委托人的權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根據項目特點,設定科學合理的評審內容、標準、分值和權重,在商務報價、工作方案、人員配備、工作業績、執業記錄、質量控制和招標人評價等方面分別計分,綜合評判投標人的商務標和技術標。

      第十五條 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監督部門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并推薦中標單位。

      第十六條 評委依據評標標準對投標單位進行評議,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中標人。原則上推薦綜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標人為中標單位,第二名、第三名為中標候選單位。

      第十七條 中標單位對承接的審計業務,須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轉包或由其他機構協助承擔部分工作(招標人允許聯合體投標的項目除外)。否則,招標人可中止其中標資格。

      第十八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投標文件的內容為依據,學校與中標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明確審計范圍、時間、內容、費用、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 委托審計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簽訂后,審計處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將審計目的、范圍、內容、時間、方式和受托中介機構名稱以及具體要求等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條 按照“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要求,中介機構必須保證其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立場,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嚴格按照業務約定書完成審計項目,切實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對中介機構的執業立場有管理監督的職責。在委托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審計處應參與相關工作,協調各方關系,監督審計質量,確保審計結果真實、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在結束審計業務后,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向審計處提交審計結果,同時將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調整明細表、工程量計算底稿等審計證據材料復印件及相關電子文件送交審計處存檔。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結果進行審核,出具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并報送學校黨政領導,同時發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按照《蘭州大學審計結果運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審計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未按《審計業務約定書》實施審計或提供審計(審核)報告時,審計處要

      求其補充相關資料或者重新審計。

      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提供的審計(審核)報告嚴重失實、審計結論不準確,且拒絕進行重新審計或糾正的,審計處終止委托審計業務,停止支付審計費用。

      第二十七條 審計處必要時可對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質量檢查或復審。若項目復審的審減率超過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審計處將解除與中介機構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責任并責成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以下問題的中介機構,審計處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未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實施審計或提供審計(審核)報告、審計工作不規范、審計結論避重就輕,且拒絕糾正的,1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審計業務;

      (二)提供的審計(審核)報告存在嚴重失實、結論不準確,且拒絕進行重新審計或糾正的,2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審計業務;

      (三)存在未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財務事項等重大錯漏的,3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審計業務;

      (四)通過弄虛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委托審計業務,審計(審核)報告未真實、客觀反映情況或揭露問題,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給學校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5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審計業務。

      第二十九條 校內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委托審計費用分別在學校相關工程項目的建設成本或相關經濟業務的管理費用中列支。

      學校審計處按規定對第一醫院、第二醫院、校辦產業、聯合中專等獨立核算單位組織實施的委托審計項目,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各自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委托審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篇 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教育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簡稱《條例》,下同)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的中等職業學校。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面向社會招生,不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書的各類培訓學校、培訓中心和培訓部。

      第三條

      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自考助學、非學歷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實施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各部門、各單位舉辦面向本部門、本單位干部職工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適用辦法。

      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辦學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應加強對教育機構的領導,維護舉辦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和管理。

      社會力量不得舉辦宗教學校和變相宗教學校。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成立、變更、解散

      第七條

      舉辦教育機構分籌辦和正式建校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請設置;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礎的,可以先申請籌辦。籌辦期的教育機構不得招生。籌辦期不得超過2年,到期達不到設置標準的,取消其籌辦資格。

      第八條

      申請辦學的單位須具法人資格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出具同意申請辦學的證明;申請辦學的個人須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出具個人民事行為能力及政治權利的證明。

      第九條

      申請籌辦教育機構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籌辦申請報告;

      (二)《廣東省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表》;

      (三)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正式舉辦教育機構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申辦報告;

      (二)《廣東省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表》;

      (三)教育機構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四)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表》等書面申請材料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再報審批機關。

      舉辦衛生類教育機構還必須經審批機關同級的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加具意見。

      第十二條

      教育機構名稱,須按下列規范要求命名:

      (一)實施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名稱為:“字號+中等職業學校”;較大非學歷教育機構名稱為:字號+培訓學校”;一般非學歷教育機構名稱為“字號+培訓中心”;非獨立設置的非學歷教育機構名稱為“字號+培訓部”。

