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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術管理培訓重要性實施辦法(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5 20:00:18 查看人數:91

      安全技術管理培訓重要性實施辦法

      第1篇 安全技術管理培訓重要性實施辦法

      由于當前煤炭市場供求矛盾突出,供給大于需求,個別煤炭企業由于各種現實原因,從而存在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不足。加之有的礦井開采時間長,深度加大,作業條件惡劣,煤礦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安全隱患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個別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安全意識不強,安全知識缺乏,自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差,企業安全培訓不落實。因此,要重視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確立新的安全培訓理念,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和培訓基地建設,通過安全技術培訓,提高煤礦企業職工素質,對有效防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工傷亡,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前提,又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保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現煤炭供給大于需求的市場環境,隨著煤礦開采時間長,面臨嚴峻的生產安全形勢,這使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我們經過多年的安全培訓實踐,認識到為了使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適應企業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要求,提高企業職工生產安全技術素質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就要在*理論和“****”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煤礦安全的政策法規和國家生產安全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煤礦安全培訓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培訓體系,充分調動和發揮政府、企業、培訓機構、高校、科研機構進行培訓的積極性和作用,樹立大培訓、大教育的觀念;要實現全員培訓,保證培訓質量;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監察管理,在體制、制度、思想、行動上保持一致;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的建設,切實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必須的人力資源和專業技術人才?,F階段要搞好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就要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重視煤礦企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確立新的安全培訓理念,不培訓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隱患,安全培訓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重點培訓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確立科學的安全管理思想,從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視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學習相關工種的理論知識,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學習,刻苦鉆研本工種必要的理論知識和技能,確立安全的自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企業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掌握安全法規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論知識,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預防和救護能力,切實克服“三違”理象,提高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搞好煤礦安全培訓是堅持預防為主,貫徹以人為本,服務基層,方便企業的具體體現。要建立和完善煤礦四級培訓體系,在國家局和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監督下,對各類各級安全技術培訓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各負其責,實行考教分離。建立和完善安全技術培訓試題庫,逐步使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通過考教分離,促進提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質量。

      (三)、要規范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培訓證書的發放,沒有取得煤礦安全培訓資格的機構和單位,不能隨意搞煤礦安全培訓和發放培訓證書。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與地方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和企業加強合作,保持經常的煤礦安全培訓業務聯系。樹立大教育、大培訓的觀念,建立一種新的安全技術培訓平臺和關系。根據面向基層服務煤礦和企業的原則,按照企業的生產安全要求,培訓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人才,緊緊圍繞當前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立足解決這些問題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著重提高煤炭企業各類安全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術素質。

      (四)、要加大投入,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和基地的建設,以及實驗室和試驗設備的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教師要提高理論水平、教學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論聯系實際,認真研究企業對安全技術培訓的實際需要和培訓對象,根據企業對安全技術培訓的需要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教學。采用多煤體教學、研討式教學等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質量和培訓質量。

      (五)、要加強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和企業的安全技術培訓,這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基礎。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一手抓隊伍建設,一手抓安全生產”和“抓主、抓重、抓難點”的原則,不斷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力度。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范,采取科學的安全管理方法,堅持糾正人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及時消除各種事故隱患,實現全方位的安全生產和管理。正確處理安全投入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使用先進的安全技術設備,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要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技術培訓的關系,保證培訓時間。企業的各種安全管理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年要抽出時間,專門參加學習煤礦安全相關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技能,這樣才能提高職工安全思想和業務素質,克服“三違”現象。要從實踐“****”重要思想,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強烈意識,從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視安全技術培訓。煤炭企業只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才能確保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2篇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

      1.目的

      規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在編、審、批和實施等方面的要求,運用技術、組織手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 公司和項目部經理負責各自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批,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3.2 公司和項目部主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各自職責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3.3 工程技術部門和安監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措施目錄。

      3.4 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1.1 公司及項目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1.2 各項目部每年12月25日前將本工程下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交公司安監部匯總;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年度施工計劃同時發布。

      4.1.3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附錄h的項目,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開發研制、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

      4.1.4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來源,按照《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附錄d執行,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

      4.1.5 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各部門在分管范圍內組織實施。

      4.2安全施工措施

      4.2.1 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送電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動還必須要有安全施工作業票),作業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4.2.2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批準、實施執行公司《作業指導書管理制度》。

      4.2.3 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1 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找出危害因素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4.2.3.2 明確作業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領。

      4.2.2.3 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裝備配備,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及配備。

      4.2.3.4 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及配備。

      4.2.3.5 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4.2.3.6 制定項目施工的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并符合如下要求:

      a.控制項目施工涉及到的被公司或項目部確定為重大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因素(應符合已公布的重大風險清單)。

      b.控制施工技術人員確認的需要制定具體控制計劃的其它風險因素。

      c、風險因素的安全控制措施要全面細致,針對性、操作性強。

      d.對每條風險因素均應設置安全控制點予以控制,并明確控制等級和控制時機。控制點分為書面見證點、見證點和停工待檢點三類,控制等級分為班組、部門、項目部三級,控制時機分為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連續監護四種,分別由施工技術人員根據安全需要合理設置。

      e.控制點中的書面見證點設置適用于各類人員的上崗證、體檢和安全教育情況等;見證點設置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機具設備、安全設施狀態、環境條件、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等;停工待檢點設置適用于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f.每個控制點必須明確相應控制等級的責任人員,責任人員應根據相應要求履行各類控制點的驗證和控制職責,并確保其本人的控制活動可追溯。

      g.停工待檢點未經責任人允許,不得進入下道工序。

      h.控制計劃編制格式如下: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

      序號風險因素安全控制措施控制點控制時機控制等級責任人

      4.2.4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審人員、施工人員均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

      4.2.5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4.2.6 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根據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交底。

      5.相關記錄

      5.1 《安全施工交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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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原條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 培 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增加一款)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荚囉煽己税l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荚嚥患案竦?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原條文: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第4篇 沙曲礦采空區管理辦法安全技術措施

      為加強我礦回采過程中和回采后采空區管理工作,確保我礦煤炭生產長期安全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采空區管理辦法:

      1、選擇合理的開拓系統和開采方法,完善和改進通風系統,降低礦井通風阻力。嚴格執行通風管理制度,合理選擇通風設施位置,避免人為增加采空區壓差,造成采空區漏風。

      2、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廢棄巷道,回采結束的采煤面必須及時撤出所有設備,在45天內保質、保量完成封閉通往采空區的所有巷道。

      3、通風隊負責對所有通往采空區的永久閉墻統一編號、建立臺帳,并注明封閉時間、閉墻材質、厚度、規格、施工負責人等內容。

      4、通風隊負責在所有采空區閉前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牌板、檢查箱,閉墻上預留檢查孔、措施孔。

      5、按時對采空閉墻進行檢查分析。通風隊隊干負責每旬對所有采空區永久閉以及綜采尾巷閉墻完好程度、瓦斯進行檢查;測風組負責每旬對閉墻內外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溫度等參數認真測定檢查;瓦斯隊每天安排人員對采空區閉前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所有檢查人員將檢查結果填到檢查表及牌板,有異常情況及時按程序匯報。

      6、做好采空區氣體成份化驗工作,每5天通風科測風組對采空區進行氣體采樣,送樣注明采樣地點、位置、時間等;監控隊負責進行化驗分析,并出據化驗單存檔留存。當發現采空區內溫度升高,檢測到一氧化碳超過規定時,立即匯報科調度、值班科長、礦總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匯總。

      7、加強正在回采工作面采空區管理?;仫L橫貫不得有兩個同時敞開,只準留有一個橫貫作為唯一回風橫貫,其余橫貫必須采用永久密閉或羅克休閉封閉?!皔型”通風工作面加強沿空留巷閉墻壓管抽放,“u型”通風工作面加強落上埋管抽放,嚴防采空區漏風,導致沿空留巷或落山角瓦斯增大,并加強對落山角、回風橫貫支護及瓦斯的管理,瓦斯隊負責制定防止產生磨擦撞擊火花的措施并實施。

