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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30 17:50:06 查看人數:95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

      一、一般規定

      1、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二、設備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進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在回風流中另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還應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的采煤(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5、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地面抽放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8、采區或礦井總進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重點頭面可按要求設置風速傳感器。

      9、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10、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11、礦井主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負壓傳感器。

      12、礦井主風機、主要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3、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設備管理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1%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安全監測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3、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風速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

      4、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5、安全監測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2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更好地服務礦井安全生產,調度監視監控系統應用于生產中,現對該系統的使用與管理作以下規定:

      施工單位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設施時,必須對安全檢測系統作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一、 安全監視系統:

      在使用過程中探頭及線纜、接線盒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監管,否則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安全監控系統:

      1、各分站點由各分站地點的單位負責監管。線纜、接線盒、甲烷傳感器由責任區內的使用單位監管,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甲烷傳感器3千元)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分站主機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看、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內,其離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掛。

      3、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吹甲烷傳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回撤設備及線纜并及時交回調度室。

      三、 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1、掘進工作面距迎頭回撤的距離不小于100m,放炮后掛在距迎頭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掛在距工作面10m范圍內,線纜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此項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組長負責回撤及敷設。

      2、使用單位應在開工前5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出安設監控申請單,交于調度室。掘進巷道從風機至工作面由使用單位敷設,采煤面從分站以外由本單位敷設。

      3、機電處要建立校驗制度,負責對各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工作,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使用單位要給予配合,機電處要制定甲烷傳感器的使用制度、維護保護措施,確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感器。

      5、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有特殊情況除外)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二日,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必須每月進行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0日,必須將井下設備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確需停止運行的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運行。

      8、瓦斯檢查員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誤差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報檢測值班員及工區,瓦檢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匯報內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安全監控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配合相關聯的單位拿出措施,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做好記錄。

      10、調度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監控設備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領導。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批。

      3、調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要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去監測室采集數據;任何單位及個人嚴禁使用打印機打印資料。確因工作需要的數據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采集有關資料并簽字存檔。

      五、技術資料:

      負責檢測的單位及有關單位要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帳和報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1、設備儀表臺帳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安全監控日報表

      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第3篇 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確保我礦安全監測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礦長、總工程師對全礦監測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設置和信息處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 凡需要安設“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有由機電管理科負責繪制的供電系統圖,并標明瓦斯電閉鎖開關,應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線敷設及“裝置”控制區域等做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然后報總工程師批準。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科牽頭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條 在應安設“裝置”的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填寫《潘一礦安全監測裝置安裝申請單》送通風區,并由雙方簽字認可。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監控裝置所需要的電源線及被控開關的控制線,協助監測人員安設斷電裝置。

      第四條 “裝置”使用前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在地面經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裝置”的設置

      (1)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設置兩個瓦斯探頭:

      t1-回采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t2-回采工作面回風巷中的瓦斯探頭;

      t1、 t2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復電濃度均小于1%。

      t1、 t2斷電范圍均為工作面及其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2、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

      瓦斯探頭的設置同(1)但t1的斷電范圍擴大到進風巷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3、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煤層的回采工作面回風巷中,應設置風速探頭。風速探頭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 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設計內風速值的20%時,必須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4、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

      設置兩個探頭:

      t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t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t1、 t2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復電濃度均小于1%。

      t1、 t2斷電范圍均為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5、巖巷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t1同(4),不設t2;但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必須設置t2同(4),并應在回風系統和進風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關地點增設瓦斯探頭,具體數量和安設地點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掘采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增加串聯風探頭t3。

      t3-掘進回風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以內(被串方向)風流中的探頭;

      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小于0.5%;斷電范圍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風流進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7、掘進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增加串聯風探頭t3。

      t3-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小于0.5%;斷電范圍為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8、各采區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瓦斯和風速探頭。

