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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爆破管理制度匯編30頁(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04 21:00:13 查看人數:98

      煤礦爆破管理制度匯編30頁

      第1篇 煤礦爆破管理制度匯編30頁

      煤礦爆破管理制度匯編

      第一節爆破工入井前準備工作

      一、領取雷管箱必須檢查箱體、箱鎖及鎖鼻完好情況,箱內不準有雜物。

      二、領取發爆器時詳細檢查外殼、接線柱、固定螺絲、氖燈等是否完好,技術參數必須符合規定。發爆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

      三、檢查爆破母線,爆破母線采用銅芯絕緣線,母線長度應大于警戒距離,母線的接頭數不得超過兩個,嚴禁明接頭。

      四、檢查爆破用具是否齊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發爆器、發爆器鑰匙、爆破母線、爆破工作業證、特殊工種操作證、爆破材料消耗單、警戒牌和警戒繩、竹木簽、口哨、水炮泥、絕緣膠布等。

      第二節炸藥、雷管的領取、運送、貯存、退庫制度

      一、領取炸藥、雷管嚴格按要求領取爆破材料,必須仔細檢查炸藥、雷管的質量、數量、品種、段別、編號是否符合要求;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種類的雷管及炸藥,不得摻混使用;雷管腳線末端必須扭結短路;將炸藥、雷管分別裝入專用箱并上鎖,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發爆器、導通儀金屬等物品裝入炸藥、雷管箱內。

      二、爆破工接到使用單位的爆破材料領退單后,必須審查單據填寫是否合格,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單位重新填寫,由此造成的影響由施工單位承擔,每次對負責人處罰100元。審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寫實領炸藥、雷管數量,并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爆破工攜帶爆破資格證和經跟班隊長(或跟班隊長授權的

      班組長)簽章后的領退單,與領藥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領藥工必須是使用單位跟班隊長(或班長)指定的專人。

      三、炸藥庫管員接到領退單后,應首先審核爆破工簽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資格證三樣必須相符,然后按單據上填寫的實領品種數量發放雷管、炸藥。爆破工領到雷管時,首先核對各段雷管數量、檢查雷管外觀是否有破損、雷管上的打號是否為本人的編號等,確認無誤后裝入自己攜帶的雷管箱內并上鎖。在和領藥工檢查核對炸藥質量和數量(領藥工協助爆破工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后裝入由領藥工保管的炸藥箱內,并由爆破工上鎖。雷管箱和炸藥箱鑰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親自拿有區隊蓋章的領退單在庫管員的臺帳上簽名登記,確認所領爆炸材料無誤。此時,一次爆炸材料領取程序結束。

      四、爆炸材料領好后,雷管箱和炸藥箱應該都是鎖好的,并且鑰匙和領退單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親自背到使用地點,炸藥箱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領藥工背到使用地點。到達使用地點并確認箱子和鎖的狀況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護爆炸材料箱(領藥工協助看護),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隊長或班長的同意后可以裝配起爆藥卷。

      五、運送炸藥、電雷管

      (一)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單人背藥量不得超過25kg。背藥人員應作風正派、誠實可靠、體格健康,并在爆炸材料庫備案,背藥人員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領退單上簽字。每旬由安全管理部,保衛科、供銷部等與對背藥人員簽字情況抽查一次。

      (二)運送雷管的爆破工和運藥人員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須在后面15m 左右。

      (三)運送途中,應輕拿輕放,不準沖撞和敲打。

      (四)運送途中,嚴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開行人、帶電體和導電體,運送時間根據距離由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確定,一般不得超過50分鐘。

      (五)嚴禁用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礦車等運送爆破材料。

      六、貯存炸藥、雷管的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無淋水、爆破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炸藥若需臨時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藥存放地時,應派專人看護。

      七、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須在施工隊負責人監督下,將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凈,進行清點,確認無誤后分別存入炸藥箱、雷管箱并上鎖。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業,則重復上述相關工序;如確認本班不再爆破作業,則以上工作完畢后半個小時內,當班跟班隊長必須在爆炸材料領退單上按實耗數量當場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

      八、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

      九、辦理退庫手續時,爆破工首先向庫管員出具領退單,庫管員核對領退單上的實領數量、實耗數量、跟班隊長或班長簽名、簽字時間,核對簽名與本人照片等項目,全部無誤后,在領藥工的監護下吩咐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和雷管箱,進行清點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續正確完成后,由爆破工監護,庫管

      員分別在領退單和“一炮三檢”本上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簽字后的領退單和“一炮三檢”本分別由庫管員和爆破工保存。此時退庫手續完成。

      第三節裝藥前準備工作

      一、施工單位現場班隊長及爆破工必須做好第一次安全檢查。

      (一)檢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殘爆)。

      (二)檢查工作面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巷道斷面是否與措施相符。如有改變或拉底、維修,施工車場、硐室等,必須有補充措施。

      (三)檢查施工牌板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時必須改正。

      (四)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是否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五)檢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暢通。

      (六)檢查風筒末端到工作面距離是否符合措施規定,是否有脫節、對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現象,工作面風量是否充足。

      (七)檢查工作面頂板、支架完好情況,以及傘檐是否超過規定。

      (八)檢查空頂距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九)檢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嚴禁用塑料管或金屬管作炮棍。

      (十)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時,詢問待貫通巷道是否停止掘進。

      (十一)詢問本茬炮應裝藥的炮眼數目,并核對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二、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規定

      (一)裝配起爆藥卷只能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它人員不準代替或幫助。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之外的炸藥、雷管箱處進行。

      (三)裝配起爆藥卷期間,周圍不準有閑雜人員。

      (四)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五)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取出適量炸藥。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該次起爆炮眼的數量為限。

      (六)用竹、木簽逐個在藥卷平頭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電雷管直徑及長度,不準用電雷管代替竹、木簽扎孔。

      (七)爆破工打開雷管箱取出成束的電雷管。

      (八)將雷管順好,掛在非導電體上,一只手握著成束的管體和腳線末端,另一只手將單個電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緊電雷管前端腳線均勻用力抽出。并將抽出的單個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抽單個電雷管時,不準硬拉、硬拽。

      (九)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平頭端孔內,腳線在插入端繞扣緊鎖,剩余腳線纏在藥卷另一端,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十)裝配起爆藥卷時,嚴禁插入雷管后不繞扣緊鎖、嚴禁將雷管插入藥卷聚能穴端、嚴禁將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嚴禁將雷管直接綁在藥卷上。

      (十一)一個起爆藥卷只能插入一個雷管。

      (十二)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雷管腳線或損壞腳線絕緣層。

      (十三)起爆藥卷裝配完后,應清點數目并妥善保存。

      (十四)起爆藥卷必須單獨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藥或雷管混放。

      (十五)起爆藥卷裝配完后,將剩余的炸藥、雷管及時放回各自專用箱內并加鎖。

      三、準備工具、材料

      (一)由施工班隊長指定人員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須符合規定,松軟合適,不得摻入煤巖粉。

      (二)班組長在和爆破工一起清點完爆破孔后,班組長下達裝藥命令。

      (三)班組長將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四)爆破工將所需的起爆藥卷和炸藥連同專用箱一起搬運到工作面,但每次只準從箱內取出1包起爆藥卷和1包炸藥。

      四、施工班隊長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檢查

      (一)復查第一次安全檢查中安全隱患處理情況。

      (二)檢查瓦斯探頭、設備、工具、管線是否掩護好或按規定距離撤出工作面。

      (三)檢查炮泥、水炮泥數量、質量。

      (四)爆破工用炮棍逐個檢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五)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必須制定有專門安全措施,否則,不得裝藥放炮。

      (六)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和水。

      (七)檢查班組長、爆破員、瓦檢員是否按“三人連鎖放炮制度”規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換牌。

      (八)檢查裝藥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五、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

      (一)從工作面向后敷設爆破母線。

      (二)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或相互交叉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爆破母線不得隨意敷設在巷道上,不得敷設在水中、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擠壓或高溫烘烤。

      (三)爆破母線接頭和破損處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嚴禁明接頭

      ,兩根母線的接頭必須錯開一定的距離。

      (四)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準使用固定母線。

      (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兩端都必須扭結短路并懸空。

      (七)爆破母線應采用截面1~2.5mm2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鋁線和裸線。

      (八)嚴禁用兩根材質規格不同的導線做爆破母線。

      (九)母線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點,并定期做電阻測定和絕緣性能測定。

      六、施工單位班組長設置警戒

      (一)由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內的貫通或鄰近巷道安全地點設置警戒,由爆破工監督,必須嚴格堅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準擔任警戒人員。

      (二)最短警戒距離:

      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

      掘進工作面:

      煤巷:直巷100m;拐彎巷道80m,并且拐彎后不少于5m。

      巖巷:直巷120m:拐彎巷道100m,并且拐彎后不少于5m。

      (三)各警戒地點都必須做到人、繩、牌“三保險”。

      (四)凡需設置二處及二處以上警戒時.班組長必須設置專職聯絡員。

      (五)除裝藥人員、檢查人員外,警戒區內其他人員必須撤到警戒線之外。

      第四節裝藥與封泥規定

      一、裝藥規定

      (一)每次裝藥前必須將迎頭的水排凈,且必須停掉工作面20m范圍內電器電源,以防止雜散電流引爆雷管。

      (二)施工單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關規程規定的人員作為裝藥助手協助爆破工裝藥,裝藥助手具體負責觀察、傳遞炸藥和裝填炮泥等工作。同時班組長、瓦檢員必須在現場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班組長起監護作用,爆破工必須在現場指導裝藥。