      8、對出現異常采空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異常采空區管理卡片,卡片上要記錄異常日期、原因、位置、處理過程,以及原始通風系統圖,標明相關通風設施。加強對閉墻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有閉墻內外瓦斯、一氧化碳、濃度、二氧化碳、測定日期、測定人員姓名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二、安全技術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采空區安全技術措施:

      1、根據我礦采用長壁式采煤法特點,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區;工作面在投產前制定詳細可行的《綜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術措施》和《綜采工作面初采期間瓦斯治理措施》。

      2、回采過程中觀察采空區頂板的垮落情況,發現采空區懸頂嚴重時要制定專項措施,減慢工作面推進速度及拆卸工作面機頭、機尾錨桿、錨索,使采空區頂板緩慢下沉,避免頂板一次性大面積垮落對人員和設備造成損傷。

      3、隨時監測采空區漏風情況,在工作面進風側吊掛風障導風減少采空區進風,降低采空區自然發火危險。

      4、每七天檢查一次回采工作面與相鄰準備工作面或備用工作面間的密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護,確保密閉不漏風。

      5、工作面在回采期間,對采空區進行束管監測,每天測定一組數據,觀測采空區的一氧化碳濃度、瓦斯濃度等火災參數。

      6、2#、3#、5#煤層回采工作面每割一刀煤對回采工作面機頭、機尾20米范圍及工作面切眼進行阻化劑噴灑。

      7、在工作面回采期間根據工作面采空區自燃發火情況及束管監測數據情況對采空區進行黃泥灌漿,防止采空區著火。

      8、對防滅火系統及設備要定期維護。日常應加強阻化劑泵和黃泥灌漿泵的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各種防滅火手段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二)、已采工作面采空區安全管理措施:

      1、采煤面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減少工作面風量;停采后,利用束管對采空區氣體進行監測,每天至少測定一組數據;采煤面回采結束后,應在40天內回撤完畢。

      2、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在45天內完成采空區的封閉工作。在與采空區聯通的所有巷道內構筑永久密閉。采空區封閉是制定專項封閉措施及密閉構筑安全技術措施。

      3、在采空區密閉內設置束管監測探頭,建立采空區密閉管理及檢查制度,每天對密閉內外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瓦斯濃度等參數進行檢查,建立臺帳。

      4、已封閉的采空區要進行埋管瓦斯抽放,在密閉下方設置返水池。

      5、每五天檢查封閉工作面密閉內外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瓦斯濃度等火災參數,及時發現采空區自燃情況,以便及時采取防滅火措施。

      6、已封閉工作面發現發火時,采用黃泥灌漿的方法滅火,并根據采空區具體情況制定相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7、其它未涉及之處,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5篇 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鍋爐是特種設備,司爐工人是特種作業人員。為了加強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特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司爐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電力系統發電用鍋爐及并網的自備電廠發電用鍋爐的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與管理,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培訓和考試

      第三條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是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司爐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一般應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條司爐工人考試前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可由本單位、主管單位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培訓時間,擬領取1、2、3類操作證者應不少于六個月,擬領取4類操作證者不少于三個月。 字串4

      第五條司爐工人考試一般應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縣或地、市級、下同)統一組織。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經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可自行組織考試,但試題,合格標準和考試成績須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第六條司爐工人考試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對從事五年以上司爐工作,文化水平較低的司爐工人,以考核實際操作技術為主。

      第七條司爐工人考核應按不同類別從下述考試大綱內容中選取命題。

      1.理論部分

      (1)壓力、溫度、介質、燃料、燃燒、通風、傳熱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2)鍋爐的分類、結構及其簡單的工作原理。

      (3)鍋爐安全附件的名稱、作用、結構及簡單的工作原理。

      (4)各種熱工儀表、自控和連鎖保護裝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項。

      字串6

      (5)鍋爐附屬設備的用途和操作要領。

      (6)鍋爐給水、爐水標準及常用的水處理方法。

      (7)鍋爐運行的操作要領。

      (8)水垢、煙灰、結焦對鍋爐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鍋爐常見事故的類別、原因、預防及處理。

      (10)鍋爐維護保養方面的基本知識。

      (11)鍋爐安全法規中有關安全運行的內容。

      2.實際操作部分

      (1)鍋爐起動前的檢查、準備、點火、升壓、運行、調整、壓火、停爐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檢查及調整。

      (3)各種輔機及附屬設備的操作。

      (4)反事故演習。

      第三章司爐操作證的類別、發放與管理 字串5

      第八條司爐操作證分為四類,見下表。

      第九條符合基本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司爐工人,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簽發司爐操作證。

      司爐工人只許操作不高于核準類別的鍋爐。低類別司爐工人升為高類別司爐工人時

      -----------------------------------------------

      類別|允許操作的鍋爐

      字串3

      -----|-----------------------------------------

      1|工作壓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

      -----|-----------------------------------------

      2|工作壓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鍋爐和供

      |熱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

      3|工作壓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鍋爐和供熱 字串9

      |熱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

      4|工作壓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和供熱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

      應經過重新培訓和考試,并換發司爐操作證。

      第十條對取得操作證的司爐工人,一般每四年應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工作由發證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復審結果由負責復審的單位記入司爐操作證復審欄內。連續從事司爐工作而無事故的司爐工人經原發證機關同意后可以免于復審。 字串6

      復審不合格者,應注銷司爐操作證。

      第十一條持證司爐工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2.發現鍋爐有異?,F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3.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4.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條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辦法第3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嚴格選調司爐工人。

      2.加強對司爐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

      3.制訂并督促執行鍋爐房的各項規章制度。

      4.改善司爐工人的勞動條件,鍋爐房應做到文明生產。 字串2

      5.獎勵安全生產好的司爐工人。

      6.保持司爐工人隊伍的相對穩定,不隨意調動司爐工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對季節司爐工人的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司爐操作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附錄格式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6篇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辦法

      1 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1為有計劃的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隱患,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特制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中鋁洛銅各單位,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措施和集體福利事項。

      1.3本辦法以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為前提,以勞動部關于廠礦企業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通知和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總名稱表為依據進行編制。

      2 名詞術語

      2.1安全技術:以防止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等。

      3 主管單位及領導:

      3.1本辦法歸口單位是中鋁洛銅生產部;

      3.2執行本計劃的部門在中鋁洛銅總經理的領導下,由主管副總經理直接領導,生產部具體負責,履行業務職責。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安全措施計劃,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要求各單位領導必須嚴肅對待這項工作,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及物料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措施計劃。

      4.2安全措施計劃項目投資額最低為2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安措項目,由中鋁洛銅下屬單位成本開支,列入單位安全措施整改計劃加以實施。

      4.3中鋁洛銅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每年10月底前向生產部報出第二年安全措施項目計劃。連同設計方案預算設備材料同時報生產部,由生產部審核匯總,報策劃部批準后下達執行。

      4.4安全措施計劃的提出設計施工安排等,由單位領導組織本單位技術設備部門執行,安全員匯總上報并監督執行。工程完成后,要及時報出工程決算,經生產部組織驗收認可后,轉報策劃部和財務部審批核銷。無生產部審批字樣不得進入安措專項費用。

      4.5中鋁洛銅實行安全措施項目實施合同書。

      4.6安全措施經費,按國家規定為更新改造資金的10%以上提取。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措施費用,本著“三同時”的原則,在該項目工程費用中開支。

      4.7經中鋁洛銅批準的安措計劃項目費用,必須??顚S?不經中鋁洛銅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挪用。

      4.8根據安全措施合同書規定,安措項目實行控制費用,超計劃費用部分由申報安措計劃單位自理。

      4.9安全措施計劃中所需的材料設備由主管部門負責。

      4.10凡列入計劃的安措項目,有關單位要積極安排人力,抓緊施工,按期竣工。

      4.11重大安全措施計劃項目,申報計劃單位無設計施工能力者,可委托裝備部組織設計施工。在安措計劃施工未完成之前的生產安全問題,由單位制訂臨時防范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4.12臨時追加的安全措施項目,必須經中鋁洛銅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的臨時項目,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自己解決。

      4.13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和其它保險裝置,是設備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不得隨意拆除損壞,在檢修設備的同時應檢修防護裝置和安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保險裝置不完善的設備,不能列為完好設備。

