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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格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8 19:16:17 查看人數:94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格式

      第1篇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格式

      1 目的

      保證安全生產,防患于未燃,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是消防管理有所依據,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器材的管理。

      3 職責

      3.1 人事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 安保小組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安保小組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安保小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推車式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安保小組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6 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安保小組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 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5.3.1.1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5.3.1.2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5.3.1.4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5.3.1.5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5.3.2.1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5.3.2.2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 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6 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2 安保小組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 器材配置

      7.1 人事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1 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 登記入庫

      7.2.1 消防器材由安保小組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

      7.2.2 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人事部辦理入庫手續

      7.3 使用與維護

      7.3.1 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7.3.1.1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于顯眼、通風、干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7.3.1.2 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7.3.1.3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7.3.1.4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

      7.3.1.6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7.3.2 滅火器的維護

      7.3.2.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7.3.2.2 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7.3.2.3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 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2) 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 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 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 外觀檢查發現有7.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7.3.2.4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 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 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 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 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7.3.2.5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7.3.2.6 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 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 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 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7.3.2.7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滌

      7.3.3 滅火器的報廢

      7.3.3.1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 筒體嚴重變形的。

      4)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 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 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 手提式儲式干粉滅火器——10年

      f)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 推車式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j)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7.3.3.2 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并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 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并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7.3.4.1 消火栓在使用過后,要把水帶洗凈晾干,按盤卷或折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7.3.4.2 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7.3.4.3 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7.3.4.4 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后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 消火栓的維護

      7.3.5.1 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象。

      7.3.5.2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7.3.5.3 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馂陌l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7.3.5.4 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損。

      7.3.6 水帶的報廢

      7.3.6.1 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 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 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管。

      7.4.2 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 安保委員會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安保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區域,由安保委員會審查后匯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 安保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 違反處理

      7.5.1 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注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 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7.5.3 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于消防專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第2篇 商場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商場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設施是指用于火災報警、防火排煙和滅火的所有設備。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撲救初起火災的干粉和1211滅火器及其他滅火專用輕便器材。消防設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證,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設施必須保證靈敏可靠,保證良好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1安保部全面負責商場所屬的消防報警設施、滅火器材的管理,負責定期檢查、試驗和維護修理,以確保完備,并建立檔案登記。

      2商場安保部負責維護、管理商場公共場所內的消火栓。在重大節日前對器材、裝備進行檢查,春秋季進行試噴抽查。

      3各部門、班組對本崗位的消防器材由義務消防員進行兼管,定期進行維護,禁止無關人員挪動、損壞消防設施。防止消防器材丟失,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安保部。

      4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門、班組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發生丟失、損壞,該部門、班組應承擔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

      5禁止無關人員動用消火栓內的設備,禁止將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動用消火栓必須向安保部報告。

      6嚴禁以任何理由阻擋、遮攔、裝飾、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設施及消防標志。

      7本規定未盡條款,均執行消防法規所規定的有關條款。

      第3篇 現場消防器材管理規定辦法

      1. 目的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區域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現場消防器材的管理,確保所有消防滅火器材的完好適用,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所有區域。

      3. 定義

      3.1 現場消防器材:是指配置在公司區域各生產、辦公現場的,除自動滅火裝置以外的,常用消防滅火器材。如:墻式消火栓、各種類型的滅火機、以及黃沙箱(桶)等。

      3.2 部門:泛指上海大眾各一、二級部門。另外還包括承接業務,在上海大眾區域范圍內為上海大眾提供“配套生產、倉庫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務的各外來單位。

      4. 責任部門

      見規定。

      5. 規定

      5.1器材配置

      5.1.1 新建項目,由消防科根據區域現場的實際情況決定配置滅火機的品種、數量和放置地點,并由消防科負責購買和放置。

      5.1.2 對原已配置滅火機的區域,如需對滅火機的品種、數量進行變更,則應由該區域的所在部門向消防科提出申請,在消防科審核同意后由消防科和該部門共同實施。其中涉及的“滅火機”必須由消防科負責回收和提供。

      5.2 器材檢查、更換

      5.2.1 消防科對“現場消防器材”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詳見附件《滅火器材檢查細則》)。如發現 “消防器材”有被擅自使用、損壞、移位和堵塞等情況,應及時責令該消防器材放置區域(地點)的所在部門進行整改,并記錄在案以作為對該部門進行安全考核的依據。

