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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8 19:16:08 查看人數:71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

      第1篇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

      一、一般規定

      1、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二、設備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進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在回風流中另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還應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的采煤(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5、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地面抽放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8、采區或礦井總進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重點頭面可按要求設置風速傳感器。

      9、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10、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11、礦井主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負壓傳感器。

      12、礦井主風機、主要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3、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設備管理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1%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安全監測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3、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風速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

      4、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5、安全監測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6、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7、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正常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班隊長負責移動看管,出現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處理。

      9、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以及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每天打印監測日報表,報通風、安監、總工、礦長審批。對異常顯示等故障要寫明原因,對超限報警要根據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進行分析并有分析結果。

      10、井下指示異常地點,如異常報警、顯示斷電、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員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并會同調度通知井下安檢員、施工班組長現場查明原因并通知監測人員。

      1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1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四、系統設備管理

      1、安全監測系統的設備、材料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設備安裝、回收、搬遷管理制度,對系統所有安裝、使用設備、登記造冊并詳細填寫安裝地點、時間、使用單位等。

      2、對回收設備和待修設備要及時修理,安全監測監控裝備的設備備用量不少于20%。

      3、各類傳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裝置完好率應為100%,裝置待修率不超過20%。

      4、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以上要全面陸續升井檢修并有記錄。

      五、檢測工巡檢

      1、每班下井檢查井下監控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2、每班下井檢查井下監控線路是否有失爆的情況。

      3、每班下井對井下監控設備的衛生進行一次清理。

      4、上井一小時內將檢查結果匯報至負責技術員。

      六、資料管理

      1、建立監控和設備儀表臺帳,每班下班前進行填寫,每月15日18點之前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報負責技術員審閱,每月月底18點之前對臺帳在進行一次匯總,做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2、建立故障及處理登記表,,每班下班前進行填寫,每月15日18點之前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報負責技術員審閱,每月月底18點之前對臺帳在進行一次匯總,做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3、每日記錄安全監測為數據為日報表,并與每日18點之前記錄完畢交負責人審閱,每月15日18點之前對記錄進行匯總對比,并將結果匯報至負責人,為后半個月的工作做參考。每月月底18點之前在對報表做一次匯總,作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4、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應能清楚的了解井下監控系統的變化。監控系統圖應在每月月底18點之前更新完畢并交礦總工程師審閱。

      5、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2篇 尾礦庫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建設安全管理要求

      尾礦庫的安全關系到企業的長久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關系到周邊的生態環境和社會安定。集團公司和我廠高度重視,投入100多萬元開展灰嶺尾礦庫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建設,項目建設安裝由北京賽福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實施。目前已進入正式安裝建設階段,為確保項目建設工作保質保安全按期完成,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堅持在抓好項目建設工作的同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人命關天”的思想。

      二、各負責人在每天安排工作時,必須進行安全講評,分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提醒每位參與工作的人員注意,熟悉工作內容。堅持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結束后認真進行安全確認。

      三、安全環??埔付ㄈ藛T負責監督、協調。在安全與項目建設工作發生沖突時,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

      四、此項工作屬野外作業,施工單位必須做好防中暑、防毒蜂毒蛇、防火、防雷電、防洪、防倒塌、防滑坡等工作。

      五、嚴禁交叉作業。如需要必須首先對工作場所的物件存放牢固情況進行確認并安排有專人監護。嚴禁從高處往下丟物件等。

      六、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反“三違”工作。特別是起吊物件一定要使用鋼絲繩,重大物件的起吊必須由起重工負責。超長物件必須系牽引線。

      七、施工設計必須堅持安全生產“三同時”,即安全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安全設施及時到位,不留新的安全隱患點。

      八、工作中要注意休息,杜絕工作前、工作中喝酒,確保以良好的精神狀態投入工作。

      九、使用腳手架必須固定牢固,考慮好各種防護措施。做好互保聯保工作。

      十、項目建設用電必須確保安全。

      十一、安全環保科、技術措施科、選礦五車間做好項目建設相關配合工作。

      第3篇 煤質管理監測中心安全生產責任制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第一,生產第二”的安全理念。

      負責各礦(煤業公司)煤質化驗室有腐蝕、有毒、有害藥品的供應、發放以及監管工作。

      負責組織各礦(煤業公司)采制化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以及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參與各礦(煤業公司)選煤廠、篩選廠新建和改造過程中生產工藝安全審核工作。

      參與各選煤廠、篩選廠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參與對各選煤廠、篩選廠發生事故時的搶救與事故追查工作。

      對由于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

      第4篇 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措施

      1.0102102綜采工作面運回順及上隅角監測設備的維護、調校由井工通風科負責。

      2.監測傳感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移設工作由綜采隊負責。

      3.在工作面施工時要加強監測設備的維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在施工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監測傳感器的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現場施工負責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綜采隊要及時移設監測傳感器,必須嚴格按照《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要求懸掛傳感器,

