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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辦法(1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30 17:00:16 查看人數:11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實施監察。

      第六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

      第七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第九條 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

      第十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檢驗,并對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核發安全標志,并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八)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檢測檢驗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八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及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辦法

      1? 范圍

      為規范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及配備標準,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術語及定義、工種序列、管理職責、供應商管理、護品配備、發放管理、質量管理、使用及報廢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是對gy01/f7.28《生產安全與職業衛生管理程序》的補充。

      本辦法適用于大港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含礦區服務事業部所屬各單位)。

      2? 術語和簡略語

      2.1 本辦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標準規定的術語。

      2.2 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簡稱護品。

      2.3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3.1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3.2 呼吸護具類: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簡易式防塵口罩(不包括紗布口罩)、復式防塵口罩、過濾式防微粒口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等。

      2.3.3 眼(面)部護具類:電焊面罩、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2.3.4 聽覺器官防護類:各種材料制作的降噪聲護具等。

      2.3.5 防護服裝類: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堿工作服(除絲、毛面料外,材料應經過特殊處理)、涉水作業服、防水作業服、阻燃防護服等。

      2.3.6 手足防護類:包括絕緣、耐油、耐酸手套,絕緣、耐油、耐酸堿、防靜電鞋、導電鞋、防砸鞋、防刺穿鞋和各種勞動防護專業護膚品等。

      2.3.7 防墜落類:安全帶(含差速式自動控制器與緩沖器)、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2.3.8 經勞動部門確定的其它特殊護品。

      2.4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之外的其它防護用品,其中,包括一般勞動防護服。

      2.5 典型工種:護品配備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種(共 66個,見表1)。

      2.6 相近工種:與相應類別的典型工種作業環境相近、護品配備相同的工種(共246個,見表2)。

      2.7護品品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護品的名稱(94種護品,見表3)。

      2.8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簡稱集團公司。

      2.9 大港油田公司簡稱油田公司。

      3? 職責

      3.1安全環保處主要職責

      3.1.1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護品的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企業的護品管理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護品發放標準。

      3.1.2 審核油田公司年度護品需求計劃。

      3.1.3 組織審定油田公司年度護品品種、質料、款式、顏色及發放范圍。

      3.1.4 組織相關部門,對油田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配備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5 審查進入油田公司準入市場承包商相關資質。

      3.1.6 參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

      3.2 物資裝備處主要職責

      3.2.1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及油田公司有關護品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

      3.2.2 組織編制油田公司年度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初審后報送安全環保處及財務處審核,報油田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2.3根據標準和有關要求負責組織護品的采購、驗收、入庫、儲存保管和發放工作。

      3.3 企業文化處主要負責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設計系統5(服裝)》的有關規定,建立《大港油田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部分)》,并組織推動與落實。

      3.4 企管法規處主要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護品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且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合格供應商資格。

      3.5內控與風險管理處主要負責對護品質量進行監督。

      3.6 工會主要職責

      3.6.1 負責組織對護品質量、配發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6.2 有權對員工護品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3.7 財務處主要職責

      3.7.1 負責對油田公司年度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進行審核。

      3.7.2 按護品年度計劃,檢查本年度護品費用管理和支出情況。

      3.8 物資供銷公司主要職責

      3.8.1負責按油田公司要求,具體落實采購、驗收、入庫、儲存保管和發放工作。

      3.8.2 依據采購合同,對b1-b4(防護服、工作鞋、工帽、其它)護品實施采購。

      3.8.3 負責組織建立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護品發放臺帳,保存相關資料。

      3.9 油田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職責

      3.9.1油田公司所屬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計劃和對應的資金預算計劃。

      3.9.2 油田公司所屬單位負責對代號b5護品實施(所屬單位自定護品)采購;具體負責對各類護品的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

      3.9.2 負責組織建立本單位員工個人護品臺帳及檔案,保存相關資料。

      3.10 油田公司全體員工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員工有權對本單位護品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 管理內容

      4.1 基本要求

      4.1.1油田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需要,以滿足生產為前提,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及條件,為員工配發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數量的護品。

      4.1.2 配發的護品質量應符合產品標準。防護服的款式和質量,應以符合安全生產為主,兼顧穿戴方便,結構實用,合體美觀,色澤明顯,不影響員工崗位操作。

      4.1.3 護品顏色、款式、標識按照《集團公司視覺形象手冊 應用設計系統5(服裝)》、《大港油田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部分)》及有關標準執行。

      4.1.4代號b1-b4(防護服、工作鞋、工帽、其它)護品,均由物資裝備處按照批準計劃,組織統一訂購,分級發放,各單位不得自行采購。代號b5的護品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4.1.5采購的特種護品,應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特種勞動護品安全標志”。

      4.1.6各單位應安排足夠的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應縮小配發范圍,不應降低配發標準,不應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護品的配備。

      4.2護品計劃與采購

      4.2.1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編制本單位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及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上報物資裝備處。

      第3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管理辦法

      1.本辦法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強調平均和攀比。

      2.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由徐礦集團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根據煤礦工種及勞動強度等情況制訂,由礦工資科統一審批發放。

      3.各單位要建立“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見附表),在卡片上注明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名稱和使用期限,并實行計算機管理。

      4.對于脫產學習、被借用、工傷、病休、事假等超過3個月的人員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復崗后按原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時間順延。

      5.部分崗位已按行業標準配備制服的,不再配發防護服。

      6.確系工作需要某種防護用品時(標準未涉及到的),由單位寫出書面申請,公司研究后增購。

      7.兼職作業工種,按照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防護用品。

      8.臨時性作業,可按班(組)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9.標準中未列示的工種,按相近工種標準配備。

      第4篇 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發放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公司各部門。

      3 引用法規標準

      3.1 國家安監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3.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4 職責

      4.1 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制定、發放審批,并對采購進廠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2 營銷部負責按計劃采購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4.3 財務部負責按計劃支出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4.4 生產部負責向財務部提供職工工種、職務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4.5 各部門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對本單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進行領取、發放、使用進行管理。

      5 控制過程

      5.1 勞動保護用品的選購:

      5.1.1 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選購,必須本著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為目的。

      5.1.2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5.1.3 勞動防護用品要做到適用、美觀、大方,做到職工滿意,自覺著裝。

      5.1.4 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發放標準和實施細則由安全科依據國規定、公司實際情況家有關來制定,并嚴格貫徹執行。

