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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文件管理規定辦法(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7-29 07:00:05 查看人數:13

      技術文件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技術文件管理規定辦法

      技術文件管理規定【1】

      1.技術文件分為“受控”個“非受控”文件兩大類。

      “受控”文件指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

      2.文件的更改須填寫《文件更改申請單》由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更改并標識,文件更改幅度較大時,予以換版。

      換版文件下發后,必須將原文件由行政部收回,以保證使用有效版本。

      3.文件領用者,因文件丟失或者損壞需要領用新文件時,到行政部填寫《文件處理單》,經常務副總審核、批準后方可領用。

      4.文件管理者、文件持有者要派專人管理文件,并保持文字清晰,外來借閱者需填寫《文件借閱登記表》,經常務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

      5.作廢文件銷毀時,由該部門填寫《文件處理單》,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統一銷毀。

      需要留用的加蓋“作廢留用章”后方可保留。

      6.質量記錄的格式和內容由使用部門設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統一編號控制。

      質量記錄表需要更改時,仍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7.質量記錄填寫:要求個部門質量記錄填寫人員在填寫時要及時、完整、自己清楚、數據準確、使用中性筆或者圓珠筆筆填寫。

      質量記錄原則上不準更改,如有失誤或者計算錯誤時,在改動處劃改并簽名。

      8.質量記錄的借閱:外來人員借閱質量記錄經常務副總批準后辦理借閱手續借閱,公司人員經行政部部長批準后,辦理借閱手續。

      9.質量記錄的管理和保存:質量記錄由本部門制定專人負責保管,注意防潮、防腐、防盜、防火、防蛀、保存期按《質量記錄清單》的要求實施。

      10.各類質量記錄由各部門指定專人手機、整理分類并裝訂,行政部負責歸檔并規定期限保存。

      11.質量記錄銷毀:對于超過保存期的質量記錄,由行政部和使用部門負責簽字,包常務副總審核批準后,進行銷毀并填寫《質量記錄銷毀清單》,需要保留的記錄加蓋“作廢保留”章后由行政部統一保存。

      12.行政部對質量記錄的填寫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并留有記錄,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

      技術文件管理制度【2】

      技術文件是指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各種技術標準、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一、技術文件是公司進行生產和各項管理工作共同的技術依據,必須加強管理,切實做好各種技術文件的登記、保管、復制、收發、注銷、歸檔和保密工作。

      保證技術文件的完整,準確清晰、統一等。

      二、技術文件的制訂,按各有關管理細則及有關技術標準及資料執行。

      并嚴格執行逐級會審,會簽制度。

      三、技術文件的修改必須按級、按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分管范圍執行。

      四、技術文件修改前,負責修改部門要提出修改理由及具體內容,交有關領導審批。

      五、修改后的技術文件必須重新履行會審、會簽及批準手續,填發更改通知書。

      六、公司的技術文件均由技術資料室管理,技術部門負責領導。

      七、各有關單位應有兼職的技術資料管理員,負責此項工作。

      八、技術文件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復制,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制時,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一定的手續后方可復印。

      九、公司的技術文件均由技術資料室管理,技術部門負責領導。

      十、各有關單位應有兼職的技術資料管理員,負責此項工作。

      十一、技術文件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復制,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制時,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手續后方可復印。

      第2篇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廣東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粵建建字[2002]143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市政、公用局)、城建檔案館:

      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文件規定,結合我廳今年印發的《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資料統一用表》一并貫徹執行,原省建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資料統一用表〉的通知》(粵建發[1995]10號)同時廢止。凡在2003年1月1日起開工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并按照《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資料統一用表》的有關要求,實施市政工程竣工備案制度。

      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2年9月5日)

      建城[2002]22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與有關部門:

      現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建城[1994]469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的規范化管理,使其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超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圍內道路、橋架、廣場、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處置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凡參加上述工程的有關單位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減內容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

      第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而填寫、收集、整理的文字記錄、圖紙、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須歸檔保存的文件。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應按本規定的統一表格、表式(見附件)填寫;未規定統一表格、表式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作出規定。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保存,其他參建單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關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報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七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匯集、整理各分包單位編制的有關施工技術文件。

