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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管理規定辦法(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28 21:42:01 查看人數:35

      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技術管理規定范文已經為大家整理好了,大家可以參考以下規章制度,了解技術管理規定!

      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建設,建設高素質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各級機關及其直屬或派出機構中的專業技術類職位上工作的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職位應當具有特定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機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四條 各級機關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在國家規定的專業系列及其類別內設置專業技術類職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業類別。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職位設置實行比例控制。

      原則上以各級機關的行政編制數為基數確定相應比例。

      第六條 專業技術類職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

      由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等因素,確定本系列專業技術類職位類別和設置比例,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七條 各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社會通用性強、需求較少的專業技術類職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相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名稱為專業技術官。

      由高至低分為9個職務層次,即:一級專業技術官、二級專業技術官、三級專業技術官、四級專業技術官、五級專業技術官、六級專業技術官、七級專業技術官、八級專業技術官和九級專業技術官。

      本條以下所稱職務均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非領導職務。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一級專業技術官:十二級至七級;

      (二)二級專業技術官:十四級至九級;

      (三)三級專業技術官: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四級專業技術官: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五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六)六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七)七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八)八級專業技術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九)九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設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級以上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一至九級專業技術官;

      (二)市級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二級至九級專業技術官;

      (三)縣級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四級至九級專業技術官。

      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官的設置,實行結構比例控制。

      原則上以各級機關專業技術類職位的總數為基數確定。

      具體的結構比例由中央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中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根據其工作特性,執行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四章 錄用

      第十二條 五級以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實行考試錄用制度。

      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放寬職位報考的資格和條件。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錄用考試內容根據職位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設置,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專業基礎知識和運用專業技術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方法。

      (○注:此處缺乏推公前已經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如何進行同期改職的規定條款。

      譬如有初、中、高級技術職稱,應該不涉及重新報考錄用的問題。

      這部分人員怎么過渡為專業技術官,應該明確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總結的同時,經民主測評,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不低于本機關年度優秀等次人數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職務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任職,應當按照專業技術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限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基本任職條件。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類職位,應當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基本任職條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根據其學歷、專業、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般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的,任五級專業技術官;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級專業技術官;

      (三)碩士研究生、雙學士畢業的,任七級專業技術官;

      (四)大學本科、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八級專業技術官;

      (五)大學??飘厴I的,任九級專業技術官。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符合下列基本任職年限,并對其專業水平、業務能力、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擇優選拔。

      (一)晉升一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二級專業技術官、廳局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三級專業技術官、縣處級正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四級專業技術官、縣處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4年以上;

      (四)晉升四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五級專業技術官、鄉科級正職或相當職務層次4年以上;

      (五)晉升五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六級專業技術官3年以上、鄉科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六)晉升六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七級專業技術官2年以上;

      (七)晉升七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八級專業技術官3年以上、科員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八)晉升八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九級專業技術官2年以上、辦事員或相當職務層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破格或越級晉升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調離專業技術職位的,應當免去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

      確因工作需要且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技術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科學研究領域內取得重要的、創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并有顯著成效的;

      (三)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四)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

      (五)長期工作在科技基層一線,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在本職工作崗位上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納入國家或全國性學術團體設立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獎勵性津貼等科技獎勵、資助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特性,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單獨建立行業性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獎勵性津貼和科研資助等多種獎勵機制。

      第八章 培訓

      第三十條 根據專業技術類職位工作職責的要求和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的需要,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三十一條 對新錄用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每人每年脫產或集中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于12天或72學時。

      第三十二條 實施繼續教育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公務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

      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交流。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其他類別公務員改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專業技術職位限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內部交流應當在相同或相近的專業技術類職位之間進行。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改任其他類別公務員:

      (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確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狀況、技術水平等原因不能勝任的;

      (三)其他不適宜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的需要,可以選派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到各級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部門中掛職鍛煉。

      第十章 工資福利

      第三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另行制定。

      (方案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對應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業特點的崗位津貼、保健津貼和繼續教育津貼等。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定期體檢、療養制度和學術休假制度。

      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四十一條 長期在強磁、放射、有毒等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條 已任二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延長退休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歲:

      (一)已承擔的重要工作(如重點攻關科研項目)等任務尚未完成,退休后將對工作帶來二)特殊專業和新學科、重點學科急需的;

      (三)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確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業務上起到把關作用或在專業學科中起帶頭作用、退休后尚無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本規定實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加強***局***港***港區濱江綜合碼頭工程項目經理部工程技術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二航局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結合本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體系

      1、項目經理為項目工程技術第一責任人。

      2、總工程師受項目經理領導,對項目技術負責。

      3、副總工程師受總工程師領導,分管項目部的技術管理工作。

      4、工程部受副總工程師領導,全面履行技術管理職責。

      5、測量組和試驗室,直接受總工程師領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相關技術管理職責。

      6、物資部和設備部,在項目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履行項目相關技術管理職責。

      7、項目經理部的職能人員是技術工作的相關責任者。

      8、各工序的操作人員,是技術工作開展的基礎。

      第三條施工現場技術管理

      1、學習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的技術政策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規程。

      2、熟悉并執行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監理細則中與技術管理工作有關的全部內容。

      3、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細則,經監理書面批準后,并予以貫徹實施。

      4、參加設計交底會議,審查施工圖紙,按程序辦理變更。

      5、對擬用于工程的機械設備提前報批,對擬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應提前會同監理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6、對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并予以貫徹實施。

      7、組織施工技術方案的研討和技術革新活動,降低施工措施成本。

      8、上報、記載、收集、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和施工日志的記錄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項目交竣工所需技術文件的歸檔工作。

      9、加強現場技術管理和過程控制,糾正不規范的操作,嚴格控制不合格產品出現。

      10、編寫施工技術總結。對新工藝、新技術還應編寫專題技術總結。

      11、對分包單位或協作隊伍的施工技術能力的考查和技術的管理。

      12、測量技術管理

      1)、工程開工前,會同監理業主提供的測量基線和控制點進行復核和驗收。

      2)、測量放樣工作應依據相關圖紙、文件資料進行,必須遵循兩人、兩次、兩種方法的“三兩制”測量原則,確認無疑,并報質檢工程師或總工檢查鑒定后,再報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認,方可施工。

      3)、測量人員應對放樣的質量負責,并做好導線點、水準點等測量控制點的保護、檢查、變換及觀測等工作,確保施工需要。

      4)加強對建筑物、岸坡等進行沉降位移觀測,并做好記錄。

      13、試驗技術管理

      1)項目部試驗室建立標養室,制定試驗工作細則和崗位職責,嚴格按照試驗規程開展試驗工作。

      2)試驗人員應在施工開始前做好各種標準試驗及配比設計等工作,施工中做好資料的整理、存檔等工作,認真填寫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并按規定報送駐地監理簽認。

      3)保證進場的原材料和構件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并按規定項目、頻率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申請監理抽檢。不合格材料、產品不得進入現場,不得使用。

      第四條技術管理獎懲

      1、對嚴格實施技術管理,成績顯著,符合以下條件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獎勵:遵守本技術管理辦法,技術責任明確,技術方案和施工細則編寫及時且切實可行,技術措施得力:沒有因技術方案的編制和報批不及時而延誤工期,也沒有因技術方案不當而導致返工;施工過程基礎資料全面、真實可靠,沒有弄虛作假;積極優化施工方案,提前工期一個月以上;降低施工成本5萬元以上;結合施工生產積極開展科研活動,將所取得的技術成果指導本工程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且在同類工程中有推廣價值; 獎勵分為榮譽獎勵和物資獎勵,包括授予榮譽證書,發給獎狀、晉級、提前晉升職稱、推薦享受各級專項津貼及一次性獎金等。

      2、對不遵守本技術管理體制辦法,技術責任不清,技術管理混亂,技術方案不完整、不及時,技術措施不得力,從而導致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處罰:工期延誤10天以上;返工損失2萬元以上;不得不臨時采取補救措施,而使得預算成本增加5萬元以上;造成重大技術責任事故。

      處罰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分、降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取消月或季度或年度獎金,觸犯刑法者追究刑事責任等。

      本辦法由***局***港***港區濱江綜合碼頭工程項目經理部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3篇 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教室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教室管理規定

      為提高我院計算機教室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壽命,保障計算機教學的正常進行,加強計算機教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計算機教室的使用及使用范圍:

      1、計算機教室由教務處統一調配使用,日常管理及軟件維護由教務處負責,其余設備維護由后勤處負責;

      2、凡屬教學計劃內的課堂教學,由教務處根據教學計劃于每學期開學初統一安排使用計算機教室,匯總并印發《學期計算機教室安排表》(附件一);

      3、屬非教學計劃內的課程,需使用計算機教室的,由使用者填寫《計算機教室使用申請表》(附件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前提下,可給予安排。

      二、教師在使用計算機教室時的職責

      1、組織學生有序地進入教室就座;

      2、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時,需在有關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故障排除,不能隨意強行處理;

      3、在開關系統時需按一定的操作程序進行,任何時候均不得直接關閉總電源;

      4、制止學生的各種不良行為,特別是防止學生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操作設備和系統;

      5、每次課后,要按要求關閉計算機操作系統,并填寫《計算機教室使用情況登記表》(附件三)。

      三、計算機教室管理人員職責

      1、計算機教室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計算機教室管理規則。

      2、管理人員要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操作技能。保質保量的完成計算機的教學任務。

      3、管理人員要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遵守紀律,保持計算機教室衛生,正確使用機器,按要求操作、練習,指導學生按規定使用設備;機器運行時,應隨時巡視機器運行情況,注意電源電壓,室溫變化情況;機器發生故障時,應及時查明故障原因,確系故意損壞的,要追究責任,嚴格執行賠償制度。

      4、增強責任感,管好計算機的硬件、軟件。

      5、管理人員應熟悉計算機器材的名稱、價值、設備件數以及使用注意事項,做好使用記錄并做好微機使用日志、維修登記冊的填寫。

      6、管理人員不準私自拆散機器設備;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登記和送修,保證設備完好。

      7、管理人員應做好設備的保養維護工作;做好計算機教室的安全、衛生工作;注意防塵、防潮、防火、防盜,嚴防責任事故發生。

      8、完成其它臨時性工作。

      四、計算機教室管理制度

      1、計算機教室是用于開展信息技術教學的專用教室,必須專人管理、科學管理、嚴格管理。

      2、計算機教室必須由精通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工作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負責計算機和網絡設施設備的保養、維護和技術指導工作,確保設備的完好和可隨時使用。

      3、計算機教室內的設施設備均要建檔入冊,注明廠家品牌、型號、配置、購置日期等,及時記載維修、維護、損耗情況。每臺計算機隨機備有使用記錄本(附件四)。

      4、計算機教室必須裝有牢固可靠的防盜門窗,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并張貼警示標志,嚴禁易燃、易爆、易腐蝕、易污染物品入室,嚴禁在室內抽煙,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

      5、建立計算機網絡安全技術支撐平臺,定期進行病毒查殺和網絡安全漏洞檢測,嚴防病毒侵入和黑客攻擊,確保計算機網絡系統正常工作。

      6、學生要自覺服從指導老師和管理人員安排,入室應換穿專用拖鞋或使用薄膜鞋套,不吃零食,不亂拋垃圾。自覺遵守操作規程,不隨意更改計算機設置,不自帶軟盤、光盤在計算機上使用,不從網上下載軟件、程序。

      z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

      第4篇 電氣車間技術資料管理規定

      為加強車間技術資料的管理,充分發揮技術資料在生產中的作用,以更好地服務于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1.車間技術組長:負責保存車間內的圖紙、重要設備說明書及控制系統等各類技術資料;各班組應設立一名責任心較強的技術資料管理員,主要負責班組內的圖紙、說明書等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

      2.各類重要電氣說明書,所有圖紙等各類技術資料均由技術組組長統一管理保存(各班組保存的電氣說明書及圖紙等技術資料由各班組登記造冊保管,各種技術資料嚴禁流失到個人手中)。資料室保存的技術資料,車間內的人員均可到資料室查閱或借閱,并辦理借閱手續。外來人員借閱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3.所有技術資料、圖書等借閱時間最長為兩周,如有需要可續借一周。對到期不能按時歸還的,每拖后一天給予5元的罰款。對于資料室存放的獨份技術資料,只準查閱不予借閱。

      4.各類新購電氣設備的隨機資料由開箱驗收人收集整理后交分管技術人員存檔。新(擴)建項目、技改技措項目的各類電氣設備的隨機資料及竣工圖紙應在項目開車正常后一個月內由各項目負責人負責把竣工資料交到分管技術員存檔。

      5.各類電氣技術參數修改或變更的原始記錄要全部交分管技術員存檔,由分管技術員登記造冊,以備查閱。同時修改或變更設備所分管的班組應做好相應的修改或變更記錄。

      6.借閱的各類電氣說明書、圖紙等技術資料如有丟失,將視技術資料的價值對借閱人給予5——100元的罰款。對于車間資料室和各班組缺失或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的各類圖紙等技術資料,由設備所分管班組的分管技術管理人員和班長負責組織收集整理,以確保車間內各類技術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5篇 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為提高我礦技術管理水平,減少技術失誤,及時研究解決技術問題,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時間及地點