      上隅角傳感器懸掛標準:上隅角傳感器懸掛在距切頂線800mm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5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工作面傳感器懸掛標準:距上口10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仫L傳感器懸掛標準:回風流混合處10—15米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串聯風傳感器懸掛標準:距被串聯工作面進風口后10—15米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5. 0102102綜采工作面使用的甲烷傳感器,靈敏度高,要求在移設傳感器時必須要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以防止造成傳感器發生誤報警。

      6.在日常的使用中嚴禁任何人隨意調高、降低監測裝置的精度、報警點及斷電點。

      7.在工作面施工時要加強監測設備的保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在施工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監測傳感器的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現場施工負責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8.在日常的使用中嚴禁任何人隨意調高、降低監測裝置的精度、報警點及斷電點。探頭的報警值、斷電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9.工作面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嚴格按規定加強管理,傳感器必須每7天調校一次,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每7天進行一次瓦斯超限斷電實驗,保證瓦斯斷電系統功能完好。

      10.瓦斯監測系統出現故障或信號不能正常傳輸時,采煤工作面必須切斷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5篇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針,進一步抓好全礦的安全生產管理,發揮、利用、管理好我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充分發揮好監測系統的監控效能,杜絕礦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對我礦監測監控系統作如下規定,希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管理組織機構:

      礦成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由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由通風副總工程師擔任,組員:由安監副站長以及安全、技術、生產、通防等有關同志擔任。

      二)、管理規定

      (一) 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調試、校正、故障處理與維護及回收

      第1條有瓦斯涌出的每一個采掘頭面都必須安置甲烷斷電儀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串聯通風的被串回采面進風巷,串聯通風的 被串掘進面的局部通風機前,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巷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礦井每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巷傳感器。主扇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自燃煤層礦井,每個采區及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主要扇風機及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2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有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時。

      第3條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響行人行車,安裝維護方便,要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條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由生產科根據頭面安排情況通知通防科做好監控設備安裝準備工作,通防科完成準備工作后匯報生產科,由生產科通知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裝工作,誰延誤誰負責。

      第5條監控設備的初始安裝由通防科和機電科共同完成,機電科

      負責交待該頭供電系統情況和監控設備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監控設備并配合機電科作好搭火和監控設備安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6條監控設備的前移,在不改變供電線路系統的情況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否則由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條采掘頭面瓦斯探頭的挪位由瓦斯員完成,因移位不及時崩壞探頭由瓦斯員賠償。

      第8條機電科改變供電線路,施工單位維護員維護設備及其他單位觸及監控設備時,任何人不準甩掉不用,否則按“三違”處理并處于不低于200元罰款。

      第9條監控設備的回收由通防科負責,施工單位完工后要及時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回收設備并做好下一個頭面監控設備的準備工作。因設備回收不及時造成設備損壞、丟失的,由通防科賠償。

      第10條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

      第11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后2天內由通防科負責制作和填寫現場監控牌板內容。

      第12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工后,由技術科組織通防、機電和安全部門做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條系統管理人員監控設備每月定期至少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co探頭等每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校正一次,每七天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一次,調試前必須先電話通知調度室。對風速和抽風機房負壓儀每十天測試對比一次,調試的內容有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檢查調校(試)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漏掉一項(次)罰款20元,發現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每項罰款50元,每次校驗有記錄可查。

      第14條井下連續使用一年的監控儀要運至地面全面檢修一次。

      第15條每次調試、檢修的內容要有記錄,每臺(個)設備要建立臺帳。

      第16條井下監控設備出現故障,要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延遲2小時罰款100元。

      第17條通防科要做好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要按規定配齊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

      第18條通防科每月初5號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填繪好安全生產監控設備布置圖和線路圖(可合一)、圖上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斷電儀、分站、中心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斷電范圍、傳輸線路等,交總工和監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條監控設備安裝合格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要擺放整齊,不影響通風行人安全,線路要吊掛平直合理,要經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當設備出現故障且不能處理時,由通防科負責處理。

      第20條當監控地點出現氣體超限斷電時,必須由瓦斯員現場查明

      情況,撤出人員;恢復送電時必須由瓦斯員檢查完氣體,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氣體超限嚴格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嚴禁甩開監控或強行送電,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處于500~1000元罰款。

      第21條瓦斯員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頭監測數據、便攜儀監測數據對比一次,發現三者相差超過0.05%時必須向科里情況,并盡可能查明原因。現場先以數據較大者為依據,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員查明二者誤差原因,并在8小時內復核調校完畢,且把處理結果登記臺帳。

