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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5 17:25:04 查看人數:82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

      第1篇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

      一、一般規定

      1、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二、設備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進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在回風流中另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還應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的采煤(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5、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地面抽放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8、采區或礦井總進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重點頭面可按要求設置風速傳感器。

      9、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10、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11、礦井主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負壓傳感器。

      12、礦井主風機、主要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3、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設備管理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1%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安全監測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3、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風速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

      4、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5、安全監測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6、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7、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正常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班隊長負責移動看管,出現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處理。

      9、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以及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每天打印監測日報表,報通風、安監、總工、礦長審批。對異常顯示等故障要寫明原因,對超限報警要根據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進行分析并有分析結果。

      10、井下指示異常地點,如異常報警、顯示斷電、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員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并會同調度通知井下安檢員、施工班組長現場查明原因并通知監測人員。

      1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1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四、系統設備管理

      1、安全監測系統的設備、材料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設備安裝、回收、搬遷管理制度,對系統所有安裝、使用設備、登記造冊并詳細填寫安裝地點、時間、使用單位等。

      2、對回收設備和待修設備要及時修理,安全監測監控裝備的設備備用量不少于20%。

      3、各類傳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裝置完好率應為100%,裝置待修率不超過20%。

      4、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以上要全面陸續升井檢修并有記錄。

      五、檢測工巡檢

      1、每班下井檢查井下監控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2、每班下井檢查井下監控線路是否有失爆的情況。

      3、每班下井對井下監控設備的衛生進行一次清理。

      4、上井一小時內將檢查結果匯報至負責技術員。

      六、資料管理

      1、建立監控和設備儀表臺帳,每班下班前進行填寫,每月15日18點之前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報負責技術員審閱,每月月底18點之前對臺帳在進行一次匯總,做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2、建立故障及處理登記表,,每班下班前進行填寫,每月15日18點之前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報負責技術員審閱,每月月底18點之前對臺帳在進行一次匯總,做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3、每日記錄安全監測為數據為日報表,并與每日18點之前記錄完畢交負責人審閱,每月15日18點之前對記錄進行匯總對比,并將結果匯報至負責人,為后半個月的工作做參考。每月月底18點之前在對報表做一次匯總,作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4、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應能清楚的了解井下監控系統的變化。監控系統圖應在每月月底18點之前更新完畢并交礦總工程師審閱。

      5、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2篇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確保大壩安全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可靠運行,根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壩安全監測工作包括監測系統的設計 <>、審查、施工、監理、驗收、運行、更新改造和相應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壩的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

      第三條 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了解大壩工作性態,掌握大壩變化規律,及時發現異常現象或工程 <>隱患,指導大壩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壩運行安全水平。

      第四條 監測系統必須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系統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小型水電站大壩參照執行。

      第二章 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 大壩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對監測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對于壩高70米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復雜的中壩、低壩,其監測系統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七條 監測系統的設計應當由大壩主體

      工程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優化監測蓀統設計、明確監測項目 <>的目的、內容和功能,并對監測頻次和監測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條 首次蓄水前,設計單位應當提出蓄水期監測工作的具體要求、關鍵項目的監測頻次和設計警戒值。

      第十條 監測系統的施工由大壩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首次蓄水前,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測定監測項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并在監測系統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建設單位。

      施工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應當包括監測設施的檢驗、率定和埋設記錄、竣工圖、監測記錄、監測設施基本資料表,以及施工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提出的監測數據分析報告和監測系統運行說明書等。

      第十三條 監測系統的施工監理應當由具體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監測系統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監測分析資料,以及監測系統的設計報告、審查報告和驗收報告等資料報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大壩投入運行后,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制定大壩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不得擅自改變監測的項目、測點、頻次和期限。

      第十八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數據,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監測資料的整編。

      第十九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對監測系統的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定期檢查。監測系統的定期檢查一般為五年一次,也可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進行。

      第二十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結合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組織開展監測資料的分析工作。監測資料分析應當突出趨勢性分析和異常現象診斷,對大壩的關鍵監測項目,應當提出運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或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向大壩中心等有關單位報送大壩安全監測信息。

      當發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響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增加監測頻次(必要時增加監測項目),分析監測數據,評判大壩運行狀態,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測設備的封存、報廢,監測項目、測點、頻次和期限的調整,應當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主管單位審查,經大壩中心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 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 監測系統在系統功能、性能指標、監測項目≮設備精度及運行穩定性等方面不能滿足大壩運行安全要求的,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更新改造。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十四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工作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測系統更新改造施工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過程中,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派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全過程參與。

      第二十六條 更新改造的監測系統經過一年試運行后,大壩主管單位(或水電站運行單位)方可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將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安裝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監會負責全國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等執行國家有關大壩安全監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壩中心負責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的技術監督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建設單位、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等開展大壩安全監測工作;

      (二)分析、處理報送的大壩安全監測信息,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置建議,并通報電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三)定期發布全國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測工作情況;

      (四)負責組織大壩安全監測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電綜[1 997]500號)同時廢止。

      第3篇 煤質管理監測中心安全生產責任制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第一,生產第二”的安全理念。

      負責各礦(煤業公司)煤質化驗室有腐蝕、有毒、有害藥品的供應、發放以及監管工作。

      負責組織各礦(煤業公司)采制化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以及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參與各礦(煤業公司)選煤廠、篩選廠新建和改造過程中生產工藝安全審核工作。

