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
工貿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宗旨,堅持育人為本,優化教學資源配置,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學分制管理的意見》,立足學校辦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制是用學分計算學生學習量,并作為衡量學業完成情況的一種較為靈活的教學管理制度。實施學分制,旨在加強素質教育,促進學生自主構建知識體系,優化學生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結構;推動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培養發展型、復合型、創新創業型人才,調動師生教與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辦學效益。
第二章 課程設置
第三條 課程的類別包括通識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主干課程和創新創業等特色課程,課程設置和學分要求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具體規定。
第四條 課程的性質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必修課程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選修課程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生可選擇性修讀的課程。
第五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學分分布:通識課程約為 25%,專業基礎課約為42%,專業主干課約為25%,特色課程(含創新創業、素質拓展及專業特色課程)約為 8%。
第三章 學分設置
第六條 課程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該門課程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期學時數為主要依據。A類、B類課程16~18學時1學分,C 類課程24~30學時1學分。
第七條 專業教學計劃學分設置:兩年制專業80~83學分,三年制專業120~123學分,畢業學期13學分;公共選修學分設置:一般為2~6學分。
第四章 課程考試與成績
第八條 學生所修課程均須經過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績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及各課程教學目標制定。成績記載采取百分制(60 分為及格),考核成績由過程考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
第九條 采用績點制綜合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百分制成績分數與對應績點的轉化:對應績點=(百分制成績分數-50)÷10。
(二)學分績點的計算:
某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等于該門課程的績點數乘以該門課程的學分數。所修課程的總學分績點等于所修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平均學分績點(GPA)=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計算學生在校所修課程的總平均學分績點時,取小數點后兩位數。緩考考試及格者,按正常考試成績計算績點。
第十條 學生憑學分的修讀情況進行升級、留級和跳級,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學生獲得本年級本學年規定應修學分65%以上的,將于本學年結束后自動升級到下一年級,否則按留級處理;
(二)學生獲得本年級本學年規定應修的全部學分,同時獲得下一年級本學年規定應修學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級到下下年級;學生憑《學分互換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到所在二級教學院系提出跳級申請,審核同意后到教務處審定,確認后由教務處執行學籍異動備案操作;跳級僅在學生一年級
第二學期申請,第三學期執行。
第五章 輔修專業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輔修專業,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此學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專業學分(含專業選修學分)的互換認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輔修同大類專業,該專業專業課25%以上的學分不可進行互換認定;輔修不同大類專業,該專業專業課 45%以上的學分不可進行互換認定。
第六 學分互換認定分類
第十三條 根據學習形式,學分互換認定分為學歷類學分互換認定和成果類學分互換認定。
第十四條 學歷類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國家承認的學歷教育的學習成果;成果類包含科學研究、創新創業及專業競賽等獲得的學習成果。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轉換為我院相應專業課程學分:
(一)根據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標準開設的課程(包括校內轉專業修讀的課程),達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學力教育或對外交流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包括實習、實踐活動),達到考核要求;
(三)各類英語等級考證課程、計算機等級考證課程、職業技能(資格)考證課程,達到考核要求;
(四)國家予以承認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辦學資格的學校
(或機構)開設的課程(含遠程教育),達到考核要求;
(五)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技能競賽及科學研究等獲得的成果,經相關組織機構確認的。
第七章 學分互換認定原則
第十六條 學生所修課程,符合我院專業教學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培養的要求,能在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進行學分互換認定,認定學分不得超過同類課程屬性學分的 50%。
第十七條 學歷類學分互換認定的課程名稱須完全一致,其內容相似度應與我院相關課程達 75%以上,且不同課程性質之間不能進行學分互換,兩門課程學分對等進行互認,以學院的課程學分為上限。
第十八條 學歷類學分互換認定,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專業選修課必須為同一專業大類開設的課程方可進行學分互換認定。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大學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課程的學分,其證書必須屬于國家權威機構頒發。
第二十條 成果類學分互換認定,同一課程屬性的學分互換認定最多不超過三門課程。
第二十一條 科學研究(項目、論文、獲獎)分為文化類、科技類和專業類,分別對應公共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的學分認定,根據學院、省(國家)級別分別認定為1~2門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二條 專業競賽分為知識類、科技類和專業類,分別對應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的學分認定,根據學院、省(國家)級別分別認定為1~2門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三條 創新創業分為商業類、科技類和創新類,分別對應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的學分認定,根據學院、省(國家)級別分別認定為1~2門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分不能重復認定,課程及學分認定后原則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學分互換認定流程
第二十五條 各辦學機構課程學分互換認定:學生出具學習成績單,到教學系(部)進行申請,填寫《學分互換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審,再到教學系(部)審核,最后經教務處復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成果互換學分認定:學生出具成果(復印成果認定材料),到教學系(部)進行申請,填寫《學分互換認定申請表》(見附件),教研室確認,經教學系(部)審核,教務處復核認定。
第九章 畢業學分
第二十七條 畢業學分具體由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且取得同大類專業教學計劃學分50%以上的,認定為拔尖型人才;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且獲得非同大類專業教學計劃學分50%以上的,認定為復合型人才;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滿足相關條件的,由創新學院認定為創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可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標準學制為三年的專業,學習年限為6年(含休學);標準學制為兩年的專業,學習年限為5年(含休學)。
第三十條 學分互換認定原則上只對學院在籍在校學生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