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從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煤礦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作業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4)叉車
(5)壓力容器
4、職責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種作業證書;并由安全管理員負責管理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做好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5、一般規定
5.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6.2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6.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6.4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7、復審
7.1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7.2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安全管理員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7.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7.4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7.5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7.6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7.7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8 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9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7.10企業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7.11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