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廣告、招牌、宣傳品管理規定創優文件
**創優文件
――廣告、招牌、宣傳品管理規定
1、在管理處轄區范圍內設置或懸掛廣告、招牌、宣傳單(幅)必須在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現場由安管員負責審查手續。未經管理處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置廣告、招牌、和懸掛、張貼各類宣傳品,否則將一律予以撤除。
2、需懸掛或發布廣告、招牌、宣傳單(幅)的單位須聽從管理處協調和安排,并按指定地點設置。
3、所發布的廣告(含霓虹燈廣告)、招牌及宣傳品,內容必須健康,決不允許刊登低趣味和華而不實的廣告詞、語言和畫面,更不允許刊登*詞匯和影射語言,否則當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4、對政府部門、派出所、居委會懸掛宣傳有關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條幅、廣告品,管理處必須積極協助做好宣傳工作。
5、對國家法定假日懸掛的慶祝類招牌、條幅,管理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安排。
6、對于過期、腐爛、模糊不清、殘缺歪掛的廣告、招牌和宣傳品,管理處有權要求責任單位及時清理,糾正或更換,對于影響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締。
7、管理區域內設置、懸掛的所有招牌、廣告,管理處管理員每天上班時都要進行檢查,注意招牌、廣告的穩固性,發現問題及時與責任單位聯系并責成處理,以免發生意外。
8、對有合同、協議簽訂收費的招牌、廣告、宣傳條幅的安裝和懸掛,管理處將根據合同、協議內容進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單位向管理處或公司財務部繳費。
第2篇 x市場項目廣告宣傳經營活動管理規定
大市場項目廣告、宣傳經營活動管理規定
一、zz大市場內所有空間廣告發布權屬zz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燈、廣告牌、橫幅、條幅、宣傳單等形式)
二、zz大市場三期的廣告包括:
1、利用公共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樓頂、跨街、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大型噴繪、櫥窗等廣告。
2、利用大市場運營車輛、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三、商鋪使用人可制作門頭廣告、平面廣告或橫式燈箱廣告但其尺寸必須符合物業公司的規定,并將色彩效果、廣告申請呈報物業公司,經書面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廣告必須支撐牢靠、抗風力強、確保安全,如出現由于廣告牌原因導致商鋪損壞、倒塌,造成人員傷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擔一切責任。
五、凡未經物業公司審批同意設置的廣告設施,公司有權拆除,并由廣告制作發布戶賠償拆除費用及其它相應損失。
六、市場內嚴禁發布虛假和非法廣告。
七、單位、個人、社會團體或商戶到zz大市場三期內進行宣傳活動時,必須報物業公司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宣傳活動。
八、物業公司是光彩大市場內所有空間廣告制作、發布的唯一機構。凡須發布樓頂、跨街、臨街、橫幅、燈塔廣告的使用人,應提前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廣告費用,由物業公司根據使用人提出的廣告樣稿進行制作發布。
九、大市場內所有戶外廣告的發布使用期為一年,期滿后如需繼續使用,應到物業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如需變更廣告,使用人應在變更前到物業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并繳納相關的管理費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設置廣告,不得利用路燈、燈桿和落水管懸掛條幅、彩旗和張貼廣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廣告應接受大市場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和大市場整體規劃。如大市場整體布局調整時需拆除的廣告,使用人應無條件配合。
十二、商鋪的使用人可制作門頭廣告,門頭廣告標準位置為:二樓窗戶下檐到外墻面下檐高1.2米(調整幅度不得大于1%);寬:由門兩側柱子中線分別向己方一側縮0.35米;厚:由墻面到廣告表面0.3米。
十三、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各類廣告招牌,物業公司有權責令其限期拆除,否則物業公司采取強制措施,同時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十四、為了促進大市場的繁榮,物業公司將定期舉行商品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商品節等活動,費用由市場內所有商戶共同分攤。
第3篇 某貿易城商戶廣告制作發布管理規定
貿易城商戶廣告制作發布管理規定:
(一)為了規范**貿易城廣告活動,促進**貿易城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步行街秩序,發揮廣告在培育市場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規定。
(二)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貿易城市場建設的需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商戶經營鋪面、門楣范圍以外的任何地方都屬于**貿易城的公共場所,商戶發布制作廣告應遵守本規定。
(四)商戶從事的廣告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五)商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準發布合法廣告內容。
(六)商戶在**貿易城內發布廣告應當同公司管理部門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商戶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3、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貿易城內外設置廣告
1、使用**貿易城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妨礙其他商戶或者消費者正常生活秩序,損害**貿易城整體規劃的;
