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由井口把鉤工負責檢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養、維修與發放由五監區負責,憑牌領取。
3、五監區存放50臺公用自救器,供外來人員及礦其他人員使用。自救器發放后由個人保管,定期檢驗。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為:攜帶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滿,由五監區統一收回換藥。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災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過濾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環境中使用。
6、愛護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嚴禁打開封條或當坐墊。故意損壞和丟失,照價賠償。
7、自救器要遠離熱源,嚴禁與腐蝕物混放,庫房須通風干燥。燈房人員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做好臺帳和記錄,發現損壞或丟失,及時報告五監區,由五監區下達賠款通知單。
8、自救器由五監區組織三監區定期進行氣密性和增重檢查。
9、下井人員因崗位變動,要主動退還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員,由所在單位向五監區申請配發自救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