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測管理制度
一、地測大隊的地質人員應隨時收集井下巷道的相關資料并及時上圖,在每月7日前對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
二、對生產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及時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議,發現一次不及時收集資料上圖、分析、預報的給予50元罰款,若出現兩次類似情況時,處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的罰款。
三、所有統計資料、及時數據要逐月登記臺帳、上表造冊,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資料的存檔,否則,處責任單位100元的罰款。
四、測量人員對各測量內容必須進行復測、復算、校對填圖。
五、測量人員對當日測量資料進行記錄、整理、計算、對算和精度評定,必須當日完成,特殊情況不超過次日并將測算資料上圖,檢查發現一次不及時進行對算、上圖的予以批評教育,若出現兩次類似情況的罰款100元。
六、對月統計資料必須及時上表、建帳,次月7日前檢查發現一次未進行該工作的對其負責人罰款50元。
七、地質人員對井下構造情況要及時收集現場資料進行分析,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八、測量對井下中腰線要及時標定,并且最前面一組中腰線至迎頭不許超過30米,否則每次對地測大隊罰款100元。
九、對各單位安裝、臥底所需中、腰線必須及時標定與提供。否則,給予200元/次的處罰。對造成影響的給予責任單位500元/次的處罰,同時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篇 地測資料提供管理制度
1、凡需用地測資料的單位,必須填寫索取資料、圖紙委托書(介紹信),并說明其內容、用途和提供時間等。
2、地測人員向外提供資料時,必須由二人以上檢查和校對,并經專業組長審核,方何提供。
3、各種地測原圖,一律不準外借。
4、各單位來索取圖紙資料時,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任何地測人員不得私自向外提供資料或以口頭形式向外泄漏座標,儲量等數據。
5、各種比例尺的由總參測繪局和吉林省測繪局航測的印刷地形圖,一律不準向外提供。
第3篇 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規范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推進質量標準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我礦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單位務必貫徹執行。
第一條、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專業口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書、專題會議等制度進行。
第二條、設計部門需要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總工程師簽字。
第三條、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兩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第四條、采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第五條、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質測量資料,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應在采面掘出來后五天提交;
第六條、掘進各種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條、零星小型設計等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須事先與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條、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并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差,保證地質測量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第九條、地測部門應對設計圖紙嚴格審核設計資料,對影響資源回收或因地質因素設計不合理,計算數據不符,要向設計部門提出,修改后才能計算標定要素,放線施工。
第十條、礦地測主管科室必須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第十一條、各類巷道開口(包括絞車窩、耳巷、采后掘進),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填寫開工卡片或委托書,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設計要求放線并下達開工通知單,沒有開工通知單,未放線而私自開工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停頭和復工也應及時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測部門。以便地測部門及時收尺上圖。沒有通知書不予放線并且不驗收進尺,并對施工單位罰款100~500元。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都應建立班組延線制,做到班班有線、班班按線施工。地測部門和每班延長的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發現中腰線移動、損壞和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不得私自移動和損壞測量標志。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如需延長中腰線,必須提前一天與地測部門聯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地測部門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第205、206、207條及時延長中腰線,并定期校核,(中腰線點距迎頭不超過30~40米,每掘進50~100米應對中腰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并根據檢查測量結果調整中腰線)。