3、商戶利用墻面、樓頂等依托步行街內建筑物以及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貿易城管理部門對廣告發布位置和制作標準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廣告不準在**貿易城管理范圍內發布。
(十)商戶未經**貿易城管理部門批準自行在**貿易城管理范圍內發布的各種廣告,管理部門將強行拆除,產生的費用由經營戶完全承擔。
第4篇 仁園小區廣告、招牌管理規定
荔園小區廣告、招牌管理規定
(一)任何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無權私自在過道、公共墻面、屋頂天臺、綠化帶、屋面及小區內其他場地設置廣告招牌,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廣告招牌。
(二)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設置戶外廣告須持書面申請報告 (附廣告設計方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戶外廣告許可證),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在指定位置安裝,并繳交適當的公共場地使用費。
(三)戶外廣告陳舊、破損的應及時修繕,不得有礙觀瞻或形成安全隱患,不再使用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四)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將商鋪轉租、讓、借時,應將本規定告知使用人。
第5篇 住宅園區廣告安裝管理規定
住宅園區廣告安裝管理規定
為保持園區的優美環境,本物業部決定對園區所有對外招牌、廣告牌、霓虹燈飾的安裝做如下規定:
1.所有對外安裝的廣告牌、招牌、霓虹燈飾在安裝前要向物業部提交安裝申請及安裝圖樣和文字說明,并提供經物業服務中心物業部審批同意的資料。
2.提交的圖紙、樣圖要有明確的尺寸及周邊環境物的標識。
3.制作的廣告牌、招牌、霓虹燈飾等不能破壞周邊環境,不能妨礙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安裝部位涉及他人物業的公用部位,須經相應物業業主書面同意。
4.招牌、廣告牌、霓虹燈飾的安裝,應由有安裝資質的安裝公司在物業部工作人員監督下安裝。
5.招牌、廣告牌、霓虹燈應定期檢查,保持完整、統一性,如遇臺風來臨時,應提前做好檢查,不應出現缺失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做好安全性檢查、整改。
6.違反此規定的,按'違反本使用守則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6篇 商場商鋪廣告廣告位使用管理規定
商場(商鋪)廣告及廣告位使用管理規定
一、公共位置管理
1、未經批準,不準在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場內任何位置(除商鋪以內,派發任何宣傳品,贈品)。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吶喊拉客。
3、未經批準,不得把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廣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鋪門口(以門檻直線為界)。
4、未經同意,商鋪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蒞臨等。
二、商鋪內部管理
1、商鋪任何宣傳不能有誤導消費者、抵毀其他同類商鋪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的宣傳。
2、對于商鋪內任何圖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商場商管部有權更改或折除。
3、不準在商鋪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張貼、懸掛任何物件(嚴禁使用雙面膠、玻璃膠)。
4、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商管部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
“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買”等文字。
5、在商鋪內自行播放音樂等聲響以不影響鄰舍及公共環境為原則。商場內不能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須報管理公司審批。
三、廣告位的管理
1、商戶可自行使用各自門中燈箱,不得隨意改裝破壞。
2、商戶不能擅自使用面對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廣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傳自行生產、主要經銷產品的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
第7篇 商城廣告宣傳管理規定-2
商城廣告宣傳管理規定(二)
為了塑造規范統一、整齊劃一,各具特色的廣告宣傳,特制定廣告宣傳管理規定,請各商戶遵照執行。
1、形象的宣傳推廣是公共商業商城物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其目的就是擴大商業物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商業形象,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提升物業的使用價值。
2、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各商戶應樹立與眾不同,具有鮮明特色的商業標識、商品、服務和特殊的營銷策略征服吸引客戶。
3、包裝印刷城范圍內的廣告宣傳均屬經營管理公司管理,商戶如有需要請與其聯系。(分布區位、尺寸、類型等請至經營管理公司咨詢)
4、商家安裝及擺放各類廣告宣傳必須先向商城經營管理公司申請并附廣告內容式樣等全套設計方案,待審批后,即可按規定進行安裝。
5、本規定中所指廣告宣傳是指各類提供商戶使用的固定廣告位、臨時廣告位及租賃廣告位等。
6、商戶廣告中對產品的內容和質量的描述應切合實際,而不能搞虛假,不能設圈套引誘消費者上當,宣傳廣告所表達的內容和作出的承諾應不折不扣地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7、商戶所做宣傳廣告一定要健康、形象而貼切,以便達到最佳效果。
8、商城的綠化區域及各公共區域、人行橫道等禁止各類未經批準而擺放的各種廣告;
9、本公司提供宣傳廣告的策劃、制作及安裝,有需要者請與經營管理公司聯系。
