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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1 11:18:10 查看人數:41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

      第1篇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當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院內急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要有人參加。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

      第2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會診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會診制度

      1. 會診類別

      1.1 院內一般會診:科室自行聯系。會診后,受邀科室必須在會診單上書寫診療意見。

      1.2 院內大會診:凡涉及需院內多科室共同研究解決的重要跨科及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或主診醫師向醫務科提出,召集有關科室醫務人員參加。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

      1.3 院外會診:凡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醫師填寫院外會診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后,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系邀請,確定會診時間。

      1.4 外院邀請我院會診:由醫務科審核批準,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醫師前往會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42號令《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1.5 外省市會診需報分管院長及人事科同意后,方可出診。

      2. 院內一般會診分為病區普通會診和病區急會診

      2.1 病區一般會診

      2.1.1 總體要求:凡遇疑難病例,住院7日內未確診或實施重大診療措施前應及時申請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簽字后,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包括診斷及處理意見等)詳細記錄于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上級醫師及時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如接受會診的科室認為病人需要轉科治療,可提出轉科治療建議。本院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他科會診或轉科會診者,需經分管床位的主治醫生提出申請,并經當班副主任醫師或科室主任審簽同意。

      2.1.2 會診簽發:主治醫師。

      2.1.3 時間要求:一般會診24小時內完成。

      2.1.4 會診醫師:要求主治以上醫師前往會診。

      2.1.5 會診記錄:會診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

      2.1.6 會診陪同:床位醫師匯報病情。

      2.2 院內急會診

      2.2.1 危重患者應先進行搶救,不宜搬動的患者及需要隔離的傳染病患者,應邀會診科醫師迅速到達申請科進行會診。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患者;會診單上注明'急'字;搶救會診、氣管插管可以采用電話邀請。

      2.2.2 會診簽發:主治醫師簽發會診單。

      2.2.3 時間要求:隨叫隨到,即時到達。

      2.2.4 時間記錄:到位時間確定,從被邀科室受到會診單或電話起至到達的時間止,記錄精確到分鐘。

      2.2.5 會診醫師:科室二值班,必要時匯報請示上級醫師。

      2.2.6 會診記錄:會診醫師所在科別、會診時間、會診意見、會診醫師簽名等。

      2.2.7 會診陪同:值班醫師。

      3. 院內大會診

      3.1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邀請科室科主任提出,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會診時間,書面通知被邀請科室,召集相關科室醫務人員參加,必要時醫務科參加。

      3.2 會診簽發:科主任簽發會診單。

      3.3 書寫會診單要求: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以及會診目的、要求;申請醫師簽名。

      3.4 時間要求:協商后指定時間。

      3.5 會診醫師:點名副高以上或高年資主治醫師;由科主任確定外院專家人選。

      3.6 大會診流程:科主任主持,經治醫師匯報病史,體檢及主要輔助檢查結果;科主任補充情況,共同查看病人;會診醫師提出會診意見;科主任歸納專家意見、綜合分析、小結確定診治方案。

      3.7 記錄內容:會診內容記錄詳細,最后由專家確認;內容包括會診醫師所在科別、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

      4. 邀請外院會診

      4.1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

      4.2 會診簽發:醫務科簽發會診單。

      4.3 會診單書寫:病情摘要、重要檢查、邀請會診醫院、科室、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公章。

      4.4 流程:如因病情變化經治醫師認為需要院外會診者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問題,征得患者同意;若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征得其授權委托人或監護人同意;若患者或其家屬提出的院外會診要求,應征得經治醫師同意。經科室主任同意并向醫務科提出申請;書面發出會診邀請函;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4.5 會診費用:屬醫院提出診療需要邀請的,費用由醫院承擔;屬患方主動要求提出邀請的,費用由患方承擔。

      4.6 會診陪同:經治醫師、副主任以上醫師。

      5. 外院邀請會診

      5.1 必須由醫務科審核。

      5.2 下列情況不屬于會診范圍:

      5.2.1 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

      5.2.2 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5.2.3 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技術條件的。

      5.2.4 未經醫院及科主任同意,私自前往外院會診或手術。

      5.2.5 無法保障醫院本身醫療力量。

      5.2.6 醫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5.3 會診流程

      5.3.1 醫務科接到會診單位發出的邀請單審核后,與被邀請的科室和醫師聯系,如邀請科室、醫師不能派出前往會診時,應立即告知邀請醫務科。

      5.3.2 接受會診任務的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5.3.3 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如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院,并終止會診。

      5.3.4 發現邀請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應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5.3.5 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將會診情況通報醫院。醫師在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主任和醫務科。