      (三)采用毫秒爆破時,巖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巖巷宜采用正向起爆,當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0.5%時,嚴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特殊情況下,不能全斷面一次爆破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四)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五)裝藥前,起爆藥卷中的雷管腳線必須保證扭結短路。

      (六)裝藥順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進行。

      (七)裝藥時,必須將每眼應裝的全部用量的藥卷及起爆藥卷依次緊挨裝入眼口,然后輕輕送入眼底。

      (八)裝填藥卷時,不準用力沖撞或搗實。

      (九)一個炮眼只準裝入一個起爆藥卷,嚴禁使用雙起爆藥卷。

      (十)嚴禁使用墊藥或蓋藥。

      (十一)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最小抵抗線:煤層中不得小于0.5m;巖層中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不得小于0.3m。

      (十二)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全部藥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裝入一卷炮泥,隨藥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輕搗幾下,使炮泥卡住藥卷。

      二、封泥規定

      (一)藥卷裝入后,要先裝一至二卷炮泥,再裝水炮泥。

      (二)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須用炮泥封填,前兩卷炮泥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后的炮泥必須依次用力搗實。

      (三)搗炮泥時,需要用手拉住雷管腳線,要拉直,但也不要過緊,并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

      (四)炮眼封泥長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炮泥必須封滿。

      2、炮眼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個水炮泥。

      3、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個水炮泥。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使用3個水炮泥。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爆破大巖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五)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封泥后,必須將電雷管腳線盤好在眼口,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且懸空,避免與導電體相接觸。

      (七)炮眼全部裝完藥后,爆破工必須先將剩余炸藥放回專用箱內,然后清點、核對一次雷管、炸藥消耗量。

      第五節連接爆破網路規定

      一、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聯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獨立完成。連接線和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聯接可以由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專人協助連接,但安全責任歸爆破工。

      二、一般采用串聯方法聯接。

      三、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連接線和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虛接。不得與軌道、金屬網、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四、聯接爆破網路時,雷管腳線的接頭方式應采用并頭繞鼻連接。

      五、接頭有銹或污物必須清除掉。

      六、眼深大于雷管腳線長度需延長腳線時,接頭要錯開,并用絕緣膠布包好。延長腳線應采用與腳線相同的導線或標稱截面積0.2~0.4mm2的多股銅芯絕緣線。

      七、爆破網路聯接到最后,剩余的兩根電雷管腳線必須也聯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閉合回路。

      八、所有腳線連好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應分別確認已連線的雷管數量,只有兩人清點出的已連雷管數量相等且剩余引藥數量相符時,才能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

      九、爆破工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細檢查一遍爆破網路,以防漏聯、錯聯、短路、接地等。

      十、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放炮員要停止爆破作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單位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立即匯報調度室,同時按礦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按“三人連鎖放炮制度”要求順序進行換牌,并且三人必須按規定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換牌順序:爆破工將爆破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設警戒,班組長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及爆破工共同檢查瓦斯無異常時,瓦檢員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

      十二、吹一長聲口哨,撤出班組長、瓦檢員及其他裝藥人員。

      十三、將炸藥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地點。

      第六節通電起爆規定

      一、爆破網路與爆破母線聯接后,爆破工負責檢查所有連好的腳線接頭、母線與腳線的接頭以及所有露出芯線的腳線和母線都不允許沒入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沒入水中,腳線不能有水浸泡、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須最后撤出工作面。

      二、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線外起爆地點,并監督警戒員拉好警戒繩,掛好警戒牌。

      三、爆破工用歐姆表對爆破網絡做全電阻檢查。

      四、詢問班組長各處警戒是否設好、清點人數情況、聯絡員是否返回,并要求聯絡員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簽字。

      五、詢問班組長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

      六、吹兩長聲口哨。

      七、爆破工把扭結的母線末端分開,接到發爆器接線柱上并擰緊。

      八、將發爆器鑰匙插入毫秒開關,并扭到充電位置,開始充電。再吹三長聲口哨。

      九、至少再等5秒鐘且待發爆器氖燈發亮,閃光穩定后,回頭望一下工作面,無異常情況方可通電起爆。

      十、通電起爆后,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

      十一、將兩根爆破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扭結短路。

      十二、爆破工按規定在記錄本上填寫起爆時間(24小時制,具體到分鐘)。

      第七節驗炮規定

      一、待工作面炮煙吹過警戒線、炮響15分鐘之后,確認放炮無誤,班組長、爆破工、瓦檢員三人必須首先進入爆破地點驗炮,瓦檢員在前邊走邊檢查瓦斯,班組長對頂板情況進行檢查。

      二、將爆破母線前端扭結短路。

      三、檢查爆破地點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如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驗炮工作,組織處理;如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四、再檢查工作面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五、按“三人連鎖放炮制”要求換回各自的交換牌后,班組長必須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檢”記錄上簽字。

      六、撤除警戒工作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指派聯絡員撤除警戒。

      七、若當班爆破任務沒有結束,仍需爆破時,爆破工應從“裝配引藥”工序開始,重新進行下一循環爆破工作。

      八、特殊情況下,當班裝藥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須經過跟班領導同意后,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第八節處理拒爆規定

      一、若通電后沒有起爆,必須先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短路。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線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二、首先檢查爆破母線及網路,若為斷路、短路、虛接等原因,處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三、若仍不起爆,證明非線路原因,但又不能確定拒爆炮眼位置,則采取先兩兩并聯再串聯的方法重新聯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細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準確位置。

      四、對于放炮后,現場的主要可疑情況要引起高度重視,如:炮后工作面沒有達到預想效果(特別是欠挖的原因)、現場遺留有完好的炮眼內的腳線、拉底時炮后底板形成臺階過大等,必須認真檢查,嚴格按照規定處理。

      五、處理拒爆、殘爆工作必須在施工區隊班組長親自指導下,相應的打眼工、裝藥工、放炮員都到場時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進行。

      六、由班組長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其平行的新炮眼,

      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時應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七、按有關工序重新裝藥起爆。

      八、嚴禁手拉、鎬刨;嚴禁用壓風吹、水管沖拒爆(殘爆)炮眼: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繼續加深炮眼殘底(無論眼內有無殘藥)。

      九、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十、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十一、當班的拒爆(殘爆)必須由現場第一負責人及爆破工負責當班處理完畢,嚴禁將隱患交下一班。

      第九節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處罰制度

      一、庫管員在雷管打號后,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材料庫對雷管測試和爆炸材料發放情況進行檢查。每旬對爆炸材料庫檢測過的電雷管進

      行抽查測試,每次抽查庫存的雷管,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撿出,并對責

      任人處罰100元/發。測試的場所、儀器的配備及儀器日常維護保管由爆炸材料庫庫管員負責。爆破工或抽查人員測試完畢后,及時填寫測試臺帳,將測試結

      果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反饋,由調度室向有關礦領導匯報。

      二、安全管理部建立臺帳,詳細記錄井下爆破作業存在的問題。每月及時上報供銷部,由供銷部向有關領導匯報。

      三、爆破工有責任對工作面炮眼進行檢查,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負責人必須對爆破工的驗孔、裝藥、聯線、爆破、處理拒爆(殘爆)進行全過程監督,并且在執行好每一個環節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檢”本上簽字認可。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

      四、爆破全過程由現場第一負責人與爆破工共同負責;每次爆破后施工地點的第一負責人必須與爆破工共同在現場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發現拒爆(殘爆)必須立即處理,在拒爆(殘爆)沒有得到徹底處理完之前不得進行與處理拒爆(殘爆)無關的任何工作。

      五、各隊必須合理調整生產工序,合理組織施工循環,當班裝好藥的炮眼不允許交下班,不允許當班放炮后不進行支護交下班;特殊情況下,裝好藥的炮眼交下班,必須征得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現場由兩班班長(或跟班隊長)、安全員、爆破工同時在現場進行交接,調度室負責做好記錄。否則,不按規定執行對施工隊處罰300元。

      六、如施工隊當班沒有進行爆破,在出碴過程中發現拒爆(殘爆),施工隊必須設置好警戒,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就近調配爆破工,任何一個爆破工都有責任無條件按安全技術措施處理拒爆(殘爆);爆破工沒有到達地點處理拒

      爆(殘爆)之前施工隊必須停止一切作業,并作好配合爆破工處理拒爆(殘爆)的各項準備,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須及時趕到,和班組長共同對拒爆(殘爆)進行認真處理。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七、施工隊的當班責任人現場交接班時,必須把有無拒爆(殘爆)作為交接班的―項重要內容。否則,發現―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八、施工單位每班計劃炸藥量不得超過實際用量的1.2倍,超過時給予計劃人員50元的處罰,安全管理部每月對每一個施工隊的爆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作為“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考核內容。

