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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章制度(十篇)

      發布時間:2024-01-05 17:58:01 查看人數:64

      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章制度

      第1篇 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章制度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2篇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一、安全組織機構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職責,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主要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3、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企業與部門、部門與各崗位員工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責任和目標,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安全生產責任書包括部門(員工)的安全崗位職責、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

      5、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指標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和處罰。

      (一)法人代表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并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并實施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危險貨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安全會議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由供應運輸公司經理主持,安辦成員及駕駛員、押運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會。根據培訓內容,由供運公司負責,每月兩次以上,以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為主要內容。

      四、安全檢查制度

      1、實行每月二次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事故隱患,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2、安全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季度性檢查、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3、重點檢查可能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重點部位、駕駛員和運輸車輛。

      4、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5、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詳細記錄并建立檔案,保證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3篇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第4篇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愿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周期檢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干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涂規定標識,車門噴涂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范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后,必須穩油2分鐘后才能提升鶴管,然后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余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并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筑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并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第5篇 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條? 范圍:本程序的范圍僅適用于本公司對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專項安全管理。

      第二節? 車輛營運規定

      第一條?? 車輛管理

      一、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三、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四、車輛未按規定期限接受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營運。

      五、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尾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車輛駕駛室兩邊車門必須噴印公司統一的門徽。

      七、從事普通的車輛應該是一級、二級車、超過三級的車輛不能營運。

      八、公司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由公司統一保險。

      九、車輛經營者必須向公司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規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二條?? 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確保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安全生產,加強和規范車輛保險管理工作,使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從而降低經營者風險,維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投保和索賠工作準確及時的辦理,現將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如下:

      一、投(續)保車輛險種及范圍。

      1、公司所屬的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強制保險,選擇合法的保險公司,由公司統一辦理投保。

      2、投保險種:車輛必須辦理車輛損失險、貨物責任險、司機意外險、無過錯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不計免賠險(其余險種投保人可自愿選擇),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額不得低于30至50萬,貨物險的險額不得低于5萬元。

      3、新車入戶的投保費必須一次性交清后,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予入戶。

      二、險案處理程序

      1、報案:險案發生后,車主必須及時向公司、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做到迅速、準確地報告出險車輛牌照號、車型、駕駛員姓名、運行線路裝載情況、出險地點、責任大小、損失情況等,安全部門接到報案后,作好登記并及時向領導匯報,派員趕赴現場,勘察處理。

      2、索賠:險案結出后,必須將準確、齊全、有效的證明材料送保險公司索賠,材料如下:

      (1)車輛險案索賠表(一式兩份)。

      (2)車輛出險通知書。

      (3)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附表。

      (4)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5)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經濟損失賠償調解書。

      (6)車輛損失照片(較完整反映損失情況及車輛牌照號)。

      (7)死亡通知書及驗尸報告。

      (8)傷殘評定書。

      (9)住院證明及醫療診斷證明。

      (10)醫藥發票及死傷者家屬領條,死傷者被撫養人、護理人員的職業和戶籍證明。

      (11)車輛維修工料單。

      (12)車輛維修發票(修理廠)。

      (13)青苗物品賠償費用領條或收據(屬單位者用收據)。

      (14)車輛定損單及施救收據。

      三、基礎管理

      1、公司安全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保險業務的基礎工作,并由專人負責投保、退保、索賠、安全返還獎、未結案等臺帳和報表,做到資料齊全,數據準確。

      2、必須認真做好續保工作,在車輛保險到期前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續保手續,嚴禁脫保。

      四、保險注意事項

      1、車輛經營者必須自覺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未按書面約定時間按時交納保險費,致使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年檢審,超過期限未參加年檢審或是檢驗不合格者,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報案,保護好現場,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超過時間不報案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5、其它拒賠情況

      1)、車輛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2)、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所造成損失。

      3)、沒有駕駛證的人駕車造成的損失。

      4)、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5)、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所造成的事故損失。