      4.14各單位的安全措施計劃項目,必須認真組織施工,對不能按期竣工的項目,年終對責任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4.15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設施必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引進項目中的有關工藝設備要達到我國安全衛生標準,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生產部有權制止施工和驗收投產。工程項目設計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必須有生產部參加審查。

      4.16采用新工藝新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引進新工藝新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設計制造)配套的安全防護設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換。

      4.17塵毒作業場所,要有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作業環境塵毒濃度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嚴禁將塵毒危害嚴重的場所或危險作業轉嫁給沒有防護措施的單位或個人。

      5 本辦法解釋權歸安全處。

      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的安全管理,規范煤礦放頂煤開采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所有生產煤礦(兵團所屬煤礦除外)。

      第三條 煤礦放頂煤開采包括以下兩種類型:壁式工作面放頂煤開采(綜采、高檔普采、炮采)、急傾斜4~8m厚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開采。

      第二章 放頂煤開采的適用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1.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

      4.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

      5.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

      第五條 應抽采瓦斯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經瓦斯預抽后,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風達到規定的最大風速時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否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六條 凡煤層條件適合于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的,應當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受煤層條件限制,不宜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機械化開采。除邊遠缺煤地區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藝。

      第七條 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方式。平均傾角大于25°或最大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傾斜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除外)或沖擊地壓煤層,嚴禁采用懸移(滑移)頂梁類支架放頂煤工藝開采。

      第三章 設計和作業規程

      第八條 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開采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計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要依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程度,編制開采設計,并達到采區設計深度。

      國有重點煤礦放頂煤開采設計由煤礦所屬集團公司組織論證(評價)并審批,自治區監獄局所屬煤礦開采設計由自治區監獄局組織論證(評價)并審批,其他煤礦開采設計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論證(評價)并審批。

      審批通過的放頂煤開采設計,煤礦應當在10日內報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礦,必須針對煤層條件逐面編制工作面開采設計。工作面開采設計應當依據采區設計、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編制提綱見附件);不具備能力的煤礦應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中介機構編制。

      (一)工作面開采設計應考慮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煤炭資源、盡量減少區段煤柱等設計損失,提倡采用無煤柱開采,提高采區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規則布置方式,保持兩巷平行。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兩巷平行時,應在設計中制定工作面調向、加減支架、對接、縮面等專項技術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應當保證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隨意丟底煤。煤層賦存條件復雜確實難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四)巷道斷面應滿足通風、運輸、支架安裝等要求,并根據礦壓顯現程度,預留一定斷面的收縮量。

      第十一條 工作面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對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設計審批和驗收

      第十二條 所有放頂煤工作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合格后才能組織生產。

      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和驗收由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

      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和驗收按下列權限進行:

      (一)國有重點煤礦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

      (二)自治區監獄局所屬煤礦由自治區監獄局審批和驗收;

      (三)其他中央企業煤礦和地(州、市)直管煤礦由煤礦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四)其他煤礦由煤礦所在地的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第十三條 煤礦申請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設計審批申請文件;

      (二)設計說明書及附圖(一式六份)。

      第十四條 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由煤礦企業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屬于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經有關單位審查通過后,逐級上報到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

      有關單位接到審查申請后,應在3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補正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以文件形式批復或者上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未通過的,提出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五條 煤礦申請放頂煤工作面驗收,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驗收申請文件;

      (二)工作面初驗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放頂煤工作面驗收,由煤礦企業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屬于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驗收的,經有關單位初驗通過后,逐級上報到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

      有關單位接到驗收申請后,應在3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補正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以文件形式批復或者上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驗收未通過的,提出書面結論意見,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負責設計審查和驗收的單位,應當明確設計審查和驗收的工作程序、條件、時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落實現場管理責任。

      嚴格執行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區隊領導要跟班作業,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現象,嚴禁瓦斯超限和煤塵超標作業,禁止違章打眼、違章放炮行為。帶班礦領導要把放頂煤工作面作為帶班的重點場所,經常深入放頂煤工作面進行檢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頂)、收尾期間,煤礦應成立以主管生產的領導為組長,相關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每班必須有礦級領導和領導小組成員在現場進行指揮,確保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把隱患和問題解決在現場。

      第十九條 健全技術管理體系。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礦,其生產技術部門應配備專門負責放頂煤開采技術管理的技術人員,每個放頂煤采煤區隊應配備至少一名負責開采技術管理的技術人員,強化放頂煤開采的日常技術管理。要詳細收集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頂板和頂煤冒放性等技術資料,編制開采設計,制定放頂煤開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頂煤處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動態檢查,研究分析放頂煤開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加強頂板管理。

      (一)加強礦壓觀測。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層,應建立放頂煤工作面礦壓觀測制度,成立礦壓觀測小組,負責日常礦壓觀測工作,掌握頂煤、頂板移動破碎及冒落規律。每個工作面均應開展支護質量和頂板動態監測工作。

      (二)強化支護管理。制定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加強對煤壁的輔助支護,防止煤壁片幫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專門的支護措施。

      (三)按規定處理頂板和頂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明確處理頂煤、頂板的方法、工藝、參數和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第二十一條 急傾斜4~8m厚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開采。

      (一)工作面支護應采用液壓支架。煤層水平厚度較大,需要開幫(擴巷)的,鼓勵采用連續采煤機。

      (二)工作面兩巷超前加強支護范圍為超前壓力影響范圍,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圍內巷道凈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運輸巷應當靠煤層底板側布置,凈寬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僅作通風、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風巷應當靠煤層頂板側布置,凈寬不得小于2.5米。

      (四)單一煤層上下巷布置時,兩巷之間的超前通風眼、行人眼應采用合理的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有效控制圍巖變形,防止片幫、垮冒;小眼上口均應鎖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拷ぷ髅娴?個小眼中,至少有一個小眼設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員通行的剛性梯子。

      第二十二條 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板或者頂煤,作業規程中應有專門的爆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一)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且終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二)預裂爆破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遠距離爆破。起爆地點必須設置在工作面進風側全風壓風流中,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應在工作面開采設計中明確規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時應有礦級領導現場指揮,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0分鐘。

      第二十三條 加強通風管理。

      (一)煤礦企業必須根據防瓦斯、防煤塵、防火的要求,合理設計通風系統,選擇通風方式,確定風量,減少采空區漏風,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采煤工作面兩巷之間不得布置各種聯絡巷,確需布置的,應在工作面開采設計中明確,并將聯絡巷納入礦井瓦斯檢查和測風計劃,開展日常檢查,防止瓦斯積聚,確保聯絡巷內的風速、空氣成分符合規定。

      (二)加強工作面兩巷管理,特別是兩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修工作,確保有效的通風斷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采取臨時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風壓通風。保持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需要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應制定專項通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急傾斜4~8m厚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開采用于工作面輔助通風的局部通風機應置于工作面進風巷道的新鮮風流中,采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并指定專人掛牌管理,做好試驗記錄,保證24小時運行。

      第二十四條 加強瓦斯管理。

      (一)必須對放頂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進行預測,分析確定瓦斯來源,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應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統。工作面回采前,應進行抽采達標評價;抽采不達標的,不得進行生產。

      (二)強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間及高冒區、放煤口、尾巷等重點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設置引風幛等措施抽排瓦斯,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嚴格采空區瓦斯管理,加強采空區瓦斯抽放,對堅硬頂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頂板周期來壓和地質條件變化對瓦斯涌出影響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積聚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經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設1名專職瓦斯檢查員,按規定檢查瓦斯。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當立即下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六)禁止設置專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條 加強監測監控。

      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以及瓦斯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傳輸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規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設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并加強重點部位瓦斯日常監測;按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確保數據準確,報警、斷電可靠。

      第二十六條 加強防滅火管理。

      (一)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專項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滅火系統和火災監測系統。在開采過程中,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漿、注惰性氣體、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編制相應的技術措施,防止自然發火。

      (二)采用放頂煤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的,每個采區應對煤層進行自燃發火期鑒定,作為采區、工作面開采設計的依據。要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合理確定工作面月推進度,因地質構造等原因月推進度達不到規定要求時,要采取有效的防滅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層自然發火檢測、分析和處理等管理制度。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確定本礦井煤層的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氣體,確定指標氣體濃度、溫度的預報臨界值;同時必須建立自然發火早期預測預報監控系統,采取礦井監控系統、人工日常巡檢和定期取樣分析“三位一體”的綜合監測方法,及時檢測和發現氣體濃度、溫度變化情況。當工作面投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構筑防火門墻,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要合理選擇停采位置,避開漏風區。工作面收尾時,要及時回撤支架,構筑永久防火墻,并定期對采空區氣體、溫度進行檢測。