      九、施工隊爆破時實際裝藥量與作業規程規定裝藥量不符時.裝藥量不得超過規定藥量的20%.若裝藥量超過20%,施工隊必須及時制定補充措施。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特殊爆破地點、零星工程當班爆破,施工單位必須當班把碴出凈,以便及時驗炮和處理拒爆(殘爆)。施工隊爆破應以當班能夠出完碴為限。零星工程需爆破時,必須在措施中編制爆破圖表,并明確炮眼數量及每眼裝藥量。零星工程爆破裝藥和連線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裝藥和連線的檢查由爆破工和現場負責人共同進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一、凡是動用風鎬的施工場所(施工小井、水溝、鉆窩、泵窩等),放炮后首先檢查附近有無殘眼、殘藥、殘管,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用風鎬。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十二、由于拒爆(殘爆)影響生產90分鐘以上,由施工單位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組織追查,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三、對崩掉的直徑大于500mm的大塊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點是驗炮的重點,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每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十四、在施工現場,爆破工必須嚴格按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裝藥、放炮,嚴禁刁難、違章操作等影響正常安全生產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按嚴重“三違”處理。

      十五、安全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若發現安全員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問,每次對安全員處罰100元,并追究事故后的管理責任。

      第十節“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三人連鎖放炮”是指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三人共同負責工作,按照分工,各盡其責,在各自做好放炮工作后,分別相互監督、檢查、履行換牌手續后,方能放炮,否則嚴禁放炮作業。

      一、實施范圍

      所有采掘進工作面及特殊地點(處理溜煤眼、巷道維修)和其它地點的放炮作業,必須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三人連鎖放炮”。

      二、三人連鎖放炮作業職責劃分

      (一)班(組)長:按照作業規程和爆破作業圖表,組織打眼、裝藥、放炮前后灑水、風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點的浮煤、雜物、電氣設備的保護(或移出)、清點人數、撤出人員、設置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驗炮、指導瞎炮處理工作。

      (二)放炮員:負責引藥的制做、母線的敷設、裝藥、放炮及裝藥前瓦斯檢查和瞎炮處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放炮規定執行。

      (三)瓦檢員:負責檢查工作面和放炮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通風、瓦斯、煤塵、瓦斯監測儀器情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執行或監督檢查“一炮三檢”及放炮的全過程,負責放炮不安全隱患的匯報監督處理。

      三、換牌要求

      (一)當班放炮前,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員持警戒牌,瓦檢員持放炮牌;

      (二)放炮員按作業規程規定,完成裝藥、封泥、腳線和母線敷設等放炮準備工作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三)班(組)長在組織完成打眼、裝藥、灑水、雜物清理、移動機電設備、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時,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后,布置警戒、撤人,清點人員等;

      (四)瓦檢員按照放炮作業職責第3條規定,檢查內容全面符合放炮條件后,方可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

      (五)至此,班(組)長持有警戒牌,放炮員持有放炮牌,瓦檢員持有放炮命令牌;

      (六)放炮員在接到放炮牌后,一人在工作面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打開水幕,撤到躲炮地點,聽到班(組)長下達放炮命令后,發出放炮信號,即可放炮;

      (七)放炮后,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時間,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一同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與支架、瞎炮等情況,符合《煤礦

      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恢復生產條件時,三牌才能各歸原主,表示一個放炮循環結束,班(組)長批準撤除警戒,恢復生產。否則,不準換回牌和撤除警戒,必須待問題處理完畢后,才能換牌,恢復生產。

      第十一節“一炮三檢”管理制度

      一、裝藥前和放炮前必須對作業地點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定;

      (二)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放炮地點20m以內,礦車及未清除的煤或其它物品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二、放炮前后必須按規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炮前必須檢查警戒是否設置,警戒線以內的人員是否撤完。

      (二)放炮前,爆破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放炮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

      (三)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首先巡視檢查爆破地點,檢查內容有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四)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工作應由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聯合檢查。

      第十二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按照《規程》規定配足專職放炮人員,負責井下爆破工作的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熟悉“煤礦三大規程”。

      二、專職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嚴禁放炮員兼職。

      三、井下雷管、炸藥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運、領、用、退制度。

      四、井下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放炮母線采用銅芯絕緣線,不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器由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母線的長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放炮前必須扭結短路。

      五、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否則不準作業。

      六、裝配起爆藥卷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地點進行。

      (二)必須防止雷管受振動沖擊,打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

      (三)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棍扎眼。雷管必需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七、打眼:打眼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打眼。

      八、裝藥前的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一)裝藥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超過1%時;

      (二)工作面風量不足時;

      (三)裝藥地點范圍20m內煤塵超限時;

      (四)工作面頂板不完整,支架不完好時;

      (五)發現藥眼縮小、坍塌或有裂縫時;

      (六)炮眼內煤巖粉沒清干凈時;

      (七)炮眼深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時;

      (八)炮眼內出水、炮眼內溫度突然增加或降低時;

      (九)回采工作面傘檐超過0.5m或放炮通道寬度小于0.2m時;

      九、裝藥、封泥: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剩余炮眼部分用粘土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或封泥長度不足、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裸露爆破。

      十、放炮前的檢查:

      (一)班組長:檢查頂板、支架、傳感器、保護電氣設備、雜物清理、風筒和放炮前灑水。

      (二)放炮員:檢查炮眼、封泥及裝藥情況,并做好導通試驗。

      (三)瓦檢員:檢查通風、瓦斯、煤塵情況。

      十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放炮:

      (一)工具收拾不好;

      (二)不檢查瓦斯和煤塵;

      (三)放炮母線懸掛不合格或長度不夠;

      (四)放炮器不防爆或有故障;

      (五)人員清點不明,或沒撤過警戒線;

      (六)炮眼無封泥或封泥長度不夠;

      (七)放炮地點20m內斷面被堵塞1/3時;

      (八)各通路警戒沒設置好;

      (九)局扇停風;

      (十)未發出預警信號。

      十二、三人聯鎖換牌及簽字:

      放炮員完成裝藥、封泥及放炮前的檢查等工作后,將警戒牌給班組長,班組長完成打眼、裝藥、封泥、灑水、清理雜物、檢查支架、頂板無誤后,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并按要求布置警戒、撤人、清點人數等。瓦檢員按職責規定檢查瓦斯、煤塵、通風符合要求后,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三人交換牌后,各自按換牌順序在放炮員所持的:“程序化”放炮本上簽字。

      十三、放炮:

      一切工作檢查無誤后,放炮員最后一個撤離放炮地點,并打開水幕,班組長設好警戒,清點好人數,然后下達放炮命令。接到起爆命令后,放炮員先發出警號,等5秒鐘后方可起爆:

      十四、炮后檢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有問題時,必須立即處理。

      十五、放炮作業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放炮灑水降塵制度,爆破噴霧,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十六、每次爆破作業前,放炮員對爆破網絡連通情況的檢查,必須用導通表檢查,嚴禁在井下短路試驗,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

      第十三節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華蓋山煤礦火工品使用的安全,使礦井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時,保障礦井生產對火工品使用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是涉及火工品的保管、領退、運輸和使用等火工品管理工作,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對火工品的管理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規定。

      第四條建立火工品保管庫房―火藥庫,對礦區內所用火工品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礦區內各使用單位一律不得私自存儲火工用品。

      第五條火工用品實行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建立火工品出入庫登記臺帳,對火工品的出庫、入庫實行嚴格的檔案管理。火工品登記臺帳必須清晰、整潔、不得涂改、缺項、毀污,以便查對。

      第六條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礦井生產計劃同時考慮施工工藝和爆破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編制本單位計劃期內作業計劃,計算計劃期內的火工品需求量。

      第七條火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當班生產的需要,因生產條件和人員組織原因當班不能使用完的火工品,當班必須退庫,并辦理退庫登記手續,火工品未辦理完退庫登記手續的,當班運藥員和放炮工不得下班。

      第八條火工品必須由使用單位當班作業地點的放炮工和運藥員兩人一組一起去領取。并持審批的領料單據在火工品庫房辦理領用登記和簽字手續,嚴禁冒領、代領和超額領取火工品的現象發生。

      第九條炸藥庫在發放火工品時,必須嚴格審查領用手續,認真核對領用人員,詳細、清楚的記錄火工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對領用火工用品的規格、數量、品種和時間,必須記錄準確,并由領用人員和發放人員一起簽名。

      第十條雷管的發放,必須按照放炮員放炮資格證的證號和對應的雷管編號,詳細記錄其證號,雷管號和數量,并由放炮員和發放人員與運藥員簽字,領用發放時間以作業當班的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火工品的運輸和使用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火工品出庫后不得中途停留,必須由放炮員直接送到井下的作業地點。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炸藥可以在放炮員的監護下,由懂得爆破知識的運藥員運輸。雷管必須由放炮員本人運輸和保管。

      第十二條炸藥和雷管必須放置在支護良好,避開電器,軌道,管線和不影響運輸,行人的安全地點,放置在專用的炸藥和雷管箱內。火工用品專用箱必須上鎖,鑰匙由放炮員親自保管,存放地點不得離開放炮員視線范圍。

      第十三條放炮員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和當班工作面條件,合理布置炮眼,當班放炮情況和火工品消耗量,必須和當班班長,作業地點的安檢員一起核對清楚,放炮后要認真檢查炸藥和雷管的起爆情況,檢查殘爆,瞎炮,收集未爆雷管。