      (二) 監控值班人員管理規定:

      第22條監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調度室監控中心由生產科管理。

      第23條監控中心和監控主站必須有專人24小時負責值班,時刻監控井下監控內容變化情況。每班要填寫專項記錄。

      第24條通防科監控主站人員發現井下監控主畫面(或模擬圖)上內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風速、風門、負壓等出現異?;驁缶瘮嚯姇r,要及時向科值班人員匯報,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人員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未發現或未安排處理,罰款50元;監控主站人員和科值班人員要作好匯報登記記錄。要協調的,要及時向調度室人員匯報;調度室值班員要安排及時處理,超過30分鐘未安排的,罰調度值班員50元。

      第25條調度室監控中心發現監控內容有異?;驁缶瘮嚯姇r,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關單位及時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的按50元罰款,發現問題未安排處理的罰款50元,對監控問題要作好專項記錄。

      第26條監控主站對井下監控發生的事故要有詳細記錄,說明原因及回報和交處理情況,無記錄又沒有說明情況每次罰值班員200元。

      第27條監控主站要班班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并詳細填寫當班監測主要內容與發生不正常情況。

      第28條調度監控中心對發生co、ch4超限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匯報給值班礦長,值班礦長處理不了的,匯報礦總工程師、礦長。

      第29條監控主站維護、軟件添加及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軟件添加由通防科負責,調度室監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產科管理。

      第30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要擺放有序。

      第31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為要害場所,非值班人員不得入內,上級及檢查人員入內必須登入來人記錄,其他人員進入監控主站罰監控值班人員20元。

      第32條監控硬件維護人員不準任意擺弄、插拔設施,監控微機不準任意調動,出現故障時要通知專業維護人員維護,不準玩游戲上網,不準任意刪減軟件,專用于監控安全生產,要全天候予以監控,如發現在監控機上玩游戲、上網或做其它不相關的內容罰款100元。

      第33條負責監控人員要加強專業學習,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處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需要。

      第34條通防科要明確一名副職分管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技術科要定期組織通防管理人員對監控系統內外業進行專項檢查工作。

      第6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措施

      第一條項目部(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臺帳,對設備的安裝、維修、報廢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條分站經大修后必須在地面進行不少于48小時的通電試驗以確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后必須送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也必須進行調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條裝置的報廢要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對確需報廢的應經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鑒定后,履行報廢手續。

      第四條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須裝備兩臺同等功能的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二)必須采用抗靜電地板,并安裝空調,確保室內空氣溫度和濕度符合要求。

      第五條項目部(礦)管理職責。

      (一)監測隊

      a)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周期校準和系統信息的傳輸工作。

      b)地面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監控主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監控備用機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確保系統的連續工作。

      c)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維護人員進行處理,作好記錄。

      d)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與通風科聯系,共同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查明原因,并作好記錄。

      e)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立即向礦調度室、礦通風科調度匯報,并檢查該地點被控設備是否已斷電,否則要立即實施遠程斷電,切斷該區域所有機電設備的電源。

      (二)通風科調度

      a)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隨時向礦監控中心站查詢、向礦調度室匯報。

      b)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要向值班科長匯報并及時與監控中心站聯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c)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向項目部(礦)調度室匯報,并向通風值班、科長、主管技術員匯報,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項目部(礦)調度室: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隨時掌握處理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六條項目部(礦)要建立以下技術管理資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b)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傳感器調校記錄。

      f) 重點監控異常情況處置記錄;

      g) 中心站運行日志;

      h) 安全監控日報、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i)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j)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備情況統計表(月報);

      k)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

      其中安全監控日報必須由項目部經理(礦長)、項目部(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必須由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

      第七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應標明中心站、電源、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等設備的位置,標明接線情況、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等情況。

      第八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圖應標明分站、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的位置和斷電范圍,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及編號,標明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九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基本要求:

      (一)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繪制。(上報1:5000)

      (二)在圖上標明主要通風設施及風流方向。

      (三)標明系統中心站主要設備型號、信號傳輸線路種類及長度、分站或擴展器的位置和型號、各類傳感器位置、型號及斷電范圍。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須向分公司通風管理部上報一份。

      第7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范

      一、一般規定

      (一)后,方可持證上崗,安全監控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總工程師的同意。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成立專業安全監控隊伍,并配齊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維修、傳感器標校、系統管理、監控中心站值班、與上級管理部門的數據聯網、動態模擬圖的制作和修改、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的繪制和修改、監控日報表的打印、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達到《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標準。瓦斯監控系統(斷電儀)不健全、運行不可靠、不具備斷電功能或該設未設的采掘工作面不準生產。

      (二)安全監控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控知識、通風安全技術專業知識和機電相關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頒發的合格證

