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制度大全 > 安全制度

      工業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4 09:04:01 查看人數:57

      工業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工業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經營部職責

      經營部在主管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主要控制環節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經營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

      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經營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經營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經營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經營部統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第2篇 工業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為了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的組織和職責

      2.1 公司、部門、車間的消防責任人,分別為總經理、部門經理、車間主任。責任人作為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要及時宣傳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指示,在年度工作計劃中要制定消防安全方面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包干負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職責,制訂和完善消防安全考核辦法,以保證各項指標的順利完成。

      2.2 保安隊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主要執行部門。保安隊的主要消防職責是: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開展各種消防活動,組織消防演練,參加消防救援;布置廠區消防設施并實施監督管理;在防火重點部位落實定人負責管理;消防檢查;記錄公司防火檔案。

      2.3 公司義務消防隊是執行公司消防任務的專門機構,其職責是:模范遵守和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崗位的消防職責;加強消防訓練,努力提高本單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積極配合各部門宣傳消防知識;檢查和監督本公司的消防制度落實;發生火警時,及時撲救、報警,待公安消防隊到達后,現場介紹火場情況,服從指揮,維護好火場秩序,滅火后要協助有關部門查明起火原因。義務消防隊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三. 嚴格用火管理

      3.1 因生產作業或維修設備需要臨時用火時,用火前,要清除用火部位周圍的易燃可燃雜物,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用火危險程度較大的,應報經總經理批準。用火時,部門消防負責人、消防隊員和用火審批人,要對現場監督,一旦發現違章作業或異常情況,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時,要立即停止用火。用火后,要確認無問題無隱患后才能離開現場。

      3.2 加強易燃、易爆物資管理。工業氣體放置應貼附危險品標簽,不得靠近發電機組、配電室或油源。氣源用后必須及時關閉閥門。電焊工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制度,嚴格管理電焊機和氣焊,不允許非電焊工進行電焊或氣焊。氣焊工操作時,氣源必須距離熱源1.5米以外,并確認周圍無膠水等易燃物資。

      3.3 各生產和辦公場所、物資倉庫、宿舍等區域內嚴禁吸煙,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易燃品倉庫。

      四. 嚴格用電安全管理

      4.1 使用電氣操作規范化,禁止私拉亂接,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禁止非電工人員擅自安裝、修理電器設備及其線路。

      4.2 電機不能超負荷運行,電壓不能過低,防止匝間和相間短路、碰殼和電刷火花。變壓器配電房要保持干凈,不準存放無關物品。

      4.3 電線不能超負荷使用,陳舊老化的電線應及時更換,不準將電線纏繞在鐵釘上或鐵絲牽拉,電閘刀要保持完好,不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

      4.4 電熱器具,如電爐、電茶壺等,在使用時要有人看管,用完后要立即切斷電源。生產設備電源以及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復印機、飲水機等)電源,下班后要及時關閉切斷。未經許可職工集體宿舍內不準使用電爐或電茶壺等電加熱器具。

      第3篇 工業企業三同時審批制度

      工業公司“三同時”審批制度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管理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

      2、術語和定義

      三同時:

      “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基本要求

      3.1建設改造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方面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3.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專篇,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3.4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

      3.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安全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安全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第4篇 工業企業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在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2、引用文件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94)《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嬰保健法》

      (88)《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90)勞安字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保護的內容

      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2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在產、哺乳期的保護。

      4、保護措施

      4.1禁忌保護

      4.1.1女職工禁忌連續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5kg)。

      4.1.2女職工禁忌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

      4.2經期保護

      4.2.1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a.冷凍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0~25kg)

      c.《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作業(5~15m)

      4.2.2女職工月經期應暫停前項規定的禁忌范圍內的工作安排。

      4.3懷孕期保護

      4.3.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醫院建立孕婦保健卡。

      4.3.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a.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環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b.作業場所放射物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規定;

      c.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4.3.3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應調離原從事的勞動強度較強的工作崗位。從事較輕的工作。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4.4產期保護

      4.4.1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后休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4.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5哺乳期保護

      4.5.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5.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5、其他

      5.1女工結婚后,到公司工會辦理生育指標,在領取生育指標后,方可懷孕生育。

      5.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按(99)《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5.3女職工勞動保護由公司工會檢查并進行監督。

      5.4本制度未盡事項或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5篇 化學工業企業供用汽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供用汽管理,搞好供用汽系統設備和管道的精心操作和科學維修,達到正常供用汽、安全與經濟合理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根據供汽系統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供汽管理機構和體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明確各級職責,加強供汽管理。

