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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1-26 11:50:02 查看人數:60

      女工、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制度

      第1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制度

      1、目的

      1.1、為加強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臨時合同工)等。

      3、總則

      3.1、根據女性生理特點安排勞動就業以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業時,對適合女性從事的職業應盡可能多招些女性;對那些使女性生理機能不能保持正常狀態,對女員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響的職業,禁止或限制女性參加。

      3.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工招工對象的年齡一般為16~50周歲。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滿16歲的員工,應經本地勞動部門批準。

      4、職責

      4.1、綜合部負責在招工及工種安排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總則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種、工作。

      4.2、監理部負責檢查、督促各現場監理部執行本制度的實施情況。

      4.3 各現場監理部負責嚴格執行本制度。

      5、女員工特殊保護

      5.1、各公司各部門、現場監理部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員工或降低其工資。在員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勞動過程中,禁止女工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ⅲ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和有毒有害的作業。

      5.3、根據女員工的生理特點,女員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護期內,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員工在懷孕初期及臨產三個月或哺乳期內,每天應給以1小時工間休息和哺乳時間;按規定工資照發。

      5.5、由超高壓輸電公司每年定期對女員工進行體格檢查,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6.1、根據勞動部《關于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規定為,第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6.2、公司各職能部門、現場監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點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勞動時,不宜從事特別繁重的勞動、高空作業和對身體有害有毒的作業等。

      6.4、在錄用未成年工時,必須經過體格檢查,以便根據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

      7、考核

      對不執行本制度,按考核規定執行。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2篇 女工保護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發揮廣大女職工事業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 相關文件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4.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3 管理內容

      3.1. 本制度所稱的女職工是指在本公司從業的女職工。

      3.2. 公司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監督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4. 勞動權益保護

      4.1. 公司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4.2. 凡適合女職工從事勞動的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單位在安排女職工工作崗位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視和限制。

      4.3. 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特點,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并加強對女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4.4.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妊娠期、產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不得以女職工結婚、妊娠、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4.5. 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5. 特殊利益保護

      5.1.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5.1.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5.1.2 生產或使用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 對妊娠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5.2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5.3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6.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執行情況:

      6.1. 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6.2. 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6.3. 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6.4.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一小時,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6.5.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6.6.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6.7.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7. 每兩年對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及時治療婦科疾病。

      8. 公司為在崗女職工發放衛生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

      9. 培訓與發展

      9.1 公司應有計劃的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女職工綜合競爭能力。在崗女職工每人每年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0小時。

      9.2 公司要注重對高級女性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在安排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和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9.3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協助公司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以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衛生保健等知識教育,提高女職工綜合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

      9.4 公司應優化女性成才環境,形成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的長效機制。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各類女性人才,公司應重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推薦意見。

      9.5 工會 應開展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工作,依靠群眾,協同有關部門,實行社會監督。

      10.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1. 本制度如遇國家規定不相符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篇 女工健康保護管理制度

      目的:

      為了維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企業的建設和發展。

      范圍:

      本廠所有女員工。

      內容:

      1.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部門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4. 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

      5.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6.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7.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廠內可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十天時間的產假。

      8.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個班次(上、下午)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每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鐘時間。

      9. 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均作勞動時間。

      10.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行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11.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在三日內作出相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12.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由廠根據情況輕重給予廠規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13、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一﹑防止火災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災的基本是防止產生燃燒的基本條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互相結合﹑互相作用。

      1﹑控制可燃物﹐在生產使用選村時﹐盡量用難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采用抽風或通風的方法以降低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在空氣的濃度﹔凡是能發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開存放(酸﹑堿分開﹑易燃易爆分開)等。

      2﹑嚴格控制火源﹐嚴禁公司人員帶香煙﹑火機進入公司﹐采取隔離火源﹑控制溫度﹑接地﹑避雷﹑安裝防爆燈﹑遮擋陽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溫度升高而起火。

      3﹑做好預防性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一旦不慎起火﹐能及時撲滅火焰﹔做好疏散措施﹐做好消防滅火演習及疏散演練。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

      1﹑根據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需要﹐動火﹑用火需經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廠安全部門審批登記﹐劃定“固定動火區”﹐其它地方一律為禁火區。

      2﹑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做飯等。

      3﹑固定動火點應有明確的負責人﹐負責人對安全動火﹑用火負責﹐不得任意改變固定動火點和用火區域﹐固定動火點﹑用火審批表需保管備查。

      4﹑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焊﹑氣割﹑氣焊﹑切割器﹑砂輪機﹑噴燈﹑電動工具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申請。

      5﹑動火執行人必須持證作業﹐動火區域必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周圍3米內保持清潔﹐動火時需有保安人員做好防火﹑滅火的監護工作。

      三﹑其它消防管制詳見《消防管理規定》。

      第4篇 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在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2引用文件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94)《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嬰保健法》

      (88)《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90)勞安字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保護的內容

      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2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在產、哺乳期的保護。

      4保護措施

      4.1禁忌保護

      4.1.1女職工禁忌連續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5kg)。

      4.1.2女職工禁忌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

      4.2經期保護

      4.2.1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a.冷凍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0~25kg)

      c.《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作業(5~15m)

      4.2.2女職工月經期應暫停前項規定的禁忌范圍內的工作安排。

      4.3懷孕期保護

      4.3.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醫院建立孕婦保健卡。

      4.3.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a.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環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b.作業場所放射物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規定;

      c.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4.3.3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應調離原從事的勞動強度較強的工作崗位。從事較輕的工作。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4.4產期保護

      4.4.1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后休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4.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5哺乳期保護

      4.5.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5.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5其他

      5.1女工結婚后,到公司工會辦理生育指標,在領取生育指標后,方可懷孕生育。

      5.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按(99)《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5.3女職工勞動保護由公司工會檢查并進行監督。

      5.4本制度未盡事項或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5篇 采油廠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采油廠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本廠全體在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嬰保健法》(94)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88)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90)勞安字2號

      保護的內容

      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2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在產、哺乳期的保護。

      保護措施

      4.1禁忌保護

      4.1.1女職工禁忌連續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5Kg)。

      4.1.2女職工禁忌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

      4.2經期保護

      4.2.1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a.冷凍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0~25Kg)

      c.《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作業(5~15m)

      4.2.2女職工月經期應暫停前項規定的禁忌范圍內的工作安排。

      4.3懷孕期保護

      4.3.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醫院建立孕婦保健卡。

      4.3.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a.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環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b.作業場所放射物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規定;

      c.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4.3.3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應調離原從事的勞動強度較強的工作崗位。從事較輕的工作。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4.4產期保護

      4.4.1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后休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4.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5哺乳期保護

      4.5.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5.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其他

      5.1女工結婚后,到廠工會辦理生育指標,在領取生育指標后,方可懷孕生育。

      5.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按(99)《廣西壯族自治區自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5.3女職工勞動保護由廠工會檢查并進行監督。

      5.4本制度未盡事項或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6篇 女工特殊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女職工自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或安排其它勞動。

      第五條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間勞動,在工作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六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比不得安排其從事夜間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第九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勞動保護提出申訴,要求改正或享受應當享受的權益。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時,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女工、未成年工保護管理制度(六篇)

      1、目的1.1、為加強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規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女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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