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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9 15:52:05 查看人數:78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為加強民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丟失、被盜和民爆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規定。

      一、民爆物品的購買

      1、購買民爆物品必須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民爆物品購買證》到指定的供貨單位購買。

      2、民爆物品的采購計劃由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根據庫存定額、庫存余額量和生產計劃上報供應部,由供應部計劃員編制好民爆物品采購計劃表,經逐級審批后交物資部執行。

      3、采購員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品種、規格、數量采購,與供貨單位清點核對好后方可裝運進礦。

      4、嚴格執行驗收入庫手續。民爆物品運進礦后,物資部通知供應部,由供應部負責組織驗收,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物資部采購員、炸藥庫保管員參加驗收,按品種、規格、數量逐一清點核對并填寫驗收單,確認無誤后,采購員、保管員和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監督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辦理好驗收手續后立即入庫。

      5、采購員憑供貨單位增值稅發票,經審批的采購計劃和驗收單報帳。

      二、民爆物品的運輸

      1、民爆物品從供貨單位到公司區間的運輸,必須由具有《民爆物品運輸證》資質的單位承擔

      2、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能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礦車車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5)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斜井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

      (6)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或中段馬頭門停留。

      3、用電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2)在裝爆破器材的礦車與電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礦車與裝起爆器材的礦車之間,應用空礦車隔開。

      4、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不能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廂)內,不能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能亂丟亂放,無人看管;

      (4)不能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能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雷管200發;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6)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能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三、民爆物品的貯存

      1、民爆物品必須存放在符合規范要求的專用倉庫內,并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發給《民爆物品貯存許可證》方可貯存。

      2、炸藥庫每間庫房貯存民爆物品的數量,不能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

      3、爆破器材的貯存,應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2)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0.1m高度的墊木;

      (3)爆破器材的碼放,應有0.6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裝箱(袋)與硐壁的距離大于0.4m;

      (4)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4、因工作需要設置臨時存放點,必須設在靠近專用回風巷道處,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米;臨時存放點存放的炸藥不得超過500kg,雷管不得超過一箱;臨時存放點必須指定專人看管;設立臨時存放點必須經大冶市公安局批準備案。

      5、井下炸藥庫的庫容量限制:炸藥不應超過三晝夜的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十晝夜的生產用量。最大貯存量不能超過:硝銨類炸藥3000kg;硝化甘油炸藥500 kg;雷管20000發;導火索30000m;導爆索30000m;導爆管60000m。

      6、爆破器材宜單一品種專庫存放。受條件限制的,同庫存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則應符合下表規定。

      爆破器材名稱

      雷管類

      導火索

      硝銨類炸藥

      甘油類炸藥

      導爆索類

      雷管類

      ×

      ×

      ×

      ×

      導火索

      ×

      硝銨類炸藥

      ×

      導爆索類

      ×

      注:1、○表示可同庫存放,×表示不應同庫存放。

      2、雷管類包括火雷管、導爆管雷管。

      3、導爆索類包括各種導爆索和以導爆索為主要成分的產品,包括繼爆管和爆裂管。

      4、硝銨類炸藥,包括以硝酸銨為主要成分的各種炸藥。

      四、炸藥庫的照明

      1、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

      2、井下炸藥庫的電壓應為36v。

      3、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應安裝燈具。

      4、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鐵制的配電箱內,該箱應設在輔助硐室里。

      五、炸藥庫的管理

      1、炸藥庫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不應存放與管理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2、進入炸藥庫禁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不能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能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3、應經常測定炸藥庫內的溫度和濕度,并每天至少填寫值班記錄一次,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炸藥庫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警報裝置應定期檢查。

      4、井下各個炸藥庫,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治安保衛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爆破器材應分品種貯存,分類管理。

      5、執行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6、保管員必須每班有兩人負責炸藥庫看守值班,24小時輪流守護,不得脫崗、睡覺和進行其他活動,嚴格執行交接班手續,發現保管員離崗,堅決調離本崗位。

      7、收存和發放民爆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每周炸藥庫與各領用單位材料員一起對民爆物品領用情況進行核對,每月必須交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進行一次盤存清點。

      8、武保部、安環部、供應部聯合進行對民爆物品管理的專項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9、發現民爆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七、爆破器材的收發

      1、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測。

      2、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領用單位應根據生產需要憑證領料。爆破員領取民爆物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再報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審批。炸藥庫保管員不得向無審批手續的爆破員發放爆破器材。

