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管理制度
1、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保證質量,購買時要認準生產單位,一定要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務必安全可靠。
2、 建立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薄,尤其對防護用品的性質、種類、防護范圍、耐受程度等要做詳細登記。
3、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必備護具,必須根據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4、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將其折合為現金發給個人。
5、 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
6、 對于在有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場所作業的工人,如運輸駕駛員、壓縮機操作工、加氣機操作工等,禁止發放化纖防護用品。
7、 要特別加強對工作服的點檢工作,開線、破損的地方要立即縫好;要經常清洗,工作服弄上油或易燃溶劑時,要立即清洗,以免存在火災隱患。
8、 作業時,一定要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9、 禁止機械作業時戴領帶、圍巾,或把手巾帶上脖子上、掛在腰間。
10、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由安全環保部和機關工會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