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規約范本-20
管理規約示范文本20
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管理規約,本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遵守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持、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損壞和改變房屋外貌;
(二)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在外墻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或者破壞小區整體環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五)在庭院、車位、平臺、屋頂、露臺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煙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維護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二)業主負責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雙方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和養護,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裝修行為,應當服從管理、及時改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裝飾裝修房屋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
(二)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
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
(五)對因裝飾裝修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應當自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 遵規守約
第十七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一)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祭奠、定點燃放鞭炮、維護環境衛生;
(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和停車協議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壓綠地;
(三)與相鄰業主和睦相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共建共管和諧家園。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意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二)私自侵占、毀壞綠地、改變綠地原有規劃設計;
(三)隨地吐痰、丟棄煙頭、紙屑和垃圾;
(四)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五)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第六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條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物業使用人或者繼受人的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本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管理相關事宜發生爭議時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規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增加條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日
填 寫 說 明
1、本管理規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
2、本管理規約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本管理規約發生變更或者遺失的,應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主題詞:物業管理規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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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發
第2篇 港城名邸業主管理規約
港城名邸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本規約已由業主代表審閱通過)
為加強港城名邸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和省、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規約。
一、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自覺服從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公共平臺、管道井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電梯、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等。
3、由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道路、圍墻、綠地、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三、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四、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裝修材料不得進入小區。
五、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并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以免噪音擾民。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八、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及扶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扶梯使用管理規定。
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放規定。
十、業主應共同維護小區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堆放雜物等。
2、小區內(含地下車庫)嚴禁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以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及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響。
3、愛護公共環境,不踐踏、損壞小區內綠地和花草樹木,占用綠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墻面安裝吊欄、安全護欄,不能在高層和主要道路兩側房屋立面設置曬衣架。
5、不在建筑物、構筑物、樓梯、走廊、通道、玻璃、樹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亂設廣告牌匾和亂張貼、涂寫、刻畫廣告。
6、嚴禁在綠化帶或業主私家花園、其他公共場所擅自種植蔬菜等。
7、不飼養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規定禁止的活動。
十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寵物應遵守《江陰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十五、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十六、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公司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十七、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十八、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表決。
十九、業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滿意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賠償。
二十、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互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二十一、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二十二、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規定,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業主、物業使用人更換時,本管理規約繼續對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規約自20**年10月8日起實施。
港城名邸業主委員會
20**年10月8日
第3篇 業主委員會管理規約范本
業主委員會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規約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凡佛山市物業管理區域制定管理規約均應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但應將修改、增補或刪減的條文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提請業主注意。
3.制定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物業名稱)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業主大會通過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條 本規約由業主大會制定、修改,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按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放規則。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高空拋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或物業小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2.。
第三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在物業企業履行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義務的前提下,業主要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協商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其他條款。
第四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所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的各項法定權利;
2.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3.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4.提出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6.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7.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本規約及相關法律法規。
2.自覺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活動,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
6.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其他義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修養護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由
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拒絕承擔責任的,其他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違反本規約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照本規約第二十條的約定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本規約向物業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承租人或使用人在應履行本規約規定的業主各項義務。該物業的業主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由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各執一份。
業主大會
簽章:
第4篇 嘉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草案
盛世嘉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浙江省、杭州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盛世嘉園