      (二)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含縣)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三)學校名稱前應冠以教育機構審批機關所屬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名稱前冠以市轄區的名稱或地名時,應當與所在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連用。

      (四)一般不使用和恢復解放前的舊校名,因特殊情況需要的應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五)籌辦教育機構需在校名后冠以“(籌辦)”字樣。

      第十三條

      教育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

      (一)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粵港澳”、“粵港”、“粵澳”等字樣;

      (二)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企業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佛、道教的寺、觀,伊期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稱;

      (五)已被撤銷的教育機構名稱;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四條

      教育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有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教育機構應設立辦學風險金。申請舉辦的教育機構獲正式批準后,舉辦者必須為教育機構繳納首期辦學風險金,中等職業學校首期辦學風險金為10萬元,非學厲教育機構首期辦學風險金為5萬元。教育機構從正式招生開始,每年從收取的學費中提取10%存人審批部門開設的專門帳戶,直至辦學風險金達到在校生1年學費的總額。

      辦學風險金專項用于教育機構繼續辦學遇到困難或出現危機時處理學生退費與教師酬金等遺留問題的費用,不得挪用作他用。教育機構停辦時,辦學風險金全額連同合法利息退還給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舉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機關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宗旨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辦學條件沒有達到設置標準規定的;

      (四)舉辦者或擬任負責人曾為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負責人的;

      (五)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舉辦衛生類中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廳審批。

      (二)舉辦衛生類以外的中等職業學校和較大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由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中心、培訓部,由縣(市、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經批準開辦的教育機構,由批準機關發給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教育機構住所的醒目位置。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舉辦的對外獨立的教育機構,須到民政部門或機構編制部門進行登記后,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獨立教育教育機構憑登記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

      第二十二條

      教育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舉辦者、辦學層次、辦學范圍、主管機關,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備案。

      教育機構申請變更事項時,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事項審查意見;

      (三)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機構的地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審批機關提交上述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地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財務審計報告和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

      教育機構修改章程,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章程核準表》;

      (二)章程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三)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在收到教育機構申請變更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審批機關核準變更的,教育機構應交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教育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解散:

      (一)領取辦學許可證期滿一年尚未開展教學活動的;

      (二)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不再具備設置標準規定條件的;

      (四)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五)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審批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六)作為分立母體的教育機構因分立而解散的;

      (七)作為合并源的教育機構因合并而解散的;

      (八)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解散的;

      (十)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七條

      教育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解散時,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解散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五)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在收到教育機構申請解散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解散或不準予解散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教育機構。

      第二十九條

      審批機關準予解散的,應發給教育機構注銷證明文件,同時,被解散的教育機構必須交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教育機構的成立、停辦和變更由審批機關分別發布成立公告、停辦公告和變更公告。審批機關發布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教育機構支付。

      第三十一條

      成立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許可證號。

      第三十二條

      變更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地址、許可證號。

      第三十三條

      停辦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許可證號、審批發證單位、停辦時間。

      第三章

      監督

      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審批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教育機構的成立、變更、解散審批;

      (二)對教育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進行審查;

      (四)對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督導評估;

      (五)對教育機構違規行為按照教育行政處罰權限給予行政處罰;

      (六)受理教育機構教師和學生的行政申訴。

      第三十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教育機構成立、變更、解散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教育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教學活動;

      (三)負責教育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按照教育行政處罰權限對教育機構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五)受理教育機構教師和學生的行政申訴;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督、指導教育機構的審計和財務清算。

      第三十六條

      業務主管單位一般為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審批機關的下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時審批機關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委托其他組織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七條

      遺失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應當及時在刊登成立公告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三十八條

      教育機構申請補發辦學許可證,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辦學許可證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原辦學許可證作廢的聲明。

      第三十九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任教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簽定聘任合同。

      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教育機構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教育機構的資產。

      教育機構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收人,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教育機構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教育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教育機構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教育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l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檢報告書,接受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教育機構必須遵守招生廣告簡章發布規定,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教育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號、審批發證單位及收費、考試、發證等事宜必須具體明確,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負責任的許諾。

