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社區干部管理制度
雅苑社區干部管理制度
1、分工負責制度:社區干部的分工由社區黨組織根據本社區工作需要和每個干部的素質狀況,統籌考慮,確定分工,并報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備案。
2、集體辦公制度:社區干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服務日,共同完成工作任務和解決本村村務。非辦公時間要輪流值班,做到“有人管事”。
3、請假制度:社區干部因私外出必須辦理請假手續,社區主干向鄉(鎮)街道黨委請假,社區其他干部向社區黨組織請假。
4、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委員會主任和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離任時,由鄉(鎮)街道以上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對其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區居民公開。
5、責任追究制度:
(1)社區干部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和要求,造成工作失誤,損害了黨和國家的事業以及社區集體和居民的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或相關責任;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責任追究的范圍:主要包括: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為政不廉的;違反村級事務決策程序,擅自作出決策,造成不良后果的;村務管理混亂,村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的;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造成社區集體資產;資金損失或流失的;亂集資、亂攤派,隨意增加居民負擔的;本人違反計劃生育或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不能完成,造成人口失控;對居民提出的正當要求,能夠解決不解決或久拖不決的;上級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不按時完成的;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違*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鬧不團結,作風欠民主,工作方法簡單,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違反規定使用印章的;其它失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3)責任追究的程序:社區干部工作失職需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誡勉、調整、降職、罷免、撤職等;違*紀黨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處理決定應送達社區干部本人及所在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