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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火、防火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9 20:40:02 查看人數:47

      用火、防火管理制度

      第1篇 用火、防火管理制度

      1生產或取暖,使用各種固定的明火設施,在安裝前必須經過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的檢查同意。

      2對具有爆炸、易燃或有重大火災危險的物品和禁火區動用明火,必須經公司安全保衛部門同意,否則嚴禁動火。

      3進行明火作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防火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不準用汽油、柴油、酒精等來升爐引火。

      5爐灶、煙器輸送汽體燃料的管道和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如發現有裂縫、空隙、隔熱不良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進行整改。

      6固定的明火設施和臨時明火作業點要符合周圍環境安全要求,安裝線路和電氣不符合安全規定而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提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2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打磨、噴沙、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7、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器設備。

      第三條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油庫、液化氣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氣的泵房與機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裝卸區等;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倉庫;

      (7)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線、罐體。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區;

      (4)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5)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在廠區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生產企業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并按有關規章嚴格管理。

      第四條 用火審批權限

      1、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火票。安全監督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簽發火票,準許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火票,批準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審查批準。

      5、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廠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廠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六條 動火人權限

      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七條 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1、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告車間領導。

      第八條 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條 用火界限劃分

      1、無產權單位的新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單位參照第五條)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辦理用火手續,并指派監護人。

      2、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動火時,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火票,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3、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第十條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用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火票中,分析單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 廠內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票,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關于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及罐區的規定

      1、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并填寫“進車票”,單位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三條 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二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三級火票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分析合格,辦理用火票后動火。

      5、進有限空間內部用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應按審批等級存檔管理,即誰審批誰存檔,以備查驗

      3、用火票為三聯,一聯為用火人持有,二聯為監火人持有,三聯為審批部門存檔。

      4、火票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

      第3篇 鐵路中學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鐵路中學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1、學校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2、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如配電間、燃氣表房、危險品貯藏室、物品倉庫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學校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申報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謹慎操作確保施工場所安全,動火完畢要當即清潔現場火種。

      5、未經總務部門同意,任何部門或個人不準擅自改裝供電設備和線路,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6、電路維修要拉電閘,并掛牌警示,必要時專人看守。

      7、按規定要接地線的儀器設備,未接地線前不準使用。

      8、不準違規使用高壓電器(如電爐、電取暖器等)和超負荷用電。

      第4篇 井下使用火、電焊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火電焊只準在進風巖石巷道中,回風巖巷原則不準燒焊。嚴禁在煤巷、有瓦斯巖巷、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峒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使用火電焊。

      2、井口房、皮帶走廊(距井口30m以內)、地面距井口門10m范圍內實施火電焊、井下升火灌勾頭均按井下使用火電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電焊必須有安全措施。不準一個措施長期使用,更不準一個措施多地點使用。

      4、火電焊地點必須有井(區)以上干部現場指揮、專職瓦檢員檢查有害氣體情況。

      5、燒焊地點必須有水管,并有足夠長水繩,燒焊前后必須對燒焊地點灑水,并備有足夠滅火砂和滅火器。

      6、燒焊地點與易燃物之間用不燃材料隔開,燒焊地點下方有接火星設施。

      7、燒焊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準超過0.5%,燒焊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無瓦斯積存時方準作業。

      8、燒焊完工后徹底熄滅所有火源,對燒焊物體降溫,并在現場觀察1小時以上,確認無殘留火源后方準離開。

      9、燒焊作業前、完工后必須向井調度室匯報。

      第5篇 安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為規范用火、用電行為,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電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2、用火、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和實施。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如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4、嚴禁在車間、倉庫及木工房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和電熱設備取暖。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

      5、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庫房內電線必須敷設在金屬或硬質難燃塑料套管內,電氣線路和燈頭應當設在庫房通道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每座庫房的電源開關箱應當單獨設在庫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護措施。

      6、現場臨時用電,不得亂拉亂接,嚴格按“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搭接,正確使用標準配電箱。

      第6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打磨、噴沙、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7、在生產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器設備。

      第三條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油庫、液化氣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氣的泵房與機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裝卸區等;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倉庫;

      (7)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線、罐體。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區;

      (4)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5)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在廠區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生產企業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區,并按有關規章嚴格管理。

      第四條 用火審批權限

      1、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火票。安全監督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簽發火票,準許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火票,批準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審查批準。

      5、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廠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廠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六條 動火人權限

      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七條 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1、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告車間領導。

      第八條 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條 用火界限劃分

      1、無產權單位的新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單位參照第五條)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辦理用火手續,并指派監護人。