      (三)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有具體詳細的說明并附有供電控制系統圖,具體包括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斷電范圍應詳細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并繪制布置圖。

      (四)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裝置和接地保護。

      (五)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安全監控系統要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系統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并具有手動切換功能,當一臺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六)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由機電部門和使用單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分站和斷電儀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七)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和監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八)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調試。

      (九)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瓦斯檢查員每班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填寫記錄和檢查結果報表,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0—1%,±0.1%),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十一)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要逐級審查簽字。由監測監控隊分管領導審查簽字后報礦長、總工程師和有關單位。礦長、總工程師逐日審查并簽字,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況,礦長、總工程師要分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代為審閱簽字。對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進行安排落實解決。礦長、總工程師審簽后的監測日報表要留存一個月以上,再由監測監控組統一收回保存兩年以上。

      (十二)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必須設在調度室,礦長、生產副礦長、安監科長、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通防專業組、通修隊應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終端。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擺設有序,中心室非監控管理和值班人員不得入內。

      (十三)安全監控機構應建立以下臺帳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監控日報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十四)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風設置甲烷傳感器、工作面的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或者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采煤工作面的傳感器懸掛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風傳感器懸掛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傳感器或者甲烷報警儀懸掛在距切頂線0.5米處。

      (二)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迎頭5米內設置甲烷傳感器,并且不能與風筒在同一側,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處設置回風甲烷傳感器。另外,在掘進工作面的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距進風巷道門子口10—15米。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在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前3~5米。

      (四)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五)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六)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中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傳感器。

      (七)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八)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九)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十一)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二)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三)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四)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十五)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十六)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十七)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

      (十八)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十九)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十)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二十一)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超限報警和斷電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

      第8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 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9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監測監控、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綜合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公司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正常運行,發揮系統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及肥礦集團《加強瓦斯遠程監測監控和調度信息網的管理規定》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公司成立安全監測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董事長.安全監測監控中心站設在生產管理科,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劉超分管該項工作。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傳感器標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產單位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現場盯班干部為現場監控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組織相關人員落實上級有關規章制度及要求,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公司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審查安全監測監控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通防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抓好安全監測監控日常技術管理,并監督執行情況。

      4.生產管理科通防副科長負責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監測監控日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人員工作落實情況,并落實督查考核。

      5.通防技術中心對安全監測監控工作負有技術指導責任,具體負責編制審批作業規程中安全監測監控技術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審批,并對技術措施落實情況檢查管理。

      6.安監處負責監督安全監測監控措施落實,對現場安全監控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7.機電科負責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供電部分的編制與審查,監督相關單位為安全監控系統提供供電保障,確保系統可靠運行。定期對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系統進行檢查。

      8.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1)負責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2)負責安全監控主機(包括監控主機、熱備機、上傳主機的軟、硬件)、環網交換機、分站、傳感器、監測纜線及控制設備的安裝、回收、故障處理、檢修、維護、巡檢等工作。

      (3)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定期調試、校正工作,確保設備數據準確、斷電可靠。

      (4)負責安全監控系統測點增加、修改、刪除等操作,并將測點變更情況報調度室。

      (5)負責安全監控設備臺帳、內業資料填寫、整理、保管工作。

      (6)負責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動態系統圖的繪制、修改、打印、保存、報送等工作。

      (7)指導使用單位維修人員處理斷線、停電、報警等一般故障。

      (8)負責使用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設備管理、維護情況的檢查考核。

      (9)負責安全監控服務器數據的備份和保存。每3個月備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單位負責本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線路和傳感器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為監控系統分站電源及遠程控制開關接線,為斷電范圍提供條件。在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關于現場各類傳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時安排維修人員處理現場故障,確保在2個小時內排除故障。

      三、監控系統通用要求

      (一)設備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裝完畢試生產前、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臨時停產的采掘工作面、備用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回撤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完善監控范圍,工作面封閉前不得停用安全監控設備。

      2.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中規定的型號選擇安全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所有接入監控系統的設備、電纜(井下部分),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2.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3.接入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對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

      5.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各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且必須保證瓦斯、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7.安全監控系統的數據采集、傳輸、控制、顯示、報警、存儲、查詢、穩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參數,均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

      (三)設計要求

      《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規程、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

      (四)安裝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二)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裝置。使用電纜傳輸信號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別設置防雷裝置,同時應有良好的抗干擾性能。進入中心站的所有網絡傳輸線(金屬導體)和交流電源必須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硐室或房間內,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范圍內;

      2.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

      3.掘進工作面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被串掘進巷道內。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以保證監測監控的可靠性。

      (六)監控分站(電源箱)應設置專用供電開關,以方便進行分站備用電池檢修和更換設備。

      (七)安裝斷電控制時,被監控區域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按照接線圖進行連接,具體方法由總工程師審定后實施。