      5.4 會診醫師:對方點名的副高以上醫師;未點名由科主任安排;急會診可由高年資主治參加。

      5.5 會診時間:一般會診在3~5天之內完成,急會診當天完成。

      5.6 會診費用:收取

      會診費用,統一交付醫院財務科。

      第3篇 州醫院護理會診制度

      自治州醫院護理會診制度

      一、全院各臨床科室,凡在護理中存在技術問題,本科難以確定,可請求會診。

      二、需科間、全院或院外進行護理會診,需填寫會診申請單,提出會診問題,明確會診目的,由護士長簽字,送被請會診科室或護理部,或電話聯系通知,會診結果詳細記錄于護理病歷中。

      三、全院性護理會診,由護理部安排有關專家進行,護理部主任(副主任)、科護士長參加會診。

      四、科間護理會診,由病區護士長或科護士長主持,責任護士應將各種資料備齊,會診時負責報告患者病情及護理措施,做好詳細記錄。

      五、院外護理會診須經主管護理副院長同意,由護理部向被請醫院護理部提出會診邀請。

      六、派出護理會診人員院內是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人員,院外會診是副主任護師以上人員。

      第4篇 市中醫院會診制度

      中醫院會診制度

      1、凡遇證情復雜等疑難重危病癥,應及時申請會診。

      2、重危或急診會診,必須隨請隨到。

      3、會診發生異議時,主持人決定會診意見及其治療方案。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生或主治醫師提出,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并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經治醫師做好詳細會診記錄。

      5、科室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被邀科室應指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會診要在24小時之內完成。急會診應在會診申請記錄上注明“急”字樣,并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應邀會診醫師應及時趕赴會診科室。特殊情況下:如點名會診時由請會診科室直接電話通知相關人員。

      6、院內會診由主任(副主任)醫師提出并主持,重大會診需經醫務科同意,邀請有關人員參加。會診時,醫務科要有人參加。

      7、需院外會診的疑難病癥,由主任醫師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醫院聯系,會診由申請科的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

      8、無論院內、院外、科室間或科內會診,會診前經治醫生及主治醫師應準備好四診摘要及有關材料;會診中要充分討論,做好記錄,最后由主持人進行總結。

      第5篇 南五醫院門診會診、轉診制度

      第五醫院門診會診、轉診制度

      一、凡就診三次不能確診或治療無效、主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會診,病情復雜者可作為疑難病歷提請討論,并予以記錄,上級醫師簽名。如不提出會診和討論,延誤病情或發生其他意外,追究個人和科室責任。

      二、病情復雜需請他科會診,首診醫師應詳細填寫會診單,注明會診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診病人,應護送并口頭交班。會診科室接到會診通知后,應立即指派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接診或前往會診。急會診治15分鐘內到位。普通會診亦應盡快會診安排,原則上2小時內到位。

      三、病情復雜需請二科以上共同會診時,科主任(門診組長)向門診辦提出,由門診及時組織有關科室會診。若在夜間或節假日由行政總值班組織有關科室會診。

      四、會診醫師在進行會診時,應認真負責,全面復習全部病案記錄,補充詢問有關病史,親自檢查病人,提出診斷及處理意見。在會診單上書寫會診并簽名,如需轉科、轉院應寫明具體時間和聯系人,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持有其他醫療單位會診介紹信的患者,接診醫師要認真檢查,并在會診單上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診斷意見和治療建議,門診辦蓋章后轉回原單位。

      六、嚴格掌握轉診制度,轉外院檢查治療的病人,主診醫師應詳細填寫病案,注明轉診原因,經本科負責人或最高級職稱醫師簽署意見后才能轉診,本院可進行的檢查項目,原則上不轉外院檢查。

      第6篇 c市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市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一、凡遇疑難危重病例,不能及時確診和準確治療處理者,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三、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目的和會診要求,并由上級醫師審查簽字后送出;普通會診應邀會診醫師在兩天內完成,急診會診隨叫隨到。一線醫師解決不了請二線醫師(進修醫師不能單獨進行會診),并填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病員,需請專科醫師會診。

      四、院內會診:對危重或疑難病例、重大手術等需進行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商定會診時間,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五、院內急會診:被邀人員必須10分鐘內到位,不能以任何原因或借口延誤會診。

      六、院外會診:本院對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需邀請院外會診。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提出,經醫務科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并送去會診邀請函和病歷摘要。應邀醫院指派科主任、正、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前往會診。會診一般由申請科主任或醫務科主任主持,遇特殊會診由院長、副院長主持。必要時也可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或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外院要求我院會診,必須通過醫務科同意并安排會診人員按要求進行會診。