      每周二上午8點30分在技術會議室召開。

      二、參加人員

      總工程師及各專業副總、生產技術部工程技術人員、各單位技術負責人,會議由生產技術部部長主持。

      三、會議程序

      1、采掘單位匯報:①掘進單位匯報工作面迎頭位置、坡度、煤層厚度變化、頂板巖性以及離層狀況、測量給線點、中腰線情況等。采煤單位匯報工作面推進位置,煤層賦存、構造情況,兩巷情況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圖等。②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2、輔助單位匯報上周技術工作落實情況及存在的技術問題。

      3、生產技術部平衡各單位提出的技術問題及下周技術工作安排,并形成會議紀要在網上發布。

      四、會議紀律

      1、參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有事須會前請假,否則每曠會一次罰款50元,遲到、早退一次罰款20元。

      2、實行會前點名制。

      3、保持會場安靜,會前一律將手機關閉或設置為振動狀態,發現手機每響一次罰款50元。

      第6篇 某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校園內嚴禁從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校園活動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保衛處是學院主管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全面負責校園治安秩序的管理;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學院各部門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校園的治安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好有關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學校整體治安綜合治理水平,確保一方平安。

      第六條 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是每個師生員工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努力做到人人關心校園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創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環境。

      第七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及突發事件,所在單位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向學院領導和保衛處報告,保護好現場,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保衛處做好調查、搶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和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學校對在治安綜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區建設工作中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成績顯著者的單位和個人學院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條 對師生員工、家屬及在校的臨時工經常進行法紀、安全教育,使之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減少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對有不良習慣和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要認真做好幫教工作。對“兩勞”釋放人員要由專人進行重點幫教,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和轉化工作,減少違法犯罪現象,嚴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條 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防止火災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對重要教學、生活設施、倉庫、辦公大樓及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印鑒、貴重物資、儀器設備和其他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結合,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二條 經常進行安全檢查。重點要害部位單位領導或治安、防火責任人,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并按公安、保衛部門的意見,認真整改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嚴格校園治安管理:

      (一)機動車輛必須持《學院車輛通行證》或有效證件在門衛處登記,許可后方可進入,未經許可不得入校。

      (二)學校門衛有權對進出校門車輛或物品進行必要的檢查、登記。在學校行駛車輛速度不準超過十五公里,不準鳴喇叭。

      (三)外單位借用學校設施、場地的,接待部門應事先報保衛處備案。

      (四)嚴禁無理糾纏學校領導,擾亂學校秩序。

      (五)不得在學校道路、運動場、辦公室、宿舍推銷商品。

      (六)不準在校內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

      (七)不準在校內出租、出售、傳播淫穢錄像、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

      (八)不準私拆、隱匿他人郵品。

      (九)禁止攜帶各種兇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經允許的除外)進入學校。

      (十)禁止在校內打架斗毆、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毆打師生員工。

      (十一)禁止盜竊、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十二)未經允許,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員。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園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加強公共場所管理:

      (一)堅持校園值班巡邏制度,組織專(兼)職巡邏隊伍,加大防范力度,確保公共場所安全。

      (二)嚴禁在校園內張貼(張掛)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大字報和宣傳品。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組織*、*、*和請愿、*。

      (四)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開辦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娛場所和商業網點;經允許開辦的,應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學院的各項規定,不得干擾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會機構到校園對學生進行公益服務的,必須由學校聯辦單位到保衛處備案,并同意承擔治安防火、環保等義務后,方可進入校園。

      (六)校園周邊禁止從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不利辦學環境改善的活動,否則保衛處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取締。

      (七)禁止在公共場所摟抱接吻或進行傷風敗俗的活動。

      (八)深夜十二點,仍在公共場所逗留的人員,應接受執勤人員的盤查(檢查),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執勤人員執行公務。

      (九)非經允許,不得緊靠學校圍墻搞臨時搭建,嚴禁在圍墻穿洞開門。

      第十五條 校內流動人口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7篇 某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我院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按照我省高校社團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經過學院批準,由本院學生自愿組織參加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我院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江蘇省委、江蘇省教育廳和我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管理指導思想:

      (一)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提倡百花齊放。

      (二)加強自身建設,發揮“三自”作用為主要原則,全面有效的對學生社團進行調控管理,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展。

      (三)鍛煉學生能力,豐富校園生活,陶冶學生思想情操,提高學生人文素養和科學素質,探索和推進校園文化社團化的發展之路。

      第五條學生社團受學院黨委領導,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的協助下,由學院團委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學院學生活動經費統一劃撥和管理、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由院團委統一管理,各社團應有計劃地合理使用,并自覺遵守學院財務制度。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院團委審查同意,報黨委批準,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院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的類別進行申請。我院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學院團委。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具備下列事項: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和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和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院團委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I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自批準籌備之日起60天內,院團委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院內已經有性質、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20人的

      (六)院內條件或社團條件不具備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院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我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院團委申請年度審核,每學年初進行登記。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必須經院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可以根據需要創辦面向校內的報刊,但報刊內容應限定在本社團宗旨范圍內。在正式創刊之前,要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辦刊(報)宗旨、登載內容、出版周期、經費來源以及編輯人員組成等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印刷、散發和張貼自辦報刊。

      第二十條我院學生社團只允許在學院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社會活動必須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學生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報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秘書處批準,并按照《江蘇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學生社團開展跨校活動的暫行管理辦法》進行。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針對社團的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

      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學院團委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的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物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是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學院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消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部門事項

      第五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我院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院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對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天內向學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天內報學院團委核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學院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學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字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學院團委辦理注銷登記。學生社團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上交學院團委統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院團委應當定期對全院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校級“優秀社團”和“優秀社團成員”并對其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不接受學院團委規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進行整頓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院團委共同制定

      第8篇 技術學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規定

      治安防范是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預防各種案件和災害事故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了切實加強治安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治安防范是各級領導的責任,必須實行逐級負責制。

      二、各級領導要把治安防范的檢查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學校、單位的各項管理工作同步進行。

      三、治安防范和檢查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采取“誰使用,誰檢查,誰整改”的方法,經常組織力量,對單位開展以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重點內容的自檢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要建立和制定經常性的檢查制度,開展“考核”評比活動。

      五、檢查的重點是要害、重點部位、易燃易爆、現金、重要物質、易發案件部位和復雜場所。要從“五查”入手,查制度、查措施、查責任、查落實、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六、根據治安形勢和上級的部署,隨時接受上級的檢查或進行突檢。

      七、保衛部門要經常對單位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通知有關單位整改,必要時下達《安全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的單位領導,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八、應采取技術防范措施的部位要及時提出報告,經批準后由保衛部門負責與公安機關聯系安裝。

      九、因失職造成案件和事故的發生,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9篇 貴陽市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貴陽市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范,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筑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行。

      第四條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尚未覆蓋的用地,用地性質按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執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按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以下簡稱附表一)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的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 附表二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有關法規、規范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確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二執行。

      第十條 多層民用建筑建設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筑建設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臨商業干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按附表三《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筑面積控制表》控制。批準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筑的,應分類劃定建筑用地范圍,分別計算建筑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標執行,建筑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筑容積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筑設計規范和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規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與建筑正面間距之比l為1:1.1;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換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少于10米,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12米的山墻或山墻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小于或者等于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1.0。

      2、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大于15°小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5米。

      3、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時,按山墻面對縱墻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0米。

      (五)當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后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相應加大間距。

      第十六條 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7米,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山墻與山墻間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墻允許設置通氣高窗,不得挑陽臺。

      第十七條 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及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寬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30米;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寬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0米;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筑與西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層建筑與東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層條式、點式建筑的短邊或山墻面與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間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層建筑裙房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條 兩幢高層建筑及臨街連續布置的高層點式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東側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條 擋墻、護坡與建筑的最小間距要求。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滿足住宅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5米,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擋墻應作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層以下住宅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條 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擋建筑的距離必須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時的日照標準,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場地必須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以外的要求;中、小學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兩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四條 100米以上高層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間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及本章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四章建筑間距規定的一半和按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不開窗的山墻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5米和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

      第二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讓距離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執行。

      第二十八條 規劃寬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的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規定退讓的基礎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條 沿紅線寬度小于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筑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退讓,同時應保證與相鄰建筑間距的要求。

      第三十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

      第10篇 工程項目施工文件技術資料管理規定

      工程項目施工文件及技術資料管理規定

      1.項目部施工文件的管理范圍包括:1)施工合同文件;2)施工圖文件,包括工程圖紙及其變更文件;3)施工指令,包括對施工指令的確認記錄;4)工程施工適用的技術標準、驗收規范;設備裝箱文件;5)記錄文件,包括會議記錄,工程管理決議,以及任何涉及合同內容調整、非預期費用和責任的來往文件;6)經建設方確認的施工進度計劃;7)索賠、簽證文件。

      2.項目經理確定合同文件、記錄文件、進度計劃的受控使用范圍,主管工程師負責其它施工文件的受控管理。項目部主管工程師具體貫徹和落實項目施工文件管理相關制度、措施,對施工文件管理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3.項目應指定專人按受控文件要求進行施工文件的管理,定期檢查受控文件的使用保養情況。施工文件至少應保存至工程竣工結算,屬于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的應隨技術資料整理、存檔。

      4.項目部資料員應及時收集、整理相關技術資料,做到技術資料與工程進度同步;并按照國家規范、規程和當地技術資料管理規定核查其內容;發現問題及時報項目主管師協調解決。項目主管師對資料負指導審核責任,并負責對試驗資料、原材料報告的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管理。資料分基礎、主體、裝修三個施工階段報施工技術科審核;竣工資料應在資料員按照資料管理規定核查完畢報項目經理(主管工程師)簽字認可后,送施工技術科審查。具體管理要求見本細則第六項:施工資料管理要求。

      第11篇 職業技術學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管理規定

      畢業設計(論文)是高職教學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最后一個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節;是學生運用已學過知識的一次全面總結和綜合訓練;是學生素質與工程實踐能力培養效果的全面檢驗;是學生畢業資格論證的重要依據。為了加強管理,提高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特制訂本規定。

      一、畢業設計(論文)的目的

      1、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專業基礎理論、基本技能和專業知識的能力,提高分析和解決本專業實際問題的能力;

      2、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

      3、培養學生調查研究、利用文獻、綜合分析、設計計算、試驗研究、數據處理、計算機應用、技術經濟分析、繪圖、撰寫論文或設計說明書等方面的能力。

      二、畢業設計(論文)的安排

      1、根據各專業的性質和特點,畢業設計(論文)一般安排在畢業實習前進行,集中時間不少于2周;

      2、各系應在規定畢業實習的前一學期確定畢業設計(論文)的具體課題安排和指導教師。

      三、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畢業設計(論文)的教學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負責統一管理。各系成立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負責本系的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學校、系、專業教研室三級分工負責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管理、指導、檢查、考核和總結。

      (一)教務處的職責

      1、制定學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及規定;

      2、組織對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3、審核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4、協調校內有關部門,為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保證;

      5、組織評審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工作;

      6、組織對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考核、總結、評估等。

      (二)系的職責

      1、組織有關教研室根據學校的統一部署,擬定本系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計劃和具體實施措施;

      2、負責審核本系畢業設計(論文)的題目及指導教師資格。

      3、負責確定本系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4、組織本系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監控及中期檢查工作;

      5、組織本系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工作;

      6、負責本系畢業設計(論文)經費的管理。

      (三)專業教研室的職責

      1、貫徹執行校、系兩級對畢業設計(論文)管理的規定;

      2、制訂畢業設計(論文)大綱、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書等文件;

      3、根據選題原則組織畢業設計(論文)選題并報系審核;

      4、按照指導教師的條件,提出指導教師名單并報系審核;

      5、組織指導教師向學生下達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檢查任務書填寫情況;

      6、檢查學生畢業設計(論文)進度和質量,組織對學生的日常管理;

      7、檢查指導教師對學生的指導情況,進行工作考核,并記載工作量。對于不履行指導教師職責,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教師,應暫?;蛉∠渲笇Ы處熧Y格,并報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8、擬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9、組織審查學生的答辯資格及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評閱、答辯工作;

      10、歸檔畢業設計(論文)資料,總結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推薦優秀畢業設計(論文)。

      四、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要求

      (一)對指導教師的要求

      1、畢業設計(論文)的指導教師必須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程技術知識,一般應由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擔任,助教不能單獨指導畢業設計(論文),但可協助指導教師工作。聘請外單位工程師以上技術人員指導時,教研室要派專人聯系并協助指導,掌握教學進度及要求。

      2、指導教師負責提出畢業設計(論文)的課題,經系批準后,要及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按時向學生下達畢業設計(論文)任務。