      5.2.2 對“現場消防器材”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該消防器材放置區域(地點)的所在部門負責。如發現 “消防器材”有損壞、滅火藥劑數量不足等影響消防器材完好適用的情況,應及時向消防科申請更換。

      5.2.3 消防科在接到“消防器材更換”的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將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更換完畢。但如發現“消防器材不完好適用”的情況是由非正常使用情況下的人為因素所致,則應及時與該消防器材放置區域(地點)的所在部門進行溝通,并記錄在案以作為對該部門進行安全考核的依據。

      5.3 器材定置管理

      5.3.1 消防科對公司區域所有消防器材實行編號和電子跟蹤監管。并將現場消防器材的配置數量分布狀況以書面形式下發至各有關部門。

      5.3.2 消防科實行“明火作業專用滅火機”制度。(詳見附件二:《明火作業專用滅火機租借實施細則》)

      5.3.3 各部門不得擅自變更現場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如因特殊原因非變更不可的,應向消防科提出變更申請,并由消防科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解決。

      5.4 各部門應根據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及上海大眾《區域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制定出自己部門的“現場消防器材監督管理規定(或工作指導書)”。

      5.5各部門應做好對各自部門職工的相關培訓工作。消防科應對此類培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

      6. 存檔文件

      第4篇 防止煤炭自燃消防器材設置管理規定

      1.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采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并遵循下列原則:

      ⑴.盡量采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采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采取采區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區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與采空區貫通。

      ⑷.盡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盡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盡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采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采用沿空留巷的開采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采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采空區丟煤或少丟煤,采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干凈,不得遺留到采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盡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干凈,并采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各種設備必須回收干凈,保證采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盡量消除采空區漏風;采用錨桿支護的巷道在進入采空區以前,應將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區回采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密閉(防火墻),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采空區密閉(防火墻)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墻)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 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后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后,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火藥庫都要備有干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于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范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并備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并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臺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采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松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第5篇 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管理規定

      一、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按照所屬部門區域進行管理,實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備用狀態。

      三、各部門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需設立專管人員,建立臺賬,防止被盜、丟失或損壞。

      四、各種消防器材應合理分布,擺放在便于取用、通風良好的地方,并做好“防雨、防曬、防塵”等防護工作,嚴禁與油類、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化學品接觸,嚴禁挪作他用或改變位置。

      五、消防水帶使用后,需及時清洗干凈、曬干、歸位(消火栓箱位)。

      六、滅火器使用后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并將出具的相關證明和空瓶送到安全科報存。

      七、各部門領導督促本部門相關人員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檢查,作好記錄,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還好有效,隨時可用。

      八、凡違反上述規定或因工作失責,造成公司生產、財產或其他受到不應有損失的,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九、本規定自2023年5月19日起執行。

      第6篇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設置的管理規定

      1.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采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并遵循下列原則:

      ⑴.盡量采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采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采取采區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區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與采空區貫通。

      ⑷.盡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盡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盡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采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采用沿空留巷的開采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采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采空區丟煤或少丟煤,采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干凈,不得遺留到采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盡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干凈,并采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各種設備必須回收干凈,保證采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盡量消除采空區漏風;采用錨桿支護的巷道在進入采空區以前,應將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區回采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密閉(防火墻),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采空區密閉(防火墻)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墻)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 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后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后,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火藥庫都要備有干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于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范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并備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并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臺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采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松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第7篇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為加強王家嶺煤礦井下防滅火設施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杜絕井下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消防器材使用規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庫、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油脂庫(或臨時存放點)、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綜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各隊材料庫、皮帶機頭、移變、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須設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設地點必須保證寬敞、干燥,安設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點應標識“消防器材,嚴禁破壞”字樣,以示警示;

      4.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

      5.各隊要設專人每月對所有的干粉滅火器進行壓力表、保險塞、壓把、噴射軟管進行檢查,并將滅火器搖晃數次,防止筒內的粉末受潮沉淀結塊,并做好記錄。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細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長×寬×高)、裝沙量不得低于0.3m³

      沙袋:15袋

      消防鍬:2把

      消防桶:2個

      滅火器:2個(滅火器型號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滅火器要求離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過1500mm

