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罐區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石油化工企業罐區是安全生產的重要部位,根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結合國內外歷史上發生的罐區事故教訓和隱患治理的實際情況。為加強罐區安全技術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罐區建設、改擴建工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范、標準、規定。
要求執行的國家、集團公司的主要現行規范、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條文;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
《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條文;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92);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90);
《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gb13348-92);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94)。
第三條 由于歷史原歷造成罐區不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現行有關規范、標準、規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整改,重點是:
1. 罐區布置。
(1)布置在山區丘陵地區,地勢高于工藝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罐區,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設事故存液池,要保證防火堤或存液池嚴密不漏,時固可靠。其容積符合規范要求。
(2)布置在平地的罐區,不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現行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的,如:罐間距不足、罐與工藝裝置間距不足、罐組內貯有不同類別的可燃液體的罐區,要采取補救措施。
2.防火堤。
(1)用毛石或磚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蓋內表面和堤頂,應能承受液體靜壓且不滲漏。
(2)管線穿堤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3)防火堤內排水口無密封或用閘板開啟的必須整改。防火堤內積水排出口應在防火堤外,并設易于操作的開關閥門,其開關狀態必須使遠處易于辨認?,F用普通截止閘的要逐步更換。
(4)罐區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開關閥門。
3.消防系統。
(1)應設立獨立的高壓消防水系統,其消防給水管道應環狀布置,進水管不少于2條,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應能滿足撲救罐區最大火災時配制泡沫用水量與儲罐的冷卻用水量之和,其壓力為0.7~1.2mpa。
(2)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根據罐區貯罐容量計算,但最小管徑不應低于200mm。
(3)廠區罐區應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半固定式泡沫管線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
(4)大容量液體罐區、地形復雜或遠離廠區的獨立罐區,應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5)采用液下氟蛋白滅火系統,應在單向閥之后安裝密封爆破片,截止閥處于常開狀態;浮頂罐不宜采用液下滅火系統。
(6)液化烴球罐罐區應設消防冷卻水系統,并配置移動式的干粉等滅火設施。
(7)液公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8)罐區消防道路靠近罐區一側嚴禁種植妨礙消防作業的樹木。
(9)罐區應設環形消防道路,當受地形限制時,可設置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道路,其面積不小于15m×15m。
(10)為保證大型消防車通行,消防道路的轉彎半徑不小于9m,凈高不小于4.5m。
4.貯罐及貯罐附件。
(1)儲存甲b、乙a類液體,應選用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現為固定頂的甲b、乙a類液體貯罐,要逐步更新為浮頂罐。
(2)非金屬油罐禁止貯存甲b、乙類可燃液體。
(3)貯存可燃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有呼吸閥和阻火器,現采用金屬網或金屬絲的老式阻火器,必須更換為新式波紋板式阻火器。
(4)儲罐脫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設施。
5.罐區儀表。
(1)可燃液體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液位報警,裝置原料罐還須設低液位報警。
(2)液化烴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
(3)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罐組應按規范要求設置可燃氣檢測報警器。
(4)有毒介質罐區應接規范要求設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6.罐區的防雷和防靜電。
(1)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
貯罐防雷接地點不應少于2點,接地點沿貯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接地電阻應小于10歐姆。
為便于正確檢測接地電阻,接地線應作可拆裝連接。
固定頂鋼罐。當頂板厚度大于4mm時,可不裝設避雷針(線);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軟銅線作可靠的電氣連接。
壓力貯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防雷接地。
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和管道均應作防靜電接地。
鋼罐的防雷接地設施,可兼作防靜電設施。
每組防靜電接地體的電阻應小于100歐姆。
第四條 罐區管理。
1.貯罐應有罐號及所貯存物料名稱標志,管線應標有管號及物料名稱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罐區檢測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預案并嚴格執行。
3.制定具體的巡檢要求,規范檢查項目內容。
4.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5.貯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況在控制室要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并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離,防止物產超高、外溢。
6.貯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7.雨季防火堤內積水,要及時排出,排出后立即關閉出水口。
8.罐區儀表及安全設施必須按時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9.罐區要有嚴格的人出入制度,嚴格的車輛及禁火管理制度。
10.貯罐布置集中,總儲量較大的罐區應逐步實現計算機監控管理,對貯罐的液位、溫度、壓力、進出口閥門工作狀態實施監控。
11.計算機監控系統應能快速巡回檢測,具有各種限制值報警及異常狀態參數的存貯存功能。
12.貯罐的主要進出口閥門逐步實現自動控制,若有困難,可采用手動閥門信號回訊器,實現計算機監控。
第2篇 火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 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一般事項
第五條 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并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布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 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條 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 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 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 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 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三條 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 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 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 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 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 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 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 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 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 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 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 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 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第四章 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 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 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 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 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條 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 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 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 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 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 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 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 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 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 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條 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 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 