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房地產銷售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東南國際銷售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公司的要求。置業顧問不得未經公司上級領導同意降低價格銷售房屋,不得作出除公司同意以外的任何承諾。違反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司予以解聘。
二、房屋銷售價格必須按照最新公布的銷售價格表執行。若公司上級領導同意對某客戶優惠,應請其在《優惠銷售說明》上簽名,并歸入客戶檔案。
三、置業顧問不得主動引導客戶向公司領導提出優惠要求,違反者公司將處以500元罰款。
四、對客戶額外要求寫入合同的條款范圍如果超出公司規定范圍,必須經銷售主管以上領導同意后方可寫入合同,否則不得簽定合同。
五、在公司統一的優惠促銷活動期間,客戶簽約享受優惠。如果在優惠促銷活動期間預定(指交定金10000元)在三天內簽定合同享受優惠,特殊情況需銷售主管同意。優惠活動結束客戶不再享受優惠。
六、客戶的付款時間必須按照合同要求執行。一次性交款必須在一個月內交清;按揭必須在第二個月以前辦理,除公司同意的10%尾款外,其余款項必須在三個月內交清。特殊情況需報經銷售主管及以上領導同意。
七、置業顧問在簽訂合同后,應對合同進行檢查,避免計算及文字錯誤。應立即填寫《客戶付款明細》上聯交給客戶,下聯在月末交給銷售主管作為當月銷售業績依據。銷售合同交給銷售主管錄入微機并歸檔。對于合同簽署錯誤的置業顧問處以200~500元罰款。
八、對于辦理按揭的合同,在合同簽訂后四份合同現有公司保管,待登記后再交給客戶。同時告知并督促客戶應在辦理按揭當月20日以前將代收費和資料全部交到公司。若按揭購房客戶未能及時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對子也顧問處以200元罰款。
九、客戶如果要求對付款作出變更,應在合同登記以前進行變更。對于一次性付款變為按揭,應取消優惠恢復原價。按揭變更為一次性付款,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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