      3、指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進行文獻查閱、開題報告、調研實習、方案制定、實驗研究、上機運算、論文撰寫、畢業答辯等各項工作,要嚴格掌握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標準。

      4、指導教師要嚴格要求學生,定期按進度計劃對學生畢業設計(論文)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畢業設計(論文)工作不認真和違反紀律的學生,要及時幫助和教育。

      5、指導教師應為人師表,在進行業務指導的同時,堅持教書育人,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6、指導教師必須保證指導時間,與學生面談每周不少于2次(4學時)。

      7、指導教師在學生畢業設計(論文)進行期間,要嚴格控制出差,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出差須經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并應委托其他教師代為指導。

      8、為保證畢業設計(論文)質量,一般情況下,副教授以上的指導教師指導的學生不超過15人,講師不超過10人。學生到校外做畢業設計(論文),在同一地有5人以上者,學校一般應選派教師隨同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對學生的要求

      1、具有畢業設計(論文)資格的學生方能進入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環節。

      2、學生要獨立完成畢業設計(論文)任務,嚴禁抄襲他人畢業設計(論文)和已發表的成果,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按作弊處理。

      4、學生要尊敬指導教師,虛心向指導教師請教,主動并定期(每周至少2次)向指導教師匯報工作情況,主動接受指導教師的檢查和指導。

      5、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中,要嚴格遵守紀律,服從領導,愛護儀器設備,遵守操作規程。

      6、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學校同意提前實習且手續齊全的學生,畢業設計(論文)可以在校內完成,也可以在實習單位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期間學生應遵守作息時間,在校外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學生還要注意遵守所在單位和當地的規章制度。學生如遇事(病)須請假。請假1天,須經指導教師批準;請假2天,須經相關專業教研室主任批準;請假3天以上(含3天),須經系主任批準。未經批準缺席缺勤,擅自停止工作者,按曠課論處,曠課累計6天以上(含6天)或請假累計18天以上(含18天)者,其畢業設計(論文)成績按不及格論處。

      7、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期間,要認真填寫畢業設計(論文)的有關材料,材料不全者不能參加答辯,如果丟失,要及時辦理補發手續。畢業論文一式五份,其中學校、系、圖書館各存檔一份,指導教師留存一份、學生本人留存一份。

      8、除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實驗、教學設備、教師指導等經費由學校負擔外,有關文具、用紙(包括論文、文摘卡片、稿紙等)、復印、文稿打印、調研交通費等一般由學生自理。其他未涉及的費用以學校有關文件為準。

      9、畢業設計(論文)結束,學生應完成不少于五千字的畢業設計論文。

      五、答辯委員會

      1、答辯委員會的任務是組織領導整個專業的答辯工作,統一答辯要求和評分標準,對有爭議的成績進行裁決,最終決定每個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推薦優秀畢業論文。各系成立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擔任,也可請指定的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委員一般為5~7人,由講師以上的教師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由本校在職教師擔任,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后也可以聘請校外副教授或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

      2、學生多、工作量大的系,答辯委員會可下設若干答辯小組。答辯小組在答辯委員會領導下具體開展工作。每組由3~5人組成,設組長1人。每組須設秘書1人,負責答辯記錄。秘書可由答辯小組成員兼任。

      3、各系答辯委員會及答辯小組名單,應在答辯前十五天報教務處審核。

      4、答辯小組負責評定學生答辯成績。答辯工作全部完畢后,將評定的答辯成績及相關報表在兩天內報系答辯委員會,經系答辯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匯總報教務處,作為學生畢業資格審查的依據之一。

      六、畢業設計(論文)選題

      1、選題應遵循的原則:

      ①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及基本業務要求;

      ②難度適中;

      ③能反映專業主干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訓練,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獨立工作能力;

      ④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和學校的教學要求;

      2、選題確定程序:選題工作于畢業設計(論文)的前一個學期進行,報題一律填寫由教務處統一制定的畢業設計(論文)題目申報表,經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報系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審查批準。學生在學校選題計劃之外自選課題,須經系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審查,并報系主任批準。選題確定后原則上不得更改,如必須更改時,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以系為單位填好選題計劃表報送教務處備案。

      3、當多名學生合作完成同一課題時,每位學生應有相對獨立的任務和相應單獨完成的部分。

      七、課題任務書

      1、畢業論文課題任務書是學生進行畢業論文的重要指導性文件,每個學生都必須有自己的課題任務書。

      2、課題任務書由指導教師負責填寫,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并報系主任審批同意后,于畢業設計(論文)開始前下達給每個學生。學生以課題任務書為指導進行課題研究。

      八、畢業設計(論文)過程的教學檢查

      (一)開題檢查

      畢業設計(論文)題目一經確定,指導教師給學生下達任務書,學生根據任務書的要求進行開題。開題通過后才能正式獲得畢業設計(論文)的資格。開題檢查不合格者,必須在一周內重做。

      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正式開始的第二至三周進行開題。開題答辯由各專業教研室主任主持,開題檢查的要求為:

      1、學生是否充分理解了課題的內容和要求。

      2、學生是否按任務書的要求進行了文獻資料的搜集與查閱。

      3、學生的工作計劃是否可行。

      4、是否具備課題要求的試驗(實習)條件。

      (二)中期檢查

      在畢業設計(論文)進行的過程中,各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系的中期檢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學生給予警告并幫助其采取補救措施;及時糾正指導教師在指導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教務處組織有關專家對全校畢業設計(論文)教學與管理工作進行抽查。中期檢查的要求為:

      1、學生是否按計劃完成規定工作,能否克服所遇到的困難。

      2、學生在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期間的表現。

      3、教師工作是否負責,指導是否到位。

      九、答辯資格審查

      1、答辯前兩周,學生應將整理裝訂成冊的畢業設計(論文)成果送指導教師審閱。指導教師審閱并寫出評語后交答辯小組,由組長召集小組人員或其他專家評閱,并給出評審意見和成績,交答辯小組后方可進行答辯。

      2、屬下列情況的學生不得參加答辯:

      ①未完成畢業論文教學規定最低要求者;

      ②成果有較大錯誤,經指導教師指出而未修改者;

      ③成果在文字部分或設計部分不滿足任務書所規定的最低要求者;

      ④曠課時間累計達兩周及以上者;

      ⑤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者。

      3、答辯前,系答辯委員會應公布參加答辯學生名單、出場次序、時間及地點。

      十、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

      1、每個學生答辯時間一般為20分鐘,除了對學生畢業設計(論文)內容提出質詢外,還應考核有關的基本理論、計算方法、實驗方法等。

      2、畢業設計(論文)成績由指導教師評分、答辯評分和評閱教師評分三部分組成,各部分評分所占的比例為40%、40%和20%。分項評定成績時,按百分制記分,單項評分一般不得超過95分。若指導教師評分與評閱教師評分差值超過15分,則應經答辯委員會討論評分。總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時,折合成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獲得優秀成績的人數不超過15%,獲得及格和不及格成績的人數不少于15%(占進入畢業設計的人數)。

      3、對答辯不及格的學生需要進行第二次答辯。第二次答辯時間安排在兩個月以后一年以內進行。

      十一、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資料保管及知識產權管理

      1、畢業設計(論文)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其知識產權屬于學校。畢業設計(論文)資料(圖紙、文檔資料、試驗記載、原始數據、計算數據、調研記錄、程序、音像磁帶、磁盤、圖片、設計手稿、打印本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等等)學生均不得帶走,由指導教師收回,統一由系指定單位保管或銷毀。要十分注意發掘畢業設計(論文)成果的經濟效益,努力使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并按有關法規進行成果的有償服務和轉讓。

      2、未經指導教師同意,學生不得將畢業設計(論文)成果寄出校外發表。成果轉讓工作須征得系和教務處同意,學生不得私自轉讓。

      3、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結束后,各系要組織各專業認真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

      4、各系要做好畢業設計(論文)的管理工作。每屆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資料應在答辯結束后一周內收齊,登記造冊編號歸檔,以便學校進行質量監控評價和各級檢查工作。畢業設計(論文)的題目、課題簡介,任務書,成果及答辯記錄,評審表,成績登記表應保留5年。

      5、各系要進行優秀畢業設計(論文)遴選工作,并報送參加各級學生優秀畢業設計(論文)和科研成果評獎。

      十二、經費

      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需要的經費,由各系從教學經費列支,分別按下列方式使用:

      1、資料費。由學校分配給各系的畢業實習費中支付,由各系掌握使用。

      2、調研費。屬于科研任務課題,調研費由科研任務的經費中支付;屬于結合生產任務的課題,調研費由有關提出任務的單位支付;屬于為畢業設計(論文)而安排的設計課題、實驗研究課題,調研費由畢業實習費中支付。

      3、實驗設備費。在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一般不單獨添置各類實驗儀器設備,凡與科研項目結合的課題,其所需實驗儀器設備由所在科研經費支付,與實驗室建設任務結合的課題,其所需的實驗儀器設備由實驗室建設經費中支付。

      4、實驗費。屬于科研任務的課題,實驗費由科研任務經費中支付;屬于生產任務的課題,實驗費由有關提出任務的單位支付。

      十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學科研部負責解釋。各系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教學科研部審批后實施。

      第12篇 配電設施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配電設施技術管理規定

      (草案)

      隨著公司所轄公用配電室、箱式變電站、環網柜、電纜分支箱及小區低壓配電設施的不斷增加,給配電設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加強公用配電設施的管理,提高供電安全、可靠性,便于各部門在居民配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設備選型、運行等各方面,統一標準、方便操作、規范管理,在借鑒其他單位寶貴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電力管理總公司《配電設施技術管理規定》。降低運行維護成本,實現“安全、持續、低耗、優質”的目標。

      1、本標準適用于總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和接管的城區居民小區的配電設施,包括:配電線路、環網柜、電纜分支箱、高壓配電室等。配電線路所帶的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居民小區參照執行。

      2、下列標準的條文通過在本規定中的引用而構成本技術規定條文。

      ●城市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dl/t599-1996

      ●城市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dl/t599-1996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1995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1994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1995

      ●架空絕緣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601-1996

      ●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定 dl/t5221-200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92

      (高壓電氣施工及驗收規范gbj147—199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92)

      3、配電設施選址

      1)設施應接近負荷中心,進出線方便,接近電源側,設備運輸方便。盡量避開污染源的上風;盡量避開污多塵、震動、高溫和易積水等場所。根據需要考慮適當的發展

      2)設施室內地面應不低于室外地面400mm,箱式設施室內地面應不低于室外地面800mm;應保證配電設施附近無垃圾、雜物,保證進出道路暢通。

      4、設施結構要求

      1)配電室、環網柜等設施宜為獨立建筑物。布置緊湊合理,便于設備的操作、巡視、搬運、檢修和試驗,還要考慮發展的可能性。

      2)進出設施所有門應向外開啟,應采用安裝角鋼或槽鋼門框門,應有把手、暗閂和鎖具,暗閂和鎖應防銹,箱頂為外延式,屋檐長度不小于200mm。

      3)所有配線不得隨墻壁明敷。

      4)應配備電器設備專用化學滅火器等滅火裝置,滅火裝置應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排列整齊并在使用有效期內。

      5)電纜溝內干凈無雜物,溝內電纜放置在電纜支架上,電纜支架安裝整齊,與主接地網可靠連接。

      6)箱式設施的箱體為整體型箱殼,箱體中間為變壓器室,兩側分別為高、低壓開關室,低壓室帶操作走廊式。箱體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在運輸、安裝后不應發生變形。應力求外型美觀、色彩與環境協調。

      7)箱殼高、低壓室應具有照明、散熱通風、排氣條件,高低壓室濕度不應超過90%(25℃),變壓器室應通風良好。箱殼應有防火、防塵、防曬、防雨、防銹、防小動物進入等措施或裝置。

      8)箱殼采用彩鋼板材料時,箱體金屬框架應有不少于2處良好的接地,有接地端子,并標明接地符號。對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器設備,除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一個總的接地體或接地網,其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5、配電網絡部分要求

      1)“線路環網柜”用于主干線路上與負荷聯結的電力設備,其進出回路均設置負荷開關,出線側增設高壓熔斷器??偦芈窋挡怀^五回,進線不超過二回。

      2)進出線負荷開關使用sf6開關,進線額定電流630安培,母排按照額定電流630安培選擇;出線選用200安培,出線熔斷器選用額定電流一般不超過100安培,熔斷管可根據所帶實際容量選擇。

      3)負荷開關應配置輔助節點,并連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4)負荷開關、接地開關、高壓熔斷器操作栓、電纜肘型肩頭艙門之間應設置完備的“五防”閉鎖措施。

      5)對出線下側故障的處理可利用拔下出線回路熔斷器或解開出現電纜的方式確定明顯斷開點。

      6)在現有空間內酌情增設置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連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7)“線路電纜分支箱”主要用于分配電力到各個配電設施(電力變壓器)的電力設備,出線以熔斷器作為主要保護手段,即不具備線路控制功能,事故處理和檢修時必須全部停電。可用于電力線路末端、線路環網柜下側、線路環網柜之間直接分配負荷。一般為一進四出設置。

      8)進線負荷開關選用sf6開關,額定電流200安培。

      9)出線使用“y型”或“肘型”全絕緣、全封閉,帶電可觸摸電纜插頭。出線熔斷器的熔斷管可根據所帶實際容量選擇。

      10)每條線路所帶環網柜一般不超過三臺,即二個變電站出線回路帶環網柜不超過六臺。

      11)電纜分支箱盡量靠近其電源環網柜。

      12) 在環網柜和電纜分支箱內應安裝故障指示器和帶電指示器。

      6、中壓配電設置要求

      1)僅為單進線單臺變壓器,且額定容量在630kva以下,宜由進線電纜頭直接引入跌落式熔斷器連接變壓器,同時并聯接入氧化鋅避雷器,跌落式熔斷器的安裝位置應留有充足空間便于操作。

      2)以下情況應選用中壓負荷開關柜控制方式:

      兩臺及以上變壓器或單臺變壓器額定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

      雙電源進線或環網接線方式;

      對接線有特殊要求的配電室。

      環網柜出線

      電纜分線箱進線

      3)高壓室高壓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接線方式,當采用進線雙電源或有特殊要求時,宜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兩回路電源一主一備,并安裝閉鎖裝置以防環網運行。

      4)配電變壓器高壓側熔斷器額定容量的選擇應滿足其上限開斷容量與安裝地點最大和最小短路電流相匹配的原則,變壓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絲額定電流可按2~3倍配電變壓器高壓側額定電流來選取,變壓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絲額定電流可按1.5~2倍配電變壓器高壓側額定電流來選取.