如超出規程規定距離延長中腰線,中腰線偏差超過規定造成事故,由礦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地測部門和施工單位每延長中腰線,必須對老點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延線,嚴禁兩點延線。否則一經發現對其責任人和單位給予100~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超前鉆探和探煤厚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對不予配合、野蠻作業、無理擾亂地測部門正常工作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地質測量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現場地質測量信息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采掘工程在貫通、透巷、透老空、遇鉆孔、巖巷揭煤20~30米前或進入有安全距離要求的危險區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書的形式提出預報,經總工程師批準后,通知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否則因此造成事故,按礦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巷道進尺、收尺,應由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配合地質測量部門進行,并以測量部門的數字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并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鉆探設計由地質部門負責向鉆探施工單位提供。鉆探單位施工鉆探,并負責向地質部門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詳實鉆探原始記錄資料,鉆探施工單位不及時向地測部門提供鉆探資料,每次罰鉆探施工單位100~300元;提供虛假的地質資料,每次罰責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礦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地質人員要編制超前探測所需的各種圖紙,下達超前探測預測、預報,建立超前探測成果臺帳,超前探測要有設計方案、單孔設計及工程質量的總結報告,否則每缺一項(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超前探測工作,不得出現推委拖延探測工程工作,否則對單位主管罰款500元,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超前探測必須按規定的超前距進行探測,不得小于規定標準,否則發現一處對施工單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在采掘過程中,凡遇到斷層、出水、煤厚變化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生產單位必須向地測部門匯報,地測人員必須及時到達現場,按規定進行實測、勘驗、分析,做出判斷,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采掘單位匯報不及時的罰款100~300元。地測部門不及時收集分析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條、地測部門應根據已查清的水文地質資料,提出情況分析和防范意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只有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掘進或回采,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地質測量部門須向回采部門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制作業規程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回采工作面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質測量部門按規定進行丈量,并以地測部門的數字為準;
第三十條、回采工作面的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通知回采單位,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
第三十一條、煤巷隊施工時,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線,造成間隔煤柱的擴大或丟底煤,如發現此類現象,以偏差或丟底煤處計算,每米罰款100元。
第三十二條、回采工作面要按作業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反開采程序,如發生此類情況造成損失的,對施工單位按造成損失量市場價的50%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頂分層工作面,不得人為丟假頂及浮煤,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四條、放頂煤工作面,要嚴格按沿煤層底板回采,如遇地質構造或其它因素影響,要制定措施,無措施造成丟底煤,每米罰款200元。
第三十五條、放頂煤時,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規程要求,如發現一處不符合規程要求,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放頂煤時,放煤口處處要見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塊,如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七條、放頂煤時,頂煤要放凈,不得丟頂煤或未放煤,發現一處罰款1000元。
第三十八條、放頂煤時上、下端頭的煤要放凈,無故不放或未放凈,每次每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放頂煤時老塘煤要清掃干凈,老塘頂網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凈,如未清凈或網未落至煤底板,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四十條、對回采工作面和各種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時停采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并通知生產科儲量管理人員。如違反規定,未按設計停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