      (八)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監測監控組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和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溫度、一氧化碳等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雜物,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風門開關、設備開停、煙霧、負壓等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準確、可靠反映監測點實際情況的位置。

      四、傳感器的設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處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3)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風機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抽排瓦斯風筒出口3~5米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5)工作面回風皮帶順槽內有兩部皮帶的,需在第二部皮帶機頭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增設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7)采用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進風巷道口以里10-1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一氧化碳傳感器

      一氧化碳傳感器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濃度≥0.0024%co。

      3.溫度傳感器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溫度≥30℃。

      4.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皮帶機、采煤機、破碎機、循環溜子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機組設備運行情況。

      (二)掘進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距迎頭不大于5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 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且不得與風筒掛在巷道同側。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流距工作面回風門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3)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3~5m處增設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風筒風量開關

      風筒風量開關卡在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用于監測掘進工作面迎頭風量是否充足。

      3.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局部通風機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局部通風機運行及切換情況。

      (三)其他地點

      其他地點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煙霧傳感器、風門傳感器、負壓傳感器、水位傳感器等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按照《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的相關標準執行。

      五、斷電控制器的安裝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煤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采煤工作面配電點處,對工作面機組的供電電源及工作面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電源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二)掘進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掘進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掘進工作面的總開關處,對掘進工作面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總開關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掘進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三)瓦斯超限報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報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處理。

      2.瓦斯超限報警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記錄數據為準,現場便攜儀數據為參考,由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負責統計整理匯報,具體超限斷電數據設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不得隨意變更修改。

      3.瓦斯超限報警后,當日由通防技術中心通防副科長組織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區隊盯班副區長、班組長、安監員、瓦檢員、當班電工分析處理,明確現場情況,將分析結果記錄備案,并匯報礦總工程師及生產副總經理。分析記錄處理結果由安全監測監控組保留存檔。

      4.分析記錄必須詳細記錄超限報警具體數據及發生地點、時間、原因、處理結果、分析結論,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一)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1.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3.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4.各采掘頭面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與相關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后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相關監控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5.采煤面回采結束并封閉后,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將所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撤除并升井進行檢修。

      6.安全監測監控組分管技術人員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監控部分的編制與審查,按要求繪制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及斷電控制圖;指導安全監測監控組按照相關規程措施標準安裝并完善井下監控設備;按時備份系統數據,妥善保存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

      7.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與調度員聯合值守,對各種情況統一指揮;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對各采掘頭面內傳感器出現的一般故障及報警情況及時通知區隊相關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重大故障及時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監控系統出現報警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報警處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報警匯報制度,及時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認真做好記錄;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等各種記錄,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總經理及總工程師審閱。

      8.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每天對井下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上井后按時填寫巡檢記錄及檢修記錄;督促各采掘單位現場監控設備及線纜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每七天對井下所有在用甲烷傳感器進行標校并測試斷電功能,確保傳感器數值準確、斷電功能正常;對升井的監測設備及時維修,按要求做好維修調試記錄。

      9.安全監測監控組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所有監控設備及線纜的領取、發放和保管;建立相關監測監控設備臺賬及設備月度使用情況報表,確保現場在用設備和倉庫內備用設備帳、卡、物統一。

      (二)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1.各單位工作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均由使用單位按照機電設備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每班必須安排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負責隨時維護和排查現場監控設備設施的一般故障,并將名單報送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2.各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注明“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并嚴格落實。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現場必須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

      3.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申請中要注明安裝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斷電開關控制電纜的敷設及斷電范圍等內容,經生產管理科分管科長簽字后送安全監測監控組。

      4.在安裝監控設備時,使用單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開關電源側作為監控電源,防止瓦斯超限斷電時切斷監控自身電源。安裝完畢,經安全監測監控組與使用單位雙方共同驗收合格后,安裝的傳感器等設備交給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嚴禁使用單位私自拆除斷電控制線。

      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暫停運行時,必須先匯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后進行,現場由安監員安排當班便攜儀負責人按規定懸掛好便攜儀并密切注意便攜儀讀數。

      6.采掘工作面供電系統發生變化,原有斷電控制器不能實現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斷電時,采掘單位必須立即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配合安全監測監控組人員對斷電控制器進行重新設置,確保斷電控制器正常實現斷電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動由現場使用單位負責,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安監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淋濕,保證正常使用。移動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9.工作面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并安排相關人員現場處理。

      10.掘進工作面傳感器需延線時,使用單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經生產管理科分管主任簽字后報送安全監測監控組,由使用單位維修工領取線纜及接線盒進行延線,延線前維修工必須電話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

      11.采煤工作面傳感器需回收線纜時,由使用單位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線連同接線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

