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員安全責任制度
1.直接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轄班組(特別是外包工隊)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 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消除。
3.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專業工程項目施工方案,要認真編制其安全技術措施,對確定后的方案(特別是方案中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如有工程變更,應及時修訂上報審批,安全技術交底必須以書面形式,直接對參加施工的人員進行,具體操作的工人都應簽字,履行簽認手續。
4. 同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門密切配合,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將公司提出的問題認真整改。
5. 參加各種安全設施、設備的審查和驗收,經常檢查所轄班組(包括外包工隊)作業環境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設施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6.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所轄班組(包括外包工隊)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每年對職工(包括民工)的安全教育(聽講座、看錄像等)要符合第9.3條的規定。
7. 參加、配合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
第2篇 工程施工員安全交底制度
工程項目施工員安全交底制度
一、嚴格執行和遵守安全規范,規定及安全技術規程,做好防護安全措施.根據工程的特點,以書面形式,逐條向班組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確保施工安全.
二、經常檢查工人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堅決制止不顧人身安全,違章冒險蠻干的行為.
三、參加施工隊組織的安全檢查,對負責施工的工程安全問題要及時負責整改.
四、發生工傷事故后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救護好傷員,參加事故處理,并填好工傷事故登記表認真貫徹防范措施.
五、進入工地必須戴安全帽,必須佩帶上崗證,禁止穿拖鞋或光腳.
六、每天開工之前,應對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七、現場的各種機械設備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便于安全操作與維修.
八、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要予以保護.
九、施工現場的洞,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十、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嚴禁酒后作業,打架,斗毆,賭博,以身作則,搞好宿舍衛生.
十一、現場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不準赤腳或穿拖鞋上班.
十二、嚴格執行公司關于'機械使用,保養,維修'的規定.必須定期或每天對各種機械(卷揚機,砂泵等)進行檢查,保養,加油,特別著重于卷揚機的制動部件(如箍鉤,腳剎,離合)的檢查.
十三、維修機械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須懸掛警示標志.
十四、各種機械必須安裝安全有效的防護網罩.
十五、必須定期或每天進行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活動,全面檢查工作和全面檢查有關機具,并必須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第3篇 對施工員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公司采購、儲存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部門,適用本規定。
3、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和品種范圍見第六節附則)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5、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第二節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在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要考察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其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沒有產品合格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采購,且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3、 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方可采購。
4、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沒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能采購。
5、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不得采購假冒偽劣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節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1、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2、 應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即可以從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中列支。廠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5、不得采購和儲存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廠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7、新入工地人員,經三級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崗位的要求發放給勞動防護用品。
8、各種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根據勞動條件發給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公共財務,上班時必須正確使用,下班時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修改。
9、進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門發放的勞保用品配戴齊全,不準穿禮服、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等。
第4篇 上墻制度-施工員安全責任制
安全上墻制度:施工員安全責任制
1、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認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3、經常檢查所轄班組的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的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設施狀況是否符合要求。嚴格依照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所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接受安全部門或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問題。
5、對分管工程項目應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停止使用,并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
6、發生因工傷亡及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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