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建立、健全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能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有效預防職業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1、負責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制定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包括使用、保存、維護、更換周期等內容。
2、負責制定個人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確定各工作崗位配置的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型號、使用人員名單,個人防護用品的防護參數應符合要求。
3、對采購部門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驗收,保證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質量合格,有生產許可證“qs'標識和安全認證標志'la'標識。
4、指導倉儲部門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登記,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出入庫記錄。
5、定期對工作場所勞動者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結果記錄及存檔,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
(二)各類崗位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
1、鋸、刨、銑、磨作業時,員工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鋸、刨、銑、鉆作業時,員工應佩戴防護眼鏡
2、干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