第四十一條、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須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收尺測量。以便地測部門及時上圖。
本規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第4篇 地測防治水部管理制度辦法
一、部長對部室的思想政治、業務、安全工作負有全面責任,直接對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
二、部長助理對部長負責,按照分管的業務進行工作;
三、組長對部長助理負責,各測量組、地質組、探水組組長做好各小組日常工作安排;
四、根據部長工作要求和日常碰頭會其他部室提出地測部門的工作,由部長助理對各組長之間要協調安排,督促落實;
五、測量組長帶領測量組人員積極組織完成日常井上下測繪任務,探放水組長帶探水人員積極完成日常探水工程任務;
六、凡涉及部室的問題,全部所有人員參加研究分析,形成決議,提出解決的辦法;
七、部長、部長助理、各組長必須樹立集體觀念,堅持工作具有計劃性、事前具有部署、事后具有檢查的工作方法,各級工作人員對領導安排的任務,應主動逐級匯報完成情況;
八、各組必須抓緊時間、合理安排、科學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計劃,同時樹立全局觀念,相互協作,密切配合;
九、完成公司領導交給的任務。
職責范圍
一、地質組職責范圍
1、負責全礦采掘工程的地質測繪工作,搜集、整理、繪制、提供全礦地質、水文地質情況及井巷、采面測繪圖紙資料;
2、掌握井田內及其鄰近地面建筑、水體和老窯情況,提供有關防治水設計及主要井巷保護煤柱,調查采動對地表、建筑物及水體的破壞情況。
3、對全礦儲量和煤場存煤進行管理,計算“三量”動態,按時提供有關報表和圖紙資料;
4、根據有關技術政策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統計、分析煤層開采利用情況,并對其進行監督,及時提出合理開采,減少煤炭資源損失的意見;
5、負責全礦的原煤煤樣和煤層煤樣采、制、送驗工作,監督檢查全礦提高煤質措施的執行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6、負責對井田內及其鄰近小煤窯的開采進行檢查,掌握其開采邊界,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7、編制礦井防治水長遠規劃和年度規劃,參與采掘工程的會審;
8、負責回采工作面煤厚探測及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9、負責地質、儲量、繪圖、煤質的標準化工作;
10、負責全礦井上下的地質觀測,編錄并及時正確地繪制成圖;
11、查明地質構造,煤層儲存條件及影響安全生產的其它地質因素,提供地質預報和采區、采面以及開拓工程的地質說明書;
12、進行礦井水文地質工作,負責補充調查和井上下水文地質觀測,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各種充水因素,提供采掘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實施探放水工程;
13、負責編制礦井補充勘探計劃,提高儲量級別,為礦井正常開采提供儲量保障;
14、負責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出現的挑頂、割底及夾石增厚等影響煤質的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煤質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15、做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月度情況上報;
16、填繪1:**、1:5000采掘圖及采面儲量圖,并報送月進度底圖;
17、負責地測防治水的標準化工作;
18、完成領導交辦工作。
二、測量組職責范圍
1、負責井下7′、15′基本控制導線,15′、30′采區控制導線測量和資料整理;井下基本控制高程,采區控制高程測量和資料整理;
第5篇 地測資料保管管理制度
1、各礦的地測資料以科、井(區)為單位,必須統一管理。并配備專、兼職專業人員具體負責資料保管工作。
2、地測圖紙資料必須符合規范化、標準化和檔案化管理。
1)有專門資料室,室內整潔優美,做到防火、防盜、防水、防蟲等。
2)有專門的圖柜和圖盒,統一裝訂,分門別類進行存放。
3)資料存放做到有目錄明細,有索引卡片,查找方便。
4)為適應現代化管理需要,地測圖紙資料管理逐步采用計算機技術。采用計算機對各類資料進行查詢,檢索、分析和管理。
第6篇 x礦地測科管理制度
一、 礦井地質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礦井地質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標準、技術要求,開展好礦井地質工作。
2、搞好地質資料觀測、收集、整理,并按期進行分析、總結,開展好礦井生產的地質預測、預報,保質保量按時提交“三書”(采區地質說明書、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
3、按規定要求上報有關圖紙、資料、地質報表等。
4、根據生產需要,搞好礦井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5、根據礦井生產及時掌握動態,按規定要求正確計算三個煤量,加強儲量管理,合理開采煤炭資源。
6、搞好礦區內地表塌陷裂縫、滑坡等地質災害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時提供有關圖紙資料。
7、利用微機技術進行地質資料的計算、整理、分析。
二、測量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煤炭測量規程》及有關規定。搞好礦井測量工作、更好的為礦井生產工作。
2、井上、井下首級測量控制網做定期檢核和觀測,按照礦井生產確定起算數據。
3、根據《煤礦管理規程》要求健全各種成果臺帳卡片和圖紙資料。
4、按設計要求,正確標定各項工程的幾何關系,做到準確無誤。
5、按照測量規程要求,對各類施工巷道及時下發貫通警報通知單,確保安全生產。
6、嚴格按巖移觀測要求,做好地表巖移觀測站的觀測管理工作,為礦區的 “三下”采煤和設計確定各類保安煤柱提供合理的地表與巖層移動變形參數。
7、對測量使用的儀器、工具、進行定期檢校,做到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8、利用微機技術進行測量資料的計算整理。
三、水文地質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及有關規定,搞好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提高工作質量。