      第十四條爆破作業實行《放炮回執單》制度,當班爆破作業結束,當班放炮員負責填寫《放炮回執單》。

      第十五條加強對火工品出庫和出入井的管理,炸藥庫發放炸藥、雷管,除審核領用審批手續外,必須收取審查《放炮回執單》,并與當班領料單核對。發現問題。除拒發下班火工品外必須及時向供應部報告,并立即清查處理。

      井口檢身工要建立臺帳,對當班入井火工品數量進行清點,放炮工升井后再次核對,并在《放炮回執單》上如實簽名,發現問題,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十六條鼓勵全礦職工,對礦區內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群眾監督。歡迎職工對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凡對火工品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對火工品的管理中違法、違紀、違規現象進行舉報并經查核屬實,對清除事故隱患做出貢獻者,將對其給予一次性五百元(500.00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以當班作業地點為單位,每個作業地點,凡是需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要有一名放炮員,一名瓦檢員和一名班長,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放炮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后,方準上崗,各單位送去培訓的放炮員員,必須嚴格政審人員信息資料,對不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不得送出培訓。

      第十九條放炮員、瓦檢員和班長的上崗資格,任命通知,應分別報生產技術部,供銷部和火工品庫房,火工品庫房應當在發放地點按照放炮員證號,備有放炮員,瓦檢員近期照片,以便發放火工品時核對各領料人員。

      第二十條所有涉爆人員,未經礦批準或報備,各單位不得變更、調離。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領用火工品時,其領料單或領料計劃,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后,報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按照作業計劃審定核定發放量,然后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審核、簽字,核準發放的領料單,然后報總工程師審閱。未經上述審核,庫房不得發放火工品。

      第二十二條所有員工離礦,尤其是涉爆人員離礦前,必須報告單位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報告保衛部門,對其住所,行李實行安全檢查,以免火工品攜帶外流。

      第二十三條加強火藥庫的保衛警戒和庫存物資的清查核對工作。火藥庫電話必須暢通無阻,保衛人員配足并實行24小時輪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藥庫保管人員應將當月火工品使用、庫存情況及管理工作總結,清理結算后報供應部、礦長和總工程師。

      第二十四條礦井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將火工品使用情況列入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公司保衛部門可隨時抽調人員,對各工區,住宅,尤其是涉爆人員住宅進行檢查,以督促涉爆人員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違規、違法案件發生。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制度者一經發現并調查核實清楚,對責任人將處以一次性罰款伍仟元(5000.00元)。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一次性處罰壹萬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開除出公司。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職守,或在工作中設置障礙,影響生產者,一次性處罰伍仟元(5000.00元),并交礦研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凡因違反本制度,導致違法事件發生,一經發現,立即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節電雷管編號制度

      一、為加強雷管的管理,防止雷管流入社會、危害社會,特制定雷管編號制度。

      二、礦爆炸材料庫必須對庫存的雷管統一編號登記建賬,對統一編號的雷管,要將所有雷管號登記建賬。

      三、在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查時,必須核對雷管編號,防止無號雷管出現。

      四、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對發放的雷管要將其編號逐一登記建賬。

      五、領取雷管的人員要認真核查,沒有錯誤時方可領走雷管。

      六、對雷管做全電阻檢查時發現失效的雷管,必須將其編號登記建賬,經相關部門上報審批后集中報毀。

      七、雷管編號要規整,號碼清晰。

      第十五節爆炸材料丟失處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煤礦爆炸材料管理的各種規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二、對違反爆炸材料管理規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發生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或其它事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私存、私拿炸藥雷管者一經發現,對本人按每發、卷罰款1000元處罰,數量較大的除對其罰款外并給予除名處理。同時,對其爆炸材料的來源進行追究,查出責任人,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四、對偷盜炸藥、雷管,并私存、私帶、私送、私自買賣尚未造成后果的按每發、卷罰款1000元處罰,若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拾到炸藥、雷管主動上交者,按每發、卷50元獎勵上交者,并追究丟失爆炸材料的責任人,對責任人每發、卷100元處罰。

      六、對敢于同盜竊、私自買賣爆炸材料等不良行為作斗爭者給予表揚和重獎。

      第十六節爆炸材料銷毀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當,儲存條件不好或儲存時間過長,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變質時,必須及時銷毀。

      二、爆破材料的銷毀不能根據出廠有效期作為唯一標準,必須經過檢驗。

      三、雷管出現電阻增大、拒爆、不導通封口塞脫落、穿孔直徑小、延期秒量不準等現象可視為失效,進行銷毀。

      四、硝銨類炸藥出現硬化、受潮滴水,含水炸藥出現離析、出水硬化等現象,可視為失效進行銷毀。

      五、報廢的爆炸材料應分別放在專用箱里達到規定的數量后,向有關領導匯報,申請銷毀。

      六、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說明銷毀爆炸材料的名稱和數量。

      七、已經確認失效報廢的爆炸材料,達到一定數量后,統一送交公司藥庫,由公司匯總造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集中送到廠家實施銷毀。

      八、嚴禁各單位及個人私自處理和銷毀爆炸材料,嚴禁隨地散失。

      第十七節其它規定

      一、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一)發爆器在處理拒爆(殘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二)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三)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四)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五)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二、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指派專人按措施規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設置警戒,并設專職聯絡員。

      第十九條放炮員、瓦檢員和班長的上崗資格,任命通知,應分別報生產技術部,供銷部和火工品庫房,火工品庫房應當在發放地點按照放炮員證號,備有放炮員,瓦檢員近期照片,以便發放火工品時核對各領料人員。

      第二十條所有涉爆人員,未經礦批準或報備,各單位不得變更、調離。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領用火工品時,其領料單或領料計劃,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后,報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按照作業計劃審定核定發放量,然后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審核、簽字,核準發放的領料單,然后報總工程師審閱。未經上述審核,庫房不得發放火工品。

      第二十二條所有員工離礦,尤其是涉爆人員離礦前,必須報告單位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報告保衛部門,對其住所,行李實行安全檢查,以免火工品攜帶外流。

      第二十三條加強火藥庫的保衛警戒和庫存物資的清查核對工作。火藥庫電話必須暢通無阻,保衛人員配足并實行24小時輪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藥庫保管人員應將當月火工品使用、庫存情況及管理工作總結,清理結算后報供應部、礦長和總工程師。

      第二十四條礦井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將火工品使用情況列入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公司保衛部門可隨時抽調人員,對各工區,住宅,尤其是涉爆人員住宅進行檢查,以督促涉爆人員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違規、違法案件發生。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制度者一經發現并調查核實清楚,對責任人將處以一次性罰款伍仟元(5000.00元)。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一次性處罰壹萬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開除出公司。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職守,或在工作中設置障礙,影響生產者,一次性處罰伍仟元(5000.00元),并交礦研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凡因違反本制度,導致違法事件發生,一經發現,立即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節電雷管編號制度

      一、為加強雷管的管理,防止雷管流入社會、危害社會,特制定雷管編號制度。

      二、礦爆炸材料庫必須對庫存的雷管統一編號登記建賬,對統一編號的雷管,要將所有雷管號登記建賬。

      三、在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查時,必須核對雷管編號,防止無號雷管出現。

      四、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對發放的雷管要將其編號逐一登記建賬。

      五、領取雷管的人員要認真核查,沒有錯誤時方可領走雷管。

      六、對雷管做全電阻檢查時發現失效的雷管,必須將其編號登記建賬,經相關部門上報審批后集中報毀。

      七、雷管編號要規整,號碼清晰。

      第十五節爆炸材料丟失處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煤礦爆炸材料管理的各種規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防止爆炸材料丟失。

      二、對違反爆炸材料管理規定和《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發生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或其它事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私存、私拿炸藥雷管者一經發現,對本人按每發、卷罰款1000元處罰,數量較大的除對其罰款外并給予除名處理。同時,對其爆炸材料的來源進行追究,查出責任人,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四、對偷盜炸藥、雷管,并私存、私帶、私送、私自買賣尚未造成后果的按每發、卷罰款1000元處罰,若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拾到炸藥、雷管主動上交者,按每發、卷50元獎勵上交者,并追究丟失爆炸材料的責任人,對責任人每發、卷100元處罰。

      六、對敢于同盜竊、私自買賣爆炸材料等不良行為作斗爭者給予表揚和重獎。

      第十六節爆炸材料銷毀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當,儲存條件不好或儲存時間過長,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變質時,必須及時銷毀。

      二、爆破材料的銷毀不能根據出廠有效期作為唯一標準,必須經過檢驗。

      三、雷管出現電阻增大、拒爆、不導通封口塞脫落、穿孔直徑小、延期秒量不準等現象可視為失效,進行銷毀。

      四、硝銨類炸藥出現硬化、受潮滴水,含水炸藥出現離析、出水硬化等現象,可視為失效進行銷毀。

      五、報廢的爆炸材料應分別放在專用箱里達到規定的數量后,向有關領導匯報,申請銷毀。

      六、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說明銷毀爆炸材料的名稱和數量。

      七、已經確認失效報廢的爆炸材料,達到一定數量后,統一送交公司藥庫,由公司匯總造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集中送到廠家實施銷毀。

      八、嚴禁各單位及個人私自處理和銷毀爆炸材料,嚴禁隨地散失。

      第十七節其它規定

      一、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一)發爆器在處理拒爆(殘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二)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三)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四)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五)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二、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指派專人按措施規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設置警戒,并設專職聯絡員。

