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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4-03-13 07:05:03 查看人數:98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1篇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事故

      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控股煤礦。

      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三條 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調度室;

      (二)調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員立即按程序報告值班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必須報告二級公

      司調度室,二級公司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接報告后,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示意圖)、簡要經過、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

      損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在報告事故同時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搶救涉險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降低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四條 調查程序

      (一)發生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處理。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類型和事故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提交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經過、事故性質、事故

      類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劃分及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等內容,并附相關資料(如事故現場示意圖、調查組名

      單、人員傷亡情況表、直接經濟損失統一表等)。

      (三)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條 事故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1)事故發生地點;

      (2)人員傷亡(受傷部位、傷亡人數);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類型;

      (7)事故原因,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1、不安全行為包括:①錯誤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②造成安

      全裝置實效;③使用不安全設備;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當;⑥冒險進入危險場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機器運轉時加油、

      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為;⑩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2、不安全狀態包括:(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缺陷;(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5)其他。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2、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4、勞動組織不合理;

      5、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6、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7、施救不當;

      8、其他。

      (五)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

      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

      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車間)管理人員、科室(處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

      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

      任者。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其直接管理或領導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

      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管理或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管理或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

      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的管理或領導責任者。

      第五章 事故處罰第六條 事故處罰

      (一)煤礦(包括王家嶺煤業,以下同)發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責

      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或總支)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安全副

      礦長)記大過行政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罰款 0.5 萬元,安全副經理罰款0.3萬元。

      對黨委(或總支)書記的處分,按照黨政同責的要求,由上級黨組織按相應程序辦理(下同)。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100萬元。

      (二)煤礦發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責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安全副礦長)降職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降職處分,安全副經理記大過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過處分。

      并給予每人罰款1~1.5萬元。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200萬元。

      (三)煤礦發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責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安全副經理(安全副礦長)撤職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降職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并給予每人罰款1.5~2萬元。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300萬元。

      (四)年度內煤礦多次發生死亡事故從重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五)煤礦發生重傷以下(含重傷)事故,由所在二級公司制定調查處理及處罰辦法,上報備案后執行。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

      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給予罰款0.3~0.5萬元或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

      (七)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事故等級標準的,

      按照對應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條 各二級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執行。附件:

      第2篇 煤礦事故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規范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面設施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反應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煤礦值班領導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四)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現場情況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效果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六)發生事故和突發事件后,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和謊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七)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493 號)執行。

      第3篇 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事故

      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控股煤礦。

      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三條 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調度室;

      (二)調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員立即按程序報告值班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必須報告二級公

      司調度室,二級公司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接報告后,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示意圖)、簡要經過、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

      損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在報告事故同時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搶救涉險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降低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四條 調查程序

      (一)發生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處理。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類型和事故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提交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經過、事故性質、事故

      類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劃分及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等內容,并附相關資料(如事故現場示意圖、調查組名

      單、人員傷亡情況表、直接經濟損失統一表等)。

      (三)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條 事故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1)事故發生地點;

      (2)人員傷亡(受傷部位、傷亡人數);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類型;

      (7)事故原因,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1、不安全行為包括:①錯誤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②造成安

      全裝置實效;③使用不安全設備;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當;⑥冒險進入危險場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機器運轉時加油、

      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為;⑩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2、不安全狀態包括:(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缺陷;(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5)其他。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2、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4、勞動組織不合理;

      5、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6、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7、施救不當;

      8、其他。

      (五)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

      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

      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車間)管理人員、科室(處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

      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

      任者。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其直接管理或領導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

      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管理或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管理或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

      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的管理或領導責任者。

      第五章 事故處罰第六條 事故處罰

      (一)煤礦(包括王家嶺煤業,以下同)發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責

      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或總支)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安全副

      礦長)記大過行政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罰款 0.5 萬元,安全副經理罰款0.3萬元。

      對黨委(或總支)書記的處分,按照黨政同責的要求,由上級黨組織按相應程序辦理(下同)。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100萬元。

      (二)煤礦發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責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安全副礦長)降職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降職處分,安全副經理記大過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過處分。

      并給予每人罰款1~1.5萬元。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200萬元。

      (三)煤礦發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責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安全副經理(安全副礦長)撤職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降職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并給予每人罰款1.5~2萬元。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300萬元。

      (四)年度內煤礦多次發生死亡事故從重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五)煤礦發生重傷以下(含重傷)事故,由所在二級公司制定調查處理及處罰辦法,上報備案后執行。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

      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給予罰款0.3~0.5萬元或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

      (七)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事故等級標準的,

      按照對應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條 各二級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執行。附件:

      第4篇 煤礦事故報告制度

      一、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傷亡事故,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按照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必須在二小時內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三、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按照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將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必須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事故發生的概要情況。

      五、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現場,因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以及連續生產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者攝影錄像。

      六、清理傷亡事故現場,必須征得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的同意。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必須在傷亡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有未按時到達現場,先到達現場的部門有權決定清理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七、安全監察部門對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況,并及時報告,對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內連續報一次事故搶險救災、初步調查處理情況。

      第5篇 煤礦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制度

      (一)為規范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面設施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反應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煤礦值班領導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四)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現場情況和原因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效果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六)發生事故和突發事件后,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和謊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七)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 493 號)執行。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五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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