      第四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頒發畢業證書,學員學習結束,經考試合格,由教育機構發給結業證明。結業證明應附學習年限、學習課程及學習成績。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合格的學生,由學校按省有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教育機構的經費自行籌集。教育機構可向學員收取學雜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學費的收入主要用于辦學。收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并經辦學審批機關審核后,報同級物價部門審批,領取《收費許可證》。收費時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規定使用的收款票據。

      教育機構必須建立財務制度,設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物價、稅務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六條

      教育機構停辦時,應當做好在校師生清退、財物清理和債權債務清償等善后工作。在還清債務后,屬辦學單位或個人投入辦學的財產退還辦學單位或個人,其余部分移交給教育行政業務主管部門;如資不抵債時,其虧損部分按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辦學成績優秀、社會效益顯著的教育機構和在辦學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教育機構或個人在辦學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攻和國教育法》和條例的,依照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教育機構連續兩年年審不通過或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審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條

      教育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的有關規定,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6篇 z電信公司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省**市電信分公司

      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電信“用戶至上,用心服務”的服務理念,不斷提升中國電信的服務水平,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完善和擴大社會監督網絡,更好地接受社會的監督,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中國電信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上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以*理論為指導,認真學習“****”重要思想。熱愛中國電信、支持中國電信事業。

      二、關心中國電信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社會威望和知名度,具有準確掌握國家政策水平和中國電信發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夠實事求是對中國電信服務進行監督,并能將廣大群眾對中國電信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聘任單位。

      第三條社會監督員聘任范圍:

      本人自愿應聘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社會團體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條社會監督員聘任方式:

      由**電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員所在單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會監督員聘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到期后自動解聘,也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四年。聘書由**電信分公司統一制發。

      第五條社會監督員職責:

      一、及時了解**市電信分公司有關政策規定,了解分公司對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務工作情況及社會呼聲與群眾意見和建議,及時向聘任單位反映。

      二、社會監督員要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做好工作,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對中國電信服務工作情況進行暗訪并及時反饋暗訪信息。

      三、向社會宣傳中國電信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

      四、配合**市電信分公司進行專項調查研究。

      第六條社會監督員聯系制度:

      一、社會監督員在了解到對電信服務方面的情況后,懇請及時和聘任單位紀檢、監察及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室等部門進行聯系。聯系電話:********

      二、社會監督員的暗訪方式主要采取電話、信函或登門走訪等形式,了解中國電信的服務工作情況。

      三、不定期組織社會監督員進行學習,了解電信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前景,學習電信服務行業新政策及新業務。

      四、每年召開一次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議,介紹一年來中國電信的服務情況;解析中國電信服務中存在問題;聽取社會監督員對中國電信服務的感受;聽取社會監督員了解到的對中國電信服務工作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介紹下一年度市電信分公司對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訪慰問社會監督員。

      第七條本辦法由**電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x電信公司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電信公司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省**市電信分公司

      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電信“用戶至上,用心服務”的服務理念,不斷提升中國電信的服務水平,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完善和擴大社會監督網絡,更好地接受社會的監督,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中國電信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上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以*理論為指導,認真學習“****”重要思想。熱愛中國電信、支持中國電信事業。

      二、關心中國電信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社會威望和知名度,具有準確掌握國家政策水平和中國電信發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夠實事求是對中國電信服務進行監督,并能將廣大群眾對中國電信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聘任單位。

      第三條社會監督員聘任范圍:

      本人自愿應聘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社會團體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條社會監督員聘任方式:

      由**電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員所在單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會監督員聘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到期后自動解聘,也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四年。聘書由**電信分公司統一制發。

      第五條社會監督員職責:

      一、及時了解**市電信分公司有關政策規定,了解分公司對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務工作情況及社會呼聲與群眾意見和建議,及時向聘任單位反映。

      二、社會監督員要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做好工作,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對中國電信服務工作情況進行暗訪并及時反饋暗訪信息。

      三、向社會宣傳中國電信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

      四、配合**市電信分公司進行專項調查研究。

      第六條社會監督員聯系制度:

      一、社會監督員在了解到對電信服務方面的情況后,懇請及時和聘任單位紀檢、監察及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室等部門進行聯系。聯系電話:********

      二、社會監督員的暗訪方式主要采取電話、信函或登門走訪等形式,了解中國電信的服務工作情況。

      三、不定期組織社會監督員進行學習,了解電信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前景,學習電信服務行業新政策及新業務。

      四、每年召開一次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議,介紹一年來中國電信的服務情況;解析中國電信服務中存在問題;聽取社會監督員對中國電信服務的感受;聽取社會監督員了解到的對中國電信服務工作情況的意見和建議;介紹下一年度市電信分公司對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訪慰問社會監督員。

      第七條本辦法由**電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以下簡業。第七條年度行抽項目的立抽樣人員須嚴格遵守抽樣工作紀律。

      稱行抽)項目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更好地為公安工作和社會穩定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簡稱部科信局)負責行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計劃、組織抽樣與檢驗、發布結果通報及布置復查等項工作。

      部有關業務局、部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以下簡稱省廳科技處)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抽中相應的工作。

      第三條行抽項目范圍是公共安全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第四條行抽項目應緊密圍繞公安業務工作的需要選定,產品的檢驗依據是上述標準和規定。

      第五條行抽不向企業收費,所需費用由公安部專項經費支付。

      第六條行抽的檢驗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應將樣品及時退還被抽查的企項,主要由部有關業務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申報,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見;部屬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關建議。

      第八條部科信局在審查項目申報材料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年度行抽計劃,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批。

      第九條承擔檢驗任務的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承檢機構)須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別上報部科信局和有關業務局。

      第十條部科信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局審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務。

      承檢機構須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抽查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在實施抽樣前,承檢機構要通知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廳科技處。

      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配合承檢機構共同到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完成抽樣工作。

      抽樣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十二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須按規定開展檢驗工作,及時將檢驗結果書面通知被檢企業,并抄送當地省廳科技處。

      第十三條部科信局負責協商有關業務局,處理好抽樣、檢驗工作中產生的異議。

      第十四條部科信局審核各承檢機構報送的抽查工作總結材料,擬定行抽結果通報,報部領導審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發布。

      第十五條對無故拒絕抽查的企業,由部科信局負責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督促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部科信局。

      原承檢機構和省廳科技處應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據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進行復查工作。

      復查結果由部科信局負責發布。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天津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天津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勞動保障各項業務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辦理各項勞動保障事務和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個人)卡規范》標準和銀聯標準卡規范統一制作、為持卡人辦理勞動保障和金融服務等事務的電子憑證。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正面以藍色或綠色為底色,印有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銀行卡號、有效期限、頭像等)、發卡機關、服務銀行標志、銀聯標志、序列號、服務電話等。

      第五條

      社會保障卡分為成年人卡(藍色)、未成年人卡(綠色)。成年人卡為集成電路和磁條復合卡,年滿十六周歲本市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城鄉其他居民和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外來人員申領成年人卡;未成年人卡為單一磁條卡且不加印頭像,未滿十六周歲的本市城鄉居民及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外來人員申領未成年人卡。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功能:

      成年人卡:

      (一)憑證功能:持卡人憑卡辦理個人勞動保障事務,同時支持持卡就醫待遇結算等。

      (二)記錄功能:記錄持卡人勞動保障信息;

      (三)金融功能:為持卡人提供銀行借記卡金融功能,并通過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完成社會保險和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各項待遇支付;

      (四)查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查詢個人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險的專業信息。

      未成年人卡:

      (一)憑證功能:持卡人憑卡辦理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同時支持持卡就醫待遇結算等;

      (二)金融功能:為持卡人提供銀行借記卡金融功能,并通過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完成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三)查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查詢個人參保繳費等信息。

      第七條

      天津市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負責社會保障卡申領和發放的組織管理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社會保障卡申領和發放的組織推動工作。

      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和發放工作。

      銀行負責社會保障卡金融業務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申領人可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申領手續。不滿十六周歲的申領人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申領時須提供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外來從業人員須同時提供暫住證;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同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及與申領人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須提供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九條

