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火動火管理制度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