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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1 14:18:25 查看人數:53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藥庫的炸藥、雷必須分別貯存,必須有專用倉庫存儲,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個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庫內嚴禁存其它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不準將易燃易燒、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禁止在炸藥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保衛科。

      5、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保衛科向公安機關備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銷毀。

      6、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查驗各種手續,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7、經常保持庫區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實現安全儲存。

      第二條 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

      1、火工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按時交回,各隊組用不完的炸藥、雷,發放員應分別保存、交下一班發放時取走。

      2、火工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火工品發放員,不得代替。

      3、火工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簽字后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4、發放火工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箱是否完好,有鎖沒有,炸藥雷必須分運,裝箱上鎖。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須另起一行進行說明,并在涂改區劃一橫道,予以標注,同時,由發放員本人簽字或蓋章。

      第三條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領到工作面后,嚴禁亂扔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

      2、炸藥箱、雷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3、現場班組長與放炮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核對清點清楚,不得徇私。

      4、在現場使用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火工品回收制度

      1、專職爆破員在生產現場使用民爆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爆破員下班后要求嚴格執行清退手續,剩余的炸藥、雷要求當班退回庫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員對清退回庫房的炸藥、雷要認真檢查、清點,在確認無誤后,互相履行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第五條 火工品的貯存

      1、火工品必須專庫存放,按規定儲存,不準超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品要分庫存放,嚴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堅持日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目相符,做到先進先出,保證庫存物資不變質。

      3、對過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時反映,請示有關領導,報公安機關批準妥善處理。

      4、保持庫內安全設備齊全,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搞好衛生,保持庫共,庫內清潔,通風良好。

      第六條 火工品的運輸:

      1、火工品運輸的一般規程:

      (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式汽車和摩托車運輸。

      (2)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

      (3)禁止炸藥和雷混裝混運。

      (4)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火工品。

      (5)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邊緣,雷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6)裝載和運輸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7)運輸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2、井下運輸:

      (1)運送時,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信號工,做到停車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4)炸藥和雷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禁止裝雷裝在衣袋內。

      (5)領取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

      (6)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停留。

      (7)運送炸藥和雷人員不得相跟,兩人間距至少大于5米。

      第2篇 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2.爆炸物品運輸,必須有專人持當地公安機關申領的《爆破物品運輸證》,并派專車和押運人員進行運輸。雷管、炸藥必須分車裝運,分庫儲存;

      3.領取爆破器材,必須專人領取,使用單位必須填寫《爆破器材用料申請》,由使用單位領導簽字批準;

      4.爆破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建立完善的炸藥、雷管保管、領用制度。施工現場的炸藥、雷管嚴禁混放;

      5.爆破作業前要劃定安全區邊界,專人指揮并設警戒崗哨和安全標志,禁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設立旗語標志;

      6.爆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起爆前,爆破人員再次檢查危險區域內的安全情況,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發令起爆;

      7.爆破后,爆破人員檢查爆破現場,無異常情況方可解除警戒;若產生啞炮,爆破人員必須及時拔掉主線方可查找,對啞炮采取引爆等方式處理,禁止采用挖掏等方法;

      8.對當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藥,要及時返還庫房,重新登記入庫;

      9.嚴禁私藏炸藥、雷管。在運輸、使用、儲藏中,發生丟失被盜或其他事故,從重處罰,情況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由于單位領導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丟失、被盜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二、火工品運輸管理制度

      1、應有專人在現場指揮、清點、驗收和登記;

      2、炸藥、雷管不能在同一個位置同時裝卸、搬運;

      3、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4、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禁止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裝運量不得超過原車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二。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邊緣,雷管的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6、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7、用吊車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過設備能力的50%;

      8、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9、爆破器材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須;須夜間裝卸時,要有安全照明設備并加強警戒。

      三、火工品領取清退管理制度

      1、施工前,根據當天的施工任務由爆破員或爆炸作業班組長到爆破器材臨時庫領取所需爆破器材;