      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受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業務時,須審核申領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證件,打印《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經申領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確認簽字并辦理收費手續后,出具《天津市社會保障卡領取單》。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人基本信息要與公安局人口管理信息和社會保險參保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有誤后須由申領人到相關信息部門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天津市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自受理申領業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制發工作。

      第十二條

      申領人憑《天津市社會保障卡領取單》和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須同時提供本人有效證件原件,到申領地領取社會保障卡。

      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須查驗領取人的有效證件,并對申領人社會保障卡信息進行校驗,申領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須辦理領取手續。

      申領人領取到社會保障卡后,須按照服務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服務網點或銀行自助終端辦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續,同時進行密碼重置,以確保個人金融賬戶安全。

      第十三條

      自2023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專用卡(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卡),原制發的醫療保險卡在換發社會保障卡前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險卡丟失,持卡人應先到服務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服務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掛失手續費。持卡人憑服務銀行的《掛失通知單》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補卡手續。

      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險卡損壞,持卡人應攜帶原卡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換卡手續。領取新卡時須交回原卡,由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上交市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統一進行作廢處理。

      補、換社會保障卡須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和交費手續。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社會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持卡人應于有效期期滿之前45日申請換領新卡。未成年人卡持卡人年滿十六周歲應換領成年人卡。

      第十六條

      經市物價部門批準,社會保障卡工本費由申領人個人負擔5元/張。

      第十七條

      持卡人出國定居、死亡須憑相關證件或證明到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社會保障卡的注銷手續后,憑《清戶通知單》,按照服務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帳戶清戶手續。

      第十八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利益的,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2〕10號)已經2023年12月2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6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同時廢止。

      市長

      2023年12月28日

      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卡的制作、發行、運行、清算、管理,方便參保人辦理個人社會保障事務,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推動我市社會保障卡事務信息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機構發行,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服務平臺和合作銀行信息服務平臺支持,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和金融服務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社保卡業務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社保卡管理服務部門(以下簡稱社保卡管理部門)負責社保卡發行申領授權、制作發放、運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務等,并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社保卡管理部門和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設立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開展社保卡各項業務辦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辦理社保卡業務。

      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具體服務內容包括:新申領社保卡業務受理、數據采集、社保卡發放;負責社保卡在有效期內的補卡、密碼解鎖、密碼重置;負責社保卡的掛失、解除掛失、黑名單登記;負責社保卡個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銷業務。

      合作銀行要在指定營業網點設立社保卡業務窗口,負責社保卡金融業務的辦理。根據社保卡發行和應用需要,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均為社保卡申領服務網點。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保卡發放工作。

      第八條

      社保卡應用。

      (一)社會保障基礎性應用。

      身份憑證。作為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辦理的身份憑證。

      信息查詢。以社保卡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錄網站及在自助終端上查詢相關信息,還可以在網上辦理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

      醫療費用結算。憑卡和社保卡PIN碼(以下稱為社保密碼)實現在本市及跨市的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和藥店購藥。

      (二)金融功能的社保應用。

      社會保險費繳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參保居民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銀行代扣等。

      待遇領取。包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各項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醫療費用返還、以及面向個人的各類就業扶持政策補貼等。

      其他費用支付。持卡人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后的費用支付(包括個人自付部分結算時個人賬戶不足額時的費用結算、個人自費部分結算)等。

      (三)銀行借記卡應用

      存取款、刷卡消費、賬戶查詢、賬戶轉賬、個人匯款、在線繳費、代繳學費、委托代扣、個人理財、外匯買賣、銀證轉賬、國債買賣、基金、網上購物、銀聯卡服務等。

      第九條

      社保卡的發行對象為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及來韶務工的人員。采用電子實名制,一人一卡。

      第十條

      申領人原則上應親自到社保卡申領服務網點辦理申領手續。年長、殘疾等行動不便、常駐異地的申領人可由其委托人代為辦理,委托人必須出示有效證明或委托書,不滿十六周歲的申領人須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申領時須提供申領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時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及與申領人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申領人系境外人員或港澳臺人員的,須提供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申領人應填寫《韶關市社會保障卡和公民郵箱申領登記表》,通過經辦人員檢測、審核確認,并經申領人本人(委托人或監護人)簽字后,由申領服務網點出具《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申領回執》。