      5)變壓器高壓側開關選擇:額定容量小于800kva變壓器可采用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裝置;800kva及以上變壓器應采用斷路器,配置保護,且充油變壓器應設重瓦斯保護。

      6)兩配電室之間的聯絡線,應在供電側裝設斷路器,設置保護,另側裝設負荷開關;當兩側能互供時,均應裝設斷路器,設置保護;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可采用帶負荷開關。

      7)斷路器應選用本體和機構一體化的真空斷路器,永磁或彈簧操作機構,具有手動、電動操作功能;負荷開關應具有手動、電動操作功能;互感器宜選用環氧樹脂澆注全封閉式互感器;避雷器宜選用氧化鋅避雷器。

      8)普通中壓開關柜應選用窄體箱型固定式金屬封閉開關柜,防護等級不低于ip2*;開關柜應具備完善的“五防”閉鎖功能。

      9)供操作、控制、保護、信號等的操作電源,采用交流可引自電壓互感器,電壓互感器安裝在線路側;大型配電室或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10)中壓開關柜外殼接地裝置與整體接地網連接,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11)不同材質的導體連接應可靠過渡連接。

      12)配電裝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應一致,導體應有相應相色標志的絕緣護套進行保護。(或噴刷絕緣漆)

      13)所有電纜孔洞應進行防火封堵。(埋地敷設的電纜應避開規劃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使電纜不致受到損壞及腐蝕;埋地敷設的電纜盡可能選擇最短的路徑;埋地敷設的電纜盡量避開和減少穿越地下管道、公路、鐵路、通訊電纜等)

      14)高壓進出線電纜使用高質量冷縮電纜頭。(戶內、戶外高壓進出線電纜的中間接頭和終端頭使用高質量冷縮材質)

      6、變壓器

      1)配電變壓器應采用節能型s11型變壓器,變壓器接線組別宜采用dyn11型。推薦采用非晶合金型變壓器、曲折型變壓器。

      2)變壓器容量按100、200、315、500、630kva考慮,不宜超過800kva。若需800kva以上容量,宜分解為兩臺相同變壓器并列運行。兩臺及以上變壓器并列運行應滿足并列運行條件。

      3)進行變壓器容量選擇時應滿足以下要求:居民用電戶均不小于8kw(采用電取暖的小區,戶均不小于10kw),商貿用電按建筑面積達到80w/m2;同時率取30%-40%進行計算.變壓器經濟運行容量為額定容量的30%~70%,如315kva以上變壓器正常最大負荷超過額定容量的80%以上,315kva及以下變壓器正常最大負荷超過額定容量的70%以上,應增設變壓器布點或增容。

      4)10kv配電變壓器高壓側應裝設氧化鋅避雷器,其接地裝置與整體接地網可靠連接。變壓器外殼與整體接地網可靠連接。接地網接地電阻均不得大于4歐姆。

      5)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必須與接地系統單獨連接,禁止通過箱變外殼再與接地系統單獨連接,室外部分以人不可觸及的方式安裝。

      6)油浸變壓器應固定在槽鋼上,高于地面50~100mm,油坑內應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鵝卵石層,箱變可不設置鵝卵石層。

      7)變壓器高壓接線端子和低壓接線端子應采取絕緣防護處理。

      8)變壓器套管的穿心螺栓與引線的連接,必須采用雙螺母將引線緊固,防止接點松動發熱?;虿捎寐摻Y板連接

      9)置于配電室內的非封閉式的干式變壓器,應裝設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欄,遮欄網孔不應大于40mm×40mm。其他變壓器裝設固定金屬圍欄,圍欄的高度不低于1.7m,采用火鍍鋅。

      10)變壓器外廓與遮攔、圍欄的凈距不應小于0.6m,變壓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變壓器高壓側不宜面朝走廊。變壓器名牌安裝在走廊側。遮攔外側懸掛警示標志。

      7、低壓部分

      1)低壓配電柜優先選用抽屜式配電柜,防護等級不低于ip30。

      2)變壓器低壓出線截面應根據變壓器容量和負荷情況進行選擇,優先選用銅導體,以滿足負荷長期發展的需要。315kva及以上變壓器低壓出線應使用銅排出線。( 高、低壓配電柜,配電室進、出線,配電室母線及出線都應使用銅排和銅芯電纜作為進、出線。)

      3)配電室、站所用電源引自配電變壓器220/380kv側,應設專用開關。

      4)低壓配電柜低總開關和聯絡開關應選用高質量框架式萬能斷路器,斷路器應具備三段電流保護,不配置漏電保護,不設置失壓脫扣功能。

      5)低壓分路開關應選用高質量塑殼斷路器,斷路器具備過負荷、短路功能,不配置漏電保護,不設置失壓脫扣功能。

      6)配電室內電壓監測裝置、配網自動化、gprs裝置應安裝在配電柜內,嚴禁安裝在配電室墻上或懸掛其他設備上。

      8、分支線路

      1)配電室t接點設備應對下戶設備和線路起到拉合負荷、保護、隔離作用的同時,方便檢修,減少停電范圍,明確分界點。

      2)變壓器容量在500kva以下者,t接點安裝跌落式熔斷器、刀閘、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組;變壓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者安裝sf6斷路器一臺(帶保護、定值可調),刀閘、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組。

      3)變壓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絲額定電流可按2~3倍配電變壓器高壓側額定電流來選取,變壓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絲額定電流可按1.5~2倍配電變壓器高壓側額定電流來選取。

      9、低壓配電方式

      若居民樓內的配電箱電表箱以及居民家中的配電箱有保護接地系統,低壓配網系統可采用三相四線制或單相兩線制,若無則采用三相五線制或單相三相制。

      10、低壓出線

      1)每棟居民樓應設置配電箱,然后再向各樓道分支。配電室、站至居民樓配電箱均采用銅芯電纜,不采用架空線路。

      2)出線電纜截面的選擇以所帶居民負荷電流來計算。居民樓配電箱的總開關具備過負荷、短路功能,分支開關不設置漏電保護,容量的選擇以所帶居民負荷電流來計算,以進口或合資品牌為主。

      3)配電箱及電纜應可靠接地。

      4)居民與商戶混合建筑的,商戶出線必須由配電室、站獨立出線,不得與居民客戶共同使用同一低壓出線和電表箱。

      5)配電箱、電表箱嚴禁安裝于居民家及商戶中,可設置于公共樓道內。

      11、運行要求

      1)公共配電設施外門上應有“止步、高壓危險”標志;并有鋁合金材料制作的配電室、環網柜等公共設施編號和名稱。

      2)變壓器防護遮欄上應懸掛“高壓危險,禁止靠近”的警告牌。

      3)對轄區內運行的變壓器每月檢查,巡視一次,用電高峰期每兩周檢查巡視一次,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填寫好檢查記錄;

      4)變壓器運行在用電高峰期應用“專用儀表”檢測三相電壓,電流是否過高或過低,偏相,超負荷等,根據情況應及時調整電壓或負荷,并填寫好檢測紀錄;

      5)觀察變壓器聲音是否正常,器身溫度是否過高。檢查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如:油位過低,及時補油,油色為深茶色應及時更換。

      6)配電室、環網柜內應配備2個以上專業滅火器。

      7)高低壓配電柜應制作配電柜編號、名稱以及柜內開關、接地刀閘,白底紅字,字體均為楷體,長度、寬度依照高、低壓柜編號、名稱字數而定;低壓柜每路出線開關上標明本路開關所控制負荷區域。

      8)小區內所有高、低進出線電纜應懸掛電纜標識牌。標識牌應用計算機打印外加封塑,電纜標識牌為80mm×50mm。電纜標識牌上應標明線路名稱、起止標志、電纜型號、長度及生產廠家。標識牌應用塑料綁扎帶綁扎整齊,方向應朝向便于觀察的方向。

      9)配電室、環網柜、電纜分支箱內應具備電氣接線圖,以及整個小區的電纜走徑圖。

      7)居民樓內的配電箱、電表箱箱蓋上均懸掛或噴涂設備名稱即:**小區**號樓配電箱,**號樓*單元電表箱。

      8)配電室、站根據低壓出線開關數量,配置“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志牌。

      12、停電、檢修和維護

      1)公司所屬配電線路及串接于線路中的相關設備進行的大修、改造等計劃檢修工作,應列入月度停電計劃,具體停電時間由分公司提出,隨同月度工作計劃報生產管理科、電力調度部門進行審批。

      2)新建配電線路需停電接入已運行配電網絡的,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按月度計劃要求時間向分公司提出停電申請,由分公司匯總后隨同月度停電計劃一并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3)事故搶修或緊急缺陷消除,需要當日或次日對配電線路停電的,由線路隊向調度員提出申請,調度員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涉及對用戶停電的,應盡快通知客戶服務中心。

      4)配電設備的停電,無論是計劃停電還是非計劃停電,在停電前必須得到值班調度員的命令或同意后方可進行。

      5)在狹小空間內的工作,必須保證在其范圍內全部停電方可工作。既環網柜、電纜分支箱內的工作應將該柜、箱全部停電;在箱式設施內工作必須將該箱體內全部停電;配電室低壓側工作,必須該端母線全部停電(抽屜內工作,可將抽屜取出后開始工作)

      6)用戶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應由用戶自己進行,但是當停電操作需要借助公司所屬設備(如電桿等)時,需征得配電工區同意后方可進行。

      7)變壓器常規檢修包括:檢查變壓器高、低壓套管處有無破塤,密封膠墊是否老化,斷裂,變壓器外殼有無滲,漏油等現象,如有滲漏油造成油位低,應及時加油,更換密封膠墊,清洗外殼等;

      檢查高低壓套管處連接的鋁排,接地線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動現象應及時處理,檢測接地極電阻是否良好;

      8)轄區內對停用的變壓器再次使用前必須進行設備投入前的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9)定期檢查,維護,保養高壓開關,檢查手柄操作機構分、合閘及接地刀閘是否靈活,操作手推車的搖把工具要擺放整齊,不可丟失塤壞等。

      10)直流控制屏要保持清潔衛生,儀表盤指針要清晰,準確,信號指示燈有無燒壞現象,如已燒壞應及時更換。

      11)檢修高、低壓配電室停電時必須掛安全操作牌在操作手柄及轉換開關上。

      12)檢查高壓配電室房屋是否漏雨,應保持無垃圾,蜘蛛網等,門窗玻璃保持清潔,室內照明是否完好無缺。

      13)認真填寫檢查,保養紀錄,檢查人在填寫時,內容,日期,字跡要工整,清晰。

      第13篇 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3號)【1】

      實施時間:1990年10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運輸業運輸車輛(汽車和掛車)的技術管理,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運輸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汽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四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依靠科技進步,采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車輛質量監控體系,推廣檢測診斷和計算機應用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把管好、用好、維修好車輛,提高裝備素質,確保運輸車輛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環,作為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

      運輸單位各自的主管部門應把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列為運輸單位經理(廠長)任期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交通部歸口管理全國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所屬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地區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汽車運輸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第七條 交通部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三)負責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車輛技術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區有關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定額和措施;

      (三)對本地區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技工、駕駛員的素質。

      (五)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和先進經驗,開展愛車、節油、節胎等競賽活動和各種咨詢服務。

      第九條 運輸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上級發布的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和制度,以及車輛技術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并負責實施;

