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管理規定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8 12:24:12 查看人數:93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

      第1篇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根據202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2]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2]

      “國務院2023年12月27日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房地產發展公司發票報銷管理規定

      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發票報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促進發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報,規范發票報銷標準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發票報銷,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經辦人員對客戶填開的發票必須認真審核,保證所取得發票的完整性、有效性與合法性。

      (一) 發票必須內容真實,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購買商品較多時,可開商品統稱發票,但必須附上蓋有銷售方印章的發票清單。

      (二) 發票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發票合計欄必須大小寫俱全,大小寫金額相符。

      (三) 發票上必須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套印的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以及開票單位或個人加蓋的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 收款收據視為白條,經辦人員有權拒絕,并不得做為發票報銷。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除外,但必須是套印財政監制章的收據,且該收據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方為有效。特殊情況開具收款收據的,視金額大小要經過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批準同意。

      (五) 經辦人員要取得相應行業的發票,拒絕接受客戶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來代替發票,以及客戶自行擴大使用范圍的專業發票或跨行業使用的發票。

      第四條差旅費報銷應嚴格遵守有關差旅費報銷的規定,取得的費用發票應當真實有效。

      (一) 車票。計程車票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確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點和事由。公交車票單人連號不得報銷,多人同行的連號票必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公交車票要注明起止地點,不注明者不予報銷。

      (二) 住宿。發票上必須寫明時間、人數、單價、金額、公司名稱,缺一不可。入住賓館若有多項消費的,必須附上蓋有賓館印章的消費明細單,不得統開住宿費。

      (三) 報銷。出差發票,該次出差的所有費用一次性報銷,不得零散分次報銷。

      第五條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 應嚴格遵守有關招待費的管理規定。招待費發票報銷時,必須注明招待的事由、時間及人數。同時,應當寫明招待對象的姓名或職務以及所在單位的名稱。

      第六條因公用車,應嚴格遵守有關車輛使用及費用報銷的規定。加油費必須開具正規發票,報銷時須附有車輛加油記錄表。駕駛員應遵守交通規則,因人為原因被罰款不予報銷。車輛保養及修理必須在指定維修點,途中維修類費用必須注明費用發票的聯系地點和電話。

      第七條發票報銷時,應填制封面。

      (一) '匯總封面'、'明細封面'、'封面'等所有欄目必須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類認真填寫。人民幣大寫欄必須在第一位數字前以' '封頂,不得以'/''*'等填寫或空著不填,第一位數字后的空位均以'零'填寫,如280.09元應填寫為__萬__仟貳佰捌拾零元零角玖分。數字及位數大寫分別為: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 使用封面粘貼發票時,票面朝上,與封面一致,發票應貼左上角。票據多時,可補一張不超過封面大小的白紙,在其表面依次貼好,票據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觀。

      (三) 發票報銷時每個經辦人單獨做封面,發票為多人共同發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四) 發票應按同類別做封面,比如辦公費和招待費不要做在同一報銷封面下。

      (五) 單張發票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粘貼使用明細封面,集中金額達500元以上時,填寫匯總封面,每張明細封面用膠水貼牢后,再附上匯總封面一同報銷。

      第八條發票報銷時,各部門主管及財務部必須認真審核。

      (一) 購買的物品、書籍、光盤等報銷時必須附繳庫單。簽定合同或協議書的工程項目,結算付款時必須附上發票和工程項目的驗收單。政府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購買的書籍、光盤等必須到辦公室進行登記,經辦公室人員簽字后方可給予報銷。

      (二) 不符合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的發票,不得做為財務報銷憑證,財務人員有權拒絕。

      (三) 財務人員對發票內容有疑問的,應當轉交監事會進行調查,核實后按實際予以報銷。經調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依據《財務信用管理試行制度》對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九條發票批報程序及流程。

      (一) 發票和繳庫單齊全后,經辦人員必須及時整理填制報銷封面,經證明人簽字確認后,呈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交財務部負責人審核,財務部核定報銷金額后,呈交總經理審批。

      (二) 票據傳遞流程:經辦人制單→證明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總經理審批→出納處報銷或沖抵借款。整個流程原則上在七天內結束。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核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和執行監督權歸財務部。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正式生效。今年七月份發布的《有關票據報銷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3篇 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辦法

      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使用專用發票。

      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

      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本文條自20**年8月1日起失效。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

      《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4篇 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

      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關于進一步規范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管理的通知【1】