      2.井下消防器材安設要求

      序號消防器材設置地點配置類型及數量擺放位置
      1綜采工作面機頭、機尾各配置1套機頭、機尾第一硐室
      2掘進工作面1套距迎頭40-50m
      3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1套進風側通道口
      4油脂庫1套進風側
      5機電設備硐室1套進風側
      6各隊材料庫1套進風側
      7局扇干粉滅火器2個局扇后3米處煤幫上
      8檢修硐室1套進風側
      9采煤機、綜掘機、鏟車、膠輪車等所有車輛干粉滅火器2個車上
      10皮帶機頭1套機頭左側煤壁
      11移變、泵站1套進風側
      12變電所2套進風側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王家嶺煤礦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8篇 高速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高速公路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建立嚴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落實責任。

      2、各種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工具,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他用,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3、各種消防器材用于撲救火災,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處,如有損壞,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并報損重新配發。

      4、消防器材一律由安全管理部或各作業隊統一購置,按各需用單位實際需要配發。

      5、凡配發各單位消防器材,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要定期檢查、保養,冬季要做好保溫工作,使各種消防器材經常處于完好狀況。

      6、嚴禁對消防器材亂拿亂放,嚴禁對消防栓動用、埋壓、圈占、堵塞。

      第9篇 常備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增加員工對消防器材的了解,懂得一些常見消防器材的性能、適用范圍以及其使用方法,及時有效的處理火情,特編寫本辦法。

      2.職責

      公司安全科負責消防器材管理辦法的編寫工作,并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確保消防器材的正確和有效使用,功能得到正常發揮。

      3.常備消防器材種類

      3.1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

      3.2消防栓、消防水帶

      3.3細沙、土、鐵鍬等

      4.消防器材工作原理:

      4.1干粉滅火器

      干粉滅火器是以高壓二氧化碳為動力,噴射筒內的干粉進行滅火,為儲氣瓶式。

      4.2細沙、土

      細沙和土的作用是隔斷火焰和易燃物品與大氣的聯系,阻止可燃物品燃燒。

      4.3消防栓、消防水帶

      消防栓與專用消防用水管道、高壓水泵連接,使用時外連消防水帶,利用壓力噴射水柱滅火。

      5.適用范圍

      5.1 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適用范圍

      適用于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以及帶電設備的初起火災;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幾類火災外,還可用于撲救小范圍固體物質火災。

      5.2細沙、土的使用范圍

      適用于撲滅各種原因引起的初起火災。

      5.3消防栓的使用范圍

      使用于撲滅較大范圍的火災;帶電設備火災必須在斷電后才能使用消防栓滅火,輕質油類擴散式火災不宜使用。

      6.使用方法:

      6.1 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先撥去保險銷,一只手握住噴嘴,另一手提起提環(或提把),按下壓柄就可噴射。撲救地面油火時,要采取平射的姿勢,左右擺動,由近及遠,快速推進。如在使用前,先將筒體上下顛倒幾次,使干粉松動,然后再開氣噴粉,則效果更佳。

      6.2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

      使用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滅火時,先將其快速推去著火現場,撥去保險銷,舒展噴管,一只手握住噴槍,另一手向上打開拉閘,對著火苗根部噴射。

      6.3細沙、土

      滅火時,只需用沙子、土等將易燃物品蓋住或與大氣、其他易燃物隔開即可。

      6.4消防栓

      使用壁掛箱式消防栓滅火時,應使用鐵錘或其他外力將玻璃罩擊破,取出水帶和噴嘴,先將水帶盤甩出或滾至火源附近,水帶一端與噴嘴的卡環連接并卡緊,另一端與消防栓的卡環連接并卡緊,旋開消防栓閥門即可噴射。

      使用地上消防栓滅火時,先使用專用工具打開側蓋,將水帶與噴嘴、消防栓連接并卡緊后,使用專用工具打開閥門即可噴射。

      7.維護保養

      7.1 mfz-8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維護保養和檢查

      7.1.1平時應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地方,防止干粉受潮變質;還要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以防失效。存放環境溫度在-10~55℃之間。