      2.建立和健全各種供用汽規章制度。企業供用汽管理,必須制訂鍋爐運行規程、供汽管網運行規程、水質處理工藝規程、設備維修規程、崗位操作法、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制度等。

      3.完善各種基礎技術資料。供用汽管理必須具備和完善以下基礎資料:供汽管網系統圖、供氣管網施工竣工圖、鍋爐用煤(油)的質量分析資料、鍋爐給水水質分析資料、煙氣中含塵量及氣體成分分析資料、供用汽設備及干管保溫設計和施工原始資料、保溫層表面溫度和單位面積熱損失的測試計算資料等。

      4.加強供用汽管理工作。

      (1)要做到供汽有計劃、用汽有指標、消耗有定額、節汽有措施、考核有獎懲。

      (2)要狠抓鍋爐節煤(油)、節水、節汽工作。做到經濟合理運行,努力降低消耗和成本。

      (3)要加強計量管理。外購蒸汽和鍋爐產汽一級計量儀表配備率達到98%;分廠(車間)用汽二級計量儀表、主要用汽崗位儀表配備率要達到100%,其他要達到80%以上。工段主要生產用汽工序或設備三級計量儀表配備率達到100%,其他可達到60%以上。所有配備儀表都必須按照周期檢定期限進行檢定,檢定率要達到100%。

      (4)要定期組織蒸汽鍋爐和借用汽系統的熱平衡測試、分析工作,不斷提高鍋爐熱效率。采用新型保溫材料,做到保溫層齊全完整,降低熱損失,提高換熱設備的效率,使供用汽設備和供用汽干管單位面積熱損失達到國家標準,不斷提高熱能的利用率。

      (5)鍋爐用煤(油)應定期或分批進行煤(油)質分析檢驗。

      (6)嚴格控制鍋爐給水水質和排煙含塵及氣體成分,從而保證達到處理工藝和環保排放標準。

      (7)定期組織節汽檢查,對節汽有顯著成績或嚴重違犯用汽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懲意見。

      (8)企業應做好蒸汽冷凝水的回收。

      (9)企業的生產用汽與生活用汽必須分開。

      5.搞好安全運行。

      (1)停送蒸汽、增減汽量,必須由用戶提出申請,經生產調度下達,在供汽調度的統一組織下執行。

      (2)停送汽或倒換備用蒸汽管道時,嚴格按操作順序進行操作。

      (3)組織季節性安全檢查,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運行。

      (4)嚴格執行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6篇 化學工業企業備品配件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備品配件的集中統一管理,做好備品配件的儲備、供應工作、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以保證設備正常維修和檢修計劃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基礎管理;各企業應根據本企業情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如備品配件加工訂貨管理制度、備品配件質量檢驗制度、備件圖紙修改審批制度以及備件管理工作程序等。

      2.定額管理;生產車間根據設備運轉部件磨損、腐蝕規律,合理編制備品配件的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同行業先進消耗水平,編制企業備品配件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并每2至3年修改補充一次。新增設備的備品配件消耗、儲備定額也要在調整定額時補充進去(儲備定額計算公式附后)。

      3.計劃管理及加工訂貨生產車間按檢修計劃和儲備定額訂出年、季、月備品配件需要計劃(非定額備件需同時提供圖紙和留有一定的加工周期)。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匯總,經平衡庫存后,分自制、訂貨、外協、修舊和從國外進口等不同渠道申請解決。備品配件的加工訂貨要嚴格按《經濟合同法》執行,同時又要保證生產需要,防止積壓。對已積壓過剩的備品配件,應及時采取措施調劑處理。備品配件必須專用,不得組機。

      凡使用期限在60個月上以的配件列為事故配件,事故配件要列出明細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按國務院國發〔1977〕51號文件規定,事故配件不包括在庫存周轉定額內。儲備定額資金不應超過本企業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2~4%。

      4.生產車間管理;生產車間應做好備品配件管理工作,防止只要備件、不管備件的現象。各企業應根據情況在生產車間設立專職或兼職備件員,搞好備件管理和供應工作。

      5.備件圖紙管理;圖紙是進行設備維修、備件加工的技術依據,是取基本的基礎資料。應加強對備件圖紙的管理。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應設立專職測繪人員,負責備件圖紙的測繪、整理、修改和歸檔工作。做到有物有圖,圖物相符,并掌握一套完整的制造圖紙,備件底圖修改要有嚴格的審批手續。車間設備員要掌握設備零部件結構、尺寸、材質的變更情況,并及時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審批后修改底圖。設備停用或零件已做很大改動,要及時修改底圖和藍圖。

