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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滅火管理制度(17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28 10:55:02 查看人數:69

      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1篇 防滅火管理制度

      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一條 井下職工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及上級有關的防滅火規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第三條 井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井下避災線路,必須熟悉滅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區域內各種器械存放地點。

      第四條 井上下所設置的所有滅火器,保衛科負責每年換藥一次,確保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 通風部門每旬對井上下消防器材庫檢查一次,發現存儲的材料、工具損壞、丟失應及時補齊。

      第六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等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通風部門應負責檢查使用情況。

      第七條 井下硐室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不得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和廢油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第八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如確需時,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同時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調度室,根據火災情況,及時上報縣、市局,同時通知救護隊,以便及時控制災情,進行救災。

      第十條 井口房和風機房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十一條 井下機電硐室和皮帶機頭前后各20米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篇 防滅火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新疆煤炭監察局、昌吉州政府、阜康市政府及阜康市煤炭工業管理局文件指示,為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我礦特設立“防滅火管理的職能機構”具體安排如下:

      一、管理機構:

      組 長:高建江

      副組長:王金煥、牟奇武

      成 員:程志豪、李建興、李傳高、付紹志

      以上人員從即日氣,在組長高建江的帶領下,各負其責,認真扎實,嚴格細致,高度重視的按照上級下達的文件精神履行職責,出色完成礦井防滅火的工作。

      二、工作內容及安全措施:

      礦井火災有兩種:一種是內因火災,也就是煤的自燃。另一種是外因火災,也就是人為造成的火災。

      (一)、 內應火災,因礦所采煤層為不易自燃煤層,但為防患于未然,也必須給予高度重視。煤炭自燃,一般發展過程比較緩慢,掌握、了解煤炭自燃征兆,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就能起到很好的防火滅火作用。

      煤炭自燃著火前有以下征兆

      (1) 煤炭和發火區域溫度升高。

      (2) 井巷、工作面或采空區(未及時封密的采空區)內空氣缺氧呼吸困難,co、co2增加,工人有頭痛,惡心、心慌等輕度中毒現象。

      (3) 空氣濕度增加,巷道或工作面、采空區內有霧氣。

      (4) 氣味異常,如煤油味、汽油味、松節油味等。

      (二)、 外因火災:人為造成的礦井火災最為可怕,它來的非常突然,也不定在什么可能的地方發生,所以往往造成惡性事故,例如:火災引爆瓦斯或造成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火災的預防工作。

      (三)、 火災預防與處理措施

      1 內因火災與預防處理措施

      (1) 采用比較先進的采煤技術和方法,即在煤炭發火期內將工作面的煤炭快速、干凈、全部采出,做到開采強度大、回采率高,丟失浮煤少。

      (2) 采用后退式的回采順序和實現并聯分區通風系統。

      (3) 工作面采完后,或暫時不使用的巷道(包括舊巷、盲巷)要按規定及時封閉。

      (4) 加強“一通三防”工作,即要加強礦井通風狀況和通風構筑物的檢查和管理,注意降低漏風和漏風地點巷道的風阻,嚴防向采空區漏風。要及時封閉可能發生發火的地區。

      (5) 嚴禁亂采亂掘,要留足留夠各種保安煤柱,隔離煤柱、護巷煤柱。

      (6) 定期進行co氣體的檢查。

      (7) 采后黃泥灌漿等等或封閉防止漏風。

      2 外因火災預防與處理措施

      (1) 預防明火

      (a) 井口房和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電焊,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抽煙等。

      (b) 預防放炮引火: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放炮工作,嚴禁放糊炮,嚴禁用煤塊、煤粉、炮藥紙等易燃物代替炮泥,嚴禁反向爆破,同時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c)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氣設備嚴禁失爆。消滅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等。

      (d) 預防摩擦生火: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護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e)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風筒等。

      (f) 建立、完善井上下供水系統、即可除塵、灑水、又可滅火用。

      (g) 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用不燃材料建筑或支護。

      (四)、 滅火措施用水滅火措施:

      1 用水撲滅井下火災,簡單、經濟、快速、并效果好。但用水滅火必須有足夠的水量。滅火時要保持正常通風,回風道要暢通以便于煙霧和水蒸氣及時排除;滅火時人應站在上風側,射水流只能由外圍逐漸向油類火災和撲滅電氣火災;電器火災只有首先停電,才能用水滅火。滅火時要有專人檢查瓦斯爆炸。

      2 撲滅電氣火災措施:要先切斷電源,用不導電的器材如砂子、滅火器等來撲滅,停電后才能用水滅火。

      3 當瓦斯濃度增加、火勢又不減退時,應當機立斷采用密閉法進行滅火。

      (五)、 礦井火災緊急措施

      1 最先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盡可能進行直接滅火,并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調度室要立即通知礦領導等有關人員,并立即向上級匯報,召請救護隊到礦,并通知停止災區供電和撤除災區人員。災區人員要迎著新鮮風流撤退或盡快進入新鮮風流撤退。若通路被阻時應盡快構筑臨時避難硐室待救。

      2 礦長到達調度室后,要立即詢問災區停電、總工等有關人員組成搶救指揮部,盡快制定救災方案,向救護隊下達救人偵察災情、處理災變的任務。

      3 火災時期風流控制是關鍵應堅持以下原則:

      (a) 災區人員未撤出前不準減少災區風量,以免出現貧氧或引起瓦斯濃度上升。

      (b) 當火區瓦斯嘗試上升到或超過2%虹,要立即增加災區峋,否則撤出救災人員。

      (c) 當滅火過程中發生了瓦斯爆炸,要立即增大災區峋,以排除爆炸產物和火災氣體。避免再次爆炸。

      (d) 在進風口附近,進風井筒或井底車場等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命令主要通風機反風。

      (e) 要制定避免瓦斯煤塵爆炸措施和直接滅火方案以及封閉火區的方案。

      (六)、 火災現場人員避災路線與措施

      1 避災措施--井下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是煙氣,尤其是co中毒。能否避免或減輕傷亡,主要決定于現場人員能不能及時采取有效自救、互救的避災措施。

      (1) 及時抓著有利時機,是保證取得自救與互救成功關鍵。因為火災一般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火災初發時,災害程度、波及范圍及危害作用都較小,是消滅事故和進行自救互救的最寶貴的有利時機。

      (2) 井下發現了煙氣或明火等火災災情,應立即通知附近工作的人員。現場人員要立即組織起來,判明事故性質、地點及災害程度、蔓延方向等情況,迅速向礦(附近電話)調度室報告,請求救護隊援救,同時立即投入搶救。搶救時應切斷電源并利用防塵管路中的水進行撲滅。