      6)、持學習、實習駕駛證駕車,無正式駕駛員并座監督指導,?或在高速公路上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

      7)、發生事故后,不保護現場,肇事逃避的。

      第6篇 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為了公司在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過程中做到安全、可靠、準點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在辦理集裝箱、大件貨物托運手續時,除按一般規定外,托運人必須提交貨物說明書,以及裝卸、加固等具體要求,在特殊情況下,還須向有關部門辦理準運證。

      二、公司應根據托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嚴格進行審核,必須掌握貨物的具體特征,然后選擇適合的運輸車輛,在完全具備安全運輸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再辦理承運手續。

      三、公司物流經辦人應根據承運集裝箱、大件貨物的外形尺寸和車貨質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途道路狀況和有關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專門的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四、制定貨物裝卸、加固等技術方案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確保合理裝載、加固牢靠、安全裝卸。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

      五、運輸大件貨物,屬于超限運輸的,應按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核定的路線行車。在市區運送大件貨物時,要經公安機關和市政工程部門審查并發給準運證,方可運送。

      六、按指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行,并在貨物最長、最寬、最高部位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以警示來往車輛。特殊的貨物,要有專門車輛引路,及時排除障礙。

      七、運輸費用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因運輸大型特型笨重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八、以上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7篇 貨物及運輸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公司貨物、貨柜及運輸的安全,保證本公司給客戶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是在安全的全過程的控制,促進系統全面的控制貨物與服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產品及運輸工具與設備在裝卸、運輸及倉儲等情況下。

      3、職責

      3.1倉管:負責貨物的收發、數量的清點,及貨物日常安全的維護。

      3.2業務:負責訂柜相關業務資料的核定,貨柜進出的檢查。

      3.3報關員:負責與海關通關,督察貨物的安全交關。

      3.4保安員:負責貨物及車輛人員進出的檢查與控制,監視與紀錄整個過程,并保持紀錄。

      4、內容和要求

      4.1提前訂柜與合格承運方選取

      4.1.1業務部與生產不確認產品按量生產完成前20天通知業務部訂柜。

      4.1.2業務部得到通知后,核實客戶訂單及貨物信息(如數量、規格、型號、交期等內容)做到單單相符后準備訂柜,并提交相關報關資料給報關員準備報關。

      4.2選取合格承運公司

      a、客戶有指定,按客戶指定的為準。

      b、如客戶沒有要求,公司自行選用由c-tpat安全管理程序的公司承運方。

      c、合格的承運方是負責的安全檢查要求全符合本司安全手冊規定的運輸單位及個人。

      4.3提取貨柜

      a、業務及生產部相關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計劃的安排和生產進度情況及結合客戶貨物情況,預算需求量。

      b、向運輸公司對訂柜及相關資料的辦理。

      c、準備核實裝柜資料,報關資料。

      d、提柜當日,業務部必須提前預約,貨柜車輛抵達時間,并通知保安部。

      4.4貨柜抵達工廠的管理

      4.4.1首先保安人員必須以報關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貨柜檢查紀錄登記表》并對貨柜進行驗收。

      4.4.2保安聯絡業務部人員對司機的合法身份進行檢查無誤后,引領到指定車位停放車輛,并交由對口工作人員接待。

      4.4.3貨柜及運輸車輛安全檢驗內容

      1)必須在裝向前檢查是否裝有隱蔽間隔,結構是否穩固,檢查依據七點檢查原則進行;