      第2篇 煤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業都必須編制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和爆破說明書。器材、引爆雷管炸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爆破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

      2、“一炮三檢”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況,只有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也無局部瓦斯積聚(體積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時方準進行爆破作業。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檢查爆破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當有支架損壞、空頂、瓦斯濃度超限、炮眼異常時,不準爆破作業。

      4、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運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時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8、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9、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11、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爆破地點及附近的安全情況,有隱患問題時要立即處理。

      12、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3、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米范圍內,嚴禁爆破。

      14、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只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15、爆破作業完畢后,當班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由爆破工點清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3篇 煤礦火工品爆破作業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2、火工品倉庫由項目部協同地方民爆部門負責管理,設于施工現場,位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要求。

      3、爆破器材儲存于干燥的倉庫內,溫度保持在18-30℃,庫內設消防設備,不同性質的炸藥分開;雷管和炸藥分庫儲存。雷管和炸藥嚴禁同車運輸。

      4、爆破施工,在進行爆破作業之前,要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請購買、運輸、儲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許可證。

      5、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實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記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時,應由施工作業隊根據爆破設計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的當天“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提出當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請計劃,填寫“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交由物資部門審核后,簽發意見,并經現場安全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由領取人員簽字。

      (2)爆炸物品領回后,根據每一班組當次使用情況進行下發,填寫“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并由班組領料員簽字。

      (3)班組當次使用情況,填寫“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4)施工作業隊將當天剩余物品交回倉庫,不得在工地留存過夜,并填寫“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過大、過高(炸藥、導火索堆垛不宜超過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過1.6米高);進入爆破器材庫房(特別是電雷管庫房)人員不得身著化纖服裝,不得穿帶鐵釘皮鞋,不得在庫房內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庫內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藥粉、粉塵。

      7、嚴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轉讓、倒賣和以物易物。

      8、嚴格遵守規定的爆破作業時間,并告示當地居民及施工人員,設置醒目標志牌,放炮時設專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證上崗,裝藥過程中不能抽煙,放炮前要對炮眼連線進行逐孔檢查,點炮前要由專職安全檢查其他人員及所有機械設備是否撤至安全地帶。對啞炮要嚴格按《爆破作業規程》進行處理。

      10、爆破作業現場設專職人員現場指導,裝好炸藥的炮孔必須適當地加以覆蓋保護。在潮濕條件下作業,采用乳化、水膠等防水炸藥。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

      2、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

      3、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

      4、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

      5、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二、爆破作業管理制度

      (一)、放炮員由礦統一配備,放炮員必須有爆破合格證和上崗操作證。嚴格遵守火工品運送和領退制度,保證爆破材料不丟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員入井前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齊全,瓦檢儀是否完好等。

      (三)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施工區隊現場第一負責人及爆破工必須做好第一次安全檢查。(1)檢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檢查工作面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巷道斷面是否與措施相符。如有改變或拉底、維修等,必須有補充措施。(3)檢查施工牌板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則必須改正。(4)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是否有礦車、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1/3以上。(5)檢查風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規定,是否有脫接、對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現象。工作面風量是否充足。(6)檢查工作面頂板、支護是否完好。(7)檢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嚴禁用塑料管或金屬管作炮棍。(8)煤掘巷道相距離20m時,詢問待貫通巷道是否停止作業。(9)詢問本茬炮應裝的炮眼數目,并核對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2、裝配引藥規定

      (1)裝酏引藥只能由爆破工親自完成,其它人員不準代替或幫助。(2)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以外的炸藥、雷管箱處進行。(3)裝配引藥期間周圍不得有閑雜人員。(4)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引藥。(5)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取出選題的炸藥,裝酏引藥藥卷數量以當時該茬煤的數量為限。(6)用竹、簽逐個在藥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用長度,不準用電雷管代替竹、簽扎孔。(7)爆破工打開雷管箱取出成束的電雷管。(8)將電雷管順好,掛在非導電體上,一只手握著成束的管體和腳線末端,另一只手將單個電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緊電雷管前端腳線均勻用力抽出。并將抽出的單個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抽單個電雷管時,不準硬拉、硬拽。〈9〉、將電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平頭端孔內,腳線在插入端繞扣緊鎖,剩余腳線纏在藥卷另一端,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10〉、裝配起爆藥卷時,嚴禁插入電雷管后不繞扣緊鎖、嚴禁將電雷管插入藥卷聚能穴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嚴禁將電雷管直接綁在藥卷上。〈11〉、一個起爆藥卷只能插入一個電雷管。〈12〉、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或損壞腳線絕緣層。〈13〉、起爆藥卷裝配完后,應清點數目并妥善保存。〈14〉、起爆藥卷必須單獨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藥或電雷管混放。〈15〉、起爆藥卷裝配完后,將剩余的炸藥、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及時放回各自專用箱內并加鎖。

      3、準備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須符合規定,松軟合適,不得摻入煤巖粉。

      〈2〉、班組長下達裝藥命令。

      〈3〉、班組長將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將所需的起爆藥卷和炸藥連同專用箱一起搬運到工作面,但每次只準從箱內取出1包起爆藥卷和1包炸藥。

      4、施工區隊現場第一責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檢查

      〈1〉、復查第一次安全檢查中安全隱患處理情況。

      〈2〉、檢查瓦斯探頭、設備、工具、管線是否掩護好或按規定距離撤出工作面。

      〈3〉、檢查炮泥、水炮泥質量、數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個檢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和水。

      〈7〉、檢查班組長、安全員是否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規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換牌。

      〈8〉、檢查裝藥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區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

      〈1〉、從工作面向后敷設爆破母線。

      〈2〉、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或相互交叉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3〉、爆破母線接頭和破損處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嚴禁明接頭,兩根母線的接頭必須錯開一定的距離。

      〈4〉、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準使用固定母線。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兩端都必須扭結短路并懸空。

      6、施工區隊班組長設置警戒

      〈1〉、要求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內的貫通或鄰近巷道內設置警戒,必須嚴格堅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準擔任警戒員。

      〈2〉、最短警戒距離:

      掘進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 ; 拐彎巷道不小50m且拐彎后不小于10m。

      巖巷: 直巷100m ; 拐彎巷道不小80m且拐彎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點都必須做到人、繩、牌“三保險”。

      〈4〉凡需設置二處及二處以上警戒時,必須設置專職聯絡員。

      〈5〉除裝藥人員、檢查人員外,警戒區內的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各警戒線之外。 (四)、裝藥與封泥規定

      1、裝藥規定

      〈1〉、每次裝藥前,施工區隊必須停掉工作面20米范圍內電器電源。

      〈2〉、施工區隊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關規程規定的人員作為裝藥助手協助爆破工裝藥,裝藥助手具體負責觀察、傳遞炸藥和裝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時班組長、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嚴格執行“爆破三人負責制”。

      〈3〉、工作面應采用毫秒全斷面一次爆破。不能全斷面一次爆破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爆破時應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5〉、裝藥前,起爆藥卷中的電雷管腳線必須保證扭結短路。

      〈6〉、裝藥順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進行。

      〈7〉、裝藥時,必須將每眼應裝的全部用量的藥卷及起爆藥卷依次緊挨裝入眼口,然后輕輕送入眼底。

      〈8〉、裝填藥卷時,不準用力沖撞或搗實。

      〈9〉、一個炮眼只準裝入一個起爆藥卷,嚴禁使用雙起爆藥卷。

      〈10〉、嚴禁使用墊藥或蓋藥。

      〈11〉、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最小抵抗線:煤層中不得小于0.5米;巖層中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全部藥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裝入一卷炮泥,隨藥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輕搗幾下,使炮泥卡住藥卷。

      2、封泥規定

      〈1〉、藥卷裝入后,要先裝一至二卷炮泥,再裝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須用炮泥封填,前兩卷炮泥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后的炮泥必須依次一一用力搗實。

      〈3〉、搗炮泥時,需要用手拉住電雷管腳線,要拉直,但也不要過緊,并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

      〈4〉、炮眼封泥長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淺孔爆破,炮泥必須封滿。

      ②、炮眼深度為0.6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個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個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個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巖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5〉、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須將電雷管腳線盤好在眼口,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且懸空,避免與導電體相接觸。

      〈7〉、一茬炮全部裝完藥后,爆破工必須先將剩余炸藥放回專用箱內,然后清點、核對一次雷管、炸藥消耗量。

      (五)、聯接爆破網路規定

      1、爆破網路的聯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聯方法聯接。特殊情況下制定專項措施可采用串并聯等方法。

      3、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虛接。不得與軌道、金屬網、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4、聯接爆破網路時,電雷管腳線的接頭方式應采用并頭繞鼻連接。

      5、接頭有銹或污物必須清除掉。

      6、眼深大于電雷管腳線長度需延長腳線時,接頭要錯開,并用絕緣膠布包好。

      7、爆破網路聯接到最后,剩余的兩根電雷管腳線必須也聯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閉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區隊第一責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細檢查一遍爆破網路,以防漏聯、錯聯、短路、接地等。

      9、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爆破員要停止爆破作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區隊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立即匯報調度室,同時按礦規定進行處理。