      (3) 火災事故如果不能直接撲滅或控制不著災情時,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撤退路線和避災自救的方法。

      (4) 撤退時任何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驚慌,不能狂奔亂跑,應在班組長和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有組織的進行撤退。

      (5) 位于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應迎著新鮮風流撤退;們于火源回風側的人員,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煙氣有中毒危險時,應迅速戴好自救器,盡快通過捷徑繞道新鮮風流中去。撤退行動即要迅速果斷,又要快而不亂。同時還要隨時注意觀察巷道和風流的變化情況,防逆轉風流傷人。人與人之間要互相照應,互相幫助、團結友愛。

      (6) 在撤退途中,當發現有發生爆炸的前兆時,要立即避開爆炸的正面巷道,或進入就近的躲避硐內;如果情況緊急,應迅速背向爆源,靠巷道的一幫就地順著巷道爬臥,面部朝下緊貼底板,用雙臂護住頭面部并盡量減少皮膚的外露部分;如果巷道內有水溝或水坑,則應順勢爬入水中,要盡力屏住呼吸或是閉氣,將頭面侵入水中,防止吸入爆炸火焰及高溫有害氣體。

      (7) 有在煙霧的巷道里撤退時,必須及時戴好自救器,若自救器未帶或失效時應捂上濕毛巾。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盡量避免深呼吸和急促呼吸。

      (8) 在撤退途中如果巷道堵塞,無法撤退時,要迅速就近找到避難硐室,并在硐室外留下衣服,礦燈等標志,以引起救護人員注意;要靜臥并熄滅多余礦燈,以節省體力和能源,延長待救時間,并斷續敲打風門、煤幫、軌道或水管等,以發出呼救信號。

      阜康市磨盤溝煤礦

      2009年3月16日

      第3篇 x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

      井下防滅火系統與防塵系統為一體,分布井下三個采區(11、12和13采區)的每個作業場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礦煤層不易自燃主要是預防外因火災。礦成立防火委員會,保衛科為專職消防隊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統。全礦鋪設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鐵管長9010米,支管φ50mm的鐵管或塑料管17859米。鋪設到了采區的每一個作業地點和防塵巷道。井下建立了兩個靜壓水池,總儲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對水源進行了凈化,水質符合標準。防火系統根據標準要求,防火系統管路根據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以備消防滅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級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車場內建立井下消防庫,配備齊各種消防器材。采用多種渠道進行防火宣傳,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進行一年一次實地演示和培訓。并在“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報告中,制定專項技術措施和預案,消防工作歸保衛科管理,有安監科、生產科和供應科定期檢查,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存在的隱患。

      防滅火措施

      (1)、我礦煤層不易自燃,防滅火主要是預防外因火災。

      (2)、距離進回風井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構建臨時建筑。

      (3)、進回風口應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圍內、每班開工前由專人負責灑水(由運輸區負責)。

      (4)、進回風井口應配備至少兩個滅火器,并應定期檢查和更換。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⑩

      (6)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聯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8)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9)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統,按規定設置三通閥門。

      (10)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檢修峒室、材料庫、井底車場、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帶運輸機頭等部位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按規定運送和使用,井下嚴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也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灑在井巷或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峒室內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13)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米范圍,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14)每季度按規定對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

      (15)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現場人員應依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人員撤離災區,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工具和器材滅火。

      (16)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藥,炮眼的裝藥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規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井下采用不延燃性電纜、運輸皮帶、膠質風筒等。

      (18)爆破器材的貯存,運輸和井下放炮都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19)嚴禁砸、碰、摔等損壞井下電器設備的現象,按《規程》規定保持電氣設備完好,保護裝置齊全,靈活、可靠,嚴禁電器設備帶病運行,防止電氣設備損傷造成短路產生火源。

      (20)為了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必須遵守《規程》第四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21)充電硐室、永久性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等都必須用不燃材料支護,并符合《規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22)空氣壓縮機的使用必須符合《規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23)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必須按《規程》四百九十一條執行, 井下供電設備符合有關規定。

      (24)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經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驗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準下井。

      (25)井下任何地點發生煤體發熱,溫度升高都要進行化驗分析,測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26)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都應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電纜。

      (27)火災事故發生后,災區人員首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班(組)長迅速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匯報調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災路線,或按礦領導指定的避災路線撤離。

      (28)當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首先要切斷電源,來不及切斷電源前只能用不導電的阻燃材料進行滅火,如干砂粉狀滅火器等。

      (29)當火災剛發生時,班組長要在安全情況下積極組織滅火,控制火區范圍,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

      (30)當坑木、浮煤(受其熱源的作用)造成火災時,可采用水、滅火器、砂子、黃土等不燃材料滅火。

      (31)火災發生后,在火區影響內的回風流中工作人員要立即打開自救器撤到安全地點。

      (32)當進風的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附近發生火災需要反風時,必須有救災指揮部的命令。

      (33)礦井主要扇風機接到反風命令后,首先要將井口防爆門的壓鐵壓住防爆門,防止反風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

      (34)礦井一旦需要反風時,要有組織的按照指揮長指定的避災路線撤人。

      (35)其他應嚴格按照礦井滅火的有關規定、規范執行。

      (36)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防滅火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向職工貫徹學習。

      第4篇 防滅火裝備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滅火供水系統,并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時同時使用,并保證送到用水地點時,管中水壓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閥門。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車場附近及清撒平巷、裝載硐室內。

      (3)主要大巷、傾斜巷道、采區巷道每隔100m處。

      (4)皮帶運輸道每隔50m,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5)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每隔50m一處。

      (6)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20m以內。

      (7)掘進工作面巷道口處。

      (8)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閥門的位置應便于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志,其出口禁止射向電纜接線盒及其它電氣設備。

      皮帶運輸巷每個三通閥門上必須接一根25m長軟管。

      3、礦井進風巷道口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硐室和材料庫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4、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

      6、礦井必須建立礦井反風系統,用于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回風巷發生火災時使用。礦井反風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演戲計劃應按規定審批。

      第5篇 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總則

      1、礦井開采的煤塵都屬于自然發火煤層。為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必須成立以企業法人為首的,礦長和工程師參加的防滅火管理機構,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

      2、井下火災的定義

      1)明火,井下煤層自然發火或紅炭。因生產過程中進行特殊工作,如電焊、放炮引起著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現灼熱,溫度超過70度的。