      2、領取爆破器材時,要對所領取的爆破器材進行仔細清點,并進行登記、簽字;

      3、領取的爆破器材要有專人保管,雷管要放在專用雷管箱內,運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帶備用;

      4、當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時退回炸藥庫,并仔細清點、登記,辦理移交手續。

      第3篇 防治火工品丟失管理制度

      一、購銷

      1.購銷火工品,必須由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使用銷售單位簽訂購銷合同,雙方簽字遵照執行,一年一定,到期作廢,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2.銷售雷管、炸藥,只允許持有許可證件的物資化輕公司按合同計劃經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經銷火工品;

      3.購買火工品,需持使用、儲存、押運員許可證道公安機關辦理購買手續,然后到指定地點、化輕公司購買、不準少批多購,銷售單位不準無購買證和運輸證售給用戶單位;

      二、運輸

      1、運輸押運爆炸物品,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發給的運輸證,購買證方準押運,并聽從有關人員檢查;

      2、押運爆炸物品時,保證裝車 牢固,數量清楚,按指定的路線安全行駛,不在人員稠密和重要設施附近停歇;

      3、汽車駕駛員行駛中做到不喝酒,不吸煙,不捎人,不超載,不超速,不強行,保持頭腦清醒,精神愉快、精心操作,確保安全行車。

      三、儲存

      1、爆炸物品倉庫要害部位,必須實行重點保衛,嚴禁閑人進入庫區和在庫內停留;

      2、保衛看守人員必須選擇思想健康,身強力壯的三名以上男性公民擔任守衛工作,堅持晝夜值班巡邏,堅守崗位值班時間在民爆物品庫房內不酗酒、不外出、不會客、不辦私事;

      3、保管員嚴格執行爆炸物品領取清退手續,不準提前預付,無出庫手續拒付,做到隨用隨領,登記入賬,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四、領取、清退

      1、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在庫房,由保管員辦理,其他任何人不準經手發放爆炸物品;

      2、建立逐日領取、使用、回收爆炸物品卡片和申請領取爆炸物品單據分別有保管員和作業隊組當班發放,終班取回;

      3、領取時,由礦長簽發逐日領取清退前后由安全員和爆破員按隊組到保管處填寫“逐日卡”記清領取數字,簽字后憑卡領取;

      4、終班時,爆破員將剩余爆炸品交回庫房保管處,填寫卡片,最后安全員,爆破員在卡片上簽字;

      1、保管員逐日清理申請卡片并核準數字、認真入賬,做到帳條、帳物、帳卡相符,一日一清;

      五、使用

      1、爆破員、安全員押運到工作面,親手交給當班的放炮員,并認真清點數量,做到物卡相符;

      2、爆破員在使用雷管時,必須和安全員領取,領取完畢后必須及時加鎖;

      六、銷毀

      1、使用單位每月對爆炸物品儲存質量進行一次檢查,發現變質物品,隨時清理揀出,另庫存放,隨時對廢舊爆炸物品清理,做到廢舊物品決不使用;

      2、對廢舊爆炸物品按品種數量造冊登記,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定期處理;

      3、處理廢舊爆炸物品時,由公安機關確定銷毀地點,選擇有專業技術人員施行銷毀工作,銷毀過程,派出警戒,確保安全;

      4、銷毀完畢,寫出報告,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七、如發現丟失、被盜、被搶,應立即向當地公安計劃匯報。

      第4篇 炸藥庫火工品領用管理制度

      1、 認真貫徹執行《爆破物品管理條例》,遵守各級政府的有關規定。

      2、 爆破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內,不準超量儲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庫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

      3、 嚴格規章制度,嚴密出入手續,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晰、帳物相符。

      4、 發放爆破物品時,要查驗各種證件、手續,按批準的物品、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對退回的爆炸物品發認真檢查、清點入庫,嚴格登記手續。