      (四)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出現明火、煙霧或者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將所有可能受發火威脅區域的人員撤離,召請專業礦山救護隊處理,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權限向有關單位報告。必須提前制定防止自然發火及一旦發火及時封閉的專項措施。封閉火區時,構筑密閉的位置必須遠離著火點,確保施工人員安全。井下封閉不能確保人員安全的,必須全礦井封閉。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區域作業人員,只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五)煤層傾角35°以上放頂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傾斜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區存在火區的,在火區完全熄滅前,禁止開采。

      第二十七條 加強防塵管理。

      工作面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塵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閥門設置和水壓、水量必須符合有關要求。炮采放頂煤工作面要采用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裝噴霧裝置;采煤機實行內外噴霧,液壓支架和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對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積塵要及時清洗,每班對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層適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靜壓注水或煤壁高壓注水等注水防塵措施,防止放頂煤時煤塵飛揚。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地測防治水工作。

      (一)開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頂底板含水層水害、相鄰采空區、火燒區積水和小煤礦開采積水情況,采取物探、鉆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響工作面放頂煤開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工作面方可投產。

      (二)加強 “三帶”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帶”發育規律。留設的防砂和防塌煤(巖)柱必須可靠,確保不發生潰水和潰砂事故。

      (三)加強生產地質工作。根據順槽及周圍巷道揭露情況并結合鉆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層厚度、傾角變化、斷層、褶曲等影響開采的各種地質因素。兩巷掘進探放水工作中,每個鉆場編制專項探放水設計。加強放頂煤工作面資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區回采率。

      (四)加強放頂煤開采巖移和地表移動變形的觀測分析,指導解決開采沉陷問題。

      第二十九條 沖擊地壓(礦震)防治。

      開采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煤層,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估;

      (二)具有沖擊危險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及解危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解危措施并經效果檢驗無沖擊危險性后方可生產;

      (三)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危險分析預測預報制度,工作面應建立微震監測系統,推廣應用應力在線監測系統等新技術,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第三十條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具備以下條件時,方可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

      (二)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在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經效果檢驗轉變為無突出危險區。

      (三)采用分層開采的突出厚煤層和采用水平分段開采的急傾斜煤層,上分層開采后的下分層,在上分層卸壓保護范圍內且經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的區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重點煤礦是指由自治區直接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的國有煤礦,中央企業煤礦是指中央企業獨資和控股的煤礦,地(州、市)直管煤礦是指由地(州、市)直接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的煤礦。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煤礦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提綱

      2.放頂煤工作面初驗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附件1:

      煤礦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提綱

      一、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依據、原則及要求

      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必須以采區設計、回采地質說明書和開采技術資料等為依據,以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遵循有關規程、規范、標準和本辦法規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資源,實現安全高效開采。

      二、工作面開采設計內容

      1.礦井概況

      1.1礦井地理位置、隸屬關系、企業性質、設計和核定生產能力等基本情況。

      1.2礦井開拓方式、水平劃分、采區劃分。生產布局,設計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區。

      2.采區概況

      2.1采區巷道布置及裝備情況。

      2.2采區各生產系統及主要安全設備、設施。

      3.工作面概況

      3.1工作面位置、周邊關系及開采情況。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參數、煤層賦存特征及開采技術條件。

      3.4儲量情況。

      4.地質構造

      5.水文地質及水害評價

      6.煤(巖)柱的計算與留設(包括防水煤柱、區段煤柱、停采線煤柱位置等)

      7.放頂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層賦存狀態與構造 。

      7.2煤層厚度 、煤層傾角 。

      7.3直接頂的巖性和厚度 。

      7.4煤層的物理性質和結構。

      7.5煤層底板的巖性及巖石物理力學實驗數據、煤層強度及節理裂隙發育情況(附煤層綜合柱狀圖)。

      7.6瓦斯(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煤層瓦斯涌出特點和鄰近工作面開采時瓦斯涌出情況的分析等)、自燃發火(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指數等對放頂煤開采的影響 。

      7.7根據以往積累的工作面開采經驗、成果,確定本工作面放頂煤開采的適應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順槽、切眼、停采線等位置的確定及依據,嚴禁上、下順槽之間布置聯絡巷。

      8.2巷道斷面形狀、幾何參數及支護形式。

      9.回采工藝及工作面裝備

      9.1回采工藝、放煤工藝、采放比、放煤順序、放煤步距、循環進尺等。

      9.2支護設計與頂板管理 。

      采用類比法進行支護設計時,應根據本礦或鄰礦同煤層礦壓觀測資料和經驗公式對工作面、上下端頭、超前支護頂板管理及控制進行設計(附工作面、上下端頭、超前支護平面布置圖)。

      9.3 工作面設備總體配套。

      各主要設備包括采煤機、前后部刮板輸送機、基本支架、過渡支架、端頭支架、超前支架、轉載機、破碎機、皮帶輸送機、乳化泵、噴霧泵、絞車、無極繩絞車等,附各主要設備選型、型號、參數。

      10.生產系統

      10.1煤炭運輸系統設計(煤炭運輸能力確定、運輸能力校驗、煤炭運輸路線等)。

      10.2輔助運輸系統設計(運輸能力確定、運輸能力校驗、材料設備運輸路線等)。

      10.3排水系統設計(涌水量預測、排水設備選擇、排水路線)。

      10.4通風系統設計(通風方式、工作面供風量、風速計算,通風設施)。

      10.5瓦斯防治設計(瓦斯來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參數的確定,抽采管路系統選擇、計算及抽采設備選型)。

      10.6防滅火系統設計(注氮防滅火設計、灌漿防滅火設計、束管檢測系統設計)。

      10.7防塵系統設計(用水地點、涌水量的確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選擇、隔爆水袋設置)。

      10.8供電系統設計(負荷統計、工作面負荷計算、變壓器容量及臺數確定、開關、高低壓電纜選擇和校驗、整定計算)。

      10.9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計

      10.10供水施救系統設計

      10.11壓風自救系統設計

      10.12人員定位系統設計

      10.13通信系統設計

      10.14緊急避險系統設計

      10.15信號照明系統設計

      10.16探放水設計

      10.17避災路線

      10.18如存在“三下”開采:設計中必須對“三下”開采報批情況作出說明。

      11.作業形式、勞動組織表、正規循環作業圖表

      11.1作業方式、班次時間安排 。

      11.2 勞動組織表。

      12.工作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三、安全技術措施

      13.頂板管理

      13.1礦壓觀測。

      13.2預防架前頂煤(頂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幫措施。

      13.3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13.4初次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專門的支護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過斷層、過巷道、過冒頂區等安全技術措施。

      13.7防治沖擊地壓措施。

      14.通風管理

      14.1工作面通風設施及保證風流穩定可靠的措施。

      14.2減少工作面漏風措施。

      14.3工作面進、回風巷的通風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況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術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對堅硬頂煤及頂板,防止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處理措施。

      16.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16.1對采空區進行預防性灌漿和壓注阻化劑或注惰性氣體等預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措施。

      16.3防止內、外因火災措施。

      16.4工作面停產、停采的防滅火措施。

      17.綜合防塵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時的防塵措施。

      17.2工作面煤層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順槽積塵的清洗。

      17.4工作面順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塵測定制度及個體防護。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機電、運輸措施

      19.1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19.2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9.3停送電安全技術措施。

      19.4綜采工作面采用3300v電壓等級供電方式,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9.5.工作面安裝、回撤設備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圖件

      礦井井上下對照圖、采區采掘工程平面圖、采區通風系統圖、工作面采煤方法圖、工作面運輸系統圖、工作面設備布置圖、工作面通風系統圖、工作面供電系統圖、工作面各管線布置圖(包括供水、注氮、灌漿等)、工作面避災線路圖、工作面排水系統圖、工作面通訊及各類監測監控系統圖、工作面壓風自救系統圖、工作面人員定位系統圖、工作面緊急避險系統圖、工作面通訊聯絡系統圖、工作面信號照明系統圖;瓦斯抽放圖等。

