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規約范本-20
管理規約示范文本20
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管理規約,本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遵守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持、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損壞和改變房屋外貌;
(二)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在外墻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或者破壞小區整體環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五)在庭院、車位、平臺、屋頂、露臺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煙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維護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二)業主負責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雙方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和養護,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裝修行為,應當服從管理、及時改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裝飾裝修房屋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
(二)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
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
(五)對因裝飾裝修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應當自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 遵規守約
第十七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一)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祭奠、定點燃放鞭炮、維護環境衛生;
(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和停車協議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壓綠地;
(三)與相鄰業主和睦相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共建共管和諧家園。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意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二)私自侵占、毀壞綠地、改變綠地原有規劃設計;
(三)隨地吐痰、丟棄煙頭、紙屑和垃圾;
(四)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五)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第六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條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物業使用人或者繼受人的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本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管理相關事宜發生爭議時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規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增加條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日
填 寫 說 明
1、本管理規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
2、本管理規約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本管理規約發生變更或者遺失的,應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主題詞:物業管理規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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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發
第2篇 中新都會物業小區管理規約
中新青年都會物業小區管理規約(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物業類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總面積:
(五)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第二條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第三條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管理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本規約由年月首次業主大會通過。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建設單位(開發商)應遵守本管理規約之規定。
第六條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第二章物業使用和維修
第七條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選擇性條款: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業主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應征得相關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同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綠地、園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投放,避免遺撒。
第十條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在物業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專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第十二條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
機動車應在規劃的車位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在車位上安裝設施;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本物業區域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
選擇性條款: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簽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條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以內的有可能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發現屬公共維修責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五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進行維修,各相關業主應積極協助、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入專有部分以內進行維修,造成物業損壞的,責任人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
第十六條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消除隱患;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人為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八條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按規定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結構、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裝飾裝修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預收物業費,業主可選擇年付或分期繳納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業主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約定或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催繳,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催繳方式。
選擇性條款:
1、欠費三個月以上或長期拒繳物業服務費用、三次催繳仍逾期不交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欠費情況,仍不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業主應按規定交納水、電、燃氣、供暖等使用費用。
第二十四條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在保修期外,應另行支付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續籌。
第二十六條業主在轉讓或出租物
業時,應當告知新業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規約,并將有關情況于_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
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二十七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造成其它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其他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條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機構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本規約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管理規約,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約如有與進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規約經第_屆業主大會會議于_年_月_日表決通過,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第3篇 科技大學校區職工生活小區管理規約
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本小區物業安全合理使用,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建立全體業主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準則,建設整潔美觀、生活有序、和睦相處的小區,制訂本規約。
第一章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廣西科技大學東環校區職工生活小區
坐落位置:柳州市東環大道268號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并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體業主對未按法定程序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未取得物價部門批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以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一、業主必須按規定交納應支付的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應當于每月20 日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包括建設單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
2、業主應當按規定自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業主在本小區內不得有違*用場所管理的行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3、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用設施設備。
4、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眾安寧;不得聚眾喧鬧。
5、不得亂堆放雜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7、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業主在本小區內不得有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1、不得有影響市容的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行為;
2、遵守市容及環境衛生保潔規定,自覺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場地,不得亂拋垃圾、雜物,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3、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建筑小品、體育設施等。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4、業主未經市容局批準不得擅自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動物,不得擾民,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5、注意保護樓梯等共用場地的環境衛生,如有物品灑落在共用場地,請自行清除,污染、破壞地面,需恢復原樣。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7、其他 。
四、業主在本小區內必須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為:
1、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及時舉報。
2、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
