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對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生產部、安全科、辦公室、特殊作業人員。
4、程序
4.1 本制度適用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4.1.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4.1.2鍋爐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
4.1.5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作業;
4.1.6制冷作業;
4.1.7液化氣充裝作業。
4.2公司辦公室主管本企業特種作業的勞動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質量由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協助工作。
4.3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工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4.4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
4.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吊銷其“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4.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范圍內,并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4.7 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門根據情節有權對其進行扣證處理,并記入“操作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并追究責任。
4.8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企業主管廠長同意。
4.9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如涉及需辦理相關許可證的作業,則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