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管理制度
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水噴淋設施,達到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對于儲存沸點低于25℃的液體危險品的空儲罐,應制訂先充滿液體蒸氣至飽和蒸氣壓后,再充該液體的操作工藝規定,避免空罐進液體閃蒸而使鋼材產生低溫脆變破壞。
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設置。
8、同種液體危險化學品應設置二個以上互通的等儲存能力的儲罐,以備突發異常情況時互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