      7.1.2進行定期檢查,如發現干粉結塊或氣量不足(指針降至紅區時),應及時更換滅火劑或充氣。

      7.1.3一經打開啟用,不論是否用完,都必須進行再充裝,充裝時不得變換品種。

      7.1.4滅火器每隔五年或每次再充裝前,應進行水壓試驗,以保證耐壓強度,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7.2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維護保養和檢查

      mftzv-35型手推式干粉滅火器除了按7.1 mfz-8型維護保養和檢查外,還要檢查車輪是否靈活,噴管是否完好。

      7.3消防栓的維護保養和檢查

      消防栓安裝后必須經消防工程檢測機構驗收,確保其可靠性。

      消防栓嚴禁用于清洗車輛、地面等任何其他用途,水帶、噴槍、鐵錘和地上栓的專用工具必須齊備,嚴禁挪做他用,地上栓的專用工具放置在保衛室指定位置,以方便取用。

      第10篇 機房硐室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機房(硐室)內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證消防器材的合理、正確使用,特制定如下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規定:

      1、機房(硐室)內配備的滅火工具、器材,要制定明顯的地點按要求存放,由單位制定專人管理,并簽定責任書;

      2、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機房(硐室)內通風、干燥、拿取方便的位置。

      3、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維護、和保養。消防器材放置整齊,不能暴曬和雨淋。

      4、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壓力、容量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要及時進行更換。

      5、單位、個人不準隨意動用消防器材,不準以任何借口將滅火器材、工具、設施等挪作他用。對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者,根據消防條例嚴肅處理。

      6、不準在消防器材周圍堆放任何障礙物。

      7、因滅火而使用掉的滅火工具、器材、設施必須及時審報安全保衛部門進行充裝、更新,確保數量充足、完好。

      8、機房(峒室)的所有值班人員必須按期參加消防知識培訓,懂得消防知識,能熟練的操作和使用各種消防工具、器材、設施,能正確的維護、檢查消防器材。

      第11篇 車間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撲救初期火災所必需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完好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和重點要害部位的負責人要思想重視,切實搞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檢查、管理。

      二、消防器材必須設專人負責保管。要保證消防器材不丟失,不損壞,并整潔好用。

      三、各車間、各部位配備的消防器材,要擺放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位或明顯、通風、便于取用的位置。

      四、各車間的負責人要每周組織員工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擦拭、保養。發現滅火器壓力不夠、失效、破損等問題,要立即報告消防安全負責人,以便及時維修或更換。

      五、各類消防器材配置以后,任何部門、車間和個人除撲救火災外,一律不得私自動用,不準用于與消防工作無關的方面。

      六、愛護消防器材是全廠員工的義務,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損壞。

      七、滅火器一年維修一次。

      八、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直至追究部門、車間、主管領導的責任。

      (一)對因過失造成消防器材損壞的,由當事人負責照價賠償。

      (二)對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個人,按如下規定進行罰款處理:(每次給以200元的經濟處罰) 1、對當事人處以80%的罰款。 2、對消防器材的車間管理責任人處以20%的罰款。

      (三)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每周對全車間的消防器材維護、檢查、擦拭情況進行檢查,對消防器材不按照要求維護、擦拭、保養的直接給予車間管理人員100元的處罰。

      第12篇 物業安管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規定

      物業安管消防器材使用與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要求,適用于各物管中心對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

      2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

      2.1管理基本原則為:統一配制、分工管理;誰使用、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

      2.2安管/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管理,職責分工為:

      a)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各類安管/消防器材的購買申請,報物管中心負責人審批;對講機需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和統一采購。

      b)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管/消防器材的配置、領取、保管和發放;

      c)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管器材的統計和發放登記;

      d)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消防器材的登記和定期檢查;

      e)安管員負責消防器材的巡視檢查。

      2.3發放范圍與配置標準(見表1)

      表 1

      類別名稱發放范圍配置原則備注

      通訊對講機當值固定崗、巡視崗/管理員定崗定機隨時充電

      防護警棍當值安管員按需發放集中保管

      雨衣固定崗、巡視崗雨天發放,人手一套提前準備

      雨鞋固定崗、巡視崗

      照明手電巡視崗、車管崗夜間及停電時發放隨時充電

      消防消防斧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防毒面具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防護服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滅火器公共區域、停車場、機房按規定配置定期檢查

      注:本表僅供一般情況下參考,特殊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2.4保管與發放

      2.4.1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安管/消防器材分類臺帳,統一編號。填寫《安管器材配置表》(表380-22)和《消防器材配置表》(表380-21),登記編號、名稱、數量、配置地點/崗位、時間等信息。由個人或班組使用、保管的器材還應做好領用登記。

      2.5物管中心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安管/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以確保器材能夠正確使用。