      各市(縣)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20**年6月以來,市直各非稅收入執收執罰單位和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相繼按文件規定開始使用了財政票據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的新版“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有效地控制了用“三聯收據”收費的行為。

      但隨著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進一步完善,極個別單位開始在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上做文章,隨意擴大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的使用范圍,變相轉移非稅收入,將非稅收入化為書費或資料費等,逃避財政管理。

      特別是各縣區所屬的機關事業單位一直在使用來自各種渠道的“三聯收據”,為了防止非稅收入流失,杜絕不法現象的發生,現對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的使用范圍和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各市(縣)區所屬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稅收入執收執罰單位,從2004年1月1日起,必須使用市財政票據部門統一發放的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

      凡使用來自其他渠道的“三聯收據”,一律按違紀處理。

      與此同時,各縣區財政部門必須對各單位現有的三聯收據進行徹底的清理。

      二、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的使用范圍

      市財政票據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的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現只限于獨立核算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具有非稅收入執收執罰職能的單位使用。

      其使用范圍為:

      1、辦理除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和罰沒以外的非經營性收入。

      如代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政治、業務方面的書籍、資料和刊物等收取的成本費。

      2、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辦理暫收暫付、應收應付等銀錢往來款項。

      三、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的使用管理

      1、各單位發生上述非經營性收入,在使用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之前,必須將收入項目、數量、標準等報經同級財政收費管理部門主管業務科室或票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2、各級財政收費管理部門主管業務科室或票據管理部門對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的使用情況必須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堅決杜絕利用收取雜志、書費等方式變相收費或轉移非稅收入,逃避財政管理等違紀行為的發生。

      3、各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必須按規定嚴格把好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發放關,堅決杜絕上堵下漏現象的發生,違者將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4、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各單位的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實施全方位監督管理。

      四、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執收執罰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營財辦[20**]86號《關于規范執收執罰單位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本文件規定,使用和保管非經營性專用收款收據。

      違者將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國務院第281號令《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遼寧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遼財綜字[19**]148號)等有關法規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營口市財政局辦公室

      怎樣使用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2】

      《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適用于各企事業、機關單位收取的按現行政策規定不征收流轉稅的合同違約金、交通事故賠償、對外投資收益、股息、紅利、捐贈款、外單位投資款、下級單位上繳的各項費用、上級單位撥款等各項非經營性收入時開具。

      對上述項目收入屬于流轉稅征稅范圍的,應開具其他發票。

      本省境內的企事業、機關單位取得、支付非經營性收入時,必須開具、取得《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各企事業、機關單位原自印或購買的收款收據于20**年6月底止停止使用。

      《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分為拾萬元版、萬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四種,每份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發票聯由收款方開具后給付款方作財務憑證,第三聯記賬聯由開票方作記賬原始憑證。

      購領《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的企事業、機關單位,按規定需辦理地方稅務登記的,憑發票準購證向主管地稅機關購領,不需要辦理地方稅務登記的,憑單位證明向其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準購證,憑證購領。

      需臨時使用《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的單位憑本單位證明到當地地稅局的辦稅窗口開具發票。

      《非經營性收入專用發票》采取驗舊供新制度,各級地稅機關在驗票時應驗清開具發票的內容有無涉稅項目后才能供新,開具內容有涉稅項目的應補稅并責令限期整改后,方可供票。

      企事業、機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條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5篇 定額發票的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管理,規范發票使用行為,增強消費者依法主動索取發票意識,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國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定額有獎發票是指由四川省國稅系統監制、布獎并設有兌獎聯的通用定額發票。

      第三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按人民幣等值以元為單位,劃分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貳佰元,共8種面額。發票名稱為'四川省××市(州)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有獎)',規格為213 mm×77 mm,為并列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兌獎聯。

      第四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采取的防偽措施,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向社會公告。通用定額有獎發票的發票號碼、密碼和獎區信息三者為唯一對應關系。

      第五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適用于四川省國稅系統管轄且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時開具使用(簡稱'開具定額有獎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的有獎管理由各市(州)國家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有獎管理

      第七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采用即開型的有獎形式。即:通用定額有獎發票兌獎區正面印有中獎金額或'謝謝您'字樣,用覆蓋墨封住,對應背面印干擾紋。消費者取得通用定額有獎發票后,刮開票面獎區的覆蓋層,即可得知是否中獎及中獎金額。