      5.1.5 從事特種作業及高溫作業的員工發給必須的專用護品。

      5.1.6 安全科可根據作業條件的惡劣情況和實際需要臨時增發標準外的防護用品。

      5.1.7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必須按使用時間、工種、崗位標準、數量、名稱嚴格控制,并按規定核發。

      5.1.8 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部申請、安全科審核、營銷部采購

      5.2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由庫房會同安全科負責:

      5.2.1 營銷部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要采購有《生產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的防護用品。

      5.2.2 必須按規定定期采購、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5.2.3 倉庫負責防護用品的保管和發放工作。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計劃進行。

      5.2.4 對庫存的勞動防護用品,倉庫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潔,完好。

      5.3 共用安全帽、工作服由生產部負責管理,供外來參觀、檢查人員臨時使用。

      5.4 新入廠工人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持安全作業證和調令領取本工種所需的防護用品。

      凡因工種崗位變動,必須按時核對個人防護用品,至下個變更期方可享受現崗位防護用品標準。

      5.4.1 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嚴格按規定著裝,并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5.4.2 職工遺失的個人防護用品,原則上不予補發。因工失去防護用品的,由本人申請、單位核實,經安全科批準,給予補發處理。

      5.4.3 職工病假、產假、休養及脫產上學半年以上者,終止或順延護品的使用期限。職工離開公司時,防護用品需交還公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5 勞動防護用品補發、提前領用的管理: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損壞或丟失需要提前領用時,可以實行折價、扣款補發。扣款單據由單位填寫,一式兩份,經安全科審核后,向財務部交款,持交款單據到庫房辦理補發手續。

      個人防護用品損壞、丟失提前領用,折扣款規定:

      a) 各類防護用品扣款,均按進廠價計算;

      b) 凡領用后在三個月以內丟失者,按全價計算扣款;

      c) 領用在6~12 個月以內丟失者,按使用一年計算扣款。

      6 報廢

      6.1 超出使用期限或已損壞不能起到應有防護作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及時進行報廢,并及時更換新的防護用品。

      6.2 報廢的防護用品要及時進行處理,嚴禁穿著、使用已不符全有關要求的防護用品。

      7 保健品管理

      7.1 保健品的種類:降溫茶、糖、飲料;風油精、殺蟲劑、防中暑藥品等。

      7.2 保健品的采購由營銷部負責,營銷部采購的保健品要確保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7.3 保健品的發放標準由安全科負責制定,倉庫負責發放。

      8 本規定由安全科編制、解釋。

      第5篇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門和每位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準則。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行原則

      本辦法根據《關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監管一字[2007]11號)要求,重新進行修訂。

      3.2? 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避免傷亡和免遭職業危害的技術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 管理職能

      3.3.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職能

      3.3.1.1? 安全管理部是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的檢查,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3.3.1.2? 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單位的資質和勞動防護用品“三證一標識”進行審查。

      3.3.1.3? 組織有關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3.2? 材料部管理職能

      3.3.2.1? 材料部是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供應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質量驗收、保管及發放。采購的各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3.3.2.2? 負責建立季、年領用的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卡和發放登記卡。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時限及有關要求,做到按時發放。

      3.3.2.3? 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改進、試驗和推廣使用新型勞動防護用品的有關工作。

      3.3.3?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人員調配的信息反饋。

      3.3.4? 財務部負責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會計結算、成本核算及財務監督。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的及時到位,并負責對費用資金實行定額管理和考核。

      3.4? 管理規定

      3.4.1?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原則

      3.4.1.1?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著裝的原則,按照不同工種的具體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發放職工勞動防護用品。

      3.4.1.2? 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 udc 657-682),對于高溫作業崗位職工勞動防護服裝統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 各部門必須按照《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崗位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不準擅自提高發放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在執行中要嚴格掌握發放標準,必須堅持'該發的一定要發,不該發的堅決不發'的原則。

      第6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目的】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確保員工做好個體防護。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購買、審批、發放、使用、保養、廢棄等環節的管理。

      【職責】

      1. 職安部職責:

      1.1.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匯總、審批、上報。

      1.2. 負責建立公司級勞動防護用品臺帳。

      1.3. 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保養、報廢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2. 供應公司職責:

      2.1.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及時采購符合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2.2.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貯藏條件進行保管,按照批準的數量進行發放。

      3. 工會職責:

      3.1. 對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和員工的正確使用進行監督。

      3.2. 督促相關部門落實職工提出的關于勞動防護用品方面的問題。

      4. 人力資源部職責:

      4.1 人力資源部負責提供公司每月職工人數,職業健康安全部以此起草購買個人勞保的數量。

      5. 各使用部門職責:

      5.1. 負責日常工作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發放、使用、保養、儲存、報廢、管理等工作。

      5.2. 建立、健全車間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5.3. 建立、健全車間級勞動防護用品三級領用臺帳。

      【內容】

      1.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1.1. 各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班組長、崗位工程師、員工代表等,共同對班組作業進行風險分析和職業危害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填寫工作場所危害風險分析和個體防護用品配備表,作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1.2. 新增(或變更)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1.2.1. 由于工程項目或“四新”投入生產需要新增勞動防護用品,按照1.1的程序進行作業風險分析和職業危害分析,填寫工作場所危害風險分析和個體防護用品配備表,作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1.2.2. 由于辨識出新的作業風險或職業危害,或原有勞動防護用品不能滿足現有作業風險和職業危害控制要求,按照1.1的程序進行作業風險分析和職業危害分析,填寫新的工作場所危害風險分析和個體防護用品配備表,作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1.3. 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各班組識別出的勞動防護用品需求,建立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清單,職安部建立公司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4.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領用、配備都要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進行。

      2.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申報:

      2.1. 一般月計劃

      2.1.1. 每月10日前,將部門領導簽字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電子版及手簽版交職安部逾期不報視為不需要。

      2.1.2. 每月職安部匯總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經部門經理和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后電子版及手簽版交供應公司。

      2.2. 加急計劃

      2.2.1. 未及時上報的一般月計劃、臨時性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屬加急計劃。

      2.2.2. 計劃申報部門按照供應公司要求的格式報加急計劃。

      2.2.3. 職安部接到加急計劃三個工作日內報部門經理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交供應公司公司。

      2.2.4. 供應公司接到計劃后可在當地采購的大眾物質,至收到計劃七日內采購到貨;需要外采的大眾物資,自收到計劃后起十日內完成。

      3.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

      3.1. 供應公司按照計劃及時采購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3.2. 供應公司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證書》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4.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