      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能發放使用。

      4、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5、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炸藥庫入口處進行,不能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領用爆破器材人員只能站在門外領取,不能進入炸藥庫內。

      八、爆破器材的檢驗和銷毀

      1、各類爆破器材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檢測檢驗按公司《民爆物品檢測檢驗制度》執行。

      2、爆破器材的外觀檢驗由炸藥庫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3、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使用或銷毀。

      4、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

      5、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報公安部門批準或直接送公安部門銷毀。

      6、銷毀工作應根據公司總工程師的書面批示進行。銷毀工作不能單人進行,操作人員應是專職人員并經專門培訓合格拿到資質證書。銷毀后應有二名以上人員簽名,并建立臺帳及檔案。

      7、銷毀爆破器材,不能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里進行。不能繼續使用的剩余包裝材料,經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后,可用焚燒法銷毀。

      8、銷毀爆破器材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進行銷毀。

      9、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10、銷毀場地應選在安全偏僻地帶,距周圍建筑物不應小于200m,距鐵路、公路不應小于50m。

      九、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1、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嚴禁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對持證的爆破員每年復訓、復審一次;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員或因工作崗位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的,應及時收回《爆破員作業證》,交回發證單位。

      2、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和《井下爆破警戒制度》,現場要有專人指揮。爆破開始前,要在危險區邊界、有關通道設置崗哨和警戒標志,實施爆破前發出預告信號,確認危險區人員、設備撤至安全地點后,才能發出起爆信號。爆破并經過充分通風,確認安全后發出解除信號。

      3、井下貫通巷道應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都要在圖上填明進度。兩對掘的工作面相距15m時,只準一個面向前掘進,并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

      4、間距小于20m的兩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工作面爆破時,須通知相鄰工作面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5、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必須測定貫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

      6、距炸藥庫30m以內的區域禁止爆破。在離炸藥庫30-100m區域內爆破時,禁止任何人員留在庫內。

      7、中深孔爆破應有爆破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并事先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通知。

      8、在使用中如發現雷管、炸藥丟失、被盜,必須及時上報保衛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領料單位每周安排材料員與炸藥庫保管員核對領用數量,每月20日對當月使用量進行總審核,材料員及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地面臨時爆破作業須填寫臨時爆破申請單,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安環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蓋章后,方可領用民爆物品。

      9、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賣、轉借民爆物品,嚴禁使用民爆物品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民爆活動。

      10、安環部、保衛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要經常下井檢查,發現無證人員從事爆破,每次對當事人罰款200元;爆破時不發警告信號,危險通道入口處不設崗哨或懸掛警示牌,罰該班組500元;雷管、炸藥混裝混放,每次罰當事人200元;個人隨身衣服攜帶雷管等爆破物品每次罰200元;亂丟、亂放、亂存民爆物品的生產單位,每枚雷管罰100元、炸藥每50克罰500元、導火索每米罰100元,并取消當事人所在班組當月治安獎和安全獎。

      二00八年五月

      第2篇 民爆物品裝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確保民爆物品裝卸安全,根據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相關規定,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無論是在公司庫區或用戶倉庫進行民爆物品裝卸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應在倉庫專用裝卸臺處進行裝卸作業。裝卸民爆物品的裝卸臺,應設置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車輛頂撞裝卸臺。

      第四條 在裝車前,駕駛員必須進行車輛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后方能裝載。

      第五條 裝車作業時,押運員在現場進行監督。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監管,嚴禁違章作業。

      第六條 進行裝卸作業時,裝卸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卸安全操作規程,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使用專用搬運手推車搬運時,應平穩運送、輕抽手推車,嚴禁抽倒。裝車或入庫時,不應倒置或側放。

      第七條專用運輸車裝車時,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將包裝件捆綁牢實。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并捆綁牢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第八條 嚴禁將炸藥和雷管混合裝車。嚴禁民爆物品與其他物品混合裝車。

      第九條 民爆物品運送至用戶所在地,經雙方驗收后,由用戶組織具有民爆物品安全知識和裝卸經驗的人員進行卸貨。作業現場應作好警戒,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第十條 在用戶庫房進行裝卸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將手機、火種交監管人員存放在作業區域之外,由專人保管。

      第3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領導,負責組織本礦民爆物品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有無隱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復查情況、隱患是否落實。

      3、檢查庫房門窗、門鎖是否牢固堅實,庫區內的避雷、照明、通風、消防、監控等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民爆器材,帳物是否相符,發放手續是否健全。