      第八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按期布獎。獎項設置堅持'中獎概率高、單項獎金略低、設置部份大獎'原則。每期布獎標準:原則上中獎面不低于2%。單張發票獎金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元,不高于10000元。獎金等級原則上不超過6個。具體每期獎項設置由市州國稅局確定,并報省局(征管科技處)備案。

      第九條 通用定額有獎發票只對10元及以上版面發票布獎。布獎方式實行按期分類隨機布獎,分橫向布獎和縱向布獎兩種(橫向布獎指根據每種發票面額進行隨機布獎,縱向布獎是指不分面額隨機布獎),具體布獎方式由各市州局確定。布獎過程由承印企業所在地公證部門公證。

      第十條 消費者中獎金額在100元以下的,可直接憑中獎發票(發票聯和兌獎聯)在開具定額有獎發票的納稅人處當場兌取現金,并將中獎發票兌獎聯交納稅人留存,納稅人持兌獎聯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墊付獎金的結算手續;中獎金額在100元及以上的,持中獎發票(發票聯和兌獎聯)和本人身份證明到發票監制市州局所轄的各辦稅服務廳兌獎。

      第十一條 各辦稅服務廳應指定專人負責中獎發票的兌獎管理。兌獎時,應通過《通用定額有獎發票兌獎管理系統》,對兌獎發票進行審核確認和登記兌獎信息。

      第十二條 代墊兌付獎金的納稅人,可持發票兌獎聯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結算代墊獎金。結算代墊獎金時,納稅人應履行獎金簽收手續。但因保管不善,導致發票中獎信息無法查詢真偽的,國稅機關有權不予支付代墊獎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兌獎:

      (一)作廢發票、假的發票或開具定額有獎發票的納稅人非直接向國稅機關領購的發票;

      (二)未加蓋開具定額有獎發票納稅人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三)兌獎前已刮開密碼或自行撕開發票聯、兌獎聯的發票;

      (四)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經國稅機關認定不予兌獎的。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取得有獎發票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拒收發票并舉報:

      (一)有獎發票沒有兌獎聯的;

      (二)發票密碼區、兌獎區覆蓋層已經刮開的;

      (三)發票上未加蓋開具定額有獎發票納稅人發票專用章的:

      (四)開具假的發票;

      (五)其它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

      第三章 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開展有獎發票的獎勵資金納入稅務機關經費管理,支付的獎勵資金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科目列支。

      第十六條 辦稅服務廳實行有獎發票獎勵備用金管理制度。備用金的額度由各辦稅服務廳與同級財務部門商定。

      第十七條 有獎發票獎勵資金由辦稅服務廳專人兌付,或按規定由開具通用定額有獎發票的納稅人代為兌付。辦稅服務廳兌付中獎人獎金或與納稅人結算代兌獎金時,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負責兌獎的辦稅服務廳應建立有獎發票獎勵資金臺賬,詳細記錄獎勵資金的領取、兌付、結算和結余情況。

      第十九條 發票獎勵資金結算

      (一)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結算

      1、納稅人代為兌付獎金的,應持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結算:

      (1)符合兌獎條件的兌獎聯;

      (2)發票領購簿;

      (3)經辦人身份證明;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代兌獎金結算時,應審核兌獎發票的真實有效性。

      3、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符合代兌結算條件的納稅人當場支代兌獎金結算金額,并留存兌獎聯,出具《通用定額有獎發票代兌獎金結算單》(見附件1),由納稅人簽字蓋章確認,一份交納稅人,一份留存。

      (二)辦稅服務廳、同級財務部門之間結算

      1、辦稅服務廳與同級財務部門應按月進行發票獎勵資金結算,及時補足發票獎勵備用金。年終時,應全部結清繳回財務部門,下年另行辦理。

      2、結算時,需填報《通用定額有獎發票獎勵資金結算單》(見附件2),并附《辦稅服務廳直接兌付獎金匯總表》(見附件3)和《辦稅服務廳結算代兌獎金匯總表》(見附件4)。

      第二十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有獎發票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有獎發票獎勵專項資金及發票獎勵備用金應專款專用,市州局定期對各辦稅服務廳獎金兌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獎發票管理相關資料由兌獎部門負責存檔,保管期限10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發票收據管理規定辦法

      關于發票收據的管理制度

      各二級學院、系、部、處、室:

      為 了加強學校發票與收據管理,保障學校各項收入,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和收費行為,強化財務監督,使發票與收據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關于行政事業性發票與收據管理的暫行規定》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發此通知。