      4.1.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到公司后由庫管員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5.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5.1. 公司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5.1.1. 每月25日至下月5日各部門以部門為單位統一到職安部辦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手續。

      5.1.2. 職安部根據當月月計劃、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和防護用品報廢情況審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5.1.3. 加急計劃勞動防護用品到貨后職安部根據計劃審核發放。

      5.1.4. 供應公司根據職安部審核結果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5.1.5. 職安部建立公司級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5.2. 部門或班組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5.2.1. 車間或班組向職工個人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用人和發放人必須在《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登記卡》(簡稱勞保卡)上簽字,沒有勞保卡不予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5.2.2. 車間或班組有勞動防護用品庫存,必須建立車間或班組級勞動防護用品臺帳,體現出入平衡。

      5.3. 職工凡病假、產假、事假或其他原因離崗一個月以上的都停發個人勞保、勞動防護用品。對退休職工不在發放勞動用品。

      5.3.1. 新進公司職工經三級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門后發放工作服兩套、工作鞋一雙。

      5.3.2. 休假超過一年的職工分配到部門后發放工作服一套、工作鞋一雙。

      6. 勞保卡管理:

      6.1. 新入廠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門由部門安全主管統一到職安部領取勞保卡。

      6.2. 公司內部人員調動勞保卡隨人員流動。

      6.3. 職工調離公司,職工所在部門收回已發勞動防護用品,并在勞保卡上簽字。職工持勞保卡到職安部辦理離職手續,職安部將工作服(棉衣、秋裝、夏裝)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折舊處理。

      7. 勞動防護用品編號管理:

      7.1. 向職工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向班組發放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都應統一編號

      7.2. 編號格式:車間編號前后各一位—崗位名稱縮寫—班組名稱縮寫—流水號。

      7.3. 公用編號格式:車間編號前后各一位—崗位名稱縮寫—公用。

      7.4. 同一班組,同種類防護用品流水號從01開始連續編寫。

      7.5. 防護用品到期更換、損壞、丟失等領取新的防護用品,新防護用品使用原防護用品流水號。

      7.6. 人員調入班組,防護用品從原班組帶到本班組,帶進來的防護用品“崗位名稱縮寫”按新班組防護用品編號修改,流水號替代調走員工防護用品流水號。

      7.7. 班組新增定員,勞動防護用品流水號在原有流水號基礎上順延。

      8.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8.1. 各部門制定本部門各班組防護用品佩戴規程,對員工進行培訓。

      8.2. 崗位員工按照防護用品佩戴規程進行佩戴和使用。

      8.3. 各崗位根據崗位實際情況制定呼吸防護用品過濾元件更換周期,呼吸防護用品濾毒盒要標明開始使用的日期,濾毒罐生產日期和有效期要清晰可見,過濾元件到期要及時更換。

      8.4. 各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不定期地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每月評估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9.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

      9.1. 呼吸類防護用品不能直接存放,要有外包裝。

      9.2. 公用防護用品保管

      9.2.1. 各部門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定置存放,班組職工清楚具體存放位置,隨時能夠找到。

      9.2.2. 各班組明確公用勞動防護用品負責人,做好日常交接和維護保養,使其處于完好有效狀態。

      9.3.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保管

      9.3.1. 當班職工使用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可以放在勞保柜內,也可以放在班組根據崗位實際情況設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固定存放點。勞動防護用品固定存放點要求有明顯標識。

      9.3.2. 勞保柜柜門上應張貼統一的定置圖,柜內防護用品位置、品種和數量應與定置圖一致。

      9.3.3. 勞保柜內應保持清潔,無報廢防護用品。

      9.4. 由于保存、保管不當造成勞動防護用品丟失或損壞,要折價賠償后再領取新的勞動防護用品。

      10. 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10.1. 個人衛生用品發放標準由集團統一確定。

      10.2. 工作場所主要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10.2.1. 頭部防護

      10.2.1.1. 安全帽

      (1) 對人頭部受墜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傷害起防護作用的帽子。

      (2) 用于進入施工現場或交叉作業佩戴。

      (3) 配備標準: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安全帽,本車間人員使用從車間借,用完歸還。工程部、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發到個人每人一個。

      (4) 使用周期:使用或儲存周期為兩年半。

      (5) 注意:佩戴時按照頭圍大小調節帽箍并系好下顎帶;安全帽受到嚴重沖擊后即使沒有損壞也必須馬上更換。

      10.2.2. 呼吸防護:

      10.2.2.1. 唐人防毒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質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氣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溫度-35~+45℃的環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閉環境。主要用于崗位少量危化品泄露、甲醛消毒等應急使用。

      (3) 配備標準: 根據崗位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作為公用。

      (4) 使用周期:班組依據實際使用情況統一管理。

      10.2.2.2. 過濾式防毒(塵)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質(塵或毒)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氣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溫度-35~+45℃的環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閉環境。用于環境有毒物質在職業接觸限值10~100倍之間的環境作業防護,或用于有毒物質對皮膚、眼睛有刺激的環境作業防護。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每人一個。

      (4) 使用周期:3年。

      10.2.2.3. 過濾式防毒(塵)半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質(塵或毒)危害呼吸器官。

      (2) 用于空氣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溫度-35~+45℃的環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閉環境。用于有關于環境有毒物質在職業接觸限值10倍以下的環境作業防護。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每人一個。

      (4) 使用周期:3年。

      (5) 注意:以上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盒或濾棉,每次使用前,檢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氣密性;面罩密合框應與佩戴者顏面密合;使用中應注意有無泄漏和濾毒盒或濾棉失效。

      10.2.2.4. 長管面具(包括移動供氣源):

      (1) 防止吸入有害氣體、蒸汽、粉塵、煙、霧等有害污染物和抵補缺氧危害。戴用者的呼吸器官與周圍大氣隔離,借助肺力或機械動力通過導氣管引入清潔空氣供呼吸。

      (2) 用于進入密閉空間作業。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

      (4) 注意:使用前應檢查長管各連接處的密閉情況確保無漏氣點,采氣口設在空氣新鮮通風處,長管不得折死彎,禁止設置在人員容易踩踏處。

      10.2.3. 眼面防護:

      10.2.3.1. 頭盔式面罩(或防酸全面罩)

      (1) 防止化學物質傷害眼睛、面部(脖部)的防護品。

      (2) 用于腐蝕性液體或對眼睛、面部(脖部)有傷害的化學液操作。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配備一定數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10.2.3.2. 焊接防護面罩