      (三)大、中型運輸單位,應建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車輛技術管理系統。小型運輸單位要有一名副經理(副廠長)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所屬車間和車隊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車輛各項技術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車輛技術管理的各級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五)正確處理運輸生產和技術管理的關系,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六)正確使用車輛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八)組織職工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九)開展各種群眾性愛車、節油、節胎等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章 車 輛 管 理

      第一節 車輛選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社會運力、油料供應、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等社會和自然條件,制定車輛發展規劃。對運力的增長,進行宏觀控制。凡需購置營業性運輸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購置。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購置的車輛,不予簽發營運證。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選購車輛應根據當地運輸市場狀況和運行條件,對車輛的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以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個人購置車輛事先宜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咨詢。

      第十二條 規模較大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其運輸任務和經營范圍,合理配備大、中、小型汽車以及通用和專用車,以充分發揮車輛的噸(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條 新車在接收和使用前應做到:

      (一)接收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車輛清單或裝箱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車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根據制造廠的規定進行清潔、潤滑、緊固以及必要的調整;

      (三)新型車輛在投入使用前,運輸單位應組織駕駛員和維修工進行培訓,在掌握車輛性能、使用和維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車投入使用前,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配備必要的附加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

      (五)新車應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做好走合維護工作;

      (六)在索賠期內,應嚴格按制造廠技術要求使用。車輛發生損壞,應及時作出技術鑒定,屬于制造廠責任的,按規定程序向制造廠索賠。

      進口的新車,在索賠期內,不得進行改裝,以便出現制造質量問題時對外索賠。

      第二節 車輛的基礎管理

      第十四條 車輛的裝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的經常性裝備應符合國標gb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4785-84《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運車輛通用技術條件》、jt3105-82《貨運全掛車通用技術條件》、jt3115-82《貨運半掛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并保證齊全、完好,不得任意增減;

      (二)車輛在特殊運行條件下使用時,應根據需要,配備保溫、預熱、防滑、牽引等臨時性裝備;

      (三)車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或保鮮等特殊物資時,應根據需要增加臨時性裝備;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裝備,應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應系統記入車輛技術檔案。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逐車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任意更改。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車輛技術檔案應完整移交;

      (二)車輛技術檔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統一制定。車輛技術檔案應作為發放、審核營運證的依據之一;

      (三)車輛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和主要性能、運行使用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檢測和維修記錄、以及事故處理記錄等。

      第十六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制定車輛技術狀況鑒定制度;

      (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狀況等級鑒定的組織和監督檢查;

      (三)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工作;

      (四)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鑒定,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劃分:

      (一)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機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性能良好,燃潤料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噪音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

      (二)二級,基本完好車:車輛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于完好車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

      (三)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級維護后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駛的車輛;

      (四)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

      第十八條 技術、經濟定額的制訂與修訂:

      (一)技術、經濟定額是運輸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的生產條件下,進行生產和經濟活動所應遵守或達到的限額,是實行經濟核算,分析經濟效益和考核經營管理水平的依據。技術、經濟定額應考慮使用環境及條件、人員技術素質等因素,根據專業運輸單位平均先進水平制定;

      (二)技術、經濟定額應保持相對穩定,但隨著使用條件的改善和技術進步,可作必要的修訂;

      (三)技術、經濟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組織制定和修訂;

      (四)各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將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實現情況按期統計,按規定報送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應建立的主要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

      (一)行車燃料消耗定額:是指汽車每行駛百車公里或完成百噸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額。根據gb4352-84《載貨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載客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規定,按車型、使用條件、載質(客)量和燃料種類等分別制定;

      (二)輪胎行駛里程定額:是指新胎從開始裝用,經翻新到報廢總行駛里程的限額。根據車型、使用條件和輪胎性能分別制定;

      (三)車輛維護與小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每行駛一定里程,維護與小修耗用的工時和物料費用的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四)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車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行駛的里程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五)發動機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發動機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使用的里程限額。按型號和使用燃料類別等分別制定;

      (六)車輛大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大修所耗工時和物料總費用的限額。按車輛類別和型式等分別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車日在總車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車輛平均技術等級:是指所有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平均等級。計算公式如下:

      (1×一級車數)+(2×二級車數)

      +(3×三級車數)+(4×四級車數)

      車輛平均技術等級=------------------

      各級車輛的總和

      (九)車輛新度系數:是綜合評價運輸單位車輛新舊程度的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年末單位全部運輸車輛固定資產凈值

      車輛新度系數=-----------------

      年末單位全部運輸車輛固定資產原值

      (十)小修頻率:是指每千車公里發生小修的次數(不包括各級維護作業中的小修);

      (十一)輪胎翻新率:是指在統計期內經過翻新的報廢輪胎數占全部報廢輪胎數的百分比。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必須將車輛完好率、平均技術等級、新度系數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納入經理(廠長)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車輛的租賃、停駛和封存:

      (一)租賃車輛的技術檔案、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技術狀況等級由出租與承租雙方記錄和考核;

      (二)因部分總成和部件損壞,在較長時間內無法解決,但不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停駛處理;

      (三)凡技術狀況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停駛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封存處理,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封存期間不進行指標考核,但應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啟封使用時,應進行一次維護作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參加運行。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折舊:

      (一)車輛折舊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車輛折舊里程的規定,是提取車輛基本折舊資金的依據,不是車輛報廢的標準;

      (三)折舊資金應用于車輛的更新改造和技術進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車 輛 使 用

      第一節 車輛在一般條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條 車輛運行必須符合第十四條關于車輛裝備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制造廠規定;

      (二)經過改裝、改造的車輛,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標定載質量時,應經車輛所在地主管部門核定;

      (三)車輛換裝與制造廠規定最大負荷不相同的輪胎,其最大負荷大于原輪胎的,應保持原車額定載質量;最大負荷小于原輪胎的,必須相應地降低載質量;

      (四)車輛增載必須符合交通部1988年發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所有車輛的載質量,一經核定,嚴禁超載;

      (六)車輛總質量超過橋梁承載質量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貨物時,應報請當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門,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經批準后才能通行;

      (七)車輛運載易散落、飛揚、泄漏、污穢物品時,應封蓋嚴密,以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汽車拖掛總質量應根據不同使用條件,通過試驗后確定。確定不同地區拖掛總質量的原則是:

      (一)平原地區保持直接檔(包括超速檔)作為經常行駛檔位;

      (二)丘陵地區用直接檔(包括超速檔)行駛的時間占60%以上,其平均技術速度不低于單車的70%;

      (三)在山區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檔通過,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檔起步。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載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通過危險的路段、渡口、橋梁和遇有臨時開溝、設線、水毀、塌方、冰坎、翻漿等情況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行車安全。

      第二十八條 新車、大修車以及裝用大修發動機的汽車走合期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內,應選擇較好的道路并減載限速運行。一般汽車按載質量標準減載20%~25%,并禁止拖帶掛車;半掛車按載質重標準減載25%~50%;

      (三)在走合期內,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保持發動機正常工作溫度。走合期內嚴禁拆除發動機限速裝置;

      (四)走合期內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經常檢查、緊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總成在運行中的聲響和溫度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五)走合期滿后,應進行一次走合維護,其作業項目和深度參照制造廠的要求進行;

      (六)進口汽車按制造廠的走合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使用燃潤料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燃潤料的選用必須符合制造廠說明書的技術要求;

      (二)各種燃潤料的運輸和存放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三)燃潤料應保持清潔,柴油必須經過沉淀、過濾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種類、牌號的燃潤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換不同牌號的潤滑油或進行季節性換油時,必須做好清洗工作;

      (五)進口汽車所用的燃潤料,應嚴格按汽車制造廠規定選用或按其規格性能要求,選用相應國產牌號的燃潤料;

      (六)認真做好潤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厥盏挠土蠎床煌N類分別盛裝,防止混入水分和雜質,收集到一定數量后交回收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交通部1987年發布的《汽車運輸行業輪胎技術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輪胎管理,提高輪胎使用維修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檢驗和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及收車后的車輛檢查工作,發現故障及隱患,及時排除。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做好群眾性的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的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總結、交流先進經驗。

      第二節 車輛在特殊條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低溫條件下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車輛在低溫條件下停放時,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使用前應預熱;

      (二)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冬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冬季用制動液。柴油發動機使用低凝點柴油;

      (三)調整發電機調節器,增大發電機充電電流。注意保持蓄電池電解液的合適密度和蓄電池的保溫;

      (四)發動機罩和散熱器前加裝保溫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溫度;

      (五)使用防凍液時,應掌握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駛時,應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條 車輛在高溫條件下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汽油發動機供油系,采取隔熱、降溫等有效措施,防止氣阻;

      (二)加強冷卻系的維護,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卻效果。行車中注意勿使發動機過熱;

      (三)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夏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夏季制動液;

      (四)調整發電機調節器,減小充電電流。檢查調整蓄電池電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氣孔暢通;

      (五)行車途中經常檢查輪胎溫度和氣壓,不得采取放氣或冷水澆潑的方法降低輪胎的氣壓和溫度。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山區或高原等地區使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制動系和操縱系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確保制動和操縱裝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長坡、陡坡時,注意提前換擋;

      (三)下坡前,注意制動系壓力及制動機構工作狀況。禁止熄火空檔滑行。防止制動轂過熱;

      (四)對點火系和供油系作適當調整;

      (五)風沙嚴重地區注意車輛的密封。加強發動機空氣、機油和燃油濾清器保養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壓縮比、改變配氣相位、增壓等措施,提高發動機的動力性。

      第三節 車輛駕駛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須愛護車輛,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前,做到預熱起動、低速升溫、低檔起步。行駛中,注意保持溫度、及時換檔、保有余力、行駛平穩、安全滑行、合理節油。在拖帶掛車時,加強主、掛車之間連接機構的檢查,避免沖擊。

      第三十七條 車輛的日常維護是駕駛員必須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內容是: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車輛的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接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及時總結推廣駕駛操作和日常維護的經驗。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并將檢查評比結果作為考核駕駛員和衡量運輸單位技術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車輛檢測診斷與維修

      第一節 車輛的檢測診斷

      第三十九條 車輛檢測診斷技術,是檢查、鑒定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維修技術發展,實現視情修理的重要保證。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組織推廣檢測診斷技術。

      第四十條 檢測診斷設備應能滿足車輛在不解體情況下確定其工作能力和技術狀況,以及查明故障或隱患的部位和原因。檢測診斷的主要內容包括:汽車的安全性(制動、側滑、轉向、前照燈等)、可靠性(異響、磨損、變形、裂紋等)、動力性(車速、加速能力、底盤輸出功率;發動機功率、扭矩和供給系、點火系狀況等)、經濟性(燃油消耗)及噪聲和廢氣排放狀況等。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建立運輸業車輛檢測制度。根據車輛從事運輸的性質、使用條件和強度以及車輛老舊程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監控。

      第四十二條 建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是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認定。經認定后的檢測站可代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行使質量監控。

      第四十四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經認定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運輸和維修車輛進行檢測。

      第四十五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在車輛檢測后,應發給檢測結果證明,作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放或吊扣營運證依據之一和確定維修單位車輛維修質量的憑證。

      第四十六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職責是:

      (一)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診斷;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維修車輛進行質量檢測;

      (三)對車輛改裝、改造、報廢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以及節能、科研項目等進行檢測、鑒定;

      (四)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下,對汽車污染進行監督、監測;

      (五)接受公安、商檢、計量和保險等部門的委托,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測。

      第二節 車輛的維護

      第四十七條 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第四十八條 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第四十九條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的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一)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二)一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三)二級維護:由專業維護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第五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隨著運行條件的變化,新工藝、新技術的采用,維護項目和周期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維修廠(場)進行維護,建立維護合作關系,確保車輛按期維護。

      第五十三條 維修廠(場)必須認真進行維護作業,確保維護質量。車輛維護后,應將車輛維護的級別、項目等填入車輛技術檔案,并簽發合格證。

      第三節 車 輛 的 修 理

      第五十四條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第五十五條 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

      第五十六條 車輛修理按作業范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后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后,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二)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后,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三)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四)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修理。

      第五十七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根據其修理作業范圍,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和總成大修的送修標志:

      (一)汽車大修送修標志:客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貨車以發動機總成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他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

      (二)掛車大修送修標志:

      1.掛車車架(包括轉盤)和貨箱符合大修條件;

      2.定車牽引的半掛車和鉸接式大客車,按照汽車大修的標志與牽引車同時進廠大修;

      (三)總成大修送修標志:

      1.發動機總成:氣缸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0毫米或圓度已達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損量最大的一個氣缸為準);最大功率或氣缸壓力較標準降低25%以上;燃料和潤滑油消耗量顯著增加;

      2.車架總成:車架斷裂、銹蝕、彎曲、扭曲變形逾限,大部分鉚釘松動或鉚釘孔磨損,必須拆卸其他總成后才能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

      3.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變形、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損壞,需要徹底修復;

