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風防塵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證井下有良好的作業環境,確保職工作業安全和身體健康。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井下所有作業場所。
3職責與分工
生產部:負責井下通風系統的設計、規劃,系統的通風方式及其管理。
安監處:負責井下局部通風管理、局扇配置,配合井下通風系統的設計、規劃、管理。
設備能源部:指導通風系統風機的安裝、維護和更換等工作。
機電工區:負責通風系統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維修等。
生產工區:負責自己作業區域內的局部風機的安裝、維護和更換等工作。
4要求
4.1井下空氣質量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
4.1.1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風源含塵量,應不超過0.5mg/m3。
4.1.2排塵風速,采場風速0.15~4m/s,巷道0.25~6m/s。
4.1.3進風井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于2℃。
4.2通風系統應符合本標準化《通風系統管理制度》有關要求:
4.2.1應根據生產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風流、風向及風量大小。
4.2.2采場形成通風系統之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
4.2.3采場等作業面應利用貫穿風流通風或機械通風。
4.2.4采場開采結束后,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
4.2.5通風構筑物(風門、風橋、風窗、擋風墻等)應由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嚴密狀態。
4.3主扇
4.3.1正常生產情況下,應連續運轉。
4.3.2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10min內反向的措施。
4.4局部通風
4.4.1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4.4.2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l0m;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l0m,抽出風筒的入口應滯后壓入風筒的出口5m以上。
4.4.3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確保空氣質量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應連續運轉。
4.4.4停止作業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認安全方準進入。
4.4.5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并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
4.5防塵措施
4.5.1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
4.5.2濕式鑿巖時,鑿巖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巖除塵的要求。
4.5.3爆破后和裝卸礦(巖)時,應進行噴霧灑水。鑿巖、出碴前,應清洗工作面10m內的巷壁。
4.5.4防塵用水,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質應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應不大于150mg/l,ph值應為6.5~8.5。貯水池容量,應不小于一個班的耗水量。
4.5.5接塵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的阻塵率應達到i級標準要求(即對粒徑不大于5μm的粉塵,阻塵率大于99%)。
5 相關文件
5.1《采礦手冊》
5.2《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6 相關記錄
《通風系統測定數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