      (1) 防止焊接時產生的有害弧光、熔融金屬飛濺或粉塵等有害物質對眼面部的傷害。

      (2) 用于焊接作業防護。

      (3) 配備標準:從事電焊作業人員,每人一頂,鏡片隨需更換。

      (4) 使用周期:2年。

      10.2.3.3. 防化學液飛濺眼鏡

      (1) 防止化學物質傷害眼睛。

      (2) 用于腐蝕性液體或對眼睛有傷害的化學液操作。

      (3) 配備標準:根據班組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公用。

      (4) 使用周期:1年。

      10.2.3.4. 防沖擊眼鏡

      (1) 防止金屬火花、飛屑等傷害眼睛。

      (2) 用于車間機修以及安裝崗位。

      (3) 配備標準: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3.5. 氣焊眼鏡

      (1) 用于氣焊作業防止強光照射使用。

      (2) 從事氣焊作業人員每人一副。

      (3) 使用周期:1年。

      10.2.3.6. 防煙塵眼鏡

      (1) 防止煙霧、粉塵等傷害眼睛。

      (2) 用于防御刺激性粉塵傷害眼部的眼面護品。

      (3) 配備標準:刺激性粉塵操作崗位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4. 聽力防護

      10.2.4.1. 耳塞

      (1) 防止噪聲對人聽力傷害。

      (2) 用于工作環境噪聲值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崗位。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每人1個。

      (4) 使用周期:6個月。

      10.2.5. 防護手套

      10.2.5.1. 帆布手套(或線手套)

      (1) 防止在操作中易造成輕微物理傷害如刺、割、絞碾、鉤掛、磨擦、燒手、燙手等。

      (2) 配備標準:機修、安裝每月兩副,損壞后隨時更換;一般操作崗位以舊換新發放。

      10.2.5.2. 焊工手套

      (1) 用于電焊工進行電焊作業時使用。

      (2) 用于從事焊工作業人員。

      (3) 使用周期:1個月。

      10.2.5.3. 防水乳膠手套

      (1) 防止潮濕和水對手的危害。

      (2) 配備標準:霉菌培養基、洗衣崗位每人一副,其他班組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作為公用。

      (3) 使用周期:3個月。

      10.2.5.4. 耐酸堿手套

      (1) 防止酸(堿)等化學腐蝕品對手的傷害。

      (2) 用于接觸酸(堿)溶液時佩戴。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作為公用。

      (4) 使用周期:2個月。

      10.2.5.5. 橡膠耐油手套

      (1) 防止礦物油、植物油、以及脂肪族的各種溶劑油對手的傷害。

      (2) 用于接觸以上油的操作。

      (3)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作為公用。

      (4) 使用周期:2個月。

      10.2.5.6. 石棉手套

      (1) 用于接觸高溫作業時的手部防護。

      (2)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每班2副。

      (3) 使用周期:3個月。

      10.2.5.7. 絕緣手套

      (1) 為從事帶電作業的工人備用,每年強制對相關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出現一次失效后應立即報廢。

      (2) 配備標準:低壓配電室2副,高壓配電室5副。

      (3) 使用周期:1年。

      (4) 檢驗要求:每年強制對相關檢驗項目檢驗一次失效后應立即報廢。

      10.2.5.8. 棉手套

      (1) 用于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崗位。

      (2)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配備一定數量公用。

      (3) 使用周期:6個月。

      10.2.6. 半皮手套

      (1) 用于電焊工進行電焊作業時使用。

      (2)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

      (3) 使用周期:2個月。

      10.2.7. 套袖

      (1) 用于防止物質飛濺到衣服上。

      (2)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

      (3) 使用周期:1個月。

      10.2.8. 足部防護用品

      10.2.8.1. 棉膠鞋

      (1) 用于5攝氏度及以下的低溫環境作業足部保護。

      (2)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每人一雙。

      (3) 使用周期:3年。

      10.2.8.2. 工礦靴(雨鞋):

      (1) 用于一般勞動防水保護。

      (2) 配備標準:涉水作業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一定數量公用或每人配備一雙。

      (3) 使用周期:3年。

      10.2.8.3. 防砸鞋

      (1) 用于輔助、準備等崗位搬運人員以及電梯工。

      (2) 配備標準:相應人員每人一雙。

      (3) 使用周期:1年。

      10.2.8.4. 絕緣鞋

      (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時作為輔助安全用具。

      (2) 用于電工、儀表工、機修和機械安裝工、安全管理人員等。

      (3) 配備標準:以上人員每人一雙。

      (4) 使用周期:1年。

      (5) 注意:穿用絕緣鞋時,其工作環境應能保持鞋面干燥;應避免接觸銳器、高溫和腐蝕性物質,防止鞋受到損傷影響電性能。凡幫底有腐蝕、破損之處,不能再作電絕緣鞋穿用。

      10.2.8.5. 勞動鞋(一般工作鞋)

      (1) 用于職工日常操作使用,鞋底必須防滑。

      (2) 配備標準:后勤部室職工每年一雙,車間辦公室人員每年一雙,車間其他員工每年一雙;

      (3) 因質量控制要求配備公用工作鞋的崗位職工每年一雙;配有防靜電鞋、防砸鞋、棉膠鞋崗位職工每年一雙,配備電絕緣鞋的崗位不發放工作鞋。根據實際情況,工作鞋損害不能滿足員工使用,可以有部門提出申請,職安部審核后報計劃購買增發。

      10.2.9. 軀干防護

      10.2.9.1. 救生衣

      (1) 用于環保中心員工上池操作。

      (2) 配備標準:相應崗位配備一定數量公用。

      (3) 使用周期:5年。

      10.2.9.2. 防靜電工作服

      (1) 職工每年夏、秋兩季各發工作服一套,機修作業員工每年夏、秋兩季各發工作服兩套。

      (2) 為職工個人配發特殊服裝的(如為特殊崗位配發防酸堿服、防靜電服等),不再發放防靜電工作服。

      10.2.9.3. 防靜電棉衣

      (1) 職工每三年發一件。

      10.2.9.4. 水產防護服(上衣雨衣)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產中進行大量水沖洗操作,如消毒崗位下罐沖洗。

      (3) 配備標準:崗位配備一定數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9.5. 水產防護褲(連腳雨褲)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產中進行大量水沖洗操作,如消毒崗位下罐沖洗。