      4.后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逾限,減速器齒輪惡性磨損,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5.前橋總成:前軸裂紋、變形,主銷承孔磨損逾限,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6.客車車身總成:車廂骨架斷裂、銹蝕、變形嚴重,蒙皮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7.貨車車身總成:駕駛室銹蝕、變形嚴重、破裂,或貨廂縱、橫梁腐朽,底板、欄板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第五十九條 車輛和總成的送修規定:

      (一)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合同鑒訂后必須嚴格執行;

      (二)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

      (三)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換和短缺;

      (四)肇事車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短缺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合同時,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說明;

      (五)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并送承修單位。

      第六十條 修竣車輛和總成的出廠規定:

      (一)送修車輛和總成修竣檢驗合格后,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并將技術檔案、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二)車輛或總成修竣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件)狀況如何,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齊全。發動機應安裝限速裝置;

      (三)接車人員應根據合同規定,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現確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況時,承修單位應立即查明,及時處理;

      (四)送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規定,在保證期內因修理質量發生故障或提前損壞時,承修單位應優先安排,及時排除,免費修理。如發生糾紛,由維修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分析,進行仲裁。

      第六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車輛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證車輛正常大修。

      第六章 車輛改裝、改造、更新與報廢

      第一節 車輛的改裝和改造

      第六十二條 為適應運輸的需要,經過設計、計算、試驗,將原車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車輛稱為車輛技術改裝。

      第六十三條 為改善車輛性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經過設計、計算、試驗,改變原車輛的零部件或總成,稱為車輛技術改造。

      第六十四條 車輛改裝和改造必須事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對營業性運輸車輛提出改裝和改造的單位,應將改裝、改造方案及數量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運輸市場需要進行審批,其他運輸車輛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改裝、改造后的車輛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一般性技術改進,運輸單位可自行決定。

      第二節 車 輛 的 更 新

      第六十六條 以新車輛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進的車輛更換在用車輛,為車輛更新。車輛更新應以提高運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原則。

      第六十七條 運輸單位應編制車輛更新計劃,積極組織落實。個體運輸戶也應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及時更新。

      第六十八條 更新下來的運輸車輛,運輸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后的變價收入應用于車輛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車 輛 的 報 廢

      第六十九條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不經濟、不安全的應予報廢。

      第七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車輛需要報廢時,由其主管部門鑒定、審批,并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需要報廢而尚未批準的車輛應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總成。

      第七十二條 凡經批準或確定報廢的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吊銷營運證。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嚴禁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車輛。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獎懲制度,定期組織車輛技術管理評優活動,對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成績顯著,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造成車輛早期損壞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組織的車輛技術管理創優活動。

      第七十五條 凡作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貢獻大小,對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推行現代化車輛技術管理,使車輛技術狀況不斷改善,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發現車輛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裝、改造車輛的工藝和方法具有推廣價值,并有顯著成效的;

      (四)在車輛維修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具有推廣價值,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正確使用車輛,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成績顯著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輸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一)由于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車況顯著下降或重大機械事故的;

      (二)違反駕駛操作規程,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影響運輸生產的;

      (三)技術管理混亂,玩忽職守,職責不清或無人管理,對車輛損壞不作及時處理,造成車輛技術狀況嚴重下降的;

      (四)對車輛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做假的;

      (五)違反檢驗維修規程,降低標準,以致維修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是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的基本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運輸車輛以外的車輛技術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和修理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3月1日起實施【2】

      2023年1月22日,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從3月1日起實施。

      《規定》借鑒了發達國家商用車管理先進經驗,結合我國行業實際,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和頂層設計的高度,革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和方針,并在此基礎上創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相關制度措施,將為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企業、道路運輸行業帶來深遠影響。

      一、車輛技術管理的變化

      (一)車輛維護周期

      以前:由省級交通部門統一硬性規定。

      今后:由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國家有關汽車維護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

      (二)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檢測

      以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輛二級維護的執行情況進行備案。

      今后: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并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三)綜合性能檢驗周期和頻次

      以前: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必須每年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今后: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其他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二級維護今后該怎么辦

      本著“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方針,《規定》最大限度地減輕了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落實車輛技術狀況保持的責任。有部分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相關變化存在疑惑甚至誤解。對此,交通運輸部13號令修訂工作小組成員,杭州長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金柏正作出了解釋。

      (一)今后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車輛維護周期,是否意味著可以變相地逃避相關責任

      “這一想法是完全錯誤的?!苯鸢卣榻B,《規定》第四條明確指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他認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同時也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啊兑幎ā吩跍p輕企業負擔的同時,強化了運輸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苯鸢卣f。

      (二)企業相關自主權加大后,車輛周期維護具體要求還存在嗎應該以什么為依據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維護制度,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規定》第十六條指出: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確定。

      金柏正解釋說,車輛維護作業應遵循的技術規范,具體來說就是《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其中詳細規定了汽車和掛車維護分級、周期、作業內容、技術要求以及質量保證。

      他特別強調,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同樣應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要求來進行。

      (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不再強制要求接受相關檢測機構上線檢測了,是否表示不需要進行任何檢測檢驗

      “《規定》實行后,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不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是根據行業實際為企業減負所做的調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進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金柏正說。

      他指出,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應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并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受道路運輸經營者委托進行車輛二級維護作業并完成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出具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金柏正特別提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做好相應維護的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業界聲音

      杭州長運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金柏正

      《規定》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但與之相關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等技術標準的修訂,仍然處于報批程序中。為了正確、及時、全面、有效地宣貫、執行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迫切希望上述相關技術標準盡快出臺。

      蘇州汽運機務處 盧漢成

      2023年1號部令的發布,是政府簡政放權、激發活力的體現,由過去的過程監管改為結果監管,是對運輸企業的信任和鞭策。

      近幾年,我們企業已經在自主確定車輛二級維護里程間隔上進行了嚴謹的嘗試。效果證明,企業在保證運營安全的同時,明顯降低了維保成本。因此,《規定》的正式實施,對企業主體責任是強化而不是削弱,是促進行業轉型升級的福音。

      吉林省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吳東風

      影響車輛技術管理“收成”的關鍵是維護記錄和車輛技術檔案,因此,新部令《規定》的落地一定要強化。

      從長期來說,道路運輸貨運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會制約行業發展。新的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出臺是一個契機,希望通過這項工作引導個體經營者主動轉型,并妥善運用經濟規律促進企業整合,促進道路運輸業轉型升級。

      浙江省臺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楊華林(退休)

      《規定》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尊重科學,還原二級維護的周期確定,減輕了經營者負擔。

      這些變化體現了管理部門還政于企業的思路,強化管理部門監管與企業主體責任的區別,也體現了推進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精神。

      第14篇 s煤礦技術管理規定

      煤礦技術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2條 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煤礦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 局、礦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級行政領導及行政機構的責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礦長為首的行政管理體系和在局、礦長領導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

      第4條 局、礦總工程師應對局、礦長負責,主管局、礦技術工作。

      局、礦總工程師對重大生產技術問題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經局、礦長審定或上級機關批準后,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5條 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強化培訓。

      必須明確各業務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嚴格檢查考核。

      第6條 局、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制度。

      局、礦必須制定和組織實施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7條 礦務局設計工作應包括:

      礦區內中、小型礦井及附屬企業等工程設計;礦井開拓延深工程設計;

      礦井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分階段設計;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及結構工程設計;礦、廠的技術改造工程設計等。

      第8條 礦井的改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采區、工作面設計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精查地質報告基礎上,根據礦井實踐和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報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

      按審批程序審批后,提交設計部門。

      第9條 礦井設計應選擇適用的技術與裝備,堅持技術與經濟統一的原則,搞好采、掘、機、運、通、選綜合配套。

      1、有條件的礦井應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的新工藝、新裝備。

      設備選型應堅持高強度、大功率、技術先進、性能可靠、環節配套的原則。

      適合普采的礦井,應推廣高檔普采機械化采煤,采用先進的采、掘、支、運裝備。

      條件適合的,可采用水力采煤。

      2、煤巷、半煤巷掘進設計,應堅持掘進機械化與采煤機械化相配套的原則,積極采用掘進機作業線。

      3、礦井和采區運輸設計應采用連續化運輸方式。

      大、中型礦井的大巷運輸應優先采用膠帶運輸機或底卸式礦車。

      綜采輔助運輸應選用單軌吊、卡軌車、齒軌卡軌車或其它運輸設備。

      對采區、大巷運輸和礦井提升、地面儲、裝、運生產系統的設計,盡量實現自動化集中控制,配備先進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4、采區的大型固定設備應選用高效、節能、運行安全可靠、監測監控程度高的新裝備。

      5、小型礦井可采用適合本礦井開采條件的機械化設備。

      6、各類礦井都必須根據煤質、市場、環保和效益的要求,補建、擴建或改造選煤廠。

      第10條 礦井設計的審批程序與工程管理:

      1、礦井改擴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履行立項程序。

      利用國家貸款的礦井改擴建項目,由有設計資格單位做出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部門編制項目建議書,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落實項目資本金后,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進行初步設計。

      改擴建礦井設計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預可行性研究應有說明書(技術方案和有關條件的初步分析)和相關的圖紙。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說明書(含技術方案和經濟評估)和圖紙,初步設計應有說明書、圖紙、機電設計及器材清冊和概算四部分組成。

      施工設計要在施工前四個月送交施工單位。

      工程施工中,設計單位和監督檢查部門必須按設計內容、計劃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進行全過程檢查落實。

      單位工程完工后,煤管局(廳、公司)或委托礦務局應組織有關單位及時驗收。

      工程合格后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圖紙。

      改擴建工程竣工后,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委托省煤管局、礦務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提交驗收報告,驗收合格要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2、礦井開拓延深設計,由局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提出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

      工程開工前半年編制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預算,工程竣工后由局組織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煤管局(廳、公司)備案。

      3、礦井技術改造設計必須在生產能力核定和礦井發展規劃基礎上進行。

      利用國家貸款的技術改造項目均應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工藝(或系統)改變較大的項目,還應按規定報批初步設計。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設計內容相對應的設計資質。

      生產環節局部改造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礦批準,改造設計由局總工程師批準。

      4、采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局審批。

      采區地質報告提前一個月送交設計單位,采區設計提前三個月送交施工單位。

      新采區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驗收。

      5、回采工作面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

      綜采、水采、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災嚴重威脅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

      新工作面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驗收。

      第11條 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工程應建立工程技術檔案。

      內容包括:

      永久性水準點坐標位置,建筑物、構筑物測量定位記錄;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礦建、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寫實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質量評定及質量事故處理資料;設備管線調試、調壓、試運轉記錄;主體結構和重要部位的試件、試塊、焊接、材料試驗等檢查記錄;其他有關規定歸檔的技術文件等。

      第12條 洗煤廠(篩選廠)進行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必須做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再進行初步設計。

      設計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優化產品結構,提高洗選效率,保證洗選質量。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13條 采、掘工作面投產、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含安全措施)。

      重要工程,如大峒室開鑿、巷道維修、大型設備安裝、開口、貫通、過斷層等都必須有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礦務局應制定采、掘作業規程管理辦法。

      第14條 采、掘作業規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執行。

      礦總工程師必須對作業規程編制質量負責,組織有關業務部門進行會審。

      違反采、掘作業規程必須追究采、掘區(隊)長的責任。

      主管生產的副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定期檢查監督。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水害威脅、沖擊地壓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治災害的專門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每個采、掘工作面,都應根據本煤層和鄰近采區的地質和礦壓觀測等資料,確定采、掘工作面的頂板管理方法、支護方式,作為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的依據和內容。

      凡沒有礦壓觀測資料和支護設計的作業規程,不得審批。

      采、掘工作面都應實行正規循環作業,提高單產單進。

      采、掘作業規程的勞動組織和循環作業圖表,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流程和合理的勞動定額。

      作業圖表應隨條件的變化及時修改,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實行。

      第15條 所有工程,都必須有工程質量標準,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須實行每班檢查驗收。

      礦對區(隊)定期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礦務局對礦進行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1次。

      各項工程質量由礦每月評定一次,記錄備查。

      礦井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工程由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工程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和移交前單位工程的認證工作,未經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認證,不得組織移交驗收。

      第16條 井筒、巷道、峒室的斷面應不小于設計規定。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部頒規定。

      因巷道、峒室長期失修造成停產或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17條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車場都必須設有完善的通訊設施,做到調度指揮靈活及時。

      第18條 局、礦領導干部必須經常深入采、掘第一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必須執行干部下井登記制度。

      凡遇到問題需要干部下井處理而未下井處理,以致發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發現問題未提出處理意見或對重大隱患沒有制止而發生事故的,應追究責任,予以處理。

      第四章 回 采

      第19條 必須嚴格采煤方法的審批制度。

      礦井開采必須堅持采用正規采煤方法。

      需改用非正規采煤方法時,必須經礦務局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礦井新采用綜采放頂煤采煤方法時應進行技術論證,提出專門設計,經礦務局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報省煤管局(廳、公司)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20條 回采工作面在投產前,應嚴格執行有關驗收制度,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