      9、礦井主要扇風機的風硐內應安設風速和壓差探頭。

      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頭應按以下要求安設:

      a、抽放泵站內,距頂300mm處安設瓦斯探頭,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抽放泵站輸入管路中應安設高濃度瓦斯、流量、壓差、溫度探頭;

      c、抽放泵站電源開關上應安設設備開停探頭,以便對泵開停進行監測。

      11、煤巷、半煤巖巷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應安設局扇開停探頭,監測局扇運轉狀況。

      12、風門開關、設備開停、co、溫差及煙霧等傳感器的安設位置由礦總工程師根據井下采場生產狀況確定。

      13、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14、瓦斯探頭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的安設位置嚴禁正對風筒出風口。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探頭應懸掛在能正確測值的地點。

      15、井下各“裝置”之間應使用專用不延燃電纜連接,電纜每隔100m作一黃色標志,標志長度為100mm。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規定。

      第六條 監測中心必須有兩名值班人員,認真監視終端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裝置”故障信號后,應立即通知調度所。調度所接到監測中心的匯報后,立即通知礦總值班人中員、通風區和有關單位,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調度所值班人員不能解決瓦斯超限問題時,由調度所通知通風副總工程師采取措施,24小時仍未解決的,必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

      第七條、通風科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監測重點日報》,經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后,將日報及處理意見分別送有關部門,并定期向集團公司生產部匯報。

      第八條、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必須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所調度員通知監中心值班人員切斷探頭控制區域電器設備電源。調度所調度員負責監督放炮前是否斷電。調度所調度員和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通過電視終端觀察放炮期間瓦斯變化情況,放炮后半小時由測氣員、放炮員、迎頭班隊長到迎頭驗炮、測氣,無異常情況且瓦斯濃度小于1%時,方可向調度室所匯報,由調度所調度員通知監測中心值班人員進行送電操作。

      第九條、工作面探頭電纜的延伸、監測裝置、電纜的回收由監測人員負責。炮掘工作面放炮時,工作面班隊長負責將探頭后撤懸掛到安全地點(煤巷20m~30m,半煤巖巷30m~50m,巖巷50m~70m )的風流,恢復工作后隨即掛到工作面5m內。回采工作面探頭由通風區負責移挪,距工作面不得超過10m 。

      第十條、采掘班隊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控設施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所、監測中心(“一通三防”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當班測氣員應及時校對分管區域瓦斯探頭,并向監測中心(“一通三防”調度)匯報。

      第十二條、測氣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檢查瓦斯探頭的按設、吊掛和風電、瓦斯電閉鎖情況,發現違章現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調度所、監測中心(“一通三防”調度)匯報。

      第十三條、通風科、通風區每周對“裝置”進行一次調試考核,使各項指標進行全面檢修。

      第十四條、“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

      第十五條、與“裝置”有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使用單位若需要更換或撤除時,必須與監控辦聯系,共同處理。

      第十六條、井下監測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不間斷值班,“裝置”發生故障時,監測中心值班人員應及時向調度匯報,井下監測值班人員立即進行處理。監測人員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認真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12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通風區要加強人工檢測。

      第十七條、使用斷電裝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第十八條、為了保證“裝置”的正常工作,礦井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使用的儀表。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銹蝕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九條、井下安全監測裝置,未經通風區許可,任何人不得挪動和撤除,并不得損壞監測裝置。因放炮、運材料改棚損壞監測設施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監控中心每天對井下所有瓦斯電閉鎖裝置進行斷電的試驗,斷電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未向調度所申請復電的,由調度所負責查問原因,及時通知監測中心。瓦斯電閉鎖裝置控制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要積極配合,因故不需要復電的要主動向調度所說明原因。監測中心值班人員要對試斷電情況詳細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的落實情況,由通風科負責檢查、督促。對違反本《規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要提出處理意見,對執行規定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報礦,給予表揚和一定的獎勵。

      第4篇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范本

      一、一般規定

      1、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二、設備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進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在回風流中另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還應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設一個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的采煤(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5、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地面抽放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8、采區或礦井總進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重點頭面可按要求設置風速傳感器。