      七、考核獎懲

      (一)對安全監測監控組的考核

      1.監控組接到使用單位安裝監控設備申請后未及時安裝造成生產影響的,考核監控組班組長200元,成員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出現故障,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監控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或使用單位維修工無法處理的故障時,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因標校不及時造成傳感器超限報警斷電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二)對基層單位的考核

      1.施工單位未落實每班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對現場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進行維護管理的,考核單位正職每人100元。

      2.施工單位未能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造成監控設備供電電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3.施工單位未及時申請安裝監控設備造成生產影響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4.安裝監控設備時,施工單位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通知不派人現場協助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當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單位不能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或擅自將斷電控制線甩掉造成斷電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6.因停電或延線、撤線影響監控設備運行造成監控系統曲線不連續而未事先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及電工工長各100元。

      7.施工單位供電系統發生變化造成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8.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吊掛,吊掛不規范的,記當班班組長違章一起,考核監控負責人100元。

      9.因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傳感器進水或傳輸線破皮短路,造成監控系統報警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監控設備損壞且無法修復或設備丟失的,按照設備原價對施工單位進行考核,并按照設備價格的10%掛罰單位正職、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

      10.因現場管理不善、野蠻施工,導致傳感器故障或線路故障造成監控曲線不連續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導致監控系統主傳輸線路故障,造成采區監控系統大面積中斷的,考核施工單位2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200元,記責任者違章一起。

      11.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施工單位不及時安排維修工處理或維修工不聽從監測人員指揮,不積極排查故障,記當班維修工違章一起,考核當班盯班干部及班組長每人100元。

      12.施工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不符合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機電隊長及電工工長每人100元。

      13.掘進單位在巷道貫通后,未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擅自撤出監控設備、設施和線纜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14.采煤單位在回采回撤線纜過程中,每100米監控線連同接線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否則每次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為強化監測監控現場標準化管理,減少現場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監測監控人員管理的主動性,安全監測監控組每人每月對各基層單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標的按差額對個人進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標的提取當月罰款數額的30%作為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未涉及內容,執行《煤炭工業礦井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配置標準》(gb50581-2010)、《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標準。

      第10篇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考核辦法

      1. 總則

      1.1 目的

      為確保紅四煤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測系統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1.3職責劃分

      1.3.1調度室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維護和使用,從地面機房到監控分站及大巷、采區上車場主干線路由調度室負責維護,分站以下通信線路及各種傳感器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撤除。

      1.3.2調度室負責根據現場實際布置及時繪制和修改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并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經技術和業務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位置。

      1.3.3調度室要加強機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專人值班并對安全監控系統及其設備進行監視,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系統出現的問題要隨時做好記錄。

      1.3.4調度室根據監測監控系統的布局,在不破壞各系統整體結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給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壞布局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調整。

      1.3.5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監測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對安全監測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甲烷超限斷電每10天進行一次標校。風速、溫度、一氧化碳等其它傳感器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監控設備運行半年后必須上地面進行檢修,并做好傳感器調校和斷電測試記錄。

      1.3.6監控系統維護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監測設備及電纜,并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測結果記錄在冊。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標校完成。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時,必須立即更換。

      1.3.7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維護人員配合安裝。

      1.3.8監測維護工對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風量、設備開停、風門開關、斷電儀等監控傳感器及傳輸線路等監控設備設施必須勤保養、勤維護,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2 管理規定

      2.1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紅四煤業礦調度室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2.2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及kj83n系統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提供。

      2.3煤礦安全監控裝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取得“ma”標志和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連線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并嚴格按信號電纜的要求進行縛設,吊掛整齊有序,嚴禁與調度電話線或動力電纜共用,確保其本質安全防爆性能。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防雷保護.

      2.4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當系統主機和主通信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由分站實施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為了保證甲烷濃度的連續監測,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池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時,且系統具有饋電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5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備機和服務器必須專人專用,不得安裝與安全監控無關的軟件,定期進行系統和數據維護,并及時進行系統更新,定期進行病毒檢測。

      2.6甲烷傳感器和甲烷斷電儀應具備下列閉鎖功能:

      2.7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8甲烷濃度達到斷電濃度時,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應切斷該設備 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2.9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2.10安全監測設備如有故障、損壞、丟失,使用單位應及時匯報調度室安排處理。凡升井的監控傳感器等設備統一由監測維護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懸掛(傳感器距巷幫不小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距掘進迎頭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辦法

      3.1調度室負責按規定配齊系統所需要的監控設施及各種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數量、位置及斷電范圍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頂部,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監測系統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調度室值班人員應按照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立即安排人員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決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處理時間。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超過8小時未處理完畢的,監測維護工給予100元罰款。