      2.6器材發生損壞或丟失,安全管理部門應書面上報物管中心負責人,并及時修復、補充相關器材。。

      2.7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核對檢查器材,發現問題時及時處理。

      2.8安全管理部門嚴禁將器材轉借他人或私自使用,嚴禁將器材占為己有,違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3安管器材的使用與維護

      3.1對講機的使用與維護

      3.1.1對講機只供當值的安管班長、安管員、維修工和服務員使用,實施定崗定機的管理,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3.1.2對講機電池應按相關使用規定或使用說明進行充電。

      3.1.3各崗位人員做好電池充電及交接工作,使用人在交接崗時須干布擦拭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檢查對講機外觀,性能是否完好和正常,如發現問題立即與上一班人員確認,并上報領班/主管,記錄損壞的情況和損壞原因。

      3.1.4對講機應按規定頻率使用,嚴禁私自拆卸、破壞或隨意調至其他頻率。

      3.1.5使用人在聯絡對方時須使用代碼,不得直呼其姓名,并講清自己的代碼。被聯絡人在對方呼叫三聲之內必須應答。

      3.1.6使用對講機通話時要簡單明了,不得說與工作無關的事。

      3.1.7使用人可根據執勤情況適度調節對講機的音量,避免音量過大影響到客人,過小自己聽不清楚。

      3.1.8在崗人員應隨時檢查對講機通訊狀態,如電量不足應立即聯絡領班安排人員更換電池,不得擅自脫崗。

      3.1.9遇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對講機。

      3.1.10使用人攜帶對講機到信號較弱或無信號的地點,應事先告知領班所去的位置或聯系電話,以便緊急情況下聯絡。

      3.1.11為了確保不影響客戶的辦公秩序以及保守內部機密,特殊崗位人員應配備對講機耳機。

      3.1.12對講機須佩戴在使用人的右后腰處。冬季著大衣時,須將對講機佩戴在大衣正面武裝帶的右側。

      3.2警棍的使用

      3.2.1安管員要愛護使用警棍,嚴禁用警棍媳戲打鬧或交給他人玩耍。

      3.2.2所配警棍只供安管員在緊急情況下防衛使用,非值班、值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3.2.3嚴禁將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安管部負責人批準,嚴禁攜帶警棍外出。

      3.2.4交接班時,應對警棍進行檢查并記錄在相應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記錄》(表380-4)。

      3.3手電、雨衣、雨鞋的使用

      3.3.1安管員要愛護使用手電、雨衣、雨鞋,非晚間或下雨時不得使用,嚴禁將雨衣、雨鞋、手電筒、電池等占為己用。

      3.3.2雨天用過的雨衣要及時用干布擦拭干凈,折疊整齊后交當值班長保管。

      3.3.3手電使用完畢后,用干布擦拭干凈并將電池卸出。

      3.3.4交接班時,對雨衣、手電進行檢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記錄于相應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記錄》(表380-4)。

      4消防器材的使用與維護

      4.1消防斧、防毒面具、防護服等消防器材的使用與維護

      4.1.1消防斧、防毒面具、防護服等消防器材統一放置在監控中心/消防值班室,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4.1.2在緊急情況或消防演習中,經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4.1.3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消防斧、防毒面具、防護服等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和使用性能的檢查工作。

      4.2滅火器的使用與維護

      4.2.1各物管中心的公共區域和重要部位需根據當地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

      4.2.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物管中心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詳細登記,記錄配置地點、數量、器材型號、購置/年檢日期、品牌等信息。

      4.2.3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公共區域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并適時對滅火器更新,確保滅火器正常使用。

      4.2.4安管員和各部門員工均應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滅火器的使用培訓。

      4.3消防設施的管理

      4.3.1未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各類消防設備設施、器材不準隨便挪動、占用。

      4.3.2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每半年由維修工程人員進行出水測壓的實驗,并檢查供水系統的運行狀態。

      4.3.3各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必須設專人管理和清潔,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安全管理部門。

      4.3.4維修工程部門應設專職/專人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將維修、保養計劃,運行狀況進行備案。

      5記錄

      5.1《安管器材配置表》(表380-22)

      5.2《消防器材配置表》(表380-21)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格式(十二篇)

      1 目的保證安全生產,防患于未燃,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是消防管理有所依據,制定本制度。2 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器材的管理。3 職責3.1 人事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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