      七、凡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全面檢查,集思廣益,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八、會診病人需轉科治療者,應及時安排轉科。對復雜性多科性疑難病例,有關科室應協商配合,協同診治處理。

      第7篇 縣中心醫院會診制度

      縣人民醫院會診制度

      一、會診主要是解決患者的診斷與治療。凡遇下列情況,應及時申請會診:疑難危重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危急病人需要及時搶救;重大手術前因病情復雜,涉及專科知識,需要提供咨詢或協助;醫療糾紛需要分析判斷;錯收病人或有合并癥,需要轉科治療等。

      二、科間一般會診(平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決定,填寫會診申請單,提出會診要求和目的,送往會診科室。應邀科室會診醫師應是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急診會診可由經治醫師申請,在會診申請單上注明“急”字,特別緊急或搶救性會診可用電話邀請,應邀科室會診醫師可以是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實習進修醫師一律不得單獨應邀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陪同,必要時主治醫師參加。如病人需要專科特殊檢查,經治醫師應親自參加協同檢查。

      三、一般會診,應邀醫師應在一天內完成。急診會診,被邀科室醫師必須突出“急”字,及時會診,不得借故延誤。

      四、對會診的目的和要求,會診醫師應予比較明確的答復,如一時難以確定,應提出恰當建議和處理意見。切忌華而不實的辭令,不著邊際的建議。對下級醫師會診不能解決的疑難問題,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前去會診。

      五、通過會診,若屬該科疾病或需該科處理,應主動接受轉科或協助處理。轉出科室排除本科主要疾病,提出轉科理由,認真寫好轉科記錄;對不需或暫不宜轉科者,經治醫師應細心觀察,精心治療。若屬急診,會診醫師應主動隨訪。

      六、申請會診,必須具備必要的資料,如病歷、化驗、放射及其他特殊檢查結果(急診可從簡),以供會診時參考分析。

      七、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與會人員廣泛討論,對已決定的診療方案,經治醫師必須服從,認真執行。

      八、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診時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長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

      九、院外會診: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醫務科同意報請業務副院長,由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業務副院長、醫務科長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

      十、科內、科間、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時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8篇 第三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1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 醫務管理部門接到會診邀請(用書面文件、或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后,在不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醫院領導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2.1 會診邀請超出本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2 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2.3 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2.4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 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4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5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6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7 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 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管理部門。

      8 會診費用應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 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9篇 康眾醫院會診制度

      第一醫院會診制度

      一、科內會診:對本科內較疑難或科研、教學有意義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醫師主動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一)門診會診: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專科門診者,須經本科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簽,由病人持診療卡和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診療卡或門診病歷上,并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回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二)病房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所見,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簽字后,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據病情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被邀醫師的尊敬。會診醫師應以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并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作出診療并提出具體意見,供兄弟科室參考。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延誤治療。申請會診盡可能不遲于下班前一小時(急癥例外)。

      三、急診會診: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的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會診醫師應迅速到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院內會診: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報醫教科。醫教科確定會診時間,并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教科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歷,必要時院長參加。經治醫師作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五、院外會診:本院不能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聘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醫教科同意,報請院長批準。醫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及需解決的疑難問題,并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院長、醫教科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情,分管住院醫師作會診記錄。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科主任審簽,醫教科批準,持介紹信前往會診。外出會診要帶全有關醫療資料,并寫明會診目的及要求。院外會診也可采取電話會診或書面會診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外出會診:外院邀請本院會診者,根據申請會診醫院的要求,醫教科派學有專長、臨床經驗豐富的人員前往會診,會診時要耐心聽取病情匯報,認真細致地檢查病人,科學地、實事求是地出診療意見,供兄弟醫院參考。要謙虛謹慎,杜絕高傲自大;要嚴肅認真,克服粗暴作風,防止不良傾向。

      七、會診科應注意的問題

      (一)會診科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

      (二)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充分準備,專人參加。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與會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技術民主,所有參加會診的人員不論職稱、年資,討論問題時一律平等,要暢所欲言,以提出明確的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遇有意見分歧,一面查閱資料,繼續研究,一面獨立思考,綜合分析會診意見,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第10篇 中心醫院會診制度

      某中心醫院會診制度

      1、凡危重疑難病例或涉及其它專科的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各科室必須高度重視會診工作,及時組織、完成會診任務,并保證各專科會診質量。

      3、會診邀請科室應做好有關準備,認真填寫會診申請單,明確會診目的。應邀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應在規定時間派人完成會診任務,并對會診目的作出明確的答復。