      第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需表格應按本規定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記錄準確、完整真實。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中,應由各崗位責任人簽認的,必須由本人簽字(不得蓋圖章或由他人代簽)。工程竣工,文件組卷成冊后必須由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對施工技術文件的編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技術文件中按有關規定簽署意見。實行監理的工程應有監理單位按規定對認證項目的認證記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施工技術文件進行預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施工技術文件七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七個工作日內不得出驗收意見,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

      不得任意涂改、偽造、隨意抽撤損毀或丟失文件,對于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實情況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章

      內容與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之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大中型的工程應根據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制分部位、分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

      (二)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批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并須填寫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合同另有規定的,按合同要求辦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時,應有變更審批手續。

      (三)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工程規模、工程特點、工期要求、參建單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圖。

      3、施工部署和管理體系:施工階段、區劃安排;進度計劃及工、料、機、運計劃表和組織機構設置。組織機構中應明確項目經理、技術責任人、施工管理負責人及其它各部門主要責任人等。

      4、質量目標設計:質量總目標、分項質量目標,實現質量目標的主要措施、辦法及工序、部位、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

      5、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環保措施。

      9、節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溝槽基坑支護、降水、施工便橋便線、構筑物頂推進、沉井、軟基處理、預應力筋張拉工藝、大型構件吊運、混凝土澆注、設備安裝、管道吹洗等專項設計。

      第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技術交底。

      (一)工程開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會審并按單位工程填寫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記錄。設計單位應按施工程序或需要進行設計交底。設計交底應包括設計依據、設計要點、補充說明、注意事項等,并做交底紀要。

      (二)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進行技術交底。各種交底的文字記錄,應有交底雙方簽認手續。

      第十五條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試)驗報告及復試報告。

      (一)一般規定

      1、必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和出廠檢(試)驗報告,并歸入施工技術文件。

      2、合格證書、檢(試)驗報告為復印件的必須加蓋供貨單位印章方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稱、規格、數量、進場日期、經辦人簽名及原件存放地點。

      3、凡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有法定單位鑒定證明和生產許可證。產品要有質量標準、使用說明和工藝要求。使用前應按其質量標準進行檢(試)驗。

      4、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在使用前必須按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試驗機構進行復試,復試結果合格方可使用。

      5、對按國家規定只提供技術參數的測試報告,應由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對技術參數進行判別并簽字認可。

      6、進場材料凡復試不合格的,應按原標準規定的要求再次進行復試,再次復試的結果合格方可認為該批材料合格,兩次報告必須同時歸入施工技術文件。

      7、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其記錄、匯總表納入施工技術文件。

      8、總含堿量有要求的地區,應對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劑、摻合料等的含堿量進行檢測,并按規定要求將報告納入施工技術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產廠家的檢(試)驗報告應包括后補的28天強度報告。

      2、水泥使用前復試的主要項目為:膠砂強度、凝結時間、安定性、細度等。試驗報告應有明確結論。

      (三)鋼材(鋼筋、鋼板、型鋼)

      1、鋼材使用前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樣做力學性能試驗;當發現鋼筋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學性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時,應對該批鋼材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它專項檢驗;如需焊接時,還應做可焊接性試驗,并分別提供相應的試驗報告。

      2、預應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強鋼絲、鋼絞線等張拉鋼材,除按上述要求檢驗外,不定期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外觀檢查。

      3、鋼材檢(試)驗報告的項目應填寫齊全,要有試驗結論。

      (四)瀝青

      瀝青使用前復試的主要項目為:延度、針入度、軟化點、老化、粘附性等(視不同的道路等級而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應具有經消防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應有焊接材料與母材的可焊性試驗報告。

      (七)砌塊(磚、料石、預制塊等)

      用于承重結構時,使用前復試項目為:抗壓、抗折強度。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應按規定批量取樣進行試驗。試驗項目一般有:篩分析、表觀密度、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含泥量、泥塊含量、針狀和片狀顆粒的總含量等。結構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還應按要求加做壓碎指標值等相應項目試驗。

      (九)混凝土外加劑、摻合料

      各種類型的混凝土外加劑、摻合料使用前,應按相關規定中的要求進行現場復試并出具試驗報告和摻量配合比試配單。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縫、密封、粘接材料,瀝青馬蹄脂、環氧樹脂等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抽樣試驗,并出具試驗報告。

      (十一)防腐、保溫材料

      其出廠質量合格證書應標明該產品質量指標、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就按批次取樣,檢測石灰的氧化鈣和氧化鎂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燈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產單位按規定,提供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書。