2、按照水文地質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根據生產需要及時提出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及水害預防措施。
3、做好各施工現場和出水點、觀測點的資料采集觀測、整理、分析工作,健全各種臺帳、卡片,及時完善圖紙資料。
4、根據觀測收集的資料,應及時分析、總結,做好水情水害的預測、預報工作,堅持有疑必探的原則。
5、按期、準確上報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報表等。
6、根據生產需要,做好礦井水文地質的補充勘探工作。
7、使用先進技術、利用微機進行地質資料處理、分析,并建立數據庫,確保提供資料準確及時。
四、礦圖繪制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地質圖例》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完善各種基本礦圖。
2、建立健全地質測量、水文地質資料臺帳、卡片,做到有索引,便于查找,內容符合規定要求。
3、做到圖種齊全,按規定時間填圖及清繪內容注記均符合規程要求,線條、顏色美觀。
4、正確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做好圖紙資料的管理工作。
5、使用維護好繪圖儀器、工具,做到用后及時清洗,擺放整齊。
6、做好底圖的復制工作,不斷提高復制質量,確保礦圖的使用年限。
7、積極開展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
8、利用微機技術開展好礦圖繪制工作,并能建立數據庫。
五、小煤窯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及上級有關規定,加強區內小煤窯管理。
2、制定區內小煤窯管理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小煤窯臺帳和小煤窯檢查測量記錄,及時填繪小煤窯圖紙資料。
3、對礦區內的小煤窯定期進行檢查測量,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業務聯系
1、生產過程中,地測組要與設計、采掘等部門互相協作,密切配合,搞好業務聯系,為安全生產服務。對設計部門所需的礦井改擴建、水平延深、采區設計資料應提前聯系,保證測量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2、地質組要向采掘區隊提供回采及掘進地質說明書,并在生產過程中遇有地質條件變化時,及時下達地質條件變化通知單,采掘單位在地質調查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各類施工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提前3天送交設計圖紙,以便測量人員有時間進行審核、驗算、查找資料,到施工現場查找測點,準備測量給線前的工作,變更設計時應有設計單位用書面形式通知地測組或在原設計上加補充說明,沒有設計圖紙口頭通知或現場臨時指揮新開口或變更設計時,測量人員有權不予接受。
4、施工單位所施工的各種硐室(設計圖紙上沒有的)必須在每月驗收的前一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測量人員,并有礦有關領導的批準簽字,測量人員才予以驗收。
5、測量人員在放線時施工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標定完后在現場應交代給施工單位負責人,隨后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給區、隊負責人,并有區、隊負責人簽字。
6、工作面遇構造或其它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執行中腰線時,應由施工單位提前通知測量組,以便及時安排延線。
7、各類巷道中腰線延伸、中線點、高程點、以及激光指向儀等測量標志設備,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不得隨意移動,發現問題及時向測量人員匯報,否則后果自負。
8、地面各種建筑物施工放線與大型設備安裝定位工作需要測量放線時,有關部門必須提前通知地質科并征得科長同意后方可進行測量。
第7篇 地測科管理制度
一、 礦井地質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礦井地質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標準、技術要求,開展好礦井地質工作。
2、搞好地質資料觀測、收集、整理,并按期進行分析、總結,開展好礦井生產的地質預測、預報,保質保量按時提交“三書”(采區地質說明書、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
3、按規定要求上報有關圖紙、資料、地質報表等。
4、根據生產需要,搞好礦井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5、根據礦井生產及時掌握動態,按規定要求正確計算三個煤量,加強儲量管理,合理開采煤炭資源。
6、搞好礦區內地表塌陷裂縫、滑坡等地質災害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時提供有關圖紙資料。
7、利用微機技術進行地質資料的計算、整理、分析。
二、測量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煤炭測量規程》及有關規定。搞好礦井測量工作、更好的為礦井生產工作。
2、井上、井下首級測量控制網做定期檢核和觀測,按照礦井生產確定起算數據。
3、根據《煤礦管理規程》要求健全各種成果臺帳卡片和圖紙資料。
4、按設計要求,正確標定各項工程的幾何關系,做到準確無誤。
5、按照測量規程要求,對各類施工巷道及時下發貫通警報通知單,確保安全生產。
6、嚴格按巖移觀測要求,做好地表巖移觀測站的觀測管理工作,為礦區的 “三下”采煤和設計確定各類保安煤柱提供合理的地表與巖層移動變形參數。
7、對測量使用的儀器、工具、進行定期檢校,做到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8、利用微機技術進行測量資料的計算整理。
三、水文地質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及有關規定,搞好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提高工作質量。
2、按照水文地質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根據生產需要及時提出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及水害預防措施。
3、做好各施工現場和出水點、觀測點的資料采集觀測、整理、分析工作,健全各種臺帳、卡片,及時完善圖紙資料。