      參與各選煤廠、篩選廠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參與對各選煤廠、篩選廠發生事故時的搶救與事故追查工作。

      對由于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

      第4篇 h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5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范

      一、一般規定

      (一)后,方可持證上崗,安全監控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總工程師的同意。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成立專業安全監控隊伍,并配齊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維修、傳感器標校、系統管理、監控中心站值班、與上級管理部門的數據聯網、動態模擬圖的制作和修改、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的繪制和修改、監控日報表的打印、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達到《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標準。瓦斯監控系統(斷電儀)不健全、運行不可靠、不具備斷電功能或該設未設的采掘工作面不準生產。

      (二)安全監控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控知識、通風安全技術專業知識和機電相關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頒發的合格證

      (三)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有具體詳細的說明并附有供電控制系統圖,具體包括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斷電范圍應詳細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并繪制布置圖。

      (四)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裝置和接地保護。

      (五)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安全監控系統要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系統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并具有手動切換功能,當一臺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六)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由機電部門和使用單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分站和斷電儀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七)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和監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八)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調試。

      (九)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瓦斯檢查員每班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填寫記錄和檢查結果報表,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0—1%,±0.1%),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十一)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要逐級審查簽字。由監測監控隊分管領導審查簽字后報礦長、總工程師和有關單位。礦長、總工程師逐日審查并簽字,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況,礦長、總工程師要分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代為審閱簽字。對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進行安排落實解決。礦長、總工程師審簽后的監測日報表要留存一個月以上,再由監測監控組統一收回保存兩年以上。

      (十二)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必須設在調度室,礦長、生產副礦長、安監科長、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通防專業組、通修隊應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終端。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擺設有序,中心室非監控管理和值班人員不得入內。

      (十三)安全監控機構應建立以下臺帳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監控日報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十四)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風設置甲烷傳感器、工作面的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或者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采煤工作面的傳感器懸掛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風傳感器懸掛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傳感器或者甲烷報警儀懸掛在距切頂線0.5米處。

      (二)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迎頭5米內設置甲烷傳感器,并且不能與風筒在同一側,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處設置回風甲烷傳感器。另外,在掘進工作面的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距進風巷道門子口10—15米。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在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前3~5米。

      (四)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五)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六)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中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傳感器。

      (七)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八)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九)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十一)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二)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三)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四)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十五)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十六)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十七)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

      (十八)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十九)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十)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二十一)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超限報警和斷電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

      第6篇 礦壓監測系統kj616安全措施及管理維護

      第一節? 一般措施

      1、所有上崗人員必須嚴格執行《3110外工作面作業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2、所有上崗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現場交接班制、設備維修制、質量驗收制、事故分析制。各崗點要認真填寫運轉日志。

      3、工作面回采工程質量和頂板管理,要按照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的各項要求嚴格執行,做到動態達標、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4、所有上崗人員上崗前都必須學習本規程,學習后人人簽字并進行考試,不合格不得上崗。

      5、加強工作面綜采設備的管理,要按照設備完好標準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6、所有綜采設備的安全設施,都必須按照設備的自身安全使用要求進行安裝調整,并保證完好可靠,正確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撤除,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失靈立即更換,更換后再恢復生產。

      7、為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工作面的各監測系統、通風系統、注漿系統、防塵系統、通訊系統,應時時保證其完好,并堅持正常使用。

      8、為防止大塊煤進入運輸系統,溜煤眼上口必須加一個孔徑不大于400×400mm的方孔篦子,溜煤眼上口必須設置警標、警燈和牢固的柵欄,進入柵欄工作時,停機閉鎖、系牢保險帶,并設專人看護。保險帶生根牢固可靠。

      9、人員經常跨越的運輸設備上方,要安裝牢固的人行過橋,并懸掛醒目的標志牌。

      10、工區管理人員要認真填寫安全信息卡,工區值班人員必須及時組織人員落實整改。

      11、嚴禁人員進入運轉的運輸機、轉載機里側和上方作業;必須進入作業時,要停機閉鎖,維護好頂板與煤幫,并設專人看管閉鎖和觀察頂幫后方可進行。

      12、進入工作面內的所有人員應在支架人行道內行走,片幫掉頂的大塊煤矸要及時處理。

      13、所有人員在處理各種管子前必須關閉截止閥,嚴禁帶壓作業。

      14、生產部采煤礦壓組要配合采煤區隊加強礦壓觀測工作,掌握工作面頂板活動規律,進行來壓預報,正確指導生產,工作面安裝觀測壓力的壓力表、圓圖儀必須維修、保養好,不得遺失,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15、兩人以上工作時,必須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

      第二節? 頂板管理

      一、工作面裝頂

      當工作面頂板出現懸頂、空頂、片邦、冒頂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加強支護,進行裝頂維護工作。

      1、人員進入煤幫和機道工作前,必須先將工作面內的采煤機、刮板運輸機等停電閉鎖,并安專人看管。

      2、人員進入煤幫和機道工作前,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用長把工具找掉懸矸傘檐,使用好液壓支架護幫板護好幫,確保安全后工作人員方可進入工作。工作過程中,人員要始終站在頂板完好的安全地點作業,嚴禁空頂作業。