      a:集裝箱檢查部位

      前板/左右側/底板、頂板、箱頂/內外門/底架外部和下方

      a)前板

      確定內部各角擋塊可見且無誤,前壁是由折皺材料構成的。

      用 40 的尺子測量集裝箱的內部尺寸, 柜前至后門內側的距離是 40 尺柜應該是39.5 '或 12.01m,20 尺柜 19.4 '或 5.89m。

      確認排氣口可以看見,沒有被異物堵住。

      用工具敲打它,確認有空的回聲。

      (b)左右邊

      查看橫梁異常修復。

      查看側壁可見的內外部的修復情況。

      用工具敲打,確認有空的回聲。

      (c)底板

      測量底部至頂部的高度, 40 尺柜和 20 尺柜的高度應該是 7'、10'。

      確認底部平整,所有高度是一樣的。

      檢查異常修復情況。

      (d)頂部

      頂部的外形不能是靠內或者靠外,確保是一致的。

      查看角上擋塊的頂部和距頂部距離。 例如:正常情況下, 那頂部應稍微低一點

      或者和角部擋塊的頂部齊平。

      確定排氣口可以看見,沒有被異物堵住。

      查看內外頂部內外側異常修復。

      (e)內外門

      確保門的鎖閉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

      查看鉚釘的類型顏色,顏色應該都是一致的且釘子周圍沒有油污。

      確保各孔洞處沒有固體異物。

      (f )底部 / 起落架

      進廠裝柜前檢測柜子的底盤和外觀。

      檢測底盤時要用一面鏡子以確保所有的支撐橫梁都是可見的且沒有其他外部

      的東西固定在起落架上。

      在箱子的內部查看外部可見的修復。

      b:隱蔽間隔

      檢查有無新刷的油漆, 焦木或填充劑類的, 檢查有無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質地差

      異。

      c:結構

      檢查前后柱子有無裂縫

      檢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損或開裂是否有丟失或緊固件分離。

      在門的末端檢查鎖條包括托架、導桿以及凸輪查看有無妨礙箱門操作或關牢

      的缺損例如曲折、彎曲、凹陷等。

      在下層結構檢查底板底箱是否破損。

      2)如果發現集裝箱及運輸工具有任何異常管理人員必須在放行貨物前進行復查,如果集裝箱沒有清空或者結構不安全,必須在《異常貨柜登記表》登記,通知供柜方更換新的集裝箱。

      3)只有檢驗合格的貨柜及運輸工具才可以進入相應的停放區,在業務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引導下作業。

      4)業務人員核實柜號及尺寸,是否安全,是否清空等方可在對口業務人員牽引與監督進入相應安全場所。

      4.5裝柜

      4.5.1確認沒有任何異常的車輛及貨柜停入指定裝柜區業務人員對貨柜進行裝貨前及裝運后的拍照。

      4.5.2指定貨柜裝運管理人員及監管保安必須增強安保措施并在控制范圍內再組織裝運本司貨物。

      4.5.3本司為保證上柜時的一切安全,本司有專人領隊,指定協同。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裝柜區或停貨柜的區域。如果發現未經許可的進入或者其他損害,必須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必要時必須上報上級領導,查明損害原因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4.5.4倉管或負責上柜人員依相關資料核實好做到單貨相符、單單相符才可以進行監裝:

      a)柜號,鉛封號,車牌號,裝貨明細表、司機身份核實記錄

      b)貨物名稱,貨號,原產地,數量,件重尺,重量,po號、標簽等

      c)以上實際情況加以增減

      4.5.5貨物必須是可控制,安全的儲存在區內,發現異樣,必須檢查無漏溢或破損現象后,才可安排裝柜。

      4.5.6轉運過程中如果途中停止,必須加鎖或對對人員監視。

      4.5.7裝貨完畢后,主管應在提貨單上簽名,并在其旁標注產品數目,蓋章。

      4.5.8無論合適裝卸貨物,都必須清點數目,并核對相關數據,管理人員必須復查任何差異。

      4.6封柜

      4.6.1裝完貨物,再次核對無誤后方可封柜。

      4.6.2除海關封條外,必要時加裝客戶封條或本公司的封條。

      4.6.3整柜:上封條并通知報關員跟進,運輸途中的情況及海關放行。

      4.6.4散柜:使用本司一次性封條加封

      4.6.5備貨結束后經業務人員到財務辦理相關手續經相關業務員或經理加簽單證并相應備案保留后,倉庫保管憑財務出的《出庫單》核對信息無誤后發貨辦理出庫。

      4.7出廠

      4.7.1向保安交驗相關負責人簽核的來訪證及財務出具的《出門證》,安全檢查合格做相關記錄后方可離廠。

      4.7.2安保人員在指定工作日將以上記錄交人事部,轉呈主管人員核實后存檔。

      4.8短貨及溢貨控制

      4.8..1 經過檢驗合格的成品,在完成貨品出倉之時嚴格填寫《出庫單》,經移交雙方會簽后方可出庫。

      4.8.2業務部出貨前計算好每一訂單所需貨柜,件重尺,并填制好相應報關單,在出貨前提前核對好產品及數量,如發現溢短裝必須聯系相關業務人員,并作相應可靠的措施及追查原因。

      4.8.3出貨前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提前核實貨物的出貨單及報關內容一致,保證完全依報關及客人要求裝柜,做到單單一致、單貨一致,然后封柜辦理出廠以及與海關的聯絡。確保貨物在我方的倉儲,裝運過程中是安全檢查的。

      4.8.4貨物短溢裝或其他異常現象

      a當出現貨品短溢裝時,應立即報告倉庫部及安全管理代表填寫《貨物異常登記表》,查明溢卸原因根據途徑展開對貨物的數量多少進行追溯、調查。

      b如因疊柜方式不正確導致溢短裝,應拆柜重裝,仍不能查出溢短裝原因的應將整柜產品全部拆除,檢查貨柜車內是否裝有其他物品確認柜內無異物時方可重新裝柜。

      c當出現短裝及溢卸時,應由業務員與供應商聯系征求供應商意見,必要時關務人員應在海關備案并將追查結果報告上級處理,在未得到供應商的許可及海關的同意時,不得在短裝貨柜內裝載其他物品。

      d貨物出現溢短裝,由關務人員按照實際情況辦理貨物申報或者退運手續。

      e造成物料過剩應調查,訂購數量過多、不同型號物料的混入、錯以其它種物料代發、取消 訂單等。

      f對短溢貨事故必須增強預防發生的可能,加強防范生產過程中的損耗、流通中的損耗和誤存、超過使用周期而損毀、不明丟失等現象。

      4.8.5貨物裝入車輛/集裝箱發往集運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時,必須由工廠警衛進行監控、檢驗。

      4.8.6保證裝卸貨場地安全及加強對成品裝入車輛的監控。

      4.9運抵的貨物,原材料、設備等,要與貨物單證的信息相符,核實貨物的重量、標簽、件數、箱數,檢查貨物外包裝的完整性。

      ?

      1、目的

      為了保障公司貨物、貨柜及運輸的安全,保證本公司給客戶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是在安全的全過程的控制,促進系統全面的控制貨物與服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產品及運輸工具與設備在裝卸、運輸及倉儲等情況下。

      3、職責

      3.1倉管:負責貨物的收發、數量的清點,及貨物日常安全的維護。

      3.2業務:負責訂柜相關業務資料的核定,貨柜進出的檢查。

      3.3報關員:負責與海關通關,督察貨物的安全交關。

      3.4保安員:負責貨物及車輛人員進出的檢查與控制,監視與紀錄整個過程,并保持紀錄。

      4、內容和要求

      4.1提前訂柜與合格承運方選取

      4.1.1業務部與生產不確認產品按量生產完成前20天通知業務部訂柜。

      4.1.2業務部得到通知后,核實客戶訂單及貨物信息(如數量、規格、型號、交期等內容)做到單單相符后準備訂柜,并提交相關報關資料給報關員準備報關。

      4.2選取合格承運公司

      a、客戶有指定,按客戶指定的為準。

      b、如客戶沒有要求,公司自行選用由c-tpat安全管理程序的公司承運方。

      c、合格的承運方是負責的安全檢查要求全符合本司安全手冊規定的運輸單位及個人。

      4.3提取貨柜

      a、業務及生產部相關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計劃的安排和生產進度情況及結合客戶貨物情況,預算需求量。