      9、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10、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11、礦井主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負壓傳感器。

      12、礦井主風機、主要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13、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設備管理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1%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安全監測儀器及設備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

      3、監測氣體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相應的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測量風速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校對。測量溫度的安全監控儀器及設備,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校對。

      4、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5、安全監測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6、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7、炮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放炮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放炮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正常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班隊長負責移動看管,出現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處理。

      9、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以及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每天打印監測日報表,報通風、安監、總工、礦長審批。對異常顯示等故障要寫明原因,對超限報警要根據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進行分析并有分析結果。

      10、井下指示異常地點,如異常報警、顯示斷電、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員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并會同調度通知井下安檢員、施工班組長現場查明原因并通知監測人員。

      1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12、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四、系統設備管理

      1、安全監測系統的設備、材料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設備安裝、回收、搬遷管理制度,對系統所有安裝、使用設備、登記造冊并詳細填寫安裝地點、時間、使用單位等。

      2、對回收設備和待修設備要及時修理,安全監測監控裝備的設備備用量不少于20%。

      3、各類傳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裝置完好率應為100%,裝置待修率不超過20%。

      4、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個月以上要全面陸續升井檢修并有記錄。

      五、檢測工巡檢

      1、每班下井檢查井下監控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2、每班下井檢查井下監控線路是否有失爆的情況。

      3、每班下井對井下監控設備的衛生進行一次清理。

      4、上井一小時內將檢查結果匯報至負責技術員。

      六、資料管理

      1、建立監控和設備儀表臺帳,每班下班前進行填寫,每月15日18點之前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報負責技術員審閱,每月月底18點之前對臺帳在進行一次匯總,做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2、建立故障及處理登記表,,每班下班前進行填寫,每月15日18點之前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報負責技術員審閱,每月月底18點之前對臺帳在進行一次匯總,做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3、每日記錄安全監測為數據為日報表,并與每日18點之前記錄完畢交負責人審閱,每月15日18點之前對記錄進行匯總對比,并將結果匯報至負責人,為后半個月的工作做參考。每月月底18點之前在對報表做一次匯總,作為本月的工作總結。

      4、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應能清楚的了解井下監控系統的變化。監控系統圖應在每月月底18點之前更新完畢并交礦總工程師審閱。

      5、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5篇 某礦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確保我礦安全監測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礦長、總工程師對全礦監測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設置和信息處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 凡需要安設“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有由機電管理科負責繪制的供電系統圖,并標明瓦斯電閉鎖開關,應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線敷設及“裝置”控制區域等做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然后報總工程師批準。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科牽頭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條 在應安設“裝置”的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填寫《潘一礦安全監測裝置安裝申請單》送通風區,并由雙方簽字認可。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監控裝置所需要的電源線及被控開關的控制線,協助監測人員安設斷電裝置。

      第四條 “裝置”使用前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在地面經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裝置”的設置

      (1)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設置兩個瓦斯探頭:

      t1-回采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t2-回采工作面回風巷中的瓦斯探頭;

      t1、 t2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復電濃度均小于1%。

      t1、 t2斷電范圍均為工作面及其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2、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

      瓦斯探頭的設置同(1)但t1的斷電范圍擴大到進風巷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3、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煤層的回采工作面回風巷中,應設置風速探頭。風速探頭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 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設計內風速值的20%時,必須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4、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

      設置兩個探頭:

      t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t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t1、 t2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復電濃度均小于1%。

      t1、 t2斷電范圍均為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5、巖巷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t1同(4),不設t2;但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必須設置t2同(4),并應在回風系統和進風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關地點增設瓦斯探頭,具體數量和安設地點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掘采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增加串聯風探頭t3。

      t3-掘進回風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以內(被串方向)風流中的探頭;

      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小于0.5%;斷電范圍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風流進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7、掘進工作面串聯通風時,增加串聯風探頭t3。

      t3-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瓦斯探頭;

      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小于0.5%;斷電范圍為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8、各采區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瓦斯和風速探頭。