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 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 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 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 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 卸氨準備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 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 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 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 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 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 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 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 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 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第六十四條 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 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拷眳^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液氨輕微泄漏
1. 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 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 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 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 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 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 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 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 人員急救處理
1. 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 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 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 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第3篇 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為全面加強燃氣罐區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特指定本規定。
1、要有嚴格的人員出入管理制度,嚴格的車輛及禁火管理制度。儲罐應有罐號及名稱、指示標志(即液化氣不得超過容積的85%),管線應標有管號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儲罐檢測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事故預案、定期校驗安全閥、壓力表等計量儀表,并嚴格執行。
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化巡檢,隨時掌握儲罐的液位、壓力、溫度變化情況。
3、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開關的狀態要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大量進液后要及時排除污液,定期排污要有詳細記錄。
4、儲罐檢測系統發生報警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警報。注意檢查液位計的工作情況,特別是冬季,防止凍堵事故的發生。
5、儲罐儀表及安全設施必須按周期維護保養,自動安全閥下方閥門必須常開,所有閥門每月必須啟閉轉動一次,并注油保養。
6、罐區消防冷卻水系統要保持設施完好,移動式干粉滅火器等器材應定期校驗,環行消防道路時刻保持良好暢通狀態。
7、儲罐必須設置防雷接地。儲罐防雷接地點不應少于2個,接地點沿儲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
第4篇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
1.為了加強對倉庫和罐區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2.工作職責
2.1倉庫、化學品庫保管負責對庫存物資入庫、貯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罐區管理(氯甲烷罐、環氧丙烷罐、液堿罐)
3.1.1每天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保證貯罐、設備、輸送管道、閥門及機泵的正常使用。
3.1.2要定期保養及維護,做到貯存容器和輸送管道、閥門及機泵的清潔和暢通。
3.1.3加強設備管理,防止危險品在入庫、貯存和發放過程中出現跑、冒、滴、漏現象。
3.1.4罐區內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3.1.5罐區內嚴禁堆放雜物及可燃物質。
3.1.6罐區周圍應設置警示標志及危害告知牌。
3.2倉庫及危險品罐區
3.2.1庫存物資不準堆放在電器開關附近或壓在電線上。
3.2.2庫存物資擺放距屋頂、墻壁、燈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不得少于50厘米。
3.2.3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3.2.3.1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3.2.3.2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3.2.4庫區周圍嚴禁煙火,并注意通風。
3.2.5在工作現場不得使用易燃溶劑做清洗工作。
3.2.6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3.2.7倉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做好安全標志,對儲存物資及安全設施定期檢查。
3.2.8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第5篇 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燃煤發電廠利用液氨作為還原劑的煙氣脫硝系統中氨區的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稱氨區指接卸和儲存液氨以及制備氨氣的生產區域,按功能分為生產區(含儲罐區、卸氨區、氨氣制備區)和輔助區(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條發電企業是氨區安全責任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全面履行氨區安全管理責任。本規定所指發電企業包括投資建設和管理氨區的使用單位和特許經營單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條氨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且處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設置必要數量的風向標。生產區應符合火災危險性乙類和抗震重點設防類標準和要求。
第五條氨區設備配置和系統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種設備相關規定。
第六條氨區應設置避雷保護裝置,并采取防止靜電感應的措施,儲罐以及氨管道系統應可靠接地。
第七條氨區電氣設備應滿足《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條氨區大門入口處應裝設靜電釋放裝置。靜電釋放裝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為1.0m,底座應與氨區接地網干線可靠連接。
第九條氨區入口應設置明顯的職業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標志標識。職業危害告知牌應注明氨物理和化學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兩個及以上對角或對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門應向外開,以便危險情況下人員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設置洗眼器等沖洗裝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洗眼器應定期放水沖洗管路,保證水質,并做好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氨區宜設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噴霧兩用,能夠上下、左右調節,位置和數量以覆蓋可能泄漏點確定。
第十三條氨區應設置能覆蓋生產區的視頻監視系統,視頻監視系統應傳輸到本單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條氨區應設置事故報警系統和氨氣泄漏檢測裝置。氨氣泄漏檢測裝置應覆蓋生產區并具有遠傳、就地報警功能。
第十五條氨區應設置用于消防滅火和液氨泄漏稀釋吸收的消防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應綜合考慮氨泄漏后的稀釋用水量,并滿足消防噴淋強度要求,其噴淋管按環型布置,噴頭應采用實心錐型開式噴嘴。
消防噴淋系統不能滿足稀釋用水量的,應在可能出現泄漏點較為集中的區域增設稀釋噴淋管道。
第十六條儲罐區宜設置遮陽棚等防曬措施,每個儲罐應單獨設置用于罐體表面溫度冷卻的降溫噴淋系統。噴淋強度根據當地環境溫度、儲罐布置、裝載系數和液氨壓力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儲罐應設有必要的安全自動裝置,當儲罐溫度和壓力超過設定值時啟動降溫噴淋系統;儲罐壓力和液位超過設定值時切斷進料;液氨泄漏檢測超過設定值時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安全自動裝置應采用保安電源或vps供電。
第十八條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應不小于儲罐組內最大儲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設置不少于2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與液氨儲罐相連的管道、法蘭、閥門、儀表等宜在儲罐頂部及一側集中布置,且處于防火堤內。
第十九條氨區及輸氨管道法蘭、閥門連接處應裝設金屬跨接線。與儲罐相連的管道、法蘭、閥門、儀表等宜按下表選擇,并考慮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序號
名稱
最低設計溫度
>一20℃
≤一20℃
1
管道
20號鋼或不銹鋼
不銹鋼
2
法蘭
20號鋼或不銹鋼,帶頸對焊突面法蘭
不銹鋼,帶頸對焊
突面法蘭
3
氨用閥門
不銹鋼
4
密封墊片
不銹鋼纏繞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墊片
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銹鋼
6
儀表
氨專用儀表
第二十條卸氨區應裝設萬向充裝系統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軟管接卸。萬向充裝系統應使用干式快速接頭,周圍設置防撞設施。
第二十條卸氨區應裝設萬向充裝系統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軟管接卸。萬向充裝系統應使用干式快速接頭,周圍設置防撞設施。
第二十一條氨區氣動閥門應采用故障安全型執行機構,儲罐氨進出口閥門應具有遠程快關功能。