      第8篇 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管理辦法

      1、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經費及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管理

      2、管理職責

      (1)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部負責本企業生產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匯總、審核、上報審批并督促檢查實施。

      (2)公司、項目管理部(分公司)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費用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平?納入資金保障計劃。

      (3)施工現場和生產場所安全隱患的整改項目由各項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規范和勞動保護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本基層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并報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4)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安全設施及消防、保安設施由其所屬基層單位的固定資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管理。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所屬基層單位負責按“三同時”規定組織實施和管理。

      3、管理要求

      3.1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范圍

      3.1.1保障職業安全健康的技術措施

      以預防傷亡事故和改善有害職工健康的勞動條件,職業病預防為目的采取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防護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志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暑降溫、消除噪聲等措施。

      3.1.2減輕勞動強度等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3.1.3輔助措施

      為保障職工勞動衛生條件,施工現場設置的“五小設施”、遮陽棚、茶水供應等(符合文明工地創建的要求)。

      3.1.4安全宣傳教育措施

      以提高作業人員安全素質的有關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儀器、教材、設施和場所等。

      3.1.5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措施(如應急救援預案物資準備、演練培訓等)。

      3.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

      3.2.1項目管理部、分公司、廠、站的安全管理部門于每年三季度將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向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部報送。

      3.2.2凡構成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都應有工程設計、預算和決算。

      3.2.3公司全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質量安全管理部審核、統一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報公司經理批準立項。

      3.2.4施工現場、生產場所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整改項目必需資金的。由項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會同項目經理部經理及相關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整改,不符合項目進行評價、審定,找出原因后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項目管理部(分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實施,同時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3.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容

      3.3.1編制措施計劃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編制單位和工作場所(工地);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與目的;

      4)經費預算及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6)措施使用方法及預期效果

      3.4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3.4.1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由工程管理部計劃、財務管理部門按規定渠道和比例計劃安排優先予以落實。

      3.4.2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部統一掌握控制,并參與實施后的驗收。

      3.4.3費用在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管理部掌握控制,并參與實施后的驗收。

      3.4.4費用在5萬元以下的項目或者臨時隱患整改措施費用由項目經理部掌握控制,項目經理部(分公司)參與實施后的驗收并備案。

      3.4.5嚴格貫徹“三同時”規定

      1)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嚴格做到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 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按“三同時”原則完善。

      4、檢查與考核

      4.1由公司安全主管經理組織,質量安全管理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與考核。

      4.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4.3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和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辦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指導思想,管理機構,管理范圍;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訂貨、制造、進廠復驗、安裝、使用登記、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檢驗、耐壓試驗、安全附件管理等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的管理。

      2 總則

      2.1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一生管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沒有提到的內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有關規定。

      3 管理職責

      3.1 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基建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訂貨、制造、復驗、安裝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公司內所有單位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3.2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由設備員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壓力容器管理

      4.1.1 壓力容器管理與檢驗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原勞動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檢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原化工部頒發的《在用化工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化檢規》)。

      4.1.2 壓力容器管理范圍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a) 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

      4.1.3 壓力容器設計

      4.1.3.1設計單位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應在圖樣上注明對使用的特殊要求,并應與使用單位協商提出推薦的使用年限和保證措施。

      4.1.3.2設計單位對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應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要求。

      4.1.3.3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質保體系和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對定型壓力容器的選型有權提出意見。

      4.1.4 壓力容器訂購

      4.1.4.1 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須訂購有相應制造資格廠家的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須有安全監察機構監檢章。

      4.1.4.2 訂購的壓力容器交貨時,必須同時帶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

      4.1.5 壓力容器制造與組焊

      4.1.5.1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制造資格。

      4.1.5.2 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質保體系監督管理。

      4.1.6 壓力容器進廠復驗

      4.1.6.1 壓力容器進廠時須經設備動力部復檢。

      4.1.6.2 復檢內容

      a) 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及其它有關材料。進口壓力容器應具有商檢委托檢驗報告。

      b) 各單位要責成壓力容器專業技術人員對進廠的壓力容器進行宏觀檢查,發現嚴重缺陷要向設備動力部報告,由壓檢中心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

      4.1.6.3 復檢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能安裝,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4.1.7 壓力容器安裝

      4.1.7.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單位。

      4.1.7.2 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ⅲ類壓力容器、 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等安裝時,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裝手續。

      4.1.7.3 由公司組織的設計、訂貨、安裝的基建項目,公司設備動力部應對安裝質量進行監督。

      4.1.7.4 安裝的全部交工資料由設備動力部審查后交資料室存檔。

      4.1.8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4.1.8.1 新壓力容器使用前,設備動力部必須備好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及計算機數據磁盤,經市安全監察機構檢查,逐臺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注冊發放使用證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設備動力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建立檔案并填寫“壓力容器檔案”,全部壓力容器應建立“化工壓力容器臺賬”。

      4.1.9.2 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4.1.9.3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由公司負責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統一辦理壓力容器操作證。

      4.1.9.4 停用的壓力容器應及時辦理報停手續。

      4.1.9.5 停用兩年以上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壓力容器應及時建立新檔案和辦理使用證。

      4.1.10 壓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

      4.1.10.2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報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壓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壓力容器的筒體縱向接頭、筒節和筒節(封頭)連接的環向接頭以及封頭的拼接接頭的焊補。

      壓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1.10.3 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壓力容器修理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相應的修理改造技術資料。

      4.1.10.5 壓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壓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請審批表;

      b)壓力容器責任工程師下達修理改造任務書;

      c)設計圖紙;

      d)施工方案及工藝;

      e)焊接工藝評定;

      f)原材料的材質證件或抄件;

      g)檢驗報告;

      h)驗收報告。

      4.1.11 壓力容器檢驗

      4.1.11.1 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執行《容規》規定。各單位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年度計劃由設備動力部統一編制并經主管副總確認實施。

      4.1.11.2 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公司設備動力部組織落實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4.1.11.3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可參考《化檢規》執行。有嚴重缺陷的壓力容器應及時進行修復或采取措施處理;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經定期檢驗發現大量的難于修復的超標缺陷,因生產急需,應通過缺陷安全評定來判斷能否監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結合設備〔機組〕大修理同步檢驗的壓力容器,設備動力部提出申請,并列出此類容器明細表,履行審批備案手續后執行。

      4.1.11.5 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應符合《容規》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檢驗

      4.1.12.1 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檢驗,分運行檢查和停機檢查。

      4.1.12.1.1安全閥

      a)安全閥參數應由生產技術崗位與設備動力部共同確定,有審批報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c)安全閥校驗必須到公司認可的具備校驗資格的校驗單位進行。

      d)無法修復的安全閥,應予報廢、校驗單位應出具意見通知書。

      e)校驗記錄、鉛封、標牌和報告書,項目應齊全,符合有關規程和規定。

      f)安裝安全閥時,在裝置設備員確認安全閥各種參數符合設備要求后, 方可安裝。

      4.1.12.1.2 壓力表、測溫儀表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公司設備動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計要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根據實際運行情況規定檢修周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4.1.12.1.4公司設備動力部應建全部壓力容器安全閥統計臺帳。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壓力容器事故與故障

      4.2.1 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或故障時,發生事故或故障的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將情況報到設備動力部。

      4.2.2 壓力容器事故的處理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處理規定》。

      第10篇 安全技術交底管理辦法

      1.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建筑工程項目。

      2.管理職責

      2.1項目管理部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重大專項安全技術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安全技術交底。

      2.2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安全技術交底。

      2.3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施工員負責工程項目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2.4分包單位施工負責人在安排班組工作時,向作業班組長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含管線保護措施)。

      2.5作業班組長應根據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內容和要求,向作業班組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2.6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參與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交底,負責安全操作規程的交底。

      3.管理程序

      3.1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程特點、重要部位和主要危險因素;

      2)施工工藝和作業程序,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3)本工程項目相關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4)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5)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中的危險點;

      6)針對危險點的具體防范措施;

      7)施工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的避難和急救措;