      3、處理冒頂、維護頂板順序為:必須從兩頭向中間、從頂板好的區域逐漸向頂板差的冒頂區域進行維護。

      4、處理冒頂、裝頂等工作時,區隊跟班隊長和班工長必須盯住現場,統一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5、裝頂前,應提前清理加固好安全退路,確保人員在有危險時能夠安全順利撤出。

      6、裝頂時,要從頂板好的區域逐漸向頂板差區域依次裝頂,現場必須安排有頂板管理經驗的工人專職監護頂板,一旦有險情,立即發出警號,將施工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7、進行裝頂維護工作時,工作地點上、下15 m范圍內不準有人動作支架,并安專人看管;不得有與維護工作無關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冒頂區下的溜子里行走或逗留。

      8、若確需動作支架時,必須安排專人進行操作,且工作人員要閃開被動作液壓支架,躲入安全地點后,方可進行操作,動作支架后,操作手把必須及時回到零位。

      9、冒頂處維護方法:頂板停止冒落且穩定后,先觀察頂板并敲幫問頂,清理好退路,處理掉活矸,然后再進行維護。先用單體支柱配合大板(或長鐵道)沿工作面走向支設好臨時抬棚,抬棚保證一梁三柱,在抬棚上使用合適的木料架設木垛,并要求裝實頂擠實幫;在確保安全無誤后,方可降架;移架時要保證支架頂梁將抬棚后端托起;走向大板的前端要求能擔起擠幫的傾向大板(或鐵道),后端在支架上方不得少于0.6m,然后再升實支架。升架后要保證支架高度,相鄰支架間錯茬不許超過規定。

      10、往裝頂支架上運大板等木料進行裝頂工作時,施工人員抬料、傳料和接料等,要抓牢接實,輕起輕落,動作、口號要協調一致,其他無關人員要閃開安全空間。

      11、裝頂支架每上一塊木料,必須先擺穩放實后,方可再上第二塊料。嚴禁木料亂扔亂放,嚴防墜落傷人或影響工作。

      12、裝頂處,造人工假頂的木料要橫穿豎插均勻,各有支點,假頂的木垛成“#”字形,垛垛連鎖,接頂嚴密,肩窩結實,嚴禁出現空頂空幫現象。

      13、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找掉懸矸傘檐,腰好幫背實頂,必要時要使用單體支柱打好臨時護身柱,柱距0.75m,初撐力不低于11.5mpa,工作人員要站在頂板完好的地點作業。

      14、工作中如需要更改支柱時,必須嚴格執行先支后改制度,嚴禁空頂作業。使用的單體支柱必須一律栓好防倒繩,初撐力不低于11.5mpa,嚴禁使用失效的單體支柱。

      15、裝頂時液壓截止閥要關閉,防止誤操作或物料等碰撞操作把手。

      16、采煤機在頂板條件差的區域割煤時,必須放慢割煤速度,當出現頂板漏頂時,要及時返機,必要時必須停機移架或超前移架,且割一架,移一架。移架、割煤時,人員必須在架箱里進行操作。

      17、在煤幫空頂掉頂區域降架、移架前,必須在煤幫支設好臨時支護,否則,不準降架。

      二、兩巷維護

      (一)回柱

      1、回柱應先清理好退路,用長把工具將單體液壓支柱放液后用葫蘆拉出,然后再撤鉸接頂梁,嚴禁人員進入老塘作業。

      2、上下兩順槽密集支柱與排頭架的頂梁后端相齊,最多拖后不得超過1.0m,嚴禁超前回料。上下端頭不得出現空載頂梁

      3、工作面上、下出口面前回柱、梁時,不得跨在運轉的轉載機或站在運輸機頭尾上作業。回柱前應提前觀察好頂板煤幫,頂板破碎時,可用水平銷配合頂梁支護、掛好防飛鏈,移架支護后方可回頂梁。

      4、維護工在前移抬棚時,應提前打緊所有水平銷掛好防飛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棚梁墜落,挪移棚梁嚴禁人員在其下方行走或站立。

      5、回貼幫支柱時應首先檢查煤壁片幫及支護情況,支柱受煤幫壓力較大時,人員必須站在可靠的安全地點回柱。嚴禁人員站在支柱彈出歪倒、煤壁片幫所能波及的范圍內。

      6、回料時要有專人在安全地點觀察頂幫,看好退路。

      7、回柱或改柱時,嚴格執行先支后回的制度,人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安全地點。

      (二)超前回棚

      1、回棚時要先對相鄰工字鋼棚進行支護再回棚,頂板破碎時,用半圓木支好臨時套棚,控制好頂幫,并對周圍的工字鋼棚支護牢固,再回棚。

      2、要堅持支一棚頂梁,回一棚工字鋼棚。

      3、若確需用回柱絞車回撤工字鋼棚時,組長應首先派專人檢查絞車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齊全、靈敏、有效。回料時,鉤頭上要掛一個2m的保險繩,所有人員要閃開繩道和棚梁下落、片幫掉頂以及鉤頭打滑可能波及地點,并有專人在作業點前后站崗,以防其他人員進入作業地點。