第二十二條氨區廢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嚴禁直接對外排放。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氨區作業人員應熟知氨區作業規程規范和應急措施,作業前按等級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條進入氨區應先觸摸靜電釋放裝置,消除人體靜電,并按規定進行登記。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氨區,禁止攜帶火種或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和帶釘子的鞋進入氨區。
第二十五條從事設備運行操作或檢修維護作業應使用銅質等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應涂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條儲罐安全自動裝置應投入運行,嚴禁隨意解除聯鎖和保護。確需解除的,應嚴格遵守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運行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巡視檢查氨區設備和系統運行狀況,定期測定空氣中氨氣含量,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運行值班人員應加強對儲罐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監控,嚴禁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
儲罐液位計應有明顯的限高標識,運行中儲罐存儲量不得超過儲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條運行中不準敲擊氨區設備系統,接卸、氣體置換、倒罐等重要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條接卸液氨應按照規定執行,并遵循以下原則:1、接卸前查驗液氨出廠檢驗報告,確認液氨純度符合要求;2、液氨運輸人員負責槽車側的閥門操作,氨區操作人員按照操作票逐項操作氨區內設備系統;
3、根據經計算確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內,防止靜電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過程中應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和壓力變化,不得超過規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惡劣天氣或周圍有明火等情況下,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夜間一般不進行卸氨操作;
6、卸氨結束,應靜置10分鐘后方可拆除槽車與卸料區的靜電接地線,并檢測空氣中氨濃度小于35ppm后,方可啟動槽車。
第三十一條氨系統氣體置換遵循以下原則:1、確保連接管道、閥門有效隔離;
2、氮氣置換氨氣時,取樣點氨氣含量應不大于35ppm;3、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取樣點含氧量應達到18—21%;4、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取樣點含氧量小于2%。第三十二條氨系系統發生泄漏時,宜使用便攜式氨氣檢測儀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條檢修維護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離措施并充分置換后方可作業,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氨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嚴密性試驗。
第三十四條氨區及周圍30m范圍內動用明火或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動火工作票,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動火。
嚴禁在運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三十五條儲罐內檢修維護作業,應有效隔離系統,并經氣體置換,同時要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章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發電企業應按規定編制液氨泄漏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電企業應制訂液氨泄漏事故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十八條發電企業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物資,防護用品和應急物資配備數量不得少于下表規定。
序號
物資
名稱
技術要求或功能要求
數量
個人
公用
1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技術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套
2
氣密型化學防護服
技術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套
3
過濾式防毒面具
技術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個/人
4個
4
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技術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副/人
4個
5
防護手套
技術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雙/人
4雙
6
防護靴
技術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雙/人
4雙
7
便攜式氨氣檢測儀
檢測氨氣濃度
1臺
8
手電簡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1個/人
9
手持式應急照明燈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2個
10
對講機
易燃易爆場所,防爆
2臺
11
醫用硼酸
500ml
2瓶
第三十九條發生液氨泄漏,現場人員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報告。發生液氨嚴重泄漏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停運相關設備,切斷液氨來源并使用消防水炮進行稀釋。
第四十條發電企業接到液氨泄漏報告后,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專業人員處理?,F場處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嚴禁單獨行動。
當泄漏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人身安全時,發電企業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十一條液氨泄漏或現場處置過程中傷及人員的,按以下原則緊急處理:
l、人員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轉移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通暢。如呼吸困難或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2、皮膚接觸液氨時,立即脫去污染的衣物,用醫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并迅速就醫;
3、眼睛接觸液氨時,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并迅速就醫。
第四十二條液氨嚴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以及處置中液氨泄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發電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請求地方政府支援,協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電企業應根據泄漏程度,設定隔離區域和疏散地點。隔離區域應設警戒線,并有專人警戒;疏散地點處于上風、側風向,沿途設立哨位,并有專人弓l導或護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發電企業應加強氨區安全管理,嚴格氨區設計、施工和液氨運輸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資格審查,組織開展氨區安全審查和評估。
第四十四條發電企業要嚴格氨區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氨區安全責任部門,配備氨區專業管理人員,落實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五條發電企業應不斷完善氨區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審核、修訂,保證其有效性。
氨區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運行規程、檢修規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動火制度、巡徊檢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條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教育培訓合格;專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十七條發電企業要加強對氨區重大危險源管理,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發電企業要按照壓力容器及特種設備的有關規定,加強氨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承壓部件和有關焊接工作的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完善設備技術檔案。
第四十九條發電企業要深入開展氨區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管理臺帳,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上報和管控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第五十條發電企業要定期組織開展氨區防雷接地、自動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氨氣泄漏檢測儀等有關設備以及安全附件的檢測、試驗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一條發電企業要認真執行電力安全信息報送規定,時、準確報送氨區安全信息。
第6篇 丙烯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丙烯罐區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外來人員不得攜帶火種和穿化纖衣服、鐵釘鞋進入罐區。
2.未經允許非丙烯車輛及外來人員嚴禁進入罐區。
3.進罐區車輛必須帶防火帽,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公里。
4.罐區嚴禁使用無線通訊設備,違者罰款100元。
5.禁止閑散人員在罐區內逗留。
6.非本車間人員上班時間罐區嚴禁停放丙烯車輛。
第7篇 儲油罐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儲油罐和儲罐區儲油多,危險性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經常進行防火巡查,嚴格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1)儲油罐、儲罐區防火防爆應按gb50183,gb50074規定。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應按gb50151規定。
(2)儲罐區應保持整潔,防火堤內應無干草,無油污,無可燃物。
(3)儲罐區排水系統應設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應設置閥門;油罐放水時,應有專人監護,及時清除水封井內的殘油。
(4)儲罐區內不應裝設非防爆電氣設備和高壓架空線路。
(5)儲罐區應當按規定設置防火堤,防火堤應保持完好。
(6)儲油罐頂部應無油污,無積水。儲油罐進出油管線、閥門應采取保溫措施。