      10、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要求順序進行換牌,并且三人必須按規定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換牌順序:放炮前,專職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當班班隊長,由班隊長清點人員無誤后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并檢查頂板、支護情況完好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安全員(高瓦斯區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高瓦斯區為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放炮警號(吹上哨、大喊三聲“放炮”)進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歸原主。

      11、吹一長聲口哨,撤出班組長、安檢員(瓦檢員)及其他裝藥人員。

      12、將炸藥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地點。

      13、只準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進行母線與爆破網路的聯接工作。

      (六)、通電起爆規定

      1、爆破網路與爆破母線聯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線外起爆地點,并監督警戒員拉好警戒繩,掛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歐姆表對爆破網絡做全電阻檢查。

      4、詢問班組長各處警戒是否設好、清點人數情況、聯絡員是否返回,并要求聯絡員和施工區隊第一責任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簽字。

      5、詢問班組長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

      6、吹兩長聲口哨。

      7、爆破工把扭結的母線末端分開,接到發爆器接線柱上并擰緊。

      8、將發爆器鑰匙插入毫秒開關,并扭到充電位置,開始充電。再吹三長聲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鐘且待發爆器氖燈發亮,閃光穩定后,回頭望一下工作面,無異常情況方可通電起爆。

      10、通電起爆后,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

      11、將兩根爆破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扭結短路。

      12、爆破工按規定在記錄本上填寫起爆時間。

      (七)、驗炮規定

      1、待工作面炮煙吹過警戒線、炮響15分鐘之后,確信爆破無誤,班組長、爆破工、安全員三人必須首先進入爆破地點驗炮。

      2、將爆破母線前端扭結短路。

      3、檢查爆破地點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如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驗炮工作,組織處理;如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4、再檢查工作面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5、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要求換回各自的交換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指派聯絡員撤除警戒。

      7、若當班爆破任務沒有結束,仍需爆破時,爆破工應從“裝配引藥”工序開始,重新進行下一循環爆破工作。

      8、特殊情況下,當班裝藥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八)、處理拒爆規定

      1、若通電后沒有起爆,必須先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短路。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線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檢查爆破母線及網路,若為斷路、短路、虛接等原因,處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證明非線路原因,但又不能確定拒爆炮眼位置,則采取先兩兩并聯再串聯的方法重新聯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細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準確位置。

      4、處理拒爆、殘爆工作必須在施工區隊班組長親自指導下,相應的打眼工、裝藥工、爆破員都到場時進行。

      5、由班組長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時應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6、按有關工序,重新裝藥起爆。

      7、嚴禁手拉、鎬刨;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嚴禁用水管沖這些炮眼;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繼續加深炮眼殘底(無論眼內有無殘藥)。

      8、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9、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10、如拒爆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時將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離,露出底板,以便及時驗炮。驗炮時只準用炮棍輕輕敲打凸出部位、巷幫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塊煤、矸石,嚴禁用風鎬挖或用手鎬挖找。

      12、當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沒有出完時,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區隊第一負責人(跟班隊長或班組長)要重點檢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殘爆。在出矸、出煤過程中,要仔細檢查煤、矸中是否有發生拒爆的炸藥、雷管,尤其是要對迎頭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幫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塊煤、矸石進行檢查,確保拒爆、殘爆能夠及時發現并及時得到處理。在立井類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業面存有積水時,應先處理完積水,再進行驗炮作業。

      13、工作面分次裝藥分次起爆時,必須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認真進行驗炮,發現拒爆,及時處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進行下一次裝藥爆破,嚴禁兩次爆破放在一起檢查拒爆、殘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對于欠挖部分必須先進行驗炮,確認無拒爆(殘爆)時,方可對欠挖部分重新單獨打眼、裝藥、爆破;嚴禁與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時連線爆破。

      15、對于影響鋪設刮板輸送機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須編制爆破補充措施,方可打眼、裝藥、爆破,在打眼前必須進行驗炮。

      16、對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窩前,必須編制爆破補充技術措施,嚴禁無措施爆破施工。

      (九)、其它規定

      1、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1〉、發爆器在處理殘爆(拒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2〉、爆破工不攜帶藥、管期間,為便于攜帶應將發爆器放入雷管箱內;攜帶藥、管期間,嚴禁放在藥管箱內或其上。

      〈3〉、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4〉、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6〉、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2、炸藥、雷管箱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制作,而且耐壓、抗沖擊、防震、防靜電。

      3、安全員負責“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過程的監督工作,瓦斯檢查員負責對“一炮三檢”手冊的填寫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4 .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礦統一制作,通風部門發放和管理。使用三牌人員要妥善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否則,要及時補辦。

      5、通修隊負責為井下專職爆破工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專職爆破工入井前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必須領上“一炮三檢”手冊,到達作業地點后由爆破工根據有關要求填寫具體內容,并應有當班班隊長長、安檢員的簽名,下班后專職爆破工交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將手冊一起交至儀器收發室工作人員。

      7.通修隊必須設專人認真審核“一炮三檢”手冊內容,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各種問題,并簽字(蓋章)保存。對屢糾不改的問題或不按要求填寫手冊的隊組和專職爆破工,要進行罰款處理。

      8.不管當班放炮與否,放炮員都必須攜帶和填寫“一炮三檢”圖表。若當班未進行放炮作業,手冊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樣。

      第4篇 煤礦爆破材料專項安全措施及管理制度

      為確保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使用好炸藥、雷管爆炸物品,特制定我礦2023年爆破器材安全使用專項措施。

      一、?火工品運輸安全措施:

      1、運輸火工品的人員需有經過上級公安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特殊情況要安排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火藥性能的人員負責押運。

      2、嚴禁在火工品附近用煙火和帶電物品。

      3、炸藥、雷管要用箱單獨運送,不得和其它貨物混裝。

      4、運輸火工品的人員在入井前不得在人多地點逗留。

      5、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及時的退回到火藥庫中,并辦理退庫手續。

      二、爆破器材的導通編號發放清退制度

      1、雷管在發放前必須要進行導通檢查。

      2、按計劃用量當班發放。

      3、爆破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持本人爆破證領取清退單領取。要先登記后發放,庫管員必須堅持“五不發”投制度。

      4、爆破員領取火工品必須有專用工具(藥包、管箱)否則不予以發放。

      5、各單位當班的火工消耗,實際用量要由當班生產班、組長負責簽字,每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交庫,嚴禁個人私埋或帶上井上,退交時放炮員和庫管員要當面點清。

      6、庫管員嚴格執行火工品管理制度,按號序搭配發放,放炮員必須服從庫管員的管理。

      7、如用礦車運送火工品時,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把鉤工,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8、運送火工品時,嚴禁行人。

      三、爆破器材防火警衛制度

      1、庫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滅火器、水源、沙子、水桶、鍬、鎬,庫內通訊設施暢通無阻。

      2、庫管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提高警惕,巡視庫區,嚴防壞人破壞。

      3、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當班情況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火藥的支出與庫存數字要記入交接班記錄,并要有交接雙方簽字。

      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內,上級機關檢查時應有礦有關人員帶領或持保衛部門證明并在外來人員登記本上進行登記,方可入庫。

      5、如發生爆破器材損壞、丟失、被盜,必須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6、庫管人員禁止穿化纖制服工作,嚴禁任何人帶打火物品、非防爆物品進入存放炸藥、雷管的硐室。

      四、爆破器材貯存保管制度

      1、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和儲存室,必須符合要求,有公安機關核發的 “爆破物品儲存許可證”方可儲存。

      2、井下爆破器材庫要求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儲存(炸藥儲存不得超過三晝夜的需要量,雷管儲存不得超過十晝夜的需要量)或按公安核發的數量儲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須按不同規格、品種分別存放,并掛標志牌,包裝要完整,擺放要整齊、牢固,便于清點庫內物資,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4、庫內要保持通風良好,清潔衛生,地面無雜物,庫區無垃圾,保證爆破器材不受潮變質等現象。

      5、庫內嚴禁有老鼠,并有防鼠措施,地板要有木質地板,必須有防靜電措施。

      6、交回入庫的廢舊炸藥雷管(含經導通查出的瞎管)及時交公安部門銷毀。銷毀時應采用爆破方式,嚴禁燃燒、埋藏。

      五、井下爆破安全的一般要求:

      1、爆破作業必須執行 “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并由采煤隊放炮員認真填寫“一炮三檢”記錄及時交通風科。

      2、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要符合《規程》的要求,爆破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3、爆破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灑水和沖洗巷幫,掘進工作面實行放炮噴霧。

      4、特殊情況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由礦總工批準的專項措施。

      第5篇 煤礦火工品及爆破作業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2、火工品倉庫由項目部協同地方民爆部門負責管理,設于施工現場,位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要求。

      3、爆破器材儲存于干燥的倉庫內,溫度保持在18-30℃,庫內設消防設備,不同性質的炸藥分開;雷管和炸藥分庫儲存。雷管和炸藥嚴禁同車運輸。

      4、爆破施工,在進行爆破作業之前,要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請購買、運輸、儲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許可證。

      5、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實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記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時,應由施工作業隊根據爆破設計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的當天“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提出當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請計劃,填寫“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交由物資部門審核后,簽發意見,并經現場安全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料后,要填寫“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由領取人員簽字。

      (2)爆炸物品領回后,根據每一班組當次使用情況進行下發,填寫“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并由班組領料員簽字。