3、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處理。
4、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5、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請勿外出。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7、其他 。
五、業主在本小區內必須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點保管。
2、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3、嚴禁貨車進入小區內停放(為小區業主運送貨物臨時停放的除外),以免影響小區內的交通安全、防止汽車制造廢氣污染小區環境和損壞小區道路。
4、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小區,應當嚴格遵守小區的交通管理規則。
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其他。
六、有關安裝空調、裝飾裝修的約定。
1、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再使用。
4、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5、業主如需安裝空調和對房屋等進行裝飾裝修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定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告知業主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業主裝飾裝修時違反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的,自行承擔責任。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7、其他。
七、業主承諾在與其他物業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繕、改造物業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對方本規約的規定。
八、其它。
第四章 違約處理
一、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處每日3‰的違約金;無正當理由超過 6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批評、規勸、公示等催繳措施;逾期仍未交納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業主違反業主義務中第三、四、五、六、七條的,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損失的,受損方有權要求賠償,相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督促業主改正并將情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
修和拒絕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業主(包括建設單位)拒絕主動將凈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占為己有的,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七、其他。
第五章 其他事項
一、本規約由業主大會制定。
二、本規約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抵觸部分自然無效。
三、已生效的管理規約對本小區所有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約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內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礎、人防地下室、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垃圾房等。
2、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物業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空地、道路、橋、路燈、溝渠、池、井,以及無上蓋的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等。
第六章 附 則
本規約從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嘉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草案
盛世嘉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浙江省、杭州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盛世嘉園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號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余杭區閑林鎮荊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區閑林鎮荊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維修和養護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經營、轉讓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或影響物業使用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維護家庭人身財產安全和本物業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為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發生上述災害獲得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電話。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的突發事件,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八條 房屋裝修時,禁止下列行為:
1 、擅自在房屋屋頂加層建房或搭棚;
2 、擅自改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墻、梁、柱(含構造柱)、板進行拆改,開挖門洞;
4 、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荷載;
5 、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
6 、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設施設備;
8 、封閉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者增設。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工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并要求施工企業遵守本規約的相關內容,同時要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裝修行為。
第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報規劃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停車場(庫)、自行車庫等公用設施及場地;停車場(庫)、自行車庫不按規劃性質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物業整體環境或市容觀瞻的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4、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綠化用地(將綠地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或菜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劃、拉繩(鐵絲)晾曬衣服等;
5、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險物質等;
6、隨意堆放建筑裝潢垃圾、雜物、亂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未經有關部門同意設置營業攤點、店鋪跨門營業;
8 、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它不道德行為;
9、按照國家、浙江省、杭州市對群租房管理的規定,及時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現群租情況,影響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五條 發現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維修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以便派人及時進行修復,在實施維修作業時,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配合維修人員做好維修工作,使維修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時,應遵守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業主、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5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
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設置停車位后主干道實行單向行駛。
第十八條飼養寵物時,應遵守有關寵物飼養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業主應自覺按規定繳納應付的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的,從其約定,業主應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自覺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一條 自覺按規定或業主大會決定繳納(續繳)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業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物業服務費;
(二)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用于小區水箱、水泵、游泳池、網球場等共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費用分攤,按照以下方式約定:
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對屬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按規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全體業主同意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二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管理規約,違反本管理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有權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條 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有意見或建議的,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三十條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造成物業損壞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全體業主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活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5篇 濱苑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杭州市濱文苑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本規約經小區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苑小區
物業區域概況:
1、占地面面積:42617平方米,其中東區35523平方米,西區7094平方米;
2、房屋總建筑面積:117531.24平方米;專有部分面積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東區72800.76平方米,西區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業主權利
1.業主對其名下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業主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業主對業主大會的各項議題享有表決權;業主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并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就本物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業主有權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4.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業主的基本義務
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約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和管理,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規約以及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和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四、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的,應自覺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141號令)有關規定,施工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二次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并按本規約相關規定施工,同時要積極配合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不得拒絕和阻礙。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進行裝修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1.在房屋屋頂擅自加層建房、種草養花或搭棚、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在陽臺外安裝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墻、梁、柱(含構造柱)、板進行拆改,開挖門洞;