      凡申請新辦卡,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服務平臺無法獲取到申領人數字照片信息的,申領人必須提供由韶關市社會保障卡數字相片采集定點照相館出具的《廣東韶關數字相片質量檢測回執》。

      申領人可選擇合作銀行中的任一銀行作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再變更。

      第十一條

      社保卡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市人口基礎信息等政府共享資源庫采集、比對制卡信息,自確認并接受申領信息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完成社保卡的制作,并送達社保卡申領服務網點。

      第十二條

      社保卡可以由本人領取,也可以委托領取。

      本人領取的,應當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申領回執》規定的時間內,憑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到申領服務網點領取。

      委托領取的,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原件。

      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申領回執》規定的時間內,超過180天不領卡的,視為申領人自動放棄,申領服務網點負責把卡交回社保卡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須分別辦理激活啟用手續后才能使用。社保功能在持卡人辦理領卡時啟用;金融功能可根據開戶銀行提供的網點前臺、電話等方式激活。

      社保卡免收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

      第十四條

      社保卡丟失后,要及時辦理掛失手續。

      掛失分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辦理臨時掛失,可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服務平臺和開戶銀行信息服務平臺(電話、網站和自助終端)分別辦理。辦理正式掛失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功能正式掛失手續,并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掛失手續。委托他人代理的,還應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掛失后,該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第十五條

      掛失的社保卡在未辦理補卡手續前找到的,可以辦理社保卡解除掛失。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功能解除掛失手續,并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掛失手續。

      第十六條

      社保卡的補辦須在正式掛失后方可辦理。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補卡手續。

      第十七條

      社保卡損壞、有效期屆滿、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換卡。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

      第十八條

      持卡人在本市終結社會保險關系,需辦理社保卡注銷手續。辦理時需持社保卡(如社保卡丟失,憑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社會保險關系終結證明,先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卡注銷手續,再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功能的注銷手續,并交回社保卡。開戶銀行將注銷的社保卡粉碎銷毀,并將銷毀回執送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九條

      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尚未領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丟失補辦期間急需使用,可以申請辦理臨時社保卡(以下簡稱臨時卡)。申領時,參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醫院住院或就診證明到參保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申領手續,符合辦理條件的現場發放。若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參保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醫院住院或就診證明辦理。

      臨時卡有效期三個月,在領取社保卡或臨時卡使用期滿后,需交回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社保卡需設置社保密碼和金融賬戶密碼。持卡人可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自助服務終端或定點醫療機構修改社保密碼;需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自助終端等平臺修改金融賬戶密碼,參保人領取社保卡后要及時修改以上兩個密碼,以保證賬戶資金安全。

      第二十一條

      社保卡的社保賬戶或金融賬戶使用時,連續多次輸入錯誤密碼會造成鎖卡。若社保賬戶鎖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密碼解鎖;若金融賬戶鎖卡,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賬戶密碼解鎖。

      第二十二條

      申領人未滿16周歲的,社保卡的有效期為6年;申領人已滿16周歲未滿26周歲的,社保卡的有效期為10年;申領人已滿26周歲未滿60周歲的,社保卡的有效期為20年;申領人滿60周歲的,社保卡長期有效。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在社保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社保卡行政監管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在社保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社保卡相關個人信息或向他人泄漏社保卡相關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因持卡人出借、轉讓社保卡或對社保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保卡或者偽造、變造社保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保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首次申領社保卡(含臨時卡)免費。補卡或換卡時,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卡工本費。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為市民提供公共事務服務時,應將社保卡作為重要的身份憑證和信息載體,并在服務窗口配置相應的讀寫卡機具和應用系統,為社保卡提供應用環境。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在進行信息化系統建設時,對涉及公共服務的,應將社保卡的應用作為配套建設內容,積極推進社保卡在本部門、本行業的應用。

      本市轄區內各級、各部門(單位)不再發放用于辦理個人社會事務、享受社會保障等社會公共服務的其他電子身份憑證;已發放的,應當逐步整合納入社保卡運行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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