      3)井下某區域內出現火、煙或風流中連續四次出現co濃度達到或超過0.01%。

      4)煙霧進入井下,影響采掘工作的。

      5)導致瓦斯煤塵爆炸的電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發生自燃不能直接滅火而加以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

      3、井上下必須建立消防倉庫,并儲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倉庫應有鐵道與井下直通,消防倉庫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補,保證足夠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災處理完畢后一星期內整理火區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報告。

      二、井下火災的預防

      1、硐室必須設在進風流中,進出口處設置防火鐵門,并儲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設備不能超負荷運行,并定期檢修,低壓電網每條線都要按負荷大小裝設漏電、過流、短路等保險裝置,當電流增大發熱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3、井下進風流中需要電焊或噴燈時,必須寫出安全措施,報煤管站或煤炭局批準后方可施工。

      4、預防摩擦產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絞車、回柱絞車等機械設備,都必須設安全防護設施或灑水裝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塵。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糊炮、挑桿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塊煤矸,炮眼必須使用水炮泥、黃泥封堵,嚴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三、煤層自然發火的預防:

      1、礦井必須對已開采的煤層進行煤炭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并嚴格按照煤炭自然傾向性分類、管理和編制措施。

      2、開采自然發火煤層時,應選擇丟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與采空區的密閉性好等原則進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必須后退工開采,在發火期風留隔離煤柱,在隔離煤柱間設置防火門套,防火門套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層發火期內采完。

      4、采區隔離煤柱在巷道設計上應力求上下階段沿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過程中嚴禁超采、偷采破壞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結束的上段聯絡巷道必須隨采隨封,一般應在15天內封閉結束,長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如果回收困難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封閉,必須報告并說明幫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層在火區附近開采時,必須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護隔離煤柱,靠近火區邊緣和通向火區的巷道必須注漿或筑2米以上距離的黃土隔離墻,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區外回采。

      7、在火區下方開采時,沿傾斜留足10-20米的隔離煤柱(當煤層傾角變化大于45度為25米)并編制回采措施報煤管站和煤炭局批準后,才進行回采。

      8、開采自然發火煤層巷道掘進時嚴禁用茅草、樹枝背幫背頂,必須用竹笆或搪材背幫背頂。

      9、地面的小煤窯開采情況在開采前必須調查清楚,對開采深度較大的小煤窯必須設置磚石密閉,黃土填實或注漿。

      10、采區內通風設施(如風門、密閉)應設置在圍巖堅固、

      地壓穩定的地點,并保證嚴密不漏風。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時嚴禁利用遺留風眼作為回風巷。

      13、煤層巷道掘進巷道過程中因發生冒頂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應采取注漿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區嚴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無法解決,非利用不可時,由礦工程師寫出措施報煤管站批準后方可實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現co,有發火征兆時,可以采用均壓通風,調節風壓等措施,但必須寫出措施報煤管局批準實施,并做好調壓后觀察工作,包括調壓后的風量、風壓、漏風、氣樣分析等。

      16、礦井在編制采掘作業計劃的同時,應根據生產采掘作業地點編制防滅火工作計劃。

      四、井下火災處理

      1、井下從業人員當發現井下著火,有權迅速報告礦業主及礦長,業主和礦長應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著火性質和地點進行處理。

      2、礦井火災處理工作應由礦長、工程師擔任總指揮,參加處理火災的人員應服從指揮,任何人不得干預火區的處理工作。

      3、處理火災過程中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測火區氣體成分和井下風流的變化狀態,并定時定點地觀測結果及時報告礦井滅火指揮中心和井下滅火總指揮。

      4、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如干粉滅火器、四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滅火,嚴禁用水直接滅火。

      5、井下火災處理時,工作地點的空氣中各種氣體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沼氣在2%以下時,非救護隊人員可在進風側處理或直接滅火。

      6、火災在處理過程中嚴禁改變通風系統、風量或風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況下采取降壓措施,但必須監視火區氣體的變化情況,當瓦斯超過2%時必須解除通風設施,恢復正常通風。

      7、井下火災不能采取直接滅火時,應采取封閉方法,封閉火區時,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閉。

      8、封閉火區時,應先封閉火區相關連的供風系統,簡化火區系統,然后再由救護隊同時封閉火區進回風巷的密閉,并迅速撤離災區。

      9、火區封閉的全過程,必須有救護隊待急,救護隊施工時,必須一個小隊工作,一個井下待急,一個在地面待令(共計三個小隊)。

      五、火區防爆

      1、在搶救火災處理中,嚴防沼氣積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風流變化、倒轉,嚴格控制沼氣濃度確保滅火人員安全。

      2、盡量減少火區內的人員,參與運料人員,在運完后迅速離開,煤礦要指定專人負責清點人數并向火區指揮領導小組報告。

      3、當火勢較大,用水直接滅火時,先從火源周圍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滅火,以免引起火災氣體、瓦斯和水分解氫氣爆炸。

      4、火區封閉后,24小時以內禁止人員進入災區工作或檢查,只有在24小時后,由救護隊人員沿進風側至回風側依次對火葬區封閉進行檢查,48小時后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制定恢復工作的計劃。

      5、火區有爆炸危險時,必須先采取防爆打電話,預先在火區的進回風巷中設立隔爆墻,隔爆墻的長度不小于4米,24小時視火區穩定后,方能設置永久密閉或采取先封進風,后封回風的方法,減少火區的爆炸危險。

      6、永久設施的施工必須由救護隊進行,永久設施必須安裝取樣管、注漿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樣管和注漿管安在密閉的中上部,其余安裝在密閉下部。

      六、火區的管理、啟封和注銷

      1、每形成一個火區,都要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關系圖,由礦井通風部門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區后10天內報煤管局、煤管站。

      2、火區封閉,防火領導小組制定火區密閉觀測,注漿等積極措施繼續滅火工作,并作好處理和觀測記錄。

      3、井下永久性火區密閉的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凡屬火區永久性密閉前都必須設置柵欄,提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的警示牌。

      2)發現密閉質量不好,閉溫升高,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封閉的火區必須經常取樣化驗分析,掌握火區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

      5、火區的啟封條件:

      1)火區內的co絕跡或穩定在0.001%以下。

      2)氧氣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區內氣溫低于30度或水溫低于25度。

      6、火區啟封前,應在啟封的密閉外側設置嚴密的鎖封風門,由救護隊員在保持封閉渠完好的狀態下,進行啟封和偵察火區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氣的含量情況以及巷道的完整情況。

