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回訪管理制度
一、目的
提高公司的社會信譽,發現監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從而以便及時給予解決和完善
二、要求
1. 回訪小組成員由公司總工辦、項目管理部和原監理項目部主要專業人員組成。
2. 工程竣工后第三個月進行首次回訪,保修期內每半年回訪一次,保修期后不定期回訪。保修期按建設部規定執行。
3. 工程回訪可采取赴現場或電話聯系方式,與業主就工程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換看法,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建商進行整改,并提醒業主注意建筑物和設備的維護,對正常使用提出合理建議。
4. 回訪小組應將回訪情況記錄在《監理反饋信息表》上。回訪結束后請業主簽字認可。
5. 項目管理部負責建立工程回訪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