      4、支棚后,要及時打好貼幫柱,背好幫。

      5、回出的物料和剩余物料應放在指定地點分類碼放整齊,放在一幫的單體支柱應放正放牢,清理好道路。

      6、如有工字鋼棚變形時,應及時打點柱或下抬棚維護好。

      7、換棚時,必須有三人以上進行操作。

      8、當本工作面運順壓力較大時,工字鋼防崩爪措施如下:運輸順槽棚頭至轉載機頭外10m人行道側每棚工字鋼下用完好單體支柱迎山打一梁三柱,達到初撐力,系牢防倒繩。

      第7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措施

      第一條項目部(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臺帳,對設備的安裝、維修、報廢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條分站經大修后必須在地面進行不少于48小時的通電試驗以確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后必須送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也必須進行調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條裝置的報廢要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對確需報廢的應經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鑒定后,履行報廢手續。

      第四條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須裝備兩臺同等功能的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二)必須采用抗靜電地板,并安裝空調,確保室內空氣溫度和濕度符合要求。

      第五條項目部(礦)管理職責。

      (一)監測隊

      a)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周期校準和系統信息的傳輸工作。

      b)地面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監控主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監控備用機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確保系統的連續工作。

      c)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維護人員進行處理,作好記錄。

      d)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與通風科聯系,共同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查明原因,并作好記錄。

      e)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立即向礦調度室、礦通風科調度匯報,并檢查該地點被控設備是否已斷電,否則要立即實施遠程斷電,切斷該區域所有機電設備的電源。

      (二)通風科調度

      a)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隨時向礦監控中心站查詢、向礦調度室匯報。

      b)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要向值班科長匯報并及時與監控中心站聯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c)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向項目部(礦)調度室匯報,并向通風值班、科長、主管技術員匯報,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項目部(礦)調度室: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隨時掌握處理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六條項目部(礦)要建立以下技術管理資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b)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傳感器調校記錄。

      f) 重點監控異常情況處置記錄;

      g) 中心站運行日志;

      h) 安全監控日報、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i)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j)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備情況統計表(月報);

      k)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

      其中安全監控日報必須由項目部經理(礦長)、項目部(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必須由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

      第七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應標明中心站、電源、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等設備的位置,標明接線情況、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等情況。

      第八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圖應標明分站、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的位置和斷電范圍,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及編號,標明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九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基本要求:

      (一)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繪制。(上報1:5000)

      (二)在圖上標明主要通風設施及風流方向。

      (三)標明系統中心站主要設備型號、信號傳輸線路種類及長度、分站或擴展器的位置和型號、各類傳感器位置、型號及斷電范圍。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須向分公司通風管理部上報一份。

      第8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更好地服務礦井安全生產,調度監視監控系統應用于生產中,現對該系統的使用與管理作以下規定:

      施工單位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設施時,必須對安全檢測系統作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一、 安全監視系統:

      在使用過程中探頭及線纜、接線盒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監管,否則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安全監控系統:

      1、各分站點由各分站地點的單位負責監管。線纜、接線盒、甲烷傳感器由責任區內的使用單位監管,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甲烷傳感器3千元)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分站主機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看、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內,其離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掛。

      3、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吹甲烷傳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回撤設備及線纜并及時交回調度室。

      三、 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1、掘進工作面距迎頭回撤的距離不小于100m,放炮后掛在距迎頭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掛在距工作面10m范圍內,線纜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此項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組長負責回撤及敷設。

      2、使用單位應在開工前5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出安設監控申請單,交于調度室。掘進巷道從風機至工作面由使用單位敷設,采煤面從分站以外由本單位敷設。

      3、機電處要建立校驗制度,負責對各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工作,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使用單位要給予配合,機電處要制定甲烷傳感器的使用制度、維護保護措施,確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感器。

      5、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有特殊情況除外)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二日,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必須每月進行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0日,必須將井下設備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確需停止運行的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運行。

      8、瓦斯檢查員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誤差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報檢測值班員及工區,瓦檢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匯報內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安全監控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配合相關聯的單位拿出措施,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做好記錄。

      10、調度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監控設備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領導。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批。

      3、調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要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去監測室采集數據;任何單位及個人嚴禁使用打印機打印資料。確因工作需要的數據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采集有關資料并簽字存檔。

      五、技術資料:

      負責檢測的單位及有關單位要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帳和報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1、設備儀表臺帳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安全監控日報表

      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第9篇 監測與監控安全管理措施

      (1)甲烷傳感器只有監測人員有權調校,每周必須用標準氣樣進行標校。

      (2)監控斷電功能必須每7天試驗一次,并要有記錄可查,確保斷電功能靈敏、可靠。

      (3)車場口的常閉風門必須上風門傳感器,工作面風巷安設溫度及風速傳感器。

      (4)工作面監測人員或瓦斯檢查工每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用光學瓦斯檢查儀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匯報調度室及通防隊值班人員。當兩個檢測儀器誤差大于0.1%時,先以讀數大的為依據,通防隊必須在8小時內用標準氣樣對甲烷傳感器進行重新調校。

      (5)因瓦斯超限斷電的電器設備,均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6)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個小班提出申請經礦調度室、通防隊許可,方可按計劃時間實施,并匯報調度室。

      (7)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能立即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8)工作面的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斷電時,監控機房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室,調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并將人員撤到進風巷。然后安排通防隊立即到現場處理。只有監控設備恢復正常后,并向調度室匯報,工作面方可恢復正常工作。