      第一條 本通知所稱“發票與收據”(以下簡稱“票據”)是指學校統一向財政、稅務等部門領購的財政票據、稅務發票和校內收據。

      第二條 本通知內容適用于學校內的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

      第三條 學校財務處統一負責學校票據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違反本通知的行為,任何部門和個人可以舉報。

      學校各監督、主管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條 根據我校收費范圍和業務性質,學校所需的票據由財務處向主管財政、稅務機關等申請領購,并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領購、發出、收繳制度。

      第六條 學校財務處購領回票據后,必須由票據管理員拆包清點,認真核對,根據票據序號按順序存放,按票據種類分別建立登記簿,使用時按順序領發。

      年終未使用的當年所購票據,下年度按順序繼續使用。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并將名單報學校財務處備案)負責本部門各類票據的領用、保管。

      加強票據領、用、存、銷各環節的管理。

      保管人變更,應到財務處辦理票據變更繳銷手續。

      第八條 各部門領用票據時,首先填寫《領用票據申請表》,注明需領用票據的種類、數量、用途(或收費項目)、使用時間及票據保管人,領用票據的收費項目須提交批準文件報財務處備案(校內收費項目須經院長辦公會通過,提交會議議題批復表),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處處長審查批準后,財務處票管員根據領用部門的用途正確發放票據,并進行登記。

      第九條 任 何部門收款時必須按照《領用收據申請表》批準的用途(或項目)開具票據,并執行收費人與開票人職責分離規定。

      填寫票據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內容真實完整,字跡清楚,各聯次一次性套聯復寫,大小寫一致,部門收款人須在收據的收款人處簽字,交款人須在收據的交款人處簽字,收據聯須蓋學校財務專用章,不得 用行政章收款。

      不得拆本、跳頁,不得涂改、撕毀。

      如有填開錯誤而作廢的票據,應整份保存,套聯注明“作廢”字樣。

      第十條 退還多收、錯收款項時,應按多收、錯收金額開具紅字票據,并由交款人簽字確認;或收回原開票據,按作廢票據處理,重新開具收款票據。

      第十一條 各 收款部門所取得的收入,必須按票據金額總數及時足額上交財務處,不得坐支。

      每本票據使用完或某項收款任務完成、款項交財務處后,票據領用人應在票據封面填寫已使用票據起止時間、起止號碼、作廢號碼、收款金額及未用號碼。

      經財務處出納人員確認款項已交財務處,并且在存根上加蓋名章,然后將存根交財務處票管 員,票管員須認真查驗票據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已將款項按規定全額上繳。

      財務處票管員逐號審核無誤后,予以核銷。

      第十二條 學校財務處建立票據稽查制度,對校內各用票部門的票據使用、保管、繳銷等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被查部門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隱瞞或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違反本通知的行為包括:

      (一)用票部門私自印制票據;向財務處以外的部門和個人領購票據;私售、倒買、倒賣、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據。

      (二)填寫項目不齊全,涂改票據;開具作廢票據,虛開票據;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票據開具;未按規定用途開具票據,未按規定全額上交收費收入,未按規定報告票據使用情況,未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簿等。

      (三)丟失票據,損(撕)毀票據,丟失或擅自銷毀票據存根聯以及票據登記薄,未按規定繳銷票據,未按規定建立票據保管制度等。

      (四)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刁難、阻撓財務處進行檢查,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接受有關票據問題的詢問等。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由學校財務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學校規定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協助處理。

      第十四條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7篇 普通發票的管理規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根據202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2]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2]

      “國務院2023年12月27日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

      增值稅發票是怎么管理的呢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

      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

      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

      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

      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

      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

      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

      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

      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

      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

      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

      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

      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

      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

      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

      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

      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

      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

      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

      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

      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

      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

      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

      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

      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

      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

      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

      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

      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

      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

      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

      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

      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

      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

      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

      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

      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

      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

      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

      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

      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

      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

      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

      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

      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

      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

      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

      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

      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

      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年6月12日起執行。

      增值稅發票是怎么管理的呢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希望大家喜歡。

      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

      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

      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

      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

      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

      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

      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

      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

      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

      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

      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

      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

      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

      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

      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

      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

      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

      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

      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

      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

      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

      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

      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

      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

      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

      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

      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

      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

      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

      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

      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

      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

      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

      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

      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

      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

      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

      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

      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

      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

      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

      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

      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

      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

      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

      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

      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

      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

      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

      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9篇 發票開具管理規定辦法

      發票開具管理規定

      文號:fl-fd-003 起草:財務部簽署: 日期:2009 年* 月 *日 1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公司發票開具流程和防范風險,及加強項目收款以及稅務籌劃的需 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規定所稱的發票包括以下:

      1、增值稅普通發票(即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專用發票

      3、服務業發票

      4、安裝建筑業發票

      5、普通收據(含資金往來發票) 開票審批流程

      第3條 所有發票開具均必須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人首先應根據合同內容確定發票 類型并完整填寫有關開票信息,開票申請單格式及模板如下(共 3 個)

      第4條 申請人須填寫開票申請單后交由財務經理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由交由開票員開 具。

      第5條 所有申請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及時取得對方確認函,對發票內容、名 稱、規格型號、金額進行必要確認。然后必須將開票申請單填寫完整提交財務 進行審核。

      第6條 開票員應根據審批齊全的開票申請單開具相應的發票。

      第7條 發票有特殊要求(要求注明合同編號,項目名稱等信息)應在開票申請單上方 單獨注明,開票員將此信息打印在發票的備注欄上。 開具發票與回款時間性要求

      第8條 當月開具發票應由申請人應及時轉交或郵遞客戶,(遞交客戶發票盡量讓客戶 第 1 頁 共 4 頁 北京****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打收條),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相關收條或郵寄單據。注意:增值稅發票有效期 為 90 天(自然日,從發票上開票日期算起),已經開具發票千萬不要積壓。

      第9條 發票送達后,客戶對發票內容、類型、金額等信息認為不符的或有異議的,申 請人應必須及時與對方溝通,確實是我方失誤造成的,應將原票退回配合對方 重新開具。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跨月退回作廢的,必須取得對方就退票情況說 明并加蓋對方公章。

      第10條 普通發票及其他發票有誤重新開具的,必須在開具發票后2 個月內提出。

      第11條 發票開具后應及時與客戶溝通確認及時回款事宜。

      第12條 公司原則上不允許提前開票或一次全額開具發票(工程款未結清前),禁止代 開、多開、虛開發票等。

      第13條 有特殊情況,需向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提出,并書面說明緣由。

      第10篇 公司財務發票和收據管理規定

      (五)

      1.0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 0適用范圍: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0工作職責:

      3.1 財務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3.2 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部規定。

      4. 0內容:

      4.1 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4.1.1 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4.1.2 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4.1 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品質部編號及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部審核及品質部編號,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1 4財務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4.2 各種票據的領用

      4.2.1 財務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4.2.2 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4.2.3 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2.4 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4.3 各種票據的使用

      4.3.1 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4.3.2 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4.3.3 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3.4 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4.3.5 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部。

      4.4 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4.4.1 財務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4.4.2 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部進行核銷。

      4.4.3 財務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4 .4.財務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

      第11篇 營改增發票管理規定辦法

      營改增后如何規范發票管理

      一是準確劃分用票納稅人類型。

      按照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將納稅人劃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劃分的標準是納稅人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

      辦理了稅務登記或按稅收征管法有辦證義務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有用票需求的,應自己開具發票,不得找稅務機關或其他納稅人代開。

      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義務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包括偶爾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和廣大自然納稅人,他們有用票需求的,應找稅務機關代開或稅務機關委托的其他合法單位代開,不得找其他自開票納稅人開具。

      以此劃分開票納稅人類型,堅持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劃清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有利于保證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因地制宜滿足納稅人需求。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和試點增值稅納稅人都用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數量多,需求各異,必須結合各類納稅人的實際,采取不同的方法來滿足他們的用票需求。

      首先,對起征點以上和起征點以下納稅人要區分對待,起征點以上納稅人開票原則上進入增值稅防偽稅控升級版,使用新系統開具發票,稅控器具費用從應納稅款中抵扣;起征點以下納稅人,根據納稅人意愿,可選擇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升級版、uk數字證書、原有地稅稅控器具、定額發票等方式開票。

      其次,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其業務需求,區別開票。

      一般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不得利用其他器具開票;小規模納稅人,由納稅人用稅控器具開具普通發票,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代開。

      再次,對行業特點不同的納稅人允許使用不同的稅控器具開具發票。

      針對飲食、二手房交易、停車管理服務、出租車、過橋過路通行服務等特殊行業,允許他們根據自身的特點,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版、卷筒、計價器出票、手撕定額等形式開票;最后,對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義務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合法代開機構進行代開。