4、根據觀測收集的資料,應及時分析、總結,做好水情水害的預測、預報工作,堅持有疑必探的原則。
5、按期、準確上報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報表等。
6、根據生產需要,做好礦井水文地質的補充勘探工作。
7、使用先進技術、利用微機進行地質資料處理、分析,并建立數據庫,確保提供資料準確及時。
四、礦圖繪制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地質圖例》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完善各種基本礦圖。
2、建立健全地質測量、水文地質資料臺帳、卡片,做到有索引,便于查找,內容符合規定要求。
3、做到圖種齊全,按規定時間填圖及清繪內容注記均符合規程要求,線條、顏色美觀。
4、正確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做好圖紙資料的管理工作。
5、使用維護好繪圖儀器、工具,做到用后及時清洗,擺放整齊。
6、做好底圖的復制工作,不斷提高復制質量,確保礦圖的使用年限。
7、積極開展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
8、利用微機技術開展好礦圖繪制工作,并能建立數據庫。
五、小煤窯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及上級有關規定,加強區內小煤窯管理。
2、制定區內小煤窯管理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小煤窯臺帳和小煤窯檢查測量記錄,及時填繪小煤窯圖紙資料。
3、對礦區內的小煤窯定期進行檢查測量,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業務聯系
1、生產過程中,地測組要與設計、采掘等部門互相協作,密切配合,搞好業務聯系,為安全生產服務。對設計部門所需的礦井改擴建、水平延深、采區設計資料應提前聯系,保證測量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2、地質組要向采掘區隊提供回采及掘進地質說明書,并在生產過程中遇有地質條件變化時,及時下達地質條件變化通知單,采掘單位在地質調查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各類施工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提前3天送交設計圖紙,以便測量人員有時間進行審核、驗算、查找資料,到施工現場查找測點,準備測量給線前的工作,變更設計時應有設計單位用書面形式通知地測組或在原設計上加補充說明,沒有設計圖紙口頭通知或現場臨時指揮新開口或變更設計時,測量人員有權不予接受。
4、施工單位所施工的各種硐室(設計圖紙上沒有的)必須在每月驗收的前一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測量人員,并有礦有關領導的批準簽字,測量人員才予以驗收。
5、測量人員在放線時施工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標定完后在現場應交代給施工單位負責人,隨后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給區、隊負責人,并有區、隊負責人簽字。
6、工作面遇構造或其它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執行中腰線時,應由施工單位提前通知測量組,以便及時安排延線。
7、各類巷道中腰線延伸、中線點、高程點、以及激光指向儀等測量標志設備,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不得隨意移動,發現問題及時向測量人員匯報,否則后果自負。
8、地面各種建筑物施工放線與大型設備安裝定位工作需要測量放線時,有關部門必須提前通知地質科并征得科長同意后方可進行測量。
第8篇 地測科圖紙管理制度
一、繪圖要求
1、必須按照《煤礦測量圖例》及國家測繪總局頒發的有關規范和地形圖圖式的規定負責繪制礦井必須具備的各種礦圖。做到內容齊全準確,力求整潔美觀。
2、采掘圖嚴格執行《煤礦測量試行規程》的規定,每延長一次導線填表繪一次,每月清繪一次。
3、及時正確修改儲量計算圖,編繪煤層底板等高線圖。
4、及時收集回采工作面煤層柱狀,準確清繪地質剖面
5、認真搞好礦區水文調查,按時收集氣象資料,繪制相應的資料圖紙。查明采區、工作面充水因素,予測觀測涌水量,繪制編錄有關圖紙及資料。
6、每次繪制、修改完工后,由審核人把關,科長簽字后方可使用。
二、圖紙保管
1、對各種圖紙資料進行分門別類整理,統一分類編號,并列入目錄本中,按類分袋實行檔案化保存,做到有條不紊。
2、所有借閱都必須要求其嚴格填寫借閱表,以防資料丟失、泄露機密。
3、如果保存的圖紙只有一份一件時,不得供作它用。
4、科長組織對重大工程地測圖紙資料的會審,督促檢查資料復查審核,確保地測資料的準確性、完好性。
三、圖紙借閱管理
1、外系統必須持有經省局總工程師批準的介紹信,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查閱、抄用或索取圖紙資料,所有借閱都必須要求其嚴格填寫借閱表,嚴防失密。
2、本系統必須持有局總工程師批準的介紹信,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查閱、抄用或索取圖紙資料,所有借閱都必須要求其嚴格填寫借閱表,嚴防失密。
3、本單位各項工作科室借閱圖紙資料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所有借閱都必須要求其嚴格填寫借閱表,否則,不得借閱,以防資料丟失。
4、報局、礦和有關科室隊組交換圖,每年第一次提供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以后每月交換圖經科長審閱,方可提供。
5、若交換圖需重新曬制、打印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提供,以節約用紙。
6、礦有關科室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圖紙資料一律不準懸掛外露。
7、有關科室其它必要圖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提供。
8、各科曬圖、打印圖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沒有批條不給曬制、打印,嚴格控制圖紙數量。
9、曬制、打印后,要認真登記和統計用紙數量,避免浪費。
10、每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圖紙資料清查與整理,對必要的圖紙資料轉入檔案保存,并將報廢的圖紙資料列出目錄,經總工批準后,方可消毀。
四、因不執行以上各項規定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加倍賠償,情節嚴重時,交國家執法部門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