      3.2逐級安全技術交底

      3.2.1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在工程開工前應由組織編制該措施的技術負責人向項目經理部工程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2.2單位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在施工作業前應由組織編制該措施的負責人向各作業隊施工負責人、作業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2.3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在施工作業前應由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在施工作業前向專業施工隊伍的施工部門、技術部門、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2.4分部、分項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應由項目經理部施工員分包單位施工部門進行交底。分包單位施工部門在安排班組工作時,向作業班組長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3.2.5各分包單位施工負責人在安排布置各作業班組進行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任務時,應同時向作業班組的全體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交底。

      3.2.6班組長應根據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內容和要求,應在每天布置作業人員任務時,同時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勞動保護要求等,進行班前安全交底,并記錄。

      3.2.7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安全技術交底。

      3.2.8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形成書面記錄。記錄要有交底時間、內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簽字,交底記錄以備查驗。

      第11篇 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的安全管理,規范煤礦放頂煤開采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所有生產煤礦(兵團所屬煤礦除外)。

      第三條 煤礦放頂煤開采包括以下兩種類型:壁式工作面放頂煤開采(綜采、高檔普采、炮采)、急傾斜4~8m厚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開采。

      第二章 放頂煤開采的適用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1.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

      4.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

      5.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

      第五條 應抽采瓦斯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經瓦斯預抽后,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風達到規定的最大風速時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否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六條 凡煤層條件適合于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的,應當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受煤層條件限制,不宜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機械化開采。除邊遠缺煤地區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藝。

      第七條 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方式。平均傾角大于25°或最大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傾斜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除外)或沖擊地壓煤層,嚴禁采用懸移(滑移)頂梁類支架放頂煤工藝開采。

      第三章 設計和作業規程

      第八條 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開采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計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要依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程度,編制開采設計,并達到采區設計深度。

      國有重點煤礦放頂煤開采設計由煤礦所屬集團公司組織論證(評價)并審批,自治區監獄局所屬煤礦開采設計由自治區監獄局組織論證(評價)并審批,其他煤礦開采設計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論證(評價)并審批。

      審批通過的放頂煤開采設計,煤礦應當在10日內報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礦,必須針對煤層條件逐面編制工作面開采設計。工作面開采設計應當依據采區設計、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編制提綱見附件);不具備能力的煤礦應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中介機構編制。

      (一)工作面開采設計應考慮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煤炭資源、盡量減少區段煤柱等設計損失,提倡采用無煤柱開采,提高采區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應盡量采用規則布置方式,保持兩巷平行。因條件限制不能保證兩巷平行時,應在設計中制定工作面調向、加減支架、對接、縮面等專項技術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應當保證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隨意丟底煤。煤層賦存條件復雜確實難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四)巷道斷面應滿足通風、運輸、支架安裝等要求,并根據礦壓顯現程度,預留一定斷面的收縮量。

      第十一條 工作面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對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設計審批和驗收

      第十二條 所有放頂煤工作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合格后才能組織生產。

      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和驗收由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

      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和驗收按下列權限進行:

      (一)國有重點煤礦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

      (二)自治區監獄局所屬煤礦由自治區監獄局審批和驗收;

      (三)其他中央企業煤礦和地(州、市)直管煤礦由煤礦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四)其他煤礦由煤礦所在地的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第十三條 煤礦申請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設計審批申請文件;

      (二)設計說明書及附圖(一式六份)。

      第十四條 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工作面開采設計審批,由煤礦企業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屬于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經有關單位審查通過后,逐級上報到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

      有關單位接到審查申請后,應在3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補正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以文件形式批復或者上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未通過的,提出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五條 煤礦申請放頂煤工作面驗收,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驗收申請文件;

      (二)工作面初驗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放頂煤工作面驗收,由煤礦企業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屬于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驗收的,經有關單位初驗通過后,逐級上報到自治區煤炭管理部門。

      有關單位接到驗收申請后,應在3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補正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以文件形式批復或者上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驗收未通過的,提出書面結論意見,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負責設計審查和驗收的單位,應當明確設計審查和驗收的工作程序、條件、時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落實現場管理責任。

      嚴格執行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區隊領導要跟班作業,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現象,嚴禁瓦斯超限和煤塵超標作業,禁止違章打眼、違章放炮行為。帶班礦領導要把放頂煤工作面作為帶班的重點場所,經常深入放頂煤工作面進行檢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頂)、收尾期間,煤礦應成立以主管生產的領導為組長,相關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每班必須有礦級領導和領導小組成員在現場進行指揮,確保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把隱患和問題解決在現場。

      第十九條 健全技術管理體系。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礦,其生產技術部門應配備專門負責放頂煤開采技術管理的技術人員,每個放頂煤采煤區隊應配備至少一名負責開采技術管理的技術人員,強化放頂煤開采的日常技術管理。要詳細收集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頂板和頂煤冒放性等技術資料,編制開采設計,制定放頂煤開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頂煤處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動態檢查,研究分析放頂煤開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加強頂板管理。

      (一)加強礦壓觀測。采用放頂煤開采的煤層,應建立放頂煤工作面礦壓觀測制度,成立礦壓觀測小組,負責日常礦壓觀測工作,掌握頂煤、頂板移動破碎及冒落規律。每個工作面均應開展支護質量和頂板動態監測工作。

      (二)強化支護管理。制定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加強對煤壁的輔助支護,防止煤壁片幫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專門的支護措施。

      (三)按規定處理頂板和頂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明確處理頂煤、頂板的方法、工藝、參數和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第二十一條 急傾斜4~8m厚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開采。

      (一)工作面支護應采用液壓支架。煤層水平厚度較大,需要開幫(擴巷)的,鼓勵采用連續采煤機。

      (二)工作面兩巷超前加強支護范圍為超前壓力影響范圍,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圍內巷道凈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運輸巷應當靠煤層底板側布置,凈寬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僅作通風、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風巷應當靠煤層頂板側布置,凈寬不得小于2.5米。

      (四)單一煤層上下巷布置時,兩巷之間的超前通風眼、行人眼應采用合理的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有效控制圍巖變形,防止片幫、垮冒;小眼上口均應鎖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拷ぷ髅娴?個小眼中,至少有一個小眼設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員通行的剛性梯子。

      第二十二條 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板或者頂煤,作業規程中應有專門的爆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一)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且終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二)預裂爆破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遠距離爆破。起爆地點必須設置在工作面進風側全風壓風流中,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應在工作面開采設計中明確規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時應有礦級領導現場指揮,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0分鐘。

      第二十三條 加強通風管理。

      (一)煤礦企業必須根據防瓦斯、防煤塵、防火的要求,合理設計通風系統,選擇通風方式,確定風量,減少采空區漏風,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采煤工作面兩巷之間不得布置各種聯絡巷,確需布置的,應在工作面開采設計中明確,并將聯絡巷納入礦井瓦斯檢查和測風計劃,開展日常檢查,防止瓦斯積聚,確保聯絡巷內的風速、空氣成分符合規定。

      (二)加強工作面兩巷管理,特別是兩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修工作,確保有效的通風斷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采取臨時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風壓通風。保持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需要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應制定專項通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急傾斜4~8m厚煤層水平分段放頂煤開采用于工作面輔助通風的局部通風機應置于工作面進風巷道的新鮮風流中,采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并指定專人掛牌管理,做好試驗記錄,保證24小時運行。

      第二十四條 加強瓦斯管理。

      (一)必須對放頂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進行預測,分析確定瓦斯來源,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應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統。工作面回采前,應進行抽采達標評價;抽采不達標的,不得進行生產。

      (二)強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間及高冒區、放煤口、尾巷等重點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設置引風幛等措施抽排瓦斯,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嚴格采空區瓦斯管理,加強采空區瓦斯抽放,對堅硬頂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頂板周期來壓和地質條件變化對瓦斯涌出影響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積聚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經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設1名專職瓦斯檢查員,按規定檢查瓦斯。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當立即下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六)禁止設置專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條 加強監測監控。

      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以及瓦斯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傳輸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規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設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并加強重點部位瓦斯日常監測;按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確保數據準確,報警、斷電可靠。

      第二十六條 加強防滅火管理。

      (一)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專項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滅火系統和火災監測系統。在開采過程中,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漿、注惰性氣體、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編制相應的技術措施,防止自然發火。