      6.修舊利廢;在保證設備技術性能和滿足生產需要的前提下,開展修舊利廢、節約代用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企業要建立修舊利廢管理辦法,切實抓好修復品的管理、使用,并嚴格控制修理質量。

      7.國外訂貨;申請國外訂貨的配件、儀表、特殊材料應由廠(礦)設備動力科(或備件科)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匯總,經主管廠(礦)長審批后上報。各企業要在消化吸收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備件的國產化工作,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7篇 工業企業臨時電氣線路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臨時電氣線路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裝臨時電氣線路的申請、敷設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所屬分公司(項目部),也適用外單位來公司施工的單位。

      2、術語

      臨時電氣線路:因生產、輔助生產、維修的需要,臨時引接的、使用電壓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非正式的電氣線路。

      3、引用文件:《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及民用電氣裝置管理規程》。

      4、架設臨時電氣線路的申請

      4.1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得敷設和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凡因生產、輔助生產或維修急需敷設臨時電氣線路,應填寫“臨時電氣線路敷設審批表(見附表)。由申請人填寫,使用單位領導簽字同意,經營部審查核實后,方可架設。

      4.2經營部負責檢查臨時電氣線路的敷設和使用情況,發現不符合手續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權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5、臨時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管理

      5.1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由有電工操作合格證的電工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及民用電氣裝置管理規程》的要求敷設。

      5.2臨時電氣線路只允許在期限內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拆除。

      5.3臨時電氣線路必須保證安全,絕緣程度達到要求標準,使用負荷與線路規格必須匹配,接頭處包扎可靠,無裸露部分。

      5.4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應用瓷瓶固定。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2.5m;室外應≥3.5m;與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時應≥5m。臨時電氣線路與設備、管道、門窗等的安全距離應≥0.3m。

      5.5嚴禁在各種支架、管道、樹木和腳手架上掛設臨時線;嚴禁在高壓線、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蝕、碾壓等危險場地架設臨時線路。

      5.6臨時線一般不得拖地敷設,如確屬需要應安裝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損和破裂。

      附錄:電氣臨時線路敷設審批表

      第8篇 化學工業企業設備防腐蝕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化工設備防腐蝕工作,防止及緩和生產設備遭受腐蝕和破壞,延長使用壽命,改善操作環境,保證正常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設備和工藝介質情況設專職或兼職的防腐蝕設備管理員及機構,負責全廠防腐蝕計劃的制訂、實施與防腐蝕技術管理工作。建立防腐蝕檔案、臺帳、卡片。

      2.凡受到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介質和工業大氣腐蝕的設備,應按設備的主次與介質條件,由生產車間會同設備管理部門共同制訂相應的防腐蝕措施,方可實施。

      3.對已采取防腐蝕措施的設備,不得無故取消與修改。確需變動的,應由使用部門與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共同商討決定,并把變動內容列入設備檔案。

      4.使用部門應遵守工藝操作規程,以免因介質條件變化,影響防腐蝕設備的使用。當工藝條件必須變動時,應會同設備動力管理部門重新核定防腐蝕措施,并把變動內容列入設備檔案。

      5.企業內生產、基建、技措等項目中的防腐蝕設備的施工,在填寫任務書后,應報請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審查,經同意后方可交施工單位施工。竣工后應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施工單位、使用部門共同驗收。

      6.企業內的防腐蝕車間(工段、班組)的防腐蝕施工、安裝均應制訂施工操作、安全規程,以確保施工質量與安全生產。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應加強防腐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7.對企業內已采取防腐蝕措施而仍不能獲滿意效果的主要設備與環境保護設置,應組織力量,研究腐蝕機理,提出改進措施。

      8.企業應積極采用防腐蝕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并及時總結經驗,推廣使用。

      9.防腐蝕施工應嚴格執行專業部門規定的工時定額。

      第9篇 工業機械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的作用是什么企業人事管理會給公司或是企業帶來哪些利與弊有一則好的人事管理則會給公司帶來利,不好則會影響公司,下面是企業管理網為大家整理的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大家可以閱讀此則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

      第四條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五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專科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保證書。