      4、會診分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遠程會診。

      ①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并確定時間召集科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會診由科主任主持,經治醫師詳細介紹病史后,大家發表各自的觀點和意見,經過認真討論,科主任進行總結。經治醫師專冊記錄并擇要記入當日病程記錄中。

      ②科間會診:由責任主治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科主任批準并簽字。會診申請單及時送達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必須派出主治醫師職稱以上人員(點名會診由被點名醫師親自參加)在24小時內完成,否則經治醫師要進行催促。會診醫師會診后須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如會診有困難,要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解決,不得拖延。科間會診時,經治醫師應在場以便共同討論。會診結束后,經治醫師要將會診結論及建議記入當日病程記錄中,并向科主任匯報,請示處理。

      ③急診會診: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提出并填寫會診單(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注明“急”字,應邀科室值班醫師應隨喊隨到,不得超過10分鐘。病情特別緊急時可先用電話邀請,后補填會診單。申請醫師應將急會診意見即刻向科主任匯報請示處理,同時完成相關內容的病程記錄。

      ④院內會診:凡需三個以上專科共同診斷與制訂治療方案時,可申請院內會診。會診前申請科室應先行科內討論,再由科主任提出并填寫院內會診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后,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經治醫師報告病例,分管的上級醫師補充,然后展開討論,依次發表意見,最后由科主任進行總結,醫務科負責人確認。經治醫師專冊記錄并擇要記入病程記錄中。

      ⑤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需請他院會診時,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及《婁底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請)會診管理規定》,與有關上級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并由申請科室派人前往迎請。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必要時也可由申請科主任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上級醫院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上級醫院,進行書面會診)。分管的主治醫師報告病情,提出問題,會診醫師查視病人后,共同討論確定診療方案。會診意見可由會診專家自行書寫,或由主治醫師代為記錄,然后由專家審核簽字存放病歷中。經治醫師擇要記入病程記錄中。他院及有關醫療機構邀請本院醫師會診時,亦應遵守有關規定,須憑邀請函到醫務科辦理手續,被邀科室憑會診通知單指定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特殊情況高年資(3年以上)主治醫師也可以應邀會診,去外地會診如超過2日,返院后到醫務科報到,夜間的院外會診,由總值班行使醫務科職責,并于第二天通知醫務科,辦理有關手續。

      ⑥遠程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先行科內討論,準備好各種必須資料,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與會診中心聯系,填寫表格,確定會診時間及專家。會診時科內人員應盡可能參加,會診后認真總結,組織實施。

      5、科內、科間、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會診人員要詳細檢查,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6、申請會診科室,必須嚴格掌握會診指征,明確會診目的,并認真填寫會診申請單,被邀請會診科室,必須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提出明確的會診意見并認真填寫會診記錄。

      7、醫務科對全院執行會診制度實行監控督查,督促各科室認真執行會診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通過抽查會診記錄、參加會診等形式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8、對不執行制度延誤病情,釀成差錯、導致糾紛、事故或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科室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11篇 醫院門診特需疑難病會診須知制度

      某醫院門診特需疑難病會診須知

      北京z醫院是衛生部指定的疑難疾病會診指導中心,為確保門診醫療質量,提高疾病診斷的及時性和準確率,減少患者往返多科就診的現象,切實降低看病難的社會壓力,我院自2023年4月成立了門診特需疑難疾病會診中心。為規范該項工作,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醫院將疑難病會診中心的管理設在門診部,指定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二、專家組由副主任醫師(含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人員組成。

      目前已有的疑難病會診專家組:胰腺疑難病專家組,胸部疑難病專家組,垂體腺瘤專家組,淋巴瘤專家組,腸病專家組。根據需求將陸續開展其他專家會診組,并及時予以公告。

      三、申請疑難病會診(現有專家組范圍)適應癥:

      1、已在我院就診三個專科或在一個專科就診多次以上尚未明確診斷者。

      2、臨床診斷較為明確,但病情涉及多學科、多系統、多器官,需要多個專科協同會診者。

      3、已在外院接受手術或其它治療,需進一步提供治療方案者。

      四、會診辦法:

      1、符合會診適應癥的患者可由首診醫師征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開具會診預約單,到門診部登記備案,患者或其家屬持預約單辦理會診手續。

      2、患者必須攜帶門診或住院病歷、檢查報告、化驗結果、影像學等全部資料,按約定時間抵達指定地點等候會診。

      五、時間、地點、形式:

      1、會診時間:各專家組相對固定

      2、會診地點:新門急診樓四層

      3、組織形式:會診由門診疑難病會診中心統一管理,各會診中心為相對固定的三個及以上科室專家組成,共同參與疑難病會診。

      六、收費標準:

      三科室:500元/每人次

      三科室以上:800元/每人次

      第12篇 附五醫院會診制度6

      第五醫院會診制度(六)

      會診是發揮有關專業人員的集體智慧,更恰當地解決疑難病例的診療,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會診也是各科室之間或各醫院之間協作的重要形式。

      一、在病人診療過程中,以下情況應及時提出會診,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1、住院病人住院時間超過7天,經科內三級醫師查房后仍未能明確診斷或尚沒有相對明確的提示診斷線索者。

      2、病人雖已確診,但經治療療效不佳或在治療上遇到困難者。

      3、病人住院期間出現其他專業的病情變化或伴發其他專業的疾病者。

      4、病人病情復雜,同時伴有多系統癥狀或多器官功能損害者。

      5、手術時出現需要其它專業的醫師配合者。

      6、門診或急診就診的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專業的醫師協助診療者。

      7、病人或家屬提出較強烈的要求者。

      8、因其他特殊情況,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或醫務科認為需會診者。

      二、各級醫師應嚴格掌握各類會診的指征,不應濫用會診,以免影響其他正常的醫療工作。更不應流于形式。

      三、會診按照會診的性質分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門(急)診會診、手術會診、院內多科會診和院外會診。各類會診的組織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的程序。

      1、科內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由主管病人治療組的主治醫師提出,主任(副主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通知單和會診申請書。如因本科診療設備的限制,在病人病情允許的情況下,可帶病人到相應專科檢查(如須攜帶病歷的,科室派員攜病歷一同前往)。

      3、門(急)診會診:由首診醫師提出,電話通知被邀請科室的醫師到指定診室會診。首診醫師須寫好門(急)診病歷及初步診斷意見。

      4、手術會診:是指在手術過程中需要請其他專業醫師協助處理的會診。由主刀醫師或其上級醫師提出,電話通知相應專業的醫師,應邀者得通知后應立即到場(如因事不能到場應說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5、院內多科會診:是指需要同時邀請3個科或以上的醫師進行會診的情況。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會診的目的和要求,并將會診通知書送醫務科,醫務科確定參加會診的科室(部門)人員,并通知有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參加會診。會診申請書放在病人住院病歷的最前面備閱。會診的主持人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會診的參加人員等,可相應確定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醫務科科長或醫院領導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專業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由醫務科負責把較詳細的會診申請書傳至相應醫院的醫務科。若病情危急,可直接電話邀請被邀請人,并明確會診時間,再由醫務科通知對方醫院醫務科。會診由申請科的專業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但須在醫務科備案。

      四、會診根據時限要求分為普通會診和緊急會診。

      1、普通會診在發出會診邀請后24小時內完成。

      2、緊急會診須在確定會診后30分鐘內執行。需要緊急會診時,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組織程序均可簡化,責任醫師(主管醫師、值班醫師或首診醫師)應用電話通知被邀請人,之后邀請人應補發會診通知單給被邀請會診醫師。

      3、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五、會診邀請科室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通知單的每項內容,尤其對通知單中的診斷意見、會診目的、時間、地點、邀請人員、屬普通或緊急會診、申請時間等。

      2、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申請書內容:包括病者姓名、住院號、病歷摘要、必要的輔助檢查及化驗結果、初步診斷、會診目的、書寫日期等項。并根據第三條所規定的會診邀請人權限,由申會診邀請人審閱后親筆簽名。

      3、會診時,病人的主管醫師及與被邀請會診醫師相應級別的上級醫師必須全程陪同會診并詳細介紹病人的情況。如主管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其上級醫師必須指定與專人或親自負責代替其陪同會診的工作。如上級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本科的二線值班醫師必須在場陪同會診。

      4、責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并實事求是地實施會診意見提出的診療行為。

      5、院內多學科會診的主持人要在會診結束前進行小結,明確會診意見,并組織實施。

      六、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做好的工作:

      1、未指名的普通會診,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負責。

      2、指名的普通會診,原則上由指定的被邀請人負責,如被邀請不能執行,應與邀請人協商后另行安排其他醫師負責。

      3、緊急會診原則由被邀請科室的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二線值班醫師負責。

      4、普通會診在接到會診通知后24小時內完成。緊急會診者被邀請人須在20分鐘到位。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5、應邀會診醫師在會診時須對診療行為的醫療質量負責,并認真書寫會診意見書。如會診醫師的技術能力難以獨立解決病人的診療問題,會診醫師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報告,請上級醫師參與會診工作。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十二篇)

      附屬醫院會診制度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要在當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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