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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病報告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6-28 12:30:02 查看人數:95

      職業病報告制度

      第1篇 職業病報告制度

      一、受害職工經體檢診斷后或職業病人復查享有知情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發生職業中毒在2小時內必須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管理中心報告。

      三、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發生地點、波及人群或威脅影響、報告聯系單位、通訊方式等。

      四、事故發生單位屬第一責任報告人。責任報告人應及時向上一級責任人報告有關事故發生信息。

      五、慢性職業病的疑似塵肺病人和確診的病人發生新增、升期、死亡、均在15日內報告。

      六、建立健全塵肺體檢摸底表、塵肺病人診斷記錄薄、塵肺病人登記薄、塵肺死亡登記薄、塵肺病人報告卡片。

      第2篇 職業病診斷鑒定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監護與檔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規定,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有計劃地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到神木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 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員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綜合處要及時告知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即將離崗的員工名單,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及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及時通知職工本人,并按照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五、職業健康查體中發現疑似職業病例,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六、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除職業禁忌癥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員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

      七、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九、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等費用由礦井承擔。

      十一、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費用,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篇 公司職業病危害警示告知職業病報告制度

      公司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2、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4篇 企業職業病診斷報告管理制度

      企業職業病診斷和報告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5篇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規章,尚未發布。待發布后,以國家總局規章為準)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6篇 職業病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

      (三) 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 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

      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

      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

      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

      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

      第十二條 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

      (一) 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

      (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095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92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事故統計

      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

      第十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則

      第二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處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7篇 職業病診斷報告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8篇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業病危害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凡發生事故,均要進行報告。

      2、職業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報告。

      3、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前往事故發生地進行處理,同時報告生產管理部安全組。

      4、如情況緊急,生產管理部安全組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6.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6.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6.3事故的簡要經過;

      6.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5已經采取的措施;

      6.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職業病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9、調度室設有固定電話6305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9篇 職業衛生告知職業病報告制度

      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2、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發生3人以上的急性職業中毒或發生殘廢的急性職業病,立即電話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6、發生3人以下的急性職業病在12-24小時內電話報告或用“職業病報告卡”報告有關部門。

      7、非急性職業病如塵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以及塵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內分別填報“塵肺病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報告有關部門。

      第10篇 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2、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發生3人以上的急性職業中毒或發生殘廢的急性職業病,立即電話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6、發生3人以下的急性職業病在12-24小時內電話報告或用“職業病報告卡”報告有關部門。

      7、非急性職業病如塵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以及塵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內分別填報“塵肺病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報告有關部門。

      第11篇 市民醫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制度

      人民醫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制度

      1、醫生在接診過程中發現急性職業病、急性職業中毒或疑似病人時,應在24小時向防保科報告,由防保科報告所在地衛生監督所。

      2、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急性職業病、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時,接診醫生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和防保科電話報告。

      3、報告內容應包括:病人情況、發病時間、地點、同時發病人數、可能的病因等,并填寫相關報告卡。報告卡向防保科索要。

      4、在接診了解中,屬于在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各類農藥中毒而發生急性慢性農藥中毒的按職業病報告方式報告。

      5、在接診了解中,屬于在生活中誤服或口服引起的農藥中毒,由接診醫生在確診后24小時內填寫《農藥中毒報告卡》交防保科。

      6、接診醫生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時效,履行法定報告義務。未按上述要求及時報告或瞞報、漏報的,造成嚴重后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12篇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監護與檔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規定,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有計劃地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到神木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 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員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綜合處要及時告知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即將離崗的員工名單,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及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及時通知職工本人,并按照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五、職業健康查體中發現疑似職業病例,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六、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除職業禁忌癥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員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

      七、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九、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等費用由礦井承擔。

      十一、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費用,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病報告制度(十二篇)

      一、受害職工經體檢診斷后或職業病人復查享有知情的權利。二、用人單位發生職業中毒在2小時內必須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管理中心報告。三、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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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病危害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凡發生事故,均要進行報告。2、職業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報告。3、車間負責人和安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