      (三)家庭調查表。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的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保或離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超過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第十一條交卸手續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十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十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十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十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十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十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二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給假與出差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1.元旦2.圣誕節3.感恩節4.婦女節(限女性)5.勞動節6.復活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數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十八條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時可支領旅費,其支給辦法另定。

      值勤

      第一條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各負全責外,可另派員工值勤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險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員工姓名懸示于明顯處所。

      第四條值勤員工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執行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

      第五條值勤員工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

      第六條值勤員工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有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主管。

      第七條值勤員工應將輪值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勤員工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年度終了時,考核其值勤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

      第九條值勤員工在規定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值勤員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代理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績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1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者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懲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五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條本章所稱嘉獎、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待遇分為1.薪資;2.職務加給;3.特別津貼;4.酬勞金。

      第二條各級員工薪水核定標準,依實際需要另定。

      第三條本公司顧問及特約人員與臨時員工的待遇,視實際需要以聘約或合同予以規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職務加給應按所任主管職務的繁簡及責任的輕重分別規定。其標準另定。

      第五條本公司年終決算有盈余時,可按照章程的規定提撥獎勵金發給編制內的員工。其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福利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起見,可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組織及辦法另定。

      退休與撫恤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因超過規定的年齡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疾不堪勝任職務者,可予退休。其辦法另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給予撫恤。其辦法另定。

      附則

      第一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經董事會核定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0篇 化學工業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化工生產正常進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二)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責范圍

      1.公司(總廠)設備動力處

      (1)負責監督和協調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管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部門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證、自制自用設計制造許可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及修理工作。

      (5)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負責審定三類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編制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統計年報和事故報表。

      (9)參加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

      2.設備動力科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計劃和統計年報。

      (3)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6)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及上報,并對預防事故的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7)檢查車間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8)監督檢查容器的運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中的若干意見》進行維修。

      (9)協同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11)設備動力科負責對企業的一、二類壓力容器維修改造及技術鑒定工作。

      3.使用單位

      (1)車間設備主任應負責全車間壓力容器的管理,組織編制本車間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車間設備員在車間設備主任的領導下負責下列工作:

      ①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②負責填報鍋爐、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辦理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③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④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技術學習和輔導。

      ⑤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校驗和管理工作。

      ⑥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⑧負責編制鍋爐、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術方案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及管理、檢驗、修理

      1.設計與制造

      (1)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制造工作要嚴格按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許可證后,才能進行設計和制造。

      (3)壓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應嚴格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下開展工作。制造出廠的壓力容器應具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竣工圖(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

      (4)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設計總圖上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證章),三類容器應附有強度計算書。

      2.修理和改造

      (1)鍋爐、壓力容器大修后,須經廠(礦)設備動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應按規范制定嚴格的技術方案和技術要求,一、二類壓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須經設備動力部門負責人審批,三類壓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須經上級設備動力部門批準。

      (3)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均應按現行的技術規范和制造技術文件及驗收規范執行。

      3.安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應有明確的安裝技術要求和安裝負責監督人。各企業基建施工中的壓力容器安裝應指定基建部門專人負責安裝技術工作,對施工單位壓力容器安裝進行監督,業務上接受設備動力部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領導。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基建部門應組織使用單位的設備動力部門和安裝部門進行質量驗收,同時向使用單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對所管鍋爐壓力容器應逐臺填寫壓力容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并連同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壓力容器操作法,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交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驗證批準,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檢驗周期內有效,逾期不進行定期檢驗、又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手續者,使用登記證自行作廢。

      (3)各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逐臺進行登記編號,建立健全壓力容器檔案。壓力容器檔案包括:壓力容器履歷(簿)卡,壓力容器登記表,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壓力容器運行及事故記錄,壓力容器檢測記錄、報告和評定,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新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還應有使用登記證。有安全裝置的壓力容器還應有壓力容器裝置定期校驗(正)記錄。

      (4)已登記使用的壓力容器應掛上壓力容器銘牌和使用登記證標志。

      (5)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企業職能部門發給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操作。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制定適應生產要求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對于情況不明,技術資料不全的壓力容器,各企業應通過全面檢驗、理化分析、強度計算做出評定,作為該容器的基礎技術資料。

      (7)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8)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溫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表面應保證油漆完整,器內防腐層應視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以保持防腐層完好無損。

      (9)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隨同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上報,年終要總結計劃執行和完成情況。

      5.檢驗

      (1)一般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者,在保證安全運行的條件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緩檢或免檢。