4.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荷載;
5.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
6.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設施設備;
8.封閉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應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響物業整體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鄰產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業主、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或有其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如滲、漏、堵、妨礙通風、妨礙采光等),應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或影響物業使用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損失等責任。
七、物業在使用過程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停車場(庫)、自行車庫等公用設施及場地;停車場(庫)、自行車庫不按規劃性質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物業整體環境或市容觀瞻的亂掛、亂貼、設立廣告牌;
4.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劃、拉繩(鐵絲)晾曬衣服等;
5.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險物質等;
6.隨意堆放建筑裝潢垃圾、雜物、亂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設置營業攤點、店鋪跨門經營;
8.未經主管部門允許,擅自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車輛,鳴喇叭和大型車輛進入住宅小區停放過夜;
10.在使用電梯時超載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壞內壁;
11.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應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第五條、第七條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如有發生,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制止,并要求相關人員改正,或報告有關國家主管機關,或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后進行處理、公告。
九、為了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其他災害獲得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主動向物業管理企業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電話。
在緊急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水管破裂、室內著火、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在災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無法聯系到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無法及時趕回時,為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采取非正常方式進入屋內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由事故引發者承擔。
十、業主應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利益,愛護小區公共設施、公共設備、公共綠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及相關場地;因人為使用不當造成公共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復。
第6篇 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
第7篇 星河家園小區管理規約
金和家園小區管理規約
為加強金和家園物業管理(以下簡稱本物業)工作,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統一簽訂本規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l、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設施,共用部位和本物業內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理修繕。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人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咨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筑毗連部位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沽、美觀、暢通、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同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滲、漏、堵)押金予以退還,否則,限期整改并視違章情況對裝修押金予以扣除。裝修垃圾如屬統一清運的,還應同時繳納垃圾清運費。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管理規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在本物業范同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
(2)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區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亂掛、亂貼、亂圈、亂占;
(4)擅自移動、占用、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住宅區共用設施;
(5)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6)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種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標準的噪音;
(8)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生活;
(9)庭院、樓梯間停放白行車、堆放雜物、設置盈利性擾民娛樂設崦;
(10)共用休閑場地、綠地存放機動車輛;
(11)從室內向室外拋垃圾和雜物;
(12)飼養禽畜;
(13)踐踏綠地、損壞樹木、種植蔬菜;
(14)擺攤設點、人肆喧嘩、叫賣:
(15)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人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人會的常設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行使各項權利。
2、第一次業主人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50%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業主,均應按時山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為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有法人公章。
5、業主人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以后的業主人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持有
1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7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己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人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需決定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通過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或住宅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產證書l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三、違約責任
違反本規約業主條款l、2、3、4、5、6、7、8、9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或承擔違約金,并將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決定后,經區物業管理部門核準后執行。業主術按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3‰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仍拒繳納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電、停供暖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l、本規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各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并經15%的已住業主簽字后生效。
2、本規約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如業主更換,本規約繼續有效。
3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實際情況對規約進行修改補充并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備案,修改補充條款白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上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
第8篇 x花園業主臨時管理規約
富雅花園業主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作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zz市**路*號;
物業類型小區住宅及配套商業、車庫 ;
建筑面積約26萬平方米。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共公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根據買賣合同約定;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車庫(業主自行購買除外);
2、小區會所 ;
3、社區配套商業設施 ;
4、其他沒有分攤給業主的房屋。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益,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業,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時間(包括節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調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按國家、zz市相關法律、法規,必須持證飼養;
2、飼養人應嚴格遵守**《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嚴禁飼養動物進入草坪、花叢;
3、飼養動物應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檢疫,保證無疾病傳染。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停水停電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督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是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業主確認簽字:
zz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處
第9篇 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木清華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所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后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在物業銷售前已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與寧波中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水木清華;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區集仕港鎮望春工業園區;
物業類型 住宅小區;
建筑面積 約122779平方米。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走廊、戶外墻面、屋面、公共進戶門等;
2、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由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和設施。
第三章物業的裝修
第七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
1、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
2、裝修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建筑物的墻、柱、梁等結構體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風抗震及抗滲水能力;裝修材料應分散堆放。
3、業主應按裝修協議的約定從事裝修行為,遵守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房屋裝修時應考慮到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突出體現物業保值增值的長期功能。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或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的檢查、指導和監督,以免給物業整體設計帶來破壞而影響自身利益。