(7)儲油罐頂的透光孔、檢尺孔蓋、墊片應保持完好,孔蓋應蓋嚴密。量油口應裝有不打火花的金屬墊片。
(8)儲油罐上的呼吸閥、液壓安全閥底座應裝設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9)儲油罐進出油管線應裝設韌性軟管補償器。
(10)鋼制儲油罐罐體應設置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接地點沿罐底邊每30m至少設置一處,單罐接地不應少于兩處。
(11)每年春季應全面檢查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測試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要求。
(12)浮頂罐的浮船與罐壁之間應用兩根截面積不小于25mm2的軟銅線連接。
(13)儲油罐裝油量應在安全罐位內運行。
(14)當凝油油位高于加熱盤管時,應先用蒸汽立管加熱,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盤管加熱。
(15)不應穿化纖服裝和帶鐵釘的鞋上罐。在罐頂不應開、關非防爆電筒。
(16)儲罐區內油管線動火、清罐作業應執行行業規定。
(17)儲油罐著火,應立即報告,并停止著火油罐的一切作業。組織滅火并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8篇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公司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管理要求
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罐區竣工時,安全部、項目部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各車間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儲存、裝卸、安全消防設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3.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5.在倉庫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6. 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任人報告,電修車間每半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7.倉庫、罐區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周圍15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止引起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按照檢維修制度進行檢維修作業。
8.倉庫、罐區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防爆電筒、安全應急燈等)。
9.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10.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2. 倉庫、罐區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檢查無誤后方可入庫。
3. 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定操作程序發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4.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5. 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生產現場臨時存放點的存放量不得超過1天的用量。
6.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7. 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9.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
第五條 一般物品(材料)倉庫的安全管理
1. 各倉庫的建筑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并要根據季節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2. 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3. 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4. 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5. 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第六條 儲罐區安全管理
1.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嚴格按照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安全管理;對其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
2. 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3.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日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 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
5. 腐蝕性液體的儲罐、管線、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6. 儲罐區的防護堤應符合《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1)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護堤方式鋪設。
(2)罐區防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于防護堤外。
第七條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1. 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2.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 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 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5. 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6. 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7. 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第八條 本規定由安全部編制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一、液氨特點:
(1)理化性質
分子量:17.03危害類別:第2.3類有毒氣體。無色、有刺激性惡臭氣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對密度(水=1):0.63(5℃), 熔點-77.7℃,沸點-33.35℃, 氨的水溶液呈堿性,1%水溶液ph值為11.7左右。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v/v):15.7-27.4。遇高熱、明火易燃燒、爆炸,與氟、氯 等接觸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力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2)危險性
氨屬低毒類。氨隨呼吸道吸入后,通過肺泡除少部分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臟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隨汗液、尿和呼氣排除體外。氨對人的毒性,主要對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蝕作用。低濃度液氨對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濃度過高時,直接接觸部位可引起堿性化學灼傷,組織呈溶解性壞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損傷,發生化學性支氣管炎、肺炎和肺水腫。高濃度吸入,可使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增強,引起痙攣,并可通過三叉神經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周邊地區工作、居住人員較多,一旦發生液氨泄漏后處理不及時,會造成大量氨彌漫到空氣中,造成人員窒息中毒,嚴重者死亡;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15%-30.2%),遇到明火會發生爆炸。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儲存區液氨的臨界儲量為10t。我公司液氨站內擁有容積150m3臥式儲罐2個,按有效容積(70%)計算:150×2×70%×0.63=132.3t(5℃時)。超過臨界儲量,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三、對操作人員、運輸車輛和灌區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學習訓練,具備應有的安全操作知識,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及體檢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液氨罐區的工藝管線介質及流向,具備應有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應急處理措施,卸車時嚴格執行《液氨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3、操作人員上班時間,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脫崗、串崗、睡崗,嚴禁酒后上崗。
4、液氨站儲罐中的氨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特別是液氨站儲存量比較大,應加強監管,要求做到:加強灌區的巡檢,保證24小時都有值班人員并按時巡檢作好記錄,對可能出現的漏點及薄弱環節要重點盯防。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公司調度員。
5、操作人員上崗之前,首先檢查應急救援、消防器材,報警器等是否完好靈敏,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車間或安全科。
6、操作工時刻注意儲罐的溫度及壓力,當儲罐溫度超過35℃時開啟儲罐頂部噴淋水及時降溫;當壓力超過0.1mpa時及時降溫處理或開啟進系統閥門。
7、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進行卸車操作,控制貯罐儲存量不得超過總容積的70%。對外來液氨車輛卸車時要嚴格遵循卸車規程,認真檢查和填寫運輸車輛的資質,對于運輸資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不完善車輛有權拒絕卸車。卸車時,必須使用本公司專用裝卸臂。原則上,中午高溫時不得安排車輛卸車。
8、運輸液氨車輛須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七大禁令》,必須持有?;奋囕v運輸許可證,到供應科辦理檢驗審批手續,供應科應嚴格檢查。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安全設施:靜電接地、防火帽、滅火器;在廠內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喇叭、照明燈泡無損壞,線路無損壞;剎車靈敏、好用,安全科嚴格檢查,每發現其中一項,除要求其整改外,處以100~500元罰款。
8、車間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侯鎮項目區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時組織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9、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復合肥車間主任全面負責。