      2、連續供料時,生產單位出具合格證書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7天。

      (十四)瀝青混合料

      瀝青混合料生產單位應按同類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單位提供一份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連續生產,每2000噸提供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強度等級提供出廠質量合格證書。

      2、總含堿量有要求的地區,應提供混凝土堿含量報告。

      (十六)管材、管件、設備、配件

      1、廠(場)、站工程成套設備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設備安裝使用說明等。工程竣工后整理歸檔。

      2、廠(場)、站工程的其它專業設備及電氣安裝的材料、設備、產品按現行國家或待業相關規范、規程、標準要求進行進場檢查、驗收,并留有相應文字記錄。

      3、進口設備必須配有相關內容的中文資料。

      4、上述1、2兩項供應廠家應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

      5、混凝土管、金屬管生產廠家應提供有關的強度、嚴密性、無損探傷的檢測報告。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十七)預應力混凝土張拉材料

      1、應有預應力錨具、連接器、夾片、金屬波紋管等材料的出廠檢(試)驗報告及復試報告。

      2、設計或規范有要求的橋梁預應力錨具,錨具生產廠家及施工單位應提供錨具組裝件的靜載錨固性能試驗報告。

      (十八)混凝土預制構件

      1、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擋墻板等預制構件生產廠家,應提供相應的能夠證明產品質量的基本質量保證資料。如:鋼筋原材復試報告、焊(連)接檢驗報告;達到設計強度值的混凝土強度報告(含28天標養及同條件養護的);預應力材料及設備的檢驗、標定和張拉資料等。

      2、一般混凝土預制構件如欄桿、地袱、掛板、防撞墩、小型蓋板、檢查井蓋板、過梁、緣石(側石)、平石、方磚、樹池砌件等,生產廠家應提供出廠合格證書。

      3、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十九)鋼結構構件

      1、做為主體結構使用的鋼結構構件,生產廠家應依照本規定提供相應的能夠證明產品質量的基本質量保證資料。如:鋼材的復試報告、可焊性試驗報告;焊接(縫)質量檢驗報告;連接件的檢驗報告;機械連接記錄等。

      2、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二十)各種地下管線的各類井室的井圈、井蓋、踏步等,應有生產單位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書

      (二十一)支座、變形裝置、止水帶產品應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和設計有要求的復試報告

      第十六條

      施工檢(試)驗報告

      (一)凡有見證取樣及送檢要求的,應有見證記錄、有見證試驗匯總表。

      (二)壓實度(密度)、強度試驗資料

      1、填土、路床壓實度(密度)資料

      (1)有按土質種類做的最大干密度與最佳含水量試驗報告。

      (2)有按質量標準分層、分段取樣的填土壓實度試驗記錄。

      2、道路基層壓實度和強度試驗資料

      (1)石灰類、水泥類、二灰類等無機混合料基層的標準擊實試驗報告。

      (2)有按質量標準分層分段取樣的壓實度試驗記錄。

      (3)道路基層強度試驗報告。

      a、石灰類、水泥類、二灰類等無機混合料應有石灰、水泥實際劑量的檢測報告。

      b、石灰、水泥等無機穩定土類道路基層應有7天齡期的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c、其它基層強度試驗報告。

      3、道路面層壓實度資料

      (1)有瀝青混合料廠提供的標準密度。

      (2)有按質量標準分層取樣的實測干密度。

      (3)有路面彎沉試驗報告。

      (三)水泥混凝土抗壓、抗折強度,抗滲、抗凍性能試驗資料

      1、應有試配申請單和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室簽發的配合比通知單。施工中如果材料發生變化時,應有修改配合比的通知單。

      2、應有按規范規定組數的試塊強度試驗資料和匯總表。

      (1)標準養護試塊28天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2)水泥混凝土橋面和路面應有28天標養的抗壓、抗折強度試驗報告。

      (3)結構混凝土應有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作為拆模、卸支架、預應力張拉、構件吊運、施加臨時荷載等的依據。

      (4)冬季施工混凝土,應有檢驗混凝土抗凍性能的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5)主體結構,應有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以驗證結構物實體強度。

      (6)當強度未能達到設計要求而采取實物鉆芯取樣試壓時,應同時提供鉆芯試壓報告和原標養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如果混凝土鉆芯取樣試壓強度仍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由設計單位提供經設計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處理意見資料。