第九條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裝外墻墻檐或公共進戶門;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違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如: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安裝衛星接收器、燃油鍋爐);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違反規定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9、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增大荷載;
10、不得高空拋物;
11、不得影響市容觀瞻或擅自在本物業外觀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3、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14、不得在公共場地、設施、綠化帶上晾曬衣物;
15、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對本物業外立面裝修,遵守以下規定:
1、保持原外立面設計狀態,不任意改變或安裝其他構件和設施;
2、陽臺不得私自封閉,如需封閉需經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統一式樣、規格、顏色封閉;
3、露臺不得違章搭建;
4、空調外機安裝在原設計位置或物業管理企業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5、安裝防盜窗(柵)的,應將防盜窗(柵)安裝在窗內側;
6、晾衣架設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裝花架、雨蓬;
7、不得改變公共部位原有設計;
8、公共進戶門處不得擅自加裝門等設施;
9、沿街商鋪廣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裝,不得另行安裝;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如下,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集中裝修期間07:00時――21:00時;
集中裝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時――18:00時;
其中節假日施工時間為08:00時――12:00時
14:00時――18:00時,
進行高噪音、大灰塵、有異味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
09:00時――11:00時,
14:00時――17:00時;
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第十二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五條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設攤點、跨門營業;在店鋪外的走廊上放置雜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3、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掛、設立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6、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化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7、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1、22座以上客車、貨車(如有搬家等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管理處同意后,方可進入)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5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道和綠化等場地停放;
4、使用停車位的業主,應承擔車位的綜合服務費或租賃費,且車位僅可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5、有私家車位(庫)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將機動車停入私家車位(庫),不得停放于公共車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確有臨時性停車需要的,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裝卸貨、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不得拆改衛生間、廚房及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不得在屋內增設衛生間、廚房等;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不得群租。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寵物,應遵守有關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2、因寵物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或對公共財產、其他業主的財產損失的,由寵物飼養人負責。
3、遇重大疫情時,寵物飼養人應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衛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受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宣傳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按合同或協議要求支付滯納金,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業主在辦理交付手續后或在符合交付條件而由于業主自身原因延遲交付的,不論是空置或業主沒有入住使用,業主均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八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 諾 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制定的“水木清華住宅小區 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或簽字)
第10篇 城市廣場小區管理規約
zz城市廣場小區管理規約
為維護**城市廣場(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并營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根據現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
第一條 定義
(一)物業――指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二)業主――指房屋所有權人
(三)使用人――指物業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抗震結構部位、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共用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施、共用智能化設備、其它機電設備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設施――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公共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城市廣場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三)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有權對本物業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物業共用單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根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或者聯系維修責任人維修養護;
(十)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業主的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以下公共場所管理規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2、不得在本物業任何公共場所晾曬衣物;
3、不得在本物業任何公共場所放置或儲存任何廢物箱、垃圾桶、家私、機器、貨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場所作任何商業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7、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配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用設施設備;
8、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眾安寧;不得喧鬧;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10、不得使用本物業公用水,電用做私人用途;
11、業主在公共場所開展戶外活動,應遵守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規定;
(二)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以下裝修管理規定:
1、業主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用途,將住宅用作商業、經營、工廠、倉庫、辦公等用途;
2、業主在進行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政府相關政策法規;
3、在工程開工前,向物業管理公司申報登記,清楚物業管理公司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4 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公司依據裝飾裝修協議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5 不得因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8、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裝好,并按物業管理公司指定地點、指定時間堆放;
9、安裝空調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10、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11、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再使用;
12、商鋪業主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懸掛招牌應符合當地政府及物業有關規定,不影響本物業整體形象,不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三)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為:
1、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及時舉報;
2、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行為可疑人員應及時與管理處聯系;
3、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4、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處理;
5、業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裝、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業主應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勿外出;
(四)業主在本物內應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業主應遵守本物業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2、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點;
3、業主下車應鎖好車門,關閉車窗,車輛憑證隨身攜帶,勿將貴重物品放在車內;
4、業主不得在本物業內經營性清洗車輛,車輛漏油造成地面污跡應當自行清理;
6、業主不得在物業內試車,練車;
7、在物業內機動車輛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8、機動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當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9、業
主應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0、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11、業主不得在物業停車場車位上長期停放極度破殘,以至影響本物業環境和容貌的車輛;
12、物業內車輛應嚴格遵守交通標識的要求行駛;
13、非機動車輛自行鎖好,在物業內固定停放處停放,不得亂停亂放,長期不使用的應及時處理;
14、業主車輛進入園區后按規定限速行駛;
(五)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私家車庫、儲藏室管理行為:
1、私家車庫、儲藏室僅具有業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貯物功能,業主不得擅自改變車庫、儲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業主嚴禁在車庫、儲藏室內燃火,亂接電線及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3、不得破壞和改變車庫、儲藏室內外任何原有設計的配套設施,不得私接自來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裝衛生設施、熱水器;
4、不得在車庫、儲藏室內飼養家禽和牲畜及寵物;
5、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對車庫、儲藏室內的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六)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的環境衛生管理行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環境衛生規定;
2、業主應注意保持本物業的環境衛生,不得扔煙頭、紙屑,嚴禁隨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業內亂搭亂建、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4、業主應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點;
5、業主應對易墜落的物品妥善保管,嚴禁高空拋物;
6、不得破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建筑小品、體育設施等。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7、業主不得在公共場所種植花草樹木,搭建花架;
8、本物業不得飼養兇猛、高大及不利于衛生的動物(如獵狗、家禽、蛇、猛獸等);
對于本物業內允許飼養的動物:
(1)飼養人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合法手續,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2)業主在遛狗時,應以繩束之,及時清潔寵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
(3)業主飼養動物,不得滋擾鄰里,如造成5戶以上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動物清離本物業;
9、保護樓梯等共用場地的環境衛生,如有物品灑落在共用場地,應自行清除,污染、破壞地面、墻面的,需恢復原樣;
10、業主不得利用門窗、玻璃窗等地方張貼廣告,進行宣傳,不得在玻璃窗上張貼報紙,有礙觀瞻;
11、商鋪業主不得超線經營,越線擺賣。
(七)業主在本物業內應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規定:
1、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使用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并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如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2、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3、為防止水、氣泄露或火災對上述災害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業主、使用人須主動向物業管理公司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方式;業主、使用人也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物業管理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或業委會委員或2位以上到場業主見證下具體實施,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4、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業主要給予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5、同一棟(單元)上下層業主由于管道滲、漏、堵引起的糾紛,應由業主自行解決;自行解決不了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大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徑。
6、公共下水道堵塞時,業主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維修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八)業主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九)業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
(十)業主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
1、業主必須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2、代辦服務、特約服務由業主按規定或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十一)業主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之間的相鄰關系
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的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六條 違約處理
(一)業主未按規定交付有關服務費用的處理:
1、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將按每日3‰的滯納金進行處罰,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鄰權或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交管理費。
2、業主仍不交付超過6個月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欠費用的業主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業主如違反本管理規約中第四條中(一)、(二)、(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公布。造成損失的,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修和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用并承擔相關賠償損失。
(三)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太陽能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業主改正。
2、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3、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附則
(一)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書面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二)業主出租物業允許他人使用時,須將本規約內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三)業主轉讓物業時,應將本規約內容告知受讓人。并應將轉
讓情況告知物業公司。
(四)本物業全體業主均須自覺遵守本規約,業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規約》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安全,責任自負。
(五)本規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規約繼續有效。
(六)本規約自2023年3月 28日第一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城市廣場業主委員會
第11篇 w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草案
zz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草案
為了規范金橋灣zz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 “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制定規約。
第一條 (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和本規約約定交納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的賬務由物業公司代管;
(三)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維修資金的補充)
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第(一)項方式補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納補充;
第三條 (維修資金不足時的籌集)
1.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第(一) 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中購房人交納的數額。
(一)一次性交納;
2.原未交納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按以下第(一)項方式補建:
(一)根據房屋建筑面積,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納;
第四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1、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
(五)物業共有部分維修和更新費用在500元以內或2個人工費以內;共有設施 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在1000元以內或2個人工費以內。
共有部分 由業委會會同業主代表二人以上簽字驗收;共有設施設備由分管業主委員、正、付主任三人簽字驗收。
2、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費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內,由物業企業提出更新維修方案,項目預算費用須經zz苑維修項目經費審核小組審核、業主委員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3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費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內,更新維修方案報價須詢價3個以上企業;100,000元以上項目須公開招標。實施方案20,000-100,000須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須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滲漏水維修的實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屬規定急修項目,物業服務接到報修后二小時內趕到現場,24小時內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業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維修方案應報告業主委員會、主業代表后,可組織實施,按第四條笫1款規定簽字驗收。
(二)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在5 平方米以內,物業企業可直接實施,由報修業主簽字驗收,按規定分攤支付。
(三)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超過5平方米,維修費用一室戶在1000元以內;二室戶在1500元以內;三室戶2000元在以內,物業公司踏勘后提出維修方案、報價,須由業委會會同與該幢樓業主代表共同復核審查認同,然后公示七曰業主無異議,方可實施。
屋面、外墻滲水維修費用超過上述規定金額的,還須經本幢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簽字通過方能實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該幢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再次會同業主代表、共同審核維修方案、報價,經審核后確實符合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亦可以實施。
( 四)竣工驗收單須經報修須由業主、業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簽字驗收。
(五)因違章裝修造成筑物滲漏水的、搭建安裝設施造成筑物滲漏水的、屋頂等共用部位為業主違規占為單獨使用筑物滲漏水的,其維修費用應由該業主自行承擔,不得從維修資金列支。
屋面、外墻滲水維修面積超過5平方米,維修方案未經業委會與業主代表復核審查認同、未經公示直接實施的,其維修費用由報修業主自行承擔,若該業主不同意承擔費用的則由施工單位承擔費用責任。
第五條 (維修費用的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約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六條 (維修資金的審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修費用需經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審價后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審價的;
(二)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小組決定審價的;
第七條 (維修資金的審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進行審計:
(一)業主委員會換屆的;
(二)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的;
(三)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必要時
審計報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審計,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或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被違法、違規、違約使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賬目公布)
業主委員會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業主公布一次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收入、支出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從事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活動而獲取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支用情況;
(五)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上述賬目公布信息張貼于小區公告欄及相關門牌幢出入口。
第九條(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___年__月___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
第12篇 嘉園業主大會文件之管理規約公示版
ee嘉園管理規約
第一部分 物業基本情況
(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一致)
一、物業管理區域
東至 財經學院東路
南至 東升園公寓北墻
西至 中關村街道科馨社區
北至成府路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物業共用部分明細詳見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對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擬分立或者合并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全體業主委托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申請。
二、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幢】【座】層單元號;地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幢】【座】層 單位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 【幢】【座】層單位號。
(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以上內容)