      5、 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對過期受潮變質的爆炸物品要及時清理,需銷毀時,要及時報告單位爆破領導組,經公安機關批準妥善銷毀。

      6、 保持庫內、庫區安全設施的齊備、有效,做好防盜、防潮、防洪、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工作。

      7、 庫區內外嚴禁煙火。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以下簡稱“旅游公路”)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建設南(北)區指揮部(以下簡稱“南(北)區指揮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炸藥、雷管、油類、化學清洗劑、瀝青、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帶有危險性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圍內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品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危險品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項責任落實到每個相關人員,并要在施工過程中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制定本單位涉及到的危險品目錄,安全管理部門要經常向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本單位危險品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要明確危險品保管人和領用人的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人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并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定期參加安全、消防培訓,不得任意調換。同時要建立涉爆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有針對性地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為危險品各崗位從業人員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由于危險品處理不當而發生事故時,要根據現場處置方案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要迅速查清事實,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要在施工范圍內多個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對危險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對涉爆情報信息,要在第一時間上報監理單位、南(北)區指揮部及當地公安機關,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電話報告,再補文字材料。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瞞報涉爆信息的現象發生。

      第十條 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關鍵崗位要雙崗或多崗值守,確保一旦發生涉爆事件能及時、迅速、高效處置。

      第三章? 危險品的存放

      第十一條 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要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除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三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六條 對火工品的貯存,要設有專柜。要嚴格遵守“六雙制度” (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簽字,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

      火工品在現場使用時,必須要對雷管、炸藥分開用鐵柜上鎖存放,有專職安全人員對領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所有環節必須認真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并建立出、入庫臺帳及簽字制度,出、入庫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對已簽字出庫的危險品要建立跟蹤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庫制度及庫存定期檢查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第十八條 在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根據相關要求配備應急隊伍、消防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等必要裝置。

      第四章? 危險品的申購、運輸、裝卸與報廢

      第十九條 采購危險品時,各施工單位應提前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要求供方提供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營業許可證)和產品說明書,嚴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險品。

      第二十條 運輸火工品時,應持本單位申請書事先向運往地的市、縣公安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押運到目的地點,再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在市內運輸,須事先通知公安部門,并遵照所制定路線、時間通過。

      第二十一條 火工品運輸時,應使用專用運輸車運輸,要挑選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專業人員押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具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運輸時,嚴禁隨意裝卸,包裝要牢固、嚴密,禁止使用汽車的掛車、拖拉機運輸,不得混裝。

      第二十三條 運輸途中不準在機關、學校、廠礦、公共場所等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和人員密集、繁華地段停車,運輸過程中嚴禁吸煙攜帶火種或實施其它危險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危險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粉塵應妥善回收。必須排放時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的危險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嚴密措施,并征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妥善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危險品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南(北)區指揮部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因領導不重視、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實、自查自檢走過場、發現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而導致危險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丟失等事件的,要堅決實行 “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危險化學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以下簡稱“旅游公路”)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旅游公路建設南(北)區指揮部(以下簡稱“南(北)區指揮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及火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炸藥、雷管、油類、化學清洗劑、瀝青、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帶有危險性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圍內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品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危險品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項責任落實到每個相關人員,并要在施工過程中對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制定本單位涉及到的危險品目錄,安全管理部門要經常向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本單位危險品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要明確危險品保管人和領用人的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人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并持證上崗,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定期參加安全、消防培訓,不得任意調換。同時要建立涉爆從業人員管理檔案,有針對性地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為危險品各崗位從業人員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由于危險品處理不當而發生事故時,要根據現場處置方案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要迅速查清事實,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總結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要在施工范圍內多個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對危險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對涉爆情報信息,要在第一時間上報監理單位、南(北)區指揮部及當地公安機關,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電話報告,再補文字材料。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瞞報涉爆信息的現象發生。

      第十條 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關鍵崗位要雙崗或多崗值守,確保一旦發生涉爆事件能及時、迅速、高效處置。