      5、檢查“四大員”是否持證上崗,能否堅守崗位和認真負責地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檢查主管領導對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視,是否列入議事日程,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研究、檢查和整改。

      第4篇 民爆物品使用現場監督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切實抓好我單位民爆物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由項目安全副經理對民爆物品使用負監管總責。

      2、各架子隊以班組為單位,指定民爆物品使用現場監管員,并將各組民爆物品使用監管員名單報炸藥庫備案。

      3、民爆物品監管員要對所負責的班組民爆物品的開票、支領、使用和清退等過程進行監督。

      4、沒有指定民爆物品監管員的班組,炸藥庫有權不發給民爆物品。

      5、各班組民爆物品監管員如因請假不能上班,隊長必須指定臨時民爆物品監督管理員,并出具證明給炸藥庫備案。否則炸藥庫有權不給支領民爆物品。

      6、各班組根據本班工作量預計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將數量報本班安全員開具《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通知單》報相關人員審核批準,爆炸物品支領單,經監管人員審核簽字后,安全員與爆破工一起到炸藥庫支領民用爆炸物品,班長指定思想覺悟高,工作責任心強,懂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與專職爆破工負責支領和運送。

      7、進入作業區前,監督員要對支領的數量、種類、規格等進行核實,并認真填寫記錄。

      8、民爆物品現場監督管理員,對民爆物品的使用過程、使用數量及班末清退等進行監督,爆破作業后,監督員要對炸藥庫民爆物品使用監督管理記錄表上填寫的數量進行核實,若支領、使用、和清退數量與監督員掌握的數量相符,監督員應在民爆物品使用監督管理記錄表上簽名,否則,不給簽名,并及時追查原因。沒特殊原因,不審核簽字的,一次罰款50元。

      9、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制止或處理,并向分管領導匯報。情節嚴重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5篇 民爆物品銷毀管理制度

      第一節銷毀審批

      第一條 民用爆破器材的銷毀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條 銷毀前要編寫申請銷毀表,內容為被銷毀爆炸物品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方法、場地和時間;

      第三條 申請表由公司人秘保衛科負責編制,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和總經理審查批準,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第二節 銷毀范圍

      第一條 倉庫內變質和過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退貨和公安機關查處收回的違規民用爆破器材,退貨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則上當天收回,當天銷毀,一律不準進入公司產品庫。

      第三條 銷毀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 人秘保衛科應建立完整的危險品銷毀記錄,每次均應清點民爆器材的數量、賬物應一致,并與銷毀的主要操作人員共同簽字;

      第二條 銷毀時應設置專門的銷毀場地,在銷毀場地四周應設置警戒區;

      第三條 銷毀工作不應單人進行,必須具有專業知識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并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銷毀電雷管和導爆管時,銷毀人員要遠離起爆場所;采用電雷管起爆的爆炸場地,不應設在有射頻電源、高壓電網和其它有電磁波干擾源的地方;

      第五條 采用炸毀法時,引爆一次最大藥量不應超過2kg;采用燒毀時,一次最大銷毀量不應超過200kg;炸毀法采用的炸毀地點周圍應有屏障;

      第六條 采用溶解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耐,應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還應撈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處理;

      第七條 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民用爆破器材時,應使民用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八條 待銷毀的民用爆破器材嚴禁在陽光下暴曬。嚴禁將銷毀不徹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隨地散失和任意處理;

      第九條 嚴禁在夜間、暴風、雷雨、大雪、大霧和風向不定等惡劣的天氣進行銷毀作業;

      第十條 銷毀工作結束后,要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清理,不準留有未爆、未燃盡的爆炸物品,現場不準留有未熄的明火;

      第十一條 現場人員參與銷毀的主要操作人員在銷毀記錄上簽字后撤離。

      第6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廢品銷毀制度

      1、經檢驗,確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時收集存放庫中安全保管,按照公安機關規定進行銷毀。

      2、需要銷毀的民爆器材,必須認真清點,按品種、數量分類登記,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嚴禁任何單位與個人自行處理。

      3、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場制定銷毀方案,經分管領導簽字,經公安機關批準,方可執行銷毀。

      4、銷毀后,嚴格清理現場,對未爆和飛散的物品,應及時收集再次銷毀,直到徹度銷毀完為之。

      第7篇 民爆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庫管理,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二、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庫的具體管理辦法和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庫管理。