      3、凡設計有抗滲、抗凍性能混凝土,除應有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外,還應有按規范規定組數標養的抗涌、抗凍試驗報告。

      4、商品混凝土應以現場制作的標養28天的試塊抗壓、抗折、抗滲、抗凍指標作為評定的依據,并應在相應試驗報告上標明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名稱、合同編號。

      5、應有按現行國家標準進行的強度統計評定資料。(水泥混凝土路面、橋面要有抗折強度評定資料)

      (四)砂漿試塊強度試驗資料

      1、有砂漿試配申請單、配比通知單和強度試驗報告。

      2、預應力孔道壓漿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三組的7.07*7.07*7.07立方米試件,其中一組作為標準養護28天的強度資料,其余二級做移運和吊裝時強度參與值資料。

      3、有按規定要求的強度統計評定資料。

      4、使用瀝青馬蹄脂、環氧樹脂砂漿等粘接材料,應有配合比通知單和試驗報告。

      (五)鋼筋焊、連接檢(試)驗資料

      1、鋼筋連接接頭采用焊接方式或采用錐螺紋、套管等機械連接接頭方式的,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條件下連接性能試驗,留取試驗報告。報告必須對抗彎、抗增試驗結果有明確結論。

      2、試驗所用的焊(連)接試件,應從外觀檢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數量要滿足現行國家規范規定。試驗報告后應附有效的焊工上崗證復印件。

      3、委托外加工的鋼筋,其加工單位應向委托單位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六)鋼結構、鋼管道、金屬容器等及其它設備焊接檢(試)驗資料應按國家相關規范執行

      (七)樁基礎應按有關規定,做檢(試)驗并出具報告

      (八)檢(試)驗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試驗機構出具

      第十七條

      施工記錄

      (一)地基與基槽驗收記錄

      1、地基與基槽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記錄:

      (1)核對其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標高等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2)核對基底的土質和地下水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一致。

      (3)對于深基礎,還應檢查基坑對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線等是否存在不利影響。

      2、地基需處理時,應由設計、勘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繪制處理的部位、尺寸、標高等示意圖。處理后,應按有關規范和設計的要求,重新組織驗收。

      一般基槽驗收記錄可用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代替。

      (二)樁基施工記錄

      1、樁基施工記錄應附有樁位平面示意圖。分包樁基施工的單位,應將施工記錄全部移交給總包單位。

      2、打樁記錄

      (1)有試樁要求的應有試樁或試驗記錄。

      (2)打樁記錄應記入樁的錘擊數、貫入度、打樁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

      3、鉆孔(挖孔)灌注樁記錄

      (1)鉆孔樁(挖孔樁)鉆進記錄。

      (2)成孔質量檢查記錄。

      (3)樁混凝土灌注記錄。

      (三)構件、設備安裝與調試記錄

      1、鋼筋混凝土大型預制構件、鋼結構等吊裝記錄。內容包括:構件類別、編號、型號、位置、連接方法、實際安裝偏差等,并附簡圖。

      2、廠(場)、站工程大型設備安裝調試記錄。內容包括:

      (1)設備安裝設計文件。

      (2)設備安裝記錄:設備名稱、編號、型號、安裝位置、簡圖、連接方法、允許安裝偏差和實際偏差等。特種設備的安裝記錄還應符合有關部門及行業規范的規定。

      (3)設備調試記錄。

      (四)施加預應力記錄

      1、預應力張拉設計數據和理論張拉伸長值計算資料。

      2、預應力張拉原始記錄。

      3、預應力張拉設備——油泵、千斤頂、壓力表等應有由法定計量檢測單位進行校驗的報告和張拉設備配套標定的報告并繪有相應的P—T曲線。

      4、預應力孔道灌漿記錄。

      5、預留孔道實際摩阻值的測定報告書。

      6、孔位示意圖,其孔(束)號、構件編號與張拉原始記錄一致。

      (五)沉井下沉時,應填寫沉井下沉觀測記錄

      (六)混凝土澆注記錄

      凡現場澆注C20(含)強度等級以上的結構混凝土,均應填寫混凝土澆注記錄。

      (七)管道、箱涵頂推進記錄

      (八)構筑物沉降觀測記錄(設計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觀測記錄)。

      (九)施工測溫記錄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廠(場)、站工程的水工構筑物,防水、鋼結構及管道工程的保溫等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及設計要求,提供相應的施工記錄。