坐落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西路**號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余杭區閑林鎮荊山村
南至杭禹路
西至余杭區閑林鎮荊山村
北至天目山西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維修和養護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經營、轉讓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使用。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或影響物業使用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維護家庭人身財產安全和本物業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為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發生上述災害獲得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電話。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的突發事件,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八條 房屋裝修時,禁止下列行為:
1 、擅自在房屋屋頂加層建房或搭棚;
2 、擅自改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墻、梁、柱(含構造柱)、板進行拆改,開挖門洞;
4 、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荷載;
5 、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
6 、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設施設備;
8 、封閉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者增設。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工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并要求施工企業遵守本規約的相關內容,同時要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裝修行為。
第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報規劃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停車場(庫)、自行車庫等公用設施及場地;停車場(庫)、自行車庫不按規劃性質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物業整體環境或市容觀瞻的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4、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綠化用地(將綠地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或菜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劃、拉繩(鐵絲)晾曬衣服等;
5、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險物質等;
6、隨意堆放建筑裝潢垃圾、雜物、亂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未經有關部門同意設置營業攤點、店鋪跨門營業;
8 、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它不道德行為;
9、按照國家、浙江省、杭州市對群租房管理的規定,及時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禁止出現群租情況,影響他人生活和安全。
9、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五條 發現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維修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以便派人及時進行修復,在實施維修作業時,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配合維修人員做好維修工作,使維修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時,應遵守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業主、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5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
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6、主干道路面設置停車位后主干道實行單向行駛。
第十八條飼養寵物時,應遵守有關寵物飼養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業主應自覺按規定繳納應付的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的,從其約定,業主應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自覺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一條 自覺按規定或業主大會決定繳納(續繳)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業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三)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物業服務費;
(二)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用于小區水箱、水泵、游泳池、網球場等共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費用分攤,按照以下方式約定:
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對屬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按規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全體業主同意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二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管理規約,違反本管理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有權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九條 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有意見或建議的,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三十條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造成物業損壞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全體業主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活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5篇 某某小區管理規約征詢稿
某小區管理規約(征詢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浙江省、杭州市物業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小區 ;
坐落位置 東信大道1222號 ;
物業類型 住宅小區 ;
建筑面積 230000平方米 。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灣 ;
南至 **區 ;
西至 **大道 ;
北至 **路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維修和養護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經營、轉讓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或影響物業使用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維護家庭人身財產安全和本物業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 為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發生上述災害獲得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電話。
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的突發事件,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八條 房屋裝修時,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在房屋屋頂加層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墻、梁、柱(含構造柱)、板進行拆改,開挖門洞;
4、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荷載;
5、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
6、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設施設備;
8、封閉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者增設。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工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應將此規約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并要求施工企業遵守本規約第十條的相關內容,同時要積極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建設單位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接受物管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裝修行為。
第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報規劃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停車場(庫)、自行車庫等公用設施及場地;停車場(庫)、自行車庫不按規劃性質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物業整體環境或市容觀瞻的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4、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劃、拉繩(鐵絲)晾曬衣服等;
5、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險物質等;
6、隨意堆放建筑裝潢垃圾、雜物、亂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未經有關部門同意設置營業攤點、店鋪跨門營業;
8、不按次序停放車輛,鳴喇叭和大型車輛進入住宅小區停放過夜;
9、在使用電梯時超載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壞內壁;
10、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它不道德行為;
11、違反《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不按規定時間和地點活動;飼養各種寵物不得影響他人權益,外出遛、放寵物須用繩索牽制,不得放手;寵物的便溺需業主自行及時處理。
12、 其它侵害業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權益的行為;
13、按《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不得在規定時間內從事產生噪聲的裝修等事項,如有執意行為者,相關業主有權約請物業服務企業警示,也可報警。
14、按《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在小區及公共建筑內不得開設餐飲、洗衣及產生噪聲、污染的相關單位,如有需要須征得相關建筑全體業主同意后,提交業主委員會討論確定后方可報批;
15、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五條關于小區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特別規定
鑒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給小區帶來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隱患,以及過度占用小區公共資源,現作如下特別規定:
1)小區住宅群租是指通過改變房屋結構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間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間分別按間或按床位有償使用,或將一套住宅分別出租給非同一個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償使用行為。
2)利
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是指在小區內利用住宅開設網店、商品配送、速遞、傳銷、信息服務等,以及其他涉及倉儲、流動人員、流動車輛進出的經營性活動。