      第三章 危險品的存放

      第十一條 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要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除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三條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六條 對火工品的貯存,要設有專柜。要嚴格遵守“六雙制度” (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簽字,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

      火工品在現場使用時,必須要對雷管、炸藥分開用鐵柜上鎖存放,有專職安全人員對領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所有環節必須認真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并建立出、入庫臺帳及簽字制度,出、入庫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對已簽字出庫的危險品要建立跟蹤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庫制度及庫存定期檢查制度,嚴防火工品流入社會。

      第十八條 在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根據相關要求配備應急隊伍、消防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等必要裝置。

      第四章 危險品的申購、運輸、裝卸與報廢

      第十九條 采購危險品時,各施工單位應提前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要求供方提供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營業許可證)和產品說明書,嚴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險品。

      第二十條 運輸火工品時,應持本單位申請書事先向運往地的市、縣公安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押運到目的地點,再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在市內運輸,須事先通知公安部門,并遵照所制定路線、時間通過。

      第二十一條 火工品運輸時,應使用專用運輸車運輸,要挑選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專業人員押運。施工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具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運輸時,嚴禁隨意裝卸,包裝要牢固、嚴密,禁止使用汽車的掛車、拖拉機運輸,不得混裝。

      第二十三條 運輸途中不準在機關、學校、廠礦、公共場所等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和人員密集、繁華地段停車,運輸過程中嚴禁吸煙攜帶火種或實施其它危險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危險品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粉塵應妥善回收。必須排放時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的危險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嚴密措施,并征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妥善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危險品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南(北)區指揮部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因領導不重視、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實、自查自檢走過場、發現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而導致危險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丟失等事件的,要堅決實行 “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炸藥庫、火工品領用管理制度

      1、 認真貫徹執行《爆破物品管理條例》,遵守各級政府的有關規定。

      2、 爆破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內,不準超量儲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庫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

      3、 嚴格規章制度,嚴密出入手續,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晰、帳物相符。

      4、 發放爆破物品時,要查驗各種證件、手續,按批準的物品、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對退回的爆炸物品發認真檢查、清點入庫,嚴格登記手續。

      5、 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對過期受潮變質的爆炸物品要及時清理,需銷毀時,要及時報告單位爆破領導組,經公安機關批準妥善銷毀。

      6、 保持庫內、庫區安全設施的齊備、有效,做好防盜、防潮、防洪、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工作。

      7、 庫區內外嚴禁煙火。

      第8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2、火工品倉庫由項目部協同地方民爆部門負責管理,設于施工現場,位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要求。

      3、爆破器材儲存于干燥的倉庫內,溫度保持在18-30℃,庫內設消防設備,不同性質的炸藥分開;雷管和炸藥分庫儲存。雷管和炸藥嚴禁同車運輸。

      4、爆破施工,在進行爆破作業之前,要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請購買、運輸、儲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許可證。

      5、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實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記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時,應由施工作業隊根據爆破設計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的當天“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提出當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請計劃,填寫“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交由物資部門審核后,簽發意見,并經現場安全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由領取人員簽字。

      (2)爆炸物品領回后,根據每一班組當次使用情況進行下發,填寫“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并由班組領料員簽字。

      (3)班組當次使用情況,填寫“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4)施工作業隊將當天剩余物品交回倉庫,不得在工地留存過夜,并填寫“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過大、過高(炸藥、導火索堆垛不宜超過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過1.6米高);進入爆破器材庫房(特別是電雷管庫房)人員不得身著化纖服裝,不得穿帶鐵釘皮鞋,不得在庫房內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庫內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藥粉、粉塵。

      7、嚴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轉讓、倒賣和以物易物。

      8、嚴格遵守規定的爆破作業時間,并告示當地居民及施工人員,設置醒目標志牌,放炮時設專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證上崗,裝藥過程中不能抽煙,放炮前要對炮眼連線進行逐孔檢查,點炮前要由專職安全檢查其他人員及所有機械設備是否撤至安全地帶。對啞炮要嚴格按《爆破作業規程》進行處理。