第10篇 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規定適用于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各倉儲企業的吊裝作業。
2、編制依據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aq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4-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寧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港公安局、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等有關規定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吊裝作業
在作業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二級: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2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業安全、勞動保護、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機械設備安全、消防、安全衛生培訓、應急器材、應急救援措施按國家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規定執行。
5.2、吊裝作業為施工項目,需進行施工備案(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施工管理規定執行)。
5.3、吊裝作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節假日、夜間禁止作業,確因生產需要應到寧波市鎮海眾安倉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5.4、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定,業主單位在作業前應對吊裝機具進行檢查,確保吊裝機具安全可靠。
5.5、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6、業主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并落實;一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物體雖不足20t,但形狀復雜、鋼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7、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業主單位負責人審查,業主單位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8、吊裝作業委托外協單位的,應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外來施工人員須經港區派出所審查教育合格,經眾安公司和業主單位現場安全教育合格,報眾安公司備案后,方可進入施工。
5.9、吊裝作業實行統一報備制度,在進行施工備案同時向眾安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吊裝作業報備并填寫《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報備表》,報備作業最長允許時間為一個月,超過報備時間應重新報備;各業主企業根據報備情況開具《作業證》后方可執行施工,《作業證》應按照一個施工地點開具一張《作業證》,《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0天,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
5.10、作業前及作業中必須做好
5.10.1、吊裝作業前,業主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吊裝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0.2、業主單位應做好吊裝作業前的風險辨識,吊裝作業前應書面通知相鄰企業并進行會簽,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裝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必須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檢查,確認安全。
5.10.4、吊裝作業前,業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車輛防火罩。
5.10.5、業主單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動土、斷路作業安全規范》執行。
5.10.6、吊裝作業要有專人管理,業主方、作業方每天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5.10.7、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6、吊裝作業完工后
6.1、每天作業完工,應做到工完場清。
6.2、吊裝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并清理作業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標志、路障及禁戒繩等。
6.3、各種吊裝設備、工具不準在化工區過夜,確因生產需要應到眾安公司辦理特批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及防盜措施。
6.4、施工結束要做好收工驗收工作。
7、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由眾安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附件1:鎮海液體化工儲罐區吊裝作業報備表
第11篇 火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 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一般事項
第五條 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并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布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 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條 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 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 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 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 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三條 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 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 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 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 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 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 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 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 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 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 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 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 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第四章 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 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 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 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 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條 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 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 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 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 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 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 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 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 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 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條 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 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 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 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 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 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 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 卸氨準備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 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 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 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 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 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 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 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 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 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第六十四條 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 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液氨輕微泄漏