      三、職責

      1、安全主管副經理指導出入庫的管理。

      2、庫管員全面負責出入庫的管理。

      四、程序

      1、民爆器材的出入庫。在總經理和安全生產科負責人的領導下,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民用爆炸物品入庫、出庫,必須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產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產品庫存及出入庫的產品品種、規格和數量準確無誤。

      2、收存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入:即

      (1)沒有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或沒有其它規定的手續不入庫;

      (2)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不清不入庫;

      (3)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4)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不入庫。

      3、發放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發:即

      (1)沒有本單位發貨單據不發;

      (2)運輸爆炸物品的工具不當和沒有押運人員的不發;

      (3)品種、數量與單據不符不發;

      (4)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不發。

      4、產品出入庫之前,安全管理人員、庫管員,認真檢查專用運輸車輛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帶防火罩、靜電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證安全可靠后方可進入庫區。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出入庫區車輛的記錄。

      5、產品出庫時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按有效期的先后順序出庫。

      6、出入庫時必須有專業的安全人員在現場監督,裝卸人員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裝卸規程的規定進行裝卸作業。

      7、庫管員必須定期清點庫存量、入庫數、出庫數,應詳細準確,做到帳物相符。收、發爆炸物品要有登記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8、庫管員負責監督核對非電導爆管雷管出入庫編碼登記工作。

      9、出入庫的爆破器材實物、數量、規格和貨單不符時,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復查;如找不出原因,應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匯報處理。

      10、危險品庫房的各種管理帳目記錄清晰、準確無誤(危險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合格證、危險品運輸證等),詳細認真填寫。

      五、記錄

      來客登記表(外來人員及車輛出入庫區日志)。

      第8篇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為規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規范專用,減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要專人審批后才能領用,未經過審批的人員不得領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領或沒有憑證發放,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專用管理,做到即領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將爆破器材亂扔亂放,違反規定者將按相關規定執行,領用要做好各項進出登記。

      3、各項登記要與實際相符,庫管員要做好發放前的審核、檢查及退回是的核對,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反應,不得拖延,更不得隱瞞不報。

      4、庫管員不得發放有問題的爆破器材給領用人,對已經發現有問題的要與其他完整的區分開來,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5、生產管理人員要及時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記,發現不符合相關制度要求的,要及時終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9篇 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庫管理制度

      一、收存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入:

      (一)沒有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或沒有其它規定的手續不入庫;

      (二)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不清不入庫;

      (三)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不入庫。

      二、發放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發:

      (一)沒有本單位發貨單據不發;

      (二)運輸爆炸物品的工具不當和沒有押運人員的不發;

      (三)品種、數量與單據不符不發;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不發。

      三、產品出入庫之前,安全管理人員、庫管員,認真檢查專用運輸車輛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帶防火罩、靜電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證安全可靠后方可進入庫區。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出入庫區車輛的記錄。

      四、產品出庫時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按有效期的先后順序出庫。

      五、出入庫時必須有專業的安全人員在現場監督,裝卸人員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裝卸規程的規定進行裝卸作業。

      六、庫管員必須定期清點庫存量、入庫數、出庫數,應詳細準確,做到帳物相符。收、發爆炸物品要有登記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七、庫管員負責監督核對雷管、炸藥出入庫編碼登記工作。

      八、出入庫的爆破器材實物、數量、規格和貨單不符時,應予以扣留,并及時復查;如找不出原因,應立即礦長匯報處理。

      九、危險品庫房的各種管理帳目記錄清晰、準確無誤(危險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合格證、危險品運輸證等),詳細認真填寫。

      十、民爆物品倉庫為礦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無論何人進出,必須登記在冊。

      第10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員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據當班生產任務,確定當班領用的數量。

      2、火工物品執行逐級上批制度,審批時一定要核實用量審批,違者要追究責任。

      3、當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須如數清退、嚴禁私存亂放、轉贈他人。

      4、從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員,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

      5、庫房儲存量,應按照分安機關核定定量儲存,嚴禁超量存放。

      6、炸藥庫保管員聘用必須經公司管理部門領導政審合格,才能上崗。

      7、及時配齊民爆庫各工種涉爆人員,保障庫區安全管理。

      第11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庫區管理規定

      一、六嚴禁

      ㈠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內,須進入庫區時必須遵守規定,并做好出入登記;

      ㈡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㈢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㈣嚴禁電瓶車、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

      ㈤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和進行其他活動;

      ㈥嚴禁在庫房周圍放牧和狩獵。

      二、八不準

      ㈠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不準發放;

      ㈡無計劃手續不準發放;