      10、爆破作業現場設專職人員現場指導,裝好炸藥的炮孔必須適當地加以覆蓋保護。在潮濕條件下作業,采用乳化、水膠等防水炸藥。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

      2、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

      3、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

      4、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

      5、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第9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藥庫的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貯存,必須有專用倉庫存儲,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個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庫內嚴禁存其它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不準將易燃易燒、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禁止在炸藥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4、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保衛科。

      5、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保衛科向公安機關備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銷毀。

      6、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查驗各種手續,按批準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7、經常保持庫區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實現安全儲存。

      第二條 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

      1、火工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按時交回,各隊組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保存、交下一班發放時取走。

      2、火工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火工品發放員,不得代替。

      3、火工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簽字后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4、發放火工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鎖沒有,炸藥雷管必須分運,裝箱上鎖。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須另起一行進行說明,并在涂改區劃一橫道,予以標注,同時,由發放員本人簽字或蓋章。

      第三條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領到工作面后,嚴禁亂扔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

      2、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點。

      3、現場班組長與放炮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不得徇私。

      4、在現場使用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火工品回收制度

      1、專職爆破員在生產現場使用民爆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

      2、爆破員下班后要求嚴格執行清退手續,剩余的炸藥、雷管要求當班退回庫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員對清退回庫房的炸藥、雷管要認真檢查、清點,在確認無誤后,互相履行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第五條 火工品的貯存

      1、火工品必須專庫存放,按規定儲存,不準超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品要分庫存放,嚴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堅持日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目相符,做到先進先出,保證庫存物資不變質。

      3、對過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時反映,請示有關領導,報公安機關批準妥善處理。

      4、保持庫內安全設備齊全,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搞好衛生,保持庫共,庫內清潔,通風良好。

      第六條 火工品的運輸:

      1、火工品運輸的一般規程:

      (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式汽車和摩托車運輸。

      (2)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

      (3)禁止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4)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火工品。

      (5)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邊緣,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6)裝載和運輸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7)運輸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2、井下運輸:

      (1)運送時,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信號工,做到停車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4)炸藥和雷管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禁止裝雷管裝在衣袋內。

      (5)領取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

      (6)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停留。

      (7)運送炸藥和雷管人員不得相跟,兩人間距至少大于5米。

      第10篇 礦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倉庫管理

      1、持證上崗。

      2、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入內;

      3、嚴格執行雙鎖制度,禁止一人兼職;

      4、愛護一切安全設施,發現安全設施損壞后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督促有關單位進行修復。

      5、認真填寫臺帳和辦理火工品領、退手續,做到帳面清楚、準確。

      6、嚴禁執行縣公安局頒發的《爆炸物品庫容規定》和其它規章制度及本礦制定的有關制度。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不準脫崗。

      二、火工品的領退

      1、各隊隊長必須根據本隊各班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領取數量,不得濫開單據。

      2、倉庫保管員發放火工品前,必須檢查爆破員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嚴禁發放火工品,否則將給予倉庫保管員不低于20元罰款(炸藥箱、雷管箱標準:箱體用木板做成,箱內不得有尖銳東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藥、雷管;雷管箱內應有軟質墊層;箱子必須加鎖;箱子必須結實、嚴密)。

      3、倉庫保管員發放雷管必須嚴格按雷管編號準確發放,并認真登記。

      4、本班組使用不完的炸藥、雷管必須交回炸藥庫房,嚴禁混用,否則處以爆破員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藥)的罰款。

      5、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專人專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庫房,不準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點,倉庫保管員必須隨時清理交回的炸藥箱、雷管箱,否則每發現一次處罰爆破員50元。