      第21條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老頂來壓、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窯、工作面收尾等,必須事先擬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分管生產的副礦長應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區、隊長到現場指揮,直至處理完畢為止。

      第22條 回采工作面支護應力求實現液壓化。

      正規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屬摩擦支住。

      第23條 綜采工作面端頭支架應與綜采支架相配套。

      如未使用綜采端頭支架,應制定其它形式端頭支護管理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24條 礦井應制定回采工作面支護質量、頂板監測及礦壓預報制度,并認真執行。

      礦壓觀測資料的收集處理應及時反饋,指導生產,并定期進行頂板壓力預報。

      第25條 為保證工作面支護強度,應做到:

      泵站壓力符合規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規定,乳化液系統不得有漏液現象。

      泵站工必須攜帶濃度測試儀,每班檢查乳化液濃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班評估內容。

      液壓支柱初撐力必須保證達到規定要求。

      每班應有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班評估內容。

      底板松軟的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必須加裝柱鞋。

      放頂煤回采工作面應盡量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

      “三軟”煤層工作面必須有二次注液措施。

      綜采工作面支架應推廣使用初撐力保證閥,預留壓力表插口。

      嚴禁使用漏液、損壞、失效的液壓支架或支柱。

      第26條 機采工作面應建立設備運轉及檢修制度。

      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膠帶輸送機、泵站、電氣設備等管理責任到人,每天停產

      第27條 炮采工作面應推廣應用毫秒爆破新工藝與抗炮崩單體液壓支柱、雙速或大功率刮板輸送機采煤技術。

      第28條 回采工作面應達到“三直兩平兩暢通”的要求。

      遇底板松軟,過破碎帶等情況時,應增設特殊支護。

      綜采工作面安裝與拆卸路線應暢通,運輸道軌應采用重軌型。

      第五章 開拓掘進

      第29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平、采區開拓準備中、長期規劃和編制年度采、掘接替計劃,報上級審查批準。

      礦井的水平接替應由局長、局總工程師負責平衡落實,礦長、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

      采區及回采工作面接替應由礦長、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安排落實。

      局長、局總工程師和礦長、礦總工程師應分別按季和月召開采、掘平衡會議,解決落實有關問題。

      第30條 水平、采區和工作面必須實現正常接替。

      礦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須保證在上一水平產量遞減半年前,使按設計要求的第一個工作面具有竣工投產條件。

      接替新采區,必須保證在老區產量遞減三個月前,按設計要求的第一個工作面具有竣工投產條件。

      接替的工作面,必須在老工作面結束一個月前,具有竣工投產條件。

      高、突礦井和高承壓水礦井,必須考慮有足夠的瓦斯預抽時間和疏干放水、物探、隔離及底板加固的時間。

      第31條 局、礦總工程師應以提高采、掘、運機械化程度和工作面、采區、水平的合理集中生產、建設高產高效礦井為目標,把礦井生產環節改造、改革開拓部署、優化巷道布置作為重要技術基礎工作。

      第32條 開拓掘進應推廣機械化作業,推廣錨桿支護和“三小”等先進技術。

      掘進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33條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

      當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施工。

      在此之前,測量部門必須下達通知單,并報告主管礦長和總工程師。

      貫通工程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巷道貫通工作必須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安監、通風、地質測量、調度等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分班負責到現場指揮,直至貫通工作完畢。

      第34條 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在掘進過程中,必須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到現場指揮。

      掘進工作面在永久支護之前,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臨時支架或金屬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

      棚梁支護的上下山掘進和平巷掘進都必須裝設支架聯鎖防倒裝置,做到“支架十聯鎖”。

      煤巷錨桿支護應加強錨固力的檢查,錨固力不得低于設計值的要求,臨時支護應做到有效承載。

      第六章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

      第35條 重大地質測量工程,如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礦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網測量、航測地形圖、大型井巷貫通測量、巖層移動觀測、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應根據生產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計劃,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36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準確的地測資料。

      在礦井改擴建、開拓延深及技術改造工程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進行補充地質勘探,在設計前半年向設計部門提交經省煤管局批準的相應程度的地質報告。

      采區設計所需要的地質資料,應在兩年前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在設計前半年提交采區地質說明書。

      有關采掘工作面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時提供。

      第37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井巷施工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地質預報、水害預報和透老空預報書。

      巷道掘進突然遇到地質構造或突水等情況,地測人員應立即深入現場,根據觀測和調查資料及時編制有關圖件,提出分析處理意見,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

      巷道開口時地測人員要提前標定中腰線,掘進中要定期校核,及時延長。

      當巷道掘進即將透巷或進入危險區時,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向施工、通風和安監單位發出通知單,保證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38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提供工作面地質說明書,預測工作面范圍內的隱伏斷層、陷落柱、沖刷帶等構造,厚煤層分層工作面還要按規定探測煤層厚度。

      第39條 地質測量部門在設計、開拓、回采階段應對儲量管理、資源回收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

      發現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可能丟煤時應及時提出,并填寫“預防丟煤通知書”報送有關領導及部門。

      第40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應對水文地質與水害情況進行探查,并根據技術論證和評價,制定綜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41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由局長、礦長負責,由局、礦總工程師具體主管,應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水害隱患分析及排查制度。

      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提出防治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安監部門監督實施。

      防治水工程由礦編制工程設計,報局批準后列局、礦維簡工程計劃,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重大的項目必須按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42條 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查清水文地質情況后,提出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確認無透水危險時,方可掘進或回采。

      第43條 礦井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并在礦井、采區和工作面設計時一并提出報批。

      未經上級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采動和破壞。

      變更礦井邊界時,必須按上述規定重新留設邊界煤柱,并編制設計報煤管局(廳、公司)批準。

      當發現因開采破壞,煤柱尺寸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以防淹井危及鄰礦。

      第44條 局、礦地測部門應對礦區、井田內的小煤窯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小煤窯的采掘范圍,及時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

      對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小煤窯,應及時向礦、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協同地方管理部門令其停止生產。

      第45條 局、礦必須完善井下的防水閘門和水閘墻等防水設施。

      防水閘門應有專人管理,建立健全檢查和維修制度,每年由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46條 受煤與瓦斯突出威脅的礦區、礦地測部門,必須與防突機構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

      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火成巖侵入、突出點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地應力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有條件的局、礦地測部門應對有突出威脅的礦井或作業區域進行地質動力區劃與地應力測試,并繪制出礦井或區域的地應力等值線圖,為通風和防突機構確定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威脅區提供依據。

      采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30米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隊)提交采掘工作面鄰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告礦總工程師。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七章 機電管理

      第47條 機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檔案,每年由局、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查驗收。

      第48條 礦應建立健全設備、電氣、防爆、小型電器、電纜、配件、油脂專業化管理,管好領取、發放、檢查監督和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49條 機電設備、纜線要實行圖牌板或微機屏幕顯示管理。

      設備應實行動態管理,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井下所有移動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

      新工作面安裝的設備和采后收回的設備都必須進行現場交接驗收,辦理手續。

      設備和配件實行更換制度。

      嚴禁將主要設備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應經礦務局主管局長批準。

      主要設備的使用等情況及其技術測定、試驗應按有關規定提出設備狀況及動態分析報告。

      第50條 所有機電設備的使用和操作實行專職制。

      設備維護實行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現場交接班制等制度。

      主要設備實行包機修制,設專職司機和維護工;小型移動設備必須明確兼職司機或兼職操作人員。

      已實行集中操作或遠距離控制的設備,必需有專職的維護工。

      采、掘、運等移動設備的安裝,必須按設計和安裝計劃作業。

      安裝地點的礦建工程應符合設計要求。

      安裝完畢后,應由機電、生產等有關人員檢查驗收、試運轉,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51條 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井下電氣設備嚴禁失爆。

      第52條 大型固定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技術測定,保持設備性能完好。

      主要提升設備及鍋爐等必須按規定接受檢驗,領取合格證后方可運行。

      第53條 堅持日常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相結合的設備檢修制度,推行設備的狀態監測、故障診斷,適時檢修。

      煤礦主要生產設備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許可證制度。

      重點設備的大修及質量驗收,由主管機電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局、礦都應編制設備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計劃,落實資金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54條 企業必須制定設備更新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遵守國家頒布的設備更新目錄和規定的更新時間,列入年度計劃。

      企業必須提足用好設備折舊,保證老、舊、雜設備的及時更新和技術改造,確保發展生產所需設備投入,保持生產后勁。

      第55條 主管機電的局、礦長組織機電、計劃、財務等部門每年要編制大修理計劃,費用列入成本。

      局、礦機電部門組織實施,每季進行一次檢查驗收。

      第56條 局、礦每年必須制定實行分時段用電、提高力率和負荷率、降低線損、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降低單耗的措施,節約電費支出。

      第57條 礦務局應建立設備租賃站。

      搞好綜采和綜掘全面租賃,逐步推行二級租賃和社會租賃,健全租賃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八章 礦井運輸

      第58條 局、礦都必須制定電機車、各類人車的運行制度,制定軌道、礦車、小絞車、小機車的管理辦法。

      運輸設備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所有運輸設備必須做到維修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范、管理有辦法。

      第59條 交岔道口應設防止側面沖撞的裝置,彎道設聲光預警裝置。

      礦井運送人員時,人車場設自動停電裝置。

      采區架線有自動停送電裝置。

      有單獨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絞車道不準行人;沒有單獨行人斜井或上下山時,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制度。

      上下山運輸必須有防跑車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行人監測裝置、雙道巷下部防錯道信號裝置、人車沿線隨時發送緊急信號等齊全的安全設施。

      上下山和每個交叉路口必須安設聲光報警器。

      斜巷各車場必須裝設使用靈活、有效、可靠的阻車器。

      在變坡地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必須設置常閉式擋車裝置,該裝置應與阻車器聯動。

      井下1.2米以上的運輸絞車,必須安裝緊急制動閘、工作閘、聲光信號和內、外過卷安全保護裝置等。

      提人的絞車必須有速度保護裝置,負力下放必須使用動力制動等。

      小絞車必須安裝牢固、可靠,使用期半年以上的要打永久基礎。

      第60條 架線電機車應積極推廣逆變電源和斬波調速。

      電機車、警鈴、閘、燈、連接器和撒砂裝置有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

      必須完善信號及通訊裝置,三臺以上機車設調度并裝設機車通訊,行車必須使用紅尾燈,推廣使用追尾報警信號。

      大中型礦井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區間加裝閉塞信號。

      第61條 井下運輸巷道應設置醒目的警標、巷標、路標等各種標志牌。

      運輸線路主要交叉點應設預警燈。

      第62條 膠帶和刮板輸送機的管理實行司機責任制。

      井下膠帶輸送機應設置各類安全保護(打滑、堆煤、跑偏、超溫、煙霧)和信號裝置,確保靈敏可靠。

      井下必須使用不延燃膠帶,并具有安全標志準用證、國家檢驗合格證、出廠檢驗合格證。

      膠帶輸送機運行的巷道必須保證設備安裝運行、檢修必要的斷面,巷道內應有完善消防設施。

      第63條 礦井運輸應做到技術資料齊全、完整。

      應有礦井運輸系統圖、電機車運行圖表和行車記錄。

      主要運輸設備的各種圖牌板和技術履歷薄、維修和大修技術記錄檔案、配件圖冊、各項運輸設備安全裝置和關鍵部位的檢查試驗記錄、電機車制動試驗和斜井人車空載重載脫鉤試驗記錄和報告等。

      第九章 礦井通風和安全

      第64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系統。

      必須確保礦井通風系統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穩定、合理、可靠,風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嚴禁礦井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65條 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安全措施計劃,由局、礦長落實。

      列入計劃的資金、設備、材料、施工力量,由局、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

      實行定項目、定時間、定負責人,保證按期按質按量完成。

      第66條 應加強掘進通風管理。

      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保證正常通風和按規定檢查瓦斯;長期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停風后24小時之內封閉。

      恢復停風區必須預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安監、通風部門現場監督執行。

      第67條 高、突礦井的每個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獨自的局扇通風。

      高、突礦井局扇通風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有條件的應裝備“雙風機、雙電源”,以實現“自動換機、自動分風”的功能。

      低瓦斯礦井局扇必須實行采、掘分開供電和風電閉鎖保護。

      第68條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須完好,電氣部分必須防爆。

      必須使用阻燃風筒。

      局扇及風筒應嚴格按規定標準安裝吊掛。

      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正常運轉。

      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局扇。

      第69條 高、突礦井的采掘進工作面和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面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70條 高、突礦井要裝備齊全瓦斯自動監測系統。

      礦井監測探頭的裝備率應達到100%,探頭使用率應達到70%。

      裝備瓦斯斷電儀的礦井,使用率應達到60%。

      不論是高、突礦井還是低瓦斯礦井,所有掘進工作面及其區隊長、班組長、放炮員、電鉗工都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第71條 所有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突規劃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經局、礦總工程師批準,納入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實施。