      第十八條

      測量復核及預檢記錄

      (一)測量復核記錄

      1、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施工單位應根據交樁記錄進行測量復核并留有記錄。

      2、施工設置的臨時水準點、軸線樁及構筑物施工的定位樁、高程樁的測量復核記錄。

      3、部位、工序的測量復核記錄。

      4、應在復核記錄中繪制施工測量示意圖,標注測量與復核的數據及結論。

      (二)預檢記錄

      1、主要結構的模板預檢記錄,包括幾何尺寸、軸線、標高、預埋件和預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內清理、清理口留置、脫模齊涂刷等檢查情況。

      2、大型構件和設備安裝前的預檢記錄應有預埋件、預留孔位置、高程、規格等檢查情況。

      3、設備安裝的位置檢查情況。

      4、非隱蔽管道工程的安裝檢查情況。

      5、補償器預拉情況、補償器的安裝情況。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連接方式等檢查情況。

      7、油漆工程。

      第十九條

      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隱蔽的,在隱蔽前必須進行質量檢查,并填寫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隱蔽檢查的內容應具體,結論應明確。驗收手續應及時辦理,不得后補。需復驗的要辦理復驗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一)工序施工完畢后,應按照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質量檢驗與評定,及時填寫工作質量評定表。表中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字手續完備規范。

      (二)部位工程完成后應匯總該部位所有工序質量評定結果。進行部位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簽字手續完備、規范。

      (三)單位工程完成后,由工程項目負責人主持,進行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填寫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表。由工程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功能性試驗記錄

      (一)一般規定

      功能性試驗是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所進行的使用功能的檢查。功能性試驗按有關標準進行,并有有關單位參加,填寫試驗記錄,由參加各方簽字,手續完備。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功能試驗主要項目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彎沉試驗。

      2、無壓力管道嚴密性試驗。

      3、橋梁工程設計有要求的動、靜載試驗。

      4、水池滿水試驗。

      5、消化池氣密性試驗。

      6、壓力管道的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通球試驗等。

      7、其它施工項目如設計有要求,按規定及有關規范做使用功能試驗。

      第二十二條

      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記錄

      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須填寫質量事故處理記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文件。

      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

      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是施工圖的補充和修改,應在施工前辦理。內容應明確具體,必要時附圖。

      (一)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由原設計人和設計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印章方為有效。

      (二)洽商記錄必須有參建各方共同簽認方為有效。

      (三)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應原件存檔。如用復印件存檔時,應注明原件存放處。

      (四)分包工程的設計變更、洽商,由工程總包單位統一辦理。

      第二十四條

      竣工總結與竣工圖

      (一)竣工總結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工程概況;竣工的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情況;使用了何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處理方法;工程中發生的主要變更和洽商;遺留的問題及建議等。

      (二)竣工圖

      1、工程竣工后應及時進行竣工圖的整理。繪制竣工圖須遵照以下原則:

      (1)凡在施工中,按圖施工沒有變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的標志后,可作為竣工圖。

      (2)無大變更的,應將修改內容按實際發生的描繪在原施工圖上,并注明變更或洽商編號,加蓋“竣工圖”標志后作為竣工圖。

      (3)凡結構形式改變、工藝改變、平面布置改變、項目改變以及其它重大改變;或雖非重大變更,但難以原施工圖上表示清楚的,應重新繪制竣工圖。

      2、改繪竣工圖,必須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繪圖墨水。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竣工報告

      工程竣工報告是由施工單位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書。該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第四章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施工技術文件要按單位工程進行組卷。文件材料較多時可以分冊裝訂。

      第二十七條

      卷內文件排列順序一般為封面、目錄、文件材料和備考表。

      (一)文件封面應具有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編制單位、卷冊編號、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順序

      1、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技術交底記錄

      3、設計變更通知單、洽商記錄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出廠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試)驗報告和復試報告(須一一對應)。

      5、施工試驗資料

      6、施工記錄

      7、測量復核及預檢記錄

      8、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9、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10、使用功能試驗記錄

      11、事故報告

      12、竣工測量資料

      13、竣工圖

      14、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注:對于設備安裝工程可參照上述順序組卷

      第二十八條

      案卷規格及圖紙折疊方式按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求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原《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建城[1994]469號同時廢止。