3)本小區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行為(包括業主直接從事和物業使用人、承租人從事),物業使用人、承租人從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訴之行為的,該住宅業主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4)經業主委員會授權,針對小區上述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在小區內進行普查,并可通知當地公安部門、工商部門進行專項調查,通知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檢查,查證屬實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該住宅的業主發出書面糾正通知,并在小區內公布告知全體業主。自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書面糾正通知之日起超過15天該群租住宅業主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業主拒不糾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訴訟。
5)因在小區內進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活動而引發的水、氣泄露、火災、盜搶和刑事案件并對其他住戶人身財產以及小區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以及因前述情況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施救和處置發生的全部費用,概由該住宅業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接受權利人的委托授權,對該住宅業主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發現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需維修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以便企業派人及時進行修復,在實施維修作業時,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配合維修人員做好維修工作,使維修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的,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業主應自覺按規定繳納應付的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轉讓物業時,業主須交清應繳納的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
對于經書面催繳,仍不繳納的,業主委員會有權協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繳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按照以下第1 種方式約定:
1、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 。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對于不聽規勸,及時向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3、對屬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按規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
4、有義務和責任保證小區安全、清潔。
5、服務熱情、耐心、細心。
6、業主投訴做到件件有處理,件件有回復。
7、有責任保證公共設備正常運行。
8、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全體業主同意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業主反映問題應通過郵件、信件或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反饋和處理,不能影響業主委員會、監事會個人生活和隱私。
本管理規約和本規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生效。
第6篇 萬科某小區物業管理規約
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2022)
萬科星園是全體業主共同的家園,為加強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本規約由全體業主共同訂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 則
1、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北京市朝陽區萬科星園小區
物業類型:北京萬科服務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陽區仰山路
建筑物總面積:約32萬平米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京朝國用(2000出)字第0097號
2、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3、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4、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和晾曬物品,不得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5、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綠地、園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投放,避免遺撒。
6、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在物業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專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7、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8、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機動車應在規劃的車位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在車位上安裝設施;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9、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以內的有可能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發現屬公共維修責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對異產毗連的物業進行維修,各相關業主應積極協助、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入專有部分以內進行維修,如因該維修而造成物業損壞的,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
11、人為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12、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按規定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結構、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裝飾裝修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13、規劃中為全體業主共有的露臺,依約定由部分業主專有使用的,由對該露臺享有專有使用權的業主承擔維修責任。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14、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催繳,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催繳方式,并可采取相應催繳措施。欠費六個月以上或長期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經業主委員會批準,物業服務機構可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欠費情況;逾期仍不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15、任何業主無故欠繳物業服務費的,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采取有關措施,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納費用總額的萬分之三征收滯納金。此滯納金計入本年度物業服務費的其他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16、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應另行支付費用。
17、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續籌。
18、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本規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等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業主行為準則
19、 與人為善,與鄰里和睦相處,以誠懇友好的態度理性處理鄰里糾紛。
20、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1、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22、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3、未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得惡意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4、不得圈占公共綠地,不在公共綠地種植蔬菜、花草樹木或搭花架等。
2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場所、公用水電作任何商業或私人用途。
26、不在本物業區域任何公共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家中生活燃氣儲存及使用符合政府燃氣安全使用規范。
27、愛護本物業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應照價賠償。未成年人損壞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8、控制裝修、音響、娛樂活動等可能產生的噪音,以不干擾鄰居正常生活為度。
29、不在本物業區域的垃圾箱(站
)翻揀垃圾;不可晾曬、煎熬產生惡臭、刺激性氣味或嚴重煙塵的物質。
30、不從室內向外拋擲任何物品,對易墜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護,定期檢查,防止跌落,臺風暴雨來臨前即時加固或收回室內。
31、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在本物業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擅自張貼大字報、標語,不在共有部分使用擴音器材(物業服務及公益性活動需要除外)。
32、不在本物業區域內違規飼養動物。附合規定的飼養者應對動物加以有效約束,不影響他人居家生活和人身安全。
33、物業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維修養護或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維修;不及時維修或不予配合,由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維修,無上述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或上述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不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主動維修養護,費用由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
34、發生水、氣泄漏或火災等緊急情況時,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依據法律法規承擔相關費用。
35、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在物業服務企業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因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而造成他人或公共財產受到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6、業主的家庭成員或其他物業使用人亦應遵守本管理規約,否則業主將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物業管理權利
37、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a) 根據法律法規、本管理規約以及本物業區域的實際需要來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b) 以勸阻、書面通知、上報政府主管部門、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c) 向欠費業主追繳物業服務費用。
d) 對業主共有車位,除非業主大會另有明確決議,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車位等車輛停放模式,合理劃分停車區域。
e) 從室內向外拋擲物品是嚴重違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告、制止;
f) 為保證業主的大件物資的安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大件物品(指體積超過0.5立方米或重量超過25公斤的物品)的搬出進行登記并向業主核實。
g) 業主非因公共利益占用共用部位應征得共有產權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清理而無需事先通知。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38、 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39、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其他業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改正。