      沒有措施或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應追究責任。

      應指定專人負責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進行防突的預測預報工作。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制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貫徹執行。

      突出區的工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掌握突出預兆和應急措施,并熟悉避災路線。

      第72條 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當一個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5立方米、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

      已建立抽放系統的礦井,應把抽放量列入生產計劃。

      應加強開拓準備,保持掘、采、抽平衡,確保預抽時間和效果。

      新建抽放系統的礦井,必須事先調查測定,編制可行性報告,經批準后進行設計。

      第73條 礦井必須配齊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放炮員。

      在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工作的專職放炮員,其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放炮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炮眼必須填滿水炮泥。

      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乳膠或水膠炸藥,使用毫秒雷時,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超過130毫秒。

      第74條 礦井應具備足夠的通風能力,并隨生產的發展,不斷改善礦井通風系統。

      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

      對于高阻礦井(大于2960帕),均應制定降阻措施,列入生產計劃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決。

      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嚴禁不合規程的串聯、擴散及采空區通風。

      第75條 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閉鎖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

      第76條 礦井應建立灑水滅塵系統,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綜合降塵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的粉塵濃度,所有礦井應裝備隔爆設施。

      第77條 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78條 有自然發火的礦井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的綜合措施。

      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及時封閉,沿空送巷時必須采取防止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第79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外因火災的防治措施。

      礦井地面必須設置不少于200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系統。

      進風井口應有防火鐵門或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對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應有嚴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章 煤質和選煤管理

      第80條 局、礦、洗煤廠(篩選廠)長對煤炭產品質量全面負責。

      分管局、礦、廠長負直接領導責任。

      凡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按部門和環節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崗位的質量責任。

      第81條 局、礦、洗煤廠(篩選廠)必須積極貫徹gb/t190

      第82條 礦務局應成立煤質監督檢驗站,對所屬礦、洗煤廠(篩選廠)的商品煤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制定抽查獎懲辦法,有效地控制煤炭質量。

      第83條 生產礦井必須有配套的篩選系統,杜絕未加工的毛煤外銷。

      加工過程中必須保證商品煤質量指標符合合同要求,杜絕重大質量事故。

      第84條 采煤設計、開采過程和運輸系統等重要環節均須制定保證煤炭產品質量的措施。

      不同質量煤層的合理配采中應保證毛煤質量的相對穩定。

      必須加強毛煤質量的檢查和考核,嚴格與煤炭質量掛鉤,保證各項質量措施的落實。

      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

      炮采工作面對厚度超過300毫米的夾石層,應創造條件實行分采、分裝、分運,并堅持放炮后先揀矸后出煤。

      露天礦開采前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土等雜物混入煤中;電鏟裝車大于300毫米的大塊矸石不準裝入煤車。

      第85條 應加強原煤質量管理,嚴格矸石、雜物的揀選,有條件的地方應采用機械或重介選矸。

      人工揀選效率應在80%以上,機械選矸應在90%以上,重介選矸應在95%以上。

      第86條 購置選煤(篩選)設備必須保證先進性、通風性和標準化。

      使用設備應保持狀態完好,不得跑、冒、滴、漏,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轉。

      全廠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85%以上。

      必須建立設備臺賬,做到賬、物、卡一致。

      設備檢修竣工后應做空載、帶水、帶煤運轉和效能測定,按檢修質量標準驗收和記錄。

      第87條 入選原煤的煤質特征和可選性資料必須齊全,入廠原煤和出廠產品必須嚴格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進行計質、計量。

      反映各主要設備和工藝的生產指標,在生產過程中應進行快速檢查,指導操作。

      選煤廠用水、電、介質和外排水濃度應嚴格計量和檢測。

      第88條 各煤炭企業采樣、制樣、化驗儀器必須配備齊全,儀器測試性能和測試手段應準確可靠。

      應建立采樣、制樣、化驗工作人員工作質量考核制度,加強工作質量考核,提高人員素質。

      煤礦技術管理規定【2】

      根據《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干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

      為加強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促進技術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設計圖紙的審批權限

      1.由礦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的圖紙:

      ⑴ 礦井開拓布置設計;

      ⑵ 采區方案設計;

      ⑶ 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設計;

      ⑷ 通過復雜地質構造區的方案設計;

      ⑸ 礦井通風網路配風計算及設計;

      ⑹ 礦井提升、運輸、排水系統的總體設計;

      ⑺ 地面工業廣場總體布置設計;

      ⑻ 對外各種圖紙和咨詢設計;

      ⑼ 改變主扇風機葉片角度、調整礦井或一翼通風系統設計;

      ⑽ 礦井10kv、6kv等級的供電系統圖;

      ⑾ 地測大型貫通設計圖;

      ⑿ 礦井采區防治水方案設計;

      ⒀ 礦井防塵系統和綜合防塵設計圖;

      ⒁ 開拓巷道施工、采區施工設計圖;

      ⑾ 其他應由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圖紙。

      2.由機電副礦長簽字批準的圖紙:

      ⑴ 礦井10kv、6kv系統繼電保護原理接線圖,井下采區供電系統圖;

      ⑵ 主絞車、扇風機、10kv/6kv的主變壓器、主排水泵零件更改圖;

      ⑶ 構成固定資產的自制設備設計制造圖;

      ⑷ 因更改結構或零部件而改變固定資產設備的技術性能的零部件更改圖;

      ⑸ 礦井“三專兩閉鎖”供電系統圖;

      ⑹ 井下主要機電硐室、采區風橋設計圖;

      ⑺ 主要運輸巷交岔口碹岔設計圖;

      ⑿ 機風巷施工設計圖;

      ⒀ 井下石門、引風巷施工設計圖;

      ⒁ 除開切眼外的中型貫通工程設計圖。

      3.由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的圖紙:

      負責公司內部土建工程新、改、擴建設計圖紙的審批。

      4.公司主任工程師簽字批準的設計圖:

      ⑴ 開切眼貫通工程的測繪及開切眼施工設計;

      ⑵ 采區硐室和為主體工程服務的臨時施工小巷、車場、硐室施工設計;

      ⑶ 6kv以下的供電系統圖以及保護原理圖;

      ⑷ 不改變固定資產設備技術性能的零部件更改圖;

      ⑸ 不構成固定資產(不包括壓力容器)的自制設備的制造設計圖;

      ⑹ 不改變保護整定值的采區供電更改設計圖;

      ⑺ 6kv以下供電系統圖、供水系統更改圖、軌道運輸系統圖等每年填繪一次。

      5.各車間技術負責人簽字、單位負責人批準的設計圖紙:

      ⑴ 地面0.4kv等級的供電系統及保護原理圖;

      ⑵ 不改變固定資產設備技術性能的零部件更改圖;

      ⑶ 不構成固定資產(不含壓力容器)的自制設備的制造設計圖;

      ⑷ 供電系統圖每年填繪一次;

      ⑸ 其他應簽字審批的設計圖紙。

      第二條 技安措施審批權限

      1.由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的措施:

      ⑴ 對礦井災害采取的技術安全措施以及方案設計;

      ⑵ 礦井單臺主扇風機(備用風機損壞)運行的技安措施;

      ⑶ ch4和co2濃度達到3%以上的盲巷排放的技安措施;

      ⑷ 礦井一翼回風或總回風ch4超限處理的技術安全

      措施;

      ⑸ 其他重大技術安全問題的處理措施;

      ⑹ 改變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藝的技安措施;

      ⑺ 負責審批6萬噸以下的煤炭儲量報損;

      ⑻ 審批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

      ⑼ 審批技術改造、改變生產工藝的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⑽ 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⑾ 其他應由總工程師審批的措施。

      2.由副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批準的技安措施:

      ⑴ 巷道貫通掘進的技安措施;

      ⑵ 主要井巷報廢及回收的技安措施;

      ⑶ 停產檢修3天以上的總體布置和技安措施;

      ⑷ 井筒修護和運輸、回風巷服務期在2年以上的巷道修護技安措施;

      ⑸ 井下、地面機電運輸設備的安裝和中修的技安措施;

      ⑹ 運輸、提升和信號調度的安全規定;

      ⑺ 壓力容器中修的技安措施;

      ⑻ 審批主要機電設備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技安措施;

      ⑼ 審批除機風巷貫通以外的測量設計;

      ⑽ 審批購買設備的選型;

      ⑾ 井下開啟密閉和柵欄的技安措施;

      ⑿ 井下進風巷使用電焊、氧割作業的技安措施;

      ⒀ 審批報廢雷銷毀以及危險化學品處理的安全措施;

      ⒁ 批準除報總工程師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圖紙、技術

      安全規程和安全措施。

      3.由技術負責人批準的措施:

      ⑴ 審批土建(含機電安裝)工程的安全措施;

      ⑵ 審批土建維修的安全措施;

      ⑶ 其他應由技術科審批的措施。

      4.公司主任工程師以及其他車間技術負責人簽字、行政負責人批準的措施:

      ⑴ 采煤工作面開切眼、井下臨時小巷、車場和硐室的施工技安措施;

      ⑵ 采區巷道服務期限在2年以下的修護技安措施;

      ⑶ 采煤工作面底板變軟、頂板出水、過斷層的技安措施;

      ⑷ 設備小修和日常保養的技安措施;

      ⑸ 中型設備的搬遷和安裝的技安措施;

      ⑹ 井下非主要井巷報廢工程回收的技安措施;

      ⑺ 3天以下停、開班技安措施;

      ⑻ 采面初次放頂、最后收尾、采區過斷層、破碎帶的技安措施;

      ⑼ 采面跨鉆孔開采的技安措施;

      ⑽ 高空作業、大型物件吊運的技安措施;

      ⑾ 井下單項工程:硐室、風橋、碹岔、石門施工的技安措施;

      ⑿ 施工煤倉和通風眼的技安措施;

      ⒀ ch4和co2濃度在3%以下的盲巷排放的技安措施;

      ⒁ 地面380kv以上的輸電線路架設的技安措施;

      ⒂ 其他應簽字審批的措施。

      第三條 相關規定

      1.各類規程措施的報批必須按該規定簽字齊全且有總工程師或技術科最后批復方才有效。

      2.規程和措施的會審,審查意見必須明確“是否同意”,簽字除編制者可以打印外,其余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字。

      3.各類圖紙、圖幅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且執行標題欄簽字和相關專業會簽欄簽字。

      制圖、審核、描圖和校對不得同一人簽字。

      4.各種批準的規程和措施必須有安監部門參與審查。

      5.上報審批的圖紙、措施和方案,必須要有行政負責人和行政分管負責人的簽字。

      6.圖紙和措施,最終由技術負責人批復方才有效。

      7.各種審查批準的各類圖紙、規程、措施必須報技術部和安監部備案,且實行簽收制。

      8.各類圖紙簽字者必須認真履行職責。

      圖紙、規程、措施的最終批準者要嚴格把關。

      設計者:按有關技術政策和規定進行設計,并結合實際出具設計依據和計算資料。

      審核者:對設計的圖紙作全面審核,確認無誤后方能簽字。

      如有問題應與設計者磋商,意見不能統一時,向技術負責人明確提出,由技術負責人協調。

      技術負責人:認為設計在本單位有應用價值、在技術上合理、計算和作圖無誤,方能簽字。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認為設計符合技術政策和安全規定,符合集團公司短期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并且合理、安全、經濟,方能簽字。

      描圖后,必須經校對者認真校對后,才能曬制藍圖。

      簽字齊全、批準了的圖紙才能施工。

      若在施工中,由于種種原因需修改設計時,應由最終批準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更改,其他人員無權修改。

      第四條 其他事項

      1.各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必須明確本單位有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并報公司總工程師同意。

      2.未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的圖紙不得送出礦外。

      3.測風旬報和瓦斯日報必須送總

      工程師和總經理簽字后,交通風科備案。

      4.總工程師外出,需及時批復的技安措施,經總工程師授權副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批準執行。

      5.重大設計方案及圖紙必須提前2個月,一般設計及圖紙提前1個月,規程及改變生產工藝的技安措施提前1個月,一般技安措施提前7天報集團公司審批,因生產安全工作需要礦井現場條件變化制定的技安措施應及時上報、及時審批。

      6.經審批后的設計資料、規程、技安措施原件必須及時交公司技術部保存,由技術部根據《檔案管理規定》每年初清理歸檔,不必歸檔的資料妥善管理,防止技術資料遺失泄密。

      7.其他未盡事宜由總工程師安排,有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嚴格按要求辦理。

      第15篇 汽車維修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設備、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文件,整理后歸并文件檔案。

      2、本廠設置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車間、辦公室基建檔案、技術標準、規程、工藝文件、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設備檔案和科研產品開發檔案。

      3、本廠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技術部應在一周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并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后,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復印。技術檔案閱后要及時歸還并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鑒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技術管理規定辦法(15篇范文)

      技術管理規定范文已經為大家整理好了,大家可以參考以下規章制度,了解技術管理規定!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建設,建設高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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