      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主要項目統一規定表格、表式(略)

      第3篇 嘉燃集團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各類生產技術文件,避免技術文件的遺失,防止無效技術文件使用,確保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安全生產、工程建設類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生產經營類及行政管理類不包含在本規定的范圍。

      3.職責:

      由安全質監部歸口管理,負責各類技術文件的采購、整理編目和發放,以及過期文件的回收作廢和更新。各領用部門負責發放到本部門的技術文件的日常使用和保管。

      4.過程:

      4.1技術文件的分類:生產技術文件分為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我公司適用的主要包含安全生產類、燃氣行業類、特種設備類。

      4.2技術文件的采購:由各生產部門根據各自需要提出采購需求,報安全質監部初審后報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監部采購。

      4.3技術文件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包括存放、編目、發放和借閱。

      4.3.1技術文件的存放:公司設技術文件閱覽室一間,存放生產技術文件,按2個鐵皮書架配備,由安全質監部落實1人負責管理;

      4.3.2技術文件的編目:由安全質監部按以下方法進行編目:

      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代表類型(法律法規f、技術規范j)

      第二部分代表專業(燃氣行業r、安全生產a、特種設備t、工程建設類g)

      第三部分代表頒布時間或更新時間

      第四部分代表該文件的順序號。

      第五部分代表該文件共采購3本,其中的第一本

      例:f-r-2009-01-0301

      說明:2023年頒布的燃氣行業法律法規。

      并建立編號與文件名稱對照表,便于檢索,對照表如下:

      編號

      名稱

      f-r-2009-01-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3.2技術文件的發放

      常用的技術文件,技術資料閱覽室保留1本以備查閱,其余按部門要求發放到部門,安全質監部在確認有效版本后蓋受控章后發放,領用部門填寫《技術文件領用記錄》。

      編號

      文件名稱

      領用部門

      領用人

      領用時間

      f-r-2009-01-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管線所

      張山

      2009.10.2

      技術文件部門領用后由部門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遺失照價賠償。

      4.3.3技術文件的借閱

      技術文件借閱定在每周一下午4:00以后,開放1小時,借閱人員填寫《技術文件借閱登記表》,每次借閱時間二個月,超過二個月歸還再辦理借閱手續。

      編號

      文件名稱

      借閱人

      借閱時間

      歸還時間

      f-r-2009-01-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張山

      2009.9.5

      2009.10.2

      4.3.3技術文件的作廢更新與回收

      安全質監部每三個月對技術文件的有效性進行審查,以獲取最新的有效版本,作廢的版本通知領用部門交回安全質監部,填寫《技術文件作廢登記表》

      編號

      名稱

      作廢或更新時間

      數量

      f-r-2009-01-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2022.3.5

      3

      并蓋作廢章,存放于指定的區域,以免誤用。

      第4篇 交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交工技術文件從策劃到填寫、檢查、簽證、整理、交接直至歸檔全過程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項目交工技術文件的管理。

      2總則

      為明確交工技術文件形成的過程及各相關環節之間的關系,特制定本標準。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標準》

      煉油化工建設項目(工程)交工技術文件

      《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工業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4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了下列術語:

      4.1交工技術文件

      交工技術文件是指從工程開始施工到工廠全部裝置預試車完成,移交給建設單位的技術文件。

      4.2項目工程:指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若干個互相有內在聯系的單項工程所組成的建設項目。

      4.3單項工程:是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具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能夠發揮生產能力或效益的生產裝置(車間)或獨立工程,也可稱為“裝置”。

      4.4單位工程:指單項工程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或獨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在石化總公司建設項目中,“單位工程”與“單元名稱”相對應;在化工項目中與“工號”相對應。

      4.5中間交接

      中間交接是指單位工程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與建設單位所做的交接。

      4.6工程交接

      工程交接是指工廠全部裝置在予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定內容所做的交接。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交工技術文件的管理流程(見附圖)

      5.2 交工技術文件的策劃

      5.2.1 明確交工技術文件的執行標準。由公司市場開發部在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當建設單位無明確表示時,應在合同中規定“交工技術文件按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規定執行”。

      5.2.2劃分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規定施工單位,統一編號。該項工作由項目部在確定完施工單位的基礎上,以文件形式下發給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在工程開工后兩個月以內完成。

