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機構后勤管理制度
目的
規范后勤管理工作。
住宿
1. 項目總監提交住宿計劃,項目管理部批復,報公司辦備案;
2. 非本項目常駐的兼管監理工程師必須安排固定住宿地點;
3. 非監理人員不準留宿,特殊情況須項目總監批準,時間不超過兩天;
4. 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留宿時間超過一周,報項目管理部批準,公司備案;
5. 如監理合同約定業主提供住宿,按合同執行;
6. 如業主不提供住宿,項目管理部負責解決項目監理機構成員的住宿;
7. 監理人員不得向所監項目承包商、材料供應商提出住宿要求;
8. 如確需承包商提供工地以內的住宿配合,由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會同業主與承包商商洽;
9. 現場監理人員擅自在項目安排以外住宿,安全事故自負。
就餐
監理人員就餐一般情況自行解決;
10. 監理機構不得在所監理項目承包商處就餐,如確需,須經業主書
面批準,報項目管理部、總工辦備案;
11. 經批準在所監理項目的承包商處就餐,餐費由就餐人結算,非監理機構成員和本公司檢查人員不得在承包商處就餐;
12. 如在承包商處就餐不結算,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后勤生活設施
13. 監理機構住宿配備一付床/人等生活設施;
14. 住宿配備熱水沖浴的基本器具一套,監理機構自行維護;
15. 若監理機構自行開伙,配備基本炊具;
16. 生活用品自備。
后勤費用核算
17. 辦公室房租、水、電費歸業主負責;
18. 若業主不提供住宿條件,由公司承擔租房費用;
19. 監理機構住宿所產生水、電、氣、物業等費,由監理機構成員自行負責;
20. 監理機構自行開伙,費用由自行負責。
后勤保衛
21. 結伴外出;
22. 外出時間不得遲于23時,否則需提前告知項目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