      7、鎖封風門內應備足重新封閉的材料,如果發現火區內有異常變化和復燃現象時應立即重新封閉火區。

      8、啟封火區的工作由救護隊佩帶呼吸器在鎖封風門內進行,先將回風巷的密閉打開一個小口,進入火區偵察,其余人員應撤離火區。

      9、救護隊員進入火區檢查后,確無問題時,打開封閉風門,讓火區氣體在主扇負壓作用下進行排放,待1小時后,再由救護隊員進入火區檢查情況,確認無問題時,由指揮小組決定開啟火區進風巷密閉。

      10、恢復正常通風后的火區,觀察三天,三天內都要對火區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火區無復燃跡象后才能恢復火區內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區面積較大,封閉后火區穩定,要采取措施進行鎖封,按啟封密閉的方法,由救護隊進行鎖封。

      12、火區經處理以后,通過取樣分析,判斷火區火的熄滅,并符合熄滅條件時,可寫出火區注銷報告,報煤管站、局核準。未寫出火區注銷報告的火區,都應該按照火區進行管理,啟封后采完的火區,又無復燃即為自然注銷

      第6篇 機電硐室防滅火器材配備管理制度

      1、礦井機電硐室必須按《規程》要求配備齊全滅火器材,建立防滅火管理制度;

      2、生產礦井井下機電硐室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3、機電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機油,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硐室內;

      4、維修機電設備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5、機電硐室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7篇 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

      井下防滅火系統與防塵系統為一體,分布井下三個采區(11、12和13采區)的每個作業場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礦煤層不易自燃主要是預防外因火災。礦成立防火委員會,保衛科為專職消防隊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統。全礦鋪設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鐵管長9010米,支管φ50mm的鐵管或塑料管17859米。鋪設到了采區的每一個作業地點和防塵巷道。井下建立了兩個靜壓水池,總儲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對水源進行了凈化,水質符合標準。防火系統根據標準要求,防火系統管路根據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以備消防滅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級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車場內建立井下消防庫,配備齊各種消防器材。采用多種渠道進行防火宣傳,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進行一年一次實地演示和培訓。并在“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報告中,制定專項技術措施和預案,消防工作歸保衛科管理,有安監科、生產科和供應科定期檢查,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存在的隱患。

      防滅火措施

      (1)、我礦煤層不易自燃,防滅火主要是預防外因火災。

      (2)、距離進回風井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構建臨時建筑。

      (3)、進回風口應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圍內、每班開工前由專人負責灑水(由運輸區負責)。

      (4)、進回風井口應配備至少兩個滅火器,并應定期檢查和更換。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⑩

      (6)?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聯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8)?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9)?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統,按規定設置三通閥門。

      (10)?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檢修峒室、材料庫、井底車場、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帶運輸機頭等部位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按規定運送和使用,井下嚴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也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灑在井巷或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峒室內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13)?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米范圍,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14)?每季度按規定對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

      (15)?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現場人員應依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人員撤離災區,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工具和器材滅火。

      (16)?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藥,炮眼的裝藥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規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井下采用不延燃性電纜、運輸皮帶、膠質風筒等。

      (18)?爆破器材的貯存,運輸和井下放炮都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19)?嚴禁砸、碰、摔等損壞井下電器設備的現象,按《規程》規定保持電氣設備完好,保護裝置齊全,靈活、可靠,嚴禁電器設備帶病運行,防止電氣設備損傷造成短路產生火源。

      (20)?為了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必須遵守《規程》第四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21)?充電硐室、永久性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等都必須用不燃材料支護,并符合《規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22)?空氣壓縮機的使用必須符合《規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23)?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必須按《規程》四百九十一條執行, 井下供電設備符合有關規定。

      (24)?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經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驗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準下井。

      (25)?井下任何地點發生煤體發熱,溫度升高都要進行化驗分析,測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26)?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都應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電纜。

      (27)?火災事故發生后,災區人員首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班(組)長迅速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匯報調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災路線,或按礦領導指定的避災路線撤離。

      (28)?當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首先要切斷電源,來不及切斷電源前只能用不導電的阻燃材料進行滅火,如干砂粉狀滅火器等。

      (29)?當火災剛發生時,班組長要在安全情況下積極組織滅火,控制火區范圍,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

      (30)?當坑木、浮煤(受其熱源的作用)造成火災時,可采用水、滅火器、砂子、黃土等不燃材料滅火。

      (31)?火災發生后,在火區影響內的回風流中工作人員要立即打開自救器撤到安全地點。

      (32)?當進風的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附近發生火災需要反風時,必須有救災指揮部的命令。

      (33)?礦井主要扇風機接到反風命令后,首先要將井口防爆門的壓鐵壓住防爆門,防止反風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

      (34)?礦井一旦需要反風時,要有組織的按照指揮長指定的避災路線撤人。

      (35)?其他應嚴格按照礦井滅火的有關規定、規范執行。

      (36)?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防滅火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向職工貫徹學習。

      第8篇 防滅火管理責任制度

      1、礦長對礦井防滅火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2、瓦斯防治中心負責自燃火災和礦井火災的處理。

      3、機運管理中心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

      4、技術管理中心負責地質、測量、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面預防自燃火災和外源火災。

      5、安全管理中心負責滅火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6、供應科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材料、設備的供應。

      7、勞資科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資金。

      8、與礦山救護隊簽訂協議,負責發生火災時的滅火救災工作。

      9、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為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并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10、礦井防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月度計劃。礦井防滅火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公司財務和供應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9篇 防滅火系統管理制度范文

      1、礦山的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j16和國家發布的其他有關防火規定,以及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下不應堆放雜物。

      2﹑重要采掘設備,應配備滅火器材。設備加注燃油時,不應吸煙或采用明火照明。不應在采掘設備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應用汽油擦洗設備。

      3﹑廢棄的油、棉紗、布頭、紙和油毯等易燃品,應妥善管理。

      4﹑本廠應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并應做到發生火災時,能通知作業地點的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安裝在人員集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備。

      5﹑任何人員發現火災,應立即報告安全科組織滅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初期火災。

      6﹑防護用品、油罐等場所,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第10篇 注氮防滅火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井下注氮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22)第 271 條“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煤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注氮防滅火業務管理,包括編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計劃,檢查工程實施情況,總結分析注氮防滅火效果,研究和改進注氮技術方案,使用單位負責制定注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