      (3) 配備標準:崗位配備一定數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10. 防墜落

      10.2.10.1. 安全帶

      (1) 防止高處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或發生墜落后將墜落人員安全懸掛。

      (2) 用于高處作業佩扎。

      (3) 配備標準:從事安裝作業的崗位人員每人1條;機修班組每組配備3條公用;生產班組每組配備2條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更換。

      10.2.10.2. 速差式自控器

      (1) 防止高處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或發生墜落后將墜落人員安全懸掛。

      (2) 用于超出安全帶防護范圍,在進入容器且落差大于4米時使用。

      (3) 配備標準:日常使用崗位大組配一定數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第7篇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配備辦法

      1 范圍

      為規范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及配備標準,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術語及定義、工種序列、管理職責、供應商管理、護品配備、發放管理、質量管理、使用及報廢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是對gy01/f7.28《生產安全與職業衛生管理程序》的補充。

      本辦法適用于大港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含礦區服務事業部所屬各單位)。

      2 術語和簡略語

      2.1 本辦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標準規定的術語。

      2.2 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簡稱護品。

      2.3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3.1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3.2 呼吸護具類: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簡易式防塵口罩(不包括紗布口罩)、復式防塵口罩、過濾式防微粒口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等。

      2.3.3 眼(面)部護具類:電焊面罩、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2.3.4 聽覺器官防護類:各種材料制作的降噪聲護具等。

      2.3.5 防護服裝類: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堿工作服(除絲、毛面料外,材料應經過特殊處理)、涉水作業服、防水作業服、阻燃防護服等。

      2.3.6 手足防護類:包括絕緣、耐油、耐酸手套,絕緣、耐油、耐酸堿、防靜電鞋、導電鞋、防砸鞋、防刺穿鞋和各種勞動防護專業護膚品等。

      2.3.7 防墜落類:安全帶(含差速式自動控制器與緩沖器)、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2.3.8 經勞動部門確定的其它特殊護品。

      2.4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之外的其它防護用品,其中,包括一般勞動防護服。

      2.5 典型工種:護品配備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種(共 66個,見表1)。

      2.6 相近工種:與相應類別的典型工種作業環境相近、護品配備相同的工種(共246個,見表2)。

      2.7護品品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護品的名稱(94種護品,見表3)。

      2.8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簡稱集團公司。

      2.9 大港油田公司簡稱油田公司。

      3 職責

      3.1安全環保處主要職責

      3.1.1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護品的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企業的護品管理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護品發放標準。

      3.1.2 審核油田公司年度護品需求計劃。

      3.1.3 組織審定油田公司年度護品品種、質料、款式、顏色及發放范圍。

      3.1.4 組織相關部門,對油田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配備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5 審查進入油田公司準入市場承包商相關資質。

      3.1.6 參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

      3.2 物資裝備處主要職責

      3.2.1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及油田公司有關護品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

      3.2.2 組織編制油田公司年度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初審后報送安全環保處及財務處審核,報油田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2.3根據標準和有關要求負責組織護品的采購、驗收、入庫、儲存保管和發放工作。

      3.3 企業文化處主要負責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設計系統5(服裝)》的有關規定,建立《大港油田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部分)》,并組織推動與落實。

      3.4 企管法規處主要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護品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且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合格供應商資格。

      3.5內控與風險管理處主要負責對護品質量進行監督。

      3.6 工會主要職責

      3.6.1 負責組織對護品質量、配發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6.2 有權對員工護品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3.7 財務處主要職責

      3.7.1 負責對油田公司年度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進行審核。

      3.7.2 按護品年度計劃,檢查本年度護品費用管理和支出情況。

      3.8 物資供銷公司主要職責

      3.8.1負責按油田公司要求,具體落實采購、驗收、入庫、儲存保管和發放工作。

      3.8.2 依據采購合同,對b1-b4(防護服、工作鞋、工帽、其它)護品實施采購。

      3.8.3 負責組織建立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護品發放臺帳,保存相關資料。

      3.9 油田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職責

      3.9.1油田公司所屬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計劃和對應的資金預算計劃。

      3.9.2 油田公司所屬單位負責對代號b5護品實施(所屬單位自定護品)采購;具體負責對各類護品的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

      3.9.2 負責組織建立本單位員工個人護品臺帳及檔案,保存相關資料。

      3.10 油田公司全體員工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員工有權對本單位護品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 管理內容

      4.1 基本要求

      4.1.1油田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需要,以滿足生產為前提,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及條件,為員工配發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數量的護品。

      4.1.2 配發的護品質量應符合產品標準。防護服的款式和質量,應以符合安全生產為主,兼顧穿戴方便,結構實用,合體美觀,色澤明顯,不影響員工崗位操作。

      4.1.3 護品顏色、款式、標識按照《集團公司視覺形象手冊 應用設計系統5(服裝)》、《大港油田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部分)》及有關標準執行。

      4.1.4代號b1-b4(防護服、工作鞋、工帽、其它)護品,均由物資裝備處按照批準計劃,組織統一訂購,分級發放,各單位不得自行采購。代號b5的護品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4.1.5采購的特種護品,應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特種勞動護品安全標志”。

      4.1.6各單位應安排足夠的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應縮小配發范圍,不應降低配發標準,不應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護品的配備。

      4.2護品計劃與采購

      4.2.1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編制本單位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及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上報物資裝備處。

      4.2.2物資裝備處對各單位上報的護品需求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進行匯總并形成油田公司護品采購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初審后交安全環保處、財務處審查后,由油田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執行。

      4.2.3依據審批后的護品采購計劃和資金預算計劃,物資裝備處委托物資供銷公司實施招商工作,并落實采購。

      4.2.4物資供銷公司在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時,要求供應商寫準、寫全產品名稱和相應有效的產品標準;要求供貨商依據標準,在護品上標注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報廢日期及執行標準等。

      4.2.5內控與風險管理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抽樣質量檢測,具體執行油田公司gy01/f8.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程序》。

      4.3 護品配備

      4.3.1 員工護品按照油田公司發布的標準配備(見表4 大港油田公司員工個人防護服配備標準,見表5 大港油田公司員工個人工作鞋配備規定,見表6大港油田公司員工個人工帽及其它護品配備規定)。其中,境外作業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參照本標準執行。跨區域作業員工(三個月以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按集團公司區域配備規定執行。