      3.3任何工作場所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礦調度室,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監控系統設備的正常供電。計劃內停電、停風而影響監控系統的,要提前通知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否則以事故論處,并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次的罰款。

      3.4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傳感器非監測維護人員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調整,一經發現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5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應設專人負責監控傳感器及纜線的維護、管理,應對監測設備精心管理,妥善保護,懸掛整齊,保證臺臺完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3.6監測維護人員應每天對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纜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線纜達不到完好標準或野蠻使用的,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7任何單位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動監測設備,否則將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罰款。

      3.8對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作業現場班組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進班組長應安排專人將甲烷傳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并在爆破結束后,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安全監控設備不按規定進行移動,導致傳感器損壞的,對采掘班組長一次性罰款500元,對所在的采掘區隊隊長罰款300元并按原價賠償。

      3.9使用單位要保證所用監測設備、電纜等的完好和衛生,跟班電工應對使用中的傳感器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噴漿,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如發現傳感器有積塵或有噴漿料、油污、淋水等現象,一次罰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傳感器報廢的,按原值的2倍進行處罰。

      3.10掘進迎頭在安裝監控傳感器及敷設線路時,必須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安裝、吊掛,不得出現線路交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或亂拉亂掛現象,否則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多余的纜線要按標準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單位將給予電纜總長原值2倍罰款,并對負責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的罰款處理。(線纜按米計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號纜線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回撤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責任單位及跟班電工各給予200元的罰款。

      3.12瓦斯超限斷電控制系統管理及使用規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斷電裝置為kdg0.3/660型遠程控制開關,用于遠距離控制設備的開關,可反映被控設備的狀態,甲烷傳感器、線路故障或瓦斯濃度超限等都將按照《規程》要求切斷閉鎖開關的電源,直至故障恢復或瓦斯濃度恢復到正常為止。私自甩掉送電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給所在的區隊罰款1000元。

      3.13使用單位負責對斷電器的使用和維護,斷電器必須按規定吊掛在配電點上方,電纜吊掛整齊,接線附件必須符合完好標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斷電器或甩掉控制線路,否則給予責任人500元的罰款。給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

      3.14動配電點需要改動斷電器時,必須提前向調度室申請,批準后由監測維護工施工,未經批準擅自變動的將給予500元的罰款處理。

      3.15監測維護工對斷電器及閉鎖開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出現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好,嚴禁不通過斷電器閉鎖供電,否則給予當班監測維護工罰款100元。

      3.16保證饋電傳感器正常工作,監測維護工將定期對遠控斷電器現場標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電工積極給予配合。

      3.17必須在保證閉鎖裝置工作可靠、閉鎖開關完好的狀態下,瓦斯電閉鎖裝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將閉鎖開關的控制回路的保護裝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啟動按鈕。停止按鈕損壞必須更換,不得短接,不準隨便改變閉鎖開關控制回路的電壓電流參數。

      3.18瓦斯超限時,斷電器工作實現斷電。當瓦斯數值降至復電值時,必須用啟動按鈕復電,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復電,否則將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

      3.19對采掘區隊未經監控部門同意私自拆除斷電器、傳感器和風門開關等,對區隊長一次性罰款1000元,對當班班組長罰款200元連帶個人罰款100元。

      3.20其它細則按aq1029-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進行執行。對不按《規范標準》執行或執行達不到標準的(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除外),對其責任人每次處罰100至2000元

      4附則

      4.1本考核辦法從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4.2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相關規定執行。

      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11篇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考核辦法范本

      1. 總則

      1.1 目的

      為確保紅四煤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測系統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1.3職責劃分

      1.3.1調度室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維護和使用,從地面機房到監控分站及大巷、采區上車場主干線路由調度室負責維護,分站以下通信線路及各種傳感器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撤除。

      1.3.2調度室負責根據現場實際布置及時繪制和修改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并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經技術和業務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位置。

      1.3.3調度室要加強機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專人值班并對安全監控系統及其設備進行監視,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系統出現的問題要隨時做好記錄。

      1.3.4調度室根據監測監控系統的布局,在不破壞各系統整體結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給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壞布局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調整。

      1.3.5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監測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對安全監測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甲烷超限斷電每10天進行一次標校。風速、溫度、一氧化碳等其它傳感器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監控設備運行半年后必須上地面進行檢修,并做好傳感器調校和斷電測試記錄。

      1.3.6監控系統維護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監測設備及電纜,并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測結果記錄在冊。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標校完成。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時,必須立即更換。

      1.3.7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維護人員配合安裝。

      1.3.8監測維護工對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風量、設備開停、風門開關、斷電儀等監控傳感器及傳輸線路等監控設備設施必須勤保養、勤維護,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2 管理規定

      2.1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紅四煤業礦調度室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2.2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及kj83n系統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提供。

      2.3煤礦安全監控裝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取得“ma”標志和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連線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并嚴格按信號電纜的要求進行縛設,吊掛整齊有序,嚴禁與調度電話線或動力電纜共用,確保其本質安全防爆性能。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防雷保護.