      (三)地面制氮機房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報警儀,隨時監測機房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 20% 時,立即撤離機房所有人員,同時,注氮機司機向煤礦調度匯報,關停制氮機。每次關停制氮機,制氮機司機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做好相關記錄。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復作業。地面制氮機房及相關設備由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維修、維護,制氮司機每天必須將井下注氮地點和注氮量、流量、壓力、濃度以及設備運行情況等向煤礦調度進行詳細匯報,認真做好記錄。

      (四)井下注氮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并與供電線路分開。機電管理部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注氮系統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及時處理,確保注氮系統運行

      穩定可靠。

      (五)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對所管轄的注氮管路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對正在進行注氮地點的管路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巡檢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

      (六)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觀測檢查,觀測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觀測檢查時,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調度室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停止注氮或關閉上一級管路閥門等措施進行處理。

      (七)井下制氮機必須安設在有獨立回風系統的巷道內,按照相關規定安設傳感器。注氮設備安設地點要求頂板完整、支護良好、無雜物堆積、無淋水和粉塵飛揚的地點,保證安裝地點風流暢通,不得妨礙人員作業和行走,盡可能選擇在用不可燃材料支護的巷道內。

      (八)煤礦采取注氮防滅火措施時,制氮機和配套空壓機安設點必須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設備入井時由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九)煤礦要對疏放水采空區、氧氣濃度大于 7% 的已封閉采空區和氣體異常的采空區實施注氮。

      (十)注氮防滅火系統必須完善、可靠,管路等設施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輸氮管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和足夠的機械強度,經過防腐處理。

      2. 管路的鋪設應盡量減少拐彎,要求平、直、穩。

      3. 注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4. 必須建立注氮設備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注氮設備維護檢修規程等規章制度。

      5. 制氮機運行期間操作人員要每小時檢查注氮機出口的氧氣、流量、溫度等參數,作好記錄,每天對注氮機取樣進行化驗分析,確保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 97%。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對注氮硐室檢查 1 次,確保作業環境安全。

      6. 煤礦需定期對注氮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運行正常。

      7. 注氮機配套的空壓機,需按照要求進行檢驗,確保設備完好。

      (十一)采煤工作面采用隨采隨注的注氮方式時,要針對采空區氧化帶范圍實施注

      氮,一旦工作面回風隅角氧氣濃度開始降低,應停止注氮。(十二)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進行注氮。

      1.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必須編制注氮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設計必須對管路敷設、注

      氮位置以及注氮參數等進行詳細的計算和規定,措施必須要求采煤工作面區域內的氧氣

      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22)規定。采煤工作面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隨時監測工作面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 20% 時,立即撤離工作面所有人員,同時,向調度室匯報,關停制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復作業。

      2.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出具報表

      由煤礦分管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十三)其它采空區密閉注氮。

      1.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必須編制注氮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注氮地點,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進行觀測檢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出具報表由分管煤礦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3. 測風員每周必須對井下所有密閉內各種有害氣體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

      (十四)對完成永久封閉的采煤工作面應實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區氧氣濃度

      降到 5% 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十五)煤礦應建立健全注氮防滅火基礎資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統圖、注氮臺賬、注氮設備運轉記錄等。

      第11篇 防滅火管理制度(范本)

      防滅火管理的制度

      1、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時,由技術科、通風科負責采樣,聯系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簽定,其結果報礦長、總工程師,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2、通風隊配備一定數量的分管防火人員,建立健全預防自燃發火管理制度,實施采后封閉措施。

      3、加強外因火災管理,杜絕明火現象。

      4、建立煤層自燃觀測制度,由通風隊負責每旬對全礦井的自燃危險區域進行一次觀測,其觀測結果報礦長、總工程師、安監站長。

      5、礦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召開通風安全生產部門防火分析會,落實防火措施。

      6、嚴格掘進工程質量,減少煤巷掘進高冒。如出現高冒時,必須按高冒點處理,必要時應設引風板以利散熱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閉,所有高冒點都必須編號掛牌管理,因管理不善不及時支護造成高冒,對責任單位罰200-500元,對責任人罰50-100元。

      7、礦井開拓布局、采區設計,回采工作面設計均要選擇有利于防治自燃發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8、采掘工作面供風量按作業規程合理配風,確保系統合理。

      9、回采過程中應及時封閉通向采空區的通道,最遲不超過10天。停產后必須及時進行采后封閉,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因回收不及時造成無法封閉時要追究其影響單位責任,如通風隊管理不力推遲封閉時間,對其罰款100-500元,封閉質量經驗收不合格對其罰款100-300元,并追究責任人責任。

      10、井上下均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必須齊全,滿足防滅火需要。通過檢查達不到要求規定時,一次罰責任單位100-300元。

      11、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或自燃預兆時,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滅火,并報礦調度室、礦長、總工程師。接到調度匯報后,根據事故性質按照災防計劃處理,及時將受影響地區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滅火。

      12、井下無法直接滅火或無效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滅火。通風隊及時編制封閉滅火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專業救護隊現場組織實施。

      13、火區封閉后,要采取注漿、注水、滅火措施,并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觀測火區氣樣,火區需要啟封前,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工作。

      第12篇 防滅火管理制度范本范本

      1、各礦井(包括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裝運系統必須設置消防管路系統,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

      3、井下任何地點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嚴禁在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4、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5、開采15#煤層要執行下列有關技術規定:

      ⑴15#煤層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治自然發火的技術管理措施,并在回采過程中認真落實。

      ⑵工作面與周圍火區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

      ⑶綜放工作面開口必須沿頂板掘進,為采完進行永久密閉創造條件。綜放工作面開采完畢進行永久密閉時,閉墻必須建筑在工作面開口處沿頂板掘進的巷道內。

      ⑷工作面回采期間不準停采,末采不準換隊。

      ⑸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在一個月內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閉。否則必須制定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但從停采到封閉時間最長不能超過45天。工作面周圍的所有閉墻要進行噴漿,噴漿厚度不小于8厘米。凡超過規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設備時,通風部門有權強行密閉,并組織分析,追查當事人的責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層提高已采區通風負壓的方法,來處理15#煤層工作面的瓦斯。若遇特殊情況非用不可時,須由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系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7、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后退式布置。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

      8、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燃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通風部門的技術主管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報告。

      9、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墻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10、有自燃發火傾向的生產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面必須制定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1、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面,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制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2、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13、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后,要建立火區管理臺帳,并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火區要先向集團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14、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并按規定向集團公司呈報事故報告。

