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園小區廣告、招牌管理規定
荔園小區廣告、招牌管理規定
(一)任何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無權私自在過道、公共墻面、屋頂天臺、綠化帶、屋面及小區內其他場地設置廣告招牌,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廣告招牌。
(二)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設置戶外廣告須持書面申請報告 (附廣告設計方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戶外廣告許可證),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在指定位置安裝,并繳交適當的公共場地使用費。
(三)戶外廣告陳舊、破損的應及時修繕,不得有礙觀瞻或形成安全隱患,不再使用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四)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將商鋪轉租、讓、借時,應將本規定告知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