      (2)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等每年至少檢定、檢驗一次,并定期進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校驗范圍要嚴格控制在規定指標之內。

      (3)高壓管道每6年進行一次檢測。各使用單位可將管道、閥門進行分段,每年測厚和停車檢修時拆下抽檢一部分,6年內保證輪檢一次。中低壓管道也要根據使用狀況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

      (4)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一些一時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進行處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

      (5)對一些確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檢驗的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和測厚,同時應補做容器耐壓試驗殘余變形測定。

      (6)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應經當地勞動部門考核批準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學工業部《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規定執行,送主管部門。

      2.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規定執行,定期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第11篇 化學工業企業供排水管理制度

      為加強供排水的管理,達到供水穩定,排水暢通,安全經濟運行,保證生產穩定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應根據供排水的實際情況,建立與健全相應的供排水專業管理機構和體制,明確各級職責,以加強供排水的管理。

      2.建立、健全供排水各種規章制度

      企業必須制訂供水與排水運行規程,供排水管網運行規程,設備維護、檢修規程,水質分析規程,供排水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等。

      3.完善各種基礎技術資料

      供排水系統必須具備和完善以下基礎技術資料:供排水管網系統圖,供排水設備安裝施工竣工圖(包括隱蔽工程記錄,設計變更,材料代用等技術資料),水原水質分析和污水水質分析等資料。

      4.加強供排水管理工作

      (1)要做到供水有計劃,用水有指標,消耗有定額,節水有措施,考核有獎懲。

      (2)要加強計量管理,外購水或自備水的一級計量水表配備率達到98%;車間(分廠)用水二級計量儀表、主要用水崗位水配備率要達到100%,一般的要達到80%以上;工段或主要生產用水工序(單體設備)水表配備率要達到100%,一般要達到60%以上。所有計量儀表都必須按照周期檢定期限進行檢定,檢測率均應達到100%。

      (3)工業冷卻水應積極采用循環冷卻方式取代一次冷卻(直流冷卻),做到一水多用,重復使用。回收再用,不斷提高水的復用率,節約水資源。

      (4)工業冷卻水應加強水質處理,推廣應用水質穩定技術,研究選擇合適的水質穩定藥劑。做到定時定量投加藥劑,定期模擬監測結垢,腐蝕和殺菌滅藻的效果。以保持水冷卻設備的正常運行,提高冷卻效率。

      (5)涼水塔應定期維修、疏通調節布水設施,保持淋水密度均勻。涼水塔大修改造時,應選用降溫效果好的塔型,不斷提高降溫效果。

      (6)企業應組織水平?測試和熱平?測試,重點抓好主要水冷卻設備和涼水塔的熱平衡,分析存在問題,制訂改進措施,不斷提高熱交換率。

      (7)企業各車間性質相抵觸(相遇反應產生有害物質)的污水應分道排放,并應制訂排放標準,生產車間應控制排放污水含量。污水處理部門應定時對車間排放污水和企業總排放口的污水取樣分析,進行監督、指導。超標單位應采取措施進行預處理,達到標準后進行排放。考核實行達標獎勵、超標罰款,不斷改善環境。

      (8)企業應定期對排放管道、暗溝或明溝的結垢、淤塞或腐蝕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疏通修理,保持排水通暢。

      (9)凡基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需增加用水量的,使用單位均應按章辦理用水申請手續。

      (10)企業的生產與生活用水不得聯通,消防與生活用水必須單設管線。

      5.搞好安全運行。企業必須認真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安全規程、法令等規定。做到停送水,增減水量必須通過生產調度統一指揮。停水送水和倒換備用水泵,均應按操作票規定順序進行操作。并組織定期或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以保證供排水系統安全運行。

      第12篇 e工業企業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公司簡介:主要經營企業管理咨詢、企業形象策劃、會議及活動策劃、品牌研究及推廣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第3條公司機構:銷售部門、財務部門以及行政部門。

      第4條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廣州市伯乃斯咨詢有限公司;員工是指廣州市伯乃斯咨詢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5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7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8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9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10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11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12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3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4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15條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第1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本市戶口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25年、女性連續工齡滿20年,且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5年的,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第2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工業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工業公司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工業信息

      • 工業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 工業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72人關注

        一.目的:為了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二.消防安全管理的組織和職責2.1 公司、部門、車間的消防責任人,分 ...[更多]

      • 工業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 工業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59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各項安全管理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