      (二)采用放頂煤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的,每個采區應對煤層進行自燃發火期鑒定,作為采區、工作面開采設計的依據。要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合理確定工作面月推進度,因地質構造等原因月推進度達不到規定要求時,要采取有效的防滅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層自然發火檢測、分析和處理等管理制度。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確定本礦井煤層的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氣體,確定指標氣體濃度、溫度的預報臨界值;同時必須建立自然發火早期預測預報監控系統,采取礦井監控系統、人工日常巡檢和定期取樣分析“三位一體”的綜合監測方法,及時檢測和發現氣體濃度、溫度變化情況。當工作面投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構筑防火門墻,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要合理選擇停采位置,避開漏風區。工作面收尾時,要及時回撤支架,構筑永久防火墻,并定期對采空區氣體、溫度進行檢測。

      (四)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出現明火、煙霧或者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將所有可能受發火威脅區域的人員撤離,召請專業礦山救護隊處理,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權限向有關單位報告。必須提前制定防止自然發火及一旦發火及時封閉的專項措施。封閉火區時,構筑密閉的位置必須遠離著火點,確保施工人員安全。井下封閉不能確保人員安全的,必須全礦井封閉。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區域作業人員,只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五)煤層傾角35°以上放頂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傾斜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區存在火區的,在火區完全熄滅前,禁止開采。

      第二十七條 加強防塵管理。

      工作面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塵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閥門設置和水壓、水量必須符合有關要求。炮采放頂煤工作面要采用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裝噴霧裝置;采煤機實行內外噴霧,液壓支架和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對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積塵要及時清洗,每班對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層適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靜壓注水或煤壁高壓注水等注水防塵措施,防止放頂煤時煤塵飛揚。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地測防治水工作。

      (一)開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頂底板含水層水害、相鄰采空區、火燒區積水和小煤礦開采積水情況,采取物探、鉆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響工作面放頂煤開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工作面方可投產。

      (二)加強 “三帶”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帶”發育規律。留設的防砂和防塌煤(巖)柱必須可靠,確保不發生潰水和潰砂事故。

      (三)加強生產地質工作。根據順槽及周圍巷道揭露情況并結合鉆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層厚度、傾角變化、斷層、褶曲等影響開采的各種地質因素。兩巷掘進探放水工作中,每個鉆場編制專項探放水設計。加強放頂煤工作面資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區回采率。

      (四)加強放頂煤開采巖移和地表移動變形的觀測分析,指導解決開采沉陷問題。

      第二十九條 沖擊地壓(礦震)防治。

      開采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煤層,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估;

      (二)具有沖擊危險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及解危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解危措施并經效果檢驗無沖擊危險性后方可生產;

      (三)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危險分析預測預報制度,工作面應建立微震監測系統,推廣應用應力在線監測系統等新技術,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第三十條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具備以下條件時,方可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

      (二)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在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經效果檢驗轉變為無突出危險區。

      (三)采用分層開采的突出厚煤層和采用水平分段開采的急傾斜煤層,上分層開采后的下分層,在上分層卸壓保護范圍內且經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的區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重點煤礦是指由自治區直接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的國有煤礦,中央企業煤礦是指中央企業獨資和控股的煤礦,地(州、市)直管煤礦是指由地(州、市)直接進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的煤礦。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煤礦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提綱

      2.放頂煤工作面初驗工作報告編制提綱

      附件1

      煤礦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提綱

      一、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依據、原則及要求

      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編制必須以采區設計、回采地質說明書和開采技術資料等為依據,以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遵循有關規程、規范、標準和本辦法規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資源,實現安全高效開采。

      二、工作面開采設計內容

      1.礦井概況

      1.1礦井地理位置、隸屬關系、企業性質、設計和核定生產能力等基本情況。

      1.2礦井開拓方式、水平劃分、采區劃分。生產布局,設計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區。

      2.采區概況

      2.1采區巷道布置及裝備情況。

      2.2采區各生產系統及主要安全設備、設施。

      3.工作面概況

      3.1工作面位置、周邊關系及開采情況。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參數、煤層賦存特征及開采技術條件。

      3.4儲量情況。

      4.地質構造

      5.水文地質及水害評價

      6.煤(巖)柱的計算與留設(包括防水煤柱、區段煤柱、停采線煤柱位置等)

      7.放頂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層賦存狀態與構造 。

      7.2煤層厚度 、煤層傾角 。

      7.3直接頂的巖性和厚度 。

      7.4煤層的物理性質和結構。

      7.5煤層底板的巖性及巖石物理力學實驗數據、煤層強度及節理裂隙發育情況(附煤層綜合柱狀圖)。

      7.6瓦斯(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煤層瓦斯涌出特點和鄰近工作面開采時瓦斯涌出情況的分析等)、自燃發火(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指數等對放頂煤開采的影響 。

      7.7根據以往積累的工作面開采經驗、成果,確定本工作面放頂煤開采的適應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順槽、切眼、停采線等位置的確定及依據,嚴禁上、下順槽之間布置聯絡巷。

      8.2巷道斷面形狀、幾何參數及支護形式。

      9.回采工藝及工作面裝備

      9.1回采工藝、放煤工藝、采放比、放煤順序、放煤步距、循環進尺等。

      9.2支護設計與頂板管理 。

      采用類比法進行支護設計時,應根據本礦或鄰礦同煤層礦壓觀測資料和經驗公式對工作面、上下端頭、超前支護頂板管理及控制進行設計(附工作面、上下端頭、超前支護平面布置圖)。

      9.3 工作面設備總體配套。

      各主要設備包括采煤機、前后部刮板輸送機、基本支架、過渡支架、端頭支架、超前支架、轉載機、破碎機、皮帶輸送機、乳化泵、噴霧泵、絞車、無極繩絞車等,附各主要設備選型、型號、參數。

      10.生產系統

      10.1煤炭運輸系統設計(煤炭運輸能力確定、運輸能力校驗、煤炭運輸路線等)。

      10.2輔助運輸系統設計(運輸能力確定、運輸能力校驗、材料設備運輸路線等)。

      10.3排水系統設計(涌水量預測、排水設備選擇、排水路線)。

      10.4通風系統設計(通風方式、工作面供風量、風速計算,通風設施)。

      10.5瓦斯防治設計(瓦斯來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參數的確定,抽采管路系統選擇、計算及抽采設備選型)。

      10.6防滅火系統設計(注氮防滅火設計、灌漿防滅火設計、束管檢測系統設計)。

      10.7防塵系統設計(用水地點、涌水量的確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選擇、隔爆水袋設置)。

      10.8供電系統設計(負荷統計、工作面負荷計算、變壓器容量及臺數確定、開關、高低壓電纜選擇和校驗、整定計算)。

      10.9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設計

      10.10供水施救系統設計

      10.11壓風自救系統設計

      10.12人員定位系統設計

      10.13通信系統設計

      10.14緊急避險系統設計

      10.15信號照明系統設計

      10.16探放水設計

      10.17避災路線

      10.18如存在“三下”開采:設計中必須對“三下”開采報批情況作出說明。

      11.作業形式、勞動組織表、正規循環作業圖表

      11.1作業方式、班次時間安排。

      11.2 勞動組織表。

      12.工作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三、安全技術措施

      13.頂板管理

      13.1礦壓觀測。

      13.2預防架前頂煤(頂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幫措施。

      13.3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13.4初次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專門的支護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過斷層、過巷道、過冒頂區等安全技術措施。

      13.7防治沖擊地壓措施。

      14.通風管理

      14.1工作面通風設施及保證風流穩定可靠的措施。

      14.2減少工作面漏風措施。

      14.3工作面進、回風巷的通風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況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術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對堅硬頂煤及頂板,防止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處理措施。

      16.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16.1對采空區進行預防性灌漿和壓注阻化劑或注惰性氣體等預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措施。

      16.3防止內、外因火災措施。

      16.4工作面停產、停采的防滅火措施。

      17.綜合防塵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時的防塵措施。

      17.2工作面煤層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順槽積塵的清洗。

      17.4工作面順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塵測定制度及個體防護。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機電、運輸措施

      19.1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19.2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9.3停送電安全技術措施。