      2、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動火時,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火票,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3、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第十條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用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火票中,分析單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 廠內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票,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關于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及罐區的規定

      1、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并填寫“進車票”,單位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三條 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二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火票。一張火票只限一處。一級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火票不超過3天;三級火票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4、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分析合格,辦理用火票后動火。

      5、進有限空間內部用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應按審批等級存檔管理,即誰審批誰存檔,以備查驗

      3、用火票為三聯,一聯為用火人持有,二聯為監火人持有,三聯為審批部門存檔。

      4、火票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中國石油天然集團公司煉油化工部。

      第十七條 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7篇 用火、用電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在公司范圍內凡需要臨時動火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司物業部批準,并具? ? ? ? ? ?備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動火;

      3、營業場所在營業期間現場禁止動火;

      4、動火單位和部門在動火現場必須指派專人監護,配備滅火器材,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情況下,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并自覺接受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5、市場內禁止采用火、電爐取暖,如營業工作需要使用,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物業管理部門檢查合格批準后方可使用,由專人負責,落實責任制并做好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檢查,自覺接受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6、市場內用電禁止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無證操作;

      7、因改建裝修需要接電,必須經物管部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審批同意后由工程技術部門派電工接電;

      8、任何經營戶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更換電氣設備;

      9、對違規接、用電的現象公司工程技術部可采取停止供電的措施,整改后方可通電;

      第8篇 加油站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單位經營儲存區域內動用明火實行報批制度,動火一次報批一次。

      2、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周圍嚴禁動用明火。

      3、動用明火時,各工作人員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單位總經理獲分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全過程必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動用明火申請表》詳盡見附表

      4、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經營、維修等工作的需要,單位內設立固定動火區,除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如下:

      1)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室內動火區應以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單位內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油品泄漏揮發與空氣形成的可燃混合氣體)不會擴散到該區;

      5)動火區應設立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后,劃定動火區域(包括臨時性動火),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員等。動火手續不齊者不準動火,動火申請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實之前不得動火。

      7、動火作業前,應和責任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具體位置,由該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工作,并做好書面記錄。

      8、凡能遷移到固定動火區域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9、動火設備應與其他設備可靠隔離,以防止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對動火地區應采取與其他區域用臨時隔離墻隔開等措施加以隔離,以防止火星飛濺引起事故。

      10、動火現場應準備好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現場需有人監護;在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時,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應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11、動火必須有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動火時應注意火星落入危險區域。

      12、動火結束后應立即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動火、用火作業相關記錄由安全管理部門保存歸檔。

      第9篇 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安全管理及用火制度

      1、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內禁止吸煙或使用火爐、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現場禁止存放雜物,確保通道暢通;

      2、原煤倉、產品倉要定時監測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并有記錄,加強抽排風、降塵措施;

      2、煉焦煤選煤廠要加強浮選系統、柴油庫(藥劑庫)安全防火管理,制定防火區域管理制度及滅火預案;

      3、冬季取暖用火,各選煤廠必須建立審批制度,核發取暖用火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4、禁止在防火部位(區域)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必須制定強制性安全管理規定和防火安全措施,報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核后方可動火施工;

      5、防火部位(區域)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及電器設備;

      6、廠區焚燒雜物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焚燒,現場設專人監護,焚燒完畢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

      第10篇 區實驗中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實驗中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動用明火要實行審批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擅自動用明火。

      二、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用明火,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并辦理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申請的內容應該包括用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等內容。

      四、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要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規定。

      五、電工、焊工、鍋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確保工地安全,總務處負責監督檢查。

      第11篇 油庫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油庫、油輪(駁)、油罐汽車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場所內各種明火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條 用火審批是由申請用火庫區第一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公司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指定專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由公司領導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動火。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庫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基建、安全部門和公司領導會同工程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派出監護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監督。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

      第五條 需要動火的油罐和管線,要認真進行油氣濃度測試,將檢測數據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如果作業條件、工作范圍等發生任何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六條 關于機動車輛進入油庫罐區及危險場所的規定:

      1.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和危險場所作業,必須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油庫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預防措施落實,油庫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未采取防護措施和未經批準不準進入正在作業的罐區等危險場所。

      第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協調裁決。

      第八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12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用火、防火管理制度(十二篇)

      1生產或取暖,使用各種固定的明火設施,在安裝前必須經過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的檢查同意。2對具有爆炸、易燃或有重大火災危險的物品和禁火區動用明火,必須經公司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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