      6、嚴禁同一人同時領用炸藥和雷管。

      7、嚴格按縣公安局下發的統一表格執行簽字手續,不準他人代簽,否則,每發現一次處罰倉庫保管員10元。

      三、火工品的運送規定

      1、炸藥、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籠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輛電機車運送,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籠、機車內運送時,車速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分;運送其它類爆破材料時,不得超過4米/分),還要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扒鉤工,在起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震動。

      3、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4、運送火工品時,必須有專人護送,除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乘坐火工品車。

      5、禁止將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6、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非金屬容器內,否則,容器里邊必須用堅固牢靠隔板隔開,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輛內,車輛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其它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四、火工品的使用規定

      1、所有放炮人員,包括放炮、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并持證上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瓦斯情況)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即放炮員、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員三人聯鎖,由瓦斯檢查員持放炮器鑰匙,班組長檢查聯線情況)。

      3、放炮員必須依照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過0.5%的銨銻炸藥,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使裝藥包紙損壞。嚴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不能使用的炸藥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亂扔。

      5、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6、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7、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炮藥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炸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地點,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炮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須經雷管打號機進行編號將責任分別落實到每一名放炮員身上。

      9、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

      10、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扭結電雷管腳線末端。

      11、裝藥時,首先必須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2、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封實,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放炮,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邦、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長、工程師批準,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須封滿。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都嚴禁放炮。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氣炮。如果確無其它方法處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放炮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

      (2)每次放炮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溜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須灑水降塵。

      (5)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1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2)裝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3)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放炮。

      15、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16、放炮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17、放炮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芯線;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3)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母線,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4)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懸掛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須使用放炮器。開鑿或延伸能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電源放炮,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放炮接線盒。電力放炮接線盒所用的電源、線路、連接的方法、開關的構造、裝設的地點等都應編制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都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掩護地點到放炮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規定。

      20、放炮器把手、鑰匙或電力放炮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采掘工作面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由瓦斯檢查員持放炮器鑰匙,當工作面放炮時交給放炮員進行放炮工作)。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電力放炮接線盒內。放炮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21、放炮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專門培訓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放炮命令。

      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裝藥的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向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清情況。

      22、放炮后,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果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后,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工作。

      23、通電以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24、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 (無論有無殘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5、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m(掘進機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申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26、其它爆破工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作業規程”中注明。

      五、銷毀火工品的規定

      1、經過檢驗,確認失效的及不符合技術條件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火工品,都應銷毀。

      2、嚴禁將應銷毀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產、開山取石、炸魚或狩獵活動,并嚴禁出售或轉讓。

      3、銷毀火工品,必須由火工品倉庫登記造冊,并編制書面報告,報礦長批準,經過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礦安全科、當地公安機關或經公安機關同意審批此項工作的企業保衛部門。執行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銷毀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適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隨即失去燃燒與爆炸性能的危險品的銷毀。

      5、銷毀作業地點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塊和含有塊狀物的土攘。

      6、銷毀電雷管時,首先將雷管腳線剪下,然后再將無腳線的電雷管包裝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內,再在雷管包上放2~4個質量合格的炸藥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藥為引爆藥卷,插入合格的電雷管,每次銷毀雷管的數量最多不得超過1000發。不得銷毀無任何包裝的雷管。

      7、采用炸毀法時,一次最大銷毀量不得超過2公斤,采用燒毀法銷毀時,一次最大銷毀量不得超過200公斤。炸毀法進行銷毀時,必須在銷毀坑中進行,當場地周圍設有自然屏障時,炸毀點周圍應設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護土圍。

      8、采用炸毀法或燒毀法時,銷毀場邊緣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鐵路等不得小于150米。

      9、銷毀場不得設置待銷毀的危險品儲存庫。銷毀場應設置人身掩體,也可設置為銷毀時使用的點火件或起爆件的掩體,掩體應布置在銷毀作業場地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掩體出入口應背向銷毀作業場地,掩體距作業場地邊緣,距離不得小于50米,掩體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10、銷毀場應設圍墻。其材料可根據當地情況選定,圍墻距作業場地邊緣不應小于50米。