      b、向運輸公司對訂柜及相關資料的辦理。

      c、準備核實裝柜資料,報關資料。

      d、提柜當日,業務部必須提前預約,貨柜車輛抵達時間,并通知保安部。

      4.4貨柜抵達工廠的管理

      4.4.1首先保安人員必須以報關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貨柜檢查紀錄登記表》并對貨柜進行驗收。

      4.4.2保安聯絡業務部人員對司機的合法身份進行檢查無誤后,引領到指定車位停放車輛,并交由對口工作人員接待。

      4.4.3貨柜及運輸車輛安全檢驗內容

      1)必須在裝向前檢查是否裝有隱蔽間隔,結構是否穩固,檢查依據七點檢查原則進行;

      a:集裝箱檢查部位

      前板/左右側/底板、頂板、箱頂/內外門/底架外部和下方

      a)前板

      確定內部各角擋塊可見且無誤,前壁是由折皺材料構成的。

      用 40 的尺子測量集裝箱的內部尺寸, 柜前至后門內側的距離是 40 尺柜應該是39.5 '或 12.01m,20 尺柜 19.4 '或 5.89m。

      確認排氣口可以看見,沒有被異物堵住。

      用工具敲打它,確認有空的回聲。

      (b)左右邊

      查看橫梁異常修復。

      查看側壁可見的內外部的修復情況。

      用工具敲打,確認有空的回聲。

      (c)底板

      測量底部至頂部的高度, 40 尺柜和 20 尺柜的高度應該是 7'、10'。

      確認底部平整,所有高度是一樣的。

      檢查異常修復情況。

      (d)頂部

      頂部的外形不能是靠內或者靠外,確保是一致的。

      查看角上擋塊的頂部和距頂部距離。 例如:正常情況下, 那頂部應稍微低一點

      或者和角部擋塊的頂部齊平。

      確定排氣口可以看見,沒有被異物堵住。

      查看內外頂部內外側異常修復。

      (e)內外門

      確保門的鎖閉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

      查看鉚釘的類型顏色,顏色應該都是一致的且釘子周圍沒有油污。

      確保各孔洞處沒有固體異物。

      (f )底部 / 起落架

      進廠裝柜前檢測柜子的底盤和外觀。

      檢測底盤時要用一面鏡子以確保所有的支撐橫梁都是可見的且沒有其他外部

      的東西固定在起落架上。

      在箱子的內部查看外部可見的修復。

      b:隱蔽間隔

      檢查有無新刷的油漆, 焦木或填充劑類的, 檢查有無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質地差

      異。

      c:結構

      檢查前后柱子有無裂縫

      檢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損或開裂是否有丟失或緊固件分離。

      在門的末端檢查鎖條包括托架、導桿以及凸輪查看有無妨礙箱門操作或關牢

      的缺損例如曲折、彎曲、凹陷等。

      在下層結構檢查底板底箱是否破損。

      2)如果發現集裝箱及運輸工具有任何異常管理人員必須在放行貨物前進行復查,如果集裝箱沒有清空或者結構不安全,必須在《異常貨柜登記表》登記,通知供柜方更換新的集裝箱。

      3)只有檢驗合格的貨柜及運輸工具才可以進入相應的停放區,在業務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引導下作業。

