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1、職業病危害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凡發生事故,均要進行報告。
2、職業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報告。
3、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前往事故發生地進行處理,同時報告生產管理部安全組。
4、如情況緊急,生產管理部安全組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6.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6.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6.3事故的簡要經過;
6.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5已經采取的措施;
6.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職業病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9、調度室設有固定電話6305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2篇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規章,尚未發布。待發布后,以國家總局規章為準)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3篇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規章,尚未發布。待發布后,以國家總局規章為準)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 管理分工
1、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4篇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業病危害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凡發生事故,均要進行報告。
2、職業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報告。
3、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前往事故發生地進行處理,同時報告生產管理部安全組。
4、如情況緊急,生產管理部安全組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6.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6.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6.3事故的簡要經過;
6.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5已經采取的措施;
6.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職業病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9、調度室設有固定電話6305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5篇 石油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事故管理
第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條管理分工
(一)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二)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第五條事故處置、報告、調查
(一)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二)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綜合辦公室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五)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六)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