      15、每一礦井均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統,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時同時投入使用,并保證用水點管路中水壓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支管和閥門:

      ㈠所有豎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㈡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

      ㈢井底車場、主要石門、大巷、傾斜巷道、采區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區。

      ㈣皮帶運輸巷道每隔50m,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㈤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的內每50m處。

      ㈥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口40m以內。

      ㈦掘進工作面進風口處。

      ㈧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支管和閥門的位置應便于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志,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16、每一礦井的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硐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17、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18、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并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19、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種和數量應符合《礦井防滅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每季進行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20、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礦井反風系統,用于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進風巷發生火災時采用。

      21、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實做到:

      ㈠嚴禁攜帶明火下井。

      ㈡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m內嚴禁煙火。

      ㈢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㈣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㈤井下和井口房電焊、氣焊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

      ㈥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藝。

      ㈦嚴格火區管理。

      22、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實做到:

      ㈠嚴格限制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須符合規定,并辦理手續。

      ㈡嚴禁向地面裂縫、廢棄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傾倒爐灰、棉紗、布頭和油類等可燃物。

      ㈢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區內。

      ㈣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㈤嚴格限制可燃性支護使用范圍。

      ㈥井下皮帶運輸機應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帶。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可能產生明火的地點,是嚴重的外源火災隱患地點,應制定管制和檢查措施。

      23、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24、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生產調度室。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由于火風壓的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25、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礦調度室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

      26、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27、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

      28、用水滅火時應先從外圍滅火,后滅火源,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注意發生水煤氣爆炸。

      29、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技術負責人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30、井下由于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礦井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集團公司和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31、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墻封閉,所有永久防火墻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墻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32、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㈠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㈡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附近進行采掘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離火區,并編制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33、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34、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35、在井下攝影、攝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批。

      洗煤廠防火管理制度

      36、所有運輸膠帶均使用抗靜電阻燃型膠帶(已經安裝使用的非阻燃皮帶做出更換計劃,以后安裝、更換一律使用阻燃帶)。

      37、洗煤廠應提前做好各車間、值班點的冬季取暖、保暖計劃,進入冬季后嚴禁使用火爐、電爐等熱源取暖。

      38、返煤皮帶、運輸皮帶走廊的饋電開關、起動器、信號、照明均使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并達到防爆設備的完好標準。

      39、所有煤倉、筒倉、半封閉皮帶走廊、皮帶機頭需加裝甲烷傳感器,進行監測監控,實現超限報警斷電,并把監測實時數據上傳至礦井生產調度值班室,進行不間斷監控。

      40、加強日常洗煤廠車間、庫房、廣場的環境清理,廢舊棉花、油脂、木料等易燃物適時、定點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41、建立關鍵地點瓦斯檢查制度,控制危險源。

      42、建立防火防爆責任體系,責任具體落實到人。

      43、連通井口的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1條第二款、第223條規定。

      第13篇 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總則

      1、礦井開采的煤塵都屬于自然發火煤層。為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必須成立以企業法人為首的,礦長和工程師參加的防滅火管理機構,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

      2、井下火災的定義

      1)明火,井下煤層自然發火或紅炭。因生產過程中進行特殊工作,如電焊、放炮引起著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現灼熱,溫度超過70度的。

      3)井下某區域內出現火、煙或風流中連續四次出現co濃度達到或超過0.01%。

      4)煙霧進入井下,影響采掘工作的。

      5)導致瓦斯煤塵爆炸的電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發生自燃不能直接滅火而加以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

      3、井上下必須建立消防倉庫,并儲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倉庫應有鐵道與井下直通,消防倉庫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補,保證足夠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災處理完畢后一星期內整理火區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報告。

      二、井下火災的預防

      1、硐室必須設在進風流中,進出口處設置防火鐵門,并儲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設備不能超負荷運行,并定期檢修,低壓電網每條線都要按負荷大小裝設漏電、過流、短路等保險裝置,當電流增大發熱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3、井下進風流中需要電焊或噴燈時,必須寫出安全措施,報煤管站或煤炭局批準后方可施工。

      4、預防摩擦產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絞車、回柱絞車等機械設備,都必須設安全防護設施或灑水裝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塵。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糊炮、挑桿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塊煤矸,炮眼必須使用水炮泥、黃泥封堵,嚴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三、煤層自然發火的預防:

      1、礦井必須對已開采的煤層進行煤炭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并嚴格按照煤炭自然傾向性分類、管理和編制措施。

      2、開采自然發火煤層時,應選擇丟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與采空區的密閉性好等原則進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必須后退工開采,在發火期風留隔離煤柱,在隔離煤柱間設置防火門套,防火門套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層發火期內采完。

      4、采區隔離煤柱在巷道設計上應力求上下階段沿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過程中嚴禁超采、偷采破壞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結束的上段聯絡巷道必須隨采隨封,一般應在15天內封閉結束,長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如果回收困難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封閉,必須報告并說明幫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層在火區附近開采時,必須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護隔離煤柱,靠近火區邊緣和通向火區的巷道必須注漿或筑2米以上距離的黃土隔離墻,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區外回采。

      7、在火區下方開采時,沿傾斜留足10-20米的隔離煤柱(當煤層傾角變化大于45度為25米)并編制回采措施報煤管站和煤炭局批準后,才進行回采。

      8、開采自然發火煤層巷道掘進時嚴禁用茅草、樹枝背幫背頂,必須用竹笆或搪材背幫背頂。

      9、地面的小煤窯開采情況在開采前必須調查清楚,對開采深度較大的小煤窯必須設置磚石密閉,黃土填實或注漿。

      10、采區內通風設施(如風門、密閉)應設置在圍巖堅固、

      地壓穩定的地點,并保證嚴密不漏風。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時嚴禁利用遺留風眼作為回風巷。

      13、煤層巷道掘進巷道過程中因發生冒頂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應采取注漿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區嚴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無法解決,非利用不可時,由礦工程師寫出措施報煤管站批準后方可實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現co,有發火征兆時,可以采用均壓通風,調節風壓等措施,但必須寫出措施報煤管局批準實施,并做好調壓后觀察工作,包括調壓后的風量、風壓、漏風、氣樣分析等。

      16、礦井在編制采掘作業計劃的同時,應根據生產采掘作業地點編制防滅火工作計劃。

      四、井下火災處理

      1、井下從業人員當發現井下著火,有權迅速報告礦業主及礦長,業主和礦長應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著火性質和地點進行處理。