第8篇 某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為樹立新世界電信城整體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戶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電信城廣告宣傳管理規定,同各租戶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經批準,不準在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場內任何位置(除商鋪門檻及商鋪以內,派發任何宣傳品,贈品);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吶喊拉客;
3)未經批準,不得把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廣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鋪門口(以門檻直線為界);
4)未經同意,商鋪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蒞臨等。
2、商鋪內部管理
1)商鋪任何宣傳不能誤導消費者,抵其他同類商鋪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的宣傳;
2)對于商鋪內任何圖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商場管理部有權更改或折除。
3)不準在商鋪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張貼、懸掛任何物件(嚴禁使用雙面膠、玻璃膠);
4)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商場管理部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買”等文字;
5)聲響管理:在商鋪內自行播放音樂等聲響以不影響鄰舍及公共環境為原則。新世界電信城內不能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須報管理公司審批。
3、廣告位的管理
1)租戶可自行使用各自門中燈箱,不得隨意改裝破壞;
2)租戶不能擅自使用面對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廣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傳自行生產、主要經銷產品的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
第9篇 廣告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廣告傳媒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一)付款規定
1、付款前,由該筆業務的業務員認真填寫《用款申批單》,清楚寫明收款單位、收款單位帳號、單價、總金額、及相對應的收款單位發(票)號、雙方訂立的合同編號等,交部門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無誤后報總經理、執行董事簽字同意再到財務部付款。凡未按流程審批的財務部不得付款。
2、支票或匯票開具后,首先由出納審查,再由該筆業務的業務員審查,最后交給收款單位時請其自己再次核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并請接收人簽收,以便于以后的核對工作。否則,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損失的須照實賠償。
(二)工資發放
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時間,原則上定在每月中旬(15日)。根據實際,可采取現金發放或打卡方式。
(三)單據及票據的管理
所有單據和票據等的交接,如交單、聯系單、押匯申請等,無論是銀行對我們的交接還是公司內部的交接,都必須請對方簽收。財務部以外的其他人員拿回任何單據都必須先交給財務部指定的專人進行處理。若無故拖延或遺忘,處以200元罰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損失的須照實賠償。
(四)臺帳登記
每筆業務由該筆業務員負責按照臺帳上的要求詳細、及時、逐項登記在臺帳本上。若無故拖延或有遺忘、遺漏,將處以罰款;第一次扣除當月工資的10%,第二次及以上扣除當月工資的20%。
(五)業務匯總與核對帳目、報表
財務部在每月5日交工作小結時將每月的臺帳及業務匯總上交總經理,內容包括當月的盈利或虧損,以便從當年一月到該月的累計。會計必須每月進行帳目的核對。
財務部要做好財會基礎工作,帳簿、憑證、報表需一致。每月底將報表報送總經理、執行董事。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每月報一次。
(六)發(票)管理
1、公司發(票)由財務部專人管理。由該筆業務的業務員認真填寫《發(票)申批單》,清楚寫明收款單位、單價、總金額、雙方訂立的合同編號等,交部門負責人、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到財務部開具。未按流程審批的不得開具發(票)。否則,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損失的須照實賠償。
2、公司報賬的發(票)必須有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使用途徑,然后由總經理簽字后交財務部按照規定入賬。
(七)固定資產管理
每項固定資產逐筆登記編號以便對固定資產進行控制、清點折舊,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由財務部和辦公室負責)。
(八)其他
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本規定另行制定詳細財務管理制度
第10篇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辦法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9號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2023年11月1日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2023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告發布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廣告發布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布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廣告發布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廣告發布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二)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