      (3)班組當次使用情況,填寫“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4)施工作業隊將當天剩余物品交回倉庫,不得在工地留存過夜,并填寫“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過大、過高(炸藥、導火索堆垛不宜超過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過1.6米高);進入爆破器材庫房(特別是電雷管庫房)人員不得身著化纖服裝,不得穿帶鐵釘皮鞋,不得在庫房內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庫內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藥粉、粉塵。

      7、嚴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轉讓、倒賣和以物易物。

      8、嚴格遵守規定的爆破作業時間,并告示當地居民及施工人員,設置醒目標志牌,放炮時設專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證上崗,裝藥過程中不能抽煙,放炮前要對炮眼連線進行逐孔檢查,點炮前要由專職安全檢查其他人員及所有機械設備是否撤至安全地帶。對啞炮要嚴格按《爆破作業規程》進行處理。

      10、爆破作業現場設專職人員現場指導,裝好炸藥的炮孔必須適當地加以覆蓋保護。在潮濕條件下作業,采用乳化、水膠等防水炸藥。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設計表

      2、爆破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申請表

      3、發放爆炸物品登記表

      4、領回爆炸物品發放登記表

      5、爆炸物品現場使用情況記錄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記表

      二、爆破作業管理制度

      (一)、放炮員由礦統一配備,放炮員必須有爆破合格證和上崗操作證。嚴格遵守火工品運送和領退制度,保證爆破材料不丟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員入井前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齊全,瓦檢儀是否完好等。

      (三)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施工區隊現場第一負責人及爆破工必須做好第一次安全檢查。(1)檢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檢查工作面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巷道斷面是否與措施相符。如有改變或拉底、維修等,必須有補充措施。(3)檢查施工牌板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則必須改正。(4)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是否有礦車、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1/3以上。(5)檢查風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規定,是否有脫接、對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現象。工作面風量是否充足。(6)檢查工作面頂板、支護是否完好。(7)檢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嚴禁用塑料管或金屬管作炮棍。(8)煤掘巷道相距離20m時,詢問待貫通巷道是否停止作業。(9)詢問本茬炮應裝的炮眼數目,并核對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2、裝配引藥規定

      (1)裝酏引藥只能由爆破工親自完成,其它人員不準代替或幫助。(2)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以外的炸藥、雷管箱處進行。(3)裝配引藥期間周圍不得有閑雜人員。(4)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引藥。(5)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取出選題的炸藥,裝酏引藥藥卷數量以當時該茬煤的數量為限。(6)用竹、簽逐個在藥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用長度,不準用電雷管代替竹、簽扎孔。(7)爆破工打開雷管箱取出成束的電雷管。(8)將電雷管順好,掛在非導電體上,一只手握著成束的管體和腳線末端,另一只手將單個電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緊電雷管前端腳線均勻用力抽出。并將抽出的單個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抽單個電雷管時,不準硬拉、硬拽。〈9〉、將電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平頭端孔內,腳線在插入端繞扣緊鎖,剩余腳線纏在藥卷另一端,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10〉、裝配起爆藥卷時,嚴禁插入電雷管后不繞扣緊鎖、嚴禁將電雷管插入藥卷聚能穴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嚴禁將電雷管直接綁在藥卷上。〈11〉、一個起爆藥卷只能插入一個電雷管。〈12〉、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或損壞腳線絕緣層。〈13〉、起爆藥卷裝配完后,應清點數目并妥善保存。〈14〉、起爆藥卷必須單獨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藥或電雷管混放。〈15〉、起爆藥卷裝配完后,將剩余的炸藥、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及時放回各自專用箱內并加鎖。

      3、準備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須符合規定,松軟合適,不得摻入煤巖粉。

      〈2〉、班組長下達裝藥命令。

      〈3〉、班組長將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將所需的起爆藥卷和炸藥連同專用箱一起搬運到工作面,但每次只準從箱內取出1包起爆藥卷和1包炸藥。

      4、施工區隊現場第一責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檢查

      〈1〉、復查第一次安全檢查中安全隱患處理情況。

      〈2〉、檢查瓦斯探頭、設備、工具、管線是否掩護好或按規定距離撤出工作面。

      〈3〉、檢查炮泥、水炮泥質量、數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個檢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和水。

      〈7〉、檢查班組長、安全員是否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規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換牌。

      〈8〉、檢查裝藥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區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

      〈1〉、從工作面向后敷設爆破母線。

      〈2〉、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或相互交叉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3〉、爆破母線接頭和破損處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嚴禁明接頭,兩根母線的接頭必須錯開一定的距離。

      〈4〉、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準使用固定母線。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兩端都必須扭結短路并懸空。

      6、施工區隊班組長設置警戒

      〈1〉、要求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內的貫通或鄰近巷道內設置警戒,必須嚴格堅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準擔任警戒員。

      〈2〉、最短警戒距離:

      掘進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 ; 拐彎巷道不小50m且拐彎后不小于10m。

      巖巷: 直巷100m ; 拐彎巷道不小80m且拐彎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點都必須做到人、繩、牌“三保險”。

      〈4〉凡需設置二處及二處以上警戒時,必須設置專職聯絡員。

      〈5〉除裝藥人員、檢查人員外,警戒區內的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各警戒線之外。 (四)、裝藥與封泥規定

      1、裝藥規定

      〈1〉、每次裝藥前,施工區隊必須停掉工作面20米范圍內電器電源。

      〈2〉、施工區隊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關規程規定的人員作為裝藥助手協助爆破工裝藥,裝藥助手具體負責觀察、傳遞炸藥和裝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時班組長、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嚴格執行“爆破三人負責制”。

      〈3〉、工作面應采用毫秒全斷面一次爆破。不能全斷面一次爆破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爆破時應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5〉、裝藥前,起爆藥卷中的電雷管腳線必須保證扭結短路。

      〈6〉、裝藥順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進行。

      〈7〉、裝藥時,必須將每眼應裝的全部用量的藥卷及起爆藥卷依次緊挨裝入眼口,然后輕輕送入眼底。

      〈8〉、裝填藥卷時,不準用力沖撞或搗實。

      〈9〉、一個炮眼只準裝入一個起爆藥卷,嚴禁使用雙起爆藥卷。

      〈10〉、嚴禁使用墊藥或蓋藥。

      〈11〉、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最小抵抗線:煤層中不得小于0.5米;巖層中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全部藥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裝入一卷炮泥,隨藥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輕搗幾下,使炮泥卡住藥卷。

      2、封泥規定

      〈1〉、藥卷裝入后,要先裝一至二卷炮泥,再裝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須用炮泥封填,前兩卷炮泥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后的炮泥必須依次一一用力搗實。

      〈3〉、搗炮泥時,需要用手拉住電雷管腳線,要拉直,但也不要過緊,并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

      〈4〉、炮眼封泥長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淺孔爆破,炮泥必須封滿。

      ②、炮眼深度為0.6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個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個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個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巖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5〉、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須將電雷管腳線盤好在眼口,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且懸空,避免與導電體相接觸。

      〈7〉、一茬炮全部裝完藥后,爆破工必須先將剩余炸藥放回專用箱內,然后清點、核對一次雷管、炸藥消耗量。

      (五)、聯接爆破網路規定

      1、爆破網路的聯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聯方法聯接。特殊情況下制定專項措施可采用串并聯等方法。

      3、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虛接。不得與軌道、金屬網、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4、聯接爆破網路時,電雷管腳線的接頭方式應采用并頭繞鼻連接。

      5、接頭有銹或污物必須清除掉。

      6、眼深大于電雷管腳線長度需延長腳線時,接頭要錯開,并用絕緣膠布包好。

      7、爆破網路聯接到最后,剩余的兩根電雷管腳線必須也聯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閉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區隊第一責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細檢查一遍爆破網路,以防漏聯、錯聯、短路、接地等。

      9、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爆破員要停止爆破作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區隊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立即匯報調度室,同時按礦規定進行處理。

      10、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要求順序進行換牌,并且三人必須按規定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換牌順序:放炮前,專職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當班班隊長,由班隊長清點人員無誤后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并檢查頂板、支護情況完好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安全員(高瓦斯區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高瓦斯區為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放炮警號(吹上哨、大喊三聲“放炮”)進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歸原主。

      11、吹一長聲口哨,撤出班組長、安檢員(瓦檢員)及其他裝藥人員。

      12、將炸藥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地點。

      13、只準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進行母線與爆破網路的聯接工作。

      (六)、通電起爆規定

      1、爆破網路與爆破母線聯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線外起爆地點,并監督警戒員拉好警戒繩,掛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歐姆表對爆破網絡做全電阻檢查。

      4、詢問班組長各處警戒是否設好、清點人數情況、聯絡員是否返回,并要求聯絡員和施工區隊第一責任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簽字。

      5、詢問班組長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

      6、吹兩長聲口哨。

      7、爆破工把扭結的母線末端分開,接到發爆器接線柱上并擰緊。

      8、將發爆器鑰匙插入毫秒開關,并扭到充電位置,開始充電。再吹三長聲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鐘且待發爆器氖燈發亮,閃光穩定后,回頭望一下工作面,無異常情況方可通電起爆。

