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采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采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采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 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采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采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采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 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采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八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www.)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并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采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一章 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 采油廠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 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 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采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二章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采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三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委托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采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保人員管理制度
檢測中心管理制度
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2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 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 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八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
(一)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銅城建設公司向集團公司安環部如實上報,并接受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 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 公司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 各工程公司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 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 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勞資部門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工程公司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公司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職工醫院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全集團公司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水泥廠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1、為了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的開展,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管理負主要責任,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計劃,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投入。
3、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4、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按企業銷售額的3-5%提取,保證經費按時、足額到位。
5、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計劃不足時,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追加,以確保職業病防治經費的投入。
6、積極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努力彌補職業衛生工作欠賬,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的有效使用。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第4篇 職業病防治及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2.1各分公司工會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2.3公司工會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職業病防治
3.1公司各級工會組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3公司各級組織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級組織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3.5分公司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3.6公司各級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4.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4.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4.3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公司工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采石場職業病防治及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公司(石場)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驗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驗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公司(石場)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公司石場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公司(石場)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6.公司(石場)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場)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8.公司(石場)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有職業病職工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9.公司(石場)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10.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11.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安監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12.公司(石場)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13.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第6篇 采石場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公司(石場)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驗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驗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公司(石場)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公司石場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公司(石場)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6.公司(石場)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場)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8.公司(石場)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有職業病職工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9.公司(石場)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10.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11.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安監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12.公司(石場)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13.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第7篇 職業病防治與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種類,根據國家《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規定》劃分。
第三條?? 職業病確診程序:首先由本廠職工醫院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陽性體征者,要結合職工自我感覺癥狀,以及年齡、工齡,工作環境等,做出初步診斷,然后,由職工醫院介紹至“濰坊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進一步檢查,由該委員會確定為職業病。
第四條?? 職業病及職業中毒及職業中毒的預防和管理,由公司職工醫院安全管理部門、公司工會各盡其職,密切配合,共同負責。疑難重大問題報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
第五條?? 查體
(一)凡從事粉塵、有毒作業的員工,上崗前應嚴格進行查體,禁止不適宜從事粉塵、有毒作業人員流入該區。
(二)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自查體時開始建立基礎檔案,作為后期健康查體的參考資料和診斷依據。
(三)為了及時掌握接觸粉塵作業和其它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狀況,便于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按照國家規定,在“濰坊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公司職工醫院會同安全管理部門、公司工會,組織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嚴格控制查體對象和查體范圍,凡符合查體條件和查體范圍的員工,要動員其參加健康查體,及時掌握其健康狀況。
(五)對所有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都要建立健康檔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體查體,其結果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并提出改進措施、建議意見。
第六條?? 職業病患者管理
(一)認真做好各種職業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療。
(二)對已經確診的職業病患者要定期組織復查,積極防止并發癥。
(三)按規定做好各類職業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確診的職業病患者,由職工醫院提出書面建議,綜合管理部負責將其調離原崗位,適當調整工種,對勞動能力有輕度減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從事適當的輕體力工作;對勞動能力顯著減退者,可安置在勞動條件較好的環境,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復醫療活動。
(四)凡符合參加職業病健康查體條件的員工,均享受公費檢查待遇,該項費用由公司負擔。
(五)職業病患者到職工醫院就診,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貼和其他有關待遇。
(六)需要去上級有關部門復查的職業病患者,由職工醫院聯系,方可外出復查。擅自去其他醫院復查者,一切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職業病的預防與治療
(一)凡患有各種活動性肺結核、腸結核、腎結核、骨結核、上呼吸道及支氣管疾病、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支氣管擴張、肺硬化、肺氣腫、胸膜疾病,顯著影響呼吸功能的胸膜粘連以及心血管系統的心質性疾病,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質性心臟病的患者,嚴禁從事粉塵和有毒作業,防止職業病的擴大。
(二)在有粉塵、有毒作業區內,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勞動保護條件,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三)對塵肺病治療原則應以控制發展,防止感染并發癥為重點,輔以調節性生理功能的藥物治療,使其改善健康狀況,提高機體的抵抗能力。
(四)對其他職業病患者,也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強治療,必要時可以轉上級醫院診斷治療,爭取創造良好的治療條件,減輕患者的痛苦。
(五)企業要創造條件,組織好職業病患者的療養,減輕癥狀,爭取早日康復。
第8篇 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2.1各分公司工會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2.3公司工會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職業病防治
3.1公司各級工會組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3公司各級組織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級組織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3.5分公司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3.6公司各級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4.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4.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4.3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公司工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