      第11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須由持爆破作業證人員到炸藥庫領取爆破物品,嚴禁其他人員領用爆破物品。

      2.炸藥庫不得發放非專用容器領取爆破物品。

      3.對同一工作面不準使用不同廠家、不同批號的炸藥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須設有臨時存放當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藥、雷管分開鎖放好,放在安全地點存放,由專職爆破工保管鑰匙,下班后,容器內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須用專用容器領取、存放雷管,每次領取炸藥量不得超過工作面爆破圖表中當班用藥量。

      6.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后,剩余炸藥和雷管必須在本班時間內退回爆破物品倉庫,按照銷帳單的內容填寫銷帳單,剩余退庫的爆破物品經庫工清點核實后填寫退庫登記表。銷帳單上的內容必須和領料單、退庫登記表上的數量相符,并由雙方共同簽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安監局和公安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和爆破員證。

      8.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雷管、炸藥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箱內,并加鎖。

      9.井下爆破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10.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藥外面。

      11.裝藥時,首先必須掏清炮眼內的煤(巖)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實炮眼。嚴禁無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12.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每次放炮必須在“一炮三檢”手冊上簽字后,方準放炮。嚴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現異常情況嚴禁裝藥放炮。

      13.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換牌放炮制度。

      14.嚴格執行放炮后灑水除塵制度。

      15.放炮后發現瞎炮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執行。

      16.掘進工作面撤人警戒距離,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巖巷不得小于100m,巖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體,有拐彎巷道時總距離不得小于70m,拐彎后不小于10m。煤與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員撤至防突風門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點。

      17.放炮員嚴格執行火藥的領取、消耗、清退三對口,嚴禁將剩余的炸藥、雷管存放在工作地點或移交給下一班使用。

      18.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一個工作面嚴禁使用多臺放炮器爆破。

      第12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獎罰制度

      1、嚴格控制井下炸藥雷管的消耗量。調度室依據當月作業計劃和作業規程合理編制各采掘隊消耗計劃,隨當月作業計劃一并下發,各區隊炸藥、雷管消耗量由保衛科匯總與調度室核對無誤后每月結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礦入庫:保衛科火工品管理人員根據庫存情況存貨,由保衛科人員負責平地安全,使用區隊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送至井下作業地點,箱子上鎖雷管炸藥分開存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具體要求:

      (1) 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到調度室開具爆炸物品領退“四聯單”、加蓋單位主管章后有當天值班領導簽字到炸藥庫領取。

      (2) 保衛科炸藥管理人員審核符合規定后,由放炮員帶至炸藥庫作為領用憑據。

      (3)炸藥庫庫管員發放火工品、填寫實發數量并經放炮員、背藥工確認簽字后留第一聯,其余三聯由放炮員帶至施工現場。

      (4)爆破結束后班組長和瓦檢工同時確認實耗雷管、炸藥數量和剩余數量并二人簽字,并由班組長和瓦檢工簽字確認。

      (5)放炮結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員退庫,剩余炸藥在放炮員監督下由背藥工退庫,凡發現剩余雷管、炸藥在作業現場存放,不及時退庫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6)炸藥庫庫管員驗收后填寫退庫數量并簽字,由放炮員將第三聯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聯交調度室存查。第二聯炸藥庫月底按部門分類交保衛科存查。

      違犯以上條款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4、電雷管的編號管理:采用公安部門統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按電雷管管體編號直接發放給放炮員,做到每一發雷管去向有記錄。每位放炮員每天領取雷管不得超過200發(含200發)。發現一次放炮員使用的電雷管與發給放炮員的編號不相符合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發。放炮員領取電雷管必須對雷管編號和數量進行確認后方可簽字,否則對放炮員罰款50元/次。

      5、炸藥保存:炸藥必須存放在專用炸藥箱內并上鎖,鑰匙由背藥工隨身攜帶。鑰匙由他人攜帶,對背藥工罰款50元。無炸藥箱或炸藥箱不起作用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