      5.2.3 下達立卷分冊的要求。 根據單位工程的劃分,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的基礎上,項目部負責立卷分冊,正式打印下發。

      5.2.4 確定交工技術文件模式。根據合同規定,項目部從交工技術文件模式中選定本工程應用的交工技術文件標準,以文件形式下發。

      5.3 工程技術文件的形成和同步積累

      5.3.1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是交工資料形成的直接責任人,對交工基礎資料的形成和同步積累負直接責任。

      5.3.2 項目部工號技術負責人是交工技術文件的主要負責人員,對交工技術文件的形成和同步積累負主要責任。

      5.3.3 項目部施工經理是交工技術文件工作的直接領導者和組織者,對交工技術文件工作負全責。

      5.3.4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將分項工程質量自檢記錄做為技術交底的一部分下達施工班組和其它責任人員,他們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別實施和簽證,完成后返回工號技術負責人。工號技術負責人進行整理、核定和簽證,在分部工程完工后交項目部工號技術負責人。

      5.3.5 設計變更和技術簽證(技術聯系單)由資料員領回建帳,發放到項目部工號技術負責人實施并下達到施工單位執行,同時收集作為交工技術文件。

      5.3.6 材料、零部件質量證明書由材料供應部門設專人管理,在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同時,向技術人員提供合格的足夠數量的證件。本工程專用的材料、零部件,合格證原件應交項目部工號技術負責人放入交工技術文件正本,供應部門留復印件。各工程共用的材料、零部件合格證原件存供應部門,復印件交工,但復印件要標明原件在何處,并加蓋經手人印章和抄件專用章。

      5.3.7 設備和備品配件質量證明書由設備工程師提供,合格證原件放入交工技術文件正本。

      5.3.8 交工技術文件隨著工程進度逐步形成,資料必須與工程同步,各級簽證應在施工項目完成后隨即進行。工號技術負責人要注重工程隱蔽記錄和聯合簽證的及時性。

      5.3.9 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完成后,由工號技術負責人存查或并入交工技術文件。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定后,由項目部質檢工程師將工程質量評定表等送交交工技術文件相關卷冊的組卷責任人整理成冊。

      5.3.10 竣工圖由項目部組織編制,必須做到齊全準確??⒐D要做到與設計資料、隱蔽工程記錄和工程實際情況“三對口”,同時填寫竣工圖編制記錄。

      5.4 交工技術文件的整理

      5.4.1 項目部工號技術負責人負責交工技術文件的整理工作,凡屬交工技術文件范疇的各種資料,均由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員交工號技術負責人整理。

      5.4.2 為使技術文件管理清晰,防止混亂和遺漏,各項技術文件都要分門別類整理保管,每類宜分別填寫文件目錄,每加入一份,隨時將其名稱填在目錄中。

      5.4.3 交工技術文件的順序由公司技術質量部在交工技術文件的組成模式中加以規定。

      5.5 質量經理

      5.5.1 項目部質量經理組織本工程項目交工技術文件的審查工作,對交工技術文件的質量負責。

      5.5.2 交工技術文件的最終審查,在收集齊項目的全部交工資料和完成竣工圖編制后,由項目經理統一組織終審。

      5.6 交工技術文件的送審和交接簽證

      5.6.1 交工技術文件經終審后,由項目部邀請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站進行予審。

      5.6.2 予審提出的問題由項目部整改,整改完成后項目部提出整改報告給建設單位、檢查部門。

      5.6.3 交工技術文件審查通過后,按規定進行正式裝訂。

      5.6.4 裝訂結束后,項目部將交工技術文件正式移交給建設單位驗收簽證。

      5.7 對于外包工程,根據“誰分包,誰負責”的原則,由發包的單位全權負責交工技術文件工作。

      5.8 交工技術文件的歸檔

      項目部負責交工技術文件的外部簽證工作。簽證完成后,項目部負責將交工技術文件副本送公司檔案室存檔。

      6 本標準產生的質量記錄

      a. 交工技術文件;

      b. 存查資料;

      c. 交工技術文件立卷分冊目錄;

      c. 竣工圖編制記錄;

      d. 交工技術文件最終審查簽證表;

      e. 科技檔案移交清冊。

      7 附錄

      a. 交工技術文件立卷分冊目錄;

      b. 竣工圖編制記錄;

      c. 交工技術文件最終審查簽證表;

      技術文件管理規定辦法(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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