      (9)灑水滅塵時,嚴禁將水灑到甲烷傳感器上。

      (10)甲烷傳感器每班移動由綜采隊當班班長與瓦斯檢查員負責,當監測系統出現故障時,嚴禁采煤作業。

      第10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監測監控、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綜合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公司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正常運行,發揮系統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及肥礦集團《加強瓦斯遠程監測監控和調度信息網的管理規定》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公司成立安全監測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董事長.安全監測監控中心站設在生產管理科,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劉超分管該項工作。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傳感器標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產單位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現場盯班干部為現場監控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組織相關人員落實上級有關規章制度及要求,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公司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審查安全監測監控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通防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抓好安全監測監控日常技術管理,并監督執行情況。

      4.生產管理科通防副科長負責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監測監控日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人員工作落實情況,并落實督查考核。

      5.通防技術中心對安全監測監控工作負有技術指導責任,具體負責編制審批作業規程中安全監測監控技術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審批,并對技術措施落實情況檢查管理。

      6.安監處負責監督安全監測監控措施落實,對現場安全監控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7.機電科負責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供電部分的編制與審查,監督相關單位為安全監控系統提供供電保障,確保系統可靠運行。定期對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系統進行檢查。

      8.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1)負責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2)負責安全監控主機(包括監控主機、熱備機、上傳主機的軟、硬件)、環網交換機、分站、傳感器、監測纜線及控制設備的安裝、回收、故障處理、檢修、維護、巡檢等工作。

      (3)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定期調試、校正工作,確保設備數據準確、斷電可靠。

      (4)負責安全監控系統測點增加、修改、刪除等操作,并將測點變更情況報調度室。

      (5)負責安全監控設備臺帳、內業資料填寫、整理、保管工作。

      (6)負責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動態系統圖的繪制、修改、打印、保存、報送等工作。

      (7)指導使用單位維修人員處理斷線、停電、報警等一般故障。

      (8)負責使用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設備管理、維護情況的檢查考核。

      (9)負責安全監控服務器數據的備份和保存。每3個月備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單位負責本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線路和傳感器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為監控系統分站電源及遠程控制開關接線,為斷電范圍提供條件。在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關于現場各類傳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時安排維修人員處理現場故障,確保在2個小時內排除故障。

      三、監控系統通用要求

      (一)設備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裝完畢試生產前、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臨時停產的采掘工作面、備用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回撤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完善監控范圍,工作面封閉前不得停用安全監控設備。

      2.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中規定的型號選擇安全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所有接入監控系統的設備、電纜(井下部分),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2.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3.接入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對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

      5.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各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且必須保證瓦斯、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7.安全監控系統的數據采集、傳輸、控制、顯示、報警、存儲、查詢、穩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參數,均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

      (三)設計要求

      《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規程、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

      (四)安裝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二)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裝置。使用電纜傳輸信號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別設置防雷裝置,同時應有良好的抗干擾性能。進入中心站的所有網絡傳輸線(金屬導體)和交流電源必須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硐室或房間內,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范圍內;

      2.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

      3.掘進工作面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被串掘進巷道內。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以保證監測監控的可靠性。

      (六)監控分站(電源箱)應設置專用供電開關,以方便進行分站備用電池檢修和更換設備。

      (七)安裝斷電控制時,被監控區域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按照接線圖進行連接,具體方法由總工程師審定后實施。

      (八)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監測監控組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和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溫度、一氧化碳等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雜物,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風門開關、設備開停、煙霧、負壓等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準確、可靠反映監測點實際情況的位置。

      四、傳感器的設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處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3)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風機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抽排瓦斯風筒出口3~5米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5)工作面回風皮帶順槽內有兩部皮帶的,需在第二部皮帶機頭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增設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7)采用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進風巷道口以里10-1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一氧化碳傳感器

      一氧化碳傳感器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濃度≥0.0024%co。

      3.溫度傳感器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溫度≥30℃。

      4.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皮帶機、采煤機、破碎機、循環溜子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機組設備運行情況。

      (二)掘進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距迎頭不大于5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 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且不得與風筒掛在巷道同側。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流距工作面回風門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3)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3~5m處增設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風筒風量開關

      風筒風量開關卡在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用于監測掘進工作面迎頭風量是否充足。

      3.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局部通風機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局部通風機運行及切換情況。

      (三)其他地點

      其他地點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煙霧傳感器、風門傳感器、負壓傳感器、水位傳感器等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按照《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的相關標準執行。

      五、斷電控制器的安裝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煤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采煤工作面配電點處,對工作面機組的供電電源及工作面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電源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二)掘進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掘進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掘進工作面的總開關處,對掘進工作面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總開關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掘進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三)瓦斯超限報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報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處理。

      2.瓦斯超限報警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記錄數據為準,現場便攜儀數據為參考,由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負責統計整理匯報,具體超限斷電數據設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不得隨意變更修改。

      3.瓦斯超限報警后,當日由通防技術中心通防副科長組織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區隊盯班副區長、班組長、安監員、瓦檢員、當班電工分析處理,明確現場情況,將分析結果記錄備案,并匯報礦總工程師及生產副總經理。分析記錄處理結果由安全監測監控組保留存檔。