      4.3.2 油田公司對代號b1-b4(防護服、工作鞋、工帽、其它)護品規定的配備標準屬于最低配備標準,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4.1.1、4.1.2等條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只能增加,不能降低。

      4.3.3 油田公司對代號b5(所屬單位自定護品)的護品沒有規定最低配備標準,各單位應區分工種、工作環境及條件,在滿足生產實際需要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4.3.4 油田公司對統一發放的工作服(夏季、春秋、冬季)、管理服(夏季、春秋)應按《大港油田公司視覺形象手冊(應用部分)》的有關規定統一款式、結構及顏色。

      4.3.5因工作需要,凡配備國家統一制式服裝的部門或單位,需要在安全環保處、企業文化處審批并備案。同時,不再按標準配備公司統一的防護服裝。

      4.3.6 員工第一次配發護品時,工服、工鞋均應配發兩套,以滿足替換需要。

      4.3.7 配備防護眼鏡的工種員工,如患有近視等眼疾者,經醫院證明,由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批準后配購適宜的防護眼鏡。

      4.3.8 本辦法未涵蓋的工種,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依照實際自行配備。

      4.3.9 物資供應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護品及時發放到員工手中。

      4.3.10油田公司兩級機關員工的護品配備,按照“減量增質”的原則,合理確定護品配備種類和配發標準,避免積壓浪費。

      4.4 護品管理

      4.4.1 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應建立員工護品配發表(卡),油田公司開發使用員工護品網絡管理軟件,各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錄入、維護與使用4.4.2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護品使用的基層單位應針對特殊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護品,建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臺賬” (gy01jl7.28.17-02)。并按特種護品使用標準定期強制檢驗和報廢。

      4.4.3員工在企業內部調動時,對于工種變化的員工應按照現崗位護品配備標準進行配備。

      4.4.4 離崗六個月的員工停止護品的配備。

      4.4.5 因公造成報廢的護品,如,搶險、自然災害、放射物質污染等特殊原因,由安全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物資供應部門給予補發。由個人原因造成護品損失(丟失)的,按護品剩余使用年限折價,由員工本人交款后方可予以補發,并對應調整該員工護品發放周期的計算年限。

      4.4.6 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集體用應急防護用品(正壓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救生衣等),以滿足應急狀態下的員工使用,具體執行油田公司有關應急管理規定。

      4.4.7 特殊危險作業需要的護品,應到國家主管部門指定的定點生產和經營的單位采購。

      4.5 護品使用

      4.5.1使用單位對員工開展特種護品使用前的培訓,保證護品的正確使用。其中,使用單位對呼吸護具類、聽覺器官防護類、防墜落類及防護服裝類的培訓,建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培訓記錄”(gy01jl7.28.17-01)。

      4.5.2員工上崗工作時按規定正確穿(配)戴護品。不準穿戴超過報廢期或已經損壞,影響防護功能的護品。

      4.5.3外來人員(承包商員工,參觀、檢查、學習等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著裝應符合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并與內部員工有所區別。

      4.6 護品報廢管理

      4.6.1下列情況之一的護品應報廢

      a) 破損、變形或受到嚴重污染無法恢復,影響護品防護功能時。

      b) 達到護品自身報廢期限時。

      4.6.2被放射性物質污染的護品,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處理。

      4.7護品供應商的管理

      4.7.1 供應商的條件

      a)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b) 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c) 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d) 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e) 建立實施符合國家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

      f) 產品符合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g) 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h)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i) 有效的市場準入證。

      4.7.2 供應商的審核

      a) 實行供應商資質評審制度。

      b) 審核方法具體執行油田公司gy01/f7.19《供方準入管理程序》。

      c) 經審核不合格的供應商,取消其合格資格。

      d) 企管法規處應對合格供應商建立管理檔案,安全環保處、物資裝備處、內控與風險管理處共同備案。

      4.7.3 供應商的選擇

      a) 以“質量為主,價格合理”為原則,在質量優先的前提下,優選符合條件的供貨商。

      b) 對工作服、管理服等主要護品面向國內,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擴大優選范圍,按程序采購,保證產品質量。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gy01/f4.1《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的規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響本辦法的執行需要更改時,應一起組織更改。

      6 相關文件、實施證據和表單

      6.1 相關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

      gy01/f7.19 供方準入管理程序

      gy01/f7.28 生產安全與職業衛生管理程序

      gy01/f8.2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程序

      6.2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q/sy 178-2009《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規定》

      6.3 相關技術文件

      6.4 實施證據和表單

      gy01jl7.28.17-01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培訓記錄

      gy01jl7.28.17-0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臺賬

      第8篇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辦法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你了解這個規定嗎,下面帶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1】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2.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3.使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按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4.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5.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注意事項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配備中的注意事項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配備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從事多種作業的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

      3.安全帶使用期限

      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購人情況抽檢一次。若合格,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后才能繼續使用。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換成新繩。帶子的使用期為3~5年。

      4.防靜電鞋和防靜電工作服注意事項

      (1)gb 12022—89《防靜電工作服》中規定:穿用防靜電服時必須與gb 4385中規定的防靜電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滌,防靜電工作服的防靜電性能會有所降低,所以環境溫度高、勞動強度大、洗滌次數頻繁的企業制定的使用期限應適當短一些。

      (3)防靜電鞋的穿用過程中,一般不超過200小時應進行電阻測試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5.制定電絕緣鞋、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項

      電絕緣鞋包括:電絕緣皮鞋、布面膠鞋、膠面膠鞋、塑料鞋四大類。各個單位可根據勞動強度、作業環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幾條:一是貯存,自出廠日超過18個月,須逐只進行電性能預防性檢驗;二是凡幫底有腐蝕破損之處,不能再作電絕緣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電性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單位可根據使用頻繁度作出規定,但必須要求每次使用之前進行吹氣自檢,每半年至少做一次電性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6.護聽器配備時注意事項

      護聽器包括防噪聲耳塞、防噪聲耳罩、防噪聲頭盔。一般來說,防噪聲頭盔防噪聲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氣傳導噪聲,還能減輕骨傳導噪聲對耳內的損傷,應使用于強噪聲環境,耳罩的防噪聲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聲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頻段一般聲衰減值只有10~20db。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范要求

      一、安全帽

      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

      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于沖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這樣不致于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于頭的前后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沖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為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系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發生時的實際沖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

      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發生時,實際沖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沖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濕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后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服