40、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本小區業主大會表決。
41、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其他條款
42、 不遵守本管理規約和欠費六個月以上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本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
43、對于超過12個月沒有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禁止該業主轉讓、出租和抵押該欠費的物業。
44、對個別業主、使用人違反公約或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由業主大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
45、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本管理規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首先可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交該物業建筑區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46、 本管理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47、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經本小區2023年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開始生效。
48、本管理規約附件一至五:《裝修管理規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規定》、《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商鋪管理規定》以及本物業其他管理制度是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的有效組成部分,全體業主承諾遵守。
49、本管理規約的修訂權屬于本物業小區業主大會。
北京市朝陽區萬科星園小區
2023年業主大會工作委員會
2023年10月15日
第7篇 科技大廈管理規約草案
e科技大廈管理規約(草案)
為加強e科技大廈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第一章 總 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e科技大廈
物業類型:寫字樓
坐落位置:北京市**區**坊路*號
總建筑面積67,693.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積44,592.2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積23,101平方米。地上十三層,地下四層,總高度50米。首層高5.0米,其它樓層層高3.75米,車位384個。
二、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三、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四、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五、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綠地、園林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投放,避免遺撒。
六、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在物業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專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七、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
機動車應在規劃的車位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在車位上安裝設施;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八、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以內的有可能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發現屬公共維修責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進行維修,各相關業主應積極協助、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入專有部分以內進行維修,如因該維修而造成物業損壞的,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
十、人為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十一、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按規定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結構、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裝飾裝修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二、業主對其共居人、訪客、代理人、承租人、雇工及其授權使用人因過錯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其他業主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本物業服務區域內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的可供經營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經營權可以經業主大會決議,由業主委員會代為行使,該項經營的全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從物業管理費中提取不超過2%作為業主大會經費,收入可以按照以下用途使用: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不足時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業主大會費用;補充專項維修基金。
十四、其他條款
為防止因跑水、燃氣泄漏或電器過載發生的火災及其他突發性災害,對上述災害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業主需主動向物業服務公司預留緊急聯系方式,并應在上述災害發生時配合物業服務公司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若緊急避險措施給相關業主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緊急避險實施人不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實施緊急避險措施超過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并給相關業主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的,緊急避險實施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業主及其授權使用人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本物業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的,應事先通知物業服務公司,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五、業主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約定或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催繳,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催繳方式。
同時,業主應按規定交納水、電、燃氣、供暖等使用費用。
十六、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應另行支付費用。
十七、業主在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告知新業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規約,并將有關情況于3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
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八、業主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造成其它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督促其改正。
十九、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機構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
第五章 附則
二十、本規約如有與進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二十一、本規約經首屆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立即生效。
第8篇 白麗小區管理規約
竹園小區管理規約(初稿)
為加強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秩序,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本規約對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e竹園小區
座落位置:北京市西城區虎坊路19號院
第二條本物業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行使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第三條業主基本義務
本物業區域內的所有業主應共同遵守物業服務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物業服務工作,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規約以及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業主權利義務及物業使用和維修
第四條業主權利
1、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業主對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并且承擔相應的義務,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也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相應的義務。
2、業主有權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及親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并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業主對業主大會的各項議題及決議享有表決權及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享有知情權;業主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并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就本物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業主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其名下物業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有權自行或聘請他人對其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維護;并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場所、共用設施、設備的狀況、建議物業服務企業及時修繕;
4、業主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收支情況及業委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和期限公布業主委員會經費及物業服務費用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
5、業主有權要求異產毗鄰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拒不維修并造成業主或他人損失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直至申請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訴訟;
6、業主有權享有共有部分相應的分配權,即按其專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積的份額享有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權。
7、法律法規賦予業主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業主義務
1、業主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約的規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與服務;遵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和本規約訂立的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規章制度;
2、業主應執行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通過的相關決議;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繳納公共維修資金,按照業主大會決議批準的標準繳納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電、煤氣、暖氣等能源費用;