      4.分析記錄必須詳細記錄超限報警具體數據及發生地點、時間、原因、處理結果、分析結論,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一)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1.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3.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4.各采掘頭面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與相關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后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相關監控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5.采煤面回采結束并封閉后,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將所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撤除并升井進行檢修。

      6.安全監測監控組分管技術人員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監控部分的編制與審查,按要求繪制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及斷電控制圖;指導安全監測監控組按照相關規程措施標準安裝并完善井下監控設備;按時備份系統數據,妥善保存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

      7.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與調度員聯合值守,對各種情況統一指揮;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對各采掘頭面內傳感器出現的一般故障及報警情況及時通知區隊相關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重大故障及時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監控系統出現報警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報警處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報警匯報制度,及時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認真做好記錄;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等各種記錄,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總經理及總工程師審閱。

      8.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每天對井下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上井后按時填寫巡檢記錄及檢修記錄;督促各采掘單位現場監控設備及線纜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每七天對井下所有在用甲烷傳感器進行標校并測試斷電功能,確保傳感器數值準確、斷電功能正常;對升井的監測設備及時維修,按要求做好維修調試記錄。

      9.安全監測監控組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所有監控設備及線纜的領取、發放和保管;建立相關監測監控設備臺賬及設備月度使用情況報表,確保現場在用設備和倉庫內備用設備帳、卡、物統一。

      (二)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1.各單位工作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均由使用單位按照機電設備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每班必須安排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負責隨時維護和排查現場監控設備設施的一般故障,并將名單報送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2.各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注明“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并嚴格落實。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現場必須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

      3.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申請中要注明安裝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斷電開關控制電纜的敷設及斷電范圍等內容,經生產管理科分管科長簽字后送安全監測監控組。

      4.在安裝監控設備時,使用單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開關電源側作為監控電源,防止瓦斯超限斷電時切斷監控自身電源。安裝完畢,經安全監測監控組與使用單位雙方共同驗收合格后,安裝的傳感器等設備交給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嚴禁使用單位私自拆除斷電控制線。

      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暫停運行時,必須先匯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后進行,現場由安監員安排當班便攜儀負責人按規定懸掛好便攜儀并密切注意便攜儀讀數。

      6.采掘工作面供電系統發生變化,原有斷電控制器不能實現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斷電時,采掘單位必須立即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配合安全監測監控組人員對斷電控制器進行重新設置,確保斷電控制器正常實現斷電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動由現場使用單位負責,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安監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淋濕,保證正常使用。移動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9.工作面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并安排相關人員現場處理。

      10.掘進工作面傳感器需延線時,使用單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經生產管理科分管主任簽字后報送安全監測監控組,由使用單位維修工領取線纜及接線盒進行延線,延線前維修工必須電話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

      11.采煤工作面傳感器需回收線纜時,由使用單位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線連同接線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

      七、考核獎懲

      (一)對安全監測監控組的考核

      1.監控組接到使用單位安裝監控設備申請后未及時安裝造成生產影響的,考核監控組班組長200元,成員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出現故障,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監控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或使用單位維修工無法處理的故障時,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因標校不及時造成傳感器超限報警斷電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二)對基層單位的考核

      1.施工單位未落實每班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對現場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進行維護管理的,考核單位正職每人100元。

      2.施工單位未能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造成監控設備供電電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3.施工單位未及時申請安裝監控設備造成生產影響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4.安裝監控設備時,施工單位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通知不派人現場協助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當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單位不能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或擅自將斷電控制線甩掉造成斷電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6.因停電或延線、撤線影響監控設備運行造成監控系統曲線不連續而未事先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及電工工長各100元。

      7.施工單位供電系統發生變化造成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8.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吊掛,吊掛不規范的,記當班班組長違章一起,考核監控負責人100元。

      9.因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傳感器進水或傳輸線破皮短路,造成監控系統報警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監控設備損壞且無法修復或設備丟失的,按照設備原價對施工單位進行考核,并按照設備價格的10%掛罰單位正職、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

      10.因現場管理不善、野蠻施工,導致傳感器故障或線路故障造成監控曲線不連續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導致監控系統主傳輸線路故障,造成采區監控系統大面積中斷的,考核施工單位2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200元,記責任者違章一起。

      11.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施工單位不及時安排維修工處理或維修工不聽從監測人員指揮,不積極排查故障,記當班維修工違章一起,考核當班盯班干部及班組長每人100元。

      12.施工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不符合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機電隊長及電工工長每人100元。

      13.掘進單位在巷道貫通后,未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擅自撤出監控設備、設施和線纜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14.采煤單位在回采回撤線纜過程中,每100米監控線連同接線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否則每次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為強化監測監控現場標準化管理,減少現場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監測監控人員管理的主動性,安全監測監控組每人每月對各基層單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標的按差額對個人進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標的提取當月罰款數額的30%作為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未涉及內容,執行《煤炭工業礦井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配置標準》(gb50581-2010)、《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標準。

      第11篇 煤質管理監測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1、中心主任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2、負責在本單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負責抓好職責范圍內的煤質、選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

      3、根據集團公司安全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日常安全工作安排并組織實施。

      4、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做出處理。

      5、安排組織對中心員工的安全培訓和考核,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

      6、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搞好中心的安全生產建設,并組織定期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7、組織中心有關人員參與對各選煤廠和篩選廠的安全標準化檢查。