1. 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 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 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 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 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 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 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 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 人員急救處理
1. 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 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 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 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第12篇 環保管理員兼罐區安全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制定本公司的環保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組織環保新技術的學習和交流,推廣環保新技術的應用,促進環保工作的開展;
3負責結合公司內有關單位制定企業環保工作制度、計劃和企業長遠規劃,并組織貫徹實施;
4負責環境保護獎懲制度,定期向有關部門、車間提出考核意見;
5嚴格落實“三同時”的規定,確保環保工作的開展;
7積極主動地調查處理各種污染事故,并認真向公司匯報。
8對不執行環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廢”排放超標者,有權責令停止排放,進行整改;
9對隨意傾倒廢液、廢渣的部門及個人有權制止,并提出批評或處罰;
10有權對單位或個人提出環保工作的意見。
11裝卸過程中嚴格按規程要求操作,儲罐、機泵等按要求認真及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減少或避免跑、冒、滴、漏的發生。
12落實儲罐區的“清凈下水”措施,嚴格按規定操作,不得造成水體污染。
13定期對環保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環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14及時如實上報環境污染事故。
15監督收集化驗室殘液送達車間用。
第13篇 油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油罐區。
第二條外來人員進入油罐區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油庫指定人員帶領。
第三條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四條作規程和各項安全規定,防止水擊、憋壓、冒罐、混油及竄油罐區內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油等事故的發生,禁止在天氣惡劣(如臺風、雷電等)條件下作業。
第五條油罐區周圍要有“嚴禁煙火”的警示標牌,嚴禁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化仟服、釘子鞋人員進入;嚴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規定的工具和照明設備進入油罐區。
第六條保持油罐區清潔,及時清除雜草、油污和帶油的積水;必須保持罐區消防道路暢通,因維修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溝渠,在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填平。
第七條油罐區防火堤內、外必須按規定有效隔離,防火堤外排污閥平時應關閉上鎖。罐區雨水的排放須指定責任人。
第八條油罐區的工作人員,油庫消防隊員必須熟悉工藝管線流程和全部閥門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線流程、消火栓位置,保證需要時能迅速、準確有效使用。
第九條定期檢查罐區法蘭、墊圈、管件及與罐體的連接處是否有滲漏現象,發現滲漏可適當地擰緊螺帽、重裝或更換墊圈。
第十條呼吸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機械式呼吸閥要內外清潔、啟閉靈活,冬季要防止閥板凍結在閥座上。每季度檢查一次阻火器。
第十一條量油口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應注意接頭及有色金屬的襯環或槽是否良好正常。
第十二條油罐的接地裝置,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第十三條油罐上應標明安全容積、安全高度、儲存油品、油品的危害性。
第十四條為減少靜電的產生,禁止從上部向油罐進油。
第十五條在油罐液下與油灌連接的各種管線上,靠近油罐的第一個閥門應采用鋼閥,重要閥門應按規定上鎖。
第十六條不要踩踏管線,對難以越過的地面油管線應設置非燃體的過橋。
第十七條在油灌內加熱油品,只有在油面高出加熱器頂部10cm以上時,才能送汽(熱媒)加熱,并應根據不同油品確確定不同加熱溫度。
第十八條緩慢地開啟進汽(熱媒)閥門,防止加熱器因水力沖擊而遭受破壞。
第十九條向污水系統排放油罐中的積水和污物時,應注意防止罐內油品隨水流出。
第二十條清罐工作應嚴格執行《油罐清洗安全技術規程》。
第二十一條為了避免含硫沉積物的自燃,當清洗含硫油品油罐時,粘附在罐壁上的沉積物和污垢,應不斷用水潤濕并加以清除。從油罐上清出的含硫沉積物應在保持濕潤的情況下,立即運出油庫,按規程處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和修復的油罐必須經試壓和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儲油。
第14篇 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 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烴球罐區及球罐的安全設計、運行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及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相關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
1.2 液化烴球罐區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的有關法規和報批程序。建設項目中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技術措施和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 術語
2.1 液化烴
在15℃時,飽和蒸氣壓大于0.1mpa(g)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不包括液化天然氣。
2.2 緊急切斷閥
安裝在球罐進出口管道上、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能夠快速緊密關閉(tso)的閥門,緊急切斷閥的允許泄漏量等級應達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該閥門應具有熱動、手動及遙控手動(帶手柄的遙控)關閉的功能。
2.3 關閉時間
緊急切斷閥靠液壓、氣壓或電信號關閉時,由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或操作者發出關閉信號開始至液流完全關斷為止所經歷的時間,以秒(s)表示。
2.4 全壓力式儲罐
液化烴在常溫和較高壓力下存儲的液態儲罐。
2.5 半冷凍式儲罐
液化烴在較低溫度和較低壓力下存儲的液態儲罐。
2.6 熱動
指受高熱(如火烤)情況下啟動或動作。
3 液化烴球罐區的選址及區域布置、設計要求、運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選址及區域布置
3.1.1 選址
液化烴球罐區的選址要嚴格執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油田企業、城鎮燃氣、油庫等煉化板塊以外的企業液化烴球罐區應執行相應行業的國家標準。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的液化烴球罐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3.1.2 罐組
3.1.2.1 液化烴球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不應高于0.6m,且不應低于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安裝高度。
3.1.2.2 液化烴球罐不得與其他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同組布置,但全壓力式液化烴球罐可與可燃液體的壓力儲罐同組布置。
3.1.2.3 球罐材質不能適應該罐組介質最低溫度時不應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3.1.2.4 同一罐組內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12個,且不超過2排。
3.1.2.5 兩個罐組相鄰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烴罐組周邊應設環形消防通道,路面寬度不小于6m,轉彎半徑不小于12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
3.1.3.2 罐區內的產品運輸道路距離球罐外壁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3.2 設計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4、《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 3136、《鋼制球形儲罐》gb 12337、《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選用設計通則》sh 3059等各專業現行規范的有關規定。
3.2.2 設備材質
3.2.2.1 球罐選材除符合相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a)采用低溫鋼時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如p、s含量及沖擊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并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工藝上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3.2.2.2 對于氣候潮濕,且最低設計溫度t<0℃球罐的閥門、螺栓、導淋管、管帽應選用可適用于液化烴介質且耐大氣腐蝕的材質。
3.2.2.3 球罐保溫材料應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須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臺和梯子應根據當地區氣候條件選用耐腐蝕材料。
3.2.3 工藝要求
3.2.3.1 球罐應至少設2個安全閥和1個緊急放空線(安全閥副線),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閥前后均應設手動全通徑切斷閥,切斷閥口徑不應小于安全閥出、入口口徑,正常保持全開狀態,并加設鉛封或鎖定;氣體緊急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3.2.3.2 對易爆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且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3.2.3.3 球罐應根據存儲介質的特性確定是否需要設置切水設施。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切水接管應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脫水系統,脫水罐應為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應低于球罐的壓力等級,設計溫度應按照所存介質常壓沸點考慮;與球罐之間的管道系統應為壓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溫度0-10℃)、及嚴寒(最冷月平均溫度<-10℃)地區的脫水系統應采取保溫伴熱等防凍措施。
3.2.3.4 液化烴球罐應視存儲物料的性質設置合理的注水設施。注水設施的設計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強為原則。