(三)配有廣告從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與廣告發布相適應的場所、設備。
第五條 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發布登記申請表》;
(二)相關媒體批準文件: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報紙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提交《期刊出版許可證》;
(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廣告業務機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任命文件;
(五)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證明文件;
(六)場所使用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將準予登記決定向社會公布;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使用自有的廣播頻率、電視頻道、報紙、期刊發布廣告。
第七條 廣告發布登記的有效期限,應當與廣告發布單位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提交的批準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條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廣告發布登記應當提交《廣告發布變更登記申請表》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將準予變更決定向社會公布;不予變更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且廣告發布單位未申請延續的;
(二)廣告發布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廣告發布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的;
(四)廣告發布單位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
(五)廣告發布單位停止從事廣告發布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廣告發布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將準予延續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制度。
第十二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廣告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通過廣告業統計系統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廣告經營情況。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廣告發布單位采取抽查等形式進行監督管理。抽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廣告發布登記事項從事廣告發布活動;
(二)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情況;
(三)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
(五)其他需要進行抽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的規定吊銷廣告發布單位的廣告發布登記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抄告為該廣告發布單位進行廣告發布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查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準予廣告發布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廣告發布登記信息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無法通過上述途徑公布的,應當通過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
企業的廣告發布登記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11篇 別墅區招牌廣告管理規定
水印長堤招牌、廣告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建設部房屋產權管理規定和東莞市有關規定,為切實維護大部分業主(住戶)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小區內所有業主(住戶)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地、外墻壁、屋面、天臺和其他場地設立廣告牌、招牌以及懸掛條幅等。
二、任何業主(住戶)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貼紙等。
三、臨時占用樓宇走道、墻面、公共場地做招牌、廣告、條幅的業主(住戶),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三天內,管理處將給予書面答復,在不影響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區美觀等前提下予以批準,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納公共場地占用費。
四、凡違反以上規定內容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辦法進行處理,管理處將責令拆除、撤銷、修補破損、恢復原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12篇 地產銷售項目廣告投放管理規定
銷售項目廣告投放管理規定
報廣投放策略管理規定
各分公司第一個項目首次開盤需進行密集的報廣投放。
原則上選擇兩家左右主流媒體以頭版包版等特殊規格于項目開盤前兩周投放三至四次(首次媒體亮相當天、開盤前一天及中間周三至周五中某天)。
其它時段及次要媒體按整版形式投放。
電視媒體投放策略管理規定