      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為白色,其他工種的工作服沒有顏色的限制。

      防護服有以下幾類:(1)全身防護型工作服;(2)防毒工作服;(3)耐酸工作服;(4)耐火工作服;(5)隔熱工作服;(6)通氣冷卻工作服;(7)通水冷卻工作服;(8)防射線工作服;(9)勞動防護雨衣;(10)普通工作服。

      施工現場上對作業人員防護服的穿著要求是:

      (1)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著工作服;

      (2)操作轉動機械時,袖口必須扎緊;

      (3)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特殊作業防護服;

      (4)焊工工作服應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護眼鏡

      物質的顆粒和碎屑、火花和熱流、耀眼的光線和煙霧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這樣,在時就必須根據防護對象的不同選擇和使用防護眼鏡。

      (1)防打擊的護目眼鏡有三種:

      ①硬質玻璃片護目鏡;②膠質粘合玻琉護目鏡(受沖擊、擊打破碎時呈龜裂狀,不飛濺);③鋼絲網護目鏡。它們能防止金屬碎片或屑、砂塵、石屑、混凝土屑等飛濺物對眼部的打擊。金屬切削作業、混凝土鑿毛作業、手提砂輪機作業等適合于佩戴這種平光護目鏡。

      (2)防紫外線和強光用的防紫外線護目鏡和防輻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輻射線面罩應由不導電材料制作,觀察窗、濾光片、保護片尺寸吻合,無縫隙。護目鏡的顏色是混合色,以藍、綠、灰色的為好。

      (3)防有害液體的護目鏡簡易主要用于防止酸、堿等液體及其他危險注入體與化學藥品所引起對眼的傷害。一般鏡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鏡架用非金屬耐腐蝕材料制成。

      (4)在鏡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屬鉛面制成的鉛制玻璃片的護目鏡,主要是為了防止*射線對眼部的傷害。

      (5)防灰塵、煙霧及各種有輕微毒性或刺激性較弱的有毒氣體的防護鏡必須密封、遮邊無通風孔,與面部接觸嚴密,鏡架要耐酸、耐堿。

      五、防護鞋

      防護鞋的種類比較多,如皮安全鞋、防靜電膠底鞋、膠面防砸安全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高溫防護鞋、防刺穿鞋、焊接防護鞋等。

      應根據作業場所和內容的不同選擇使用。電力建設施工現場上常用的有絕緣靴(鞋)、焊接防護鞋、耐酸堿橡膠靴及皮安全鞋等。

      對絕緣鞋的要求有:

      (1)必須在規定的電壓范圍內使用;

      (2)絕緣鞋(靴)膠料部分無破損,且每半年作一次預防性試驗;

      (3)在浸水、油、酸、堿等條件上不得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設備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后,選擇適當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

      但是對于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對于使用鉆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

      (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堿手套。主要用于接觸酸和堿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2】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2.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3.使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按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4.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5.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注意事項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配備中的注意事項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用人單位采購、配備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從事多種作業的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

      3.安全帶使用期限

      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購人情況抽檢一次。若合格,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后才能繼續使用。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換成新繩。帶子的使用期為3~5年。

      4.防靜電鞋和防靜電工作服注意事項

      (1)gb 12022—89《防靜電工作服》中規定:穿用防靜電服時必須與gb 4385中規定的防靜電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滌,防靜電工作服的防靜電性能會有所降低,所以環境溫度高、勞動強度大、洗滌次數頻繁的企業制定的使用期限應適當短一些。

      (3)防靜電鞋的穿用過程中,一般不超過200小時應進行電阻測試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5.制定電絕緣鞋、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項

      電絕緣鞋包括:電絕緣皮鞋、布面膠鞋、膠面膠鞋、塑料鞋四大類。各個單位可根據勞動強度、作業環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幾條:一是貯存,自出廠日超過18個月,須逐只進行電性能預防性檢驗;二是凡幫底有腐蝕破損之處,不能再作電絕緣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電性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絕緣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單位可根據使用頻繁度作出規定,但必須要求每次使用之前進行吹氣自檢,每半年至少做一次電性能測試,如不合格不可繼續使用。

      6.護聽器配備時注意事項

      護聽器包括防噪聲耳塞、防噪聲耳罩、防噪聲頭盔。一般來說,防噪聲頭盔防噪聲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氣傳導噪聲,還能減輕骨傳導噪聲對耳內的損傷,應使用于強噪聲環境,耳罩的防噪聲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聲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頻段一般聲衰減值只有10~20db。

      第9篇 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裝備部各部門。

      2術語和定義

      2.1勞動保護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條件和行為,防止事故和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2.2勞動防護用品

      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為準;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可簡稱護品。

      3職責

      3.1安全主管部門

      3.1.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及防暑降溫用品的規章制度,制定裝備部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品管理規定及發放與使用標準,并對標準適時修訂。

      3.1.2負責對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品的管理、發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裝備部辦公室

      3.2.1負責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的資質審查、檢驗三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

      3.2.2負責提出裝備部年度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品需求。

      3.3各科室車間

      3.3.1負責按裝備部相關部門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

      安全管理作業文件

      編號:g/dsj*-aq-18-2022

      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品管理規定

      修改狀態:b/0

      共3 頁 第 2 頁

      品的保管、發放、使用和監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3.3.2負責按裝備部文件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及防暑降溫用品。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4.1.1裝備部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辦法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以下簡稱《發放標準》),明確各工種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及發放周期。

      4.1.2根據國家法規、標準的更新或各單位實際情況的變化,《發放標準》應予及時更新與修訂。

      4.2勞動防護用品與放暑降溫用品使用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4.2.1裝備部安全主管部門通過對各部門的使用需求調查、根據各種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確定公司各類勞動防護用品與防暑降溫用品的使用標準,包括樣式、色澤、材質、標識、規格、性能要求等。

      4.4勞動防護用品日常管理

      4.4.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保證護品的安全標準。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4.4.2各部門應教育本部門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適應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4.3員工應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嚴禁使用過期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4.4.4來廠實習人員或外單位人員到生產現場參觀、辦事、工作,必須佩戴好通用護品,特殊場所要佩戴特種護品。沒有穿戴護品的人員一律禁止進入生產現場。

      4.5防暑降溫用品的日常管理

      4.5.1各部門應當本著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做好本部門的防暑降溫工作。

      4.5.2高溫車間工作地點的環境條件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以防止中暑的發生。一般高溫車間除利用自然通風外,還應根據溫度、輻射熱、氣流速度的情況,在局部工作地點使用送風風扇。