      ㈢手續證件有涂改不準發放;

      ㈣超期變質的火工品不準發放;

      ㈤未經培訓的爆破員或無上崗證不準發放;

      ㈥無炸藥、雷管箱、箱上無鎖子不準發放;

      ㈦雷管未編號不準發放;

      ㈧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爆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法律,各級政府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規定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用班前、班后會,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會,每周一次安全活動日,經常向職工進行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關方面的安全常識,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網絡。

      二、對所有接觸火工品的工作人員,都要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件方準上崗。

      三、對爆破作業人員,除要求能熟練的掌握爆破操作技術外還必須對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關特性參數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礎知識。

      四、對火藥保管員、看庫警衛員、運輸駕駛員、購貨押運員、放炮員,每月進行 一次安全教育和規程制度教育,對全體職工每年度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員培訓中,把火工品管理作為一項主要培訓內容。

      五、選擇典型案例,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搞好安全生產。

      安全監察檢查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產部要不定期的對各施工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進行檢查,及時了解施工現場安全質量管理動態,真正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產部要對照施工操作安全規程、作業規程,以及公司關于安全質量方面的有關規定,對各施工單位從嚴細查,對查出的問題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實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產部對查出的問題要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罰款形式以三聯單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產部安全監察人員、各施工單位領導簽字后,報公司領導審核,最后報財務部執行。

      四、公司安全生產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各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互檢,半年小結,年終總結。目的在于互相監督,互相借鑒,取長補短,防患于未然,屆時由各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領導帶隊,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五、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排除,對檢查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隱患處理。

      六、安全生產部隨時對各施工單位安全員的工作情況及安全檔案進行監督檢查, 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識,強化現場管理。

      七、安全生產部每月要將各施工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情況上報分管領導,并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實現安全監察工作例會制度規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監察人員在安全質量檢查中,要認真負責,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發現類似現象要嚴肅處理。

      九、各施工單位要根據本制度制定出本標段內部安全監察檢查制度并上報公司,按要求嚴格實施,同時將執行情況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檢查范疇之內。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為加強晉

      第12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如下:

      一、董事長

      1、對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2、依法依規決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經費和投入。

      二、總經理

      1、對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負領導責任;

      2、保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經費和投入落實到位。

      三、安全副總經理

      1、負責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組織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貫徹落實。

      四、生產機電副總經理

      負責生產過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監處處長

      1、負責監督檢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制度、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2、組織檢查地面、井下火藥庫、作業點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3、組織追查處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對違反制度的人員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處罰;

      4、負責對出入井口人員進行檢身。

      六、生產技術科科長

      1、負責制定生產過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日常的現場使用制度;

      2、遵照《煤礦安全規程》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有關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規定;

      3、負責各使用單位現場消耗的原始記錄、考核和控制;

      4、每年十一月份根據下一年度采掘計劃核定民爆物品使用數量;

      5、推廣使用爆破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保證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民爆物品。

      七、保衛科科長

      1、負責地面火藥庫的看守、保衛、消防和出入庫登記工作,從地面庫到井下庫的押運工作;

      2、井下火藥庫的治安檢查監督工作;

      3、對民爆物品從業人員進行政治資格審查;

      4、配合安全員對出入井口人員進行檢身。

      八、調度主任

      負責生產過程中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制度落實;

      九、供應科科長

      1、負責民爆物品的采購、入庫、儲存、出庫、銷毀手續的辦理和從地面庫到井下庫的運輸工作;

      2、負責地面、井下火藥庫的業務管理工作,配合保衛科做好火藥庫的治安保衛工作;

      3、負責看守井下火藥庫。

      4、負責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企管計劃科科長

      依據生產技術科提供的資料,負責各使用單位民爆物品使用的計劃編制和考核工作。

      十一、人勞科科長

      負責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定崗、定員工作。

      十二、培訓中心

      1、配合保衛科對民爆物品從業人員進行從業資格審查;

      2、組織業務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發證。

      十三、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

      1、組織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組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每月一次的專題會議;

      3、推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4、協調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有關事宜;

      5、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檔案資料;

      6、組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每季一次的檢查工作;

      7、接待上級部門監督檢查等工作。

      十四、直接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部門)的行政正職,對本單位(部門)民爆物品的領、用、退負責,健全內部單據、報表填制和制度完善工作。

      十五、班長直接負責本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十六、民爆物品爆破員、保管員、看守員、押運員、安全員、運輸車司機等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分別負直接責任。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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