      4)業務人員核實柜號及尺寸,是否安全,是否清空等方可在對口業務人員牽引與監督進入相應安全場所。

      4.5裝柜

      4.5.1確認沒有任何異常的車輛及貨柜停入指定裝柜區業務人員對貨柜進行裝貨前及裝運后的拍照。

      4.5.2指定貨柜裝運管理人員及監管保安必須增強安保措施并在控制范圍內再組織裝運本司貨物。

      4.5.3本司為保證上柜時的一切安全,本司有專人領隊,指定協同。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裝柜區或停貨柜的區域。如果發現未經許可的進入或者其他損害,必須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必要時必須上報上級領導,查明損害原因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4.5.4倉管或負責上柜人員依相關資料核實好做到單貨相符、單單相符才可以進行監裝:

      a)柜號,鉛封號,車牌號,裝貨明細表、司機身份核實記錄

      b)貨物名稱,貨號,原產地,數量,件重尺,重量,po號、標簽等

      c)以上實際情況加以增減

      4.5.5貨物必須是可控制,安全的儲存在區內,發現異樣,必須檢查無漏溢或破損現象后,才可安排裝柜。

      4.5.6轉運過程中如果途中停止,必須加鎖或對對人員監視。

      4.5.7裝貨完畢后,主管應在提貨單上簽名,并在其旁標注產品數目,蓋章。

      4.5.8無論合適裝卸貨物,都必須清點數目,并核對相關數據,管理人員必須復查任何差異。

      4.6封柜

      4.6.1裝完貨物,再次核對無誤后方可封柜。

      4.6.2除海關封條外,必要時加裝客戶封條或本公司的封條。

      4.6.3整柜:上封條并通知報關員跟進,運輸途中的情況及海關放行。

      4.6.4散柜:使用本司一次性封條加封

      4.6.5備貨結束后經業務人員到財務辦理相關手續經相關業務員或經理加簽單證并相應備案保留后,倉庫保管憑財務出的《出庫單》核對信息無誤后發貨辦理出庫。

      4.7出廠

      4.7.1向保安交驗相關負責人簽核的來訪證及財務出具的《出門證》,安全檢查合格做相關記錄后方可離廠。

      4.7.2安保人員在指定工作日將以上記錄交人事部,轉呈主管人員核實后存檔。

      4.8短貨及溢貨控制

      4.8..1 經過檢驗合格的成品,在完成貨品出倉之時嚴格填寫《出庫單》,經移交雙方會簽后方可出庫。

      4.8.2業務部出貨前計算好每一訂單所需貨柜,件重尺,并填制好相應報關單,在出貨前提前核對好產品及數量,如發現溢短裝必須聯系相關業務人員,并作相應可靠的措施及追查原因。

      4.8.3出貨前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提前核實貨物的出貨單及報關內容一致,保證完全依報關及客人要求裝柜,做到單單一致、單貨一致,然后封柜辦理出廠以及與海關的聯絡。確保貨物在我方的倉儲,裝運過程中是安全檢查的。

      4.8.4貨物短溢裝或其他異常現象

      a當出現貨品短溢裝時,應立即報告倉庫部及安全管理代表填寫《貨物異常登記表》,查明溢卸原因根據途徑展開對貨物的數量多少進行追溯、調查。

      b如因疊柜方式不正確導致溢短裝,應拆柜重裝,仍不能查出溢短裝原因的應將整柜產品全部拆除,檢查貨柜車內是否裝有其他物品確認柜內無異物時方可重新裝柜。

      c當出現短裝及溢卸時,應由業務員與供應商聯系征求供應商意見,必要時關務人員應在海關備案并將追查結果報告上級處理,在未得到供應商的許可及海關的同意時,不得在短裝貨柜內裝載其他物品。

      d貨物出現溢短裝,由關務人員按照實際情況辦理貨物申報或者退運手續。

      e造成物料過剩應調查,訂購數量過多、不同型號物料的混入、錯以其它種物料代發、取消 訂單等。

      f對短溢貨事故必須增強預防發生的可能,加強防范生產過程中的損耗、流通中的損耗和誤存、超過使用周期而損毀、不明丟失等現象。

      4.8.5貨物裝入車輛/集裝箱發往集運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時,必須由工廠警衛進行監控、檢驗。