      10、通電起爆后,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

      11、將兩根爆破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扭結短路。

      12、爆破工按規定在記錄本上填寫起爆時間。

      (七)、驗炮規定

      1、待工作面炮煙吹過警戒線、炮響15分鐘之后,確信爆破無誤,班組長、爆破工、安全員三人必須首先進入爆破地點驗炮。

      2、將爆破母線前端扭結短路。

      3、檢查爆破地點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如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驗炮工作,組織處理;如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4、再檢查工作面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5、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要求換回各自的交換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指派聯絡員撤除警戒。

      7、若當班爆破任務沒有結束,仍需爆破時,爆破工應從“裝配引藥”工序開始,重新進行下一循環爆破工作。

      8、特殊情況下,當班裝藥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八)、處理拒爆規定

      1、若通電后沒有起爆,必須先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短路。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線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檢查爆破母線及網路,若為斷路、短路、虛接等原因,處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證明非線路原因,但又不能確定拒爆炮眼位置,則采取先兩兩并聯再串聯的方法重新聯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細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準確位置。

      4、處理拒爆、殘爆工作必須在施工區隊班組長親自指導下,相應的打眼工、裝藥工、爆破員都到場時進行。

      5、由班組長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時應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6、按有關工序,重新裝藥起爆。

      7、嚴禁手拉、鎬刨;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嚴禁用水管沖這些炮眼;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繼續加深炮眼殘底(無論眼內有無殘藥)。

      8、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9、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10、如拒爆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時將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離,露出底板,以便及時驗炮。驗炮時只準用炮棍輕輕敲打凸出部位、巷幫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塊煤、矸石,嚴禁用風鎬挖或用手鎬挖找。

      12、當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沒有出完時,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區隊第一負責人(跟班隊長或班組長)要重點檢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殘爆。在出矸、出煤過程中,要仔細檢查煤、矸中是否有發生拒爆的炸藥、雷管,尤其是要對迎頭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幫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塊煤、矸石進行檢查,確保拒爆、殘爆能夠及時發現并及時得到處理。在立井類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業面存有積水時,應先處理完積水,再進行驗炮作業。

      13、工作面分次裝藥分次起爆時,必須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認真進行驗炮,發現拒爆,及時處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進行下一次裝藥爆破,嚴禁兩次爆破放在一起檢查拒爆、殘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對于欠挖部分必須先進行驗炮,確認無拒爆(殘爆)時,方可對欠挖部分重新單獨打眼、裝藥、爆破;嚴禁與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時連線爆破。

      15、對于影響鋪設刮板輸送機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須編制爆破補充措施,方可打眼、裝藥、爆破,在打眼前必須進行驗炮。

      16、對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窩前,必須編制爆破補充技術措施,嚴禁無措施爆破施工。

      (九)、其它規定

      1、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1〉、發爆器在處理殘爆(拒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2〉、爆破工不攜帶藥、管期間,為便于攜帶應將發爆器放入雷管箱內;攜帶藥、管期間,嚴禁放在藥管箱內或其上。

      〈3〉、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4〉、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6〉、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2、炸藥、雷管箱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制作,而且耐壓、抗沖擊、防震、防靜電。

      3、安全員負責“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過程的監督工作,瓦斯檢查員負責對“一炮三檢”手冊的填寫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4 .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礦統一制作,通風部門發放和管理。使用三牌人員要妥善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否則,要及時補辦。

      5、通修隊負責為井下專職爆破工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專職爆破工入井前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必須領上“一炮三檢”手冊,到達作業地點后由爆破工根據有關要求填寫具體內容,并應有當班班隊長長、安檢員的簽名,下班后專職爆破工交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將手冊一起交至儀器收發室工作人員。

      7.通修隊必須設專人認真審核“一炮三檢”手冊內容,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各種問題,并簽字(蓋章)保存。對屢糾不改的問題或不按要求填寫手冊的隊組和專職爆破工,要進行罰款處理。

      8.不管當班放炮與否,放炮員都必須攜帶和填寫“一炮三檢”圖表。若當班未進行放炮作業,手冊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樣。

      第6篇 煤礦爆破材料專項安全措施管理制度

      為確保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使用好炸藥、雷管爆炸物品,特制定我礦2023年爆破器材安全使用專項措施。

      一、火工品運輸安全措施:

      1、運輸火工品的人員需有經過上級公安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特殊情況要安排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火藥性能的人員負責押運。

      2、嚴禁在火工品附近用煙火和帶電物品。

      3、炸藥、雷管要用箱單獨運送,不得和其它貨物混裝。

      4、運輸火工品的人員在入井前不得在人多地點逗留。

      5、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及時的退回到火藥庫中,并辦理退庫手續。

      二、爆破器材的導通編號發放清退制度

      1、雷管在發放前必須要進行導通檢查。

      2、按計劃用量當班發放。

      3、爆破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持本人爆破證領取清退單領取。要先登記后發放,庫管員必須堅持“五不發”投制度。

      4、爆破員領取火工品必須有專用工具(藥包、管箱)否則不予以發放。

      5、各單位當班的火工消耗,實際用量要由當班生產班、組長負責簽字,每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交庫,嚴禁個人私埋或帶上井上,退交時放炮員和庫管員要當面點清。

      6、庫管員嚴格執行火工品管理制度,按號序搭配發放,放炮員必須服從庫管員的管理。

      7、如用礦車運送火工品時,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把鉤工,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8、運送火工品時,嚴禁行人。

      三、爆破器材防火警衛制度

      1、庫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滅火器、水源、沙子、水桶、鍬、鎬,庫內通訊設施暢通無阻。

      2、庫管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提高警惕,巡視庫區,嚴防壞人破壞。

      3、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當班情況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火藥的支出與庫存數字要記入交接班記錄,并要有交接雙方簽字。

      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內,上級機關檢查時應有礦有關人員帶領或持保衛部門證明并在外來人員登記本上進行登記,方可入庫。

      5、如發生爆破器材損壞、丟失、被盜,必須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6、庫管人員禁止穿化纖制服工作,嚴禁任何人帶打火物品、非防爆物品進入存放炸藥、雷管的硐室。

      四、爆破器材貯存保管制度

      1、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和儲存室,必須符合要求,有公安機關核發的 “爆破物品儲存許可證”方可儲存。

      2、井下爆破器材庫要求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儲存(炸藥儲存不得超過三晝夜的需要量,雷管儲存不得超過十晝夜的需要量)或按公安核發的數量儲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須按不同規格、品種分別存放,并掛標志牌,包裝要完整,擺放要整齊、牢固,便于清點庫內物資,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4、庫內要保持通風良好,清潔衛生,地面無雜物,庫區無垃圾,保證爆破器材不受潮變質等現象。

      5、庫內嚴禁有老鼠,并有防鼠措施,地板要有木質地板,必須有防靜電措施。

      6、交回入庫的廢舊炸藥雷管(含經導通查出的瞎管)及時交公安部門銷毀。銷毀時應采用爆破方式,嚴禁燃燒、埋藏。

      五、井下爆破安全的一般要求:

      1、爆破作業必須執行 “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并由采煤隊放炮員認真填寫“一炮三檢”記錄及時交通風科。

      2、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要符合《規程》的要求,爆破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3、爆破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灑水和沖洗巷幫,掘進工作面實行放炮噴霧。

      4、特殊情況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由礦總工批準的專項措施。

      六、掘進工作面火工品管理專項措施:

      1、放炮工作必須由專門培訓、并持有上崗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

      2、領取的炸藥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加鎖的木箱內,木箱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的安全地點。木箱和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3、放炮前必須掩護好電纜、設備等,認真檢查迎頭支架的完好情況,對距迎頭10m范圍內支護進行加固。

      4、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數量,以當時當地所需數量為限。

      5、 放炮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4)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嚴禁邊打眼、邊裝藥,放炮母線和電源線不能處于同一幫,母線必須避開電源線,同時炮泥的充填必須符合要求,水炮泥必須堅持使用,放炮警戒距離:直巷中不得小于75m,拐彎巷道中不得少于50m。

      7、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當回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8、放炮前由班組長指定專人在所有通向放炮地點的巷道設好警戒,放炮前必須由班組長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可下達放炮命令,沒聽到撤離通知前不得離崗。

      9、放炮不響查找原因時,必須把母線從炮機上摘下扭結成短路,隨身攜帶炮機鑰匙,15min后方可由放炮員邊收線邊查找原因。

      10、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在起爆藥卷中的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出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 關的工作。

      11、打眼放炮嚴格掌握好炮眼的角度和深度,按規定裝藥,反向裝藥,反向爆破,一次裝藥,分次起爆。

      12、其余事項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井下爆破作業部分>>執行。

      七、采煤工作面火工品管理專項措施

      1、放炮員必須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無合格證者嚴禁從事放炮作業。

      2、放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作業規程》,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3、嚴格執行火工品入箱制度和瞎炮處理制度。

      4、裝藥只能由放炮員進行,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順槽內運送火工品時雷管由放炮員用專用的箱子攜帶,火藥由其他人員攜帶,不準由一人混裝混運。

      6、裝卸火藥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拋擲和沖擊。

      7、放炮員領取火工品時,領藥票據必須經當班班長、安全員簽字,必須持有本人的放炮證。

      8、當班消耗的火工品要經班長、安全員當面核對簽字后方可退庫,嚴禁個人私自存放,嚴禁把火工品帶到井上。

      **煤礦

      2023年2月

      煤礦爆破管理制度匯編30頁(6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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