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
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的服用處方藥,根據gsp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處方藥,是指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服用的安全性確定并公布執行的.
2.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
3.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中的處方藥還必須按照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4.處方藥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
5.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2年,但處方藥銷售記錄應保存不少于5年.
6.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第2篇 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格式
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的服用處方藥,根據gsp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處方藥,是指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服用的安全性確定并公布執行的.
2.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
3.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中的處方藥還必須按照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4.處方藥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
5.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2年,但處方藥銷售記錄應保存不少于5年.
6.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