      4.8.6保證裝卸貨場地安全及加強對成品裝入車輛的監控。

      4.9運抵的貨物,原材料、設備等,要與貨物單證的信息相符,核實貨物的重量、標簽、件數、箱數,檢查貨物外包裝的完整性。

      第8篇 危險品貨物運輸行車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運輸車輛的運行管理,提高運輸質量和服務質量,以適應成品油公路運輸配送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經營的需要,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行車管理制度。

      一、車輛放行制度

      1、車輛放行必須經歸廠檢查合格,經生產調度中心簽發路單,審批油料后方可放行。根據生產的需要24小時之內均屬放車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早晨八點以前,運行車輛必須放行。

      2、生產安全管理員要組織司機安全講話,并堅持“保一趟車安全簽字”活動。

      3、生產安全管理員派車要及時,掌握情況要準確,合理調配車輛,保證配送生產有序進行。路單填寫要準確、清楚。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車輛運行制度

      1、車輛運行從始發點到裝卸點都必須按正常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不得隨意擅自離開正常路線,造成損失責任自負,情節嚴重追究責任。超過規定時間行駛的車輛,貽誤工作造成用戶損失以及加油站斷油要追究經濟責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點的車輛,司機必須到調度室報到,生產安全管理員要做好登記,路單上注明到達時間。凡不及時報到,按超出規定時間計算。

      3、凡重車原則上不能在路途停放過夜,要及時趕到加油站卸油。司機要堅守崗位,不能隨意離開車輛或將車交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看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車隊干部統一安排,方可離開。否則造成損失,由司機全部承擔。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4、司機在裝油前要對容器、開關、罐蓋等認真檢查,保證符合裝油的條件。對特殊情況要給現場管理人員講清楚,裝油后要看清運單、搞清運行路線、運行周期及配送要求,否則發生錯裝、油品污染、不按時到位等情況,造成損失由個人承擔。

      5、車輛運行、保養、自修都必須服從調度室統一安排,要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凡不經調度同意,造成車輛停駛、待裝、待卸、或加油站斷油等都必須查清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6、要提高全員的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意識。“視用戶為上帝”;“用戶的要求就是我們的任務”。正點到位率達到98%以上,用戶滿意率100%。發生服務質量差,用戶不滿意要視情節輕重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撤離崗位、行政處理。

      三、運單、路單、提油單登記交接制度

      1、運單我結算運費的有效憑據,要妥善保管,按程序交接,不得涂改、丟失。丟失運單補辦費用由責任者承擔,調度室要有登記,每月清理一次。運單結算時間,以每月25日卸油時間為準,調度室對收回的運單要及時填寫《運單登記明細表》。要嚴格按照《配送業務流程表》規定的時間,向綜合管理部、財務資產部上報結算憑據和報表。

      2、路單是車輛運行的基礎資料,不得涂改丟失,填寫要清楚,字跡要工整,簽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為更換路單時間,次日起司機持新路單運行。運單不清,路單不結算,但油料要統計,成本要記賬。

      3、提油單要填寫準確、清晰無誤,每日根據配送計劃及時將提油單據交給車隊或單車司機。同時要將上一趟運單收回,原則是:收一趟運單,發一張提油單據。同時要有登記,誰領取誰簽字。

      第9篇 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安全行駛,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第10篇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承運危險貨物貨物車輛,其車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設置危險品運輸標志。其消防設施、安全生產工具配套齊全有效。劇毒品運輸必須用箱式貨車。

      二、承運車輛必須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營運證,方可參加營運。駕駛員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資格證并配備具有資質的押運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戶及年審必須辦理保險,各項險種必須按規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責任險5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按承運的不同品種標準投保。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檢測、保養并確保年審合格。

      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車輛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持有年檢記錄、罐檢報告及廠家生產圖紙。

      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章制度(十篇)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的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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