4、業主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求相鄰受影響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公司;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走廊通道、電梯、樓梯間、公共平臺、蓄水池等;
(二)住宅小區或單幢建筑物內,建設費用已經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照明設施、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一樓全部架空樓層門廊、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消防設施、郵政信箱,變配電系統、道路、綠地、庭院花園、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活動地及設施、公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辦公用房,避雷設施、電子鎖、對講系統,小區南北大門及安保崗亭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5、業主應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遺撒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
6、業主應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其他有毒害物質等物品;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并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7、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8、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9、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遵守物業有關規定和制度。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公共部位和公共場所。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內施工,集中時間使用電動工具,并提前告知相鄰周圍住戶后方可施工操作,裝飾裝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半年之內不得進行第二次裝修。
10、業主應對其家屬、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訪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因疏忽和/或錯誤造成對本物業或其他業主的相關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公用設備設施,不得擅自拆改。
12、原則上,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照物業服務公司制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
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13、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小區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4、業主在本小區區域地面上無特殊情況不得行駛和停放機動車輛。
15、業主飼養寵物,應該遵守北京市的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禁止在小區住宅樓內飼養或攜帶有毒有害的寵物及國家禁止飼養的動物(蝎子、蜈蚣等),如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飼養動物給業主及相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6、業主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以上禁止行為如有發生,在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公司有權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制止、整改并上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后執行。
17法律法規規定業主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緊急避險
1、為應對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積的斷水、斷電及水災、火災、地震等突發性的災害,受托物業服務企業應制定出緊急避險措施。
2、當業主或租戶不在屋內,而出現緊急情況,諸如屋內著火、燃氣泄漏、跑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發生時,在無法聯系到業主和租戶,或者業主和租戶無法及時趕回,為了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物業公司有義務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采用非正常方式進入屋內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由事故引發者承擔。
3、若緊急避險措施給相關業主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由引發緊急避險事故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4、在異產毗鄰的其它房屋出現險情,需要相鄰業主提供方便緊急避險時,相鄰業主應提供方便,以使災害減少到最小,不得人為阻擾搶險。
第七條公共設施
1、業主應自覺愛護公共設施、公共設備、公共綠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及相關場地;禁止違章搭建,私設攤點;不得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等;當遇到破壞公共設施、公共設備、公共綠地的行為發生時,應立即制止。
2、對于所有使用不當造成公共設備設施損壞的,應按價賠償。
第八條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的交納
1、業主應遵守與業主大會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并按期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2、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利催繳,直至經過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采取訴訟方式追索。
3、業主應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及供暖等費用。
第九條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按照物業服務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應按北京市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禁止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北京市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續籌。
2、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小區的公共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及選擇存儲等有關事宜,小區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小區公共收益
小區的公共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大會授權委托業主委員會對公共收益進行管理與使用,定期進行收支狀況的公示。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經費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日常經費來源,首先應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提取,經費收支帳目,每半年在物業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規約并將本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必要附件,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四條物業應按照設計用途使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業主應征得相鄰其他業主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業主因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用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簽定書面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的賠償。
第十五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鄰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立的經營性設施之收益應當納入小區公益性收入。
第十六條如本物業房屋維修須動用專項維修基金,業主委員會應召開特別業主大會,依照相關法律及規章決定使用或續籌方法。
本小區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可有效,未參與表決的業主,視為棄權。
第五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十七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或造成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可以督促其改正,修復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其他業主以及受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書面通知違約者糾正錯誤并承擔相應費用;
2、經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布違約人姓名、住址及具體違約情況;
3、業主委員會可按照本規約的規定自行處理;
4、經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依照規約規定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約或嚴重違反物業服務服務合同且尚未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業主,自行喪失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十九條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六章特別條款
第二十條業主通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按照本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與該業主及時聯系并送達與共同管理權事務和物業管理活動相關信息資料,只能由業主自行從書面公告獲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e竹園小區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在小區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條本規約的解釋權屬于e竹園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休會期間由e竹園業主委員會進行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約的任何修改,只能由業主大會按照《e竹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經決議通過。本規約修正案被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四條本規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竹園小區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9篇 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南寧市
南寧市(項目名稱)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名稱)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南寧市物業管理辦法》等物業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項目名稱)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物業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項目名稱)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坐落位置:;
物業類型:;
總建筑面積:
第10篇 清苑小區管理規約草案
zz苑小區管理規約草案
為了維護__金橋灣zz苑(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以及業主委員會依法有序換屆改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物業的使用
第一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條 (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條 (物業的使用原則)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中,嚴格遵守物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空調安裝等管理制度和約定;在物業使用中不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條 (物業的裝飾裝修)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裝飾、裝修物業:
(一)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二)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場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6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因裝飾垃圾堆放損壞綠地以及公共設施的,應承擔負責修復的費用。
(三)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五)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第五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后,當事人須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出租或轉租房屋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出租或轉租房屋的行為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物業的用途)
業主、使用人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違法搭建處置)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不應發生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業主、使用人有違法搭建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舉報電話:。受侵害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物業使用的其它約定)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車輛停放:因停放造成綠地、道路、地下管道等共有設施損壞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寵物飼養:遵守上海市犬類(寵物)管理條例
(三)禁止擅自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設施;
(四)遵守<上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九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業主、使用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具體實施,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及時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或者按原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的歸屬)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處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結算,并于次月5日前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交付有關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服務費的、停車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室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業主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理)
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章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十四條 (啟動選聘程序)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事宜: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三個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
第十五條 (表決選聘方式)
業主委員會應當就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征求業主意見。選聘方式為續聘或者公開招投標。各業主同意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
第十六條 (表決選聘標準)
業主委員會結合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體選聘標準,并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選聘標準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信用情況;
(二)物業服務收費內容及標準;
(三)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作出選聘決定)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統計表決結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形成業主大會關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八條 (實施選聘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本著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廣大業主利益出發,依照業主大會決議,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工作,并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選聘工作完成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結果和合同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
第十九條 (不能及時選聘的處理)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臨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條 (矛盾糾紛的調處)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產生矛盾糾紛時,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__年__月_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a高爾夫別墅管理規約
虹橋高爾夫別墅 管理規約
為了維護虹橋高爾夫別墅(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定義為'由業主書面授權的合法租/住戶',以下皆同)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以及業主委員會依法有序換屆改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一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條 (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遵守并指示其使用人、訪客、家政、司機、雇工等人員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條 (物業的使用原則)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中,嚴格遵守物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車輛進/出規章》、《車輛停放規章》、::《住戶養犬規章》、《家政人員規章》、《司機人員規章》、《裝修規章》、《燃放煙花爆竹規章》、《空調及其他室外設備安裝規章》和《環境噪聲污染規章》等管理制度和約定;在物業使用中不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條 (物業的裝飾裝修)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裝飾、裝修物業:
(一)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二)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場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6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周末、節假日不得施工。施工人員不可在小區任何地方過夜或居住,需晚間6時后及時離開物業。(詳見《裝修規章》)
(三)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空調安裝規章》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面向步行街道的房屋墻上不得安裝空調。(詳見《空調及其他室外設備安裝規章》)
(五)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第五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后,當事人須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出租或轉租房屋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出租或轉租房屋的行為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物業的用途)
業主、使用人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業主、使用人不得將物業作企業、商業或辦公用途。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違法搭建處置)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不應發生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原設計用途,損壞或者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房屋外貌。
業主、使用人有違法搭建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舉報電話: 12319 。受侵害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物業使用的其它約定)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虹橋高爾夫別墅車輛進/出規章;
(二)虹橋高爾夫別墅車輛停放規章;
(三)虹橋高爾夫別墅住戶養犬規章;
(四)虹橋高爾夫別墅司機人員規章;
(五)虹橋高爾夫別墅家政人員規章;
(六)虹橋高爾夫別墅裝修規章;
(七)虹橋高爾夫別墅燃放煙花爆竹規章;
(八)虹橋高爾夫別墅空調及其他室外設備安裝規章;
(九)虹橋高爾夫別墅環境噪聲污染規章。
第九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限于:弱電系統、消防系統、煤氣管道和雨污水
管道)確需進入相關業主(被要求方)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要求方)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被要求方,要求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被要求方應給予必要配合。被要求方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業主、使用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具體實施,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及時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或者按原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的歸屬)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獲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處理:
小區停車費25%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費,75%歸業委會作為小區專用資金;其他收益納入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交付有關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十五日內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室號進行催討;如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繳費用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滯納金且業主和使用人還應向業主大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因逾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等)。
第十三條 (業主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理)
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二)沒收施工單位提交的保證金;
(三)按照物業規定的措施鎖定或移動隨意停放車輛;
(四)要求政府有關單位處理無證狗;
(五)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采取法律起訴;
(六) 按照本區各項規章、制度收取合法的罰款。
第二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十四條 (啟動選聘程序)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事宜: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6個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