      2.4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當系統主機和主通信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由分站實施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為了保證甲烷濃度的連續監測,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池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時,且系統具有饋電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5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備機和服務器必須專人專用,不得安裝與安全監控無關的軟件,定期進行系統和數據維護,并及時進行系統更新,定期進行病毒檢測。

      2.6甲烷傳感器和甲烷斷電儀應具備下列閉鎖功能:

      2.7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8甲烷濃度達到斷電濃度時,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應切斷該設備 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2.9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2.10安全監測設備如有故障、損壞、丟失,使用單位應及時匯報調度室安排處理。凡升井的監控傳感器等設備統一由監測維護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懸掛(傳感器距巷幫不小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距掘進迎頭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辦法

      3.1調度室負責按規定配齊系統所需要的監控設施及各種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數量、位置及斷電范圍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頂部,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監測系統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調度室值班人員應按照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立即安排人員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決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處理時間。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超過8小時未處理完畢的,監測維護工給予100元罰款。

      3.3任何工作場所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礦調度室,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監控系統設備的正常供電。計劃內停電、停風而影響監控系統的,要提前通知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否則以事故論處,并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次的罰款。

      3.4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傳感器非監測維護人員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調整,一經發現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5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應設專人負責監控傳感器及纜線的維護、管理,應對監測設備精心管理,妥善保護,懸掛整齊,保證臺臺完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3.6監測維護人員應每天對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纜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線纜達不到完好標準或野蠻使用的,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7任何單位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動監測設備,否則將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罰款。

      3.8對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作業現場班組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進班組長應安排專人將甲烷傳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并在爆破結束后,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安全監控設備不按規定進行移動,導致傳感器損壞的,對采掘班組長一次性罰款500元,對所在的采掘區隊隊長罰款300元并按原價賠償。

      3.9使用單位要保證所用監測設備、電纜等的完好和衛生,跟班電工應對使用中的傳感器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噴漿,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如發現傳感器有積塵或有噴漿料、油污、淋水等現象,一次罰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傳感器報廢的,按原值的2倍進行處罰。

      3.10掘進迎頭在安裝監控傳感器及敷設線路時,必須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安裝、吊掛,不得出現線路交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或亂拉亂掛現象,否則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多余的纜線要按標準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單位將給予電纜總長原值2倍罰款,并對負責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的罰款處理。(線纜按米計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號纜線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回撤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責任單位及跟班電工各給予200元的罰款。

      3.12瓦斯超限斷電控制系統管理及使用規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斷電裝置為kdg0.3/660型遠程控制開關,用于遠距離控制設備的開關,可反映被控設備的狀態,甲烷傳感器、線路故障或瓦斯濃度超限等都將按照《規程》要求切斷閉鎖開關的電源,直至故障恢復或瓦斯濃度恢復到正常為止。私自甩掉送電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給所在的區隊罰款1000元。

      3.13使用單位負責對斷電器的使用和維護,斷電器必須按規定吊掛在配電點上方,電纜吊掛整齊,接線附件必須符合完好標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斷電器或甩掉控制線路,否則給予責任人500元的罰款。給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

      3.14動配電點需要改動斷電器時,必須提前向調度室申請,批準后由監測維護工施工,未經批準擅自變動的將給予500元的罰款處理。

      3.15監測維護工對斷電器及閉鎖開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出現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好,嚴禁不通過斷電器閉鎖供電,否則給予當班監測維護工罰款100元。

      3.16保證饋電傳感器正常工作,監測維護工將定期對遠控斷電器現場標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電工積極給予配合。

      3.17必須在保證閉鎖裝置工作可靠、閉鎖開關完好的狀態下,瓦斯電閉鎖裝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將閉鎖開關的控制回路的保護裝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啟動按鈕。停止按鈕損壞必須更換,不得短接,不準隨便改變閉鎖開關控制回路的電壓電流參數。

      3.18瓦斯超限時,斷電器工作實現斷電。當瓦斯數值降至復電值時,必須用啟動按鈕復電,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復電,否則將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

      3.19對采掘區隊未經監控部門同意私自拆除斷電器、傳感器和風門開關等,對區隊長一次性罰款1000元,對當班班組長罰款200元連帶個人罰款100元。

      3.20其它細則按aq1029-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進行執行。對不按《規范標準》執行或執行達不到標準的(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除外),對其責任人每次處罰100至2000元

      4附則

      4.1本考核辦法從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4.2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相關規定執行。

      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12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一、一般規定1、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2.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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