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2 職業禁忌癥: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 職責
3.1 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3.2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并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 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4.1 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 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 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于禁忌相關的工作。
4.4 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 職業病管理
5.1 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鑒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鑒定結論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第2篇 煤礦職業病防治及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 煤礦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