第十五條 (表決選聘方式)
業主委員會首先就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征求業主意見。選聘方式為續聘或者公開招投標。各業主同意,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
第十六條 (表決選聘標準)
業主委員會根據選聘方式征詢意見或者投票統計結果,結合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體選聘標準,并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選聘標準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信用情況;
(二)物業服務收費內容及標準;
(三)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作出選聘決定)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根據選聘方式和選聘方案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關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八條 (實施選聘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本著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廣大業主利益出發,依照業主大會決議,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工作,并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選聘工作完成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結果和合同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
第十九條 (不能及時選聘的處理)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臨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預付物業服務費獎勵)
業主或其租客預付物業服務費將可享受以下獎勵:
(一)預付一年或以上的物業服務費,享受九四折。
(二)預付六個月或以上的物業服務費,享受九六折。
(三)預付三個月或以上的物業服務費,享受九八折。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矛盾糾紛的調處)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產生矛盾糾紛時,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維修資金不交納,可以起訴)
第二十三條 (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2023年7月 19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本規約替代2008年 08 月 01日制定的《管理規約》并自2023年08月21日起生效
第12篇 星河家園小區管理規約
金和家園小區管理規約
為加強金和家園物業管理(以下簡稱本物業)工作,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統一簽訂本規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l、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設施,共用部位和本物業內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理修繕。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人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咨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筑毗連部位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沽、美觀、暢通、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同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滲、漏、堵)押金予以退還,否則,限期整改并視違章情況對裝修押金予以扣除。裝修垃圾如屬統一清運的,還應同時繳納垃圾清運費。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管理規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在本物業范同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
(2)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區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亂掛、亂貼、亂圈、亂占;
(4)擅自移動、占用、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住宅區共用設施;
(5)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6)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種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標準的噪音;
(8)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生活;
(9)庭院、樓梯間停放白行車、堆放雜物、設置盈利性擾民娛樂設崦;
(10)共用休閑場地、綠地存放機動車輛;
(11)從室內向室外拋垃圾和雜物;
(12)飼養禽畜;
(13)踐踏綠地、損壞樹木、種植蔬菜;
(14)擺攤設點、人肆喧嘩、叫賣:
(15)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人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人會的常設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行使各項權利。
2、第一次業主人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50%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業主,均應按時山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為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有法人公章。
5、業主人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以后的業主人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持有
1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7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己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人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需決定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通過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或住宅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產證書l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三、違約責任
違反本規約業主條款l、2、3、4、5、6、7、8、9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或承擔違約金,并將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決定后,經區物業管理部門核準后執行。業主術按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3‰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仍拒繳納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電、停供暖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l、本規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各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并經15%的已住業主簽字后生效。
2、本規約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如業主更換,本規約繼續有效。
3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實際情況對規約進行修改補充并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備案,修改補充條款白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上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
第13篇 某河畔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塞納河畔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管理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塞納河畔
座落位置 :東莞市莞城區運河東二路
物業類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積 :147147.7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區域內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二) 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 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如與《商品房銷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為準。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車場
(二)會所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業主的權利
(一)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通過業主大會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聯合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七)對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和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單位做好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將本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并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業主轉讓物業,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以及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交的共用水、電等能耗分攤費。
(四)按規定繳存、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
(五)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關費用。
(六) 業主大會的籌備、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執行;業主應積極參加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積極參與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七)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從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業管理企物業的權利
(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二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三) 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四) 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五) 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 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六)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的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七)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物業的義務
(一) 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維修養護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二)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協商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三)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本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物業管理企業協助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工件。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 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 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