      9、礦井主要扇風機的風硐內應安設風速和壓差探頭。

      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頭應按以下要求安設:

      a、抽放泵站內,距頂300mm處安設瓦斯探頭,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抽放泵站輸入管路中應安設高濃度瓦斯、流量、壓差、溫度探頭;

      c、抽放泵站電源開關上應安設設備開停探頭,以便對泵開停進行監測。

      11、煤巷、半煤巖巷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應安設局扇開停探頭,監測局扇運轉狀況。

      12、風門開關、設備開停、co、溫差及煙霧等傳感器的安設位置由礦總工程師根據井下采場生產狀況確定。

      13、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14、瓦斯探頭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的安設位置嚴禁正對風筒出風口。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探頭應懸掛在能正確測值的地點。

      15、井下各“裝置”之間應使用專用不延燃電纜連接,電纜每隔100m作一黃色標志,標志長度為100mm。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規定。

      第六條 監測中心必須有兩名值班人員,認真監視終端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裝置”故障信號后,應立即通知調度所。調度所接到監測中心的匯報后,立即通知礦總值班人中員、通風區和有關單位,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調度所值班人員不能解決瓦斯超限問題時,由調度所通知通風副總工程師采取措施,24小時仍未解決的,必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

      第七條、通風科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監測重點日報》,經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后,將日報及處理意見分別送有關部門,并定期向集團公司生產部匯報。

      第八條、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必須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所調度員通知監中心值班人員切斷探頭控制區域電器設備電源。調度所調度員負責監督放炮前是否斷電。調度所調度員和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通過電視終端觀察放炮期間瓦斯變化情況,放炮后半小時由測氣員、放炮員、迎頭班隊長到迎頭驗炮、測氣,無異常情況且瓦斯濃度小于1%時,方可向調度室所匯報,由調度所調度員通知監測中心值班人員進行送電操作。

      第九條、工作面探頭電纜的延伸、監測裝置、電纜的回收由監測人員負責。炮掘工作面放炮時,工作面班隊長負責將探頭后撤懸掛到安全地點(煤巷20m~30m,半煤巖巷30m~50m,巖巷50m~70m )的風流,恢復工作后隨即掛到工作面5m內。回采工作面探頭由通風區負責移挪,距工作面不得超過10m 。

      第十條、采掘班隊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監控設施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所、監測中心(“一通三防”調度)匯報,并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當班測氣員應及時校對分管區域瓦斯探頭,并向監測中心(“一通三防”調度)匯報。

      第十二條、測氣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檢查瓦斯探頭的按設、吊掛和風電、瓦斯電閉鎖情況,發現違章現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調度所、監測中心(“一通三防”調度)匯報。

      第十三條、通風科、通風區每周對“裝置”進行一次調試考核,使各項指標進行全面檢修。

      第十四條、“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

      第十五條、與“裝置”有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使用單位若需要更換或撤除時,必須與監控辦聯系,共同處理。

      第十六條、井下監測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不間斷值班,“裝置”發生故障時,監測中心值班人員應及時向調度匯報,井下監測值班人員立即進行處理。監測人員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認真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12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通風區要加強人工檢測。

      第十七條、使用斷電裝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第十八條、為了保證“裝置”的正常工作,礦井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使用的儀表。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銹蝕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九條、井下安全監測裝置,未經通風區許可,任何人不得挪動和撤除,并不得損壞監測裝置。因放炮、運材料改棚損壞監測設施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監控中心每天對井下所有瓦斯電閉鎖裝置進行斷電的試驗,斷電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未向調度所申請復電的,由調度所負責查問原因,及時通知監測中心。瓦斯電閉鎖裝置控制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要積極配合,因故不需要復電的要主動向調度所說明原因。監測中心值班人員要對試斷電情況詳細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的落實情況,由通風科負責檢查、督促。對違反本《規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要提出處理意見,對執行規定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報礦,給予表揚和一定的獎勵。

      安全監測管理規定(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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