三、物業共用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業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單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用的門廳、戶外墻面、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等部位以及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等設備。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業管理方式
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下列第2種物業管理方式。
1.由全體業主自行管理;
2.全體業主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3.由全體業主依法選聘其他人管理;
采取第1種物業管理方式的,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采用第2、3種物業管理方式的,雙方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共同對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管理、維修、養護,并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全體業主確定物業管理方式時,可以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標準》(編號db11/t 751-2010)選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標準。
第三部分 業主共同管理的權利和責任
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事實服務;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分立或者合并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范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加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京建發[2010]603號)第四章的規定執行。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提供應急物業服務。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六、業主的共同管理責任
(一)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大小共同負擔,并按照本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足額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體業主公布上一年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實施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另行約定。
業主應當按照本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時補交。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12個月以上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及欠費金額;仍無充足理由不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示。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1.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交存、使用、續交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
2.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業主大會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經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3.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并每12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4.一幢或者一戶門號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交存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下列第(1)種方式,向該幢或者該戶門號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業主一卡通;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交存的專項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另行表決通過。
(三)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應當公布委托合同。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時足額交納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相關供用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于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屬于業主
共用的,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業主,及時與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建立供用合同關系,并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四)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規約中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
(六)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業主不承擔上述共同管理責任,損害業主共同權益的,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可多選)項成員權利,:
1.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
2.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權;
3. 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分配權;
限制時限至業主承擔完成相應共同管理責任時終止。
第四部分 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七、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統一實施。
八、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1
種方式分配:
1.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2.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其他約定
屬于全體業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2種方式使用:
1.用于補充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可以優先抵交物業管理費;
屬于相關業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1種方式使用:
1.用于補充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可以優先抵交物業管理費;
(二)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應當每年一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全體業主共用部分、部分業主共用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三)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五部分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文件的約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規約外,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6時至次日上午9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裝;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環衛等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車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者登記; 機動車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陽臺封閉,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陽臺封閉的有關規定。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者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者標語等;
(十)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及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抱起寵物,并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十一)不得向窗外扔投墜物;
(十二)不得在晚九點至第二天早晨七點之間大聲喧嘩等;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十、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規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者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等物業共用部分。
(四)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者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者損傷內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一、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兩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物業共用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用部分或者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者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應當由建設單位維修,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5000元以下;
(六)特殊情況,例外書面申請批準。
十二、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
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相關業主共同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報預算、按批文執行。
十三、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后,當事人應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者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轉租,或者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者轉租。
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者轉租的,業主委員會有權書面責成業主、物業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專項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四、共用部分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自行管理的,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提取并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規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部分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
十五、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授權業主委員會或政府相應職能部門啟動緊急措施的應急預案:
(一)物業服務企業突然停止提供物業服務;
(二)《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其他緊急情形。
第七部分 違約責任
十六、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并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一)向全體業主或者相應業主賠償損失。
限期未改正的,業主大會也可以依本規約對其提起訴訟。
十七、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部分 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十八、業主之間因本規約實施中發生的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 1、2、3、4 方式解決:
1.業主委員會調解;
2.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
3.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4.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屬于共有物業糾紛訴訟的,其費用從共有物業收益中支付。
第九部分 附則
十九、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二十、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本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2023年7月6日)起生效。
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規約,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十二、本規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 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海淀區ee嘉園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