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九條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二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行為應遵守物業公司制定的關于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公司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 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 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 違反物業公司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的行為;
(九)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政府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 辦理合法手續,并到管理處備案;
(二) 有人監管;
(三) 按時接種疫苗,保持清潔衛生;
(四) 不影響他人;
(五) 不飼養大型寵物。
第七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五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門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合同規定對塞納河畔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三) 聘請專營公司從事專項服務;
(四) 按合約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收費用并支付費用;
(五) 實行多種經營,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對欠費業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單,收取滯納金,訴諸法律等進行欠費催繳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
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五十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五十一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五十二條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東莞市田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納河畔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第14篇 花園小區管理規約-16
花園小區管理規約(16)
為了維護上海市/區花園村**(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以及業主委員會依法有序換屆改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一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條 (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條 (物業的使用原則)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中,嚴格遵守物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電梯使用、空調安裝等管理制度和約定;在物業使用中不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條 (物業的裝飾裝修)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裝飾、裝修物業:
(一)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二)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場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6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節假日(含周六和周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三)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五)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第五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后,當事人須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出租或轉租房屋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出租或轉租房屋的行為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物業的用途)
業主、使用人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違法搭建處置)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不應發生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業主、使用人有違法搭建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舉報電話:___________。受侵害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物業使用的其它約定)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車輛停放:《花園村**機動車車位管理和收費辦法》(制定中)
(二)電梯使用:不得運輸超出電梯載荷的物品
(三)寵物飼養: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四)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禁止在公共區域堆放、存儲物品
(五)曬衣架安裝:禁止安裝超出陽臺范圍的曬衣架
(六)喂養流浪動物時不應對公共環境衛生和人體健康產生影響
(七) 禁止高空拋物
(八)未經全體業主委會委員同意禁止在本物業公共區域安裝任何設施,已安裝需拆除
(九)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設施:《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第九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業主、使用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具體實施,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及時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或者按原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
分的歸屬)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或二種方式處理,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每季度末予以結算,并于次月5日前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二)每季度直接由業主委員會收取,并于次月25日前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交付有關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室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業主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理)
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十四條 (啟動選聘程序)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事宜: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4個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
第十五條 (表決選聘方式)
業主委員會應當就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征求業主意見。選聘方式為續聘或者公開招投標。各業主同意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
第十六條 (表決選聘標準)
業主委員會結合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體選聘標準,并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選聘標準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信用情況;
(二)物業服務收費內容及標準;
(三)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作出選聘決定)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統計表決結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形成業主大會關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八條 (實施選聘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本著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廣大業主利益出發,依照業主大會決議,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工作,并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選聘工作完成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結果和合同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
第十九條 (不能及時選聘的處理)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臨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業主委員會也可以臨時自行管理。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矛盾糾紛的調處)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產生矛盾糾紛時,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于2023年08月01日實施, 原管理規約廢止。
第15篇 物業園區臨時管理規約-9
物業園區臨時管理規約(九)
第一章 總則
為落實本物業的售后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商務中心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施設備;
2、產權為建設單位所有的停車場;
3、產權為建設單位所有的商業用房;
4、產權為建設單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四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五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六條 業主應按原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七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業主應按《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九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平臺、景觀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園區或本物業外觀的違章搭建、設立廣告牌、私設攤點等;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8、隨意停放車輛、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9、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0、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四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十二條 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不配合維修而損壞其他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
、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適當催繳措施。業主除全額補交所欠的物業服務費用外,還將按所欠費用的日萬分之四的標準繳納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二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物業名稱:號樓單元房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承諾書
為維護本園區的管理,本人已閱讀過《業主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愿意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購房人姓名/名稱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