3.2.3.5 兩端閥門關閉且因外界影響可能造成介質壓力升高的液化烴管道應有泄壓的安全措施或設施。
3.2.3.6 攜帶可燃液體的低溫可燃氣體排放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的有關規定;低溫管道器材的選用應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選用設計通則》sh3059的有關規定。低溫氣體如未設專用排放系統,則在排入全廠性火炬總管前應設置氣化器。
3.2.3.7 液化烴蒸發器的氣相部分應設壓力表和安全閥;液相部分應有液位指示儀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在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或在其進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掃措施;在寒冷及嚴寒地區,對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閥進出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3.2.3.9 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等物質時,應采取防止生成過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應采取以下措施:
a)設置氮封系統;
b)儲存周期在兩周以內時,應設置水噴淋冷卻系統,使球罐外表面溫度保持在30℃以下;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上時,應設置冷凍循環系統和阻聚劑添加系統,使丁二烯溫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閥出口管道應設氮氣吹掃。
3.2.3.10 液化烴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可將設備內的液化烴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系統。
3.2.3.11 在非正常條件下,當設備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壓力容器應設安全閥;當設備頂部最高操作壓力為0.03~0.1mpa(g)的設備應根據工藝要求設置安全閥。
3.2.3.12 液化烴泵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泵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3.2.3.13 相鄰液化烴球罐宜設聯合平臺,聯合操作平臺應設不少于兩個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兩個是斜梯,斜梯與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大于42°),作為安全疏散通道。
3.2.4 儀表自控
3.2.4.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置儀表控制系統完成生產過程的數據采集、監控、報警及過程控制任務??刂葡到y可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scada)和現場總線控制系統(fcs)等。
當罐區操作中有安全聯鎖要求時,應設置安全聯鎖回路及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聯鎖回路中的測量元件(包括傳感器、變送器等)、邏輯控制器和執行元件(包括電磁閥、控制閥、切斷閥等)均應滿足安全完整性等級(sil)要求。
3.2.4.2 液化烴球罐罐頂應設壓力就地和遠傳儀表測量氣相壓力,壓力表與壓力變送器不得共用同一開口。宜單獨設置壓力高報警設施,壓力高報警檢測元件可采用壓力開關或獨立的壓力變送器等可靠性強、有廣泛應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烴球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液位計。就地液位計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計、鋼帶液位計、雷達或伺服液位計的罐旁指示儀,不應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計。當就地液位計采用雷達或伺服罐旁指示儀時,球罐還應設一種不同類別的液位遠傳儀表。寒冷及嚴寒地區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計應采取伴熱或保溫措施。
3.2.4.4 液化烴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措施。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獨立設置,可采用超聲波、音叉、浮球或電容式液位開關,并宜與雷達、伺服等遠傳液位計的高高液位信號組成“三取二”聯鎖切斷進料,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能在線校驗。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為球罐的設計儲存液位。高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大于液相體積達到球罐計算容積90%時的高度。
3.2.4.5 緊急切斷閥
a)液化烴球罐液相進出口處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可選用氣動型、液壓型或電動型(優先選用氣動)。當切斷閥的執行機構為氣動執行機構時應選用單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氣動雙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時應配事故空氣罐。當執行機構為電動型時,其電源應通過電氣ups供電,其電源電纜、信號電纜和電動執行機構應做防火保護。
b)緊急切斷閥應與工藝控制閥相區別。其密封結構應采用耐火結構并符合ansi/api std607標準;允許泄漏量應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
c)液化烴球罐區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開關或軟開關)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球罐液位高高報警或發生火災時,操作員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關閉后,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緊急切斷閥的關閉時間按下表:
緊急切斷閥的完全關閉時間
公稱尺寸dn(mm)完全關閉時間(s)
≤50≤5
65~350≤10
d)緊急切斷閥應能保證在易熔元件自動切斷裝置溫度達到75±5℃時自動關閉。
e)選用的緊急切斷閥應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現場聲/光報警設施。固定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器及其他報警信號應接入現場聲/光報警設施。探測器的設置及報警設定值的設定嚴格執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烴球罐區現場遠傳儀表及儀表控制系統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供電,ups的后備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30分鐘。
3.2.4.8 電纜宜按防火堤外橋架或埋地敷設,堤內埋地方式敷設,至設備處穿鋼管保護。埋地敷設的電纜應考慮防止地下水的侵蝕。如果堤內采用儀表匯線槽盒架空敷設時,應選用阻燃型電纜。
3.2.4.9 液化烴球罐區應根據所在地區雷擊概率及相關標準設置相應的電涌保護器。
3.2.4.10 液化烴球罐區儀表及控制系統的保護接地、工作接地、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應共用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3.2.5 安全監控系統
3.2.5.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工業電視監控系統。室外安裝的攝像機應置于接閃器有效保護范圍之內;攝像機的視頻線、信號線宜采用光纜傳輸,電源采用ups供電,各類電纜兩端加裝浪涌保護器;攝像機應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網。
3.2.5.2 遠離生產廠區或獨立的液化烴罐區應設周界報警系統,周界報警系統應能與工業電視監控系統聯動。
3.2.6 電氣及防雷防靜電
3.2.6.1 液化烴球罐應設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沿罐周長均勻分布,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3.2.6.2 液化烴球罐支柱應設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線應采用螺栓與接地板可靠連接(如果1臺球罐設有n根接地引下線,則至少n-1根需要螺栓連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礎沉降產生的應力)。
3.2.6.3 接地引下線以及接地極宜采用銅材料,如果使用熱鍍鋅扁鋼,則腐蝕性土壤條件下宜采用75mm×5mm熱鍍鋅扁鋼,其余地區不應小于40mm×4mm。采用銅線或圓銅材料的接地引下線的有效截面積應≥50mm2。
3.2.6.4 與罐體相接的電氣、儀表配線(鎧裝電纜除外)應采用金屬管屏蔽保護,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在相應的被保護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3.2.6.5 液化烴儲罐及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在管道進出設施、泵房、防火堤處設靜電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處、液化烴泵房門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處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連接的工藝管道法蘭及閥門應做電氣連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信息系統接地等應共用接地系統,實測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網應設檢測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實現自動切換,其配電線路宜采用耐火電纜。油田、油庫等另有專門規范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烴球罐區的消防水源應可靠,供水時間不低于8h。當球罐區附近有合適水源時,可設置為消防備用水源,消防備用水源上設可靠的取水設施。
b)液化烴罐區應設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其壓力宜為0.7~1.2mpa(g)。獨立或遠離廠區單獨的液化烴罐區應設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c)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臺泵的能力。消防冷卻水泵供水能力除滿足額定工況要求外,在滿足150%額定流量時,水泵揚程不低于65%額定揚程。穩壓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啟動1只消火栓時的流量。若考慮備用動力源,應考慮100%流量備用。
d)消防水泵應在接到報警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能依靠管網壓降信號自動啟動。
3.2.7.3 球罐區消防冷卻水系統
a)液化烴罐區的消防冷卻總用水量應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與移動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b)消防冷卻水管道應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設置控制閥,控制閥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或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鋼管,以及銅管、不銹鋼管;控制閥后的管道應采用前述材質的管道。當控制閥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鋼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現銹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噴霧(噴淋)噴頭的雜質時,閥前應設置帶旁通閥的過濾器,管道可焊接連接;閥后管道應采用避免出現焊渣、銹渣的連接方式。閥后的鍍鋅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絲扣或法蘭連接。嚴禁在預制及施工過程中損壞鍍鋅層。
