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2〕10號)已經2023年12月2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6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同時廢止。
市長
2023年12月28日
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卡的制作、發行、運行、清算、管理,方便參保人辦理個人社會保障事務,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推動我市社會保障卡事務信息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機構發行,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服務平臺和合作銀行信息服務平臺支持,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和金融服務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保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社保卡業務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社保卡管理服務部門(以下簡稱社保卡管理部門)負責社保卡發行申領授權、制作發放、運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務等,并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社保卡管理部門和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設立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開展社保卡各項業務辦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辦理社保卡業務。
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具體服務內容包括:新申領社保卡業務受理、數據采集、社保卡發放;負責社保卡在有效期內的補卡、密碼解鎖、密碼重置;負責社保卡的掛失、解除掛失、黑名單登記;負責社保卡個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銷業務。
合作銀行要在指定營業網點設立社保卡業務窗口,負責社保卡金融業務的辦理。根據社保卡發行和應用需要,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均為社保卡申領服務網點。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保卡發放工作。
第八條
社保卡應用。
(一)社會保障基礎性應用。
身份憑證。作為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辦理的身份憑證。
信息查詢。以社保卡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錄網站及在自助終端上查詢相關信息,還可以在網上辦理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
醫療費用結算。憑卡和社保卡PIN碼(以下稱為社保密碼)實現在本市及跨市的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和藥店購藥。
(二)金融功能的社保應用。
社會保險費繳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參保居民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銀行代扣等。
待遇領取。包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各項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醫療費用返還、以及面向個人的各類就業扶持政策補貼等。
其他費用支付。持卡人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后的費用支付(包括個人自付部分結算時個人賬戶不足額時的費用結算、個人自費部分結算)等。
(三)銀行借記卡應用
存取款、刷卡消費、賬戶查詢、賬戶轉賬、個人匯款、在線繳費、代繳學費、委托代扣、個人理財、外匯買賣、銀證轉賬、國債買賣、基金、網上購物、銀聯卡服務等。
第九條
社保卡的發行對象為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及來韶務工的人員。采用電子實名制,一人一卡。
第十條
申領人原則上應親自到社保卡申領服務網點辦理申領手續。年長、殘疾等行動不便、常駐異地的申領人可由其委托人代為辦理,委托人必須出示有效證明或委托書,不滿十六周歲的申領人須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申領時須提供申領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時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及與申領人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申領人系境外人員或港澳臺人員的,須提供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申領人應填寫《韶關市社會保障卡和公民郵箱申領登記表》,通過經辦人員檢測、審核確認,并經申領人本人(委托人或監護人)簽字后,由申領服務網點出具《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申領回執》。
凡申請新辦卡,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服務平臺無法獲取到申領人數字照片信息的,申領人必須提供由韶關市社會保障卡數字相片采集定點照相館出具的《廣東韶關數字相片質量檢測回執》。
申領人可選擇合作銀行中的任一銀行作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再變更。
第十一條
社保卡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市人口基礎信息等政府共享資源庫采集、比對制卡信息,自確認并接受申領信息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除外)完成社保卡的制作,并送達社保卡申領服務網點。
第十二條
社保卡可以由本人領取,也可以委托領取。
本人領取的,應當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申領回執》規定的時間內,憑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到申領服務網點領取。
委托領取的,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原件。
在《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申領回執》規定的時間內,超過180天不領卡的,視為申領人自動放棄,申領服務網點負責把卡交回社保卡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須分別辦理激活啟用手續后才能使用。社保功能在持卡人辦理領卡時啟用;金融功能可根據開戶銀行提供的網點前臺、電話等方式激活。
社保卡免收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
第十四條
社保卡丟失后,要及時辦理掛失手續。
掛失分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辦理臨時掛失,可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服務平臺和開戶銀行信息服務平臺(電話、網站和自助終端)分別辦理。辦理正式掛失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功能正式掛失手續,并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掛失手續。委托他人代理的,還應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掛失后,該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第十五條
掛失的社保卡在未辦理補卡手續前找到的,可以辦理社保卡解除掛失。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功能解除掛失手續,并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掛失手續。
第十六條
社保卡的補辦須在正式掛失后方可辦理。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補卡手續。
第十七條
社保卡損壞、有效期屆滿、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換卡。辦理時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
第十八條
持卡人在本市終結社會保險關系,需辦理社保卡注銷手續。辦理時需持社保卡(如社保卡丟失,憑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社會保險關系終結證明,先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卡注銷手續,再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功能的注銷手續,并交回社保卡。開戶銀行將注銷的社保卡粉碎銷毀,并將銷毀回執送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九條
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尚未領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丟失補辦期間急需使用,可以申請辦理臨時社保卡(以下簡稱臨時卡)。申領時,參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醫院住院或就診證明到參保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申領手續,符合辦理條件的現場發放。若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參保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醫院住院或就診證明辦理。
臨時卡有效期三個月,在領取社保卡或臨時卡使用期滿后,需交回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社保卡需設置社保密碼和金融賬戶密碼。持卡人可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自助服務終端或定點醫療機構修改社保密碼;需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自助終端等平臺修改金融賬戶密碼,參保人領取社保卡后要及時修改以上兩個密碼,以保證賬戶資金安全。
第二十一條
社保卡的社保賬戶或金融賬戶使用時,連續多次輸入錯誤密碼會造成鎖卡。若社保賬戶鎖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辦理社保密碼解鎖;若金融賬戶鎖卡,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辦理金融賬戶密碼解鎖。
第二十二條
申領人未滿16周歲的,社保卡的有效期為6年;申領人已滿16周歲未滿26周歲的,社保卡的有效期為10年;申領人已滿26周歲未滿60周歲的,社保卡的有效期為20年;申領人滿60周歲的,社保卡長期有效。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在社保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社保卡行政監管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開戶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在社保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社保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保卡業務窗口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社保卡相關個人信息或向他人泄漏社保卡相關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因持卡人出借、轉讓社保卡或對社保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保卡或者偽造、變造社保卡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保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首次申領社保卡(含臨時卡)免費。補卡或換卡時,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卡工本費。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為市民提供公共事務服務時,應將社保卡作為重要的身份憑證和信息載體,并在服務窗口配置相應的讀寫卡機具和應用系統,為社保卡提供應用環境。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在進行信息化系統建設時,對涉及公共服務的,應將社保卡的應用作為配套建設內容,積極推進社保卡在本部門、本行業的應用。
本市轄區內各級、各部門(單位)不再發放用于辦理個人社會事務、享受社會保障等社會公共服務的其他電子身份憑證;已發放的,應當逐步整合納入社保卡運行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韶關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