各分公司第一個項目首次開盤,應在當地和周邊相關目標市場地區的各大電視媒體上采用密集型的投放策略。
電視媒體投放周期原則上為項目開盤前約半個月至開盤,選擇時段為18:00-23:00,播放廣告片長度為30秒或60秒(以60秒為首選)。
短信投放策略管理規定
各分公司項目開盤及日常銷售中需有針對性的進行短信投放。投放周期與時間一般安排在項目開盤前約10天至開盤期間以及日常銷售期的周五至周日、節假日等。 短信內容原則上為70字以內。
投放范圍一般為:特定的區域性手機用戶;具有購買能力的潛在手機客戶;其它目標手機客戶。
在各短信投放日,各營銷中心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短信投放進行現場監控,以確保投放質量。 其他非主流媒體投放管理規定 各分公司項目開盤及日常銷售期間可以在網絡、電臺、雜志、戶外廣告牌等媒介上有針對性選擇投放。
投放范圍應為:特定的區域性媒體;特定的房地產廣告主流媒體;其它目標客戶群經常接觸到的媒體。各項媒體投放計劃表參見附件二。
第13篇 x地產中介分行廣告管理規定
地產中介公司分行廣告管理規定
(一)廣告制作:
1、各分行按月做出廣告計劃表。原則上由分行經理制作廣告,經分行經理授權,資深業務員也可代表分行經理制作。
2、廣告必須于廣告刊登日2天前出初稿,并由分行經理簽字確認。
若該次廣告未提前2天于廣告刊登定稿,則取消該分行的廣告資格,由另一分行替補,且該分行經理罰款50元。
3、經理校稿時須認真負責,嚴禁出錯。廣告刊發后,凡非報社印刷原因,千百萬發布信息錯誤或過時失效的,責任人將按該條款信息的廣告成本等額賠償。
4、廣告明細由分行經理統一安排員工輪流制表,制作人員須嚴格按表格要求填定準確、詳細,并于廣告前一日將明細表復印分發到人手一份(含分行經理),如未按時完成,則取消其本次接聽廣告資格。
5、分行經理于廣告前一日抽查熟盤效果,不熟盤不得接聽廣告,否則對其處以罰款20元;區域經理要定期對所轄分行廣告進行抽查,如發現上述情況,則對該分行經理處以罰款50元/次。
6、各區域經理或總監需承擔最終審核本區域廣告的責任,避免重盤或錯盤情況發生,廣告審核一定要區域經理或總監簽字確認。若發生錯誤則區域經理、總監承擔相應責任。未經區域經理簽字刊發的,由責任人承擔廣告費用。
7、櫥窗廣告固定每周日進行更新,秘書負責設計打印。
(二)廣告接聽、統計
1、接聽廣告電話以誰先接起(即見綠燈)為準。
2、廣告求購、求售情況由秘書負責統計(含夜電)、分析后,并于廣告次日12:00前將《日廣告效果統計表》;每周一上午將《一周廣告效果統計表》;每月月初二號將《月廣告效果統計表》交予區域經理。
公司網上放盤,每月15-30日前必須更改一次,由分行經理提供盤源表單,e-mail到it部代為錄入。
第14篇 商業廣場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商業廣場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第一條 廣告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相關廣告法規的管理規定,并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
第二條 大型促銷活動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促銷廣告在促銷結束后應立即撤除。
第三條 臨時促銷人員需到公司綜合管理部領取臨時人員工作證。
第四條 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負責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公共位置的廣告
1、未經運營管理中心審批,不準在廣場內包括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在內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鋪內)派發宣傳品、贈品;不得利用公共區域放置任何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廣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區域接受外單位采訪、拍照、錄制;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經運營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光臨等。
第六條 商鋪內部的廣告:
1、任何宣傳不能誤導消費者,詆毀其他同類商品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宣傳;
2、對于商鋪內部任何圖案文字,運營管理中心保留否決權,如確屬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有權更改或拆除;
3、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運營管理中心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賣'等文字或符號;
4、商鋪內不得自行設置音響設備,廣場內不能擅自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需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
第七條 廣告位
經運營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鋪內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內側設置符合公司規定的宣傳、促銷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
第15篇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35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周伯華
部長:陳德銘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后,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 通過并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的,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8號公布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同時失效。
附件: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現就香港和澳門投資者投資廣告業作出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廣告業的其他規定,仍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