      2、礦井火災處理工作應由礦長、工程師擔任總指揮,參加處理火災的人員應服從指揮,任何人不得干預火區的處理工作。

      3、處理火災過程中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測火區氣體成分和井下風流的變化狀態,并定時定點地觀測結果及時報告礦井滅火指揮中心和井下滅火總指揮。

      4、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如干粉滅火器、四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滅火,嚴禁用水直接滅火。

      5、井下火災處理時,工作地點的空氣中各種氣體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沼氣在2%以下時,非救護隊人員可在進風側處理或直接滅火。

      6、火災在處理過程中嚴禁改變通風系統、風量或風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況下采取降壓措施,但必須監視火區氣體的變化情況,當瓦斯超過2%時必須解除通風設施,恢復正常通風。

      7、井下火災不能采取直接滅火時,應采取封閉方法,封閉火區時,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閉。

      8、封閉火區時,應先封閉火區相關連的供風系統,簡化火區系統,然后再由救護隊同時封閉火區進回風巷的密閉,并迅速撤離災區。

      9、火區封閉的全過程,必須有救護隊待急,救護隊施工時,必須一個小隊工作,一個井下待急,一個在地面待令(共計三個小隊)。

      五、火區防爆

      1、在搶救火災處理中,嚴防沼氣積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風流變化、倒轉,嚴格控制沼氣濃度確保滅火人員安全。

      2、盡量減少火區內的人員,參與運料人員,在運完后迅速離開,煤礦要指定專人負責清點人數并向火區指揮領導小組報告。

      3、當火勢較大,用水直接滅火時,先從火源周圍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滅火,以免引起火災氣體、瓦斯和水分解氫氣爆炸。

      4、火區封閉后,24小時以內禁止人員進入災區工作或檢查,只有在24小時后,由救護隊人員沿進風側至回風側依次對火葬區封閉進行檢查,48小時后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制定恢復工作的計劃。

      5、火區有爆炸危險時,必須先采取防爆打電話,預先在火區的進回風巷中設立隔爆墻,隔爆墻的長度不小于4米,24小時視火區穩定后,方能設置永久密閉或采取先封進風,后封回風的方法,減少火區的爆炸危險。

      6、永久設施的施工必須由救護隊進行,永久設施必須安裝取樣管、注漿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樣管和注漿管安在密閉的中上部,其余安裝在密閉下部。

      六、火區的管理、啟封和注銷

      1、每形成一個火區,都要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關系圖,由礦井通風部門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區后10天內報煤管局、煤管站。

      2、火區封閉,防火領導小組制定火區密閉觀測,注漿等積極措施繼續滅火工作,并作好處理和觀測記錄。

      3、井下永久性火區密閉的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凡屬火區永久性密閉前都必須設置柵欄,提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的警示牌。

      2)發現密閉質量不好,閉溫升高,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封閉的火區必須經常取樣化驗分析,掌握火區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

      5、火區的啟封條件:

      1)火區內的co絕跡或穩定在0.001%以下。

      2)氧氣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區內氣溫低于30度或水溫低于25度。

      6、火區啟封前,應在啟封的密閉外側設置嚴密的鎖封風門,由救護隊員在保持封閉渠完好的狀態下,進行啟封和偵察火區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氣的含量情況以及巷道的完整情況。

      7、鎖封風門內應備足重新封閉的材料,如果發現火區內有異常變化和復燃現象時應立即重新封閉火區。

      8、啟封火區的工作由救護隊佩帶呼吸器在鎖封風門內進行,先將回風巷的密閉打開一個小口,進入火區偵察,其余人員應撤離火區。

      9、救護隊員進入火區檢查后,確無問題時,打開封閉風門,讓火區氣體在主扇負壓作用下進行排放,待1小時后,再由救護隊員進入火區檢查情況,確認無問題時,由指揮小組決定開啟火區進風巷密閉。

      10、恢復正常通風后的火區,觀察三天,三天內都要對火區的氣體進行取樣分析,火區無復燃跡象后才能恢復火區內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區面積較大,封閉后火區穩定,要采取措施進行鎖封,按啟封密閉的方法,由救護隊進行鎖封。

      12、火區經處理以后,通過取樣分析,判斷火區火的熄滅,并符合熄滅條件時,可寫出火區注銷報告,報煤管站、局核準。未寫出火區注銷報告的火區,都應該按照火區進行管理,啟封后采完的火區,又無復燃即為自然注銷

      第14篇 井下防滅火管理制度

      1、井下人員禁止帶煙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

      4、井下使用機油應由專人領取,用后剩余部分應退回庫房,不準存放在井下。

      5、井下嚴禁使用明火、明電照明,嚴禁使用白熾燈泡和其他電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接作業。

      7、井下開采自然傾向煤層,工作面浮煤必須出凈,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區。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封閉,最遲不得超過0.5個月。

      8、井下發現自燃發火征兆,如:溫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現一氧化碳時,應立即報告礦長、管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井下發現火災時,應根據火災的性質,災區的通風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長、管廂制定滅火方案滅火。同時,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10、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不準用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1、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在滅火過程中,滅火人員必須從進風流中滅火,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氣,煤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閉的火區在確認熄滅后需重新啟封時,必須事先制訂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復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

      第15篇 礦井防滅火注氮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礦井防滅火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發生,認真吸取“一通三防”事故教訓,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礦井防滅火注氮安全技術措施

      一、地面制氮機房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報警儀,隨時監測機房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18%時,立即撤離機房所有人員,同時,注氮機司機向公司調度匯報,關停制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每次關停制氮機,制氮機司機必須向公司調度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18%后,方可恢復作業。制氮機司機每次關停制氮機必須向公司調度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地面制氮機房及相關設備由機電科負責定期維修、維護,制氮司機每天必須將井下注氮地點和注氮量、流量、壓力、濃度以及設備運行情況等向機電、通風調度進行詳細匯報,然后,由機電調度向公司調度進行匯報,各部門認真做好記錄。

      二、制氮機司機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流量、壓力、濃度和注氮量等參數,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每周安全檢查機電、通風部門安排人員對制氮機設備運行及各種記錄進行全面檢查,發現設備不定期維護、維修以及記錄不認真、弄虛作假等現象,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

      三、井下運輸和回風巷注氮管路由機電科安裝、維修、維護,安裝時必須保證管路、三通閥門連接嚴密不漏氣,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穩緩并與供電線路分開。機電科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注氮系統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及時處理,確保注氮系統運行穩定可靠。若因系統故障處理不及時,影響防滅火注氮工作,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