      19.4綜采工作面采用3300v電壓等級供電方式,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9.5.工作面安裝、回撤設備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圖件

      礦井井上下對照圖、采區采掘工程平面圖、采區通風系統圖、工作面采煤方法圖、工作面運輸系統圖、工作面設備布置圖、工作面通風系統圖、工作面供電系統圖、工作面各管線布置圖(包括供水、注氮、灌漿等)、工作面避災線路圖、工作面排水系統圖、工作面通訊及各類監測監控系統圖、工作面壓風自救系統圖、工作面人員定位系統圖、工作面緊急避險系統圖、工作面通訊聯絡系統圖、工作面信號照明系統圖;瓦斯抽放圖等。

      第12篇 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強化“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進一步規范項目經理部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保證生產安全所必須的人、財、物的資源配置。

      3.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應依法管理,工區經理對工區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的有效實施負第一責任。

      4.本辦法適用于工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管理。

      二、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的內容和要求

      1、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2)社會性重大安全活動。

      (3)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

      (4)安全設備、裝置、器材和安全生產監視測量裝置、儀器、儀表的購置、安裝、使用及維護。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6)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配置。

      (7)塵、毒、噪治理。

      (8)安全生產課題研究。

      (9)重大危險源控制與應急預案。

      (10)安全警示裝置。

      (11)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

      (12)安全生產獎勵。

      (13)安全生產重大會議及其它。

      2、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按照相關文件及制度要求,圍繞安全生產工作所進行的一切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和為了提高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水平、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所開展的各類安全教育培訓。

      3、社會性重大安全活動。國家、地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工區部署的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活動。

      4、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是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具備的設施和外部環境。主要包括:安全平臺及安全圍欄;安全標志標牌;孔洞蓋板及臨時防護欄桿;棧橋、棧道;通風除塵設施;安全網;安全自鎖裝置;水沖式或干式廁所;排水及廢棄物處置設施;鋼扶梯、爬梯、簡易木梯;排架、井架;漏電保護器;安全低壓照明設施;噴灑水車;易燃易爆物品儲存設施等。安全設施的實施必須依照《建筑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設施,必須與本工程項目生產設施同時計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生活基地的公共安全設施由項目經理部統一審批安排設置。工區經理保證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性。

      5、安全設備、裝置、器材和安全生產監視測量裝置、儀器、儀表的購置、安裝、使用及維護。安全設備、裝置、器材是指生產施工過程中確保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所需的專用設施,如:通風設備及配套裝置、起重設備重新配置的限位裝置等。安全監視測量裝置、儀器、儀表是指生產施工過程中對危險因素和危險源進行監視和測量的設施,如塵、毒、噪檢測儀、起重設備警示裝置、地質裂變觀測裝置等。

      保證安全設備、裝置、器材和安全監視裝置、儀器、儀表的投入滿足生產安全需要,并做好日常維護管理。

      6、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指施工生產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救生衣、電氣絕緣手套、電氣絕緣操作棒、防塵、防毒用品用具等。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應按規定配置,保證質量和數量,不準使用非標準產品。

      7、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配置。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是根據產業特點對生產實施中的經驗總結,對產業自然規律的認識及運用而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規定,是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工具和指南,應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對生產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及部門進行配置,滿足需要;各種安全操作規程是針對某一具體工藝、工種、崗位所制定的安全生產作業規則,應當做到有關生產崗位的人員人手一冊。

      8、塵、毒、噪治理。塵、毒、噪是指有毒、有害粉塵、氣體、噪音的施工作業對施工作業人員造成健康影響和安全生產影響的施工作業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治,保證塵、毒、噪治理措施資源投入。

      9、安全生產課題研究。即針對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對安全高效的設備、工具、工藝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的研究開發,加強對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學技術保障安全生產。工區應當從人、財、物等方面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及先進管理方法的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

      10、重大危險源監控與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是指施工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及危險物品的使用、存儲、搬運、加工過程中,可能發生較大的人身傷害和機械設備損毀的情況及因素。為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安質部應建立動態的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對重大危險源預案所需的人、財、物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11、安全警示裝置。安全警示裝置是指施工場所、設置及危險部位設置的安全警示性裝置,如:施工道路、施工現場與設施設置的安全警示牌、指示信號燈及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安裝的警示信號燈等。工區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警示規定,確保及時、有效設置。

      12、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一旦事故發生,工區及各架子隊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損傷和財產損失。

      13、安全生產獎勵。工區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局指進行獎勵,如:安全生產月獎、單項獎、特別獎、年度安全生產兌現獎、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集體、個人獎勵等。確保獎懲兌現。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的計劃和實施

      1、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以施工項目為基礎、自下而上、由年度到季(月)度制訂。工區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年度季(月)度計劃和單項計劃,報項目經理部安全主管部門。

      2、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以及根據本工區年度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編制,在下達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報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3、季(月)度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計劃實施中,進行階段性的調整和細化,根據季(月)度生產計劃安排和生產安全需要編制,報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

      單項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是對重要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投入計劃,應在實施前一個月編制。

      4、工區經理部應做好對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的計劃管理,明確主管部門行政副職、主管部門、協管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員。編制的計劃應做到對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實施負責人、完成期限、驗證人等清楚表述,履行編制、審核、審批手續。

      5、工區經理部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的編制,應根據項目類別和特點,按部門職責分工編制,如:安全設施投入計劃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投入計劃應由安質部會同工程技術部編制,施工機具的安全裝置安全投入計劃應由物資設備部編制,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投入計劃由綜合辦公室會同安質部編制,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投入計劃應由物資設備部編制等。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應通過相關管理等部門評審會簽,報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

      6、安全費用投入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力保證,工區主要負責人要根據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積極籌措,優先安排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生產經營的其它需要,縮減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或挪用。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的監督管理

      1、工區經理部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工作方面的問題,通報實施情況,檢查和部署工作。

      2、工區經理部根據施工工程的特點,將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情況及實施結果形成記錄并進行經常性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應形成完整的工作臺帳,專人負責,嚴格管理。

      3、工區經理部負責人應結合年度工作總結、月生產計劃會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計劃”工作專項檢查和總結。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對各級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否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和需要及時編制了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計劃是否圍繞生產安全需要及時進行有效調整并得到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資金是否得到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管理是否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等。檢查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如發現問題,應下達整改通知單,要求及時整改。

      4、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計劃和分項(類)統計按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分工負責,匯總到財務及安質部存檔,統計報表由安質部歸口逐級按規定時間上報。

      5、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是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安全的資源保證,工區經理部應認真執行上級安全技術措施和費用投入的規定。

      6、財務部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和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

      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渝利鐵路工程項目經理部

      一工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13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管理辦法

      1、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從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質量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銷售對象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經營資質,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向供貨方索要并向用戶提供規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建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檔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時,及時予以調整和傳遞給用戶。

      3、根據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掌握商品的危險性,制定購銷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培訓作業人員。

      4、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選擇、安排適合的運輸方式。

      5、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研究確定商品養護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實告知承運方和購買方。

      第14篇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不安全因素,規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危險因素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先進科學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境和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

      2、保護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病發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抵御自然力破壞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四條各單位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五條在編制施工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范事故類別和有關規程規范的規定,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會簽、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1、土石方開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豎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棧橋施工;

      4、大型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施工;

      5、高處臨空、高處臨水和高邊坡施工;

      6、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性電氣作業;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和執行

      第七條安全技術措施應遵循“三同步”的原則,即:安全技術措施應與施工技術措施同步編制、同步交底、同步實施。

      第八條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后,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第九條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調度部門組織落實,實施作業的單位負責執行,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條對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后的結果,應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第十一條報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同時邀請監理單位人員參加驗收。

      第四章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后,應經常檢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條需要修改安全技術措施時,作業單位應向有關部門報告,由原編制部門重新修訂、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安全技術措施文件、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應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鼓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鼓勵創新安全技術,不斷促進安全技術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第十六條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15篇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不安全因素,規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危險因素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先進科學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境和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

      2、保護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病發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抵御自然力破壞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四條各單位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五條在編制施工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范事故類別和有關規程規范的規定,由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會簽、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1、土石方開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豎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棧橋施工;

      安全技術管理培訓重要性實施辦法(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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