      第12篇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考核辦法

      1. 總則

      1.1 目的

      為確保紅四煤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測系統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1.3職責劃分

      1.3.1調度室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維護和使用,從地面機房到監控分站及大巷、采區上車場主干線路由調度室負責維護,分站以下通信線路及各種傳感器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撤除。

      1.3.2調度室負責根據現場實際布置及時繪制和修改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并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經技術和業務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位置。

      1.3.3調度室要加強機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專人值班并對安全監控系統及其設備進行監視,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系統出現的問題要隨時做好記錄。

      1.3.4調度室根據監測監控系統的布局,在不破壞各系統整體結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給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壞布局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調整。

      1.3.5為保證安全監控設備靈敏可靠,監測維護人員必須按規定對安全監測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甲烷超限斷電每10天進行一次標校。風速、溫度、一氧化碳等其它傳感器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監控設備運行半年后必須上地面進行檢修,并做好傳感器調校和斷電測試記錄。

      1.3.6監控系統維護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監測設備及電纜,并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測結果記錄在冊。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進行標校完成。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時,必須立即更換。

      1.3.7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維護人員配合安裝。

      1.3.8監測維護工對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風量、設備開停、風門開關、斷電儀等監控傳感器及傳輸線路等監控設備設施必須勤保養、勤維護,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2 管理規定

      2.1 安全信息網絡系統實行“統一規劃聯網,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紅四煤業礦調度室負責統一管理,必須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輸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2.2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設備、軟件及煤礦聯網軟件系統及kj83n系統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提供。

      2.3煤礦安全監控裝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取得“ma”標志和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連線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并嚴格按信號電纜的要求進行縛設,吊掛整齊有序,嚴禁與調度電話線或動力電纜共用,確保其本質安全防爆性能。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防雷保護.

      2.4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當系統主機和主通信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由分站實施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為了保證甲烷濃度的連續監測,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池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時,且系統具有饋電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5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備機和服務器必須專人專用,不得安裝與安全監控無關的軟件,定期進行系統和數據維護,并及時進行系統更新,定期進行病毒檢測。

      2.6甲烷傳感器和甲烷斷電儀應具備下列閉鎖功能:

      2.7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8甲烷濃度達到斷電濃度時,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應切斷該設備 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2.9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2.10安全監測設備如有故障、損壞、丟失,使用單位應及時匯報調度室安排處理。凡升井的監控傳感器等設備統一由監測維護工修理。

      2.11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懸掛(傳感器距巷幫不小于200mm,距頂不大于300mm,距掘進迎頭不得大于5米)

      3 考核辦法

      3.1調度室負責按規定配齊系統所需要的監控設施及各種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數量、位置及斷電范圍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頂部,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3.2安全監測系統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調度室值班人員應按照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立即安排人員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立即解決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處理時間。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超過8小時未處理完畢的,監測維護工給予100元罰款。

      3.3任何工作場所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礦調度室,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監控系統設備的正常供電。計劃內停電、停風而影響監控系統的,要提前通知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否則以事故論處,并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次的罰款。

      3.4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傳感器非監測維護人員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調整,一經發現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5各掘進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應設專人負責監控傳感器及纜線的維護、管理,應對監測設備精心管理,妥善保護,懸掛整齊,保證臺臺完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3.6監測維護人員應每天對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纜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線纜達不到完好標準或野蠻使用的,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給予500-1000元罰款。

      3.7任何單位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動監測設備,否則將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罰款。

      3.8對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作業現場班組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進班組長應安排專人將甲烷傳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并在爆破結束后,及時將甲烷傳感器移到規定地點。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安全監控設備不按規定進行移動,導致傳感器損壞的,對采掘班組長一次性罰款500元,對所在的采掘區隊隊長罰款300元并按原價賠償。

      3.9使用單位要保證所用監測設備、電纜等的完好和衛生,跟班電工應對使用中的傳感器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噴漿,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如發現傳感器有積塵或有噴漿料、油污、淋水等現象,一次罰款3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傳感器報廢的,按原值的2倍進行處罰。

      3.10掘進迎頭在安裝監控傳感器及敷設線路時,必須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安裝、吊掛,不得出現線路交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或亂拉亂掛現象,否則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多余的纜線要按標準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單位將給予電纜總長原值2倍罰款,并對負責人及跟班電工給予200元的罰款處理。(線纜按米計算)

      3.11采煤工作面的信號纜線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回撤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對隨意裁截信號電纜的責任單位及跟班電工各給予200元的罰款。

      3.12瓦斯超限斷電控制系統管理及使用規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斷電裝置為kdg0.3/660型遠程控制開關,用于遠距離控制設備的開關,可反映被控設備的狀態,甲烷傳感器、線路故障或瓦斯濃度超限等都將按照《規程》要求切斷閉鎖開關的電源,直至故障恢復或瓦斯濃度恢復到正常為止。私自甩掉送電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給所在的區隊罰款1000元。

      3.13使用單位負責對斷電器的使用和維護,斷電器必須按規定吊掛在配電點上方,電纜吊掛整齊,接線附件必須符合完好標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斷電器或甩掉控制線路,否則給予責任人500元的罰款。給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