      四、井下各采空區注氮支管路由通風區負責敷設,管路敷設必須保證管路、三通閥門連接嚴密不漏氣,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穩緩并與供電線路分開。通風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所管轄的注氮管路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對進行注氮地點的管路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巡檢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對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問題不及時處理或不攜帶儀器進行檢查的,對當事人嚴厲處罰。

      五、通風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觀測檢查,觀測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觀測檢查時,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公司調度進行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停止注氮或關閉上一級管路閥門再進行處理。正常情況下,將檢查結果向通風調度詳細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通風區根據生產接續和礦井防滅火情況,每月將注氮地點和計劃注氮量向公司調度匯報,并由公司在礦井月生產計劃中進行詳細安排。若在生產過程中,需改變注氮地點,通風區必須制定措施和調整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批,措施和方案必須報公司調度、安檢和駐公司安檢處。在井下具體實施時,確定時間后,由通風區安排管理人員現場值班,公司調度、安檢、機電安排人員現場監督,然后,向公司調度進行匯報,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實施。通風區現場值班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確保施工安全。

      七、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進行注氮。

      ⑴采煤工作面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隨時監測工作面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18%時,立即撤離工作面所有人員,同時,向公司調度匯報,關停制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18%后,方可恢復作業。

      ⑵通風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并出具報表由公司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八、其它采空區密閉注氮。

      ⑴通風區必須編制注氮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注氮地點,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進行觀測檢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公司調度進行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正常情況下,將檢查結果向通風調度詳細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

      ⑵通風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并出具報表由公司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⑶通風區測風員每周必須對井下所有密閉內各種有害氣體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弄虛作假或不認真檢查的對當事人進行嚴厲處罰。

      九、通風區在施工或破除采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巷道長度≤5米時,施工負責人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隨時監測有害氣體,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施工地點的各種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瓦斯≥1%、氧氣濃度≤18%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用局部通風措施進行處理,只有當各種有害氣體符合規定后,方可施工。當施工巷道≥5米時,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且施工負責人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隨時監測有害氣體,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施工地點的各種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瓦斯≥1%、氧氣濃度≤18%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只有各種有害氣體符合規定后,方可施工。

      十、通風區每半年必須安排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對公司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自救器操作使用培訓,并進行嚴格的考試,對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嚴禁下井上崗作業,直至培訓合格。

      第16篇 防滅火的系統管理制度

      1、礦山的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j16和國家發布的其他有關防火規定,以及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下不應堆放雜物。

      2﹑重要采掘設備,應配備滅火器材。設備加注燃油時,不應吸煙或采用明火照明。不應在采掘設備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應用汽油擦洗設備。

      3﹑廢棄的油、棉紗、布頭、紙和油毯等易燃品,應妥善管理。

      4﹑本廠應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并應做到發生火災時,能通知作業地點的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安裝在人員集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備。

      5﹑任何人員發現火災,應立即報告安全科組織滅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初期火災。

      6﹑防護用品、油罐等場所,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第17篇 注氮防滅火管理制度范本

      (一)為加強井下注氮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71 條“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煤礦通風管理部門負責注氮防滅火業務管理,包括編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計劃,檢查工程實施情況,總結分析注氮防滅火效果,研究和改進注氮技術方案,使用單位負責制定注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

      (三)地面制氮機房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報警儀,隨時監測機房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 20% 時,立即撤離機房所有人員,同時,注氮機司機向煤礦調度匯報,關停制氮機。每次關停制氮機,制氮機司機必須向煤礦調度匯報,做好相關記錄。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復作業。地面制氮機房及相關設備由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維修、維護,制氮司機每天必須將井下注氮地點和注氮量、流量、壓力、濃度以及設備運行情況等向煤礦調度進行詳細匯報,認真做好記錄。

      (四)井下注氮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并與供電線路分開。機電管理部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注氮系統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及時處理,確保注氮系統運行

      穩定可靠。

      (五)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對所管轄的注氮管路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對正在進行注氮地點的管路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巡檢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

      (六)煤礦通風管理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觀測檢查,觀測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觀測檢查時,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調度室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停止注氮或關閉上一級管路閥門等措施進行處理。

      (七)井下制氮機必須安設在有獨立回風系統的巷道內,按照相關規定安設傳感器。注氮設備安設地點要求頂板完整、支護良好、無雜物堆積、無淋水和粉塵飛揚的地點,保證安裝地點風流暢通,不得妨礙人員作業和行走,盡可能選擇在用不可燃材料支護的巷道內。

      (八)煤礦采取注氮防滅火措施時,制氮機和配套空壓機安設點必須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設備入井時由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九)煤礦要對疏放水采空區、氧氣濃度大于 7% 的已封閉采空區和氣體異常的采空區實施注氮。

      (十)注氮防滅火系統必須完善、可靠,管路等設施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輸氮管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和足夠的機械強度,經過防腐處理。

      2. 管路的鋪設應盡量減少拐彎,要求平、直、穩。

      3. 注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4. 必須建立注氮設備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注氮設備維護檢修規程等規章制度。

      5. 制氮機運行期間操作人員要每小時檢查注氮機出口的氧氣、流量、溫度等參數,作好記錄,每天對注氮機取樣進行化驗分析,確保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 97%。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對注氮硐室檢查 1 次,確保作業環境安全。

      6. 煤礦需定期對注氮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運行正常。

      7. 注氮機配套的空壓機,需按照要求進行檢驗,確保設備完好。

      (十一)采煤工作面采用隨采隨注的注氮方式時,要針對采空區氧化帶范圍實施注

      氮,一旦工作面回風隅角氧氣濃度開始降低,應停止注氮。(十二)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進行注氮。

      1.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必須編制注氮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設計必須對管路敷設、注

      氮位置以及注氮參數等進行詳細的計算和規定,措施必須要求采煤工作面區域內的氧氣

      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規定。采煤工作面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隨時監測工作面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 20% 時,立即撤離工作面所有人員,同時,向調度室匯報,關停制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復作業。

      2.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出具報表

      由煤礦分管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十三)其它采空區密閉注氮。

      1.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必須編制注氮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注氮地點,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進行觀測檢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 煤礦通風管理部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出具報表由分管煤礦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3. 測風員每周必須對井下所有密閉內各種有害氣體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

      (十四)對完成永久封閉的采煤工作面應實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區氧氣濃度

      降到 5% 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十五)煤礦應建立健全注氮防滅火基礎資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統圖、注氮臺賬、注氮設備運轉記錄等。

      防滅火管理制度(17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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