      他們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證明,隨到隨開,當即繳納稅款或免稅。

      三是規范新老納稅人用票標準。

      推行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和試點增值稅納稅人都是增值稅納稅人,在發票使用方面應享受一樣權利,履行一樣義務,統一用票標準。

      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和個人出租不動產相關規定,自然人可以申請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原增值稅自然人是不可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如此一來,這似乎對原增值稅自然納稅人形成一種稅收歧視。

      在給予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票優惠的同時,也要對原增值稅納稅人自然納稅人銷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貨物,需要代開專用發票也明確應該允許,以便他們享受同樣的優惠。

      另外,對原增值稅不足起征點小規模納稅人偶爾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也應比照自然人允許代開。

      四是服務兜底,千方百計解決納稅人困難。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樹立依法使用發票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更是一項權益的觀念,不僅要

      給予,更必須加以保障。

      無論是自開票納稅人還是代開票納稅人,無論在任何時點,遇到用票困難,只要需求合法,在通過其他途徑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最后都應無條件解決,不能因為納稅人用不上發票而導致其他權益喪失。

      第12篇 增值稅發票報銷管理規定辦法

      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稅發票報銷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費用報銷及財務報銷管理規定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并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

      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

      有密碼的增值稅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

      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

      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稅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稅因素)。

      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稅(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采購審批單,超計劃采購部分不予報銷。

      采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

      實物入庫數量與采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

      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準確定報銷金額。

      (1)采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說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

      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并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00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準,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臥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臥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臥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臥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注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注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臥鋪票。

      不乘臥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

      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部人員和其他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注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

      (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報銷人員

      限額

      備注

      副總級(總監級)

      50元/天

      晚上11點以后的出租車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

      部長級

      40元/天

      其他人員

      30元/天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說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準后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

      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范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

      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范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

      (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戶),回公司開客戶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

      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

      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涂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

      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

      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匯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后。

      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匯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09]第5號文件《關于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并注明聯系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準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發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并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說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

      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稅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稅款。

      2、為客戶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托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戶簽收,客戶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

      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復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后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復印件后簽收并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并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

      在報刊雜志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復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說明。

      3、客戶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戶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注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并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

      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筑、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注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

      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注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并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

      寄給客戶的費用由客戶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準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后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后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折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后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采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

      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采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準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準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采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

      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游、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并注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準,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準。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準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準,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準(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志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后批準。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準,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后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范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

      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稅、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范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游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系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采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范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

      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后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批準后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于4次,需附目錄并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并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并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并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后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占用費,由審稽結算并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復核并報勞資核算員執行。

      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后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后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并執行。

      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后一天內報銷完畢,并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

      送審后的報銷單不再更改。

      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年3月9日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十二篇)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根據202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發票信息

      •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十二篇)
      •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十二篇)93人關注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根據202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更多]

      • 機打發票管理規定
      • 機打發票管理規定92人關注

        機打發票管理制度發票是企業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依據,為加強發票的管理,根據稅務局的有關規定,現印制及使用機打發票,特制定本制度。一、 發 ...[更多]

      • 發票管理規定內容(十二篇)
      • 發票管理規定內容(十二篇)91人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 ...[更多]

      • 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十二篇)
      • 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十二篇)87人關注

        根據國家發票統一管理的規定,為加強我單位的發票管理。特作規定如下:1、銷售發票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專人領換,每本開完的發票必須在領換之前匯好總,將總金額寫 ...[更多]

      • 科苑大酒店發票管理規定
      • 科苑大酒店發票管理規定76人關注

        科苑大酒店發票管理規定目的:為了加強酒店發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發票管理規定。歸口管理部門:由酒店財務部負責管理實施細則:(一)發票的領用和保管發票由財務部派專人 ...[更多]

      •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15篇范文)
      • 關于發票管理規定(15篇范文)71人關注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根據202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更多]

      • 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15篇范文)
      • 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15篇范文)65人關注

        根據國家發票統一管理的規定,為加強我單位的發票管理。特作規定如下:1、銷售發票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專人領換,每本開完的發票必須在領換之前匯好總,將總金額寫 ...[更多]

      • 關于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十二篇)
      • 關于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十二篇)52人關注

        根據國家發票統一管理的規定,為加強我單位的發票管理。特作規定如下:1、 銷售發票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專人領換,每本開完的發票必須在領換之前匯好總,將總金額寫在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