      3.14動配電點需要改動斷電器時,必須提前向調度室申請,批準后由監測維護工施工,未經批準擅自變動的將給予500元的罰款處理。

      3.15監測維護工對斷電器及閉鎖開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出現故障必須在8小時之內處理好,嚴禁不通過斷電器閉鎖供電,否則給予當班監測維護工罰款100元。

      3.16保證饋電傳感器正常工作,監測維護工將定期對遠控斷電器現場標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電工積極給予配合。

      3.17必須在保證閉鎖裝置工作可靠、閉鎖開關完好的狀態下,瓦斯電閉鎖裝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將閉鎖開關的控制回路的保護裝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啟動按鈕。停止按鈕損壞必須更換,不得短接,不準隨便改變閉鎖開關控制回路的電壓電流參數。

      3.18瓦斯超限時,斷電器工作實現斷電。當瓦斯數值降至復電值時,必須用啟動按鈕復電,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復電,否則將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處理。

      3.19對采掘區隊未經監控部門同意私自拆除斷電器、傳感器和風門開關等,對區隊長一次性罰款1000元,對當班班組長罰款200元連帶個人罰款100元。

      3.20其它細則按aq1029-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進行執行。對不按《規范標準》執行或執行達不到標準的(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除外),對其責任人每次處罰100至2000元

      4附則

      4.1本考核辦法從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4.2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相關規定執行。

      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13篇 x礦瓦斯監測中心站安全管理規定

      一、監控維護、修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各后方可上崗。

      二、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監控分站,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閉鎖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并繪制系統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三、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在開工前,必須由施工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的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 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人監控人員在場監護。

      四、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和監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五、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度,每周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就使用地面空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完畢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六、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面批準。

      七、如果監控裝置與人工檢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在正負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控裝置。

      八、瓦檢員、安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并協助處理。

      九、監控裝置應定計劃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監控分站必須每天進行防 爆檢查,嚴禁失爆。

      十、凡屬于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區隊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裝置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系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監控維護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一、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 規定以下,方準人工復電。

      十二:監控中民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臺賬、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志、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愛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十三、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監控維護工或瓦檢員近規定位置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控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十四、凡發生解脫、擅自停用或破壞傳感器、分站在必須先停產追查分析,對責任者給予開除 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如果查不出責任者,對使用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使用單位區長,當班班(排)長分別處以300元罰款,如當班瓦檢員 、安檢員未發現匯報,各處以300元罰款,傳感 器線每丟失1米 按20元計罰,傳感器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十五、各區隊的責任管理范圍,按通風工區當月計劃分的范圍執行。

      第14篇 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績效測量與監測控制程序

      1.?目的

      通過定性和定量的監測和測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遵循情況進行評價,使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常運行和持續改進。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加工、服務過程中作業活動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監測與測量。

      3.?定義

      3.1環境績效:組織對其環境因素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2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4.?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8???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jb 9001b-2009????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5.?職責

      5.1質量管理部負責:

      a)?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情況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監測和測量;

      b)?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合規性的評價;

      c)?內審和管理評審中不符合的跟蹤監測。

      d)?用于職業健康安全檢驗和測量裝置的統一管理,并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定、校準實施控制。

      5.2設施部負責:

      a)?業務范圍內機電設備、供電系統等狀態監測;

      b)?公司內特種設備的年度監測及監視;

      c)?公司生產制造廠區內(包括消防設備)設施環境噪聲的監測與測量;

      d)?公司內部特種設備的管理;

      e)?職業病防治和從事有關職業危害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及職業病防治涉及到的物質的測量與監視。

      5.3人事部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的體檢工作。

      5.4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相關與要求監測的項目實施監測;負責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6.?工作程序

      6.1測量與監視控制方法.

      6.1.1 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監測

      6.1.1.1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所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計劃時間和措施進行實施,每季度自檢一次,并保存自檢記錄。人事部應每半年根據管理方案的內容進行落實情況的驗證,并保留驗證記錄結果。

      6.1.1.2檢查驗證的內容為責任部門對量化目標指標的參數達成情況。

      6.1.1.3當檢查發現執行情況偏離或與目標指標不符時應作好分析和糾正措施,并對措施進行跟蹤,直至不符合消失為止。并按照《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執行。

      6.1.2對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符合性的監測

      每年第四季度由質量管理部對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符合性進行一次評價,如有新增或更改的應獲取并形成新的《外來文件(法律法規)清單》。

      6.1.3 環境監測

      6.1.3.1 公司設備部每半年對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及能源消耗指標/環境管理方案的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并記錄于《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實施效果評價表》

      6.1.3.2由設備部聯系市環保局或區環保局,每年底對公司廢水、噪音、廢氣的排放進行檢測并保持檢測報告。

      6.1.4職業健康安全監測

      6.1.4.1特種生產設施的監測在生產副總經理組織下,由設備部開展如下工作:

      a)?對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設計、規程措施執行情況及生產情況進行監測,發現不符合或風險時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b)?組織對主要生產設備的運行狀態實施監測,按規定的要求對高壓電器、高壓線路、重要設施、接地避雷裝置等進行監測;

      c)?組織對特種設備的年度監測工作,每年根據設備檢修計劃邀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公司的特種設備的檢測(如行車、叉車、電梯和儲氣罐等),并保持檢測報告;

      第15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

      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余傳感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并有記錄查詢。瓦斯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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