      6、井下炸藥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以外,凡發現不符合規定,對當班跟班隊長罰款100元,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

      7、凡井下炸藥亂扔亂放,對使用隊罰款100元/節。

      8、凡被人拾到后,并交安監科的炸藥,對使用區隊隊長罰款50元/節。個人獎勵30元/節。

      9、電雷管發出前,炸藥庫庫管員必須做外觀檢查,發現一次放炮員使用的電雷管外殼和腳線封口松裂、腳線銹蝕,對炸藥庫庫管員罰款20元/發。

      10、炸藥庫庫管員必須對投入使用的電雷管用電雷管電阻測試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篩選,發現對電雷管未進行全電阻檢查而發放給放炮員的,對炸藥庫庫管員罰款30元/發。井下檢查發現一次電雷管電阻測試儀不能使用,對保衛科罰款100元。

      11、電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須存放在雷管箱內,并上鎖管理,凡發現雷管箱無鎖或鎖不起作用,對放炮員罰款50元。放炮員裝藥時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東西代替、或裝在口袋攜帶雷管、或發現雷管箱內放雜物,對放炮員罰款50元/次。

      12、凡井下檢查發現放炮員掐掉雷管腳線做連接線用的,對放炮員罰款50元/發。

      13、凡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監科的雷管分如下情況進行罰款:

      (1)凡雷管腳線完整且做過導通試驗,對施工單位隊長罰款50元/發。

      (2)凡無雷管腳線或雷管腳線不完整,對施工隊當班班長罰款30元/發。

      (3)凡有雷管腳線,沒有做過全電阻檢查的,對保衛科罰款20元/發。

      14、每個放炮員在井下放炮都必須帶有井下放炮記錄本,放炮工作全部結束后,班組長必須如實在井下放炮記錄本和“四聯單”上簽字后,放炮員方可離開放炮地點,否則對放炮員罰款50元。井下檢查凡發現放炮記錄本一次填寫不齊全,對放炮員罰款30元。

      15、凡井下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監科的炸藥(電雷管)獎勵 20元/節(發)。

      16、凡平地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監科的炸藥( 電雷管)獎勵 20元/節(發)。

      17、井下拾到炸藥(電雷管)處理程序:拾到者當班將拾到的炸藥(電雷管)交給該區域安檢員--安檢員給拾到者出具證明并做好記錄后將炸藥(電雷管)交給背藥工(放炮員)--放炮員(背藥工)用專用箱將炸藥(電雷管)交給炸藥庫--炸藥庫庫管員出具接受證明后入庫--放炮員(背藥工)把入庫證明出班后交給安監科值班人員--安監科值班人員將入庫證明交值班科長簽字后開具獎勵單--拾到者憑拾到證明到安監科領取獎勵通知單。

      18、平地拾到炸藥(電雷管)處理程序:拾到者當班將拾到的炸藥(電雷管)交給安監科--安監科值班人員開具證明及獎勵單并做好記錄,同時通知保衛科--保衛科于當班通知放炮員持專用箱攜炸藥(電雷管)及交庫通知單按規定交給炸藥庫--炸藥庫庫管員憑通知單接受,并做好記錄后出具收到證明--放炮員將入庫證明交給安監科--安全監科存檔。

      19、凡是拾到炸藥、雷管的必須在當天交到安監科,不及時上交發現一次對拾到者罰款20元/節(發)。

      20、由于各種原因而報廢的火工品,積累到一定數量(炸藥100公斤、雷管500發)必須及時上報上交保衛科統一銷毀。不及時上報上交發現一次對單位罰款50元。

      21、獎勵由安監科出具證明,企管科從工資中核算,對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

      2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由安監科、通防科、生產調度室、保衛科監督執行。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條 火工品的存放:地面的火藥庫的炸藥、雷必須分別貯存,必須有專用倉庫存儲,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個人保存。1、建立出入庫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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