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庫環保管理制度
油庫環保管理制度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廢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應符合 gb 50183 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 c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應符合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規定。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平安生產第一責任人。持證上崗。
第二章 平安管理
設置平安工程師 ( 平安崗位 ) 班 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第五條 平安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加強班組建設,1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全面落實平安生產管理工作;
考核規范和獎懲辦法等,2 .制定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規程、平安措施。定期檢查、考核;
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3 .對重點防火部位。并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
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4 .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5 .按《平安臺賬管理規定》建立平安管理臺賬、記錄、檔案。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制定聯防公約,6 .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平安工程師 ( 平安崗位 ) 主要職責
對班組平安員進行業務指導; 1 .負責安全技術工作。
2 .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平安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 .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平安活動;
制止 “ 三違 ” 作業; 4 .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
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5 .負責用火申請。
6 .完善各種平安管理基礎資料。
應急救災和善后處理。 7 .按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
第七條 班組兼職平安員主要職責
做好本班組的平安工作; 1 .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 ( 組 ) 長或副班 ( 組 ) 長兼任。
負責平安活動記錄; 2 .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
制止違章行為; 3 .負責班組的崗位平安教育。
4 .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平安教育、平安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平安教育管理規定》平安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內容為: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平安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
1 .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 .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3 .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
并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4 .外來人員因公人庫應辦理入庫手續。
應履行檢查、登記; 5 .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
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6 .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
嚴格遵守《人身平安十大禁令》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 .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應符合安全規定,2 .鐵路機車入庫。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并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平安措施;
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罐區; 3 .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后。
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4 .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回檢查
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1 .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2 .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
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3 .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
達到職工聽力維護規定》要求。 4 .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十三條 勞動維護
1 .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平安管理規定》執行; 2 .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
應佩戴專用的勞動維護用品。高空作業依照《高處作業平安管理規定》執行; 3 .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
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規范;發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4 .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噪聲不大于國家標準。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平安標志和警示牌。平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 gb 2894 平安標志》和 cb 16179 平安標志使用導則》要求。
落實平安措施。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料理作業許可證。
其設置數量應符合 sh 3063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要求,第十七條 貯存、收發甲、乙、丙 a 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墻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筑防火溝、防火墻或防火帶。
并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第十九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 0.15m 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 5m 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 4 %;連續作業 8 小時以上的應低于爆炸下限的 1 %。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并定期排氣。吸人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 0.2m 處,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排出口應高于油泵房屋頂 1.5m 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墻。
第四章 設備管理
實行 “ 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 ” 管理,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 “ 誰使用、誰維護 ” 原則。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平安運行。
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演講、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平安技術檔案。
經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1 .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
應采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采用二次密封裝置; 2 .儲存甲、乙 a 類油品的地上油罐。
裝置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3 .油罐應按規范要求。
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4 .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
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于設計高度的 1 % ( 最大限度不超過 9cm 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cm 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5 .罐體無嚴重變形。漆層完好;
排污閥暢通,6 .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平安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入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疏通。
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7 .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采用二次脫水裝置。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志或顯示,8 .儲罐進出物料時。防止誤操作,并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平安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應到現場檢查確認,9 .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1 .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2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平安閥應設手動切斷閥,3 .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4 .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5 .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
6 .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 7 .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泵
定期檢查運行狀況,1 .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做好泵運行記錄; 2 .加強泵的曰常維護與保養。
應進行試運轉,3 .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4 .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5 .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 .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
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規范; 2 .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
清除雜草雜物,3 .加強管道的曰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排除管溝內積水;
4 .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維護;
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5 .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
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6 .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每年應在低洼、濕潤處開挖檢查一次;
并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7 .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
應設隔斷墻。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8 .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
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裝置、使用和維修。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1 .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2 .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
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采用軟質電纜,3 .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并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余量;
4 .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 1.5 倍桿高;
5 .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 ( 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 ) 應執行《臨時用電平安管理規定》料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 .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且每班不得少于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2 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應進行定期巡視 ( 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
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于 15min 3 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
4 .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維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丈量一次絕緣電阻并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并及時處理;
由一人監護,5 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順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并查明原因,6 .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后。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并注意沿線環境情況,1 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應填寫停電通知單,2 .線路停電檢修前。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維護措施; 3 .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
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非爆炸危險區內,4 .在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 .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建立臺賬; 2 .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
并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3 .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
按最小值考慮,4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維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4 ω ;
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 ω ; 5 .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并接地。
6 .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 ( 線 ) 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 .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8 .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
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9 .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
10 .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1 .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
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12 .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外表。不準將導體放人油艙內。
13 .儲存甲、乙、丙 a 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臺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防消結合 ” 方針,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平安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 “ 預防為主。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并指定防火責任人; 1 .石油庫應沒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
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2 .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1 .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范規范的要求。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并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2 .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保證及時、準確報警; 3 .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 ( 電話、電鈴、警報器等 ) 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采用防爆型。
5 分鐘內到達火場; 4 .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
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5 .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
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1 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
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于 5min 2 .系統啟動后。
主干線閥門堅持常開,3 .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 1.5m 范圍內無障礙,4 .定期巡檢消火栓。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每周應試運轉一次,5 .消防泵應每天盤車。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于 15min
啟閉靈活; 6 .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
存放在干燥的專用箱內,7 .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清除銹渣,8 .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發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于 5min 1 .系統啟動后。
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2 .泡沫液應儲存在 0 40 ℃ 的室內。
3 .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濾網清潔,4 .泡沫發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加潤滑油,5 .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次使用后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6 .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涂色
1 .消防水泵、給水管道涂紅色;
2 .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發生器涂黃色;
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3 .當管道較多。也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準備
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1 .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
應及時安放鐵鞋,2 .鐵路槽車入庫后。防止溜車;
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3 .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1 .遇有強雷雨天氣時。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2 .嚴格依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3 .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輕質油品應靜置 15min 以上,4 .鐵路槽車卸油。粘質油品應靜置 20min 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 15minl22 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 lomin 以上,若油艙容積大于 5000m3 應靜置 30min 以上;
均應靜置 2min 以上,5 .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才干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后,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 2min 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6 .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接地線的撤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后進行;
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7 .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的原則;
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8 .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撤除接地線等作業;
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9 .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
10 .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 0.2m 處。 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 1m s 裝車速度不應大于 4.5m s
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接觸或連接,11 .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并可靠接地; 加強監督檢查,13 .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制止 “ 三違 ”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