      4.5.3各部門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署季來臨之前進

      行一次大修,保證設備運行良好,并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4.5.4高溫季節應共給職工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料、含鹽飲料(包括鹽汽水、茶水、中藥、各種湯類),其含鹽濃度一般為0.1—0.3%。

      5相關文件

      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

      5.2《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一號)

      5.3《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家經貿安全【2000】189號)

      5.4《國家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國家中勞護65號)

      第10篇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辦法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你了解這個規定嗎,下面帶來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據實列支。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鼓勵用人單位購買、使用獲得安全標志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見附件1),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見附件2)、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見附件3),當濃度達到其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le*,8h≥85db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見附件2)。

      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見附件4)。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作好登記(見附件5)。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

      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稱的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和作業地點。

      第二十八條 煤礦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規定執行。

      關于印發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鑒于《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已于2023年7月1日廢止,為加強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依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規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過多種方式組織用人單位學習《規范》,指導用人單位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規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要引導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積極利用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等方式,規范行業行為和企業管理,為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要把貫徹落實《規范》要求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指導用人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各項要求,對未給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或者配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依法予以處罰。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年12月29日

      第11篇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文)以及結合揚巴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述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1、按保管方式分為個人保管和部門保管兩類。部門保管類是指進行危險貨物集裝箱裝拆箱或其它危險作業時,根據危險貨物的理化性質、作業條件和防護措施而向部門領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當作業完畢后交回部門保管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按國家規定和標準劃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置與驗收:

      1、計劃

      1.1項目部根據個人勞動用品配備要求以及根據各類作業的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

      1.2技術部定期對物資倉庫存放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統計、盤點,并根據庫存情況編制適量補充計劃。

      2、審批

      項目部的采購計劃和技術部的適量補充計劃必須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審批。

      3、購置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經審批后,由技術部統一采購。技術部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1]65號)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書、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專用發票。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通過了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審查的廠家生產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獲得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放的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并必須到有特種防護用品經營資格證的單位購買。在確定產品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以及滿足施工現場需要后方可購入,同時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相關資料以及供應商的經營資格證復印件送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備案。

      4、驗收

      技術部應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入庫。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個人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1項目部應根據員工的實際工種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經項目經理簽名確認后,向物資倉庫領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2物資倉庫應建立臺帳和登記《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附表二)并存檔。

      1.3從事多工種混合作業的,按其每年工作時間最長的工種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需臨時增發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和購置計劃,由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審核后購置。

      1.4由于生產業務發展或生產工藝流程的變化,原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數量、品種或使用年限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人力資源及安全部根據實際情況和使用部門的意見并參考有關標準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進行修訂,并按發放程序發放,原先發放的不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停止使用,由各部門回收后交回物資倉庫統一處理。

      1.5員工從事的工種改變必須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在其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上蓋章證明,新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發放程序發放。

      1..6員工離開生產崗位半年以上(請長假、病假或休養),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的確認,其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按離開崗位的實際時間相應延長;員工辭職、調離的由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經理簽名確認,技術部物資倉庫憑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的確認資料,注銷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

      2、部門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部門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辦法與員工個人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程序相同。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1、項目部應培訓并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和保管勞動防護用品。

      2、進行各種作業時,使用部門、員工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范圍,正確選用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代用。

      3、管理人員都有監督和指導屬下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任,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發揮應有效用。

      4、使用部門和員工必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每次使用前后均需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及進行經常性的維護。

      5、凡是在有毒作業場所穿戴過的勞動防護用品,離開作業現場后,必須集中消毒后存放,嚴禁帶到生活區。

      6、項目部對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制止和糾正不規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

      8、對實習、外來參觀等人員由項目部安全人員帶入指定區域,按照《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使用。

      9、技術部和其他存放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制訂進出倉(庫)、保管、維護和保養等的管理制度,同時按照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的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庫存,并定期清查庫存,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不損壞、變質。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報廢:

      1、項目部應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勞保用品使用記錄,統一為本部門員工及時更換到期的勞保用品。

      2、遭受撞擊、撕裂、刺穿、腐蝕等意外情況并已損壞的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報廢并更換。

      3、使用的勞保用品由于質量原因或緊急搶修情況下損壞的,以及其他可解釋的特殊原因造成未到換領期就損壞的,需由更換人在領料單或附頁上注明原因,并經所屬部門的經理認可簽字后,辦理相關更換手續。

      4、凡屬個人責任造成損壞、丟失勞保用品的,申領者必須支付更換、補領勞保用品的成本。申領者憑采購單確定勞保用品的成本到財務部交款后方能重新領用。

      5、勞保用品到期或損壞后由項目部統一處理,不得繼續使用。但涉及安全要求或公司形象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所有特殊防護用品報廢后必須統一退回技術部物資倉庫處理。

      第12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補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減少公司因人員流失帶來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特制訂本補充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離職員工。

      第三條 員工離職時,將所發勞動防護用品全數交回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為全新的,不予扣款;如已經穿著,按以下規定執行:

      1. 入職時間不滿3個月離職的員工,扣發已穿著勞動防護用品總款。

      2. 入職時間滿3個月未滿6個月離職的員工,扣發已穿著勞動防護用品總款的50%。

      3. 入職時間滿6個月未滿1年離職的員工,扣發已穿著勞動防護用品總款的30%。

      4. 入職時間滿1年離職的員工,不予扣款。

      第四條 以上勞動防護用品扣款金額由安全部提供,人力資源部負責在績效工資中兌現。

      第五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安全部負責實施。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變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直屬各主業單位。多經系統各單位可根據工作特點參照執行。

      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用品。

      第四條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職工在生產、施工中應正確穿用防護用品。

      第六條公司行政保衛處負責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及發放標準的制訂、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發放原則

      第七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確定的工種(崗位)和“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防護用品。

      第八條根據不同工種對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是發放的依據,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防護用品,也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條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當發放相同的防護用品;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放相應的防護用品。如果發放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它工種作業時確實不能適用,還可以另發放其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作為備用。

      第十條對于經常參加生產崗位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在現場指揮或在現場從事安全、質量監察的人員,可發放必要的防護用品,品種及使用期限由各單位根據“變電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確定,其發放標準不高于本單位生產崗位人員的發放水平。

      第十一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種,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由于特殊任務、緊急搶修等工作需加發防護用品時,可由各單位根據勞動條件和時間自行掌握解決;或上報行政保衛處申請解決,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給予一次性解決。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辦法(13篇范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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