c)容積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烴球罐的消防水噴淋應采用遠程手動啟動程序控制系統,同時具備現場手動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烴罐區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當使用擴音對講系統作為消防應急廣播時,應能切換至消防應急廣播狀態。
3.2.7.5 液化烴罐組宜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2配置1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但每個球罐配置的數量不宜超過3個。
3.2.7.6 有液化烴球罐(區)的石油化工企業,如單罐容積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烴球罐區總容積大于等于2000m3時,應配置干粉消防車。
3.2.7.7 出罐區防火堤污水管道(溝)應設水封井及切斷閥。
3.3 運行管理
3.3.1 檢測制度
3.3.1.1 液化烴球罐的定期檢測檢驗要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相關規定。球罐管理單位應在全面檢測時提出溫度計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檢測要求。
3.3.1.2 安全閥的檢測檢驗要嚴格執行《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
3.3.1.3 壓力管道的檢測檢驗應嚴格執行《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周期不大于1年,并應滿足當地主管部門的檢測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應每半年檢測1次(可結合法定檢測進行,1次法定檢測,1次管理檢測),并在每年的雷雨季節前進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檢測,檢測時應先斷開斷接卡后進行測試。
3.3.1.6 對已建在采空區、煤田、軟地基等不良地質條件上的液化烴球罐,應每年對罐區地基進行獨立沉降觀測,或者經過充分論證,制定適合當地條件的監測周期。新建球罐應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質條件地區。
3.3.2 檢查、維護制度
3.3.2.1 設備檢查
a)操作平臺以及扶梯等通道應保持完好、暢通、清潔,不得遺留其他雜物。
b)每年應組織人員進行閥門、法蘭、導淋、放空管等細小設施的檢查,檢查腐蝕情況以及盲板或法蘭蓋的配置情況等。
3.3.2.2 電視監控系統檢查
a)電視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有人負責監視。
b)確保電視監控系統運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時維修。
c)保持攝像鏡頭清潔,圖像清晰。
d)電視監控記錄應至少保存1周。
3.3.2.3 儀表電氣系統檢查
a)每年在雷雨季節來臨前組織專業人員對球罐區的等電位和接地系統進行檢測,經評估必要時,應挖開地面抽、檢查地下隱蔽部分銹蝕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b)定期對儀表系統進行調試及維護,確保儀表靈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統檢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噴淋管網及噴頭內的雜物,確保噴頭暢通。
b)每月檢查1次消防箱內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消防水帶是否老化、破損,不合格的水帶及其他消防器材應及時更換。
c)每月對球罐的噴淋(霧)系統出水情況測試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統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確保系統完好。
3.3.3 安全運行制度
3.3.3.1 液化烴罐區應定為一級要害部位,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關鍵裝置要害(重點)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嚴格管理。液化烴球罐區的管理人員應熟悉球罐區周邊情況。在應急預案中應分析球罐區周邊設施的危險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護等),判斷其是否會威脅球罐區的安全運行,同時評估球罐區事故狀態下的影響范圍,分析在事故狀態下相互影響的關系,并以此為依據制定合理可行的應急方案。一旦周邊關系發生變化,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3.3.2 液化烴罐區大門明顯處或者未單獨設出入口的罐區明顯處應設置“人員進入安全須知”告示;罐區內應設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標志和危險危害告知牌。對于泄漏有沒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設備,是否能夠實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給予說明。
3.3.3.3 獨立或遠離廠區單獨的液化烴球罐區應實施封閉化管理,廠區內的化烴球罐區可依托廠區進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嚴格的門禁管理制度,配備完備的門禁設施,對人員和車輛實行嚴格管控,對各危險源實行實時電視監控。
3.3.3.4 編制合理的液化烴罐區《工藝技術規程》和《作業指導書》,并嚴格執行。應控制工藝參數,不超壓超溫超液位指標;應控制好物料脫水,堅持三不脫水,即夜間不脫水,大霧天不脫水,雷、暴雨天不脫水,脫水時不得離人(如夜間、霧天必須脫水時,應由當班班長批準,并加強監護);收、付、倒料作業的流程設定應實行雙人確認;物料采樣作業應采用密閉方式,并由操作人員進行監護;實行物料管線卸壓的規范化操作;認真落實員工的現場巡回檢查責任和控制系統監控責任。
3.3.3.5 在寒冷及嚴寒地區應編制冬季防凍防凝方案,落實防凍防凝措施,并責任到人。對物料系統可能含水部位必須加伴熱保溫并及時排水。
3.3.3.6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規范和企業設備管理規定。應按規范要求定期組織壓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檢驗,不超期使用;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完好;做好在用設備的運行管理和備用設備的定期切換運行,運行動設備應實行點檢,并做好設備運行記錄;及時對故障設備設施進行檢修,不帶病運行。確須超期使用的設備設施應采取相應措施,并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3.3.7 對液化烴罐區配備的各種消防、氣防設備設施,各種檢測、報警儀表或系統等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并做好記錄。
3.3.3.8 液化烴球罐或系統停用檢修前應編制停用工藝處理方案,按方案組織工藝處理,并用盲板隔絕,經分析合格并確認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統首次投用或檢修后投用,應編制投用方案,必須經吹掃、置換、氣密、保壓、分析合格,并按確認表的要求進行逐項確認簽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烴球罐首次投用前應進行含氧量分析,對于烷烴類介質氧含量應小于6%,對于爆炸范圍較寬的介質氧含量應小于3%;當貯罐介質對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時,氧含量不應超過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烴罐區的直接作業環節應嚴格執行相應管理制度,并辦理相應手續。要嚴格控制用火作業,采取嚴格用火措施,各種用火(含可能產生火花)作業不得與工藝處理、采樣等可能產生物料泄漏的作業交叉進行;機動車進入液態罐區必須安裝阻火設施;嚴禁使用非防爆電器;嚴格控制電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烴罐區的操作應采用防爆工具;維修時應依據現場作業條件,確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烴罐區應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組織液化烴罐區管理和操作人員技能培訓和反事故演習,提高其操作技能和應變突發事件的能力。液化烴罐區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地方政府頒發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操作資格證和企業頒發的崗位操作上崗證,做到持證上崗,并定期復審。
3.3.3.11 按照《應急程序》中物資清單配備備用應急物資,做到定人管理,定點擺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資清單記錄,進行實物標識,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關專業的施工資質。
3.4.2 企業要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明確施工范圍,并作出標記,告知存在的危險源、可能引發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檢維修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經業主審核后,向所有作業人員交底。
3.4.4 進入液化烴球罐區所有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合格后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4.5 在液化烴球罐區動土、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及車輛進入該區域作業必須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否則不得作業。
3.4.6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機構、落實職責、編制應急預案、配齊應急物資。
第15篇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辦理“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除外)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安全員辦理。
第四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機動車輛通行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
第五條 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對阻火器不符合標準或無“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的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
第六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第七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第八條 在生產裝置開停工期間,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
第九條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裝置區、罐區。
第十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帶車人或駕駛員持有,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時隨身攜帶;第二聯為存根,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曝撠熃忉?。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