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都會物業小區管理規約
中新青年都會物業小區管理規約(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物業類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總面積:
(五)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第二條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第三條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管理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本規約由年月首次業主大會通過。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建設單位(開發商)應遵守本管理規約之規定。
第六條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第二章物業使用和維修
第七條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選擇性條款: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業主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應征得相關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同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綠地、園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投放,避免遺撒。
第十條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在物業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專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第十二條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
機動車應在規劃的車位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在車位上安裝設施;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本物業區域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
選擇性條款: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簽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條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以內的有可能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發現屬公共維修責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五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進行維修,各相關業主應積極協助、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入專有部分以內進行維修,造成物業損壞的,責任人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
第十六條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消除隱患;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人為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八條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按規定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結構、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裝飾裝修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預收物業費,業主可選擇年付或分期繳納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業主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約定或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催繳,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催繳方式。
選擇性條款:
1、欠費三個月以上或長期拒繳物業服務費用、三次催繳仍逾期不交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欠費情況,仍不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業主應按規定交納水、電、燃氣、供暖等使用費用。
第二十四條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在保修期外,應另行支付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續籌。
第二十六條業主在轉讓或出租物
業時,應當告知新業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規約,并將有關情況于_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
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二十七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造成其它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其他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條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機構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本規約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管理規約,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約如有與進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規約經第_屆業主大會會議于_年_月_日表決通過,自_年_月_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